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880號
TPDM,114,審簡,188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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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匯入帳戶 證據 1 告訴人A02 113年4月6日 假買家 113年4月6日下午8時20分許 1元 郵局帳戶 ⑴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 ⑵網路匯款之交易紀錄 ⑶與詐騙集團之通話紀錄 2 告訴人A03 113年4月6日 假親友 113年4月6日下午8時33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3 告訴人A04 113年4月6日16時39分許 假親友 113年4月6日下午8時52分許 2萬15元(含手續費) 郵局帳戶 ⑴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⑶玉山銀行之交易紀錄 4 被害人楊雯琪 113年4月6日 假親友 113年4月6日下午9時40分許 (匯款失敗) 郵局帳戶 ⑴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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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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