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跟劉佩珍買?是否有跟其他人買?)是跟劉佩珍 買,沒有其他人。」、「(問:你是否知道聯天光電 股票上面記載出賣人是吳雅玲?)出賣人我沒有注意 。」、「(問:有無看過在庭被告趙黎旻、張淑芳? )沒有。」、「(問:有無見過在庭被告吳雅玲?) 沒有。」、「(問:劉佩珍有無向你介紹過吳雅玲? )沒有。」、「(問:有無去過通化街?)沒有為了 購買股票去過通化街公司。」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㈡ 第12頁背面至第15頁),是證人鄭世傑既未前往聚泰 公司位於通化街之辦公處所,而係於永和某處與劉佩 珍任職所在之公司處所樓下進行股票交易,復未與被 告吳雅玲、趙黎旻、陳鈺庭、張淑芳有何就股票買賣 行為有何推介接觸之舉,是以上開證人鄭世傑所證述 之劉佩珍上班地點,均非聚泰或鑫豐公司之前開營業 處所所在地觀之,顯見亦無證據證明劉佩珍確屬聚泰 公司或鑫豐公司之業務員,進而以鑫豐或聚泰公司名 義推介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股票。
⑶證人葉碧璐證稱:「(問:你有無聽過一家公司是鑫 豐投顧?)沒有。」、「(問:你有無聽過聚泰投資 ?)沒有。」、「(問:有無見過在庭的被告吳雅玲 ?)沒有。」、「(問:你方才所說與你接觸的人有 男、有女,他們是如何自稱?)男的我知道叫王豐毅 。女的叫陳書妤。」、「這兩個是介紹我買麒泰公司 股票時電話行銷的人,買聯天的時候就不是這兩個人 ,我也不知道是誰。」、「(問:你說你後來有跟他 們見面是在哪裡?)我有去過他們公司,在南京東路 五段那裡,地方我知道,但是地址我不記得,在基隆 路、八德路旁邊。」、「當時我大概記得聯天是打電 話來,不是同一個人我可以確定,我不知道是不是同 一家公司。」、「(問:在購買這兩家公司股票(聯 天、麒泰)的過程中,有無人介紹過公司位於臺北市 ○○街?)沒有。」、「(問:依據你提出之麒泰科 技股票買賣委託書所載,上面有記載『陳姿妤』、受 託人為『瑞銀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這是否你剛 才所稱之陳書妤及推銷麒泰公司股票買賣之公司?) 是。」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8至12頁),是本件 證人葉碧璐所取得之麒泰公司、聯天公司股票,亦無 證據證明係向聚泰公司或鑫豐公司所取得。至於附表 三編號3所示,以吳瑜琝名義寄發之股東認股同意書 ,雖非證人葉碧璐所稱上開二人交付,而應係被告趙
黎旻所寄送,然此係因其屬聯天公司股票持有人所致 ,而取得公司股票持有人聯繫資料所在多有,此亦據 被告趙黎旻稱寄送股東認股同意書所依據資料係依據 原有股東資料、或過戶買賣資料等方式,尚難據被告 趙黎旻因曾寄送股東認股同意書,即認證人葉碧璐所 取得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股票,係經聚泰或鑫豐公司 業務員推介。
⑷再參以證人高啟超所證稱:「我這些股票大約是93年 12月份的時候,是有一位陳葦倫打電話到我的行動電 話找我要投資,...」、「(問:你在刑事警察局說 陳葦倫打電話給你,後來又說陳瓊如打電話給你,到 底是那位?)一開始寄給我的資料,上面是署名陳瓊 如,後來打電話跟我聯絡聯天的時候,給我名片是陳 葦倫。」、「(問:吳瑜琝聚泰公司的名片如何取得 ?)我去繳認股款的時候,她給我的。」、「(問: 陳葦倫聚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片是她交給你 的?)應該是郵寄。」、「(問:你在警察局說你現 金是拿給吳瑜琝外,有無交給陳葦倫?)有,最初的 兩張一股48元,在我之前公司上班的地方,她到公司 找我,我直接現金給她,她給我聯天公司股票及稅單 ,我給9萬6千元。瑪吉斯部分,跟聯天交付的情形一 樣,只是交付的時間不同。」、「(問:你在刑事警 察局說陳稚錞本來是在鴻揚投資公司擔任買賣股票專 員,後來轉到聚泰國際有限公司(址通化街),這件 事情你如何知道?)都是陳稚錞打電話給我,她跟我 說她在忠孝東路1段的地址」、「(問:地址是板橋 市○○路,跟你所述不同,為何如此?)陳稚錞一開 始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有表明在鴻揚公司上班。」、 「(問:你於警察局提出陳葦倫名片是陳稚錞親自交 給你的嗎?)不是,是她郵寄來。」、「(問:有無 說在那裡的聚泰?)忠孝東路一段152號11-6名片上 的地址。」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0至255頁),及卷 附陳葦倫、吳瑜琝之名片各1張(見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㈠第158頁)可知,細繹上開 名片所載,就聚泰公司之名稱格式已非一致,且就公 司所在地址、電話、統一編號等內容均不相同,是該 名陳葦倫之人是否即為被告陳稚錞,或於92至94年間 在被告吳國銘、吳雅玲所經營之聚泰公司任職之業務 員,已非無疑;再者,果若陳葦倫即為被告陳稚錞, 並曾於位在臺北市○○區○○街200巷56號之聚泰公
司擔任員工,而證人吳國銘、吳雅玲、趙黎旻、鄭家 樑前於審理時均已認罪,何以均表示未曾見過或聽過 (見本院卷㈡第32頁、第44頁、第48頁背面、易字卷 ㈡第130頁背面);且若被告陳稚錞係以陳葦倫名義 受被告吳國銘等人雇用,而經營證券業務係以推介客 戶方式進行股票買賣,何以需提出名片記載為忠孝東 路一段152號11-6之舉措;再證人高啟超固提出之載 有陳瓊如姓名之信封,雖為被告陳稚錞自認陳瓊如為 其更名前之本名,是其縱有寄送上開信封,亦已坦然 表示本名,又何需改以陳葦倫名義隱匿身分;又依該 信封上郵戳日期為93年5月7日、寄件人為鴻揚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陳瓊如、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33 號8樓之1(見卷附證人高啟超證物資料袋),亦 與聚泰公司前於92年間起即於通化街址實際營運之客 觀情狀不符;況證人高啟超其後因參與增資認股而前 往通化街處,亦係經接獲被告趙黎旻所寄送之認股同 意書而自行前往與被告趙黎旻接觸所致,似非經所謂 陳葦倫或被告陳稚錞告知參與認股所為,且所提出之 陳葦倫資料均係以郵寄方式取得,亦據證人高啟超證 述於卷,又如何證明被告陳稚錞確以陳葦倫名義寄送 ;又以證人李郁蓮於警詢時雖有提及被告陳稚錞即陳 葦倫,然此係經證人高啟超轉述所得記憶,亦據證人 李郁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於卷,況以證人李郁蓮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係打電話至聚泰聯絡陳葦倫後,由陳 葦倫提供聯天股務電話,由伊聯繫被告趙黎旻,然已 忘記陳葦倫有無推介聯天股票等語以觀(見本院卷㈠ 第257頁),亦無積極證據證明陳葦倫有推介股票舉 措,陳葦倫果若與被告趙黎旻同於通化街址聚泰公司 任職,大可自稱可辦理增資認股,以謀取利益,又何 需大費周章轉介提供被告趙黎旻聯繫方式,而被告趙 黎旻則始終未表示認識陳葦倫或被告陳稚錞。綜上, 自難僅依證人高啟超、李郁蓮之陳述,即認此一自稱 陳葦倫之人即為被告陳稚錞,並屬被告吳國銘、吳雅 玲所經營之聚泰公司業務人員,是被告陳稚錞要與本 件公訴意旨所載事實要屬無涉。是就附表四編號1所 示之股票取得,尚難認係被告吳雅玲、趙黎旻、陳稚 錞、陳鈺庭、張淑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所生結果 ,而涉有同法第175條之罪責可言。
⑸另就現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就未上市(櫃)股票之 買賣,並未禁止股票持有人自行轉讓,而係規範非證
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行政管理措施,或就證券交 易法上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等舉措,並 賦予違反時之刑罰效果,是就被告吳雅玲名下所登記 之未上市(櫃)股票,若交由合法盤商進行交易,就 股票出讓人本無違反證券交易法44條之業務行為可言 ,是依卷附所示資料認無證據證明被告吳雅玲名下, 非透過被告吳國銘所經營之聚泰公司所轉讓股票,係 透過非法盤商所推介,亦或有何犯意聯絡,則公訴意 旨認附表四所示非透過被告吳國銘所經營之聚泰公司 而購得股票之相對人,其中由被告吳雅玲出讓部分, 被告吳雅玲仍應負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75條之罪 責等語,稍有誤解,併此敘明。
⒊另就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吳雅玲、陳鈺庭、張淑芳、李龍 田、陳稚錞就附表四;被告吳國銘、趙黎旻就附表四編 號1至2、4至9部分,係以誆稱不實之獲利率而使客戶購 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均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罪嫌部分。經查,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 相對人,其交易目的本在於賺取交易價差,對於未上市 (櫃)股票之資訊不對稱風險,相較於資訊強制揭露之 上市(櫃)股票部分,管理上本有極大差異一情應有認 知,而參與者之所以願意冒此風險,亦在於可利用此一 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獲取將來價差,是除有詐術施用之積 極作為外,若僅屬獲利率之預測說明,因屬參與買賣者 所願承受之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自難僅因將來交易價格 不如預期,即認推介者一概均涉有詐欺犯行,否則豈不 表示任何交易行為均需保證獲利,此部分顯非詐欺罪所 欲規範目的。衡以證人鍾佳穎所證稱,有自行查詢相關 網路資料,目的是賺價差,所以後來才會投資(見本院 卷㈡第71頁);證人李郁蓮則證稱:「...剛好股票的 價差有一半,說聯天很會賺錢,馬上會翻幾倍,她用她 親戚的名義股票壹張25元賣給我。他原本要推銷10張。 」、「(問:你在警察局說她有給你聯天光電的投資效 益表,你是否有拿到?)我本身沒有拿到。」等語(見 本院卷㈠第257頁背面);證人鄒荻則證稱:「瑪吉斯 部分,他有寄營運計劃書等資料給我(庭呈),買就是 要等他上市。聯天因為他跟我說是做電視的,是口頭說 的,沒有資料,說這家公司很好,..」、「(問:天威 公司解散清算後,有無分金額給你?)有,11732元。 」、「(問:買到股票後你如何處理?)等公司股票上 市,上市後就可以賺錢。」、「(問:你是否在96年後
有買齊揚公司的股票?)沒有,我是94年買的,李龍田 在95年8月的時候給我4張,要補償天威的損失。我說損 失差很多,又再給我2張補聯天損失。」、「(問:他 以這種補償方式給你齊揚公司股票,你有無付錢?)沒 有。」等語(見本院卷㈠261至264頁);證人葉碧璐證 稱:「(問:你是否知道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是有風險 ?)知道。」、「(問:你是否有買過其他未上市公司 股票?)有。」、「(問:當推銷的人在電話中介紹這 兩家公司營運狀況等等內容的時候,你是全盤接受還是 你自己會斟酌判斷?)我會斟酌判斷。」、「這是投資 ,應該是自己要負責。」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頁); 證人蔡明哲證稱:「(問:你當時是否知道購買未上市 公司股票有風險?)我當初看到薛翠琴提供的資料,公 司有賺錢。」、「(問:你有無其他投資理財?)有買 基金股票,股票有上市上櫃。」、「(問:你認為假如 有虧損,是應該你自己負責,還是薛翠琴要承擔責任? )如果薛翠琴提供的資料內容是真正,是我自己承擔。 但若內容是造假的,那應該薛翠琴承擔。」等語,且已 無從提出薛翠琴所提供資料(見本院卷㈡第23至24頁) ,是本院自無從依據證人蔡明哲所述內容認定被告等有 何詐術施用;另證人顏鎮國證稱:「(問:購買未上市 櫃股票,你是單純聽賴慶益介紹,還是自己有判斷,覺 得可以承受風險後才購買?)我沒有特別研究,就是他 寄資料來,我大致看一下資料,就跟他買。」、「(問 :是否覺得買了之後可以承受風險?)有。」、「我認 為自己要負責,因為買股票本來就是要自己負擔風險。 」、「儘管他推銷的時候,有誇大,但是要自己承擔風 險。」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頁),顯見本件股票投資 人於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時,已有考量將來風險及獲 利評估,而依卷附資料所示,尚難認定就所取得公司股 票將來獲利可能描述、有無可能上市櫃,已涉有詐術之 施用,是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涉有詐欺犯嫌部分,罪證尚 有不足。
㈣綜上所述,此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證人陳仁金所取得附 表四編號9所示股票;證人鄭世傑所取得附表四編號8所示 股票;證人高啟超就附表四編號1,即於93年12月10日所 取得之聯天公司股票2張共2000股、94年4月29日所取得瑪 吉斯公司股票1張共1000股;證人葉碧璐所取得附表四編 號7所示股票;證人鍾佳穎所取得附表四編號4所示股票, 係因被告吳國銘、吳雅玲所經營,址設通化街之聚泰公司
業務員所推介,或經被告吳雅玲、趙黎旻、李龍田、吳國 銘、陳稚錞推介而取得;另就被告張淑芳、陳鈺庭除就證 人鍾佳穎部分外,就所餘附表四編號1至3、5至9亦與渠等 無涉;另就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吳雅玲、陳鈺庭、張淑芳、 李龍田、陳稚錞就附表四;被告吳國銘、趙黎旻就附表四 編號1至2、4至9部分所涉詐欺部分,亦屬不能證明。是檢 察官所舉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等事實之認定,按 前述說明,即應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是以,公訴人所舉 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等有本 段犯行。此外,於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又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是就被 告陳稚錞部分諭知無罪;李龍田附表四所示詐欺罪部分諭 知無罪;又因被告吳雅玲、吳國銘、趙黎旻、張淑芳、陳 鈺庭等本案犯行屬包括一罪已如前述,爰就被告吳雅玲、 陳鈺庭、張淑芳就附表四及被告吳國銘、趙黎旻就附表四 編號1至2、4至9部分所涉詐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就被告吳雅玲、趙黎旻就附表四編號1、4、7至9所示違反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張淑 芳、陳鈺庭就附表四編號1至3、5至9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9條、第175條、第20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公司法第19條,94年2月2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95年5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7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取得時間│推銷 │股價│ 股 票 │股數 │購買者│
│ │ │人員 │ │ │ │ │
├──┼────┼───┼──┼────┼───┼───┤
│ 1 │93年7月6│李龍田│每股│天威公司│5000股│鄒荻 │
│ │日、同年│ │45元│ │ │ │
│ │月19日 │ │ │ │ │ │
├──┼────┼───┼──┼────┼───┼───┤
│ 2 │94年8月 │李龍田│每股│瑪吉斯公│1000股│鄒荻 │
│ │23日 │ │40元│司 │ │ │
├──┼────┼───┼──┼────┼───┼───┤
│ 3 │93年11月│李龍田│每股│聯天公司│5000股│鄒荻 │
│ │25日、同│ │25元│ │ │ │
│ │年12月29│ │ │ │ │ │
│ │日 │ │ │ │ │ │
├──┼────┼───┼──┼────┼───┼───┤
│ 4 │93年2月9│賴健智│不詳│長榮公司│1000股│顏鎮國│
│ │日 │(別名│ │ │ │ │
│ │ │賴慶益│ │ │ │ │
│ │ │) │ │ │ │ │
├──┼────┼───┼──┼────┼───┼───┤
│ 5 │94年間某│賴健智│不詳│瑪吉斯公│7000股│顏鎮國│
│ │日 │ │ │司 │ │ │
├──┼────┼───┼──┼────┼───┼───┤
│ 6 │93年11月│賴健智│不詳│聯天公司│6000股│顏鎮國│
│ │5日、94 │ │ │ │ │ │
│ │年1月13 │ │ │ │ │ │
│ │日、同年│ │ │ │ │ │
│ │2月18日 │ │ │ │ │ │
├──┼────┼───┼──┼────┼───┼───┤
│ 7 │92年8月 │賴健智│每股│公準公司│3000股│顏鎮國│
│ │5日 │ │43元│ │ │ │
├──┼────┼───┼──┼────┼───┼───┤
│ 8 │93年4月 │賴健智│每股│天威公司│2000股│顏鎮國│
│ │23 日、 │ │48元│ │ │ │
│ │同年7月 │ │ │ │ │ │
│ │19日 │ │ │ │ │ │
├──┼────┼───┼──┼────┼───┼───┤
│ 9 │93年3月 │薛翠琴│每股│公準公司│3000股│蔡明哲│
│ │20日、同│ │43元│ │ │ │
│ │年7月29 │ │ │ │ │ │
│ │日 │ │ │ │ │ │
├──┼────┼───┼──┼────┼───┼───┤
│ 10 │93年11月│薛翠琴│每股│聯天公司│2000股│蔡明哲│
│ │24日 │ │53元│ │ │ │
├──┼────┼───┼──┼────┼───┼───┤
│ 11 │94年5月 │薛翠琴│不詳│瑪吉斯公│2000股│蔡明哲│
│ │17日 │ │ │司 │ │ │
├──┼────┼───┼──┼────┼───┼───┤
│ 12 │94年2月 │趙黎旻│每股│聯天公司│5000股│李郁蓮│
│ │5日 │ │25元│ │ │ │
├──┼────┼───┼──┼────┼───┼───┤
│ 13 │94年2月 │趙黎旻│每股│聯天公司│1000股│李郁蓮│
│ │5日 │ │10元│ │ │ │
└──┴────┴───┴──┴────┴───┴───┘
附表二:
┌──┬────┬───┬──┬────┬───┬───┐
│ │ │ │ │ │ │ │
│編號│取得時間│推銷 │股價│ 股 票 │股數 │購買者│
│ │ │人員 │ │ │ │ │
├──┼────┼───┼──┼────┼───┼───┤
│ 1 │93年6月4│張淑芳│不詳│長榮公司│1000股│鍾佳穎│
│ │日 │陳鈺庭│ │ │ │ │
│ ├────┤ ├──┼────┼───┤ │
│ │93年6月8│ │不詳│天威公司│4000股│ │
│ │日、5月 │ │ │ │ │ │
│ │26日 │ │ │ │ │ │
│ ├────┤ ├──┼────┼───┤ │
│ │93年8月 │ │每股│聯天公司│3000股│ │
│ │11日 │ │45元│ │ │ │
├──┼────┼───┼──┼────┼───┼───┤
│ 2 │95年4月 │賴健智│每股│時代生物│2000股│顏鎮國│
│ │25日、同│ │50元│科技股份│ │ │
│ │年5月9日│ │ │公司 │ │ │
├──┼────┼───┼──┼────┼───┼───┤
│ 3 │95年4月 │賴健智│每股│時代生物│400股 │顏鎮國│
│ │25日、同│ │10元│科技股份│ │ │
│ │年5月9日│ │ │公司 │ │ │
├──┼────┼───┼──┼────┼───┼───┤
│ 4 │95年5月 │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3000股│陳卓君│
│ │18日 │孫瑞鳳│63元│科技股份│ │ │
│ │ │ │ │公司 │ │ │
├──┼────┼───┼──┼────┼───┼───┤
│ 5 │95年5月 │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3000股│陳卓君│
│ │26日 │孫瑞鳳│63元│科技股份│ │ │
│ │ │ │ │公司 │ │ │
├──┼────┼───┼──┼────┼───┼───┤
│ 6 │95年5月 │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各1000│古斐瑛│
│ │22日、26│孫瑞鳳│63元│科技股份│股,共│ │
│ │日 │ │ │公司 │2000股│ │
├──┼────┼───┼──┼────┼───┼───┤
│ 7 │95年6月8│邢小姐│每股│大豐能源│2000股│馮瑩嬌│
│ │日 │ │41元│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8 │95年6月 │薛翠琴│每股│大豐能源│10000 │陳照雄│
│ │23日 │ │35元│科技股份│股 │ │
│ │ │ │ │有限公司│ │ │
├──┼────┼───┼──┼────┼───┼───┤
│ 9 │95年5月 │張淑芳│每股│瑪吉斯公│5000股│藍逸民│
│ │17日 │陳昭龍│48元│司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寄送時間│行使對│可認│ 股 票 │有償認│手段 │
│ │ │象 │股價│ │股股數│ │
├──┼────┼───┼──┼────┼───┼───┤
│ 1 │94年2月1│高啟超│每股│聯天公司│2600股│寄送不│
│ │日 │ │15元│ │ │實之認│
│ │ │ │ │ │ │股書、│
│ │ │ │ │ │ │並交付│
│ │ │ │ │ │ │不實收│
│ │ │ │ │ │ │據 │
├──┼────┼───┼──┼────┼───┼───┤
│ 2 │94年1月 │鄒荻 │每股│同上 │4000股│寄送不│
│ │20日後某│ │10元│ │ │實之認│
│ │日 │ │ │ │ │股同意│
│ │ │ │ │ │ │書 │
├──┼────┼───┼──┼────┼───┼───┤
│ 3 │94年2月1│葉碧璐│每股│同上 │未認股│同上 │
│ │日 │ │15元│ │ │ │
├──┼────┼───┼──┼────┼───┼───┤
│ 4 │94年2月1│張榮達│每股│同上 │未認股│同上 │
│ │日 │ │15元│ │ │ │
└──┴────┴───┴──┴────┴───┴───┤
附表四:
┌──┬───┬───┬─────┬─────┬────┐
│編號│業務員│被害人│買賣股票 │交款方式 │被害金額│
├──┼───┼───┼─────┼─────┼────┤
│1 │趙黎旻│高啟超│聯天公司2 │ │18萬5千 │
│ │吳國銘│ │張 │ │元 │
│ │陳稚錞│ │瑪吉斯公司│ │ │
│ │ │ │1張 │ │ │
├──┼───┼───┼─────┼─────┼────┤
│2 │趙黎旻│李郁蓮│聯天公司5 │現金交付趙│12萬5千 │
│ │吳國銘│ │張 │黎琝 │元 │
│ │陳稚錞│ │ │ │ │
├──┼───┼───┼─────┼─────┼────┤
│3 │趙黎旻│鄒荻 │聯天公司10│支票付款 │130萬元 │
│ │李龍田│ │張 │匯款至台新│ │
│ │ │ │瑪吉斯公 │銀行新生分│ │
│ │ │ │司2張 │行瑪吉斯公│ │
│ │ │ │天威公司10│司帳戶(20│ │
│ │ │ │張 │0000000000│ │
│ │ │ │ │83) │ │
├──┼───┼───┼─────┼─────┼────┤
│4 │陳鈺庭│鍾佳穎│聯天公司3 │張淑芳建華│30餘萬元│
│ │張淑芳│ │張 │銀行中山分│ │
│ │ │ │長榮公司1 │行帳戶(01│ │
│ │ │ │張 │0000000000│ │
│ │ │ │天威公司4 │27) │ │
│ │ │ │張 │ │ │
├──┼───┼───┼─────┼─────┼────┤
│5 │張淑芳│顏鎮國│聯天公司 │建華銀行信│不詳 │
│ │吳雅玲│ │ │義分行帳戶│ │
│ │「賴慶│ │ │(00000000│ │
│ │益」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台北富邦銀│ │
│ │ │ │ │行基和簡易│ │
│ │ │ │ │分行帳戶(│ │
│ │ │ │ │0000000000│ │
│ │ │ │ │66747) │ │
├──┼───┼───┼─────┼─────┼────┤
│6 │吳雅玲│蔡明哲│聯天公司2 │ │10萬6千 │
│ │、「薛│ │張 │ │元 │
│ │翠琴」│ │瑪吉斯公司│ │ │
│ │ │ │2張 │ │ │
│ │ │ │公準公司2 │ │ │
│ │ │ │張 │ │ │
├──┼───┼───┼─────┼─────┼────┤
│7 │吳雅玲│葉碧璐│聯天公司1 │聯天公司於│80萬元 │
│ │ │ │張 │中國信託商│ │
│ │ │ │麒泰公司15│銀安和分行│ │
│ │ │ │張 │帳戶(6915│ │
│ │ │ │ │00000000)│ │
├──┼───┼───┼─────┼─────┼────┤
│8 │吳雅玲│鄭世傑│聯天公司1 │ │3萬5千元│
│ │、「劉│ │張 │ │ │
│ │佩珍」│ │麒泰公司 │ │ │
├──┼───┼───┼─────┼─────┼────┤
│9 │吳雅玲│陳仁金│聯天公司1 │ │47萬3千 │
│ │、「許│ │張 │ │元 │
│ │懷德」│ │麒泰公司7 │ │ │
│ │、「黃│ │張 │ │ │
│ │秀蘭」│ │ │ │ │
└──┴───┴───┴─────┴─────┴────┘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證券交易法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
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