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與告訴人之附件一著作,二者間已達「實質相似」 程度(其二為被告蘇尹曼確有「接觸」告訴人附件一著 作之合理可能性,詳後述)。對此被告二人及渠辯護人 則否認之,辯稱二著作毫無「實質相似」可言。經查: ①二著作是否「實質相似」乃事實問題,依上揭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判決意旨,所謂「 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於判 斷「美術著作」此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 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 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 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 覺」。於此特應說明者,乃此「整體觀念與感覺」, 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且 既稱「整體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過度挑剔」 或「吹毛求疵」之態度,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 又既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 ,則不應由具備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以鑑定方法判斷之 ,且我國既非普通法系之人民陪審制,而係由事實審 法院法官兼負事實認定之責任,則法官依此「整體觀 念與感覺法」判斷二著作是否實質近似時,應以一般 理性閱聽大眾之角度自居,並以勘驗之證據調查方法 判定之,不應也不需委由專家鑑定。據此,本院於審 理中當庭勘驗告訴人之附件一著作(即下述之A 圖樣 及B 圖樣,此二圖樣附著於上揭海報之不同位置,除 大小比例不同,及B 圖樣之尾鰭係清晰線條外,餘均 完全相同,顯屬同一著作)及被告蘇尹曼之附件二著 作(即下述之C 圖樣),勘驗結果如下(本院卷三審 理筆錄第118 頁以下):
⑴經比對A 、B 圖樣及C 圖樣,外觀均為自上而下之 魚類俯視圖,該魚類圖樣均以頭部、軀幹部及尾部 構成。
⑵頭部:A 、B 及C 三圖樣之頭部均以「左右兩側各 有一凸起處,頭頂部亦有一凸起處」為基本構圖。 C 圖樣左右兩側及頭頂部位之凸出線條均為渾圓流 線狀;A 、B 圖樣左右兩側之凸出線條亦為渾圓流 線狀,至頭頂部之凸出線條則近似一矩形而為有稜 角之非流線形狀。A 、B 金魚圖樣與C 金魚圖樣之 上開三處凸出之凸起大小幅度,以肉眼判斷均甚相 似。
⑶軀幹部:A 、B 及C 三金魚圖樣,其軀幹與頭部連
接處,左右均各有一魚鰭,在其軀幹與尾部連接處 之上端附近,左右亦各有一魚鰭,此三圖樣中之魚 鰭與軀幹之相對位置、外觀輪廓及線條彎曲轉折之 方向角度均甚相似。再經仔細觀察,A 、B 二圖樣 之左側上方魚鰭有二處稜角,非完全渾圓流線;右 側上方魚鰭尾端有一尖狀小凸起;至C 圖樣之四只 魚鰭均較渾圓流線,並無稜角或尖狀凸起。再A 、 B 圖樣之軀幹線條均為流線形態,左側上寬下窄( 上方向外略為凸出、下方內縮,即左側流線狀之凸 起部位略在上方),右側下窄上寬(下方向外略為 凸出、上方內縮,即右側流線狀突起部位略在下方 );C 圖樣之軀幹線條亦為流線型態,其左右兩側 之流線狀凸出位置與A 、B 二圖樣甚為相似,惟以 肉眼判斷,C 圖樣左右兩側之凸出幅度均較大且較 為明顯。
⑷尾部:A 、B 及C 三金魚圖樣之尾部,均為以三只 流線型態之尾鰭為基本構圖。其中B 圖樣與C 圖樣 三只尾鰭均朝向左側,其外觀輪廓、線條彎曲轉折 之走向角度、向外延展之大小幅度,極為相似。再 經仔細觀察,B 圖樣左側尾鰭與上方軀幹連接處, 另有一流線形小幅凸起,且中央尾鰭及右側尾鰭之 末端,均為渾圓之流線型態;而C 圖樣左側尾鰭與 上方軀幹連接處,並無該流線形小幅凸起,至中央 尾鰭及右側尾鰭之末端,則係尖角形態。另A 圖樣 之三只尾鰭亦為朝向左側之流線型態,惟該三只尾 鰭之末端如上所述均以朦朧化模糊處理,惟仍可粗 略看見其末端輪廓,經比對A 圖樣三只尾鰭之整體 外觀輪廓、線條彎曲轉折之走向角度、向外延展之 大小幅度,與B 、C 二圖樣所示者亦甚相似,惟因 其末端業經朦朧化模糊處理,故其中央尾鰭及右側 尾鰭並無上述C 圖樣之末端尖角狀。
⑸顏色配置:B 圖樣為全黑色。A 圖樣之主體為橘紅 色,其頭部、軀幹與尾部之內側、及與軀幹連接之 四只魚鰭,其顏色最深,此後向頭部、軀幹與尾部 外側逐漸淡出為橘色,至頭頂外側、軀幹左側及尾 鰭末端已有部份區域淡為白色。C 圖樣之頭部全為 紅色,並向軀幹部、與軀幹連接之四只魚鰭及尾部 逐漸淡出為橘色,至中央尾鰭之末端已有部分淡為 白色。
②依此,此二著作間除頭頂部之凸起線條係渾圓流線抑
或有稜有角、軀幹部之魚鰭是否完全渾圓流線抑或有 部分尖狀突起、軀幹左右兩側凸出幅度大小、左側軀 幹與左尾鰭連接處有無小幅凸起、中央尾鰭及右側尾 鰭之末端係尖角抑或渾圓流線等細節處,有所不同外 ,二著作均係以俯視圖呈現,且就金魚之基本體態構 圖、整體輪廓之線條轉折方法、走向角度、尾鰭向外 延展之大小幅度及各部位比例等整體佈局構造,均甚 相似。至顏色配置雖有不同,然此並非影響判定二圖 樣外觀輪廓是否相似之重點。是本院以一般合理之閱 聽大眾角度自居,認二著作之「整體感覺」確已達「 實質相似」程度。對此,被告二人及其辯護人先辯稱 :告訴人附件一著作係以「臨摹」之描繪手法為之, 被告附件二著作則係以「極簡」之幾何設計為之,故 不具實質近似。縱被告二人及渠辯護人所稱之被告及 告訴人係採取不同之美術表現手法等情為真,然判斷 美術著作是否實質近似之基準,既為「整體觀念及感 覺法」,是不論創作人採取「臨摹」或「極簡」或任 何其他美術手法,重點仍在於以一般合理閱聽大眾之 角度,審視觀察二著作之表現形式後之反應為何。以 「整體觀念及感覺法」判斷是否實質相似時,特定美 術手法之採用,倘對著作「外顯表現形式」未生任何 顯著之不同影響,則與判斷是否近似毫不攸關。亦即 應直接針對著作外顯之表現形式判斷是否近似,絕不 能倒果為因,僅因創作者採取不同之表現手法,即謂 此不同表現手法必將對一般閱聽者產生不相似之整體 感覺反應。此點辯解,並不足採。被告二人及辯護人 復舉諸如「筆觸圓滑抑或尖銳」、「頭部為圓滾完全 對稱抑或不規則線條且不對稱」「身形魚鰭為圓潤肥 厚抑或偏瘦長」、「尾部細圓潤肥厚抑或扁瘦」等項 ,而辯稱二著作不具實質近似,然上揭所指均屬甚為 細節之差異,而依前述,以「整體觀念及感覺法」進 行比對時,所重者乃在「整體感覺」,絕非針對細節 進行挑剔或吹毛求疵之檢視,是縱有上揭辯護人所指 及本院勘驗所得之各細節不同處,就本院判斷二著作 外觀之整體感覺是否近似而言,不生影響。被告二人 及辯護人復辯稱應將告訴人附件一中金魚圖樣所附著 之該畢業展海報整體,與附件二金魚圖樣所附著之丹 比公司喜餅外盒、紙袋及宣傳手冊之整體,以整體判 斷是否實質近似。然查,檢察官於本案起訴被告蘇尹 曼重製抄襲之標的著作,並非附件一金魚圖樣所附著
之海報整體,而係該金魚圖樣之本身。況依前述,附 件一金魚圖樣,本屬得與其附著物之其餘圖樣分割抽 離,且可獨立表現作者創意與美感之著作。是比對時 自應針對二「金魚圖樣」之本身判斷「該金魚圖樣之 整體」是否近似,不能僅因「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 法中有「整體」二字,即謂必須將該著作所附著之附 著物上其餘圖樣合併判斷,否則無非文字遊戲之無稽 辯解,毫不足採。至被告橙果公司及其辯護人又舉國 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蔡明誠出具之鑑定意見書一 份為據,惟此係蔡明誠教授於本院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且檢察官亦不同意作為證據,且查無其他法定例外 得充為證據採用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縱將之認為係專家之鑑定意見 ,然此係被告橙果公司片面選任,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之鑑定人選任程序,是亦不能依鑑定之證據方 法取得證據能力。綜此,本院無庸審酌其內容。綜上 ,告訴人附件一著作與被告蘇尹曼之附件二著作,二 者間實已達「實質近似」程度,至為明確。然須說明 者,二著作間確因前述各細節差異,而未達「顯然相 同」(Striking Similarity )程度,是依上所述, 檢察官仍應舉證證明被告蘇尹曼曾「接觸」告訴人之 附件一著作。
⒌檢察官推論被告蘇尹曼確有抄襲重製行為所憑藉之另一 間接證據即為「接觸」。而有無「接觸」,亦屬事實認 定問題,此亦不限以直接證據證明之,然除非二著作之 相似程度已達上述「顯然相同」程度,而能據此「顯然 相同」事實推論被告蘇尹曼必曾「接觸」告訴人著作, 否則檢察官至少應舉證建立依社會通常情況,被告蘇尹 曼確有閱聽告訴人著作之合理機會或合理可能性,否則 不能認為有此「接觸」事實之存在,更無從據以推論被 告確有重製抄襲之事實。經查:
①依上揭臺南科技大學回函所示,告訴人附件一金魚圖 樣係使用於該校96級畢業成果展,除曾附著於該畢業 展海報外,尚曾以不同顏色、大小、方向併或與其他 幾何圖形或圖樣相配合,而經廣泛運用附著於該畢業 成果展之專刊封面及封底、書卡、DVD 光碟片外觀、 邀請卡正背面、信封、名片、T 恤、筆記本、識別證 、提袋、胸章、貼紙等其餘各式物品上。該畢業展曾 先後於96年5 月3 日至同年5 月13日於臺南校內、於 96年5 月17日至同年5 月20日於臺北世界貿易中心一
館等二地舉行。然就展場是否設有簽名海報或簽名簿 乙節,據該函所示:「(一)本系所辦畢業成果展依 往例除台南場開幕現場預置桌面大型簽名海報外,臺 北場因到往來賓及人潮眾多,不另預備簽名簿供參觀 人士簽名,因此,在台北世貿一館的展覽,僅開放入 場來賓自由參觀,並未設置簽名簿。(二)展覽日輪 值學生由畢籌會行政組提供當天輪值學生簽到簿,惟 相關資料在學期結束前整體帳務交接完畢之後,留置 壹年便已銷毀。」等語。亦即,現已無留存任何有關 該展覽之簽名簿冊,是無從查核憑對被告蘇尹曼或被 告橙果公司人員有無前往觀展而曾接觸告訴人之附件 一著作。
②而據證人即告訴人陳玥呈於本院中證稱:「(問:96 年5 月3 日你們的校內展,是在你們校內作展覽嗎? )是。... 【另曾經】在台北世貿展覽館新一代設計 展展覽過。(問:你們展覽有做什麼宣傳嗎?)一開 始有發給各校海報及邀請卡。... 應該是【發給】各 大專院校及校友。(問:你們展覽在網路上有無作宣 傳?)有。... 我們的部落格及黑秀網,這是非常知 名的設計網站。... 還有學校的資料庫,還有我們系 會長與學校聯繫的部落格,部落格是【系會長】他自 己開的,用來公告我們系的事情。(問:你們這個主 題畢業展,除了海報外,還有何周邊商品?)專刊、 衣服、別針、識別證。(問:你們作這些周邊商品, 有對外販賣嗎?)有。(問:這些周邊商品在何處販 賣?)學校及展覽。(問:你剛剛說在台北世貿的展 覽,期間為何?)有四天,是在96年5 月17日至20日 。(問:你們這個畢業展,是否會有很多公司或是相 關行號看展覽?)會,有廠商會去那邊找人才,如果 廠商覺得展覽不錯的話,會買專刊或是發名片給學生 。」等語(本院卷三第96頁至第97頁);又稱:「( 問:你於本件案發之前認識被告蘇尹曼或被告橙果公 司嗎?)都不認識。(問:你剛剛提到你們會寄海報 給校友及各大專院校,你們有寄給被告橙果公司或蘇 尹曼嗎?)這我不清楚,寄東西是學校那邊的事情。 (問:你個人有寄嗎?)我個人沒有。(問:你於校 內會審的時候,你們學校會寄給校友或是各大專院校 或是廠商嗎?)校內會審會在學校網站上公布。... 在學校網站上公布給學校的老師及同學知道。... ( 問:你在會場的時候,你有看報被告橙果公司的人或
是被告蘇尹曼在場嗎?)... 我自己本人沒有看到。 ... (問:你剛剛提到,你們在世貿展的時候會收到 名片,你們有收到橙果公司的名片嗎?)沒有。」、 「因為這個【指附件一之金魚圖樣】在網路上找就找 得到,... 在展覽期間我們就上網了。」等語(本院 卷三第97頁反面至第100 頁);嗣經本院訊問時,證 稱:「(問:這些東西【指附件一金魚圖樣之附著物 】最主要是要送給何人,還是要拿去賣?)有送給學 校,我們自己也有邀請卡可以給我們親友,有些東西 在展覽實也有拿去賣。(問:你剛剛提到,邀請卡你 不知道有寄給誰,但是你知道有寄給校友,是否如此 ?)是。(問:要寄給哪些校友,這些校友如何選, 你知道嗎?)學校系上的老師決定的。(問:是每個 校友都會寄嗎?)沒有每個校友。... (問:你畢業 多久?)三年。(問:你有無收到邀請卡?)沒有。 」等語(本院卷三第102 頁反面至第103 頁)。依陳 玥呈所言,附件一金魚圖樣於校內會審期間,僅公布 於校內網站,並未對外公開;直至96年5 月3 日至同 年5 月13日於臺南校內展覽共11日,及於96年5 月17 日至同年5 月20日於臺北世界貿易中心一館之校外展 覽共4 日,方對外公開,此外亦曾上網於學生各自之 部落格或有關設計之網站。展覽會之邀請卡係由學校 決定寄發對象,並非每位畢業校友均會寄發,伊畢業 三年來,亦未收過邀請卡。而附著附件一金魚圖樣之 各式周邊商品,曾於展覽會場販售到場觀展人士,但 伊無法確定到場觀展人士究有何人及其身分或所屬公 司行號。
③證人即上揭「96級畢業成果展形象組」組長房芳筠則 證稱:「(問:你們畢業展,當時除了在你們學校展 覽以外,有到其他地方展覽嗎?)校內展完隔天,我 們移到台北世貿的新一代設計展,我們會把我們的作 品(按指邀請卡)寄到各個學校及校友的學校。... 我們在【96年】4 月份的時候,就開始在寄。(問: 寄的範圍為何?)那時候是有先定北、中、南有名的 學校,還有南部家專的學校,還有校友的學校。(問 :何謂校友的學校?)我們臺南科技大學視覺傳達系 的學生以前念的學校。... (問:你們畢業展還有什 麼類似的宣傳手法?)應該只有在我們校內展的前一 天、兩天,我們會發給我們的畢業生,或放在自己的 網站上,告訴他們的親友來參加。... (問:當時有
哪些人會去參觀校內展及新一代設計展?)校內展的 部分,我們開放給學弟妹及別的學校;新一代設計展 來參觀的人太多,我沒有辦法判斷。(問:剛剛你提 到世貿展人很雜,你們對於哪些人去參觀,你們有沒 有記錄?)沒有記錄。... (問:【畢業展商品】販 賣的對象是何人?)我們跟著展覽來賣,誰來參觀我 們就賣給誰。... (問:你們會寄邀請卡給?『室內 設計系』的校友嗎?)不會。(問:你今天來之前, 你認識被告橙果公司或是蘇尹曼嗎?)不認識。(問 :你有寄任何的邀請卡、海報、參展資料給被告橙果 公司或是蘇尹曼嗎?)沒有。(問:在歷次會審之中 ,你剛剛提到開放給學弟妹,歷次會審的時候,你有 看到被告橙果公司的人或是被告蘇尹曼?)沒有,因 為我們只開放給校內的人。... 【邀請卡之寄發】不 是我決定的,而是我們有個畢從會,畢從會有個組在 作篩選,然後有負責的老師決定要寄給哪些學校。.. . 我的職務是組長兼總務。(問:所以你確定你沒有 寄給被告橙果公司及蘇尹曼嗎?)沒有。(問:你在 世貿展新一代設計展時,你有收到被告橙果公司或是 蘇尹曼名片?)我們在展覽期間沒有收到任何廠商的 名片。」等語(本院卷三第104 頁反面至第106 頁反 面)。依房芳筠所言,附著附件一金魚圖樣之畢業展 邀請卡曾寄發給學校選定之北、中、南各區某些學校 ,但未曾寄給被告橙果公司及蘇尹曼,亦不會寄給「 室內設計系」之校友。且校內會審並未對外開放,至 對外展覽期間前來觀展人士則未予紀錄,其無法判斷 前來觀覽人士之身分,亦無法確定周邊商品出售之對 象。
④綜上各節,依現有證據顯示,至多僅能證明附著附件 一金魚圖樣之各式物品,確曾於96年5 月3 日至同年 5 月13日在臺南科技大學校內展及於96年5 月17日至 同年5 月20日在臺北世界貿易中心校外展之展覽期間 對外公開,告訴人斯時所屬學系亦曾寄發附著該著作 之邀請卡予部分校友或其他學校,且附著該著作之相 關活動資料亦經公開於部分與「設計」相關之網站上 供人閱覽。然:
⑴就檢察官所指被告蘇尹曼可能藉由畢業成果展接觸 告訴人著作乙節,關於該畢業展究有何人前來觀展 、前來觀展之人士具何等身份、或是否以特定專業 人士為訴求對象等節,現已無法確定。且查此展覽
性質係屬學校畢業展,與能吸引大批群眾觀賞之知 名展覽,不能相提並論,究竟有多少人到場觀展, 亦難以得知。另臺南校內展之展期為十一日,臺北 世貿館之校外展展期則僅短短四日,均甚短暫。復 依證人房芳筠所言,邀請卡之寄發係以「北、中、 南各區之知名學校」及「畢業生之前曾就讀之學校 」,可見此展覽係以校際聯誼及吸引學生入學為主 要訴求。綜此以觀,現既無從認定前往觀展之人士 為何,亦乏證據認定此畢業成果展確能吸引大量之 設計業在職人士前往參觀,檢察官亦無任何證據足 以推論被告蘇尹曼確有前往觀展之事實或強烈動機 ,是難單憑舉辦展覽之事實,遽認被告蘇尹曼確有 藉此展覽接觸告訴人附件一著作之合理可能性。況 依被告蘇尹曼所言,其係於86年畢業於臺南科技大 學之前身即「臺南家專」之「室內設計系」,縱因 此得認被告蘇尹曼亦係臺南科技大學之校友,然其 係畢業於「室內設計系」、而非告訴人之「視覺傳 達設計系」,且被告蘇尹曼係於86年畢業,距告訴 人於96年5 月間之畢業展亦有近十年之久,復參諸 告訴人陳玥呈亦證稱,伊畢業三年來未曾收到畢業 展之邀請卡;證人房芳筠亦證稱,畢業成果展之邀 請卡並未寄給被告蘇尹曼或橙果公司,亦不會寄給 「室內設計系」之校友,綜此交互勾稽,本即難以 想像被告蘇尹曼有何前往觀展之可能。
⑵次就檢察官所指被告蘇尹曼可能藉由網路搜尋接觸 告訴人著作部分,依被告蘇尹曼下揭供稱,其於設 計附件二金魚圖樣之過程中,確曾上網搜尋相關之 「金魚」圖片,然其係在「GOOGLE」網站搜尋資料 而非告訴人所稱之「黑秀網」。縱認告訴人確曾將 附件一著作於展覽期間刊登發表於「黑秀網」上, 本件仍乏證據證明被告蘇尹曼確有登入該網站接觸 告訴人附件一著作之情事。且查網際網路中與「設 計」相關之網站何其多,此「黑秀網」是否確為平 面設計界專業人士習慣瀏覽之網站、告訴人附件一 著作於「黑秀網」內是否位於容易查閱接觸之位置 ,更重要者,乃被告蘇尹曼曾否或平日有否登入此 「黑秀網」查找資料之習慣、若有其頻率幾何等節 ,均為推論被告蘇尹曼確有自此「黑秀網」接觸告 訴人附件一著作之合理可能性之重要事項,惟均乏 證據證明之,自難單憑告訴人確曾將附件一著作置
放於「黑秀網」上、及被告蘇尹曼自承確曾自網路 上查找設計資料等事實,即認被告蘇尹曼確有藉此 接觸告訴人附件一著作之合理可能性。
⒍綜前各節,本件告訴人附件一著作與被告蘇尹曼之附件 二著作,依「整體觀念及感覺」法判斷,固已達實質相 似程度,然其細部輪廓外觀仍稍有差異,並非完全雷同 ,是應再依其他曾否「接觸」之事證,綜合判斷被告蘇 尹曼有否抄襲。惟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被告蘇尹曼確有 接觸告訴人附件一著作之事實,亦乏證據建立被告蘇尹 曼確有接觸之合理可能性。本院綜此各節判斷,認不能 單以二著作間具實質相似即認被告蘇尹曼確有重製抄襲 行為。此「實質相似」是否確因被告蘇尹曼抄襲告訴人 著作而來,實有合理懷疑。
㈤附件二著作是否為被告蘇尹曼獨立創作,而非抄襲: ⒈被告蘇尹曼就其設計過程曾提出附件四之金魚草稿圖為 證,依該圖所示,其上有多只「金魚」外觀之草圖,被 告蘇尹曼並明確指出其中一只金魚圖樣即為其從事後續 設計之基本草圖(即附件四中被告蘇尹曼署名指出者) 。觀諸附件四中被告蘇尹曼指出之金魚草圖,與附件二 金魚圖樣相對照,此二金魚圖樣外觀輪廓確甚相似,惟 亦能看出附件二金魚圖樣之輪廓線條轉折較大而較富有 律動感,二者間似有一定程度之修飾演變關係。而就其 設計附件二金魚圖樣之過程,被告蘇尹曼於本院中供稱 :「我們製作這種圖,是會將草稿上的圖掃瞄到電腦上 ,變成一個電子檔,再用我們繪圖軟體『ILLUSTRATOR 』去描繪電子檔上的圖樣,在進行製作當中,一定會作 一些修飾,讓他整個律動感更完美呈現。... 可以去看 我所有手稿【即附件四所有金魚草稿圖樣】,我使用的 所有的曲線,都是這樣的曲線,就像是我們學國畫,畫 竹子的樣式,畫的方法都是那個樣子,所以那種筆法, 大家都會大同小異。」、「(問:為何你在你的草稿上 【即附件四中由被告蘇尹曼署名指出之該只金魚草稿圖 樣】,並沒有先去強調這樣的律動感?)草稿的話我無 法馬上跳去電腦上去製作,尤其是去描繪這樣具像的生 物,所以先在描圖紙上先去描繪,然後在挑出我覺得最 具有律動感的,再到電腦上去製作,製作時我會做一些 小小的變動,然後看起來更具有律動感。(問:你在手 稿上所繪製諸多金魚圖樣草稿,由來何處?)從GOOGLE 輸入關鍵字後,我就從GOOGLE圖片裡面找,我覺得適合 的話,我會抓到我的電腦上面,我會選哪些是可以運用
的,然後我再從電腦裡面照著手稿畫的。」等語(本院 卷四第66頁)。
⒉次查,證人劉雅文到庭證稱:「我任職【於橙果公司】 是2005年【94年】至2008年【97年】,我職稱為資深業 務經理。(問:你的工作內容為何?)主要是了解客戶 的需求,然後協調公司內部設計師設計作品,另外執行 生產過程。(問:你是否為本件丹比喜餅設計案之專案 經理,也就是對丹比公司的窗口?)是。(問:本件丹 比喜餅的金魚之設計案在橙果公司裡有何人參與?)業 務部分是由我負責,設計部分是由三位設計師參與,是 林士宏、廖怡雯及被告蘇尹曼。... 林士宏是設計團隊 主管,下面有兩位負責的設計師,我們這個設計案是共 同討論,每個設計師出一個想法,他們是獨立作業,而 由主管監督他們的作品。(問:金魚喜餅的主題是何人 決定的?)最終作成決定是客戶【即丹比喜餅公司】的 選擇,提案過程是我們所提出的,之所以選擇金魚,是 要基於我們一開始合作所定調『摩登中國風』這個主題 ;因為第一款是牡丹花及蝴蝶的設計,這中間我們經過 三次提案,一開始客戶選定百合花的款式,後來經過討 論,結果決定牡丹花搭配金魚元素;至於金魚這個元素 的來源,是我們經過討論及研究,看看有什麼元素可以 與牡丹花作搭配,後來覺得金魚的寓意還有象徵,我們 覺得適合,因此我們【將金魚此主題】提供給客戶,客 戶選擇這一款。... 我們在96年6 月28日提出山茶花與 金魚圓雙喜,因為當時客戶覺得金魚是很討喜的圖樣, 而且我們表現金魚的是胖胖的很可愛,客戶最後決定希 望沿用第一款牡丹花及金魚作為混搭設計。當時金魚部 分我們有很多討論,提案中我們有提出很多的照片。.. . (問:你既然是業務,你如何會知道設計部分的事務 ?)我也要對內與設計師協調設計過程,所以我會瞭解 我們整個設計產出的過程。(問:所以你與客戶討論完 之後,你也會蒐集資料給設計師參考嗎?)會。... ( 問:你知道你們當時作設計的時候,主要參考哪些網站 ?)主要兩個國外網站,分別為CORBIS.COM及GETTIMAT T 。... 那是國外專門蒐集很多圖片及照片的網站,也 有些設計的圖片。... (問:從客戶決定要以這個金魚 為設計主題,到將魚設計出來給客戶看,這歷時多久? )我們通常工作時間大概是一個星期,因為每個工作量 及案子進行程度不同,所以我們花大約一個星期的時間 ,完成客戶需求並讓客戶確認。」等語。嗣經本院提示
上揭附件四草稿圖予證人鄭雅文辨識(按:鄭雅文辨識 時,尚未經被告蘇尹曼署名指出其設計所據之該只金魚 草圖),經鄭雅文證稱:「(問:你有無看過此手稿? )有。(問:這手稿你在何時看過?)這手稿是我們當 初內部討論的時候設計師初步的草稿,我們會針對這個 草稿討論,包括這是否適合及如何使用,因為金魚有各 種形式,所以我們會就金魚的體型是否要福泰一點,金 魚尾巴【按即尾鰭數目】不要有「四」這個數字,這樣 不吉利、不符合客戶需求的這些事情,我們都有討論過 。(問:這張手稿是何人畫的?)是蘇尹曼。(問:你 是否可以看出,就這張手稿,你們最後內部討論選出哪 隻魚嗎?)我看不出來,當時我給他的建議是要福泰、 討喜,要符合客戶需求。... (問:看完這初稿之後, 如何進一步選出給客戶看的版本?)當我的建議回覆給 蘇尹曼後,他就會實際繪製到電腦繪圖上,就會出現提 案中之平面稿,之後再去跟客戶作提案。(問:看完這 初稿之後,如何變成喜餅盒子上面的圖樣?)我會給蘇 尹曼建議,然後他會用電腦去作修正,因為這是手稿, 他會製作成為電腦的檔案,他會依照我的建議去做調整 ,我並不確定他是從當中哪隻魚去畫的。... (問:就 這個金魚,有過幾次提案?)金魚本身有兩次。(問: 另外兩位設計師有參與這金魚的繪製嗎?)據我所知是 沒有。... (問:就你瞭解,當時每位設計師手上都有 幾個案件在進行?)差不多四到五個。」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109頁至第111頁反面)。
⒊嗣經本院訊問,鄭雅文證稱:「(問:橙果公司為了丹 比公司設計幾套包裝設計?)我們的合約是簽三款,實 際上我們設計了二款。(問:『琉金一捻紅』這是第幾 款?)第二款。... (問:蘇尹曼有無參與第一款的設 計?)沒有。(問:所以你剛剛說這三人設計小組,是 特別為了第二款『琉金一捻紅』設計而集合,可以這樣 說嗎?)可以這樣說。... (問:【就此第二款設計】 你們向客戶提案幾次?)三次。(問:從這三位設計師 集合要為了第二款的設計開始,直到你去向客戶作第三 次提案,這中間歷時多久?)從5 月初開始,到7 月26 日我去作最終的【即第三次】提案。... (問:確定包 裝外盒採用『琉金金魚』圖樣,是在哪次提案?)第二 次提案的時候,客戶就選定要用金魚。... 第一次提案 是96年5 月31日,第二次提案是96年6 月28日。(問: 所以第一次提案時,你們橙果公司根本就沒有『琉金金
魚』這樣的創意嗎?)沒有。」等語;經本院再次提示 上開附件四草稿圖予鄭雅文辨識,鄭雅文證稱:「(問 :這手稿你是何時看到?)第二次提案前的一個星期【 即約為96年6 月21日左右】。」,再稱:「(問:你們 使用『琉金金魚』這個創意是在何時出現?)是在第二 次提案之前作業的時候,我們內部討論出現的。(問: 是在第一次提案被客戶否決之後,過了多久出現『琉金 金魚』這樣的創作概念?)過了二個星期【即約於96年 6 月中旬】。... (問:有誰參與這樣的討論?)剛剛 我說的三位設計師【即林士宏、廖怡雯及被告蘇尹曼】 及我。(問:照你剛剛所說,你們四人討論決定要採用 『琉金金魚』這樣的形式表現於你們的第二款設計之後 ,你們就交給蘇尹曼作『琉金金魚』設計,是否如此? )是。(問:交給蘇尹曼設計之後直到第二次提案,這 中間你們總共內部討論了幾次?)一次到二次。(問: 在你們交給蘇尹曼設計『琉金金魚』之後,蘇尹曼除了 交給你這個手稿以外,還有交給你什麼創作或創作資料 ?)剛剛的那個郵票【按即被告蘇尹曼於檢察官偵查中 提出之「金魚圖案」郵票集】。... 郵票先提出,手稿 後提出。... 郵票應該是我們找參考資料的時候提出來 的,蘇尹曼提出這個郵票的時候,我們覺得很適合,因 為這有像牡丹的感覺,所以我們就請他就這個方向去進 行設計,後來第二次內部會議的時候他就提出了這個手 稿。... 【嗣後第三次內部討論】蘇尹曼提出最後的設 計圖,我們覺得可以,就向客戶提出了。(問:你所說 由蘇尹曼提出的最終設計圖,與最後用在丹比喜餅盒上 的設計圖,是一樣的嗎?)是一樣的。(問:你們第二 次提案時,是否還是被客戶拒絕?)是,客戶說只有喜 歡這個金魚。(你們第二次提案時,帶什麼東西去提案 ?)我們帶了設計稿,也就是金魚圖案及金魚剪紙圖案 ,... 但是客戶拒絕的原因是,客戶不喜歡我們設計除 了金魚以外的其他圖樣。... (問:所以你們第三次提 案時,也使用這隻金魚,只是修改其他的圖樣嗎?)因 為第三次提案之前,客戶告知我們,他希望用第一款的 牡丹花搭配金魚。... 是。」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三 第114 頁至第116 頁反面)。
⒋由上鄭雅文之證詞,其於94年至97年間任職於被告橙果 公司擔任資深業務經理,主要業務包括擔任客戶與設計 師間之協調,並為被告橙果公司與客戶之對話窗口。本 案係被告橙果公司承攬丹比喜餅公司三款包裝設計案中
之第二款,被告蘇尹曼為該款設計案之三人設計小組之 一,鄭雅文自己亦有參與設計過程之討論;就此款設計 案向客戶丹比公司之第一次提案為96年5 月31日,然遭 丹比公司否決,之後於96年6 月中旬內部會議中,經鄭 雅文及包括被告蘇尹曼在內之三位設計師共同討論後, 方決定以「琉金金魚」為設計主軸,並交由被告蘇尹曼 著手金魚圖樣之設計,而在眾人找尋參考資料之過程中 ,鄭雅文曾見聞被告蘇尹曼提出自網路搜尋所得之「金 魚圖樣」郵票集,因眾人均認符合設計方向,便要被告 蘇尹曼以該郵票集所示之金魚圖樣著手進行設計,嗣於 同年6 月21日左右之第二次內部會議時,被告蘇尹曼即 提出附件四之草稿圖,經鄭雅文提出應更為「福泰」、 「討喜」及尾鰭數目應避免為「四」等建議後,由被告 蘇尹曼以該草稿進行修改,並以電腦繪圖方式提出如同 附件二之最終設計圖樣之平面稿,再由鄭雅文於同年6 月28日向丹比公司進行第二次提案,而此附件二金魚圖 樣即獲丹比公司認可。而查鄭雅文已於97年間自被告橙 果公司離職,現與被告二人並無利益糾葛,衡情應無自 冒偽證重罪風險而迴護昔日雇主及同事之必要,其上開 證詞應堪採信。而依鄭雅文上開所言,被告蘇尹曼於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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