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88號
TPDV,98,訴,588,20100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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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離職,原告不可能授權被告周秋雲與被告和運公司簽 署系爭協議書等語,並非可採。
八、承上,被告辯稱被告周秋雲獲原告授權與被告和運公司簽署 系爭協議書,應屬可採。至被告周秋雲繼而持原告公司及負 責人李進炎之印鑑與原告公司之玉山銀行存摺,自原告之玉 山銀行帳戶領走六十八萬元,被告周秋雲趙士鋒是否因此 對原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和運公司是否因 此就其受雇人即被告趙士鋒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 告和運公司是否因此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經查:
(一)系爭協議書約定「乙方(即被告和運公司)同意於完成變 更租約之手續後,甲(即原告)、乙雙方關於原租賃契約 之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且被告周秋雲已得原告授權辦理 契約變更與簽署系爭協議書,則被告趙士鋒、和運公司依 據被告周秋雲之指示,於契約終止後,將履約保證金匯入 原告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自無故意過失可言,至於該筆 款項匯入後之提領狀況,並非被告趙士鋒或和運公司所能 左右,從而原告主張被告趙士鋒、和運公司應負侵權行為 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應非有據。
(二)而被告周秋雲雖辯稱原告知悉且同意將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交付伊等語,然證人呂美瑤證稱「(車子要辦過戶,只需 要印章,為何連存摺一併交付?)她說她要先轉錢給和運 公司,和運公司再轉給原告公司,所以她拿印章、存摺要 去領68萬元出來。(除了周秋雲說車子要辦過戶時有打電 話給李進炎,在電話中還有無跟李進炎提到存摺的事情? )沒有。因為我認為這是整體的,過戶就包括存摺、印章 。當時我在電話中跟李進炎說要把印章交給周秋雲,沒有 提到存摺。」,是證人呂美瑤雖將存摺連同印鑑一併交付 被告周秋雲,然其於電話中向李進炎查證與確認者,僅止 於李進炎同意被告周秋雲持用原告公司及負責人李進炎之 印鑑辦理系爭車輛之契約變更等事,不及於被告周秋雲得 持用上開印鑑與存摺,領取原告上開帳戶內之履約保證金 ,是被告周秋雲上開辯解,應非可採。
(三)被告周秋雲又辯稱履約保證金六十八萬元原即由伊繳付, 屬其對原告債權之一部等語,而上開六十八萬元雖然確實 係自被告周秋雲上開帳戶匯入以為繳交履約保證金之用, 前已確認,然被告周秋雲對於伊與原告間就上開六十八萬 元成立借貸契約,以及原告同意被告周秋雲持原告之印鑑 存摺自上開帳戶領取六十八萬元,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是原告主張被告周秋雲並無正當權源自原告之上開帳戶領



取六十八萬元,應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周秋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九、又查,系爭協議書既然約定「乙方(即被告和運公司)同意 於完成變更租約之手續後,甲(即原告)、乙雙方關於原租 賃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則原告原用以支付租金之支 票,自應依約返還原告。被告雖辯稱原告同意於系爭契約終 止後,元成公司之系爭車輛租金仍由原告之前所交付之租金 支票給付,即原告同意被告和運公司不需退還票載發票日期 尚未屆至之其餘支票,且同意被告和運公司繼續兌領,然查 :
(一)被告周秋雲辯稱原告同意由原告支付租金以抵償李進炎之 欠款債務,共計一千六百餘萬元,然為原告所不承認,而 被告周秋雲雖提出催告函(被證一)、存摺明細(被證十 )及支出明細(被證十一)各一份為證,然上開資金往來 之資料,衡情不足以證明被告周秋雲李進炎間有借貸關 係,亦不足以證明原告同意於系爭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支 付租金,以代李進炎清償其個人對於被告周秋雲之借款。 因此,被告周秋雲指示被告趙士鋒無庸返還支票予原告, 甚且繼續兌領票款用以支付系爭車輛之租金,難謂有據。(二)被告和運公司、趙士鋒辯稱原告公司任由被告和運公司按 期提示支票而無異議,顯與常理有違等語,惟按所謂默示 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 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 ,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 意思表示,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七六二號判例要 旨說明甚詳。查證人黃汝鳳證稱「老闆要求我積極處理, 要我打電話給銀行要求止付,銀行說不行,老闆也不願意 讓信用受損,所以繼續讓他兌現」,是原告基於票據信用 考量,故任由被告和運公司繼續兌現上開支票,經核與金 融習慣相符,堪以採信,而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並無其餘 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原告同意以所簽發其餘票載 發票日期尚未屆至之支票,為元成公司繼續支付系爭車輛 之租金,是原告縱未及時向被告和運公司索取上開支票, 亦不足以遽而認定原告同意繼續給付租金之意思。(三)被告趙士鋒為承辦系爭契約變更之被告和運公司員工,趙 士鋒尚未因原告追加而為本案被告之前,趙士鋒曾到庭具 結證稱「(為何九十七年六月至九十八年一月仍由原告公 司的支票給付車子租金?)換約之前我問過周秋雲之前原 告公司用來給付租金的票要不要退給原告,另外由元成公 司開票,周小姐說這個錢她會給原告公司,票還是照兌現



,她會處理雙方債務關係。」、「(為何押租金必須退給 原告,但可由原告支票支付元成公司租金?)因為押租金 國稅局會查,關於租金部分我們只要有人付錢就可以了。 」,足徵被告趙士鋒於簽署系爭協議書之際,明知系爭協 議書係約定原告與被告和運公司間均合意終止原租賃關係 ,原告原用以支付租金之上開支票,於原租賃關係消滅後 ,與履約保證金之處理方式應屬相同,本應依約返還原告 ,然被告趙士鋒聽從被告周秋雲之指示,不僅未能返還上 開支票,反繼續提示支票,甚且被告趙士鋒並未向原告求 證或者確認是否同意以上開支票繼續給付租金,而原告基 於票據信用之考量,亦讓上開支票持續兌現,前已述及, 則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四十一萬六千元之損害,應可採信 。
(四)綜上,被告周秋雲於系爭契約終止後,指示被告趙士鋒無 庸返還支票,甚且繼續兌領支票,被告趙士鋒聽從其指示 ,並未返還上開支票而繼續兌領票款,原告因此受有上開 損害,則原告本於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被告周秋雲趙士鋒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應屬有 據。又被告趙士鋒為被告和運公司之受雇人,按受僱人因 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 定甚詳,是原告本於上開法文之規定,主張被告和運公司 應與被告趙士鋒連帶負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五)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 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 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九 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九號裁判要旨闡釋甚詳。是原告 如其聲明所示之請求,其中關於共計四十一萬六千元部分 ,被告周秋雲趙士鋒應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和運公司應本於雇用人之地位就被 告趙士鋒之上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為本於個別 之發生原因然具同一之給付目的之債務,依據上開說明, 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十、綜上所述,原告如其聲明所示之請求,應以其中如主文第一 、二、三、四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上開 准許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而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 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就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十一、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 均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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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興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