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甫於95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鄭張秀敏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其攸關一國政治良窳 甚鉅,而賄選為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 之主要根源,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急速變遷,民眾 法治觀念尚待加強,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積 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並籲請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 賄選,詎被告鄭張秀敏為求使其先生鄭東榮及被告鄭秀麗為 使友人鄭東榮得以當選,未循正常方式助選,竟交付賄賂而 為候選人鄭東榮賄選之行為,已使表徵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 運作產生影響,而被告傅惠珍為選民,竟收受上開賄款,亦 妨害選舉之公正性,所為均有不該,本不宜輕恕,惟被告傅 惠珍自始即坦認犯行,被告鄭秀麗雖亦於警詢時即坦認犯行 ,惟對於共犯鄭張秀敏仍有意迴護,嗣於偵訊後段始幡然悔 悟,而供出上情,堪見其等2 人確有悔意,被告鄭張秀敏犯 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並考量本件被告鄭張秀敏、鄭秀麗 、傅惠珍所涉及賄選之規模、影響層面及其等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鄭張秀敏求處有期徒 刑5 年尚屬略重,爰分別就被告鄭張秀敏、鄭秀麗、傅惠珍 量處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傅惠珍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本件被告鄭秀麗、傅惠珍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 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復又先後坦承所犯,尚見悔意,信 經此次刑事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鄭秀麗、傅惠珍前開所宣告 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鄭秀麗、傅惠珍各 緩刑4 年及2 年。惟由被告鄭秀麗違反本案之情節,足見其 欠缺守法信念,為重建被告鄭秀麗之正確法治觀念,並牢記 本案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鄭秀 麗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20萬元,用啟自新,並 觀後效。
㈥再者,被告鄭張秀敏、鄭秀麗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罪,以及被告傅惠珍所犯刑法第143 條之有投票 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既均經 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自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 3 條第3 項、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分別就被告鄭張秀敏
、鄭秀麗、傅惠珍併予宣告其等褫奪公權如主文第1 至3 項 所載。至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刑法第 74條第5 項亦定有明文,是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之宣 告,附此說明之。
四、末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 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 項 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 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為沒收或追徵其價 額之從刑宣告,不得再依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沒收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72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扣案 之5,000 元係被告鄭張秀敏、鄭秀麗所交付給傅惠珍之賄款 ,業據被告傅惠珍供明在卷,係屬已交付之賄賂,應於被告 傅惠珍所犯投票受賄犯行中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被告鄭張秀 敏所有之現金45,000 元、聯絡本2 本、坪林鄉鄉親茶號台1 本、大林里登記聯絡單1 張、投票通知單8 張等物,現金部 分為被告鄭張秀敏零用之款項,其餘為協助被告鄭東榮拜票 之用,業經被告鄭張秀敏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99年度選偵 字第19號卷一第53至54頁),均無證據證明係預備或用以供 本案犯罪所用,亦非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被告鄭東榮所有之現金10,000元、紅包袋1 個、 法務部調查局通知書1 張、錄音筆1 支及被告蘇文松所有之 投票通知單6 張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均非被告 鄭張秀敏、鄭秀麗、傅惠珍所有,且非違禁物,亦均不予宣 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鄭東榮係新北市坪林區大林里里長候選 人,被告蘇文松經營址設新北市坪林區大林村九芎林9 號之 清境茶行,為替鄭東榮助選,其等與被告鄭張秀敏、鄭秀麗 共同基於對該次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 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蘇文松於99年11月25日上 午9 時16分,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傅惠珍 聯繫,拜託被告傅惠珍於星期六(即99年11月27日)投票日 務必至清境茶行拿取投票通知單,隨即於同日上午9 時18分 許,以電話告知被告鄭張秀敏有關被告傅惠珍電話及與之聯 繫情形,而後被告鄭秀麗及被告鄭東榮於同日上午10時58分 ,在清境茶行內,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蘇文 松,表示鄭東榮欲親自拜訪被告傅惠珍拉票之情,被告蘇文
松立即於同日上午11時2 分,以電話聯繫被告傅惠珍表明欲 偕同被告鄭東榮親自前往拜票,然被告傅惠珍因故婉拒,被 告蘇文松即於同日12時6 分以電話回覆被告鄭東榮有關聯絡 被告傅惠珍之情形。嗣被告鄭張秀敏於99年11月27日(即投 票日)上午某時,在清境茶行內,先將現金5,000 元賄賂交 付予被告鄭秀麗,進而要求轉交被告傅惠珍,約其投票予被 告鄭東榮。被告蘇文松又於同日上午11時27 分 ,以電話聯 繫被告鄭張秀敏表示伊與被告鄭秀麗在清境茶行等待傅惠珍 前來。其後,被告蘇文松、鄭秀麗受囑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 許,在清境茶行,再次向被告傅惠珍請託投票予鄭東榮,並 由被告鄭秀麗在清境茶行前,交付上開賄賂與被告傅惠珍, 約定投票與被告鄭東榮。因認被告蘇文松、鄭東榮均共同涉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 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鄭東榮、蘇文松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 行使罪嫌,無非係以:㈠共同被告鄭張秀敏、鄭秀麗、傅惠 珍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通訊監察譯文;㈢被告傅 惠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 證資料M2U00033.MPG檔案擷取畫面2 張、照片4 張及扣案之 現金5,000 元等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鄭東榮、蘇文松均 否認涉有上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罪;被告鄭東榮辯稱:伊對其妻鄭張秀敏是否 有賄選的事完全不知情,也不能決定,伊並無買票之行為等 語;被告蘇文松則辯稱:其當時是受鄭東榮的拜託而與傅惠 珍聯絡,原本是將傅惠珍的電話交給鄭東榮,再轉交給鄭張 秀敏,請對方自己去聯絡,但隔天鄭東榮說因為與傅惠珍不 熟,所以拜託其與傅惠珍聯絡要親自前往拜訪的事情,但傅 惠珍表示小孩子生病不方便,所以其是打電話請傅惠珍選舉 當天要記得來清境茶行拿投票通知單,所以選前並沒有與傅 惠珍碰面。99年11月27日當天約早上7 點就從清境茶行前往 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大林里鶯子瀨6 之1 號之工廠,再去投票 ,因為店裡有客人,大概是當天將近上午11點回到清境茶行 ,而傅惠珍到店裡拿投票通知單時,其只有跟傅惠珍打個招 呼而已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鄭秀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有跟鄭東榮說 過蘇文松的的戶口裡面有傅惠珍這個投票人,99年11月26日 晚上其與蘇文松有住在清境茶行,但隔天早上8 時5 分起床 時,蘇文松就已經去山上工廠那邊,不在清境茶行了。其剛 開門時先打掃,這時鄭張秀敏就走進來清境茶行,並問傅惠 珍會不會來,並交給其5,000 元,說「這個拜託妳,如果傅 惠珍來,把錢給傅惠珍,拜託拜託」,其原本不知道鄭張秀 敏會來,當天沒有跟鄭東榮有所接觸,鄭張秀敏交5,000 元 時,也沒有提到是鄭東榮要求這麼做的。當天蘇文松約是在 上午10點多時回到清境茶行與客人在店裡泡茶,傅惠珍到清 境茶行時,蘇文松是在茶行裡,當時店裡還有其他客人,傅 惠珍進來店裡的時候,蘇文松有請傅惠珍喝茶,還有請傅惠 珍幫忙,但傅惠珍說要在車上帶小孩,其就把投票通知單拿 去車上給傅惠珍,並在店外之車子旁把早上拿到的5,000 元 給傅惠珍。其並沒有把在早上8 點多從鄭張秀敏那裡拿到 5,000 元的事告訴蘇文松,因為沒有時間,也沒有機會,而 且蘇文松之前幫人助選,有被人誤解A 錢,所以蘇文松有說 從此以後不要再碰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至62頁),核與 其於偵訊時證稱:在被告鄭張秀敏交付5,000 元時,並沒有 說是鄭東榮要求這麼做的,且其先生真的不知道這件事等語 相符,有該次偵訊光碟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7 5 至276 頁)。並有證人傅惠珍於本院之證述:當初因為坪 林的福利比較好,小孩子長大要去讀書,戶口原本是要寄在 阿伯家,但是因為房子還在建,所以先放在蘇文松家,如果 有寄到戶籍地的東西,像是換駕照、行照或罰單,蘇文松和 鄭秀麗會通知伊或是轉寄,因為這次大林里里長選舉的事,
有接到兩、三次蘇文松打來的電話,說選舉要到了,拜託伊 投票,因為阿伯姓鄭,之前就是說,如果戶口寄在那邊,就 是投給姓鄭的人,蘇文松說「拜託拜託」,就是叫伊去投票 給姓鄭的。99年11月27日當天,伊並沒有和蘇文松或鄭秀麗 約定何時到清境茶行,但鄭秀麗有打電話問伊什麼時候要去 拿投票單,伊說中午以前會和叔叔去拿,當天是中午不到12 點左右到清境茶行,先去拿投票通知單,並那邊在等叔叔, 因為小朋友在車上、不肯下車,所以就在車上陪小朋友,之 後鄭秀麗帶餅乾和玩具來給小朋友玩,伊就跟小朋友下車在 車子旁邊玩和吃餅乾,但沒有進去清境茶行,鄭秀麗有說「 拜託拜託」就走了;之後鄭秀麗又走過來,說這次真的要拜 託,然後要拿錢塞給伊,伊跟鄭秀麗說這樣不好,鄭秀麗說 「真的要拜託」,因為想說突然這樣,就說「不好不好」, 但還是有收下,順手放在口袋裡面,當時去清境茶行時,蘇 文松在茶行裡面跟朋友泡茶,並跟伊說「拜託拜託,投給姓 鄭的」,選前只有印象接過蘇文松的電話,鄭東榮有沒有打 就沒有印象,鄭張秀敏應該沒有打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 至52頁),是依據證人鄭秀麗所證,被告蘇文松對於99年11 月27日上午8 時許,被告鄭秀麗有在清境茶行收受被告鄭張 秀敏所交付賄款乙事並不知情,且被告蘇文松斯時並不在清 境茶行,又被告鄭張秀敏交付該筆賄款時,亦未提及要向被 告傅惠珍賄賂乙事係被告鄭東榮所決定等語,尚無從僅執被 告鄭東榮與鄭張秀敏、被告蘇文松與鄭秀麗間之夫妻關係, 即率爾推認被告鄭東榮、蘇文松必有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 且證人即本件收受賄賂之傅惠珍亦指證被告鄭秀麗交付賄賂 之時,是在清境茶行外,當時被告蘇文松是在店內與客人泡 茶,並未在場,是難認被告鄭東榮、蘇文松有何本案賄選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情節。
㈡再依卷附被告蘇文松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蘇文松在受監聽期間係於99年11月23 日上午9 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鄭張秀敏告知於前日有 交給被告鄭東榮1 張電話,請被告鄭張秀敏記得聯絡,及於 99 年11 月25日上午9 時16分撥打電話給被告傅惠珍,要其 於投票日當天先來清境茶行拿取投票通知單後,隨即於當日 上午9 時18分告知被告鄭張秀敏上開聯繫之情形,又於當日 上午10時58分,接獲被告鄭東榮表示希望親自前去拜訪被告 傅惠珍之電話後,再於當日上午11時02分許,撥打電話給被 告傅惠珍轉達有里長候選人希望前去拜訪乙事,經被告傅惠 珍回復因其小孩住院在醫院,就等投票日再去拿投票通知單 後,被告蘇文松隨即轉知被告鄭東榮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99年度選偵字第19號卷 一第92至100 頁),然依該等通聯內容觀之,均是被告蘇文 松與被告鄭東榮、鄭張秀敏討論該次選舉向被告傅惠珍拉票 、拜票之相關事宜,另依該門號於99年11月27日即如附表編 號7 、8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雖被告蘇文松於該日中 午12時34分、下午1 時39分曾撥打電話給被告鄭張秀敏,分 別表示因為傅惠珍中午才會到,其與鄭秀麗在等傅惠珍,及 傅惠珍有向鄭秀麗表示有人說要投給另名候選人,而提醒鄭 張秀敏趕快催票之通聯(見上開偵查卷第101 至102 頁), 然依該等通聯內容仍無足認被告蘇文松、鄭東榮有與被告鄭 張秀敏、鄭秀麗共同買票乙事,自難以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做 為認定被告鄭東榮與蘇文松有上開犯行之依據。五、綜上所述,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鄭東榮、蘇文松賄選部分 ,依據公訴人所引證據均不足以認定與被告鄭東榮、蘇文松 有關而證明其等涉有賄選犯行,此外,卷內並查無任何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鄭東榮、蘇文松對於本案發送賄款之事知悉 、參與之確證,則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鄭東榮 、蘇文松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而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復 查無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鄭東榮、蘇文松有何前揭犯行 ,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上說明,自應諭知被告鄭東榮 、蘇文松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5 項前段、第111 條第1 項、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3 條第1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7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仕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林佑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
┌───┬───────┬─────────┬────────────────────────┬───┐
│編號 │ 通話時間 │通話主體(發話方→│ 監聽內容 │備註 │
│ │ │受話方,以下註明「│ │ │
│ │ │A」者為受監察電話 │ │ │
│ │ │) │ │ │
├───┼───────┼─────────┼────────────────────────┼───┤
│ 一 │99年11月23日 │A:蘇文松(0000000│B:喂 │ │
│ │上午9點10分 │982 )→B:鄭張秀 │A:老阿媽,我昨天有拿一個那個給你老頭,你有拿到 │ │
│ │ │敏(0000000000) │ 嗎 │ │
│ │ │ │B:沒有勒 │ │
│ │ │ │A:你在哪 │ │
│ │ │ │B:我在外面 │ │
│ │ │ │A:在台北還是在坪林 │ │
│ │ │ │B:台北 │ │
│ │ │ │A:我昨天有拿一張電話給你們老頭,他也沒拿給你 │ │
│ │ │ │B:他又沒跟我講,很重要嗎 │ │
│ │ │ │A:對拉,我要叫你聯絡 │ │
│ │ │ │B:這樣喔,好啦 │ │
│ │ │ │A:你哪時回來 │ │
│ │ │ │B:中午拉 │ │
│ │ │ │A:這樣不用,等一下我過去店裡,我叫秀麗打電話給 │ │
│ │ │ │ 你,你電話寫起來跟他們連絡然後繞過去,然後你 │ │
│ │ │ │ 繞過去看怎麼樣回來再跟我講就好 │ │
│ │ │ │B:好 │ │
├───┼───────┼─────────┼────────────────────────┼───┤
│ 二 │99年11月25日 │A:蘇文松(0000000│B:你好 │ │
│ │上午9點16分 │982)→B:傅惠珍(│A:喂,傅惠珍 │ │
│ │ │0000000000) │B:恩 │ │
│ │ │ │A:我坪林這邊蘇文松啦 │ │
│ │ │ │B:嗯嗯 │ │
│ │ │ │A:就是妳戶口在我這邊啦 │ │
│ │ │ │B:恩 │ │
│ │ │ │A:我是想說,你禮拜六要回來投票勒 │ │
│ │ │ │B:對阿,我知道阿 │ │
│ │ │ │A:有沒有人跟你講 │ │
│ │ │ │B:我會回去啦 │ │
│ │ │ │A:那有沒有人跟你說要選給誰 │ │
│ │ │ │B:恩,呵呵,恩..我回去自己看吧 │ │
│ │ │ │A:我是說村長勒、里長 │ │
│ │ │ │B:里長啦,對啊 │ │
│ │ │ │A:源仔他們沒跟你講嗎 │ │
│ │ │ │B:源仔是誰啊 │ │
│ │ │ │A:鄭弘源 │ │
│ │ │ │B:喔,他是跟我說要投票啦 │ │
│ │ │ │A:投票他有沒有說叫妳來哪裡 │ │
│ │ │ │B:沒有啊,反正我自己到時候回去的時候再看啊 │ │
│ │ │ │A:沒有,你現在是在哪裡上班 │ │
│ │ │ │B:我一樣在深坑啊 │ │
│ │ │ │A:我知道,我是說你上班的地方在深坑哪裡 │ │
│ │ │ │B:一樣在深坑而已啊 │ │
│ │ │ │A:深坑哪裡 │ │
│ │ │ │B:在深坑國小這邊啊 │ │
│ │ │ │A:埔新街喔 │ │
│ │ │ │B:不是,我這邊是文化街 │ │
│ │ │ │A:文化街喔,我是想說禮拜六你投票前先來我店裡這 │ │
│ │ │ │ 邊 │ │
│ │ │ │B:喔,是喔 │ │
│ │ │ │A:因為你投票要來店裡這邊嘛,先來喝個茶拿那個投 │ │
│ │ │ │ 票單啊 │ │
│ │ │ │B:對喔,我還要去妳那邊拿勒 │ │
│ │ │ │A:對,所以你禮拜六來我這邊 │ │
│ │ │ │B:好啊 │ │
│ │ │ │A:那個可能會有候選人打電話拜託你吧 │ │
│ │ │ │B:喔,好啊 │ │
│ │ │ │A:那你就禮拜六過來 │ │
│ │ │ │B:好,掰 │ │
├───┼───────┼─────────┼────────────────────────┼───┤
│三 │99年11月25日 │A:蘇文松(0000000│A:老阿媽,傅惠珍電話0916 │ │
│ │上午9點18分 │982)→B:鄭張秀敏│B:我寫一下喔 │ │
│ │ │(0000000000) │A:恩 │ │
│ │ │ │B:來 │ │
│ │ │ │A:0000000000 │ │
│ │ │ │B:傅惠珍喔,他回來我叫他過去你那邊去好不好 │ │
│ │ │ │A:我剛剛有跟他通過電話了,我有跟他說禮拜六一定 │ │
│ │ │ │ 要來投票,他說他知道,投票以前你繞來我這邊拿 │ │
│ │ │ │ 投票通知單 │ │
│ │ │ │B:喔,你有問他有人去嗎 │ │
│ │ │ │A:沒有啦,我怎麼這樣問他 │ │
│ │ │ │A:你就跟他說妳丈夫是吳東榮啊 │ │
│ │ │ │B:好 │ │
│ │ │ │A:恩,這樣你就那個了 │ │
│ │ │ │B:謝謝啦 │ │
│ │ │ │A:我有跟他說禮拜六過來我這邊拿投票單,不然他工 │ │
│ │ │ │ 作在埔新街,你跟他問住址,你看是要繞過去還是 │ │
│ │ │ │ 怎麼樣 │ │
│ │ │ │B:好,謝謝 │ │
│ │ │ │ │ │
├───┼───────┼─────────┼────────────────────────┼───┤
│四 │99年11月25日 │B:鄭秀麗、C:吳東│A:喂 │ │
│ │上午10點58分 │榮(0000000000)→│B:蘇文松喔,那個什麼,那個東榮兄在這,我記得你 │ │
│ │ │A:蘇文松(0000000│ 跟那個傅惠珍不是比較熟嗎 │ │
│ │ │982) │A:對啊怎麼樣 │ │
│ │ │ │B:他想問你今天晚上有沒有空,想約你去拜訪一下 │ │
│ │ │ │A:那電話跟他連絡看他有沒有空啊 │ │
│ │ │ │B:對阿,如果好,你電話給他打看看,不然榮仔想說 │ │
│ │ │ │ 他不認識,去不知道要從哪裡講 │ │
│ │ │ │A:本來我是跟他講好,後天投票來我們店裡 │ │
│ │ │ │B:這樣會不會太慢 │ │
│ │ │ │A:不然你給我..手機我就有啊 │ │
│ │ │ │B:不然你等一下 │ │
│ │ │ │C:喂 │ │
│ │ │ │A:東榮兄 │ │
│ │ │ │C:恩 │ │
│ │ │ │A:我是有打手機給他跟他說好了勒 │ │
│ │ │ │C:恩 │ │
│ │ │ │A:我有問你老伴,那天我有拿給你,你老伴說你還沒 │ │
│ │ │ │ 拿給他,然後我就趕快打手機給他了,我是有跟他 │ │
│ │ │ │ 說好了 │ │
│ │ │ │C:這樣.. │ │
│ │ │ │A:我是有跟他說好,禮拜六投票,我叫他來我店裡拿 │ │
│ │ │ │ 選舉單 │ │
│ │ │ │C:好 │ │
│ │ │ │A:是這樣子,還是去一趟 │ │
│ │ │ │C:還是我們去一趟,因為我想說我不認識,雖然說不 │ │
│ │ │ │ 認識,他可能會沒那個力量拉 │ │
│ │ │ │A:這樣我連絡看看,看他哪時候有空,如果他有空就 │ │
│ │ │ │ 不一定今天晚上,因為他在深坑這邊而已 │ │
│ │ │ │C:好 │ │
│ │ │ │A:我想說看他什麼時間有空,看他人在哪邊,我們也 │ │
│ │ │ │ 可以去找他啊 │ │
│ │ │ │C:好啊 │ │
│ │ │ │A:我聯絡看看再打給你,看他什麼時間有空,他現在 │ │
│ │ │ │ 我打電話給他看看,看他哪時,我想說我本來跟他 │ │
│ │ │ │ 約好就不用了,你就說對就好了 │ │
│ │ │ │C:好,不然麻煩一下 │ │
│ │ │ │A:他跟德仔跟源仔比較沒那個 │ │
│ │ │ │C:好,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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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99年11月25日 │A:蘇文松(0000000│A:傅惠珍小姐 │ │
│ │上午11點02分 │982)→B:傅惠珍(│B:嗯 │ │
│ │ │0000000000) │A:你好,我是蘇文松,我請教你妳是在公司上班還是 │ │
│ │ │ │ 自己作生意 │ │
│ │ │ │B:自己作生意勒 │ │
│ │ │ │A:你在哪邊做 │ │
│ │ │ │B:在深坑文化街,要幹麻嗎 │ │
│ │ │ │A:沒有啦,這邊里長候選人說要去給你拜託拉,他說 │ │
│ │ │ │ 叫他我帶她去妳那邊拉 │ │
│ │ │ │B:我禮拜六會上去拿選舉的票就好了 │ │
│ │ │ │A:她想說你在深坑近近的想去給你拜託這樣子 │ │
│ │ │ │B:因為我今天可能會休息,因為我兒子人不舒服,我 │ │
│ │ │ │ 現在在萬芳醫院,我也是不在 │ │
│ │ │ │A:你現在在萬芳醫院喔 │ │
│ │ │ │B:恩 │ │
│ │ │ │A:所以你晚一點才會回來喔 │ │
│ │ │ │B:差不多勒 │ │
│ │ │ │A:不然晚一點我再跟你聯絡,你回來的時候我再帶他 │ │
│ │ │ │ 過去 │ │
│ │ │ │B:好啊 │ │
│ │ │ │A:不論怎樣你這次幫忙他一下 │ │
│ │ │ │B:好啊 │ │
│ │ │ │A:好 │ │
│ │ │ │B:掰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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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99年11月25日 │A:蘇文松(0000000│B:喂 │ │
│ │中午12時06分 │982)→B:鄭東榮(│A:榮兄,我剛剛跟你講完我馬上打話給他,他說他小 │ │
│ │ │0000000000) │ 孩人不舒服,現在人在萬芳啦,我有跟他說里長候 │ │
│ │ │ │ 選人要親自去拜託,他是說不然晚一點回來,他現 │ │
│ │ │ │ 在在萬芳嘛,他帶小孩子回來再聯絡 │ │
│ │ │ │B:好 │ │
│ │ │ │A:他說小孩好像感冒,現在在萬芳 │ │
│ │ │ │B:在拜託你一下 │ │
│ │ │ │A:他作生意今天休息,所以他說不然就晚一點,看怎 │ │
│ │ │ │ 麼樣,如果真的在忙,就後天叫他來我店裡就可以 │ │
│ │ │ │ 了 │ │
│ │ │ │B:最好我們當面見面效果會比較好 │ │
│ │ │ │A:我知道 │ │
│ │ │ │B:如果他打電話給你我們在當面 │ │
│ │ │ │A:晚一點我再跟他聯絡啦 │ │
│ │ │ │B:好,拜託你喔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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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99年11月27日 │A:蘇文松(0000000│B:喂 │ │
│ │中午12時34分 │982)→B:鄭張秀敏│A:現在有人嗎 │ │
│ │ │(0000000000) │B:現在中午休息 │ │
│ │ │ │A:吃中午了沒 │ │
│ │ │ │B:吃飽了 │ │
│ │ │ │A:我在等秀麗拿給我吃 │ │
│ │ │ │B:這邊有你不來,兩包一大堆 │ │
│ │ │ │A:沒有啦,就傅惠珍中午才要到,我現在在等他,我 │ │
│ │ │ │ 和秀麗兩個人過來XX等他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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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99年11月27日 │B:鄭張秀敏(09371│A:老阿媽,你們鄭家和有沒有在那邊 │ │
│ │下午1時39分 │85184)→A:蘇文松│B:沒有勒 │ │
│ │ │(0000000000) │A:你叫鄭家和趕快去叫小為那幾席挖看看 │ │
│ │ │ │A:我跟你講,鄭豐源他家除了傅惠珍,剩下都翻了 │ │
│ │ │ │B:是喔 │ │
│ │ │ │A:我沒騙你,你叫鄭家和打沒關係,這次無論怎樣都 │ │
│ │ │ │ 要幫忙,你叫他們鼓吹一些來補,鄭豐原和阿德那 │ │
│ │ │ │ 些人都翻光光 │ │
│ │ │ │B:這樣喔 │ │
│ │ │ │A:對啦,我就在店裡,弄到現在還沒吃飯,剛剛跟他 │ │
│ │ │ │ 講我就知道 │ │
│ │ │ │B:他說怎麼樣 │ │
│ │ │ │A:我跟你講,你不要講 │ │
│ │ │ │B:我知道 │ │
│ │ │ │A:傅惠珍先來我們有探他,他說阿德他們有跟他講要 │ │
│ │ │ │ 蓋給二號 │ │
│ │ │ │B:哪有這樣 │ │
│ │ │ │A:你叫萬富處理,可能處理的不好 │ │
│ │ │ │B:他會被他打喔 │ │
│ │ │ │A:但是我跟你講,秀麗有跟傅惠珍講,秀麗跟他說你 │ │
│ │ │ │ 戶口設在我們家,因為秀麗有試探他,她不敢進來 │ │
│ │ │ │ ,秀麗去跟他講,後來他說阿德他們是叫他蓋給二 │ │
│ │ │ │ 號,後來秀麗跟他講,你所有的戶口都在我們家, │ │
│ │ │ │ 都在我們這邊出入,你這邊不論怎麼樣都要蓋給我 │ │
│ │ │ │ 們,我就說啊,不然我要叫他們戶口都遷走,鄭豐 │ │
│ │ │ │ 源他們今天這樣子,以後有什麼事情我都不理他們 │ │
│ │ │ │ 了 │ │
│ │ │ │B:好啦 │ │
│ │ │ │A:反正美霞帶壞的去處理,反正你現在就趕快打,趕 │ │
│ │ │ │ 快催票,無論如何一定要挖過來,票投完之前都不 │ │
│ │ │ │ 能廷 │ │
│ │ │ │B:好,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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