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銷帳明細(見C6卷第23頁至第 27頁、第31頁至第54頁)、證人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 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 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存 摺封面(見C9卷第21頁至第39頁、第63頁至第67頁,J5卷第 135頁至第155頁)、證人宙○○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 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 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宙○○之中華郵政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見A6卷第359頁至第375頁,H4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8 頁至第39頁)、證人u○○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分期付款申請書、收據、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廣告宣傳單 、刷卡資料及明細、轉帳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 存摺內頁(見J5卷第15頁至第35頁、第49頁至第57頁,J6卷 第27頁至第31頁)、證人k○○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 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 證明、存摺內頁、轉帳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 一發票、收據(見J5卷第197頁至第219頁,J7卷第11頁至第 33頁)、證人j○○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 款證明、刷卡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J5卷第61頁至第77頁 ,B8卷第47頁至第51頁,D1卷第603頁至第611頁)、證人o○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 請書、暫收款證明、刷卡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 公司名片(見J5卷第112頁至第129頁,J6卷第53頁至第67頁 )、證人J○○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 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 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 發票(見J5卷第161頁至第191頁)、證人癸○○之時尚美人金 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 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5卷第223頁至第239頁)、證 人廣全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 、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收據、時尚美人 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 J5卷第241頁至第263頁)、證人卯○○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 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LINE 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內頁 (見J5卷第271頁至第293頁)、證人V○○之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J5卷第355頁至第365頁) 、證人甲辛○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 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見J5卷第397頁至第409頁) 、證人t○○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
(見J5卷第415頁至第427頁)、證人丁○○之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 三聯式統一發票、轉帳明細、刷卡明細、分期付款申請書、 LINE對話紀錄(見J5卷第435頁至第457頁)、證人何潤盈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存摺內 頁、刷卡明細、交易憑據、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J5 卷第467頁至第485頁)、證人葉昀宸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 統使用合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暫收款 證明(見C10卷第25頁至第33頁、第45頁至第55頁)、證人 辰○○之刷卡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憑據、時尚美人金鑽專案 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分 期付款申請書、FB網頁、LINE對話紀錄、EMAIL(見G1卷第1 8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6頁)、證人S○○之時尚美人金鑽 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 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4卷第9頁至第25 頁)、證人玄○○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 證明、存摺封面及內頁、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2卷第9頁至 第21頁)、證人T○○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 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交易明細、時尚美人公司之第 一商業銀行銷帳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代操蝦皮 網路商店資料(見併辦2-8卷第277頁至第284頁,F1卷第13 頁至第23頁、第177頁、第217頁至第223頁,A9卷第63頁至 第67頁)、證人w○○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合 約簽定流程、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收據、存 摺封面及內頁、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交易明細、 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 付款申請書(見A9卷第113頁至第153頁)、證人丙○○之時尚 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 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公司名 片、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存摺封面、三聯式統一發票 、收據、專利證書、時尚美人公司創櫃板公司資訊(見A9卷 第9頁至第20頁、第175頁至第223頁,併辦2-9卷第189頁至 第201頁)、證人I○○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 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 紹宣傳單、交易明細、暫收款證明(見A9卷第237頁至第251 頁,併辦2-9卷第171頁至第187頁)、證人p○○之店家上架商 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時 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 紹宣傳單、店家上架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轉帳明細、 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交易明細(見A9卷第267頁至第284頁,
C2卷第111頁至第133頁,併辦2-6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證人壬○○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 介紹宣傳單、廣告宣傳單、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轉帳明細、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A9卷第305頁至第325頁) 、證人s○○之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 名片、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見A6卷第321頁至第339 頁)、證人甲戊○○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信用 卡與帳戶資料、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 、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交易明細(見A6卷第427頁至第4 57頁,併辦2-8卷第84頁至第95頁)、證人H○○之時尚美人網 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轉帳及交 易明細、交易憑據、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 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招商簡 報資料、獲利說明及計算表、簽約流程說明(見A7卷第93頁 至第189頁,併辦2-6卷第151頁至第159頁、第351頁至第405 頁,併辦2-8卷第130頁至第138頁)、證人C○○之時尚美人金 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 申請書、暫收款證明、收據、三聯式統一發票、信用卡消費 明細、轉帳明細、交易憑據、LINE對話紀錄(見A7卷第243 頁至第275頁,併辦2-6卷第189頁,併辦2-8卷第102頁至第1 07頁)、證人h○○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 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 收據、時尚美人公司之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銷帳明細、交易 明細、存摺內頁、刷卡明細(見A7卷第295頁至第317頁)、 證人f○○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 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 式統一發票、轉帳憑據、LINE對話記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 (見A5卷第9頁至第31頁,A7卷第337頁至第349頁、第357頁 至第377頁)、證人戊○○之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 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交易憑據(見C7卷第25頁至第43頁 )、證人Z○○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 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見C4卷第35頁至第47頁)、 證人g○○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 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 款申請書(見C4卷第67頁至第79頁)、證人i○○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 款申請書、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C4卷第93頁至第10 8頁)、證人U○○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
使用合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收據、時尚美人公司名片、 交易憑據、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 傳單、暫收款證明(見B14卷第7頁至第37頁)、證人D○○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退費申請書、時尚美人網 路開店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LINE對話紀錄、暫收款 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轉帳明細(見C12卷第19頁至第37 頁)、證人庚○○之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 合約、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5卷第9頁至第21頁,D2卷第14 7頁至第149頁)、證人甲丙○○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 合約、暫收款證明、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網路開店宣傳單( 見B16卷第9頁至第26頁,C1卷第36頁至第46頁,併辦2-8卷 第341頁至第353頁)、證人v○○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 用合約、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收據、LINE對話紀 錄(見B17卷第7頁至第21頁,併辦2-8卷第51頁至第59頁, 併辦2-9卷第81頁至第89頁)、證人l○○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 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解約申請書、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 明細(見H3卷第9頁至第27頁,K6卷第41頁至第49頁)、證 人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 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 摺封面及內頁、收據(見H1卷第7頁至第33頁)、證人甲丁○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購物商城系統租用合 約、暫收款證明、收據、ATM明細、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 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公司之第 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銷帳明細(見H2卷第11頁至第53頁,K2 卷第37頁至第39頁)、證人酉○○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 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 見B18卷第11頁至第21頁,C25卷第31頁,D2卷第311頁)、 證人Q○○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 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內頁、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 尚美人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銷帳明細(見C2卷第73 頁至第80頁、第89頁至第105頁)、證人W○○之分期付款申請 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 合約、轉帳明細、匯款憑據、LINE對話紀錄(見C2卷第139 頁至第153頁)、證人甲己○○、X○○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 使用合約、LINE對話記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 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 聯式統一發票、FB網頁及活動照片、刷卡明細、廣告宣傳單 、、存摺內頁(見A2卷第11頁至第24頁,A10卷第7頁至第21 頁、第45頁至第58頁,A17卷第153頁至第160頁,C2卷第163
頁至第183頁)、證人r○○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ATM明細、分期付 款申請書(見B19卷第9頁至第27頁、第70頁至第79頁)、證 人L○○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LIN E對話紀錄(見F2卷第43頁至第51頁、第79頁、第85頁至第8 6頁)、證人m○○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 證明、LINE對話紀錄(見F2卷第55頁至第63頁、第77頁、第 83頁、第137頁)、證人未○○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 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F2卷第67頁至第75 頁、第81頁)、證人甲甲○○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 約、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 頁(見併辦1-2卷第17頁至第31頁、第45頁至第91頁、第219 頁至第135頁)、證人張任寬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 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見併辦 2-6卷第195頁至第217頁)、證人彭郁惠之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4卷第54頁至第58 頁,併辦2-8卷第109頁至第115頁)、證人胡奕婷之時尚美 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分期 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交易憑據、存摺內頁、收據、LI NE對話紀錄、EMAIL、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6卷第173 頁至第181頁、第407頁至第427頁,併辦2-8卷第117頁至第1 26頁)、證人梁嘉宏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 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 據、分期付款申請書(見併辦2-6卷第226頁至第235頁)、 證人許淑暖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ATM明細、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刷卡明細(見併辦2-6卷第3 04頁至第314頁,併辦2-8卷第179頁至第189頁)、證人湯崴 婷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 2-8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219頁至第224頁)、證人陳庭嬅 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 單、刷卡明細、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6 卷第11頁至第25頁,併辦2-9卷第99頁至第104頁)、證人吳 嘯同之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分期付款申請書、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 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併辦2-3卷第21頁至第35頁) 、證人陳禹名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 申請書、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8卷第139頁至第145頁)、 證人鄭德宏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解約申請書 、暫收款證明、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見併辦2-8卷第148頁至 第155頁)、證人吳寀華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刷卡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 見併辦2-8卷第158頁至第168頁)、證人廖麗雲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EMAIL 、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 2-8卷第169頁至第177頁)、證人張嘉容之時尚美人金鑽專 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 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8卷第202頁至第208頁)、證人 粱嘉宏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 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 申請書(見併辦2-8卷第257頁至第275頁)、證人黃宸宇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 見併辦2-8卷第287頁至第303頁)、證人李榮飛之時尚美人 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 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見併辦2- 8卷第305頁至第321頁)、證人陳珮樺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 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交易憑據 、暫收款證明、收據(見併辦2-8卷第355頁至第375頁)、 證人鄭雅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 、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8卷第377頁至第391頁)、證 人湯宥宇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 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8卷第393頁 至第399頁,併辦2-9卷第3頁至第7頁)、證人賴信源之時尚 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 收款證明(見併辦2-9卷第9頁至第21頁)、證人楊憶媚之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 票(見併辦2-9卷第23頁至第37頁)、蕭富元之時尚美人金 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9卷第39頁至 第51頁)、證人謝佳明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 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見併辦2- 9卷第53頁至第67頁)、證人王雅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 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9卷 第69頁至第79頁)、證人翁自立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 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網路開店 申請書(見併辦2-9卷第105頁至第111頁)、證人王睿釩之 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 發票(見併辦2-9卷第113頁至第125頁)、證人呂秀香之時 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9卷 第127頁至第137頁)、證人劉峻佑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 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
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見併辦2-9卷第163頁至第170頁)、 證人黃芷榕之網路開店系統採購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時 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B12卷第79 頁至第91頁,A4卷第19頁至第25頁,B12卷第29頁至第34頁 )、證人呂姿佑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 M明細、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時尚美人網路 事業店家使用手冊(見A6卷第397頁至第421頁)、證人劉明 珠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刷卡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 、店家上架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 請書、網路開店供應商系統租用合約、LINE對話紀錄(見A7 卷第9頁至第37頁)、佑谷生技公司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 統使用合約、商標切結書、廠商出貨帳單(見C5卷第33頁至 第51頁)、濟峰實業公司之出貨明細及損失明細、商品線上 訂購合作契約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見J5卷第367頁至第395 頁)、臺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提供之時尚美人公司參展報名 相關資料(見A2卷第143頁至第197頁)、時尚美人公司-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見E1卷第7頁,G2卷第79頁至第84頁,H4 卷第11頁,J1卷第35頁至第40頁)、賴明煜、鍾仕芃之相關 LINE對話記錄(見A6卷第81頁、第123頁,D1卷第261-1頁至 第261-3頁)、證人鍾仕芃製作之員工名冊(見A6卷第125頁 )、時尚美人公司106年12月25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 見F1卷第29頁至第30頁)、時尚美人公司創業加盟展廣告宣 傳單(見F2卷第87頁至第89頁)、證人趙子翔之分期付款申 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金鑽 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見併辦3-2卷第45頁至第60頁),以及 如附表2「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件在卷可稽, 綜上,足徵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並返還本金之投資方案,向不特定投資人收取投資款 項,而取得如附表2「交易資料-投資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款 總計2,665萬1,000元等情,均堪以認定。二、復就本案時尚美人公司與投資人約定之金鑽方案是否屬於銀 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行為而論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之1參照)。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 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參照)。此外,如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
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 1參照)。依此,銀行法所規範者有「收受存款」及「以收 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⑴、所謂「收受存款」(銀 行法第5條之1),係指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諾到期返還 與本金相當或高於本金而吸收款項之行為,例如吸金者向不 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同時,除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等報酬外 ,更保證到期必定返還投資本金者是。此時與其他應自負血 本無歸風險之常規投資相較,吸金者之「保本或兼保息」承 諾,更易使不特定社會大眾輕信、低估投資風險,而輕率投 入資金甚至蔚為風潮,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 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固有規範之必要。⑵、又所謂「以收 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之1),則指 其行為態樣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同,但仍以該 構成要件論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報酬」之解釋,經查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未經政府特 許之違法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 獲利為引誘,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 甚高,故願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 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故 應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等同視之。以此立場 ,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 之高額報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 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 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 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 為斷。
㈡、經查,如前所述,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業務」之「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 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為基礎,視是否特殊超額為斷。而查國 內合法金融機構於107、108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僅約 為1%至1.5%,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而本案被告透過金鑽方 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經換算後高達年利率6.79%至12.55 %,已高過國內合法金融機構107、108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 利率5倍以上,顯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 險之程度,而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之「準收受存款」甚明。更遑論,本案時尚美人公司尚 承諾於金鑽方案契約期滿後,將全數退還投資投資人所繳付 之保證金20萬元(即投資本金),此即銀行法第5條之1所稱 之「收受存款」行為無訛。綜此,本案時尚美人公司藉由金 鑽方案投資與投資人約定上揭內容之交易模式進而吸收資金
,確係屬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及「準收受存款」行為 無訛。
三、總結以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所犯罪名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 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 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 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關 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 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最高 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次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法人違反上 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 文。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 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處罰。倘法人違反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 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 」,應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 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 。又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 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並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1、本件時尚美人公司並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 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並承諾返 還本金。惟本案被告以時尚美人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金鑽 方案契約,而收受投資人之投資款,是以法人為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犯罪主體,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應
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2、又被告為時尚美人公司之負責人,有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見A7卷第199頁),可見被告為公司法第8條所 規定時尚美人公司之負責人,且在時尚美人公司內居於主導 之地位,對法人運作具有之控制支配能力,足認被告確為時 尚美人公司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行為負責人無訛。3、綜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㈣、起訴書雖認本案被告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然本案投資人係與時尚美人公司簽訂 金鑽方案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本案應是由時尚美人 公司以法人身分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是以被告應係觸犯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起訴書認被告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事實 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諭知此部分所犯法條(見本院卷1第58頁、第154頁、 第277頁,本院卷2第22頁),爰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㈤、又被告雖透過旗下之業務員劉瑀安、賴明煜、葉亦軒、蕭亦 昊、吳竹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何維倫、林怡欣、 王德智、周廉錚、許寧心、豹永宸招攬、鼓吹不特定民眾加 入時尚美人公司之金鑽方案,但因卷內並無足夠之證據足以 證明渠等業務員與被告是否具有犯意聯絡,故本院並未將上 開業務員論以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附此敘明。二、集合犯
㈠、按刑法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 構成要件中,本質上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 犯罪者而言。申言之,「集合犯」係一種犯罪構成要件類型 ,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項犯罪本 身係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 其個別行為具有獨立性而能單獨成罪,乃將之總括或擬制成 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 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即侵害單 一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為單數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行為 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或概括之犯意,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 (有學者諭為「法定的接續犯」)。其與一般所謂「接續犯 」之區別,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並不具反覆 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但因個案 情節具有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特性,故亦包括的論以一罪 (學者諭為「自然的接續犯」)。故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
在主觀上應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單一 或概括之決意而為,在客觀上則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 、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 反覆實行之常態等事項,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 俾與立法意旨相契合。
㈡、經查,本案被告係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以時 尚美人公司名義,藉由相類似之手法,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 款項,藉以牟利,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 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型態及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 之1條文構成要件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 為之特質,揆諸前開說明,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行為將反 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應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應以一罪論處。
三、併案審理
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雖未論及如附表2編號第95號至第113號 所示之吸收資金犯罪行為,惟此等部分與檢察官所起訴並經 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認屬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有明文。然該條之酌量減輕其 刑,必於犯罪之情狀,或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45 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46年度台上字第935號、51年度台上 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經查,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乃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本案被告犯後猶 知坦認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E○○、丑○○、己○○、e○○、o○○ 、辛○○、I○○、H○○、U○○、甲丙○○、v○○、甲丁○○、酉○○、甲 己○○、甲甲○○達成調解、和解,並依調解、和解內容賠償上 開投資人之損失,堪認犯後態度良好,故被告若量處前揭最 低刑度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 性及比例原則,故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應依刑法第59 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五、量刑
本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情事,就被告所犯 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㈠、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 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自稱:伊學歷為高職畢業,之前從事過保險業務、擺地 攤、在證券公司上班,目前開計程車為業,收入少的時候每
月約有5、6萬元,多的時候有7、8萬元,伊已離婚,育有3 個小孩,分別為15歲、4歲、2歲,目前伊跟70歲的父母親及 小孩同住,伊父親也在開計程車,但伊父親過2個月就不能 開了,伊目前負債約有6,000萬元,生活很緊,小孩跟父母 親都是伊在扶養等語(見本院卷2第86頁)。㈡、品行素行:
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1第433頁至第449頁),是被 告素行堪稱良好。
㈢、被告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手段:
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所需財物,罔顧本案投資人之信賴 ,以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承諾返還本金為餌,誘使 不特定之投資人出資,導致眾多投資人以積蓄投入,不但造 成彼等投資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失,亦對國家金融秩序之管理 造成危害,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 有不當。惟念本案被告犯罪期間尚短(107年2月12日起至10 8年10月16日止),吸收投資之規模僅2,666萬1,000元,犯 罪所生危害並非特別重大。
㈣、本院其他考量事項
1、按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包括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 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 述。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 量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的 量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 應考慮被告係:⑴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⑵在何種情 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44條參照),按照被 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 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 (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 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 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 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 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 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 決意旨參照)。
2、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E○○、 丑○○、己○○、e○○、o○○、辛○○、I○○、H○○、U○○、甲丙○○、v ○○、甲丁○○、酉○○、甲己○○、甲甲○○達成調解、和解,並依 調解、和解內容賠償上開投資人之損失,堪認犯後態度良好 ,已有具體悔過之誠意與表現。
㈥、本院綜合上開量刑事實及評價因子,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與被害人E○○、丑○○、己○○、e○○、o○○、辛○○、I ○○、H○○、U○○、甲丙○○、v○○、甲丁○○、酉○○、甲己○○、u○○ 、T○○、丙○○、天○○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1第157頁至第162 頁,本院卷2第87頁至第88頁)等一切情狀,基於規範責任 論之非難可能性的程度高低及罪刑相當原則,就被告本案犯 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並期被告能切實記取教 訓,切勿再犯。
六、緩刑
㈠、末按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 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 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 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 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 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 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 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 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 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 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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