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藥事法第84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 計算式(小數點下均捨棄) 備註 李晉良 1.進貨條數:2,824條 2.良率:1,412條(計算式:2,824×0.5=1,412) 3.扣除練習用:1,270條(計算式:1,412×0.9=1,270) 4.可施作手術次數:158次(計算式:1,270÷8=158) 5.犯罪所得:計算式:3,160,000元【(40,000-20,000)×158=3,160,000】 被告李晉良稱MISKO手術費用為40,000元至50,000元等語(見C卷第187頁反面),依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以每次40,000元計算。 朱芃年 1.進貨條數:1,158條 2.良率:579條(計算式:1,158×0.5=579) 3.扣除練習用:521條(計算式:579×0.9=521) 4.可施作手術次數:57次(計算式:521÷9=57) 5.犯罪所得:計算式:912,000元【(36,000-20,000)×57=912,000】 一、被告雖主張其施作一次手術需要使用的線材條數為13條,惟依所扣得之病歷以觀,其平均使用條數應為9條,故以此計算。 二、被告朱芃年雖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時均表示MISKO手術一次收費40,000至50000元(見D卷第162頁;E卷第98頁反面),然因扣案病例最低收費為36,000元(見I卷第87頁),依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以每次36,000元計算。 林銘德 一、MISKO手術部分 1.進貨條數:1,816條 2.良率:908條(計算式:1,816×0.5=908) 3.扣除練習用:817條(計算式:908×0.9=817) 4.可施作手術次數:102次(計算式:817÷8=102) 5.犯罪所得:計算式:2,040,000元【(40,000-20,000)×102=2,040,000】 二、MISJU手術部分 1.進貨條數:900條 2.良率:450條(計算式:900×0.5=450) 3.扣除練習用:405條(計算式:450×0.9=405) 4.可施作手術次數:31次(計算式:405÷13=31) 5.犯罪所得:計算式:775,000元【(45,000-20,000)×31=775,000】 三、犯罪所得:2,815,000元(計算式:2,040,000+775,000=2,815,000) 起訴書雖以6條、10條計算MISKO、MISJU手術使用線材數量計算犯罪所得。惟依被告李晉良、朱芃年使用之情況,及參酌同案被告張檢仕煌之陳述可知,MISKO手術一般使用6至10條;MISJU手術一般使用10多條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95頁)。故被告林銘德主張MISKO、MISJU手術所使用線材條數分別以8條、13條計算應可採信。 附件:卷宗代碼表
代碼 卷名 A卷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268號 B卷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0866號卷一 C卷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0866號卷二 D卷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0866號卷三 E卷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20866號卷四 I卷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二 本院卷 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76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