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9年度,8號
TPDM,109,金重訴,8,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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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就可以得到店家回饋的點數;我只是介紹瑪吉平台的會員 系統,眾籌推出後我告訴會員透過眾籌制度有機會得到更多 點數,吸引更多人加入平台,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 高回饋,若條件沒有達成也無法獲得等語;被告呂程洋之辯 護人辯稱:被告呂程洋於104年間,因被告謝宗顯介紹開發 瑪吉APP,認知該APP為主打幫忙店家找客人、幫客人賺紅利 之跨界跨業會員共享系統、而擔任代理商可以因為媒合商品 交易、服務而獲取紅利,被告呂程洋便註冊帳號成為眾多代 理商之一,同時和身邊朋友分享此一商業模式,後來瑪吉AP P推出眾籌功能後,會員間有更多點數需求,被告呂程洋即 基於看好瑪吉商業模式,自發性協助其他會員媒合瑪吉點數 交易,是被告呂程洋無論是買入瑪吉點數或售出點數給他人 ,都是出自個人對於瑪吉點數市場行情之判斷,非受他人所 指示也從無影響他人買賣瑪吉點數;又被告呂程洋若與其他 共同被告有共同吸金、違反銀行法之主觀犯意,應會提早悉 數將自身持有之點數賣出,兌換為現金以圖利於自己,而非 一直持有和購入點數至市場再無人願意購點之情況,是被告 呂程洋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再 者,被告呂程洋分享眾籌制度過程中,均會提示市場風險, 自始至終從無保證獲利,且會協助新會員正確認識瑪吉眾籌 運作原理及潛在風險,如瑪吉點數未必每天能順利贊助出去 、無人能保證一定收到其他會員的贊助、點數買賣必須仰賴 市場的良好發展、瑪吉點數的買賣乃由會員之間自由決定, 瑪吉APP點數兌現功能顯示價格也不相同等情,足證根本並 無保證獲利,亦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客觀 行為等語。
㈣、被告陳怡銘辯稱:我是104年10月透過朋友加入瑪吉咖啡網, 到105年4、5月間開始有眾籌打米制度,因為順利打米點數 會膨脹,可以拿去消費,我就加入打米,但我只是一般會員 ,沒有參與規劃,也沒有介紹朋友加入眾籌打米制度;只是 因為我比較早加入,我會受邀去瑪吉咖啡廳的商家介紹、分 享打米制度的運作,但沒有獲得任何好處。被告陳怡銘之選 任辯護人辯稱:被告陳怡銘並未擔任瑪吉眾籌投資案之講師 ,僅係因早於104年間即透過被告呂程洋認識瑪吉公司,屬 早期接觸瑪吉APP之會員,對該投資方案之內容較為熟悉, 加上被告謝宗顯未將「打米」投資規則公告予所有會員或投 資者,僅能透過他人介紹了解投資內容,是被告陳怡銘是基 於投資人之立場,向其他投資人或會員分享投資商品,與瑪 吉公司經營者並無存在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且所謂說明會 形式上應屬分享會,參與者並非所謂不特定之人,而多為已



認識之會員並事實上已對投資案有所了解,為進一步了解, 故邀情被告陳怡銘分享資訊,該分享會之場地時間亦非被告 陳怡銘安排,被告陳怡銘僅係受邀參加,且因被告陳怡銘本 身即為養生課程之講師,才會被他人稱呼為老師,而非受瑪 吉公司指派為投資者上課或為招攬、吸收新會員等目的而開 設課程,亦從未因分享前開投資資訊而收受任何金錢或任何 形式之利益或報酬,絕無向其他投資人以違反銀行法方式向 其等為保證獲利等宣傳行為,甚而於分享會中一再強調於投 資前仔細思考,並對投資風險加以警示,參與眾籌會員均知 悉點數不一定能順利贊助,亦無保證一定能收到其他會員之 贊助,及點數買賣與市場好壞有關、可能發生損失、未保證 參與者均可獲利,鄭錦龍、陳心慈、林貴珍及蔡沂娗投資之 款項,並非被告陳怡銘向其等招攬,而係於瑪吉公司舉辦相 關聚會活動中,偶遇該等投資人,被告陳怡銘始幫其等兌換 點數,被告陳怡銘並未招攬其等進行不法投資或從事吸金行 為;又瑪吉公司及被告謝宗顯規定非投資人不可直接向瑪吉 公司以現金購買點數,須另外透過被告陳玉蘭轉交購買點數 款項,被告陳怡銘始基於投資人之信任等因素,善意協助其 他投資人或會員之委託協助代收代付款項並為其等購買瑪吉 公司點數,並將全部收受之代收款項均交付予被告陳玉蘭, 外界始誤解被告陳怡銘為匯兌中心,然被告陳怡銘未從中賺 取任何金錢利益,亦未向瑪吉公司領取任何薪資、報酬或金 錢分潤,單純係為賺取投資案保證之利潤,且被告陳怡銘從 未將所持有之點數兌現獲利,顯見被告陳怡銘係單純投資人 ,亦為投資本案之受害者,絕非違反銀行法之共犯等語。㈤、被告黃春英辯稱:我有參加瑪吉會員的眾籌制度,但我只是 單純會員,是被告陳怡銘跟我介紹打米點數會膨脹,我也有 介紹給其他人,但因為打米制度有風險,所以沒有特別對外 招攬等語。被告黃春英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黃春英係在105 年6月投資8萬元後,陸續進行打米,又因覺得瑪吉幣膨脹的 數字很不錯,陸續介紹其他朋友及之前直銷業務時的下線, 一起加入「眾籌系統」投資以共同獲取投資利益,而被告黃 春英以自己及小孩名義之投資亦無法領回失,是被告並無與 被告謝宗顯等人共同經營瑪吉公司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 僅係單純基於分享賺錢資訊之心態,介紹之前直銷業務的下 線,共同獲取投資利益,是基於投資人的立場投資,要難以 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第3項規定相繩等語。㈥、被告許宸緯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許宸緯係因聽介紹人介紹 只要以100元購入瑪吉咖啡館之會員卡,就可享有餐飲商品 的折扣,且可以上架商店銷售商品,才加入瑪吉會員,之後



才知道得以眾籌方式增加點數,但參加眾籌後所贊助的點數 ,並非皆獲得膨脹,亦可能發生贊助出去點數沒有回來之情 況,且點數兌換也非一點一元;被告許宸緯亦未曾介紹他人 參加瑪吉會員,僅係因常在咖啡館吃飯及喝咖啡,才會將自 其他會員口中得知之訊息,與認識參與瑪吉國際網之其他會 員,彼此分享參與瑪吉國際網的心得,且對象大部分都已加 入成為會員,故被告許宸緯並非在招攬會員;另被告許宸緯 僅是受託幫邵胡熒、江銀章李妍榛及陳君豪辦理入會程序 ,並非招攬渠等入會,是被告許宸緯僅參與瑪吉眾籌和買賣 點數,或偶爾幫其他需要點數的會員做交易媒合而已,與會 員間的資金往來都是點數交易,從未主動與其他人分享瑪吉 平台的模式,亦未招攬會員;就邵胡熒部分,其僅係委請被 告許宸緯以4萬元幫其代購點數開立一個國際代理商的資格 ,之後邵胡熒再加購國際代理商資格及跟誰購買點數,被告 許宸緯均不知情,亦未再向邵胡熒收取40萬元;江銀章係被 告許宸緯某日透過第三人黃郁婷見面時,向其介紹瑪吉網站 ,嗣後因黃郁婷聯絡被告許辰緯告知江銀章有意加入會員, 被告許宸緯收受江銀章匯款金額24萬3,000元後,始向被告 呂程洋購買點數,且由被告呂程洋幫其入會,是江銀章推薦 人是黃郁婷非被告;陳君豪係透過其母親郭甄秦介紹才認識 且向其解說「幸福小瑪吉」及眾籌制度,並幫其開卡註冊, 李妍榛則係經證人陳君豪介紹,且經郭甄秦先介紹後再請被 告許宸緯幫忙購買點數,是被告許宸緯僅係幫忙辦理入會, 故尚難僅以被告許宸緯幫人辦理入會程序及咖啡廳聊天內容 ,逕認被告許宸緯為高階決策層級人員,卷內復無其他證據 證明被告許宸緯有參與經營決策、決定報酬分配比例等行為 ,自非該集團之主導者甚明。從而,被告許宸緯未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且僅是基於分享賺錢資訊之心態,並未與公司 經營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所為並未該當銀行法吸收存 款之構成要件等語。
㈦、被告蔡麗雪辯稱:我是單純被人請我去瑪吉咖啡,我覺得用 點數可以付款就加入會員,我有開實體店,真的有買賣東西 ,只要是瑪吉會員可以用點數消費,我也不是瑪吉國際網嘉 義的負責人,沒有參與系統設計及決策,只是單純的投資人 等語;其辯護人辯稱:被告蔡麗雪是在105年4月底由被告陳 怡銘引薦至台北圓山瑪吉咖啡店用餐,見其用手機點數支付 餐費覺得不錯,恰巧也有開店計畫,就加入會員;105年6、 7月推出眾籌制度可以增加消費點數的回饋,吸引一些朋友 及客戶加入,系統上的商城都可以用消費點數消費,多餘的 點數亦可以透過線上銀聯卡兌現,到106年10月初才從買賣



群組中得知已關閉兌現功能,但回收系統還在,該系統會顯 示當日之市場行情,點數亦可自由買賣,行情由市場決定, 此後被告蔡麗雪即不再幫人代購,並非被告謝宗顯公司之幹 部,僅係因被告蔡麗雪為投資者,點數可流通,被告蔡麗雪 偶爾代購點數,再於代購後將點數轉給甘孝弘、夏鳳淳、蕭 孋庭、張文雄及陳慧萍,未拉攏或介紹其他人參與投資,古 富元、歐哲彥均未供稱係由被告蔡麗雪遊說後投資,沈育憲 投資款2萬元則係交給另案被告廖志明由其幫忙開國際卡及 同時幫陳秀萍開100元會員卡;陳秀萍投資款項10萬元則係 交給曾信遠。林俊廷投資款25萬元非交給被告蔡麗雪,亦非 經被告蔡麗雪遊說投資,僅係由曾信元帶來被告蔡麗雪與另 案被告廖志明合資之商店,由廖志明分享瑪吉平台資訊給林 俊廷,再交4萬元給被告蔡麗雪購買點數,由被告蔡麗雪幫 他開一個9,000元的國際帳號,並打米1,000元美金;陽婭妮 則係經某人遊說投資後,交2萬元請被告蔡麗雪幫忙開國際 卡,餘1萬1,000元自行打米,且亦有產品在瑪吉平台銷售, 及有賣點數給被告蔡麗雪,故地位與被告蔡麗雪相同,另周 莉欣並非被告蔡麗雪介紹,只是請另案被告廖志明幫忙開卡 購買點數。又縱被告蔡麗雪有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人共同參 與投資,亦僅係對瑪吉國際網及「瑪吉眾籌」,站在投資人 之立場分享上開平台資訊,並無與公司經營者或被告謝宗顯 有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意思;福臨棧實際上是耕福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有10位股東,是真的有在販售商品,並非僅 作為招攬下線會員參加瑪吉眾籌計畫等語。
㈧、被告張淑如辯稱:被告張淑如與其他被告均不認識,係因當 時購買瑪吉咖啡店的會員卡,可消費店內餐飲商品得享會員 折扣而註冊瑪吉APP,因其具有共享經濟(即瑪吉點數得抵 扣聯盟商店商品)、眾籌模式及上架並銷售商品,開始分享 給其他友人,始陸續認識其他共同被告,惟被告張淑如係基 於看好瑪吉商機,始自行與其他會員買賣點數,非受他人指 示及從無影響他人買賣瑪吉點數,告我的人都不是我介紹的 ,大部分都是被告黃春英那邊的人,因為她只收現金,所以 要匯款的人會跟我買點數,只是因為我認識的人比較多,投 資人要買點數我會去幫忙媒合;且被告張淑如僅係與他人分 享參與瑪吉事業的經營,說明因不同會員資格,可以獲得的 眾籌資格不同,但未曾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 報酬,且有提及投資有風險並無保證獲利;另依照瑪吉眾籌 設計原理,每日額度有限額,當總體眾酬額度屆滿即無法成 功贊助,今日未參與就無法建立眾籌目標,明日就無法獲得 其他會員贊助,點數亦無法增加,亦有可能失去所有贊助出



去的點數,且瑪吉點數價格紊亂,故被告張淑如亦無與他人 約定保證獲利;再者,若被告張淑如有與共同被告具有共同 吸金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當會提早將持有點數賣出變現, 但被告張淑如始終持有點數至市場無人願意購點時,顯見被 告張淑如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等語 ;其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張淑如與其他被告均不認識,係 因當時購買瑪吉咖啡廳的會員卡,可消費店內餐飲商品得享 會員折扣而註冊瑪吉APP,了解因該APP中之瑪吉點數得抵扣 聯盟商店的商品、有眾籌模式、得上架並銷售商品等創新商 業模式特性,將商品分享給其他友人後,才認識其他共同被 告;但被告張淑如始終係基於個人對於瑪吉點數市場行情之 判斷,非受他人之指示,而向其他會員購入瑪吉點數,或是 售出點數給他人;且被告張淑如若確有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 同吸金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應提早將持有之點數賣出、兌 換現金以圖利,當不會一直持有點數至市場再無人願意購點 之況,顯見被告張淑如與其他共同被告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 意聯絡。再者,被告張淑如向他人分享參與瑪吉事業經營, 僅說明、講解因不同的會員資格,可以獲得之眾籌資格不同 ,但並未與其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且介紹眾籌得到點數得以依各商家規定折抵消費、在APP商 城購買物品、參與眾籌活動可能使帳號當中的點數增加等優 點,也提示「打米必須早起,若沒有打出去就不會膨脹」、 「請會員評估平台獲利可能及未來發展性再決定是否參與」 、「點數如果有回來時間不太一定、要看實際會員參與眾籌 的狀況」、「收到的點數是由其他會員贊助,常常都是不同 人」、「要回本,所有風險必須自行承擔」,及依照瑪吉眾 籌系統設計原理,每日有限額,當總體眾籌額度屆滿就無法 成功贊助,今日未參與眾籌則無法建立眾籌目標,未建立眾 籌目標,明日就沒有獲得其他會員贊助可能,點數亦無增加 可能,且縱使成功贊助參與眾籌也建立了眾籌目標,明日也 可能沒有獲得其他會員的贊助,而失去所有贊助出去的點數 ;且瑪吉點數買賣價格因與市場供需數量有關,自然也無從 對所介紹之參與者保證獲利,是眾籌制度設計原理使得參與 者在過程中點數無法確定必然增加,點數亦非被告張淑如給 予,被告張淑如僅係協助會員間部分點數買賣,點數價格又 時有變動,被告張淑如實無與他人約定獲利之可能等語。二、被告謝宗顯係Maakki Corp.、數位家庭公司及數位趨勢公司之 負責人,並於105年間,開設由數位趨勢公司經營之瑪吉咖啡 廳;被告陳玉玲係被告謝宗顯配偶,負責數位趨勢公司及數位 家庭公司之財務出納工作;被告陳玉蘭(英文姓名為Carol)



為被告陳玉玲胞姐,亦係數位趨勢公司客服及瑪吉咖啡廳店長 ;被告呂程洋(原名:呂學澤、呂怡和)則曾為數位趨勢公 司先前推出產品之傳銷事業商;及被告謝宗顯於105年1月1 日,與大陸地區人士李權約定由Maakki Corp.以「瑪吉國際 網」及「幸福小瑪吉」之名稱,為李權及其擔任負責人之瑪 吉公司提供網站維護和設計開發並建構數位網站系統,再經 Maakki Corp.委由數位家庭公司及數位趨勢公司負責上開網 站系統服務相關事宜後,Maakki Corp.、數位家庭公司及數 位趨勢公司即為浙江瑪吉公司架設瑪吉國際網及瑪吉APP, 建立線上商城系統,若購買商城點數即i點成為瑪吉會員, 於特約店家利用i點消費時,即可獲得店家以點數回饋之抵 用折扣;繼而於105年5月間,Maakki Corp.復透過數位家庭 公司及數位趨勢公司為浙江瑪吉公司在瑪吉國際網及瑪吉AP P規劃且建置瑪吉眾籌制度等情,為被告謝宗顯、陳玉玲、 陳玉蘭、呂程洋、陳怡銘、黃春英、黃慶生、許宸緯、蔡麗 雪及張淑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五第298至301頁、本院卷六 第45至47、74至75、64至66、36至37頁),且有Maakki Cor p.公司登記及浙江瑪吉公司營業執照資料(見A20卷第621、 623頁)、扣押物編號C-4:浙江瑪吉公司營業執照(見A2卷 第84頁)、數位家庭公司及數位趨勢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本院卷四第289、291頁)、浙江瑪吉公 司與Maakki Corp.網站維護和設計開發合約書(見本院卷四 第297至302頁)、網站維護和設計開發合約書(繁體版本) 、專案合約書、網站維護服務合約、網站系統維護合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五第35至50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可 認定。基此,可見瑪吉國際網及瑪吉APP上推出之眾籌投資 方案,確係由浙江瑪吉公司、Maakki Corp.、數位家庭公司 及數位趨勢公司共同推出、設計及維護等情甚明,先予敘明 。
三、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48所示之投資人確有經各該編號所示方 式購買i點加入瑪吉國際網參與眾籌活動之事實,有下列證 據足佐:
㈠、附表一之一編號31至38所示投資人之證述內容: ⒈證人陳心慈於調查詢問時證稱:我於105年5、6月份,在頭份 某餐廳聽到隔壁桌顧客討論「幸福小瑪吉」,當下即下載瑪 吉APP,並交7,000元給該名自稱「Henry」的投資人,成為 「幸福小瑪吉」代理商,他跟我說一個單位最多可以投資1, 000元美金(相當於3萬元),我除了用自己名字投資3萬元 外,後來連同我家人等5人,總共投資22萬2,000元;我每天 早上6點上瑪吉APP,點擊廣告獎勵以累積點數,每天如果有



進入公司系統點擊就會增加固定比例之點數;我曾向RUDY( 即被告陳怡銘)兌換現金,我在106年1月23日匯款10萬元至 被告陳怡銘台新銀行帳戶就是要買點數的錢等語(見A16卷 第253至255頁),且其所述以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部分, 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可佐(見A16卷第257頁)。 ⒉證人林貴珍於調查詢問時證稱:我於105年7、8月間,透過陳 心慈介紹加入瑪吉APP,我交7,000元權利金、3萬元投資款 給我的上線陳心慈,她說1個單位最多可以投資美金1,000元 ;我之後在106年2月20日、4月11日分別存入3萬5,000元及4 萬元至被告陳怡銘台新銀行帳戶是要跟被告陳怡銘買點數; 打米是每天早上6點開始上瑪吉APP,瑪吉APP會提供一定額 度的點數,投資人取得點數後可以打出去給其他會員,隔天 相近時間,點數會再回到自己身上;點數可以換現金,也可 以到瑪吉APP物商城購物或到會員店家消費等等語(見A16卷 第259至262頁),且其所述以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部分, 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陳怡銘台新銀行0011002695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A16卷第265、266頁、A18卷第 174頁)。
 ⒊證人詹博翔於調查詢問時證稱:我在竹南開設咖啡店,有客 人於105年7月時告知我希望可以加入瑪吉APP的特約店家, 如果有瑪吉APP的會員來店內消費,會員消費會有折扣,店 家須支付一定比例的反利,反利會再回饋i點給消費的會員 、會員的介紹人。瑪吉APP之後再鼓勵會員把i幣做投資,以 贊助他人為名義,每贊助1人隔天就要等是否有其他人投資 ,會獲得相同的贊助再加上千分之9的利息,之後再把總獲 得的贊助跟利息再做投資,不斷循環,這就是所謂的眾籌, 要參加必須用VPN翻牆;我一開始投資的錢是6萬8,000元( 含國際代理商IA的入會費),直接交給上線,公司會從上線 的戶頭扣掉,要儲值會找一個叫「小馬」馬兆欣的人,我到 105年10月17日都還有參加眾籌等語(見A17卷第3至5頁)。 ⒋證人蕭僡妤於調查站時證稱:我於105年2、3月間,經由臺北 友人「馬先生」(LINE群組名字為HenryMA)的介紹,想要 增加客源,就以黃金福田餐廳名義加入瑪吉APP商店成員, 加入時我交1,000元現金給馬先生;我曾經在105年5、6月間 參加瑪吉APP在瑪吉咖啡廳之說明會,馬先生及被告陳怡銘 也曾經在我開設的黃金福田餐廳舉辦瑪吉APP的說明會,我 是參加臺北說明會時,藉由馬先生得知眾籌的模式,只要會 員就可以加入眾籌,但帳戶裡必須要有8,000元或以上的i幣 ,用轉帳方式將新臺幣轉入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公司會 將等額的i幣轉入到會員帳戶內,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



者均為新臺幣)1元可換1個i幣;我總共轉帳匯款8,000元到 公司指定帳戶,公司再轉8,000個i幣到我的帳戶,被告黃慶 生是我的下線,他有加入眾籌,我可以領取10代下線的入會 費約10%的傭金,我總共找了兩個加入會員,獲得數千元i幣 ,i幣可以投資眾籌獲利,也可以到特約商店消費、找上線 兌換新臺幣(比例為1:1),但要被扣手續費等語(見A17卷第 8至11頁)。
 ⒌證人豆幸羚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105年去頭份尖山的某 餐廳,剛好有人在裡面辦瑪吉APP說明會,我聽完覺得有興 趣,後續又聽了兩次說明會,我就跟說明會的主講人表示我 想以個人名義參加,主持人給要加入的人匯款帳號,一張卡 是3萬元,開卡費是9,000元,我當時買1張,錢匯過去後, 就可以在瑪吉APP手機畫面看到投資金額,說明會的主講人 幫我們在手機上操作,每天的投資金額數字都有增加,每天 的金額都會增加,我記得可以得到利息(不確定是6或是0.6 %),螢幕上看到的數字可以換成現金;我於105年7月7日各 匯款1萬6,000元、2萬5,000元至馬兆欣帳戶,就是我的投資 金額,馬兆欣是我的投資上線等語(見A17卷第19至22頁) ,且其所述以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項部分,亦有馬兆欣玉山 銀行0864979109824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A17卷第27 頁)。
 ⒍證人陸婉瑩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在105年間加入「幸福 小瑪吉」,是陳心慈及其先生介紹加入,他們說可以用眾籌 及商店互助方式獲利;第一次在三灣某餐廳交付8,000元現 金給陳心慈或其先生,他們幫忙登錄會員給我帳號、密碼; 後來我又陸續投資3次,每次約8,000元,都是交付現金給馬 兆欣;我都將點數轉給馬兆欣在瑪吉APP的帳號內向他兌換 現金,馬兆欣會收取手續費13%;我於105年7月18日存入4萬 元至馬兆欣0864979109824號帳戶,也是加入眾籌打米的金 額等語(見A17卷第105至107頁),且其所述以匯款方式交 付投資款項部分,亦有馬兆欣玉山銀行0864979109824號帳 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A17卷第109頁)。 ⒎證人蕭譯呈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106年5月26日透過同事蔡 川龍介紹加瑪吉APP,他是我的上線,我前後總共投入41萬 元,開設5個帳號,第一個帳號的下線是第2、3個帳號,第 二個帳號又有兩個我自己開的4、5個帳號,因為有下線可以 用來打米的金額比較高,報酬也比較高,每天打米就會有0. 6%到0.8%的報酬,報酬率隔天會給,隔天可以打米的金額又 變高,可能從1,000元美金打到1萬元美金,我覺得報酬率很 高就加入;加入的時候膨脹的點數可換成現金,他說可以上



瑪吉平台兌換現金,或是和蔡川龍換,但都要扣手續費,只 是和蔡川龍換手續費扣比較少,到106年10月,蔡川龍說不 能換現金了;蔡川龍說瑪吉APP的負責人是謝宗顯,在LINE 和微信上也有人說過,被告陳怡銘也有PO過他和被告謝宗顯 在寧波開會的照片;(經提示A17卷第163至169頁之文宣資 料)這是在LINE群組領導傳給大家看,告訴我們怎麼賺錢、 計算;直推是推薦下線的意思,根據倍數表所示,如果有下 線3人,帳號可以從1,300元美金開始打米,每天報酬率是0. 8,沒下線就從1,000元開始,每天報酬率是0.6,封頂是10, 000元美金,意思是利息不會再滾入本金去打米,但是1萬元 美金每天還是可以有0.8%的報酬,i點回收的手續費是12%到 15%,後來一直增加到95%;蔡川龍說因為大陸在打擊虛擬貨 幣,願意承接i點的人比較少,所以手續費就調高等語(見A 20卷第411至413頁),且有其提供之文宣資料、帳戶及匯款 明細在卷可稽(見附表一之一編號37「卷證出處」欄之「非 供述證據」欄所示頁數)。
 ⒏證人許月珠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106年7月、8月初加入瑪吉 眾籌會員;我在106年7月底到瑪吉咖啡廳,裏面有很多人討 論瑪吉網站的事情,會員用手機裡的i點做消費,有人來問 我要不要參與,後來我陸續聽到在寧波、上海都有店開幕, 然後有介紹運作的方式、介紹i點很好用,可以做實體店面 的消費,網站店家也可消費,最重要可以參加眾籌,他們說 眾籌是用大家的資金創造網路的流量,拉人可以膨脹,不想 拉人就自己做下家,i點膨脹就是每天打米,隔天就有千分 之8的膨脹數字進來,總共投資60萬元,錢是拿現金到瑪吉 咖啡廳給其他會員,他們把手上的i點賣給我,他們拿現金 再跟公司買,當時加入時,膨脹i點承諾是可以換現金,但 要扣15%的手續費,我打米半年後公司出小狀況,要兌現有 點困難;群組內有其他會員傳給我、媒體也有報導被告謝宗 顯是負責人,我在店裡面有看到被告呂程洋,我現金交給其 他會員,有看到其他會員把錢交給被告呂程洋;被告謝宗顯 有在網站上放附件1-2到1-6培訓課程的內容(即A27卷第9至 17頁),另外也有給我這些資料;我會加入是因為瑪吉網站 上有寫可以付15%手續費換現金等語(見A27卷第149、150頁 ),且有其提供之文宣資料、投資明細暨瑪吉APP列印畫面 在卷可稽(見附表一之一編號38「卷證出處」欄之「非供述 證據」欄所示頁數)。
㈡、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8、11至17所示投資人部分: ⒈證人侯土城於調查詢問時證稱:105年7月間,鄭錦龍介紹瑪 吉咖啡廳的投資案及綽號「林青霞」(即被告黃春英,下同



)之女子給我認識,鄭錦龍告訴我,投資12萬3,000元,每 個月可以領3萬元,但有3個球要打,「林青霞」告訴我,我 可以每天付200元,他可以請人幫忙打球,一個月可以領2萬 4,000元;我決定投資後,在105年7月20日和鄭錦龍約在臺 北市和平西路行政大樓地下一樓的越南卡拉OK店,鄭錦龍當 時帶「林青霞」一起來,「林青霞」並再次跟我確定上述投 資內容,我就將現金12萬3,000元交給「林青霞」;105年7 月23日,鄭錦龍叫我投資多一點,我就再去領現金12萬3,00 0元交給「林青霞」,後來「林青霞」說要把我買股票中的8 萬元幫我投進瑪吉咖啡廳的投資,這8萬元我應該有2顆球, 每個月可以領8萬元,但「林青霞」後來只給我7顆球;我在 106年9月9日在中山北路2段115巷29號1樓的卡拉OK店,還有 將14萬3,800元現金交給「林青霞」,鄭錦龍和「林青霞」 說每個月可以領3萬元,但後來都沒有領到等語(見A16卷第 199至201頁),且有被告黃春英出具105年7月30日、同年7 月23日暨106年9月9日之分別收受眾籌制度(即MDF)12萬3, 000元、12萬3,000元及14萬3,800元收款證明單據3張在卷可 稽(見A1卷第128、129頁)。
 ⒉證人劉甜妹於調查詢問時證稱:在105年9月間,「林青霞」 告訴我有一個瑪吉投資案,只要投資款項打米就可以賺錢, 投資每口是4萬元,每月可以領5,000元現金,我聽了覺得不 錯,就到瑪吉咖啡廳,由「林青霞」幫我處理加入瑪吉投資 案的事宜,每天早上只要登入瑪吉帳號,點選球的圖示將球 打出去,等球回來後,球上的金額就會膨脹,會員就可以依 照球上顯示點數跟「林青霞」兌換現金,這就是打米;我在 105年9月投資3球12萬元,10月投資2球8萬元,之後又陸續 投資,總共投資50萬元,大部分是拿現金給「林青霞」,有 時是去郵局用現金匯款的方式,加入會員一開始要繳9,000 元入會費,一開始繳的4萬元是先扣掉9,000元才算進打米, 「林青霞」就是擔任瑪吉投資方案的主管,負責收取及發放 瑪吉投資款項;因為我是陸續投資,且有時候沒有去領錢, 所以我每個月領到的錢不一定,有時候4萬元,有時候領6萬 元,都是由「林青霞」在瑪吉咖啡廳換算會員點數後發現金 給會員的,我有介紹朋友來投資,一個人可以獲得700元傭 金等語(見A16卷第211至214頁)。
 ⒊證人葉劍芳於調查詢問時證稱:106年3月間,我透過女兒同 事的母親「林青霞」介紹,只要投資瑪吉,在瑪吉平台上打 米就可以獲利,我因為想要了解投資詳情,我就到圓山捷運 站附近瑪吉咖啡店,其他投資人告訴我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 碼後,就可以投資每口4萬元,投資金額會被換算成點數顯



示在瑪吉網站上的帳戶中,之後只要上瑪吉網站,每天去點 擊帳戶中的金額,該帳戶就會膨脹,膨脹後的點數就可以換 成現金領回,每次膨脹的比率是千分之9或千分之7,每天只 能打一次,相當於每月可以有百分之27及21的利率,106年8 月後膨脹的比率改成千分之8或千分之6;一開始我是用現金 臨櫃匯款到「林青霞」聯邦銀行帳戶,我於106年3月8日及 同年4月12日分別存入現金8萬3,000元及4萬元,就是我投資 瑪吉匯給黃春英的款項,之後「林青霞」說她也要領現金給 其他投資人,所以她或她兒子邱任慈會直接到我家跟我收款 ,我陸續投資10球共計40萬元等語(見A16卷第215至217頁 );且證人葉劍芳確曾於106年3月8日、106年4月12日及106 年4月21日分別匯款8萬3,000元、4萬元及16萬9,000元至被 告黃春英聯邦銀行089505000391號帳戶,有交易明細在卷可 稽(見A18卷第251、253、254頁)。 ⒋證人徐貞美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以前的鄰居「林青霞」 在105年7月時帶我到位於承德路上的瑪吉咖啡廳吃飯,並向 我介紹瑪吉投資的方案,內容是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後, 可以投資每口3萬7,000元,投資金額就會被換算成點數顯示 在瑪吉網站上的帳戶中,之後只要上瑪吉的網站,每天去點 擊帳戶中的金額,該金額就會膨脹,膨脹比率是千分之9, 每天只能打一次,相當於每月可以有百分之27的利率,膨脹 後的點數可以換成現金領回;每買一個球就要開一個帳號, 一個球費用是7,000元,我在105年7月間投資了2口,一共是 7萬4,000元,我是在瑪吉咖啡廳直接拿現金給「林青霞」, 「林青霞」就是會介紹很多人來投資瑪吉,有關繳交瑪吉投 資款項及領取獲利款項都是找「林青霞」;第一次我和「林 青霞」到瑪吉咖啡廳,是只有「林青霞」跟我介紹瑪吉投資 案,之後我加入瑪吉投資案沒多久,「林青霞」就找我到板 橋一家咖啡廳去聽被告陳怡銘(即Rudy老師)介紹瑪吉投資 案,他告訴現場民眾可以透過打米來賺錢,就我所知,瑪吉 投資案除了「林青霞」是主要上線外,還有被告陳怡銘、珍 妮(即被告張淑如)、被告呂程洋、蔡川龍,但他們各自與 他們下線的狀況我不清楚,和我介紹瑪吉投資案的就是「林 青霞」等語(見A16卷第223至226、227至229頁)。 ⒌證人鄭錦龍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在104年或105年間,我 因為被告黃春英介紹而知道瑪吉眾籌方案、瑪吉APP及瑪吉 咖啡店,她找我加入「眾籌」,大約3至4個月可以拿回本金 的一倍,我最初投資50萬元,隔幾天又在她鼓吹下投資40萬 元,不到半年後又在被告黃春英鼓吹下投資100萬元,總共 投資眾籌190萬元,投資款項較小的,我都是以現金當面在



瑪吉咖啡店交給被告黃春英,較大的我就是用匯款的,黃春 英都是以現金將我投資的紅利在瑪吉咖啡店拿給我,最初半 年大約拿到30、40萬元紅利,但大約半年後就拿不到紅利了 ,因為被告黃春英說公司倒了,我的上線是被告黃春英、下 線就是侯土城,被告黃春英介紹我投資應該是有抽取傭金; 105年7月20日我匯款4萬元至被告陳怡銘帳戶,是被告黃春 英叫我直接匯到那個帳戶,我記得是我當時所投資款項的尾 款,被告黃春英叫我直接匯到該帳戶,我在106年3月2日匯 款60萬元至吳柏翰帳戶,也是因為金額比較大筆,被告黃春 英叫我直接匯到該帳戶等語(見A16卷第241至245頁),且 證人鄭錦龍匯款至被告陳怡銘帳戶及吳柏翰帳戶部分,亦有 被告陳怡銘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吳柏翰帳戶資 訊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A2卷第162至164頁)。 ⒍證人蔡沂娗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初是被告黃春英向我們 介紹眾籌制度,並告訴我說瑪吉咖啡廳有說明會,當時是聽 被告呂程洋說明,現場有很多人,我了解後,他說一口4萬 多元,每天早上6時起床搶米、打米,搶到額度就可以複利 膨脹,錢會越來越多,4萬多可以變成30來萬,就可以出場 了,也可以用點數在瑪吉咖啡廳裡消費、吃飯、喝咖啡;我 總共投資眾籌投資方案200多萬,除我於106年2月2日匯入被 告陳怡銘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0萬元外,其他190萬 元是現金交付;過程中我有把投資相關獲得的點數向被告陳 怡銘兌換,剩下的錢是投入他們的基金裡;被告謝宗顯是老 闆,被告呂程洋、陳怡銘是匯兌中心,在瑪吉咖啡廳註冊的 時候要透過呂怡和、陳怡銘,我們如果交現金的話,錢會當 場透過被告黃春英交給被告呂程洋,台幣換成人民幣,人民 幣換成i點,i點直接打到我們手機帳號裡,等同現金,另外 被告黃春英告訴我被告陳玉玲是管財會的,他與被告謝宗顯 都在咖啡廳的小房間裡。(經提示A16卷268、269頁後)我 在調查局會說「謝宗顯跟他太太陳玉玲是瑪吉投資最高負責 人,瑪吉方案就是謝宗顯發想出來的,陳玉玲也在瑪吉咖啡 廳出現過,呂怡和、陳怡銘是合夥人,也是謝宗顯指定的瑪 吉匯兌中心」等語,是因為在105年,我加入瑪吉前第一次 到咖啡廳聽說明會時,被告謝宗顯有出現講幾句話,他稍微 提了一下瑪吉的整個布局,後來就是被告呂程洋開始講整個 瑪吉投資方案,就是我們怎麼加入瑪吉、怎麼打米,每天幾 點打米,每天膨脹複利,現場至少有2 、30個人坐在那裡聽 。被告陳玉玲我沒有見過,但在場的人都知道被告陳玉玲是 被告謝宗顯的太太。(提示A16卷第271、275至284頁資料並 告以要旨)這些相關投資資料是被告黃春英去大陸聽被告謝



宗顯在那裡運作的基金募款說明會的彩色DM,他全部帶回來 ,他提供給我的是紙本資料,資料都來自於被告黃春英;我 有交易過點數的人有呂怡和、陳怡銘、張伊茹、黃春英;我 介紹人加入就會有720點的i 點直接進到我的帳戶,我就可 以在現場消費,抵用現金;當時我是認為膨脹的利率很好, 投資來消費比較划算,所以投資打米制度,且被告呂程洋整 個講解過程沒有提到瑪吉投資也存在風險,不保障獲利等語 (見本院卷八第130至147頁),且證人蔡沂娗匯款至被告陳 怡銘帳戶部分,亦有被告陳怡銘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在卷可稽(見A16卷第273頁)。
 ⒎證人林瓊慧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6年3月間,我的鄰居許 明花要帶我去聽一個「瑪吉」投資方案,我就在106年3月10 日13時許跟著她去瑪吉咖啡店,當時現場聚集20多人,許明 花告訴我只要以每口4萬元為單位投資,就可以在網路上「 打米」,每個月1次在瑪吉咖啡店或其他聚會所領取2至3萬 元不等之紅利,許明花在106年3月10日前投資4口16萬元, 她告訴我是將現金交付給「林青霞」,她106年3月18日又再 加2口,也是交給「林青霞」總共投資24萬元,許明花告訴 我她每個月拿回來的錢不到8萬元,成為瑪吉方案的會員方 式要一個拉一個,每推薦一個人可以領720元作為傭金;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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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