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19號
TPDM,101,訴,619,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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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案件,也會依案件去拆利潤給蔡政穎,但是蔡政穎不負擔 公司成本等語大致相符(見101 訴字210 號卷卷二第26-3 2 頁),則堪認證人2 人間之合作模式,鑑定之價格係經過蔡 政穎判斷、確認是否合理後出具,並非是蔡政穎僅單純出借 名義,而完全由證人乙○○自行執行鑑價工作、決定鑑價價 格,尚難認2 人之間之合作關係為俗稱「借牌」之行為,是 本件附表所示委託由環球事務所鑑價之案件,顯非委託不具 有不動產估價師資者為鑑價之情形。
⒉再被告辯稱:伊不知道乙○○在環球事務所之職務,只知道 他是環球事務所之人員。鑑價公司都是法院審核通過,伊不 知道乙○○本人有或沒有不動產估價師資格等語,有證人乙 ○○迭於偵查中結證:「(甲○○知否你沒有不動產估價師 資格之事? )我不會特別提,但言談中是否說過,對方是否 記得我不確定。(甲○○是否問過你為何鑑定報告上都不是 你的名字? )沒有,且我們也不會特別談這種事。」等語( 見偵卷卷三第109-110 頁),以及於本院審理中結證:「( 你是否曾經跟被告甲○○提過你本身就不具有估價師資格? )我記得沒有。(被告甲○○是否曾經向你問過為何鑑價報 告書上的出具人不是你,而是蔡政穎?)沒有」等語可佐為 實(見本院卷第163 頁),足見對於被告而言,環球事務所 係法院合格之鑑定人,而乙○○為環球事務所人員,至於乙 ○○本人有無具備不動產估價師資格,或就環球事務所乙○ ○、蔡政穎間之合作關係內容等,均非被告所得知悉。 ㈤另公訴意旨認如附表編號67、76部分,執行標的為華泰商業 銀行之股票,非屬不動產,本非環球事務所所得鑑價之範圍 ,亦指定由環球事務所鑑價之部分,惟查此部公訴意旨並未 指出上開行為係違背何種「法令」。再證人陳懿於偵查中證 述:「(但就我們向貴處所調六百多宗執行卷宗發現也有將 動產、公司資產指定給環球事務所鑑定的情形,有何意見? )這是不行的,但民事執行是當事人進行,因為我們會做詢 價動作,只要當事人雙方沒有意見我們就往下進行拍賣,由 市場決定。(如此不動產鑑定公司對動產、公司資產所做的 鑑定你們還是會相信其效力? )應該會,因為司法院也沒有 針對動產的鑑定做法律規範,因為動產的案子也不多。」等 語(見偵卷卷二第185 頁),故亦無得排除係經雙方當事人 默示同意而委託鑑定,是此部分尚難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違背法令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以其所舉之事證,尚有可疑 之處,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依



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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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