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譯文、同日18:51:30陳依│ │
│ │伶與林素梅之通訊監察譯│ │
│ │文 │ │
├──┼───────────┼────────────┤
│ 1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被告林素梅(查詢人員代碼│
│ │據通信分公司102年3月14│000000)於101年9月1日至 │
│ │日數理密(102)字第004│102年1月31日曾查詢之車籍│
│ │號函暨車籍查詢結果清單│資料,其中包括於101年6月│
│ │1份 │20日下午2時26分6秒有1筆 │
│ │ │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之 │
│ │ │查詢紀錄(資料位置於高雄│
│ │ │區監理所)、於101年1月10│
│ │ │日下午1時8分22秒有1筆查 │
│ │ │詢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查 │
│ │ │詢紀錄(資料位置於臺中區│
│ │ │監理所)、於101年3月19日│
│ │ │下午5時7分17秒有1筆查詢 │
│ │ │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查詢 │
│ │ │紀錄(資料位置於嘉義區監│
│ │ │理所)、於101年9月10日上│
│ │ │午8時49分39秒有1筆查詢車│
│ │ │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籍資 │
│ │ │料(資料位置於高雄市區監│
│ │ │理所)。 │
├──┼───────────┼────────────┤
│ 17 │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編號│101 年6 月18日有委託人為│
│ │000號之委託服務工作報 │「宋小姐」、客戶交代事項│
│ │告1份 │為「0000-00(白色)」之 │
│ │ │紀錄,與被告林素梅查詢車│
│ │ │輛紀錄相符之事實。 │
├──┼───────────┼────────────┤
│ 18 │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單號│100 年12月31日有經理人為│
│ │10935號委託服務工作報 │「常+ 白」、外務人員為「│
│ │告暨外務人員工作報告1 │宇+ 管+ 川」、時間記事為│
│ │份 │「男女生開車(0000-00) │
│ │ │至竹北高鐵站載兩女一男」│
│ │ │之紀錄,與被告林素梅查詢│
│ │ │車輛紀錄相符之事實。 │
├──┼───────────┼────────────┤
│ 19 │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編號│101 年3 月15日有經理人為│
│ │00000號之委託服務工作 │「蔡」、委託人姓名「陳'R│
│ │報告1份 │」、汽機車資料為「00-000│
│ │ │0」之紀錄,與被告林素梅 │
│ │ │查詢車輛紀錄相符之事實。│
├──┼───────────┼────────────┤
│ 20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被告陳依伶分別於101年5月│
│ │102年2月20日一光復字第│22日、6月8日自第一商業銀│
│ │00019號函暨被告陳依伶 │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號 │
│ │101年3月至102年2月20日│帳戶匯款10000元、3000元 │
│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至被告林素梅於臺北富邦商│
│ │交易明細、臺北富邦商銀│銀八德分行000000000000號│
│ │八德分行財富管理102年2│帳戶內作為查詢上開車籍資│
│ │月25日北富銀八德字第 │料之代價。 │
│ │1020000008號函暨被告林│ │
│ │素梅101年3月1日至102年│ │
│ │2月8日000000000000號帳│ │
│ │戶交易明細表 │ │
├──┼───────────┼────────────┤
│ 21 │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之電話客戶紀錄表、委│
│ │ │託服務工作報告、光碟片、│
│ │ │委託書、記事簿、個資查詢│
│ │ │費用價目表等物在卷,證明│
│ │ │上開犯罪事實。 │
├──┼───────────┼────────────┤
│ 22 │案外人陳梅華彰化銀行城│被告江梅綺借用陳梅華等人│
│ │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帳戶供委託人委託事項匯款│
│ │0號、蕭榮騰遠東商業銀 │及支付員工薪資,並有自相│
│ │行松山分行帳戶00000000│關帳戶匯錢給被告江梅綺等│
│ │000000號、黃貞凱安泰商│事實,證明被告等有意圖營│
│ │業銀行內湖分行帳戶0000│利。 │
│ │0000000000號、江梅綺彰│ │
│ │化銀行城東分行帳戶0000│ │
│ │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
└──┴───────────┴────────────┤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呂振楠於偵查中之供│擔任松山分局警備隊員,巡│
│ │述 │邏時有需要就可以以自己的│
│ │ │帳號密碼查詢個人資料,輸│
│ │ │入車號看有無問題,有時候│
│ │ │載具當機會請同事用他的帳│
│ │ │號密碼幫自己的載具登入,│
│ │ │101年10月29日其有與黃肇 │
│ │ │彥同組巡邏,並登記該日夜│
│ │ │間8點至12點領用A102號行 │
│ │ │動載具,其有在口頭上跟被│
│ │ │告即其親子呂承翰講過0000│
│ │ │-00之車籍資料。 │
├──┼───────────┼────────────┤
│ 2 │被告呂承翰於偵查中及羈│綽號為烏龍,於101年2月至│
│ │押庭中之供述 │12月中旬在江梅綺徵信公司│
│ │ │擔任外務人員,月薪3、4萬│
│ │ │元,公司會將薪水匯款到伊│
│ │ │在彰化銀行的帳戶,以出勤│
│ │ │次數報帳,伊與被告即其父│
│ │ │親呂振楠曾於松山區八德路│
│ │ │與塔悠路口附近碰面3次,1│
│ │ │次是買車請被告呂振楠擔任│
│ │ │連帶保證人,1次是去該處 │
│ │ │拿資料,另1次是請朋友去 │
│ │ │父親拿加油錢,其中101年 │
│ │ │10月29日有跟林建銘說要4 │
│ │ │個小朋友是4千元,有請伊 │
│ │ │父親去查,伊晚上去松山區│
│ │ │八德路與塔悠街口附近與被│
│ │ │告呂振楠碰面的那次,被告│
│ │ │呂振楠有將車牌號碼0000 │
│ │ │-00號之車籍資料口頭告知 │
│ │ │其,其請父親查個資除,尚│
│ │ │有1次約在101年10、11月被│
│ │ │告張秬豪要求其查詢個資,│
│ │ │應該是被告周家銘指示被告│
│ │ │張秬豪,被告周家銘知道被│
│ │ │告呂承翰父親是警察,被告│
│ │ │張秬豪有提供好像是女生的│
│ │ │一組身分證字號,伊請被告│
│ │ │呂振楠幫忙查詢,之後有將│
│ │ │查到的資料寫下來用牛皮紙│
│ │ │袋包好,交代業務秘書「威│
│ │ │妮」轉告被告張秬豪,被告│
│ │ │張秬豪有於公司拿現金即支│
│ │ │付對價4,000元,伊有聽過 │
│ │ │公司有一套軟體可以查詢個│
│ │ │資,聽經、協理說的,可以│
│ │ │查戶籍地之類的,但有時候│
│ │ │會不準,所以會找伊請伊父│
│ │ │親去查,承認有違反個人資│
│ │ │料保護法之事實。 │
│ │ │0000000000為其使用之行動│
│ │ │電話,有請伊父親幫忙林建│
│ │ │銘調個資,伊父親姓名為被│
│ │ │告呂振楠,是警備隊的公務│
│ │ │人員,擔任警員,有幫被告│
│ │ │張秬豪調過一次個資成功,│
│ │ │跟被告張秬豪收4000元並自│
│ │ │己花掉之事實。 │
├──┼───────────┼────────────┤
│ 3 │被告張秬豪於偵查中之供│其曾交付4,000 元給被告呂│
│ │述 │承翰作為查詢1 筆個資之代│
│ │ │價,因找「馬克」查詢個資│
│ │ │比較貴,而且公司的管道也│
│ │ │不是由其聯繫,所以當時才│
│ │ │會找被告呂承翰幫忙查, │
│ │ │101年9月以後公司開會決定│
│ │ │不讓其管理管道一事,同事│
│ │ │就沒有再找伊查過個資,透│
│ │ │過被告蔡淑麗查詢,其有認│
│ │ │識查個資的最源頭應該是公│
│ │ │務機關之事實。 │
├──┼───────────┼────────────┤
│ 4 │證人朱森堯於偵查中之證│其擔任松山分局警備隊員,│
│ │述 │於巡邏時會領用行動載具,│
│ │ │領用人會自己填寫出入時間│
│ │ │及領用機台於登記簿上,登│
│ │ │記台有人看管,但是否會核│
│ │ │對實際領用機台與登記機台│
│ │ │號碼是否同一就不知道了,│
│ │ │值勤時是1 人領用1 台,查│
│ │ │詢資料要先登入自己的帳號│
│ │ │密碼,如果自己的載具沒電│
│ │ │或無法使用,則有可能拿同│
│ │ │事的載具來登入,其曾因同│
│ │ │事登入行動載具之帳號密碼│
│ │ │遭鎖住,故以自己的帳號密│
│ │ │碼幫同事登入載具使用。在│
│ │ │行動載具輸入身分證字號可│
│ │ │以查駕駛狀態、刑案資料、│
│ │ │戶籍,但住址無法完整顯示│
│ │ │,輸入車號可以查車籍資料│
│ │ │及失竊狀況,如車主有報失│
│ │ │竊時,會有車主報失竊時留│
│ │ │的電話。101年10月29日當 │
│ │ │天其有與陳韋介同組執行勤│
│ │ │務,巡邏路線是從警備隊延│
│ │ │壽街339號9樓出發,期間其│
│ │ │並無查詢車號0000-00號之 │
│ │ │車籍資料之事實。 │
├──┼───────────┼────────────┤
│ 5 │證人黃肇彥於偵查中之證│其曾於100 年10月31日至10│
│ │述 │2 年1 月23日任職松山分局│
│ │ │警備隊隊員,執行勤務會領│
│ │ │用行動載具,輸入自己帳號│
│ │ │密碼就可以使用,可以查詢│
│ │ │個人資料,被告呂振楠有曾│
│ │ │因輸入載具之帳號密碼遭鎖│
│ │ │,故請同事幫忙輸入帳號密│
│ │ │碼使用之情形,101 年10月│
│ │ │29日夜間8 點至12點當天有│
│ │ │與被告呂振楠同組執行勤務│
│ │ │,且與朱森堯、陳韋介該組│
│ │ │一起於8 點出發,當天應有│
│ │ │查詢車籍之紀錄,被告呂振│
│ │ │楠在值勤中曾與他人碰面,│
│ │ │約在八德路與塔悠路口與一│
│ │ │個約30多歲的人碰面,下車│
│ │ │時應有將行動載具帶在身上│
│ │ │,除這次外,印象中被告呂│
│ │ │振楠還有另一次也是到上揭│
│ │ │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與人見│
│ │ │面之事實。 │
├──┼───────────┼────────────┤
│ 6 │證人陳韋介於偵查中之證│其於101 年10月28日至102 │
│ │述 │年1 月2 日分發到松山分局│
│ │ │警備隊實習,有於101 年10│
│ │ │月29日與朱森堯同組巡邏備│
│ │ │勤,印象中應該是與被告呂│
│ │ │振楠該組同時出發之事實。│
├──┼───────────┼────────────┤
│ 7 │證人林建銘於偵查中之證│有找被告呂承翰請伊提供個│
│ │述 │資,因為呂承翰是徵信社的│
│ │ │,所以找伊,被告呂承翰說│
│ │ │要4000元,被告呂承翰有洩│
│ │ │漏給伊桃園之地址等事實。│
├──┼───────────┼────────────┤
│ 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記載被告呂振楠有於101 年│
│ │局員警出入及領用無線電│10月29日領用編號A000號之│
│ │機、行動電話登記簿 │行動載具、證人朱森堯有於│
│ │ │同日領用A000號行動載具之│
│ │ │事實。 │
├──┼───────────┼────────────┤
│ 9 │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警│記載被告呂振楠與證人黃肇│
│ │備隊49人勤務分配表 │彥、證人朱森堯與證人陳韋│
│ │ │介有於101年10月29日20時 │
│ │ │至24時、20時至22時負責巡│
│ │ │邏三線(同安11)、(長江│
│ │ │)608巡邏職務之事實。 │
├──┼───────────┼────────────┤
│ 10 │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警│記載於編號A000號行動載具│
│ │備隊車籍資料查詢紀錄一│有證人即松山分局警備隊員│
│ │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朱森堯以帳號登入並有於│
│ │101年11月21日北市警司 │101年10月29日21時01分查 │
│ │字第10143301300號函 │詢0000-00之車籍資料之事 │
│ │ │實。 │
├──┼───────────┼────────────┤
│ 11 │101年8月6日23:12:08、 │被告張秬豪曾向被告周家銘│
│ │101年8月8日10:38:56、 │提及要找被告呂承翰之父親│
│ │、101年8月8日16:06:43 │即被告呂振楠一事,其中譯│
│ │被告張秬豪、周家銘、女│文提到一筆就是4千,找烏 │
│ │員工威妮之通訊監察譯文│龍就好了,烏龍一個就是「│
│ │ │4」等事實。 │
│ │ │被告呂承翰找被告張秬豪,│
│ │ │要把東西(指非法查詢之資│
│ │ │料)拿給被告張秬豪,被告│
│ │ │張秬豪並交代女員工把東西│
│ │ │用牛皮紙裝起來,放在桌上│
│ │ │之事實 │
├──┼───────────┼────────────┤
│ 12 │101年9月8日15:31:07、 │被告張秬豪有提及戶籍資料│
│ │同時16分55秒被告張秬豪│是從警政單位看到的一事 │
│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13 │101年10月29日20:17:43 │被告呂振楠與呂承翰通話內│
│ │、20:20:52呂承翰與呂振│容有關查詢車牌號碼0000- │
│ │楠之通訊監察譯文 │-00號之事實 │
├──┼───────────┼────────────┤
│ 14 │101年10月29日19:05:49 │被告呂承翰與證人林建銘談│
│ │、20:19:22、21:05:29 │及已由被告呂振楠處查得車│
│ │被告呂承翰與證人林建銘│牌號碼0000-00號車籍資料 │
│ │之通訊監察譯文 │之事實 │
└──┴───────────┴────────────┘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1.有關劉雅淑個資部分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黃雅玲偵查中及羈押│被告張秬豪曾經在電話中向│
│ │庭中之自白及供述 │其表示戶籍資料是從警政單│
│ │ │位取得,委託案件如果以送│
│ │ │包裹、跟行蹤等方式竭盡所│
│ │ │能均完成而較困難者,就會│
│ │ │交給被告張秬豪幫忙處理。│
│ │ │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編號 │
│ │ │0000號之委託服務工作報告│
│ │ │之被查人劉雅淑的案件,委│
│ │ │託人想知道劉雅淑之現居所│
│ │ │,因劉雅淑的戶籍地在重愛│
│ │ │路上,而本案已有劉雅淑之│
│ │ │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
│ │ │所以其處理方式是由業務秘│
│ │ │書呂筱惠打電話到戶政機關│
│ │ │佯稱自己為劉雅淑,詢問本│
│ │ │月勞健保是否繳納以此獲得│
│ │ │劉雅淑之記帳地址等個資,│
│ │ │本件有完成委託任務,委託│
│ │ │費用應該是該工作報告上所│
│ │ │記載之1 萬8,000 元,應該│
│ │ │是以現金方式支付委託費用│
│ │ │。至於101 年9 月18日下午│
│ │ │3 時31分31秒、同日下午4 │
│ │ │時0 分55秒通訊監察譯文提│
│ │ │到調口卡一事,其與被告張│
│ │ │秬豪只要針對戶政單位取得│
│ │ │之資料就是口卡與全戶資料│
│ │ │,都會這樣討論,被告張秬│
│ │ │豪是有說資料是從警政單位│
│ │ │取得,其承認就查詢劉雅淑│
│ │ │個人資料之處理有違法之事│
│ │ │實。 │
│ │ │從網路、臉書、快遞、送贈│
│ │ │品還有一些問卷,甚至會去│
│ │ │撈一下對方的信箱,看一下│
│ │ │對方的名字還有資料,提供│
│ │ │客戶戶籍車籍等個資,如果│
│ │ │在行蹤裡面的話,就包含在│
│ │ │行蹤的費用,如果不是的話│
│ │ │,就是看渠等有辦法幫忙撈│
│ │ │到資料的話,才會酌收費用│
│ │ │,酌收金額大概一萬上下不│
│ │ │等的費用,可能是9千至1萬│
│ │ │,收取費用而提供的資料,│
│ │ │可能有時候是單純的名字、│
│ │ │電話或地址或是出生年月日│
│ │ │都有可能;用這些自己的方│
│ │ │法沒有辦法得到資料的情況│
│ │ │下;伊使用行動電話000000│
│ │ │000號,能撈就撈,不能撈 │
│ │ │就交給被告張秬豪。 │
├──┼───────────┼────────────┤
│ 2 │被告江梅綺於偵查中之供│其曾以送包裹或打電話佯稱│
│ │述 │自己為用戶或本人,以取得│
│ │ │個資之事實。 │
├──┼───────────┼────────────┤
│ 3 │被告張秬豪於偵查中及羈│其應該有處理過本件委託案│
│ │押庭中之供述 │件,被告黃雅玲有將資料交│
│ │ │給其查詢,其再轉交給被告│
│ │ │周家銘,查得後再由其交還│
│ │ │給被告黃雅玲,有一些資料│
│ │ │是列印的,有一些資料是手│
│ │ │抄的,其有認識到資料的最│
│ │ │源頭應該是公家機關之事實│
│ │ │。 │
│ │ │徵信業買賣個資的資料,那│
│ │ │種東西當然不能存在身上,│
│ │ │伊知道個資是違法的,購買│
│ │ │他人的隱私是違法的。 │
├──┼───────────┼────────────┤
│ 4 │被告蘇意晴於警詢中之供│販賣戶籍資料價格大概3000│
│ │述 │元至5000元不等,客戶的帳│
│ │ │款全交入公司帳。 │
├──┼───────────┼────────────┤
│ 5 │被告黃雅玲選任辯護人提│呂筱卉有致電至左營區公所│
│ │供之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表示自己為劉雅淑,詢問健│
│ │高雄分公司業務秘書呂筱│保費的帳單寄送問題,並有│
│ │卉於101年9月18日下午4 │提供劉雅淑之身份證字號、│
│ │時20分47秒冒充為被查人│出生年月日讓該所承辦人員│
│ │雅淑致電左營區公所之電│誤信其為劉雅淑本人,並告│
│ │話錄音譯文 │知記帳地址為OO縣OO鄉│
│ │ │OO村OOO000號之事實 │
│ │ │。 │
├──┼───────────┼────────────┤
│ 6 │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編號│被查人為劉雅淑之案件。 │
│ │0000號之委託服務工作報│ │
│ │告 │ │
├──┼───────────┼────────────┤
│ 7 │101年9月18日之通訊監察│被告黃雅玲有請被告張秬豪│
│ │譯文 │透過管道購買劉雅淑之戶籍│
│ │ │資料,被告張秬勞有談及劉│
│ │ │雅淑之個人資料為警政署口│
│ │ │卡資料之事實。 │
└──┴───────────┴────────────┘
2. 有關黃燕菁個資部分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黃雅玲於偵查中之自│上開犯罪事實。 │
│ │白及具結證述 │公司撈不到資料就找被告張│
│ │ │秬豪,被告江梅綺會參加每│
│ │ │個月一次的開會,會跟被告│
│ │ │江梅綺報告公司事情。 │
├──┼───────────┼────────────┤
│ 2 │被告張秬豪於偵查中之自│有承接上開案件,但其確有│
│ │白及供述 │幫被告周家銘收取待查個資│
│ │ │之資料,並交給已離職之被│
│ │ │告周家銘,被告周家銘查詢│
│ │ │後會交給其處理,其再轉交│
│ │ │給公司同事,其確有收過被│
│ │ │告黃雅玲給的待查資料,並│
│ │ │再轉交給被告周家銘查詢之│
│ │ │事實。 │
├──┼───────────┼────────────┤
│ 3 │被告蘇意晴於偵查中之供│伊後期有聽到被告張秬豪有│
│ │述 │管道可以查詢口卡。 │
├──┼───────────┼────────────┤
│ 4 │證人潘俊充於偵查中之證│101年9、10月份左右,其曾│
│ │述 │打電話給江梅綺女人徵信公│
│ │ │司,是一位姓黃的女子接的│
│ │ │電話,其有委託該黃姓女子│
│ │ │尋找證人即其10多年前的女│
│ │ │朋友黃燕菁,其有提供證人│
│ │ │黃燕菁之出生年次、住OO│
│ │ │OO之資料請黃姓女子查詢│
│ │ │,並以郵局帳號00000000 │
│ │ │000000號帳戶匯款2筆,第1│
│ │ │筆1次匯完1萬5,000元,第2│
│ │ │筆分兩次匯,先匯1萬元, │
│ │ │再匯8,000元,第1筆匯款後│
│ │ │黃姓女子有給其被尋人即證│
│ │ │人黃燕菁在高雄市林園區的│
│ │ │戶籍住址而非苓雅區的現居│
│ │ │所地址,第2筆匯款後黃姓 │
│ │ │女子有再給其證人黃燕菁之│
│ │ │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 │ │之事實。 │
├──┼───────────┼────────────┤
│ 5 │證人黃燕菁於偵查中之證│其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
│ │述 │00號已使用10多年之久,其│
│ │ │曾在購物台及保險公司留下│
│ │ │自己的行動電話及高雄市苓│
│ │ │雅區之現居所住址,101年9│
│ │ │、10月間曾接獲茶行打來的│
│ │ │奇怪電話,但並未在該通電│
│ │ │話之對話過程中留下自己的│
│ │ │電話或住址之事實。 │
├──┼───────────┼────────────┤
│ 6 │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編號│被告黃雅玲有接受證人潘俊│
│ │0000號之委託服務工作報│充之委託,記載證人潘俊充│
│ │告1份 │所提供證人黃燕菁相關個人│
│ │ │資料以供查詢所用之事實。│
├──┼───────────┼────────────┤
│ 7 │101年9月18日15:31:07 │被告黃雅玲與證人潘俊充之│
│ │、16:00:55被告張秬豪與│對話內容有提及該筆資料為│
│ │黃雅玲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秬豪所查得,黃雅玲│
│ │同年10月11日12:29:16通│違法販賣並透露行動電話個│
│ │訊監察譯文 │人資料給潘浚充之事實。 │
├──┼───────────┼────────────┤
│ 8 │江梅綺女人公司高雄分公│該帳戶有於101年9月14日匯│
│ │司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入1萬5,000元、同月27日、│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8日分兩次匯入1萬元及 │
│ │101年9月14日、27日、28│8,000元之事實。 │
│ │日之交易明細 │ │
└──┴───────────┴────────────┘
3.有關黃淑君之個資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張秬豪之自白 │上開犯罪事實 │
├──┼───────────┼────────────┤
│ 2 │扣案之委託書及所附有關│上開犯罪事實 │
│ │黃淑君之照片等個人資料│ │
└──┴───────────┴────────────┘
4.有關陳氏春陶個資
┌──┬───────────┬────────────┐
│ 1 │被告周家銘之供述 │被告常仁鳳知道找伊查個資│
│ │ │之事實,被告常仁鳳有非法│
│ │ │販賣個資之事實。 │
├──┼───────────┼────────────┤
│ 2 │被告張秬豪之供述 │被告周家銘有傳送上開簡訊│
│ │ │給伊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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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12月13日14:48: │被告常仁鳳等販賣陳氏春陶│
│ │55、同年月26日19:51: │個資之事實。 │
│ │29、27日10:38:30、102 │ │
│ │年1月7日9::35:59之通訊│ │
│ │監察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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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周家銘持有門號00000000│被告等有販賣有關陳氏春陶│
│ │00行動電話以WeChat傳送│個資之事實。 │
│ │有關陳氏春陶個人資料等│ │
│ │給被告張秬豪(張小秬)│ │
│ │之簡訊對話內容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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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案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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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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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張秬豪之自白及偵查│伊從100年10月至101年10月│
│ │中、羈押庭之供述 │底,擔任經理,會跟客戶簽│
│ │ │委託書,公司老闆就是被告│
│ │ │江梅綺,徵信社營業內容一│
│ │ │定會有包含幫人查詢個資再│
│ │ │販賣給人這樣的服務,價格│
│ │ │不一定,查戶籍費用以前伊│
│ │ │任職時約1萬,一開始都會 │
│ │ │報高價錢,查車籍費用渠等│
│ │ │買約5000元,伊講的金額都│
│ │ │是大概,轉手賣多少由經理│
│ │ │決定,有一筆車籍資料是被│
│ │ │告黃雅玲叫伊查的,馬克是│
│ │ │一個管道可以查。 │
│ │ │江梅綺徵信公司有提供客戶│
│ │ │相關的戶籍及車籍等個資,│
│ │ │個資是購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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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蘇意晴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周家銘跟張秬豪在公司│
│ │述 │期間,資料都是找渠等,戶│
│ │ │籍、地址、車籍應該都查得│
│ │ │到等事實。 │
│ │ │伊進公司就有提客戶相關的│
│ │ │戶籍及車籍等個人資料,有│
│ │ │時候客戶打電話進來詢問,│
│ │ │渠等認為可以的話就報價,│
│ │ │,總監職務有伊跟被告蔡淑│
│ │ │麗,上面是執行長即被告江│
│ │ │梅綺,被告周家銘於101年 │
│ │ │初擔任臺北總監,伊有使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
│ │ │1年6月1日到7月31日工作場│
│ │ │所在高雄,經營會議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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