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1號
TPDV,106,訴,191,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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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顧家豪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柯承緯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受理後原告擴張應受判決聲明,
就擴張聲明新台幣柒拾肆萬伍仟參佰捌拾伍元部分,應另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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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