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錦程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996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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