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醫簡字,104年度,4號
TPDM,104,醫簡,4,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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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36 │五-㈣-12 │MEDI ROPE Y BASIC POLY│6包 │
│ │ │ │DIOXANONE SUTURE │ │
├──┼────┼─────┼───────────┼───┤
│81 │137 │五-㈣-13 │Metro Plastic Surgery │3包 │
│ │ │ │Kit and Accessories( │ │
│ │ │ │21*60mm) │ │
│ │ │ ├───────────┼───┤
│ │ │ │Metro Plastic Surgery │1包 │
│ │ │ │Kit and Accessories( │ │
│ │ │ │21*100mm) │ │
├──┼────┼─────┼───────────┼───┤
│82 │138 │五-㈣-14 │Super Prime PDO(21G*10│2包 │
│ │ │ │0mm) │ │
│ │ │ ├───────────┼───┤
│ │ │ │Super Prime PDO(21G*60│1包 │
│ │ │ │mm) │ │
│ │ │ ├───────────┼───┤
│ │ │ │Super Prime PDO │2包 │
├──┼────┼─────┼───────────┼───┤
│83 │139 │五-㈣-15 │DTS Diskneedle Therapy│1支 │
│ │ │ │System( REJUVE) │ │
│ │ │ ├───────────┼───┤
│ │ │ │DTS ROLLER( DTS HEAD) │2個 │
├──┼────┼─────┼───────────┼───┤
│84 │140 │五-㈣-16 │飛針頭 │12個 │
├──┼────┼─────┼───────────┼───┤
│85 │141 │五-㈣-17 │MI surgicaul( Manual S│2包 │
│ │ │ │urgical instrument for│ │
│ │ │ │ general use,non-steri│ │
│ │ │ │le)27G*50mm │ │
├──┼────┼─────┼───────────┼───┤
│86 │142 │五-㈣-18 │手術工具 │6件 │
├──┼────┼─────┼───────────┼───┤
│87 │143 │五-㈣-19 │抽脂手術器械(針頭) │11支 │
├──┼────┼─────┼───────────┼───┤
│88 │144 │五-㈣-20 │SIGMA抽脂器械(手把) │1支 │
├──┼────┼─────┼───────────┼───┤
│89 │145 │五-㈣-21 │CARITA電動飛針組 │1組 │
│ │ │ ├───────────┼───┤
│ │ │ │飛針頭 │21個 │




├──┼────┼─────┼───────────┼───┤
│90 │146 │五-㈣-22 │Devon Skin Marker │4支 │
├──┼────┼─────┼───────────┼───┤
│91 │151 │五-㈣-27 │Macrolane VRF20 │1支 │
├──┼────┼─────┼───────────┼───┤
│92 │152 │五-㈣-28 │愛力根 - 保妥適乾粉注 │3瓶 │
│ │ │ │射劑 │ │
├──┼────┼─────┼───────────┼───┤
│93 │153 │五-㈣-29 │GCJBP- 特生物ヒト胎盤 │43瓶 │
│ │ │ │抽出物製劑 (LAENNEC IN│ │
│ │ │ │J.)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清│封條編號 │名稱 │數量 │
│ │單編號 │ │ │ │
├──┼────┼─────┼───────────┼───┤
│1 │100 │八-8 │DANIL-Screw Ploydioxan│2包 │
│ │ │ │one suture (27G*50mm) │ │
│ │ │ │ │ │
├──┼────┼─────┼───────────┼───┤
│2 │101 │八-9 │Ultra V Lift PDO(Absor│2包 │
│ │ │ │bable Thread inserted │ │
│ │ │ │Kit)(29G*50mm)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20872號
第22244號
第22536號
103年度偵字第17448號
被 告 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代 表 人
兼被 告 林品如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0號6
樓之4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孫偉中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琦富律師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若亞實業社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代 表 人
兼被 告 胡煥昌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沛軒律師
被 告 黃宥柳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偉中林品如原係夫妻(於民國102年4月30日登記離婚) ,2人分係「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2樓,下稱:達人公司)之前任與現任負責人, 林品如亦為達人公司總經理,達人公司經營如附表1編號1、 2、4、5所示達人診所中山店、長春店、臺中店與高雄店, 而與他人投資合作加盟經營附表1編號3達人診所南京店。 胡煥昌除擔任達人診所中山店醫師外,且係「若亞實業社」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負責人,從事醫療 器材銷售業務。黃宥柳則係達人診所之臺中店長,負責該店 之實際經營業務。詎渠等竟基於違反醫師法、藥事法之犯意 ,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胡煥昌明知醫療器材,應經由主管機關衛生署(下稱衛生 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許可,始得進口輸入 及販賣,竟基於擅自輸入及販賣醫療器材之犯意,分別為



以下犯行:
⒈於民國101年6月3日,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 價,向瑪崴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瑪崴仕公司)實際負責 人張富榮(另案偵辦中),借用該公司所取得醫療器材「 ”美多”整形外科手術組套及其附件(未滅菌)」(英文 名稱為「”Metro”Plastic Surgery Kit and Accessori es(Non-Sterile)」之輸入許可證及名義,蒙混報關輸 入屬醫療器材之醫療美容用埋線2,000支。 ⒉於101年8、9月間某日,以上開同一手法,蒙混報關輸入 屬醫療器材之醫療美容用埋線2,000支。
⒊於102年4月16日,偽以其所經營若亞實業社獲衛生署核發 輸入許可證字號為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12524號之醫療器材 「”美多”整形外科手術組套及其附件(未滅菌)」(英 文名稱為「”Metro”Plastic Surgery Kit and Accessories(Non-Sterile)」)名義,蒙混報關輸入屬 醫療器材之醫療美容用埋線700支。
⒋嗣後,胡煥昌即於不詳時、日,將前揭未經許可而輸入之 埋線,以每支100元之價格販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陳 姓」女子2千支,及以每支500元不等之價格施作在達人診 所就診病患等。
(二)胡煥昌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竟自稱「羅文峰醫師」 ,自102年1月至6、7月間在達人診所高雄店,以及自102 年5月至6月間在達人診所中山店,從事雷射光療、埋線、 腋下除毛、施打肉毒桿菌、施打飛針、施打玻尿酸等侵入 性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三)孫偉中林品如自100年9月間前不詳時間起,因達人生技 公司經營不佳且欠缺資金周轉,為省經營成本,竟向馮妙 芬、張富榮李朝富莊英逸廖文彬等(廖文彬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馮妙芬、張富榮、李朝 富、莊英逸等另案偵辦中)多次分批購入未經衛生署許可 輸入、製造、販賣或准予查驗登記及非屬合法代理商進口 之玻尿酸、肉毒桿菌素、幹細胞、消脂針、微晶瓷、美白 針、「Polydioxanone(簡稱PDO)材質之可吸收外科縫合 線」(下稱PDO埋線)、蛋白質埋線等之禁藥與醫療器材 (參酌附表2,下稱系爭禁藥與醫療器材);其中可吸收 手術縫合線(PDO)材質之拉提「埋線」來源中,「MISJU 」等韓國製埋線,部分委託郭聿書(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 部份另為緩起訴處分)向羅比珍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羅比珍妮公司,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部分,另案偵辦) 墊款代購,孫偉中林品如再將系爭禁藥與醫療器材,混



入附表1所示各分店應使用之合法代理商進口之藥物及醫 療器材,再由達人診所附表1所示各分店對外宣傳及包裝 成標榜「抗老」、「美白」與「4D童顏線拉」等之高價療 程,藉由施行臉部微整型等手術方式,將系爭禁藥與醫療 器材販賣予病患,並據以收取高額醫療費用;自101年2月 起至102年8月止,達人公司以上述非正常管道,至少向馮 妙芬等人低價購入系爭禁藥與醫療器材約新臺幣(下同) 246萬2500元,再以5至30倍不等之高單價或包裝成醫美療 程而販賣,因銷售數量不明且林品如孫偉中亦未詳加記 載列帳,致就診病患受損害之情形實難以估算。(四)林品如黃宥柳均明知楊舒婷、江雨涵2人(所涉違反醫 師法部份另為緩起訴處分)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 自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使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執行醫療業 務之犯意聯絡,林品如黃宥柳為降低達人診所臺中店進 行雷射美容療程之人事成本,楊舒婷、江雨涵為賺取較高 薪資,竟由林品如授權黃宥柳,分別於99年間至102年10 月間、101年11月間至102年6月間,雇用楊舒婷、江雨涵 在達人診所臺中店,為患者從事雷射光療、滾針等侵入性 醫療行為,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後後,持法院所核發 搜索票,至達人公司及旗下達人診所各分店等處執行搜索, 扣得相關醫療器材、藥品、帳冊、病歷等物品,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1、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胡煥昌於調查局及偵│1.坦承未經衛生署許可,│
│ │查中之供述 │ 即擅自從韓國輸入「 │
│ │ │ METRO」牌埋線之醫療 │
│ │ │ 器材,並於散裝後自行│
│ │ │ 更換為「THREAD QUEEN│
│ │ │ 」商品包裝進行販售,│
│ │ │ 部分售予達人診所中山│
│ │ │ 店,且已實際使用於患│
│ │ │ 者之事實。 │




│ │ │2.坦承於102年4月間,偽│
│ │ │ 以其所經營之若亞實業│
│ │ │ 社所獲衛生署核發輸入│
│ │ │ 許可證字號為衛署醫器│
│ │ │ 輸壹字第012524號之他│
│ │ │ 項醫療器材「”美多”│
│ │ │ 整形外科手術組套及其│
│ │ │ 附件(未滅菌)」(英│
│ │ │ 文名稱為「”Metro” │
│ │ │ Plastic Surgery Kit │
│ │ │ and Accessories( │
│ │ │ Non-Sterile)」)名 │
│ │ │ 義報關,蒙混輸入上開│
│ │ │ 「METRO」牌埋線700支│
│ │ │ 之事實。 │
│ │ │3.坦承在若亞實業社取得│
│ │ │ 上開醫療器材輸入許可│
│ │ │ 證前,即於101年6月3 │
│ │ │ 日,向瑪崴仕實業有限│
│ │ │ 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富榮
│ │ │ ,以1萬5,000元之代價│
│ │ │ ,借用該公司所取得上│
│ │ │ 開品項醫療器材之輸入│
│ │ │ 許可證,用以蒙混報關│
│ │ │ 輸入埋線2,000支之事 │
│ │ │ 實。 │
│ │ │4.坦承除前述之101年6月│
│ │ │ 3日外,另有以相同模 │
│ │ │ 式借用瑪崴仕公司之輸│
│ │ │ 入許可證,蒙混報關輸│
│ │ │ 入埋線2,000支,前後2│
│ │ │ 次時間相距約2月餘之 │
│ │ │ 事實。 │
│ │ │5.其擅自從韓國所輸入醫│
│ │ │ 療器材之事實。 │
├──┼───────────┼───────────
│ 2 │同案被告林品如之供述 │伊曾有一次同意被告胡煥 │ │ │昌使用其自行購入之埋線
│ │ │,該埋線1條要價800元之
│ │ │事實。




└──┴───────────┴───────────
2、物證、書證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PDO可吸收手術縫合線( │
│ │ 理署102年8月29日FDA器│polydioxanone)、可吸收│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性聚對二氧環巳酮外科縫│
│ │ 「可吸收性聚對二氧環 │合線(Absorbable │
│ │ 巳酮外科縫合線」醫療 │polydioxanone │
│ │ 器材分類分級品項查詢 │surgicalsuture)均屬第2│
│ │ 結果 │級醫療器材等級之事實。│
├──┼───────────┼───────────┤
│ 2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衛生署未核准品名含有│
│ │1.102年7月15日FDA器字 │ 「THREAD QUEEN」之埋│
│ │ 第0000000000號函 │ 線之事實。 │
│ │2.101年6月19日FDA器字 │2.韓國產製「Ultra V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Lift」產品不在衛生署│
│ │3.102年7月1日FDA器字第│ 曾核准之英文品名含有│
│ │ 0000000000號函 │ 「polydioxanone」之 │
│ │4.102年7月1日FDA器字第│ 醫療器材許可證(均無│
│ │ 0000000000號函 │ 韓國製)範圍內。 │
│ │5.102年6月21日FDA器 │3.衛生署未核准品名為「│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MAS」之外科手術縫合 │
│ │ │ 線之事實 │
│ │ │4.衛生署未核准品名為「│
│ │ │ MEDI ROPE Y Basic」 │
│ │ │ 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事│
│ │ │ 實。 │
│ │ │5.衛生署未核准品名為「│
│ │ │ Rose Lift」之外科手 │
│ │ │ 術縫合線之事實、「 │
│ │ │ METRO」產品及檢體未 │
│ │ │ 檢附詳細產品資訊,倘│
│ │ │ 「METRO」係用於外科 │
│ │ │ 手術之縫合線,應以醫│
│ │ │ 療器材列管,即依照藥│
│ │ │ 事法第40條之規定,向│
│ │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 │ │ 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




│ │ │ 許可證始得輸入之事實│
│ │ │ 。 │
├──┼───────────┼───────────┤
│ 3 │被告胡煥昌以「羅文峰」│佐證犯罪事實㈠之犯罪事│
│ │名義刊登若亞實業社販賣│實。 │
│ │「Ultra V Lift」埋線之│ │
│ │廣告網頁資料、被告胡煥│ │
│ │昌登錄之若亞實業社簡介│ │
│ │資料 │ │
├──┼───────────┼───────────┤
│ 4 │財政部關稅總局臺北關稅│佐證被告胡煥昌有上開違│
│ │局臺北郵局小額郵包進口│法輸入醫療器材之事實。│
│ │稅款繳納證(進口日期:│ │
│ │102年4月16日、包裹號數│ │
│ │:EZ000000000KR、稅單 │ │
│ │號碼:CZ00000000000) │ │
│ │、METRO KOREA Co.Ltd │ │
│ │出具之「PACKING LIST」│ │
│ │(發票日期:102年4月9日│ │
│ │) │ │
├──┼───────────┼───────────┤
│ 5 │THREAD QUEEN包裝袋與內│佐證被告胡煥昌販賣違法│
│ │容物照片2張、包裝袋貼 │輸入之醫療器材之事實。│
│ │紙原文與譯文對照表 │ │
├──┼───────────┼───────────┤
│ 6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佐證被告胡煥昌販賣違法│
│ │查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扣│輸入之醫療器材之事實。│
│ │押物品目錄表(102年10月│ │
│ │7日被告胡煥昌住居所) │ │
├──┼───────────┼───────────┤
│ 7 │1.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1.被告胡煥昌以若亞實業│
│ │ 101年6月4日進口報單 │ 社申請第1等級醫療器 │
│ │ (案號為CAZ000000000 │ 材許可證(中文名稱 │
│ │ 號) │ :"美多"整型外科手術│
│ │2.瑪崴仕實業有限公司出│ 組套及其附件【未滅菌│
│ │ 貨單 │ 】、英文名稱:"Metro│
│ │3.衛生署衛署醫器輸壹字│ " Plastic Surgery │
│ │ 第012524號第一等級醫│ Kit And Accessories │
│ │ 療器材許可證 │ 【Non-Sterile】)之事 │
│ │4.韓國Metro公司102年4 │ 實。 │




│ │ 月9日給若亞實業社之 │2.101年6月4日進口2000 │
│ │ 埋線裝箱單 │ 件之埋線之事實。 │
│ │ │3.102年4月9日再向Met
│ │ │ ro公司買700支埋線之 │
│ │ │ 事實。 │
├──┼───────────┼───────────┤
│ 8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佐證被告胡煥昌販賣違法│
│ │查工作日誌表102年7月4│輸入之醫療器材之事實。│
│ │日 │ │
└──┴───────────┴───────────┘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1、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胡煥昌於調查局及偵│1.坦承無醫師執照,偽以│
│ │查中之供述 │ 「羅文峰」醫師之身分│
│ │ │ ,在達人診所中山店、│
│ │ │ 高雄店,以及亞洲時尚│
│ │ │ 醫美診所大安店、桃園│
│ │ │ 店,從事侵入性醫療行│
│ │ │ 為之事實。 │
│ │ │2.坦承於亞洲時尚醫美診│
│ │ │ 所大安店、桃園店從事│
│ │ │ 醫療業務期間約2年; │
│ │ │ 另自民國102年1月至 │
│ │ │ 6、7月間在達人診所高│
│ │ │ 雄店,以及自102年5月│
│ │ │ 至6月間在達人診所中 │
│ │ │ 山店,從事雷射光療、│
│ │ │ 埋線、腋下除毛、施打│
│ │ │ 肉毒桿菌、施打飛針、│
│ │ │ 施打玻尿酸等侵入性醫│
│ │ │ 療行為之事實。 │
│ │ │3.坦承附表2編號1、13、│
│ │ │ 18至22、25、26、29至│
│ │ │ 32等扣案藥物,均為其│
│ │ │ 違法從事醫療行為所使│
│ │ │ 用物品之事實。 │
│ │ │4.坦承兼任達人診所醫生│




│ │ │ 後,達人公司自稱為「│
│ │ │ 浩媛」(音譯)小姐,│
│ │ │ 曾以電話要求伊提出醫│
│ │ │ 師執照影本,因此伊便│
│ │ │ 在電腦內自行偽造姓名│
│ │ │ 為「羅文峰」之醫師證│
│ │ │ 照檔案傳送至達人診所│
│ │ │ 中山店之事實。 │
├──┼───────────┼───────────┤
│ 2 │同案被告林品如之供述 │1.伊在聘僱被告胡煥昌前│
│ │ │,知道他曾在亞洲醫美診│
│ │ │所任職,伊以為他是合格│
│ │ │醫師,故聘請他至達人診│
│ │ │所中山店擔任代理醫師,│
│ │ │當時胡煥昌係,使用「羅│
│ │ │文峰」之化名嗣於102年7│
│ │ │月4日,被告胡煥昌以任 │
│ │ │公職為由,向伊請辭之事│
│ │ │實。 │
├──┼───────────┼───────────┤
│ 3 │證人邱姿婷之證述 │1.伊係擔任達人診所長春│
│ │ │ 店之業務。 │
│ │ │2.被告胡煥昌以化名「羅│
│ │ │ 文峰」在達人診所中山│
│ │ │ 店從事醫療行為之事實│
│ │ │ 。 │
├──┼───────────┼───────────┤
│ 4 │證人趙浩媛於調查局及偵│1.自100年12月1日起迄今│
│ │查中之證述 │ ,擔任達人公司總經理│
│ │ │ 秘書,依總經理即被告│
│ │ │ 林品如指示處理所有事│
│ │ │ 情之事實。 │
│ │ │2.達人診所之醫師都是由│
│ │ │ 被告林品如去聘用的,│
│ │ │ 伊只是負責洽取醫師的│
│ │ │ 證件或執照,去辦理開│
│ │ │ 業或歇業,被告胡煥昌
│ │ │ 曾任職於達人診所中山│
│ │ │ 店兼任醫師,任職期間│
│ │ │ 為102年5月至7月初, │




│ │ │ 伊曾於被告胡煥昌5月 │
│ │ │ 任職前,向他索取執業│
│ │ │ 相關證書,但是他一直│
│ │ │ 遲遲未給,直到7月 │
│ │ │ 初才將醫師證書影本,│
│ │ │ 以手機line軟體傳圖片│
│ │ │ 給伊,但伊發現該醫師│
│ │ │ 證書的身份證字號第一│
│ │ │ 碼英文字碼及醫師證書│
│ │ │ 字號的前幾碼都被不明│
│ │ │ 物遮掩,所以無法辨識│
│ │ │ ,因此伊即向被告林品│
│ │ │ 如回報,被告林品如表│
│ │ │ 示要伊通知被告胡煥昌
│ │ │ 醫師不要再繼續看診,│
│ │ │ 因此他於7月間離職之 │
│ │ │ 事實。 │
├──┼───────────┼───────────┤
│ 5 │證人謝明秀於偵查中之證│伊經友人介紹至達人診所│
│ │述 │中山店購買舒顏萃、飛針│
│ │ │、消脂針、埋線等療程,│
│ │ │而消脂針及埋線療程均由│
│ │ │羅文峰醫師施打,舒顏萃│
│ │ │1瓶8CC要價3萬5000元, │
│ │ │飛針療程3次2萬5000元,│
│ │ │消脂針埋線8條要價8萬元│
│ │ │之事實。 │
├──┼───────────┼───────────┤
│ 6 │證人陳韻如於偵查中之證│伊經證人謝明秀介紹至達│
│ │述 │人診所中山店購買舒顏萃│
│ │ │、飛針等療程,羅文峰醫│
│ │ │師有替伊施作飛針療程,│
│ │ │舒顏萃1瓶8CC要價3萬 │
│ │ │5000元,飛針療程3次2萬│
│ │ │5000元之事實。 │
└──┴───────────┴───────────┘
2、物證、書證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達人集團中山診所醫師計│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算明細表(時間:102年4│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月至7月間) │ │
├──┼───────────┼───────────┤
│ 2 │被告胡煥昌配偶江寶美玉│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山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0000-000-000000號之存 │ │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3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1.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
│ │查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扣│ 從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
│ │押物品(102年10月7日被│ 實。 │
│ │告胡煥昌住居所) │2.扣有埋線、手術器械、│
│ │ │ 肉毒桿菌、胎盤素等未│
│ │ │ 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
│ │ │ 器材或藥品之事實。 │
├──┼───────────┼───────────┤
│ 4 │達人診所高雄店總分類帳│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日期:101年1月1日起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至101年12月31日止) │ │
├──┼───────────┼───────────┤
│ 5 │達人診所中山店營業日報│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表格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 6 │被告胡煥昌手機內通訊內│佐證被告胡煥昌有違法從│
│ │容資料3頁(扣押物編號 │事上開醫療行為之事實。│
│ │五之㈣-3-1SAMSUNG紫色 │ │
│ │、五之㈣-3-2HTC黑色) │ │
└──┴───────────┴───────────┘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1、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孫偉中於調查局及偵│1.與被告林品如合資設立│
│ │查中之供述 │ 達人公司,由伊擔任負│
│ │ │ 責人迄至102年5月,後│
│ │ │ 來改登記由被告林品如
│ │ │ 擔任負責人迄今,達人│
│ │ │ 公司目前有4間分店, │




│ │ │ 分別係臺北市中山北路│
│ │ │ 達人診所、長春路美樂│
│ │ │ 地診所、臺中達人診所│
│ │ │ 及高雄達人診所。各分│
│ │ │ 店負責人均具醫師身分│
│ │ │ ,但該些分店負責人都│
│ │ │ 是被告林品如自行對外│
│ │ │ 招募。一位廠商蘇先生│
│ │ │ 於101年間買斷南京東 │
│ │ │ 路美麗達人診所股份,│
│ │ │ 要求達人公司將南京東│
│ │ │ 路美麗達人診所交給他│
│ │ │ 獨自經營,後來該診所│
│ │ │ 更名為健康達人診所,│
│ │ │ 已與達人公司沒有關係│
│ │ │ 。 │
│ │ │2.伊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工│
│ │ │ 作,對外處理貸款、融│
│ │ │ 資、調度資金等工作,│
│ │ │ 及管理公司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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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人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崴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聚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