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揭被告寅○○或其等與被告寅○○間之對話內容後,並未對前 揭錄音檔案為偽造、變造或擷取等行為,既經被告癸○○及卯 ○○於本院調查程序及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訴卷四第29頁、 第218頁;本訴卷五第35頁),參以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前 揭錄音檔案時,播放流暢無中斷,且語句連續、自然,無剪 輯、修改之痕跡,亦據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屬實,並經被 告寅○○及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確認前揭錄音檔 案中之語句無訛(見本訴卷二第341頁至第342頁、第345頁 至第347頁及第351頁至第353頁),足徵被告寅○○個人所為 之陳述及其與被告癸○○、卯○○間之對話錄音,取證過程並無 強暴、脅迫等違反任意性,或有經人偽造、變造之情形,故 上開隨身碟內所儲存之前揭錄音檔案即係手機原檔內容之重 現,並未摻雜任何人之作用,致影響內容所顯現之真實性, 應認具備證據能力。是被告寅○○之辯護人主張前揭錄音檔案 係經後製,變造,而非原件內容之重現,不具真實性及同一 性云云,顯不可採。
3、至被告寅○○之辯護人另爭執儲存於上開隨身碟「0000000寅○ ○跟陳勁州對話」、「寅○○跟我說環球不會有問題」、「寅○ ○商場詐騙案-0000000會議寅○○說商場的錢」及「寅○○商場 詐騙案-寅○○詐騙鄭子靖在幫他處理商場的事宜,商場租金 一個50萬」等錄音檔案之證據能力,惟此部分並未援引為本 案判決之依據,故不贅述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附此敘明。㈥、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等除爭執上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 外,對於本院其餘所引業經調查包括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在內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無意 見(見本訴卷五第117頁至第204頁),爰審酌本案供述證據 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至非 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 、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 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認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事實認定之憑據
一、事實欄一、㈠之部分
訊據被告癸○○、丑○、朱軒、卯○○及壬○○等5人就其等以上揭 分工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又被告寅○○雖坦承其曾收受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投資人所 交付之投資金額,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 行,辯稱:投資人如果給伊40萬元,就可以拿40萬元的商品
,他們會去跟朋友說有此項目,就是有衣服穿,又有衣服可 以賣,40萬元賣不掉的話可以退40萬元,但如果衣服穿了就 要扣掉此部分,且每個月的經銷商補貼是要鼓勵經銷商銷售 ,但如果業績不好就可能被取消云云。被告寅○○之辯護人則 為被告寅○○辯稱:被告寅○○於106年間成立ERIC SELECT品牌 服飾,伊為了拓展、推廣ERIC SELECT,才對外招募經銷商 ,每個月給付經銷商的補貼是經銷商宣傳、廣告ERIC SELEC T品牌服飾之對價,堅仕德公司確實有開2家門市,梁美雅、 金雅雯等也有去購買衣服自用、送人或出售,被告寅○○就是 希望透過個體經銷商推廣ERIC SELECT云云。經查: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丑○、朱軒、卯○○及壬○○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訴卷一第400頁;本 訴卷二第175頁、第183頁、第271頁、第284頁、第320頁至 第321頁、第326頁至第327頁;追加卷一第381頁至第382頁 ;本訴卷五第206頁至第207頁),且有如附件一證據清單所 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附卷可參,足認其等上開任意性 自白,已得藉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是被告癸○○、丑○、朱軒、卯○○及壬○○所為上開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均堪認定。
㈡、復就被告寅○○是否與被告癸○○、丑○、朱軒、卯○○及壬○○就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構成共同 正犯而論:
1、被告寅○○為堅仕德公司負責人,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投資 人曾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堅仕德大安帳戶等方式,將如附表 二編號1至28所示投資金額給付被告寅○○,被告寅○○復曾於 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參與時間、地點,與附表二編號1至27 所示投資人簽訂經銷商契約書並簽發與投資金額相同面額之 本票予前揭投資人,且癸○○、丑○、卯○○等3人為推廣堅仕德 服飾投資方案之主要經銷商等情,業據被告寅○○於警詢、檢 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無訛(見偵字12 775號卷第227頁至第22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 字第2182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21821號卷,第5頁至第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065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緝字2065號卷,第32頁、第7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1278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12780號卷, 第44頁至第47頁、第106頁至第107頁;本訴卷一第282頁至 第283頁;本訴卷二第164頁至第167頁、第227頁及第327頁 至第328頁),且有本院勘驗筆錄(見追加卷一第351頁至第 352頁)、如附表一編號1「卷證出處」欄、附表二「供述證 據名稱及出處」欄及「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供
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故前揭事實,先堪認定。 2、又參諸證人即共同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寅○ ○是堅仕德公司的經營者,伊一開始投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 案是被告癸○○介紹的,被告癸○○說他投資堅仕德服飾每個月 可以拿到利潤,也有拿收款記錄給伊看,後來伊到堅仕德公 司找被告寅○○後,被告寅○○說要擴廠及想要做客製化服飾品 牌,另外也邀請伊至西門門市參觀,當天被告癸○○帶伊去西 門門市參觀後,伊有回到堅仕德公司,被告寅○○就跟伊說他 在廣州東莞有成衣廠想要進一些設備,也想在臺灣進客製化 機器,因此有資金需求,依照伊的認知,被告寅○○是堅仕德 服飾投資方案的主導人,被告癸○○只是經銷商;伊簽經銷契 約書時,被告寅○○有詳細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被告寅 ○○說介紹朋友來投資有6%至10%推薦費,投資30萬元以上每 個月利潤是3%,30萬以上是3.5%,伊投資40萬元所以每個月 利潤是3.5%,也就是契約書上寫的每月1萬4,000元,而投資 期間是1年,中途解約要提前1個月告知,經銷契約書中的質 押設定金就是投資金額,投資後被告寅○○會給本票及經銷契 約書,被告寅○○有說1年到期後會把投資金額(即本金)返 還給伊,伊有問被告寅○○為何1個月拿到3.5%利潤,被告寅○ ○就說服飾利潤很高,1件衣服賣1,000多元,成本可能只有1 00元,所以他賺的是倍數,給伊的只是%數,被告寅○○還一 直跟伊說堅仕德品牌的好處、計畫及願景,並說他之前是做 潮牌及潮鞋生意,也舉例UNIQLO等品牌都在玩客製化,以及 拿出西門門市及東區門市的財報及東莞成衣廠之照片、影片 給伊看,伊想說投資後有無可能成為股東,加上被告癸○○也 有投資並領了半年利潤,所以伊才相信被告寅○○及癸○○而投 資;伊有招攬被告卯○○、子○○、投資人梁美雅、金雅雯等來 投資,被告癸○○到花蓮時也有跟金雅雯及梁美雅簡單提到他 投資堅仕德公司每個月有3%利潤,已經領6、7個月,後來伊 有陪梁美雅及金雅雯等去堅仕德公司找被告寅○○,她們投資 後也都有拿到本票及經銷契約書,伊介紹被告卯○○及子○○等 加入投資也確實有拿到佣金等語(見本院109年度原金重訴 字第1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三】,下稱本訴卷三,第415頁 至第424頁、第428頁至第436頁及第440頁)。 3、證人即共同被告朱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堅仕德公司的 負責人是被告寅○○,被告寅○○是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之主導 者,他曾經跟伊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伊有投資堅仕德 服飾方案10萬元,當時是因為被告寅○○收受資金的目的是要 擴展ERIC SELECT品牌服飾,被告寅○○說要把伊等的錢拿去 買衣服的材料,再製作成服飾去賣,如此一來就會有迴轉率
,被告寅○○主要是以提供銷售狀況、銷售計畫、圖片及告訴 伊等可去看店面等向伊等說明,伊當時有跟被告寅○○簽經銷 契約書及拿到本票,經銷契約書上的質押設定金就是投資金 額,比如說伊投資10萬元,這10萬元就是質押金,每個月3, 500元的經銷商補貼就是利潤,被告寅○○也有承諾投資1年後 會把投資金額還給伊;伊有加入過堅仕德公司創立的堅仕德 群組,群組內有70多人,8成都是投資人,推薦人推薦投資 人投資後,就會把投資人拉入群組,推薦投資人投資會有獎 勵,伊推薦鄒敦怜加入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後曾獲得5,000 左右獎金,伊有看過被告寅○○跟藍霈津等人說明投資條件, 也有看過被告寅○○在堅仕德群組內說明堅仕德公司的發展計 畫,例如西門門市開店時的照片,和網紅宛宛兒及林進合作 拍攝有關說明客製化服飾的影片都有張貼在堅仕德群組內, 伊也有看過群組內有張貼小額限時專案、東區門市導覽(含 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堅仕德服飾方案投 資合約、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 、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門設廠等照片,這些資訊都是 被告寅○○或其員工簡建宏所張貼,但小額限時專案是被告寅 ○○於106年4、5月時張貼的,空白經銷契約書部分則可能被 告寅○○或堅仕德公司員工簡建宏所張貼的,簡建宏都是依被 告寅○○指示做事,堅仕德群組主要就是由被告寅○○及簡建宏 負責管理,伊不曾看過有投資人把小額限時專案契約、空白 契約及相關合作計畫等發布到堅仕德群組內;伊有投資堅仕 德公司的星巴克方案,被告癸○○跟伊說星巴克投資方案是投 資10萬元,1個月有8%,也可以把本金贖回,當時被告癸○○ 是說被告寅○○在幫星巴克做事,後來伊有跟被告寅○○確認, 被告寅○○才說星巴克投資方案是在虎門工廠替星巴克做圍裙 ,被告寅○○是堅仕德星巴克方案的主導者,伊投資星巴克投 資方案總共120萬元,投資期間是3個月,伊有拿到3個月的 補貼,但本金沒有返還,伊沒有簽星巴克投資方案的經銷契 約書,也沒有實際幫忙銷售圍裙,後來寅○○有承認堅仕德公 司有做虎門的圍裙,也承認他把伊等的錢拿去用,所以才會 彙整1張150萬元本票給伊,這部分有包含伊投資星巴克投資 方案的120萬元及無人商店投資方案的30萬元等語(見本訴 卷二第478頁至第479頁、第482頁、第490頁至第491頁;本 訴卷三第442頁至456頁、第458頁至第460頁、第462頁至第4 72頁;本訴卷四第96頁及第102頁至第103頁)。 4、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寅○○是堅 仕德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是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的主導者, 伊總共投資了250萬元,當時是被告丑○介紹被告寅○○給伊認
識的,被告寅○○有跟伊介紹投資方案,伊記得投入金額10萬 元每個月是3%,超過10萬元每個月是3.5%,經銷契約書上的 質押設定金就是投資金額,經銷商補貼就是投資利潤,伊投 資金額超過10萬元,所以每個月利潤是3.5%,投資期間是1 年,被告寅○○有在辦公室跟伊說投資期間到了會返還本金, 伊拿過利潤6、7次,合計快5萬元,都是用匯款的方式給付 ,伊當初是因為堅仕德公司找網紅做行銷及曝光,且相信堅 仕德公司的利潤產生過程才會投資,伊投資後有拿到經銷契 約書及本票等語(見本訴卷三第474頁至第480頁及第482頁 至第483頁)。
5、證人即共同被告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寅 ○○是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的主導者,伊於107年3月12日有投 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100萬元,最初伊是透過被告丑○認識 被告癸○○,被告癸○○再介紹被告寅○○給伊認識,被告寅○○在 與伊簽訂經銷契約書時有親自跟伊說整個投資方案的流程, 當初被告寅○○有錄製1個影片,被告寅○○有跟伊說分潤的方 式,假設伊投資100萬元,1個月分潤3.5%即3萬5,000元,契 約到期會退款100萬元,伊投資時覺得營運模式及流程很合 理,又有西門及東區門市伊才投資,伊是將100萬元現金交 付被告癸○○轉交被告寅○○,伊有拿到每個月3萬5,000元利潤 約1年,後來被告寅○○財務出狀況,錢就發不出來,最後也 沒拿回本金;伊有招攬戊○○及丁○○等投資人投資堅仕德服飾 投資方案,被告寅○○有透過被告丑○匯款5%的獎金即5萬元給 伊,伊帶戊○○及丁○○去堅仕德公司簽約時,被告寅○○跟他們 講解投資條件時伊都有在場;伊有加入堅仕德群組,被告寅 ○○在創完群組後把伊加入,群組內有被告寅○○、癸○○、丑○ 及朱軒等大約有60、70人,大多是投資人,被告寅○○主要在 群組內說明堅仕德公司的營運狀況及實際情形;被告癸○○於 106年10月的時候有跟伊講星巴克的圍裙方案,說每個月會 有5%獲利,伊及他父親共投入200萬元,領了3個就停止發放 獲利,也沒有回本金,被告寅○○有跟伊說星巴克和他簽一個 長期的約,幫星巴克製造圍裙及衣服,工廠必須有資金去買 原料,每交1次貨產生的利潤會分潤給伊等,堅仕德星巴克 投資方案的投資條件是被告癸○○跟伊說的,但被告寅○○是主 導者,伊曾於分潤的時候有打電話問被告寅○○,被告寅○○說 要緩一下,當初伊是覺得服飾方案合理才又再投資等語(見 偵緝字2065號卷第82頁至第83頁、第95頁;本訴卷四第10頁 至第19頁及第21頁至第32頁)。
6、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投資堅仕德服飾投資方 案是被告卯○○介紹的,當時是被告卯○○帶伊去堅仕德公司辦
公室簽約,被告卯○○也有提供匯款帳戶給伊匯款,伊記得當 時投資10萬元,每月可以獲得3,000元紅利,換算年利率為3 6%,伊和被告寅○○簽立經銷契約書後,有收到寅○○開立的本 票,當時被告寅○○雖然沒有跟伊說明投資方案的內容,但簽 約前被告卯○○有跟伊說可以保證還本,伊就是因為受到這種 利益誘惑才投資,因為利潤不錯,比銀行好,此外被告卯○○ 也有說被告寅○○是堅仕德公司負責人,在做潮流品牌服飾, 會在新光三越等舉辦服飾展覽,也有說被告寅○○的服飾品牌 有投資方案要募集投資人,伊簽約後有拿到7次3,000元推廣 費即利潤;伊在投資期間有加入過2個堅仕德群組,其中1個 是10人至20人的群組,記得群組內有提過堅仕德服飾要在新 光三越辦展覽等語(見本訴卷三第61頁至第70頁及第73頁) 。
7、證人金雅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在被 告丑○介紹下認識被告寅○○,被告丑○當時跟伊分享投資堅仕 德服飾投資方案10萬元,每個月可以有3,000元利潤,伊當 時投資10萬元,每個月利潤3,000元,伊簽約當日是和黃家 俊、施雅芳一起到臺北市○○○路0段00號9樓之9與被告寅○○簽 約,伊當場交付10萬元現金給被告寅○○,被告寅○○說從106 年7月起,每個月5日會匯3,000元給伊,合約滿1年,如果要 解約會無條件退還本金,被告寅○○有交付經銷契約書及本票 給伊,也有大致說明經銷契約書上的內容及介紹堅仕德公司 是在做服飾,服飾會在百貨公司上架,伊及施雅芳於簽約後 有到西門門市消費,梁美雅雖然沒有跟伊等一起上臺北簽約 ,但也有去實體門市買衣服,伊當初投資目的不是為了銷售 產品,而是因為每個月都有利潤;伊於投資期間有加入堅仕 德群組,堅仕德公司成立群組的目的是讓伊等知道上架的衣 服有什麼款式及公司有什麼活動等,主要要讓伊等知道公司 在做什麼,伊有看過堅仕德公司的人在群組內張貼過小額限 時專案、東區門市導覽(含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 程說明、堅仕德服飾方案投資合約、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 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門 設廠等照片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8 2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21821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1 75頁;本訴卷三第75頁至第88頁)。
8、證人梁美雅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投資 被告寅○○的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40萬元,當初是被告癸○○及 丑○一起到花蓮跟伊等說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他們有拿契 約書跟伊等說每個月可以固定領回一些錢,還可以選購衣服 ,印象中他們是說以10萬元為單位,每個月可以領3,000元
,後來伊有將投資款項匯款至被告寅○○指定帳戶,並在堅仕 德公司與被告寅○○簽約,當時伊不知道公司在哪,被告癸○○ 及丑○有帶伊去堅仕德公司,簽約時被告癸○○有在旁邊,被 告寅○○跟伊說伊投資40萬元,從106年7月起,每個月會有1 萬4,000元,滿1年可以解約,本金會無條件退還,伊後來就 依照被告寅○○提供的帳號匯款40萬給他,簽完約後伊就去西 門門市看店面及衣服;伊有加入過堅仕德群組,群組內有20 0多人,被告寅○○會在群組內公布每月盈餘、收入及在哪裡 開店等,伊也有看過群組內有張貼小額限時專案、東區門市 導覽(含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堅仕德服 飾方案投資合約、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品牌里程碑、客製 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門設廠等照片,伊記 得小額限時專案是被告寅○○丟出來的,當時伊剛進群組,會 看一下被告寅○○發布的內容及資料,例如伊沒去過東區門市 ,所以伊會看一下,當時都是被告寅○○在處理及跟伊等應對 等語(見偵字21821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159頁;本訴卷 三第90頁至第91頁及第96頁至第102頁)。 9、證人施雅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是小叔黃家俊及金 雅雯向伊介紹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就是每投資10萬元會有 多少利潤,後來伊與金雅雯有到堅仕德公司和被告寅○○簽約 及交付現金,伊有印象被告寅○○有跟伊等說明堅仕德服飾投 資方案的內容,包含投資10萬元,每個月會有3,000元補貼 ,1年到了可以解約返還本金或繼續續約等語(見本訴卷三 第104頁至第106頁及第110頁)。
10、證人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壬○○於106年6 月時跟伊說,把10萬放到堅仕德公司,每個月可以拿3,000 元,後來被告卯○○有帶伊去復興北路微風百貨對面樓上的堅 仕德公司簽約,當時跟伊簽約的1個男性有跟伊說每個月的3 ,000元是推廣費,契約到期可以返還本金,該名男性還有開 本票給伊,當時伊想說有本票擔保還有利潤可以拿就想說試 試看,如果沒有本票就不會投資等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 93頁;本訴卷四第34頁至第37頁及第39頁)。11、證人藍霈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係於105年8月與網友 一起去參觀堅仕德公司才認識被告寅○○,伊投資堅仕德服飾 投資方案130萬元,被告寅○○有跟伊簽經銷契約書,也有給 伊本票,每個月都會給伊4%補貼,但到106年11月就沒有發 了,伊有找過大約7、8個人投資,被告寅○○有給伊介紹費, 大約是投資金額的百分之5,伊拿了幾萬元;伊於投資期間 有加入堅仕德群組,伊在群組內有看過有人張貼東區店面導 覽、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
式等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85頁;本訴卷四第331頁至第3 32頁、第339頁至第341頁及第344頁)。12、經核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及證人,就被告寅○○乃堅仕德公司 負責人,亦為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及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 之主導者,其為推廣、招攬前揭投資方案多係先透過被告癸 ○○、丑○、朱軒、卯○○及壬○○等人向投資人宣傳投資前揭投 資方案可保本保息或協助帶領投資人至堅仕德公司簽約後, 再由其在與投資人簽訂經銷契約書前,以口頭、播放影片向 投資人說明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之內容(包含投資期間、到 期還本及每月發放補貼數額等投資條件),抑或經由被告癸 ○○向投資人說明堅仕德星巴克投資方案之內容(包含投資期 間、到期還本及每月發放補貼數額等投資條件),以鼓吹、 遊說投資人參與投資,並且被告寅○○為增進投資人對堅仕德 公司業務狀況之瞭解,以提高投資人投資意願,尚曾以口頭 說明或播放影片方式向投資人解說堅仕德公司之營運現況、 將來願景及推薦投資人親赴實體門市參觀、選購服飾,以形 塑堅仕德公司積極拓展業務、前景可期之公司形象,甚至在 將投資人加入堅仕德群組後,親自或指示簡建宏等堅仕德公 司員工在前揭群組內分享堅仕德公司新款服飾、展覽、線上 客製化服飾影片,以及張貼小額限時專案、東區門市導覽( 含門市照片)、會員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堅仕德服飾方案 投資契約書、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 模式、營運計畫(客製)、內地虎門設廠等照片,以堅定、 強化投資人投資信心,持續吸引、遊說投資人參與投資,進 而使投資人以匯款轉帳或交付現金之方式將投資款項給付被 告寅○○等情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均就參與投資之經過及細 節證述綦詳,衡情倘非其等所親身經歷,自無可能為如此內 容具體、明確之陳述,故其等所述應堪採信,足認被告寅○○ 確係與被告癸○○、丑○、朱軒、卯○○及壬○○有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3、又參以被告寅○○或簡建宏等堅仕德公司員工有在堅仕德群組 內張貼小額限時專案、東區門市導覽(含門市照片)、會員 額度及購買流程說明、堅仕德服飾方案投資契約書、需求資 金及合作計畫、品牌里程碑、客製獲利模式、營運計畫(客 製)、內地虎門設廠等照片,亦有客製獲利模式截圖(見本 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偵卷光碟資 料卷二】,下稱本院光碟資料卷二,第181頁至第183頁)、 需求資金及合作計畫截圖(見本院光碟資料卷二第185頁至 第189頁)、營運計畫(客製)截圖(見本院光碟資料卷二 第191頁至第194頁)、品牌里程碑截圖(見本院光碟資料卷
二第195頁至第199頁)、堅仕德(公司群)LINE群組相簿之 翻拍照片(見本院光碟資料卷二第201頁至第207頁)、小額 限時專案照片(見本院光碟資料卷二第208頁)、東區門市 照片(見本院光碟資料卷二第209頁至第221頁)、堅仕德公 司虎門工廠照片(見本院光碟資料卷二第223頁至第224頁)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寅○○確有親自或指示簡建宏等堅仕德公 司員工在堅仕德群組內,以張貼上開照片之方式,吸引投資 人投資堅仕德投資方案之事實,據此益佐證人即共同被告朱 軒、證人丁○○、金雅雯、梁美雅、藍霈津前開所述應非子虛 ,洵屬可採。
14、何況,被告寅○○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伊有成立堅仕德 群組,經銷商會在群組內詢問下一次會做什麼、下次新品是 什麼、何時拿貨,這個群組是經銷商統一的聯絡群組,伊是 品牌方,百分九十的商務行為都是用私訊,像是明年會續約 ,可否先拿貨或分期等語(見本訴卷二第166頁至第167頁) ,可見被告寅○○確實有利用在堅仕德群組發布堅仕德公司營 運計畫及現況,並藉此推廣、行銷ERIC SELECT品牌服飾, 以持續招攬堅仕德群組內之不特定多數投資人持續投資堅仕 德服飾投資方案之行為,而與被告癸○○、丑○、朱軒、卯○○ 及壬○○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至為灼然。
15、至被告寅○○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寅○○給付經銷商之補貼係 經銷商推廣、宣傳ERIC SELECT品牌服飾之對價,且經銷商 業績不好可能會取消補貼云云。經查:
⑴、被告寅○○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起訴書記載每月3,000元 、4,000元之獲利都是補貼經銷商推廣的車馬費,就是鼓勵 經銷商銷售,但如果業績不好可能會取消云云(見本訴卷二 第165頁)。惟觀諸被告寅○○於偵查時供稱:伊向經銷商收1 0萬元,投資人就變成伊的經銷商,他可以透過投資的數額 ,在半年內到伊的店裡拿貨,每個月伊會給投資人3,000元 獎金,若投資人不來店裡拿衣服,伊還是每個月會給3,000 元,到了投資期限(1年或2年)後,投資人可以選擇不投資 ,伊會退還10萬元等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71頁),顯見 被告寅○○就堅仕德公司經銷商補貼之發放是否係取決於經銷 商是否達成堅仕德公司規定之業績一情,前後辯詞已有不一 ,是否堪信,已非無疑。
⑵、又參以共同被告即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拿過 衣服,但沒有賣過衣服,投資金額之30%可以拿衣服,當時 伊覺得投資還有衣服拿很好,就拿給家人,但沒有買賣,伊 有拿到4次至6次每次1萬多元的利潤,後來沒發是因為被告 寅○○資金短缺等語(見本訴卷三第420頁及第425頁)。
⑶、共同被告即證人朱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加入堅仕德 服飾投資方案後只有穿被告寅○○的衣服及分享開幕的店面而 已,沒有幫忙銷售服飾,被告寅○○沒有請伊替衣服廣告,堅 仕德公司也沒有機制確認經銷商有沒有做廣告,伊在1年的 投資期間內沒有做過任何廣告,還是拿了1整年報酬及把本 金拿回來等語(見本訴卷三第447頁至第448頁及第458頁至 第459頁)。
⑷、共同被告即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伊在教籃 球,所以有針對高中生去廣告,但堅仕德公司及被告寅○○沒 有確認伊有沒有做廣告,伊也沒有跟堅仕德公司說要跟高中 生推廣,但伊有拿到6、7次每個月3.5%的利潤,大概快5萬 元等語(見本訴卷三第476頁至第479頁)。⑸、共同被告即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簽訂經銷 契約書,但沒有實際經銷,只有跟朋友講一下有衣服可以去 看,堅仕德公司及被告寅○○都沒有跟伊確認推廣的狀況,堅 仕德公司有正常發利潤1年,但到107年8月被告寅○○以被倒 帳為由沒有再發放補貼等語(見偵緝字2065號卷第82頁及本 訴卷四第14頁至第16頁)。
⑹、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沒有訂購堅仕德公司產 品,也沒有收到過堅仕德公司的產品型錄,堅仕德公司也沒 有要求伊要訂購,但伊還是拿到7次3,000元的利潤等語(本 訴卷三第64頁至第65頁)。
⑺、證人金雅雯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銷 售產品,而是因為每個月都會有利潤,伊前幾個月都有拿到 利潤等語(見本訴卷三第80頁)。
⑻、證人梁美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與被告寅○○簽 約時發現經銷契約書的內容跟他說的不一樣,例如第7條, 伊等根本不會去幫他做推銷及宣傳,伊當時有跟被告寅○○說 伊等沒有要做宣傳及推銷的事情,只是要幫助你擴店及拓展 事業,被告寅○○說是因為法律關係,經銷契約書必須這樣寫 ,這樣才有辦法每個月給利息,後來伊有拿到每個月的利潤 ,但只拿到1萬4,000元就出事了等語(見偵字21821號卷第1 59頁;本訴卷三第92頁至第94頁)。
⑼、證人施雅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投資的目的是要賺錢 ,堅仕德公司每個月都會給利潤,伊有印象被告寅○○有說投 資10萬元,每個月會有3,000元補貼,1年到了可以解約返還 本金或繼續續約,但被告寅○○沒有說衣服賣不好或經銷狀況 不好可能無法獲得經銷商補貼3,000元等語(本訴卷三第106 頁及第110頁)。
⑽、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雖然有去實體門市買1萬
3,000元服飾,但伊沒有實際幫堅仕德公司經銷服飾,回家 後契約書就丟在旁邊,伊只是單純想要領退%,沒有招攬行 為,伊的認知是投資並非經銷,後來伊有拿到2至3次利潤, 本金也沒有拿回來,人就消失了等語(見本訴卷四第35頁至 第39頁及第41頁)。
⑾、證人藍霈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沒有真的要當堅仕德 公司的經銷商,伊沒有拿過任何1件衣服去外面賣,堅仕德 公司也沒說如果沒有拿服飾去外面賣,超過一定時間要罰錢 ,堅仕德公司一樣會給伊約定的%數等語(見本訴卷四第333 頁)。
⑿、互核上開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堅仕德公司自始未要求投資 人必須實際經銷服飾,且未於投資人參與投資後向投資人確 認經銷狀況及業績,投資人投資後縱使未積極推銷、銷售或 宣傳服飾,每月仍可固定領取約定數額之經銷商補貼,堅仕 德公司復未曾單方中止發放經銷商補貼等節,證述情節大致 吻合,且均就細節證述詳實。
⒀、又參以投資人丁○○、金雅雯、梁美雅及施雅芳在未積極替堅 仕德公司推廣、銷售服飾下,每個月仍可固定領取堅仕德公 司發放之經銷商補貼一節,亦有投資人丁○○之銀行存摺影本 (偵字12780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投資人金雅雯之銀行存 摺影本(偵字21821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投資人梁美雅 之銀行存摺影本(見偵字21821號卷第109頁至第115頁)、 投資人施雅芳之郵局存摺影本(見偵字21821號卷第85頁至 第91頁)在卷可參,核與證人丁○○、金雅雯、梁美雅及施雅 芳之上開證述內容相符,足見其等所述信而有徵,應堪採信 。
⒁、再者,觀諸被告寅○○與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投資人所簽訂之 經銷契約書第7條推銷、宣傳與廣告規定:「(一)乙方應於 經銷區域内收集資訊、爭取客戶、盡力促進經銷產品之銷售 。(二) 乙方得通過廣告活動,協助宣傳經銷產品。乙方得 自行策劃並實施針對經銷區域之廣告宣傳或促銷推廣活動, 並得尋求甲方之建議,以促進活動之圓滿進行。(三)甲方每 月給付乙方新台幣__元,以作為乙方推銷、宣傳、廣告之補 貼,並達推廣甲方品牌之目的。(四) 經銷商對乙方推銷、 宣傳、廣告之補貼時間說明。1.每月5日前完成投資作業程 序、次月10日領取經銷商補貼。2.每月15日前完成投資作業 程序、次月20日領取經銷商補貼。3.每月25日前完成投資作 業程序、次月月底領取經銷商補貼。4.匯款日如遇國定假日 或周末、公司作業程序則依照銀行工作時間作業規則辦理。 」,有如附表二「非供述證據」欄所示之經銷契約書在卷足
憑,亦可知堅仕德公司每月均應依經銷契約書之記載給付經 銷商補貼,並未有若經銷商未達規定業績標準或未積極行銷 、宣傳,堅仕德公司得於考核後單方取消經銷商補貼發放之 例外事由,至臻明確。
⒂、綜上,可知堅仕德公司經銷商補貼之發放與投資人之經銷績 效無涉,縱使投資人未實際經銷堅仕德服飾,仍可每月固定 領取經銷商補貼。是被告寅○○及其辯護人辯稱若經銷商業績 不佳可能會取消經銷商補貼云云,委無足採。
16、另被告寅○○又辯稱若經銷商有拿取衣服,解約時,必須把這 部分費用扣掉云云。經查,證人即投資人金雅雯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稱:伊訂約後有去被告寅○○的服飾店買3萬元衣服 ,被告寅○○說之後可以把發票拍照後傳到堅仕德群組跟他請 款,伊買了3萬元衣服,但被告還差2萬1,180元沒有給伊等 語(本訴卷三第78頁至第81頁)。證人即投資人梁美雅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去西門門市選取衣物並刷卡,被告 寅○○有說把明細拍給他就會自動退款至伊等帳戶內,堅仕德 公司後來有退款3萬6,980元等語(見本訴卷三第93頁至第94 頁)。證人即投資人施雅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投資 的目的是要想賺錢,投資有利潤,伊有在半年內向堅仕德公 司訂購1萬元至2萬元產品給弟弟及親人使用,伊買衣服之後 有拿發票向被告寅○○請款等語(見本訴卷三第106頁至第107 頁)。經核上開證人就投資人至堅仕德公司實體門市購買服 飾後,得以發票或消費明細向被告寅○○請款,被告寅○○亦曾 事後給付購物款項予投資人等節,互核所述情節相符一致, 且堅仕德公司確實曾退還購物款項予梁美雅3萬6,980元一情 ,亦有梁美雅之銀行存摺影本附卷可稽(見偵字21821號卷 第115頁),足認投資人購買堅仕德公司服飾所支出之款項 僅為暫付性質,堅仕德公司會退還購物款項。何況,倘投資 人購買堅仕德服飾之購物款項必須在投資期限屆至後從投資 金額中扣除,被告寅○○何以會在簽約時簽發與投資金額(即 質押設定金)相同面額之本票予投資人?亦即,被告寅○○如 欲避免投資人於購買堅仕德服飾後仍持與投資金額相同面額 之本票對其主張權利,其大可簽發扣除一定數額之購物金額 面額之本票予投資人,豈有在可預期投資人可能購買堅仕德 服飾之狀況下,仍簽發與投資面額相同面額本票之理。諸多 種種,在在足徵堅仕德公司於投資人購買堅仕德服飾後確實 會另行退回購物款項,非至投資期限屆至後始從應返還投資 人之本金中扣除,故堅仕德公司與投資人約定投資期間屆滿 後將返還本金一節,亦堪認定。是被告寅○○及其辯護人辯稱 解約時必須從投資金額中扣除經銷商拿取服飾部分之費用云
云,顯非可採。
17、綜上可知,被告寅○○確實有與被告癸○○、丑○、朱軒、卯○○ 及壬○○,共同以堅仕德公司之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已堪認定。
㈢、關於堅仕德公司以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及堅仕德星巴克投資 方案與投資人間之約定均屬銀行法所規範之收受存款行為, 且與該等投資人約定之投資利息,與本金顯不相當 1、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第1項)。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 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此外,如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 依此,銀行法所規範者有「收受存款」及「以收受存款論」 之「準收受存款」:(1)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 1),係指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諾到期返還與本金相當 或高於本金而吸收款項之行為,例如吸金者向不特定多數人 吸收資金之同時,除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等報酬外,更保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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