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給他,陸續投資到500萬。」、「我有請他有機會可以 帶我去認識溫阿姨跟周代書,他說有機會可以,但後來沒有 下文。」、「(問:在你投資期間,王千逢是否曾跟你提過 本件投資相關的業務處理或投資的利潤及虧損?)沒有。我 有問過溫阿姨跟周代書是不是操作上沒有問題,他說都沒有 問題。」、「王千逢一開始有依約給付每月8%利潤,後來他 突然中斷。我們就問他為何不給了,他說他要把所有資金移 去大陸廣西拖板車生意,他有給我們看合約書,是空白的, 沒有任何簽名、書寫,只是一個草約,只是解釋這是一個什 麼樣的投資案,我們說我們有權利不同意,因為錢不是你的 ,他說不行。」(同卷第38頁)、「那個錢始終是投資溫阿 姨,只是那時大陸被告有提出很多生意項目,我個人都不想 參與,他也沒有明確告訴我要拿代墊投資款做這些生意,只 是最後他說決定要全部挪去做拖板車生意,但我沒有同意。 」(同卷第43頁)
③「(問:你當時將100萬交給被告王千逢,他只有單純跟你 說每月給你8%利息,沒有講具體要怎樣才能給你8%?)他說 溫阿姨跟周阿姨怎麼操作法拍代墊,沒有說會虧錢,所以一 定會給我8%利潤。」、「(問:當時你算是提供資金讓王千 逢拿去給溫阿姨及周代書投資房地產,每月收8%利息?)就 他所說是這樣。」、「(問:王千逢有告訴你任何溫阿姨或 周代書具體投資的房地產標的?)沒有。」(同卷第39頁反 面)、「(問:你在100年4月就有現金交給王千逢100萬投 資溫阿姨的法拍代墊投資案,為何在5月就要求結束還本? )因為我想要確認他是不是那麼穩、沒問題,如果穩了、沒 問題,應該一個月後就能把本金、利潤還給我。因此才在5 月30日再出資300萬元投資溫阿姨這個標,因為覺得很穩。 」、「(問:100年8、9月間,再出資200萬的原因?)覺得 那麼穩,再增資也OK。那時因為大陸那邊創業的開銷滿大, 所以必須要更多收入。」(本院卷二第41頁),以上證述被 告施行詐術的具體內容。
④「(提示調查局卷第41頁,問:這兩張本票,一張面額300 萬,一張200萬元,是王千逢開給你擔保這500萬投資金本票 ?)是。」、「調查局講的才是對的,先300萬,再給200萬 。」、「300萬是(100年)5月30日,跟發票日一起給。是 一手交錢,一手交本票。」、「200萬是9月1日之前給。他 給付日(付款日)是9月1日,所以應該是100年8、9月,那 時我人在大陸,200萬是我請朋友陳小姐跟林先生拿給他跟 他老婆,時間我無法確定,後來我回來才要求他補本票給我 。」、「補給我時我發現他忘了寫發票日,我說你忘了,他
說沒關係,我補就好」、「(問:為何300萬元的本票的到 期日是從100年6月24日改成100年9月1日?)因原本他開一 個月的兌現日,當初我交給他,他說如果我想把本金抽回, 只要提前一個月告訴他,他下個月就可把本金交給我,所以 到期日就寫6月24日,因為我最快那一天才能把本金拿回來 。後來改為9月1日,是因為我決定6月24日不把本金拿回來 ,9月1日是王千逢寫的。」(本院卷二第40頁)、「(問: 你交付兩次分別300萬、200萬元都是足額交付,有沒有他先 扣還你第一個月利息的情形?)好像有先扣8%利息。實際交 付金額算起來,300萬扣掉24萬,276萬。200萬扣掉16萬, 184萬。」、「(提示調查卷第40頁,問:你在調查局中提 出的代墊收入明細,是否就如你在調查局筆錄中所示是王千 逢按月支付給你8%的利潤的錢?)是。王千逢支付到101年4 月份。他老婆統一交給我們其中一人,再由那個人分發給其 他人,看我們五個人誰在台灣。」(本院卷二第41頁),證 述其因此交付財物的經過。
2.程冠博提出王千逢所簽發日期均為100年5月30日、票面金額 各300萬元、200萬元之本票影本2張(調查局卷第41頁)、 代墊收入明細(調查卷第40頁)、廖文瑋於2011年12月30日 寄發電子郵件(調查卷第39頁)。
3.可知,被告是以投資「溫阿姨跟周代書是操作法拍代墊,固 定每月有8%利潤」名義要約投資金,證人先於100年4月間試 行先投資100萬元,於隔月連本帶利取回108萬元,而信有其 事,旋於100年5月30日另行交付300萬元(扣除第1期8%利潤 24萬,實付276萬元)現金給被告,被告同時開立同面額本 票,證人復於100年8月間再出資200萬元(扣除第1期利潤, 實付184萬元),但期間其實從未與溫阿姨跟周代書謀面, 也不知具體房地產標的,被告未曾回報盈虧情形,且付息到 一半即行中斷,被告甚以「要把所有資金移去大陸廣西拖板 車生意」之名,強行將證人投資本金挪作他用。 ㈡黃聖崲出資部分:
1.證人黃聖崲於偵查中供後具結證稱:「(問:有無在100年 左右,在台北市長春路某處,告訴廖文瑋說王千逢需要資金 從事法拍?)有,...是王千逢親自告訴我們的,後來聽代 書周秀菊說王千逢沒有在做法拍,沒有將錢給她,是王千逢 自己花掉」、「我知道王千逢在海南島房地投資案,但他只 是介紹案子,他沒有拿錢去投資,他只是介紹人,錢沒有用 到投資案」、「我有打電話問大陸觀瀾湖開發商,對方說王 千逢沒有買」(103年1月2日偵訊筆錄,新北地檢102他4777 卷第121頁)
2.證人黃聖崲於審理中證稱:
①「王千逢跟我講的。他說他有朋友在做法拍代墊,他是窗口 。王千逢說每月可拿8%。我投資500萬。第一次於100年投資 300萬,半年後被告要我們再放款,我投資第二次200萬。利 息付到101年4月。」、「王千逢都不讓我們介入一起從事法 拍的投資」、「最早投資的是程冠博,他比我早2個月」、 「後來叫他還錢,電話就不接了。」(本院卷二第89頁, 104年11月3日審判筆錄)
②「(問:告訴人許協瑋、廖文瑋、證人林美娟,是否都是 你介紹給王千逢認識?)是,因法拍代墊8%獲利所以介紹給 王千逢。王千逢請我去介紹一些投資人來參與法拍代墊投資 。他說假如金額做大一點的話,案件有大一點的金額,錢不 夠,叫我找人,大家一起賺。錢不夠所以要找人。」、「陸 百新是青鑫公司的總經理,王千逢是副總,青鑫公司我也有 投資一部分,所以出事後的一個月,王千逢說他在跟溫阿姨 及周代書做法拍代墊這一塊,叫我們跟他一起做。說有法拍 代墊這個管道可以救大家。我找有投資青鑫公司的這些人( 廖文瑋、林美娟)來認識王千逢,然後參與法拍代墊。」( 同卷第90頁)、「(問:你於偵訊跟檢察官表示你有打電話 給海南島投資案裡的大陸觀瀾湖開發商去查證王千逢有無投 資,對方說王千逢沒有投資,是否屬實?)屬實。」、「( 問:你有無見過溫阿姨或周秀菊代書?)沒有,也沒連絡過 他們,王千逢都不讓我們見面。」(同卷第91頁反面)、 ③「(問:500萬如何那給王千逢?)現金,親手交給他,分 兩次。第一個月有扣掉利息,所以300萬那次給276萬,200 萬那一次給184萬。」、「(提示101他11183號卷第90頁, 問:你偵查中提出王千逢就法拍代墊款付息紀錄總共200萬 ,是否如此?)是,這是我提出的。101年4月之後,王千逢 不付息了。」、「王千逢威脅我們說假如沒有去大陸要沒收 我們的錢。我就說大陸是大陸,台灣是台灣,一事歸一事, 兩碼事,之後他就不見了。」(同卷第92頁反面)、「案發 後我去新莊路一條巷子事務所地址找周代書,找不到,那時 樓上說已經沒有這個人。我從來沒看過溫阿姨,也無從打聽 起。」(同卷第95頁)
㈢廖文瑋出資部分:
1.證人廖文瑋於偵查中結證稱:「100年間在台北長春路某處 ,黃聖崲介紹王千逢,黃聖崲告訴我王千逢需要資金,說王 千逢在從事法拍買賣,王千逢也說台灣有者侈稅,房地產不 景氣需要資金,問我有無興趣,等賺到再分錢,黃聖崲說他 已經和王千逢在配合,我因和黃聖崲是從小到大鄰居很多年
,我相信黃聖崲,所以我100年7月(29日)匯一筆128萬」 、「於100年12月1日,王千逢說大陸那邊投資資金不足,要 我們先放錢他那邊,他先投資台灣法拍,大陸有資金需求時 他再轉到大陸去,所以王千逢開了150萬元本票和我借150萬 元,我是透過朋友楊育旻交給王千逢妻子張雅惠」、「又在 100年12月30日,我在台北市松山區國泰世華銀行將300萬元 現金(依證人審理中供述及王甯帳戶資料,應有扣除24萬元 首期利潤)拿給張雅惠,原因是王千逢說他先投資台灣法拍 ,大陸有資金需求時再轉到大陸」(新北地檢102他4777號 卷第71-72頁,102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2.證人廖文瑋於審理中證稱:
①「我是先跟黃聖崲認識,他介紹我認識王千逢、楊育旻、許 協瑋、程冠博等人」、「是五到六年前,黃聖崲帶我去台北 市長春路一間公司認識王千逢,當時王千逢在從事房地產投 資客行業」、「當初以王千逢領隊的他所說的一個投資項目 ,我們在做事前準備。他說投資海南島礦山的一個標的,是 在海南島海口市郊,有我、黃聖崲、許協瑋、楊育旻、程冠 博參與投資...」(本院卷二第10頁,104年10月5日審判筆 錄)、「我自己的部分投資金額應該有新臺幣300到600萬元 ,但是並沒有投資,因為我們把錢交給王千逢,他說錢先拿 回臺灣做法拍屋投資」、「我們有規劃錢到一定金額才能做 礦山生意,但我們湊不到那麼多錢,所以本院卷一第128頁 後面有特別事項海南議題。王千逢收錢之前已經講先累積實 際把臺灣法拍做好,就有錢到海南島投資。」、「王千逢帶 我們去看礦山,把吳會介紹給我們」(同卷第11頁)、「因 本件投資案,到大陸或香港滿多次,來來回回。機票、住宿 都是自己出」(第14頁反面)、「王千逢用海南島說我們要 投資,說要拿回臺灣做法拍,最後錢都在台灣,就不見了。 」、「最早是房地產投資600萬,後來去大陸,有什麼海口 ,然後海口他又說資金要大家來湊,湊完錢不夠他就拿回臺 灣給周阿姨法拍代書,這就是房地產投資」、「房地產應該 有600萬左右,我是分批給,一開始累積300萬多就是周阿姨 部分,就是給王千逢投資周代書,海口我又湊了300萬,結 果沒有去海口。」(第12頁反面)
②「我的部分一開始大概有先投資150萬,他說要做臺灣法拍 可賺錢,就是有本票部分128萬。」、「128萬是扣掉8%利息 的錢,王千逢說房地產投資有獲利8%,所以我們有一些利息 可以領,一開始他會給我們一點錢。」、「起訴書附表編號 2所載600萬部分都是在臺灣房地產的部分,就是剛才說的王 千逢說要投資海南島,但錢先拿回臺灣做法拍。」(同卷第
13頁)、「王千逢有提到每月獲利8%左右」、「(問:實際 上被告有無給付8%獲利給你及其他臺灣法拍屋投資人過?) 有給付過。因為我是分批給,有的給付10個月,有的給付半 年不到。」、「拿現金比較多,看誰那時在臺灣,應該是楊 育旻或程冠博。跟王千逢那時的太太張雅惠拿現金,因為他 那時不在臺灣。」(同卷第15頁)、
③「(問:起訴書編號2的600萬是否分前300、後300,所謂後 300是原先準備投資海口,王千逢說錢不夠,要先回台灣累 積?)大致上是。」(同卷第16頁反面)、「(問:就在臺 灣投資法拍屋部分,王千逢怎麼跟你講?這部分跟溫阿姨或 周代書有何關係?)他說溫阿姨是他媽媽劉惠金的好友,他 說溫阿姨跟周代書配合投資,獲利很穩定,有8%左右,說我 們要去大陸闖,如果有8%的穩定收入,就可以當作去大陸的 基本生活費用。」、「(問:你投資的第一個150萬之前, 他就告訴你投資到溫阿姨、周代書那邊?)是。」、「(問 :第二、三筆叫你投資之前都有跟你說給8%利息?)對。」 、「(問:王千逢有無說他自己也有投資溫阿姨?投資多少 錢?)他跟我說他手上現金5千多萬,都投資在溫阿姨那邊 。」(同卷第17頁)、「(問:你第一筆出資的150萬本意 是要王千逢拿去給溫阿姨他們投資法拍屋,你在從中按月收 取8%獲利,而不是你跟王千逢去合資做法拍屋買賣獲利?) 應該是第一種,因為如果第二種的話我也應該會去看法拍。 」(同卷第17頁反面),以上證稱王千逢實施詐術的手段及 說詞。
④「128萬我記得有扣掉8%利息,扣掉之外,可能我還有給現 金,因為太久忘記了。後來被告開一張面額150萬本票給我 ,就是同頁的下方」、「正常都是扣一個月8%的利息,應該 是我給他10萬現金及128萬匯款,總共138萬,138萬裡另外 還有12萬利息,所以總共加起來150萬。」、「這是單純投 資臺灣法拍屋,因為那時還沒去大陸。海口就是後面的300 萬左右」、「(問:你總共約投資600萬法拍屋?)是。」 (同卷二第15頁)、「(問:他為何在你匯款之後,開150 萬本票給你?)因當初黃聖崲說要小心一點,至少要有本票 ,所以才請他開本票,後續人都在他身邊,想應該沒事,就 沒要他開本票,就只剩下現金交付跟匯款紀錄。」(同卷第 18頁);「(提示調查局卷第22頁,問:你於調查局就投資 法拍代墊的600萬交付給王千逢的經過,是分三次:150萬( 先扣利息,實際匯款128萬元)、150現金在100年11月請楊 育旻交給張雅惠、100年12月30日你本人親自拿276萬(即 300萬元扣除利息的錢,到南京東路跟東興街口的國泰銀行
給張雅惠,應該他存入他女兒王甯的帳戶)情節是否正確? )是。」、「第三筆跟海南島礦山投資一定有關係,是投資 海南島但先拿回做法拍。第二筆請楊育旻幫我給王千逢老婆 ,第二筆沒有先扣利息,直接給150萬」(同卷第17頁)、 「(問就法拍代墊款600萬,有三筆,為何在100年7月29日 第一筆的150萬元,跟之後的在100年11月150萬及100年12月 300萬中間出資的時間差將近四個月?)我們去大陸有看到 東西,比如海南島也是,他說可先籌備,我們先集資,跟朋 友借錢,其實幾乎不夠,因為第一筆之後我才跟他們去大陸 ,後續我看到一些東西,王千逢說可大家一起合作,合作之 後錢不夠,先放臺灣法拍集資,陸陸續續湊了這些錢交給他 。12月是礦山部分的投資,我、程冠博、黃聖崲、楊育旻、 許協瑋跟朋友集資做王千逢介紹的案子。」(同卷第22頁) ,證稱其受騙交付財物之情形。
⑤「(問:你有問過如果是要準備投資大陸的礦山或其他生意 ,為何匯到他在台親人帳戶,而不是匯到公司會其他專款帳 戶?)因當初在準備階段,還沒真的申請到公司,他說要先 在台灣累積財富,所以先交給他做法拍的部分。」、「(問 :海口不能先累積資金投回臺灣,那麼這部分也是投資溫阿 姨?)應該也是,變成可累積8%獲利」(同卷第18頁) ⑥「(問:事後王千逢沒有辦法依約給付你利息時,你是否有 詢問王千逢為何無法繼續給付利息?)當然會。他說因為超 群生物科技及青鑫國際的事情,他被人家告,所以他的財產 都被凍結,說調查局在調查他,他還去調查局兩天。」、「 (問:你當時都沒有用各種方式去查證王千逢是否有將你投 資的金額用在大陸的投資?)因為他投資的金額都是在台灣 的部分,法拍也是在台灣,超群也在台灣,最後的香港投資 ,就是我匯過去沒多久,他人就沒有回來,人就消失了。」 (同卷第14頁)、「當時我不知道他有無用在法拍屋業務, 我現在知道他沒有用在任何地方。」(同卷第11頁)、「( 問:被告有無就這600萬實際投資哪些標的向你報告過?) 他沒有向我報告過,我固定有獲利利息,我以為人在旁邊很 安全。」(同卷第15頁)、「(問:你實際上有無見過溫阿 姨或周秀菊代書?)沒有。」、「(問:你回答辯護人時提 到法拍屋600萬資金,就你瞭解完全沒有用到任何地方,你 怎麼知道這件事?)因為這很好問,第一我查不到誰叫周秀 菊代書、溫阿姨,我知道有這個人,但我們透過關係找朋友 問,他們說沒有。如果他有投資,那是用人頭方式?請庭上 找是否真的有這些人。」(同卷第16頁)、「沒有看過溫阿 姨或周代書」、(問:當時為何沒有想說要找他們本人談話
或確認他們身分?)當時沒想那麼多,因為那時我才29歲。 只想說是人家介紹,又講自己很厲害,應該很會賺錢。」( 同卷第17頁),證稱其陷於錯誤及查悉受騙的經過。 3.廖文瑋提出國泰世華銀行100年7月29日金額128萬存款憑證 、王千逢簽發日期100年12月1日、票面額150萬元之本票影 本1張(均見調查局卷第27頁),國泰世華銀行103年2月24 日函附王千逢同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新北地檢102他字第4777號卷第244頁)。 4.廖文瑋於於100年12月30日交付現金276萬元,存入王千逢之 女王甯設於國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 易明細表(新北地檢102他字第4777號卷第265頁背面)。 ㈣楊育旻出資部分,業據:
1.證人楊育旻於偵查中結證稱:「100年6月王千逢停止付(青 鑫公司)利息後,王千逢說他那邊有法拍屋的代墊,可以獲 利8%,當時王千逢說...陸百新那邊斷了,王千逢自己找財 路來投資,有法拍屋代墊,有認識代書,所以我在100年8月 開始又陸續投資500萬元。王千逢沒有提出法拍屋相關資料 給我,我也沒有去參與投標」、「8%獲利我領到7個月,共 領220萬。王千逢說他要把資金轉到大陸廣西柳州拖車頭的 案子,就沒有支付8%獲利了,我之後有追問,但沒有答案」 (102調偵500卷第48頁反面,102年9月26日偵訊筆錄)。 2.證人楊育旻於審理中證稱:「(問:之後有所謂的法拍屋代 墊投資情況為何?)因為我們一樣是固定投資金額,每月8% 獲利,所以我們沒有去求證,也沒時間求證他所謂的投資標 的物是什麼,因為當時有在大陸有有壹商行的生意。」( 104年10月20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56頁反面)、「根 據王千逢敘述,由他認識周代書跟溫阿姨,做法拍代墊,每 月我們可獲得8%獲利。我總共投資500萬新臺幣。」、「代 墊就是溫阿姨、周代書他們操作,一個月我們獲利8%。」、 「王千逢事後有依約定按月給8%獲利,從100年9月,一直到 101年4月。後來王千逢說他把錢轉去廣西柳州做投資拖車頭 的生意,所以無法給付獲利。」(同卷第58頁)、「投資溫 阿姨跟周代書的錢,分4次交付,第一次100年9月實拿現金 100萬給王千逢。第二次100年11月實拿87萬5000元現金給王 千逢。第三次100年12月30日240萬5000元現金,這次給他老 婆張雅惠。第四次101年1月72萬現金給王千逢。因為錢是借 來,所以分次。」、「王千逢只有邀我、說程冠博、許協瑋 、廖文瑋、黃聖崲五人出資溫阿姨他們,一個人500萬,總 共2500萬,他口述他自己要出資2500萬,總共5000萬。」、 「(問:他同時間跟你五個人講合資投資的計畫,或分別跟
你們講?)應該是同一時期,可能當時兩個人在大陸就兩個 人知道,就轉述另外其他人。」(同卷第63頁)、「(問: 你出資的要投資法拍代墊的500萬元,王千逢在過程中有無 說要把這筆款項拿去投資別的標的?)最後他停止支付獲利 時,他跟我們五個人說要去投資廣西柳州的拖車頭,他說他 暫時就不會支付這8%的獲利。當時情況很尷尬,因每月生活 費很重,我們不敢有任何想法告訴他,我們後來發現其實他 應該沒有拿去投資什麼東西,所以才會到走法院的地步。」 、「(問:你有無去查證過是否確實有周代書跟溫阿姨這些 人?是否如王千逢所述,有投資法拍屋情形?)當時因我負 責大陸有壹商行經營,所以我沒時間查證,時間很短,三、 四個月就發生,所以我沒去查證。」、「向銀行貸款投資青 鑫公司,貸款過程是我把我的前一年扣繳憑單、勞保證明、 工作證拷貝壹份給王千逢。」(同卷第64頁)。 ㈤許協瑋出資部分:
1.證人許協瑋於偵查中證稱:「我和黃聖崲認識7、8年,黃聖 崲說他和王千逢配合,他有投資王千逢做法拍,獲利不錯, 邀我一起來做,在100年11月,我拿了250萬現金由黃聖崲陪 同到王千逢在台北市○○街000巷00號3樓住處,錢我直接交 給張雅惠,王千逢回來後,有開一張本票給我」、「後來王 千逢請我再加碼再投資300萬元,...他先投資台灣的法拍, 大陸有資金需求再轉到大陸,他說大陸那邊是海南島的房地 產要投資,在100年12月23日,我與黃聖崲到王千逢台北市 寶清街住處,交給張雅惠。我有請王千逢開本票,但他一直 推拖」(新北地檢102他4777號卷第72-73頁,102年5月27日 偵訊筆錄)
2.證人許協瑋於審理中證稱:
①「於100年透過黃聖崲認識王千逢。有投資被告法拍代墊款 550萬元。透過黃聖崲,我知道他們在做法拍代墊款,因為 之前他們已經在做。黃聖崲跟我說有這個管道,介紹我跟王 千逢認識。王千逢說這個法拍代墊款進去後,每月有固定利 息可收。我550萬分兩次,第一次是100年11月初左右投資 250萬,第二次於11月底投資300萬。」、「第一次250萬, 被告有開本票給我。第二次他人在大陸,說以後再補。我錢 兩次都是拿給王千逢的老婆。」(本院卷二第86頁,104年 11月3日審判筆錄)、
②「王千逢跟我說法拍代墊款的獲利一個月8%」、「250萬、 300萬是現金直接交給王千逢太太張雅惠。有扣掉利息,第 一次250萬扣掉第一期8%,實拿230萬。第二次300萬扣24萬 ,因為有加上第一期的250萬的20萬,所以第二次實付256萬
。101年4月付最後一次利息」(同卷第88頁) ③「我沒有見過溫阿姨或周代書。一起投資的廖文瑋、楊育旻 都有講,但沒有見過他們本人」、「事後廖文瑋或楊育旻說 有去查,查到王千逢根本沒有跟溫阿姨或周秀菊做代墊這件 事情。」(同卷第87頁反面)
3.許協瑋提出王千逢所簽發日期100年12月1日、票面額250萬 元之本票影本1張(調查局卷第35頁)。
㈥被告於審理中雖供稱是與告訴人合夥投資法拍業務,自己亦 有投資2500萬元作法拍投資資金5千萬元,或委由陸百新操 作,或以「吳海平」名義投資板橋、三重、蘆洲等地法拍屋 物件(本院卷一第99頁、第104頁;本院卷二第19頁,104年 10月5日審判筆錄)云云,惟查:
1.證人陸百新於審理中證稱:「我認識溫阿姨、周秀菊代書。 我的土地設定抵押給溫阿姨,我跟他借款200萬。周代書是 代書的部分,我們沒什麼關係,他辦理過戶及設定的工作, 我有委託他辦理設定抵押。(本院卷二第24頁,104年10月5 日審判筆錄)、「溫阿姨在做房地產。溫阿姨跟王千逢他們 是朋友關係。」、「(問:王千逢有無投資款項讓溫阿姨操 作法拍屋?)不清楚,因為他的交友狀況我不是很瞭解。」 (同卷第25頁)、「(問:你有無委託王千逢幫你處理你所 投資的法拍事業過?)他有時幫我代標這個動作而已。我給 他沒有很多報酬。他是寫標單而已,每件大概2000元,後續 法拍點交有另外的人。」、「(問:你剛剛提到你曾向王千 逢借款投資法拍,就你法拍有獲利的部分,要不要分紅給王 千逢?)他跟我的關係只是幫我寫標單而已。他如果有便宜 案件報過來,有獲利的我會拆給他一些利潤,要看物件。向 王千逢借款投資法拍只有單純給他一分半利息,法拍有獲利 的部分,沒有另外分紅給他。」(本院卷二第26頁)、「( 問:你知道王千逢有對外招攬投資,承諾每月給本金2%利息 這件事情?)不是很清楚。」(同卷第25頁反面),已明確 證稱被告頂多為其執行填寫投標單代理投標階段並按件計酬 ,或介紹物件支取佣金而已,並未投資其法拍業務,其與被 告更未介入溫阿姨、周秀菊代書的法拍屋生意,亦未聽聞被 告與溫阿姨、周秀菊代書間有何資金關係,另其按月支付被 告一分半利息是基於與被告私人間借貸關係,與溫阿姨、周 秀菊代書間抵押借款投資法拍屋的業務無涉。
2.證人劉惠金於審理中證稱:「99年在板橋地方法院法拍場所 ,有一個我從事法拍的朋友叫鄭海平,他認識陸百新。隔一 陣子我去陸百新的公司,我及我朋友就跟陸百新就開始合作 ,陸百新假如有法拍案子就叫我們去拍,因為那時還沒有人
頭的限制,就由我們出面幫他把房子拿下來,我們出錢,等 到法拍手續用完,所有東西就給陸百新去賣,一個案子給我 們10萬元。」(本院卷二第66頁,104年10月20日審判筆錄 )、「溫阿姨是陸百新的金主」、「我不曉得溫阿姨是誰, 叫什麼名字」(104年11月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二第95頁) ,亦證稱其法拍屋投資案是和陸百新合作,由陸百新操作, 溫阿姨只是陸百新金主,並無周代書、溫阿姨操作法拍屋之 事實。
3.此外,被告迄今均未提出在證人出資期間前後與溫阿姨、周 代書或其他人間締有法拍屋代墊之投資合約、資金進出證明 或投資結算報表、上述各地區法拍屋投資標的物地籍圖說或 執行拍賣相關卷證資料,更無法提出自己也有出資2500萬元 之事證,其向告訴人所稱與溫阿姨、周代書間「法拍代墊」 投資案,應係子虛烏有之事。
㈦至於被告曾提出黃聖崲「工作日誌」及與楊育旻等人往來之 電子郵件(本院卷一第108至120頁),辯稱:法拍業務之操 作者實為黃聖崲,其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云云,惟查,證人 黃聖崲於審理中證稱:「(問:你在101年2月2日、101年2 月9日寄發電子郵件給本件告訴人楊育旻等人的目的為何? 跟本案有無關係?)這兩封都是我寄的,101年2月2日這一 封電子郵件是陸百新說他哥哥有窗口在做法拍屋、房地產銀 拍屋那一塊,他說他去做那一塊賺的錢會還我們,叫我們找 他哥哥連絡,然後他就走了。這是陸百新跟我講的,我把陸 百新跟我講的告訴他們。後來陸百新也沒消息,在台灣換電 話、換名字。這個電子郵件跟溫阿姨、周代書法拍代墊款沒 有關係。」、「101年2月9日這一封電子郵件是楊育旻寫的 ,但他有說到我的部分,這是工作日誌,王千逢叫我們每天 要寄給他,我們互相不能看,只能給王千逢看,看我們那天 做多少事情,有什麼新進度要寫兩到三項要跟王千逢報告, 這跟周代書、溫阿姨法拍無關。」、「(問:周阿姨、溫代 書法拍代墊款不是你進行操作?)完全都是王千逢一個人當 窗口。」(本院卷二第93頁反面,104年11月3日審判筆錄) ,是以,被告將其與告訴人間其他資金或業務往來文件,與 「溫阿姨法拍代墊」案混作一談,其辯稱是證人黃聖崲進行 操作云云,自無可採信。
㈧綜上,被告佯稱係出資供「溫阿姨」、「周代書」操作「法 拍代墊」業務,但對交易他方之人別、聯絡方式及詳細操作 、交易模式,始終語焉不詳、含糊其詞,亦未提出投資合約 或資金證明等文件以佐其說,證人陸百新、劉惠金更否認其 情,然其於行為當時,仍向告訴人進行投資要約,自屬詐術
之實施。告訴人投資過程中因此僅能憑藉與被告間之信賴關 係,單純聽信被告片面所述之法拍代墊投資案訊息,然因從 未能與溫阿姨、周代書見面或聯絡,亦未曾見聞被告提出相 關法院拍賣或執行案件之書面資料,在資訊不足的劣勢下, 作出錯誤的出資決定,案發後甚無管道查證被告投資法拍代 墊款的真實性,自有因此陷有錯誤之情。
㈨被告雖稱係與告訴人間合夥出資,惟其係於100年4月至101 年1月間,分別向告訴人程冠博、黃聖崲、廖文瑋、楊育旻 、許協瑋等人提出要約,告訴人亦先後不定期間分次或再加 碼提出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金額,並非一開始即特定出 資的時程及各次金額,顯然被告係以上開虛假詐術為誘引, 本件因自始並無具體明確的投資計劃,即無從依時程要求告 訴人在一定時間提出定額資金如實進行投資,甚且於101年4 月間因財力饋乏無法繼續再支付8%高額報酬時,尚不顧出資 者程冠博等人的反對意見,片面擅自主張要將告訴人投入的 「法拍代墊投資款」挪為「廣西柳州拖車」生意資金,顯然 被告資力狀況並非穩定,而是將告訴人交付款項以「挖東牆 補西牆」的方式,挹注在自己的資金缺口上而已,確未將之 如實投資法拍代墊案。又從附件「資金流向表」觀之,上開 期間其受領告訴人之款項後,多是在自己、子女王甯、母親 劉惠金、前妻張雅惠等人的帳戶間往來,或另以提領現金或 轉匯其他交易帳戶方式供己支用,或嗣後金流狀況即屬不明 ,益徵被告並無將告訴人資金運用在「法拍代墊款」投資案 上,而均挪作自己支配運用。
㈩至於被告固曾於101年4月以前按月匯付數筆8%的「投資獲利 款」給告訴人,然被告根本未將各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依 其向各投資人宣稱之方式進行投資或交易,而係全數納為私 用,又以其「挖東牆補西牆」的資金調度模式觀之,其初期 支付各投資人所謂「投資獲利款」,至多僅能認定係被告誘 使各投資人繼續匯款或使告訴人誤信此高獲利的投資穩當、 再加碼出資之詐欺手法之一環,無從認定被告確以告訴人交 付款項實際投資獲利。亦即被告匯給告訴人所謂「投資獲利 款」,容係挪取其他告訴人之後續部分投資款支應,並非來 自其實際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所得之獲利分配,是與其向各投 資人宣稱之投資獲利方式南轅北轍。由此可見,被告就此部 分之招攬投資行為,實際上自始即明知並無「溫阿姨」、「 周代書」在從事「法拍代墊」業務,無以從中取得確定高額 的投資報酬等情事,上情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其所為當係 基於詐欺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行為。五、開設店鋪投資案之詐欺取財部分:
㈠證人廖文瑋於偵查中結證稱:「100年10月王千逢說要在大 陸開一間店舖,所以要我先投資,所以我就匯了102萬去, 當時是王千逢叫我匯到王建竣的帳戶」(新北地檢102他 4777號卷第72頁,102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㈡證人廖文瑋於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編號6是叫我匯錢 到大陸,我現在忘記那時候要幹嘛,他給我一個名字說這是 地下匯兌,要我直接匯去。」(本院卷二第13頁,104年10 月5日審判筆錄)、「(提示新北地檢署102他4777卷第72頁 ,問:你於偵查庭說100年10月王千逢說要在大陸開一間店 舖,所以要我先投資,我就匯了102萬去,如卷附100年10月 7日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當時是王千逢叫我匯到王建峻的 帳戶。你就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指的這102萬元的資金,去向 是否如此?)對。這個店舖也沒開,王千逢當時說手上有很 多店在看,他有一個表,有各種可投資會賺錢的項目,先匯 過去再說。」(同卷第21頁反面)
㈢廖文瑋提出100年10月7日匯款102萬元至鴻納事業社王建竣 帳戶之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新北地檢102他字第4777號卷 第9頁)
㈣卷附戶名為「鴻納事業社王建竣」之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新北地檢102他字第 4777號卷第250頁),100年10月7日確有自廖文瑋帳號匯入 102萬元至該帳戶中。
六、超群公司投資案之詐欺取財部分:
㈠廖文瑋出資部分:
1.證人廖文瑋於偵查中結證稱:「101年2月29日匯了100萬元 給王千逢,當時是我母親去匯款,因為王千逢的母親劉惠金 說有一個超群公司需要100萬元,獲利後支付生活需求」( 新北地檢102他4777號卷第72頁,102年5月27日偵訊筆錄) 2.證人廖文瑋於審理中證稱:「超群生物科技是王千逢跟我、 許協瑋講,王千逢說那時因為超群有土地債權的問題,叫我 跟許協瑋投資。」、「最後我得知沒有運用,因為他說超群 部分,跟劉惠金一起處理,我在板橋提告訴時,劉惠金完全 否認,她說完全不知道我們有投資。」(本院卷二第16頁, 104年10月5日審判筆錄)、「他說可以跟他母親一起合併去 吃掉這家公司技術再轉賣,因為他母親有投資這部分。」( 同卷第18頁)
3.廖文瑋於101年2月29日匯款100萬元至王千逢帳戶,業據提 出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地檢102他字第4777號卷第12 頁)
4.並有,國泰世華銀行103年2月24日函檢附王千逢國泰世華銀
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可佐(新北地檢 102他字第4777號卷第245頁、第263頁) 5.證人黃聖崲於審理中亦證稱:「我聽王千逢和劉惠金講超群 生物科技公司芳苑工業區投資案,是聚在一起的時候告訴我 ,在場的有許協瑋、廖文瑋、程冠博他們都知道。」、「他 說現在超群生物科技公司有跟二胎借款,現在他母親是主導 人,要透過他母親去處理,他母親要當窗口。是王千逢向在 場的人籌措資金,要交給劉惠金操作超群生物科技公司」( 本院卷二第91頁,104年11月3日審判筆錄)、「在大陸王千 逢的房間客廳,王千逢跟我、許協瑋、廖文瑋、程冠博講超 群這個案子要怎麼投資解套,叫我們回來找台灣的人拿資金 把二胎解掉,跟超群的人拿錢回來的樣子。」(同卷第94頁 ),亦稱被告王千逢有向廖文瑋、許協瑋等人邀約出資超群 公司代償債務的投資案。
㈡許協瑋出資部分:
1.證人許協瑋於偵查中證稱:「王千逢和我說劉惠金有在投資 超群生物科技這部分,當時是王千逢叫我們投資的,王千逢 是在大陸和我們說投資這個,我們回來才匯款,王千逢在說 時,劉惠金沒有在場」、「王千逢說他把錢轉給他母親劉惠 金」(103年5月1日偵訊筆錄,新北地檢102他字第4777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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