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仟元折算壹日│ │富餘、許昱璇同│
│ │,麻將壹副、│ │桌。 │
│ │點數卡叁仟玖│ │ │
│ │佰捌拾分均沒│ │ │
│ │收;罰金部分│ │ │
│ │應執行新臺幣│ │ │
│ │肆仟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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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洁玲 │在公共場所賭│刑法第二百六十│⑴沒收部分按各│
│ │博,處罰金新│六條第一項前段│被告所在賭桌桌│
│ │臺幣叁仟元,│、第二項。 │號上之物品諭知│
│ │如易服勞役,│ │。 │
│ │以新臺幣壹仟│ │⑵一百零七年八│
│ │元折算壹日,│ │月七日許昱璇、│
│ │麻將壹副、點│ │申洁玲、蔡維邦│
│ │數卡貳仟捌佰│ │、張文淵同桌。│
│ │陸拾分沒收。│ │蔡維邦、張文淵│
│ │緩刑貳年。 │ │部分另行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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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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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協商刑度 │本院判決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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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宜蓁 │二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罰金新臺幣(本表下同)│
│ │本表下同)三千元。 │二千元、三千元;應執行│
│ │ │罰金四千元。緩刑二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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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煇 │二罪應執行罰金三千五百│罰金三千元、三千元;應│
│ │元。 │執行罰金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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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碧桃 │二罪應執行罰金三千元。│罰金二千元、二千元;應│
│ │ │執行罰金三千元。緩刑二│
│ │ │年。 │
├─────┼───────────┼───────────┤
│朱玉梅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
├─────┼───────────┼───────────┤
│林玉霞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
├─────┼───────────┼───────────┤
│巫玉卿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
├─────┼───────────┼───────────┤
│丁國聖 │罰金三千元。 │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
├─────┼───────────┼───────────┤
│隋淇安 │罰金三千元。 │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
├─────┼───────────┼───────────┤
│蕭美雲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 │
├─────┼───────────┼───────────┤
│范美榮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 │
├─────┼───────────┼───────────┤
│呂芳玲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 │
├─────┼───────────┼───────────┤
│劉碧玉 │罰金三千元。 │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
├─────┼───────────┼───────────┤
│曹志忠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 │
├─────┼───────────┼───────────┤
│謝華堂 │罰金三千元。 │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
├─────┼───────────┼───────────┤
│何錦文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
├─────┼───────────┼───────────┤
│陳源德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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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樹雲 │罰金三千元。 │罰金二千元。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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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昱璇 │二罪應執行罰金六千元。│罰金三千元、三千元;應│
│ │ │執行罰金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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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洁玲 │罰金三千元。 │罰金三千元。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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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具,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