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27號
TPDV,105,重訴,427,2017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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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吳婉秋
      吳丹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農貿易有限公司彭斌宏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狀載,上訴人吳婉
秋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吳丹桂部分為278
萬7,024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42,93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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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農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