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到案後的紀錄,該是我要承認的,我都承認,但不是我做 的,不能因為我與魏曜笙的關係,硬要套在我頭上。二、辯護人為被告魏梓安辯稱:
㈠因為魏曜笙有金融業務的背景,魏梓安是因信任魏曜笙的說 詞,認為確有「FSO 基金」才參與本件詐欺的行為,而且閆 若涵投資「FSO 基金」是受魏曜笙的慫恿,而非魏梓安:被 告不否認有參與魏曜笙所設計的詐騙行為,但魏梓安參與這 個行為是否知道魏曜笙所提出的「FSO 基金」是虛構的東西 ?閆若涵雖然一直說他們是一體的,但可以看得出閆若涵所 言都是主觀的認知,並沒有客觀證據證明魏梓安知道「FSO 基金」是假的。魏梓安雖與魏曜笙是兄弟關係,但確實有一 段時間沒有聯絡,魏曜笙的經歷相當豐富,不管是他在作金 融或是什麼的,他之前也作過一個香港的上市公司,魏曜笙 確實很會經營外在的環境,讓別人相信他很有能力。魏梓安 在這樣的環境下,雖然魏曜笙可能吹牛他與汶萊國皇室女兒 是同學,但也弄出了一些東西來,魏梓安一開始進去時是作 銷售點數,也是合法的,後來魏曜笙建構了汶萊皇家集團來 銷售「FSO 基金」,請閆若涵擔任負責人從事基金銷售,魏 梓安當時剛從高雄回來,沒有理由懷疑是假的,因為這兩家 公司也在香港成立了,到底魏梓安對這件事情是否知情,需 要有更客觀的證據來佐證,不能因為魏梓安與魏曜笙是兄弟 ,就推定魏梓安一定知情。又魏梓安僅是應魏曜笙的要求, 才介紹鍾怡枝與他認識,至於他利用不實事項,佯稱可以幫 忙鍾怡枝擺平官司,致鍾怡枝同意擔任汶萊皇家基金公司、 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董事,並前往香港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等事 宜之事,魏梓安完全不知悉。
㈡洗錢的部分,「汶萊皇家家族集團」相關帳戶及資金的掌握 與操控都在魏曜笙手中,錢潮數位公司及薪資的發放都是由 魏曜笙用現金發放,「FSO 基金」投資人所匯入的款項也是 由魏曜笙提領花用,魏梓安並未朋分,也不可能接觸到金錢 ,考量到黃秀禎與魏曜笙的關係,魏梓安怎麼有辦法指使黃 秀禎去做提款、存款的動作?98年間魏梓安與黃秀禎也沒有 見過面,黃秀禎的證詞可能與事實不符,應該是為了偏袒魏 曜笙所做的不實陳述。黃棋鈿的部分,他證稱他到錢潮數位 公司上班是因為黃羽嫻的介紹,他說錢潮數位公司的老闆是 魏曜笙,但他在前案審理時,他是完全回答不知道,他說是 看人力銀行才去向魏梓安面試的,黃棋鈿的證述充滿了矛盾 ,加上黃羽嫻部分與魏曜笙這麼密切,錢也是魏曜笙管的, 尚難以認為魏梓安涉犯洗錢罪行。
㈢關於偽造香港卓黃紀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部分,魏曜笙
提到說是他之前的經驗才有辦法偽造,辯護人認為這是可信 的,因為如果沒有這些經驗,偽造不是這麼容易的事。事實 上,香港卓黃紀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KPMG獨立核數師 報告、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股東名冊與香港註冊資料等文件, 都是由魏曜笙偽造後提供給閆若涵行使。閆若涵雖然證稱是 魏梓安交付給她的,但她也提到了他們都很狡猾不是放在桌 上,就是魏梓安打電話叫她下樓拿,可見閆若涵主觀上認為 魏曜笙、魏梓安是一體的才這麼說,但客觀上沒有證據證明 是魏梓安交給她的,閆若涵的證述不足採信。
參、認定「事實欄壹」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一、共犯魏曜笙雖然早已於94年4 月間更名為魏曜笙,卻於97、 98年間從事本件犯行之初對外佯稱為「魏曜晟」,為汶萊皇 家集團關係企業的總裁,包括:汶箂投資公司、汶箂資本公 司、錢潮數位公司、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 等公司,均由魏曜笙擔任實際負責人,其後始以更名後的魏 曜笙對外介紹自己,但仍引用誇大不實的「18歲賺到1 億之 魏文傑」作連結而介紹自己:
㈠查汶箂投資公司、汶箂資本公司、錢潮數位公司、汶萊皇家 基金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等公司歷年來的設立、變更登 記狀況,均詳如附表三所示等情,這有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有 關「汶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案卷」(內有公司申請書、設立 登記、公司章程、推選董事之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陽信 銀行存摺、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書)與「汶箂資本股份 有限公司案卷」(內有變更登記申請、法人代表指派書、股 東繳款明細、股東名冊、董監願任書)等資料(調查卷㈠第 130-168 頁)及汶萊皇家基金公司的香港註冊證書、法團成 立表格、公司章程、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等相關資 料(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㈠第244-247 頁)、汶萊皇家基 金公司的登記資料、法人中英文戶名索引及公司董監事等資 料、經濟部有關「港商‧汶萊皇家基金有限」的卷宗(內有 申請指派代表人閆若涵及設立辦事處報備案、101 辦公室租 賃合約、公司註冊證書、公司章程授權閆若涵的授權書、變 更代表人為鄒慶芳)等資料(98年他字第7514號卷第166 頁 ;調查卷㈠第111-129 頁)、臺北市政府100 年1 月17日函 文檢送錢潮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另案卷㈡第88-105頁)等 件在卷可證。又臺北市○○路0 段0 號37樓辦公處所是由魏 曜笙以汶萊資本公司名義向臺灣德事公司所租賃,該辦公室 僅可容納2 、3 張辦公桌等情,也有臺北101 大樓租賃契約 及辦公室的現場照片在卷可佐(扣押證物A10,本院另案卷 ㈢第277 頁)。另法務部調查局於98年12月8 日前往前述辦
公處所搜索時,扣得公司名稱為:Brunei Imperial Family Group Compary Ltd 、註冊地:薩摩亞、負責人:魏曜笙的 公司基本資料(扣押證物A21-2)及汶箂投資公司的資產負 債表(扣押證物A21-4)、汶箂投資公司章程、營利事業登 記證、登記表與查核報告書(扣押證物A21-3)、汶萊皇家 基金公司報備事項變更表章程、經濟部核准函、結匯證明與 外匯收支交易申報書(扣押證物A21-5)、由魏曜笙簽署的 龍亨集團名商夜總會簽認單(扣押證物A7 )等文件,也有 各該扣押物品及本院另案於100 年1 月27日製作的勘驗筆錄 在卷可佐(本院另案卷㈡第116-125 頁)。綜此,由前述相 關事證,顯示汶箂投資公司、汶箂資本公司於97年7 月間既 同時設址於臺北縣板橋市○○路000 號22樓,並於同年8 月 間共同變更登記至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37樓,而該 址又為魏曜笙所租用的營業處所,而且承辦人員也於該址扣 得前述證物,應可認定汶萊皇家家族集團、汶箂投資公司、 汶箂資本公司、錢潮數位公司、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基 金託管公司等公司,均與魏曜笙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 ㈡共犯魏曜笙原名魏文傑,曾於90年間由商周出版社為其出版 所謂「18歲賺到一億:魏文傑和他不可思議的賺錢故事」一 書,事實上魏曜笙前科累累,根本不可能如該書所提時間前 往加拿大唸書,其後始於94年4 月13日更名為魏曜笙等情, 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媒體報導的網路列印資 料在卷可證(98年他字第7514號卷第113-116 頁)。而法務 部調查局於98年12月8 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 37樓辦公室所查扣的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計3 部,經該 局製作檔案備份與將刪除資料予以回復後(這有該局資通安 全處資安鑑識實驗室98年12月29日鑑定報告在卷可證,調查 卷㈡第249-291 頁),由本院另案將其中有關本件案情的電 磁紀錄予以列印成冊並作成勘驗筆錄等情,這有該紙本列印 資料(本院另案電磁紀錄紙本卷)及100 年1 月27日本院另 案製作的勘驗筆錄(本院另案卷㈡第126-144 頁)在卷可證 。又證人鄒慶芳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稱:「(問:編號A 29、A30、A31之電腦,是否為101 大樓37樓辦公處所內供 你公司內人員所使用之電腦?)是,A30華碩電腦是魏曜笙 要我去買的那台,這台電腦我有使用,也是公司的財產,我 離開後大家也可以共同使用,如魏曜笙有訪客來也用這台電 腦;A29桌上型電腦多數是魏曜笙使用;A31的電腦我沒有 看過,至於是否為抽屜壞的那台筆記型電腦我不知道,但可 以使用的是A30、A29的電腦,壞掉的那台電腦之前可能是 魏梓安在使用的」等語(本院另案卷㈢第129 頁),對照編
號A29電腦確有魏曜笙與女友的親密照片以觀(本院另案電 磁紀錄紙本卷第43頁),足認證人鄒慶芳的證述應可採信。 另由編號A29電腦列印的資料顯示,上海亞聯投資顧問有限 公司(代表人:何鴻鵬,下稱上海亞聯公司)、保利投資( 臺灣)有限公司致函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時,所載明的公司總 裁均為「魏曜晟」,並有數封回覆上海亞聯公司而簽署姓名 為:「Chris Wei 」的函文(本院另案電磁紀錄紙本卷第48 -95 頁)。另由告訴人閆若涵所提供的「魏曜晟」名片(98 年他字第7514號卷第95、96頁),英文姓名為「Chris Wei 」,名片上所載明的「汶萊皇家家族集團」,包括:汶萊資 本銀行、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汶萊資本公司;而證人即投資 人余蘭桂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也結證稱:當時經由閆若涵介紹 而認識魏曜笙時,魏曜笙自承為「魏曜晟」,所提出者即為 98年他字第7514號卷第95、96頁的名片等語(本院另案卷㈡ 第191-192 頁)。參以調查員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37樓所查扣的物品中,編號A23正面為:「汶箂資本銀行 (含汶箂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汶箂皇家家族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其中箂、萊刻意與前述閆若涵提供的「魏曜晟」名片不 同)、總裁魏曜笙Chris Wei 」、背面為:「汶箂資本銀行 」、「18歲賺到一億:魏文傑和他不可思議的賺錢故事(商 周出版)」及附有魏曜笙照片的名片,亦有本院另案100 年 1 月27日的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另案卷㈡第119 頁); 而證人即錢潮數位公司副總經理邱培洋也於本院另案審理時 結證稱:鄒慶芳告知有親戚在臺北101 大樓經營線上遊戲事 業,我因此認識魏曜笙,魏曜笙所出具者即為編號A23的名 片,我獲得錄取後,一開始掛汶萊資本公司的副總,後來錢 潮公司才成立,平時就在101 大樓辦公等語(本院另案審卷 ㈡第280-282 頁)。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 見魏曜笙於97年間開始設立汶箂投資公司後,時常對外佯稱 為「魏曜晟」( Chris Wei ),為汶萊皇家集團關係企業的 總裁,包括:汶萊資本銀行、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汶萊資本 公司等公司,並為華南基金託管公司、錢潮數位公司的實際 負責人,其後始以更名後的魏曜笙(仍與18歲賺到一億的魏 文傑連結)對外介紹自己,並刻意以「汶箂」、「汶萊」字 眼的差異,以及並非事實的「18歲賺到一億:魏文傑和他不 可思議的賺錢故事」等事宜誤導他人。
㈢證人鄒慶芳於104 年6 月16日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一次家 族的人一起吃飯,當時魏曜笙好像剛假釋出獄,他說應該給 他一次重新做事的經驗,要我過去幫忙他,他提到的是從事 線上、數位軟體的東西,因為多年不見,加上我對他並不是
很熟悉,我就找了同事邱培洋陪同我一起去101 大樓,知道 是從事遊戲點數的銷售,後來即與邱培洋一起進入錢潮數位 公司任職等語(本院卷㈠第145-146 頁)。而證人邱培洋於 本院另案審理時也證稱:我因為工作關係想要轉換跑道,鄒 慶芳說他有親戚經營線上遊戲,公司在101 大樓內,因此而 認識魏曜笙,在臺北101 大樓37樓與魏曜笙碰面,魏曜笙所 交付的名片是開闔式,背面記載「18歲賺到一億」並附有本 人照片,魏曜笙提及汶箂資本公司與汶萊皇室有類似業務性 質的關係,當時鄒慶芳尚未在該公司任職,要我幫忙評估該 工作好不好,我瞭解後告知鄒慶芳說這個屬於線上虛擬股市 遊戲的事業可以經營,我一開始加入的是汶箂資本公司,時 間約在97年9 、10月間,但在同年12月即離職,鄒慶芳也在 同時間進公司,我與鄒慶芳都掛名副總經理,後來針對線上 遊戲部分成立錢潮數位公司,辦公室就在臺北101 大樓37樓 內,公司人員有魏曜笙、「陳元明」、鄒慶芳與我,我與鄒 慶芳曾共同招募人才,是我向老闆魏曜笙提議獲准下而籌辦 ,主要是為錢潮數位公司,但為了讓民眾覺得有前景,所以 現場有放汶箂資本公司的旗子,在臺北君悅飯店招募時,閆 若涵有前來面試,我當時沒有錄用,一方面是因為我認為閆 若涵看起來不好管理,二方面是因閆若涵主要興趣在金融方 面,而非線上遊戲,與閆若涵預期的金融工作不同,可能「 陳元明」發覺閆若涵長得漂亮,2 人有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因此想要雇用她,但在我任職期間,從未見過閆若涵到公 司上班,而且公司也沒有經營汶萊皇家基金的情事,卷宗內 的「汶萊皇家基金有限公司認購申請表格」,我從未見過等 語(本院另案卷㈡第280-286 頁)。證人鄒慶芳證述的情節 與證人邱培洋證述內容相符,且證人邱培洋證述因為招募人 才事宜才認識閆若涵的情節,核與證人閆若涵證述的情節大 致相符(詳下述),參以證人邱培洋證述汶箂資本公司、錢 潮數位公司的關係與成立先後經過,也與如附表三所示2 家 公司設立登記的情形相符,顯見魏曜笙為錢潮公司的實際負 責人,以「18歲賺到一億」介紹自己,一開始是從事線上虛 擬股市遊戲,閆若涵因參加錢潮數位公司招募人才會,而與 魏曜笙及自稱「陳元明」的魏梓安有所認識。
㈣證人即曾擔任汶箂資本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的魏漢毅,於偵訊 時供稱:魏曜笙曾於98年7 月初請我拿身分證去101 大樓內 的公司,我不清楚該公司名稱,魏曜笙有請我在一些中、英 文件上簽名,其後辦理印章變更事宜則由鄒慶芳負責聯繫, 跟鄒慶芳都約在華南銀行的外面,我個人並沒有投資汶箂資 本公司、汶箂投資公司等語(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㈠第84
頁、98年度他字第7514號卷第228-229 頁、本院另案卷㈡第 176-178 頁)。而汶萊皇家基金公司申請投資汶箂資本公司 500 萬元,已於98年5 月5 、19、25日匯入結售相當於新台 幣500 萬元等值的外幣等情,這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8 年6 月3 日函文在卷可證(調查卷㈠第163 頁)。依汶箂資 本公司於98年6 月16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法人股東、准 予汶萊皇家基金公司受讓汶萊投資公司持有汶萊資本公司股 份50萬股等事宜,該申請書上關於「公司登記相關聯絡人」 欄位載明為「魏曜笙」字樣,亦有變更登記申請書在卷可稽 (調查卷㈠第162 頁)。綜此,汶箂資本公司辦理更名登記 後,即由魏曜笙擔任負責人,其後並由魏曜笙安排魏漢毅擔 任汶箂資本公司負責人,且汶萊皇家基金公司申請投資汶箂 資本公司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事宜,也均由魏曜笙所負責 ,顯見魏曜笙確有參與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汶箂資本公司的 日常運作事宜。
㈤證人即共犯張聰德業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稱:「(問:陸 台公司何時委託你簽署本件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證明書?) 一般是在香港公司成立後,大概是7 天就需要辦理開戶,成 立後一般不會超過1 個月即會出具證明……一般這樣境外的 公司需要開戶的話,不管是在臺灣或是香港,在本地的公司 需要一個公正的第三者來證明這個公司存在是成立的,在臺 灣或香港開戶都需要證明,本案因為這是臺灣人成立的…… (問:在本件華南基金託管公司之證明書簽署過程中,就承 律萍提供給你的資料中,曾否對其內容感覺質疑?)主要就 是針對他的資本額比較高,感到比較奇怪,與一般的台商比 較是不太一樣,設立之後作為控股關係,資本額不應該太高 ,但香港政府收取的規費只要當事人認為合理,即使登記資 本額上千億都沒有問題。(問:該公司名稱係華南基金託管 有限公司,就你所知與華南銀行有何關係?)我不知道,因 為同名的公司很多,只要在香港註冊處沒有相同的名稱都是 可以成立的,至於華南是指大陸的或是臺灣的華南銀行並與 華南基金託管公司有無關係,是不能劃上等號的。(問:上 開所稱控股關係,是否係指臺灣的公司或個人去香港設立該 華南基金託管有限公司?)一般設立香港公司很多都是為了 與大陸公司合作或是作境外貿易,所以基本上有控股的關係 存在。控股關係所指是登記為魏曜笙跟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背 後的股東及董事。(問:如何知悉魏曜笙是該華南基金託管 有限公司背後的股東及董事?有無看過資料?)香港公司會 有一個股東名冊及董事名冊,我是在出具證明書上的董事欄 位上有看到魏曜笙是華南基金託管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華
南基金託管公司是陸台公司成立的,設立的過程中會要求當 事人出具董事及股東資料,才能向香港政府登記成立公司, 設立完後陸台公司把公司基本資料、董事名稱及資本額會打 成一份證明書,要求我簽字……(問:你剛才說你認為魏曜 笙是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股東或董事,是承律萍提供資料給 你,由你作成證明書?)是……(提示98年他字7514卷110 至112 頁華南基金託管公司於香港設立登記之證明書,問: 這上面並沒有寫任何魏曜笙的名字,上面所寫董事為鍾怡枝 ,有何意見?)證明書是這份沒有錯,上面確實沒有魏曜笙 的名字,因為就承律萍跟我聯繫的過程中,講的都是魏曜笙 的名字,意思是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當事人,有些公司在設 立登記的人並不是真正操作的人,包含聯繫或是洽談可能都 不是登記人所聯繫,故我理解上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真正的負 責人應該是魏曜笙」等語(本院另案卷㈡第277-279 頁)。 綜此,由受託出具華南基金託管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證明的 張聰德會計師的證詞,顯示華南基金託管公司雖登記鍾怡枝 為名義上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則為魏曜笙。
㈥證人即共犯鍾怡枝於本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稱:我不認識魏梓 安,也不認識陳元明或魏凱文,是因案外人即代書「蔡國文 」與羅睿弘間有借貸關係,我因為幫「蔡國文」擔保,該借 貸關係轉嫁成我與羅睿弘間的問題,當時旁人都稱呼「蔡國 文」為Kevin ,我經由「蔡國文」介紹而認識魏曜笙,魏曜 笙知道我在打官司,說會幫我打官司,但說他當時被限制出 境,需要我幫他去香港開戶及設立公司,他即會幫我處理官 司,後來我應魏曜笙的要求,辦理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 基金託管公司的設立、申辦帳戶及簽署空白取款條等情事, 魏曜笙也說他找到適合的人選後會更換負責人,我想他會幫 忙把官司處理好,所以沒有多過問什麼,我前往香港辦完公 司設立登記後,魏曜笙於98年5 月6 日要求我在101 大樓37 樓內,辦理華南基金託管公司在聯邦商業銀行開立OBU 帳戶 的事宜,並要求我在空白取款條上簽名,5 月11日又要我前 往香港說明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與華南銀行關係一事,魏曜笙 在電話中說公司在香港的華南銀行帳戶被凍結了,要我與鄒 慶芳去香港處理,魏曜笙也曾傳真授權書給我,要求我在授 權書上簽名,至於該授權書是否表示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臺灣 辦事處授權鄒慶芳為該公司的代表人一事,我已經不記得等 語(本院另案卷㈢第121-125 頁)。而共犯鄒慶芳於本院另 案審理時也供稱:我與鍾怡枝去香港那次,一開始是魏梓安 打電話拜託我要幫他,要我幫他平安帶回鍾怡枝,我就陪同 鍾怡枝去,當天早上從臺北飛去,當時要去香港之前,魏曜
笙交給我1 份投審會的資料,要我帶著去香港,魏曜笙說因 為香港華南銀行認為華南基金託管公司、汶萊皇家基金公司 涉嫌洗錢,說我只要把這個文件給華南銀行看過後,他們就 清楚了等語(本院另案卷㈡第125 頁);證人鄒慶芳於104 年6 月16日在本院審理時證述的情節(本院卷㈠第148-149 頁),也與前述供稱大致相符。又共犯鍾怡枝確實因為涉犯 詐欺罪嫌,遭案外人羅睿弘提起告訴,該案已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1月3 日以97年度偵字第12082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這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98年偵字第2812號卷㈡第304-305 頁)。依該不起訴處分書 所載:「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梓安……自稱為『蔡國文』 代書,向告訴人羅睿弘誆稱可代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 但必須貸與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予被告鍾怡枝,詎料被告 鍾怡枝借得50萬元後,被告魏梓安、鍾怡枝即不見面。因認 被告鍾怡枝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等內容, 足資佐證鍾怡枝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有關認識魏曜笙、自 稱「蔡國文」的魏梓安,以及受魏曜笙指示前往香港辦理汶 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設立、申辦帳戶及簽 署空白取款條等情節,堪以採信。據此,顯見鍾怡枝雖為汶 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名義上負責人,實際 上是由魏曜笙以幫忙擺平官司為由,指示鍾怡枝前往香港辦 理開戶事宜;其後,因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與華南銀行名稱混 淆的問題,也由魏曜笙指示鍾怡枝與鄒慶芳前往說明;而關 於華南基金託管公司在聯邦商業銀行開立OBU 帳戶一事,也 由魏曜笙指示鍾怡枝所為,鍾怡枝所填該公司的空白取款條 ,已交由魏曜笙。
㈦綜合前述說明,魏曜笙自始對外佯稱為「魏曜晟」,為「汶 萊皇家家族集團」關係企業的總裁,包括:汶箂資本公司、 汶箂投資公司、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錢 潮數位公司等公司,均由魏曜笙擔任實際負責人,其後始以 更名後的魏曜笙對外介紹自己,並刻意以「汶箂」、「汶萊 」字眼的差異,以及並非事實的「18歲賺到一億:魏文傑和 他不可思議的賺錢故事」等事宜誤導他人,且前述公司所在 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37樓的辦公處所,也為魏曜笙 所承租,調查局人員在該處所查扣的相關物品,大都為魏曜 笙所有。
二、閆若涵等36名投資人確有投資如附表四「投資明細彙總表」 所示新台幣4,348 萬2,663 元的款項,購買所謂的「FSO 基 金」或「生質能源基金」等基金,但這些投資款最後大多匯 回國內,進入所謂「汶萊皇家家族集團」的關係企業及其關
係人的帳戶內,並沒有投資於有關「環保林」公司基金的情 事:
㈠閆若涵等36名投資人有匯款進入汶箂資本公司、華南基金託 管公司等帳戶,購買所謂的「FSO 基金」或「生質能源基金 」,金額總計新台幣4,348 萬2,663 元,投資款項流程、匯 款證明、詳細投資金額等情,均詳如附表四「汶萊皇家基金 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投資款項流程 圖之投資人最初投資款流向明細彙總表」、「汶萊皇家基金 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最終流向明細彙總表」、「投資明細彙 總表」所示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投資人閆若涵、余蘭桂於 偵訊及本院另案審理時證述屬實,與證人楊嘉福、張簡維平 於偵訊時證述內容相符,且有如附表四「汶萊皇家基金公司 投資款項流程圖之證據清單」所示的匯款單、匯款憑證、客 戶存提查詢紀錄表、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現金支出 傳票、交易明細表、匯兌備忘錄、匯入匯款通知書、中央銀 行函覆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明細表、存款單、代收入傳 票、各銀行提供的帳戶開戶及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等件在 卷可稽,被告魏梓安對於如附表四所示各項資金流向等事實 也都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投資人郭志恆業於偵訊時證稱:98年5 月底在一個朋 友聚會的場合碰見余蘭桂,她向我提及有一檔「FSO 基金」 ,說該基金保證獲利6 %,還有分紅,華南基金託管公司是 國內華南金控公司的關係企業,並提供基金介紹說明書給我 ,我因為有保本又有機會分紅,覺得沒有風險,遂投資1 萬 美元等語(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㈡第170-171 頁)。依證 人郭志恆所提供「FSO GREEN EARTH FUND基金商品說明」的 書面資料(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㈡第173-175 頁),確實 載明:「基金註冊地:香港;基金總類:股權式私募基金; 發行機構:汶萊皇家基金有限公司;保管機構:華南基金託 管有限公司;基金幣別;美金;閉鎖期:1 年;配息股份: 季配(3.6.9.12月份)……最低申購金額:10,000美元…… 100 %保證本金;香港辦公處:香港島中環干諾道中41號15 樓(盈置大廈);臺北辦公室;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37樓(臺北101 金融大樓)」等字樣;另外,關於FSO 基 金的簡介,載明:「FSO 於1995年為馬來西亞首間獲膠合板 製造ISO90001:2000品質管理體系認證之公司,FSO 亦為首 間馬來西亞私人管理公司及砂越唯一一間公司獲頒馬來西亞 木材認證委員會林木管理認證,本公司於2008年6 月25日完 成馬來西亞、蓋亞那、紐西蘭及中國之木材及林木相關業務 進行集團重組,並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獲豁免有限公司」;
至於在「關於我們」的欄位中並載明:「汶萊皇家家族集團 成立於西元1997年今年在組織架構重整……5 本集團資產現 值超過110 億美元……旗下有四個主要事業體,分別為汶萊 資本銀行(The Brunei Capital Banking)……汶萊皇家基 金公司(The Brunei Royal Fund Ltd )……」;「集團簡 介」欄位中也提及:「汶萊皇家基金有限公司」、「汶萊皇 家控股有限公司」、「汶萊資本銀行等公司」等字樣。又由 調查局人員自臺北市○○路0 段0 號37樓辦公處所查扣的電 腦中,所下載列印汶萊皇家基金公司的派息單、道歉函、對 帳單及華南皇家保管公司保管通知書等資料(本院另案電磁 紀錄紙本卷第133-157 頁),亦可見營業址設於臺北市○○ 路0 段0 號37樓的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向 郭志恆等投資人所募集的基金,即為上述的「FSO 基金」。 另外投資人閆若涵與周巧芝(98年他字第7514號卷第57-93 頁)、楊嘉福(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㈠第105-106 頁)、 柯淑娥、謝可真、林唐寶琴、林溱芸、余蘭美與孫桂珠等人 (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㈡第67-125、141-161 、240-259 頁)所提出的基金憑證、汶皇家基金公司認購申請表格的資 料中,其中英文基金憑證上載明有關汶萊皇家基金的「The Brunei Royal Fund 」英文字樣,認購申請表格則載明:「 9.基金說明書……( 1)管理公司:汶萊皇家基金有限公司… …保管公司:汶萊基金託管有限公司……(14)我們保證本 特定私募股權式投資組合的利潤年息6 %及/ 或擔保認購者 所投資的金額不受損失」等字樣,即與前述郭志恆所提供「 FSO GREEN EARTH FUND基金商品說明」的書面資料所載內容 相符。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閆若涵等36 名投資人匯款進入汶箂資本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等帳戶 所希望購買的「FSO 基金」,即為與「FSO 於1995年為馬來 西亞首間獲膠合板製造ISO90001:2000品質管理體系認證之 公司」有關的基金。
㈢由附表四「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之投資人最初 投資款流向明細彙總表」所示的記載,顯見閆若涵等36名投 資人實際匯款或交付現金的投資款計為4,250 萬元7,663 元 ,與全部投資款4,348 萬2,663 元的差額97萬5,000 元部分 ,實為原應給付閆若涵的薪水及業務獎金。而由附表四「汶 萊皇家基金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投 資款項流程圖最終流向明細彙總表」所示的記載,顯見閆若 涵等36名投資人投資匯入華南基金託管公司在香港華南銀行 、恆生銀行、聯邦商業銀行OBU 帳戶及汶萊皇家基金公司在 香港華南銀行帳戶的款項,最後大都匯回國內「汶萊皇家家
族集團」的關係企業與相關人士的帳戶內,款項計為4,266 萬685 元。又依中央銀行98年9 月16日函文所檢附的外匯收 入歸戶彙總表(調查卷㈠第169-179 頁),顯示98年1 月1 日至同年8 月31日匯入汶箂資本公司的款項(匯款人為汶萊 皇家基金公司),約為109 萬1,800 美元(彙總表雖載明為 218 萬3,599 美元,但因國外美元匯回國內外幣帳戶,再結 匯為新台幣時,有重複計算的問題,故實際金額僅約為109 萬1,800 美元),而匯出款項僅為90美元,顯見汶萊皇家基 金公司在香港設立帳戶接受投資人匯入款項後,絕大多數匯 回國內銀行的帳戶。綜此,由如附表四「汶萊皇家基金公司 投資款項流程圖」、「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之 投資人最初投資款流向明細彙總表」及「汶萊皇家基金公司 投資款項流程圖最終流向明細彙總表」所示,閆若涵等36名 投資人投資的款項,大部分款項最後都匯回國內所謂「汶萊 皇家家族集團」關係企業及其關係人的帳戶中,即無從投資 於所謂「環保林」之馬來西亞公司的情事。
㈣查證人黃棋鈿為案外人黃雨嫻之弟,案外人黃雨嫻為魏曜笙 的女友,這是魏曜笙所不爭執的。而由如附表四「汶萊皇家 基金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所示的記載,閆若涵等36名投資 人匯款進入汶箂資本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等帳戶後,有 不少款項是由魏曜笙、鄒慶芳、魏梓安、黃棋鈿、黃雨嫻等 人所領取,這有如附表四「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投資款項流程 圖之證據清單」所示取款單、現金支出傳票、大額通貨交易 資料在卷可證。又由如附表四「起訴書所載洗錢流向圖」所 示匯入華南銀行世貿分行汶箂資本公司帳戶的款項,其中最 後210 萬元是由魏曜笙指示其前女友黃秀禎領取花用等情, 也已經證人黃秀禎於偵訊時證述屬實(詳下述說明)。另證 人黃棋鈿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我曾於97、98年間將金融 帳戶交付魏梓安,並依魏梓安指示於98年6 月8 日自汶箂投 資公司、汶箂資本公司於聯邦銀行和平分行帳戶,分別提領 130 萬元、50萬元等語(本院另案卷㈢第77頁);證人黃棋 鈿於104 年7 月3 日在本院審理時也證稱:我確實曾自前述 帳戶提領130 萬元、50萬元,是魏梓安叫我提領的,當時是 魏梓安向我借用該帳戶,我在調查局的供述都是實在等語( 本院卷㈠第207 、209 、213 頁)。再證人鄒慶芳也於偵訊 時供稱:我在安泰銀行民權分行的帳戶,曾於98年5 月間借 給魏曜笙使用,沒多久魏曜笙就要我去查錢有沒有進來,並 叫我提領現金,我親自至銀行櫃檯領取後,就回101 大樓辦 公室並把錢交給魏曜笙等語(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第58頁 ),而魏曜笙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也坦承有向鄒慶芳借用帳戶
,以供閆若涵的友人匯款進來等情(本院另案卷㈢第117 頁 )。綜此,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閆若涵等36名 投資人的投資款,最後大多匯回國內「汶萊皇家家族集團」 關係企業及其關係人的帳戶,供魏曜笙所主導的「汶萊皇家 家族集團」關係企業或其指示的自然人領取花用。 ㈤綜上所述,閆若涵等36名投資人雖有投資如附表四「投資明 細彙總表」所示新台幣4,348 萬2,663 元的款項,以購買所 謂的「FSO 基金」或「生質能源基金」等基金,但這些投資 款最後大多匯回國內「汶萊皇家家族集團」關係企業及其關 係人的帳戶,供魏曜笙所主導的「汶萊皇家家族集團」關係 企業或他所指示的自然人領取花用,並沒有投資於基金憑證 、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認購申請表格所載有關「環保林」公司 的基金的情況。
三、共犯魏曜笙、被告魏梓安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以 詐騙手法,使閆若涵等36名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購買根本 不存在、所謂的「FSO 基金」或「生質能源基金」等投資名 目的「基金」:
㈠由告訴人閆若涵所提出以英文書寫的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股東 名冊中(98年他字第7514號卷第112 頁),載明公司董事為 :「Lin , MING-CHEN 」(按:從其譯音來看,與當時的華 南銀行董事長「林明成」譯音相同)、聯絡地址為:No38, Sec .1,Chongqing S .Rd . , Zhongzheng Dist . ,Taipei City 100 Taiwan (按:應是指華南銀行總行「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而證人即負責簽發證明書的會計 師張聰德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沒有看過這文件,陸台公 司交給我簽發證明書時,並沒有附上這個文件等語(本院另 案卷㈡第277 頁)。又針對臺北地檢署函詢華南基金託管公 司、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是否為華南銀行關係企業一事,華南 銀行已回覆表示:這2 家公司並非華南銀行的關係企業,華 南銀行也未受該2 家公司委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且華 南銀行董事長林明成並非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股東,亦未曾 投資該公司等情,這有華南銀行99年7 月6 日函文在卷可證 (98年偵緝字第2812號卷㈡第217-218 頁)。另以何志明律 師名義於98年5 月12日所出具的「香港卓黃紀律師事務所法 律意見書」文件(98年他字第8435號卷第2 頁,內容為:致 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董事會,說明依香港「銀行業條例」有關 信託公司註冊登記事宜),乃屬於偽造之情,也已經證人何 志明於警詢時證述屬實(98年他字第8435號卷第153-154 頁 ),他並提出香港警務處口供報告(98年他字第8435號卷第 30、31頁)、98年5 月間卓黃紀律師事務所使用的信紙範例
(本院另案卷㈢第40-45 頁)等件為證。再者,證人即提出 該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股東名冊、香港卓黃紀律師事務所法律 意見書的閆若涵,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已證稱:「(問:就你 所知,FSO 基金之通路商有何人?)北部部分有男子黃文廷 、英文名字為Andy,另一女性趙之翎、英文名字為Lilian; 南部部分為李詩信David 、余蘭桂……(問:妳印象中,余 蘭桂曾否要求公司提出證實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真實性之相關 文件?)應該有,不只余蘭桂,應該是余蘭桂、李詩信都有 要求。(問:後來公司有無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給上開通路商 ?)有,就是我附給檢察官的……有香港何志明會計師、香 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臺灣張聰德會計師之相關文件及 一張載有華南託管銀行董事長林明成持股名冊之文件……( 提示閆若涵刑事告訴狀告證16至19,問:系爭證明文件如何 取得?)……安侯建業會計師、卓黃紀律師事務所及華南銀 行持股名冊3 份,也是我跟魏曜笙他們要很久,魏曜笙說這 些文件是沒有一家公司會外流,魏曜笙覺得會要這些東西的 人是一點專業都沒有的人才這樣做,我也是陸續要求了1 個 月,當時魏曜笙說申請這些東西1 份要20萬元,魏曜笙要求 我支付此申請費用,所以魏曜笙認為我積欠了他很多錢。他 們會利用我下班時把這3 份文件放在我辦公桌上,通常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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