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65號
TPDM,96,訴,65,2008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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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另就被告辛○○癸○寅○○、廖佩琦:被告辛○○癸○寅○○、廖佩琦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不諱,且另 :
1.業經前開被告辛○○癸○寅○○、廖佩琦等人於本 院以證人身份具結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書、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辛○○提出賄款345 萬元(見偵四卷第194 頁)、被 告辰○○○提出賄款50萬元扣押照片、封條、扣押筆錄 、收據、扣押物目錄表(見偵四卷第195 至200 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款字第96000022號贓證物款 收據--被告辰○○○提出賄款50萬元(見偵四卷第229 頁);
2.經本院函臺電公司調取附表2 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案決 標評選委員組成簽呈、採購公告、評選決標(含評選委 員會委員個別評分表、投標廠商評比序位表)等資料, 有該公司96年3 月9 日電輸字第9603-0049 號函及附件 在卷可參;
3.且有本件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
4.另被告壬○○自87年起至95年2 月1 日任職臺電公司, 其中任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務執掌綜理該處一切業務之 等情,亦有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位說明書、輸變電工程 組織規程等,亦有前開函文及附件、併96年5 月2 日電 輸字第9604-0439 號函及附件、臺電公司人員服務紀錄 卡(見偵一卷第396 、397 頁)附卷可參; 5.就五權工程案部分另有:
⑴於證人劉書勝臺北市○○區○○街63巷24號住處扣得 之「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高級顧問劉書勝」名片一 張(見本院一卷第286 頁,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4號 );
⑵並經證人陳堯(即評選委員)、邱彬山(即評選委員 )、吳瑞南(即評選委員)、證人蕭弘清(即評選委 員)、吳家浩(即評選委員、臺電北區施工處課長) 、余文釗(即臺電輸變電工程處副處長)、證人劉書 勝(即長興公司高級顧問)之證述可佐。
6.就埔里工程案部分另有: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評選委員被告酉○○名片影 本一張(見偵一卷第174 頁、本院一卷第248 頁背面 );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子○○「國立高雄大學都市 發展與建築研究所助理教授子○○」名片影本一張( 見本院一卷第249頁);




⑵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 0000 0000 號戊○○帳戶存摺一本:
①於94年4 月28日現金支出20萬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 「(付A) 」之註記(見偵一卷第308 頁、本院一 卷第234 頁背面);
②於94年5 月10日現金支出12870 元之交易記錄有手 書「結u10,000 共t312,870(其中30' 為中銀(B )款)」之註記(見偵二卷第105 頁、本院一卷第 234 頁背面);
⑶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 0000 0000 號戊○○美元帳戶存摺一本--於94年5 月 10日存入美金1 萬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吳中信託 t 戶領t312,870結u) 吳入股款」之註記(偵二卷第 105 頁、本院一卷第235 頁背面);
⑷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 書筆記影本一張(見偵二卷第104 頁、本院一卷第24 5 頁)、長興公司94年2 月4 日轉帳傳票(見偵四卷 第155 至160 頁)、證人林志明即長興公司會計彰化 銀行長安東路分行000000 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 偵四卷第153 至154 頁)。
⑸證人雷傑雄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變電二課工程員、證人 廖振東即臺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何兆榮即臺 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莊明堅即臺電中區施工處經 理、證人王進旺即臺電南區施工處股長、評選委員、 證人江雨龍即評選委員、證人魏忠必即評選委員、證 人楊文雄即評選委員、證人林英俊即評選委員、證人 伍勝民即評選委員、證人楊啟東即評選委員、證人林 志明即長興公司會計之證述等在卷可參。
7.就虎科工程案部分另有: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虎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 書筆記影本(見偵二卷第104 頁、本院一卷第245 頁 )、「吳10、黃30、魏30、蕭30、江30、陳20」之手 書筆記影本一張(見偵二卷第109 頁、本院一卷第24 4 頁背面);
⑵於被告未○○國立成功大學辦公室扣得之載有評選委 員「魏忠必2 、蕭瑛星2 、江雨龍中興電機、沈永堂 - 朝陽建築」之手書便條紙(見本院一卷第263 頁) ;
⑶於華城公司扣得之華城公司93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 31日之支出傳票(見本院一卷第281 至283 頁);



⑷證人何兆榮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魏忠必即評 選委員之證述。
8.就萬榮林道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辛○○住處扣得之「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 深顧問辛○○」名片一張(見本院一卷第191 頁); ⑵於被告午○○住處扣得萬榮林道工程案評選委員「國 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所副教授兼總務處營繕組 組長陳水龍」名片一張(見本院一卷第198 頁); ⑶證人張天德即臺電和工鳳林施工所主任、證人高金盛 即淡江大學副教授、證人王泰典即聯合大地工程顧問 公司工程師、證人林國源即評選委員、證人林添益即 評選委員、證人陳水龍即評選委員、證人乙○○即評 選委員、證人張清祥即評選委員之證述可參。
9.就潭工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潭工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 書筆記(見偵二卷第253頁、本院一卷第237、240頁 )。
⑵證人簡谷存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變電工務員、證人王鴻 祺即臺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亥○○即評選委 員、證人楊家堯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評選委員、 證人丑○○即評選委員之證述。
10.就越港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越港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 書筆記(見偵二卷第252 、253 頁、本院一卷第237 背面、240 頁);
⑵於被告午○○臺北市○○區○○路228 巷17弄8 號住 處扣得之93年年曆手札一本,其內載有越港工程案評 選委員名單「吳瑞南、許宏德、陳榮良、江篤信、沈 永年、李振南、林漢源」之手書(見本院一卷第194 頁);
⑶證人雷傑雄即臺電中區施工處變電二課工程員、證人 廖振東即臺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何兆榮即臺 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江篤信即評選委員、證人陳 榮良即評選委員、證人吳世鴻即評選委員、證人許宏 德即評選委員之證述。
11.就後壁工程案部分:
⑴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 手書筆記影本(見本院一卷第239 頁背面)、 ⑵於戊○○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成功大 學土木系教授工學博士李德河」名片影本一張(見



本院一卷第248頁);
⑶於被告戊○○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己○ ○「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專任講師己○ ○博士」名片影本一張(見本院一卷第249 頁背面 );
⑷於證人許文忠住處扣得之「0000000000許先生」手 書便條紙影本一張(見偵一卷第187 頁、本院一卷 第190 頁);
⑸於證人戌○○高雄縣政府工務局辦公室扣得之「寶 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羅育韋」、「國立高雄 技術學院營建工程技術系主任庚○○博士」、「高 嶺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副理丁○○」名片各一張 (見本院一卷第265 、266 頁);
⑹證人許文忠即臺電南區施工處課長、證人王進旺即 臺電南區施工處股長、證人吳坤泰即臺電南區施工 處承辦人、證人邱耀昌即臺電南區土建課股長、證 人子○○即評選委員、證人己○○即評選委員、證 人甲○○即評選委員、證人戌○○即評選委員、證 人魏永昌即評選委員、證人李德河即評選委員之證 述。
12.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 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辛○○癸○寅○○、廖佩 琦等人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 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規定,自得據被 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 真實之自白,認本件前開事證明確。
㈢就被告壬○○之部分:
1.就被告壬○○公務人員身分之確認:
⑴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即現行法)第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刪除「履約、 驗收」得提出異議及申訴,參照其修正理由:「一、 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 契約關係之履約或驗收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 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驗收之私法爭議,得 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裁、起訴,將 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則 依上開修法意旨,即可反面得知,立法者認為招標、 審標、決標之爭議屬公法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



年度訴字第752 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 號裁定均明揭其旨,而立法院於94年1 月7 日三讀通 過刑法之修正條文(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亦於立 法理由中載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新修正刑法後第 2 條第1 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亦修正 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⑵附表2 編號6 至12之工程,係臺電公司為配合政府經 濟建設開發計畫,建設台灣成為科技島,因應90年7 月至95年12月負載成長需要,暨強化電力系統之需, 自民國90年7 月1 日至98年間,執行「第六輸變電計 畫」,並解決目前輸變電設備利用率偏高問題,計劃 配合新電源開發加強幹線系統,配合各地區負載增加 新建或擴建各級變電所及相關輸電線路,以提昇輸變 電系統供電能力及優良的電力品質。且臺電公司法人 股東經濟部即戰94%之股權,係公營事業單位無疑, 而六輸變電計畫更係執行國家重要電業建設,均應依 政府採購法第2 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其執行相關之 計畫,與執行國家建設計畫同。
⑶而前開第六輸變電計畫即由臺電公司工程設備、器材 請購、運輸及保管事項之輸變電工程處負責,被告壬 ○○任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而輸變電工程處 處長工作內容即為綜理臺電公司輸變電計畫,綜理輸 變電工程處一切業務,並負責計畫核定、管考,器材 設備規範、採購、驗收之核定等情,就輸變電工程處 相關辦理之工程案件,自屬督導處內各採購部門、政 風、會計、技術部門辦理招標、決標時之監辦人員, 且就本件相關工程案件為任何作業程序時,輸變電工 程處處長即屬最後之批准核章者,此有臺電公司96年 5 月2 日電輸字第9604-0 439號函內附之職位說明書 、輸變電工程處組織規程、輸工系統作業程序書(輸 工處跨單位會核後核章欄、及權責區分規定);且附 件所屬工程相關之簽辦組成評選委員簽辦公文,均需 由被告壬○○核章等情,亦有臺電公司96年3 月9日 電輸字第9603-0049 號函及附件各工程案決標評選委 員之成案簽呈在卷可稽;是被告壬○○為依政府採購 法辦理招標、決標之監辦人員。
⑷故被告壬○○,無論在修法前後,均具有刑法及貪污 治罪條例上之公務員身分,合先敘明。




2.另被告壬○○雖否認曾經交付任何相關評選委員名單予 被告辛○○云云,惟:
⑴證人即被告辛○○業於本院數度具結證述歷歷:評選 委員名單均係拜託壬○○取得,壬○○取得後即通知 至台大校園、伊住處抄寫,事後未得標者未交付款項 ,但得標之⑴埔里工程案交付現金150 萬元。⑵虎科 工程案交付現金195 萬元等語(埔里工程案見本院卷 ㈣第28頁以下,後壁工程案見同卷第95頁以下,其餘 工程案見同卷第154 頁以下);而埔里工程案中長興 電機公司支付950 萬元予被告辛○○乙節,亦經證人 林志明、寅○○於本院證述明確,並有彰化銀行支票 存款往來對帳單(見本院卷㈣第202 頁以下)、轉帳 傳票(見偵四卷第155至160頁)在卷可稽; ⑵且由通訊監察譯文顯示:
①就潭工工程案期間,被告壬○○之妻王慧綺(A) 即與被告壬○○(B) 於94年8 月24日上午8 時30 分、37分通話(譯文見偵一卷第31頁):「 A :不要講話,我跟你講聽…
B :我知道。
A :他的意思是叫你說,中區那個你要記得拿回來 啦,這樣就好了,聽得懂嗎?
B :我再問他一下好了。
A :就是說「潭工」啦,要拿那個,你聽著就好了 ,「潭工」知道吧?
B:知道。」
被告壬○○(A) 、與被告辛○○(B) 於同日上 午8時40分、11時33分即對話如下:「
B:下港那個沒人你知道吧。
A:下港那個,我知道。
B:那個「潭工」就麻煩你一下。
A:那個是什麼人?
B:那個應該是「楊家堯」。
A:這樣喔,我跟他問問看。他是比較好講啦。 B:我瞭解。
A :那個沒人我知道,昨天有在講。昨晚我有跟他 們講過。瞭解吧?
B:好。
A:你那個確實是「楊仔」辦的嗎?
B:對。
A:你是不是跟他打個電話?還是我直接跟他講?



要怎麼樣跟他講比較合適?
B:你是不是跟上次說同樣的,最合適?
A:這樣。
B:對,這樣最合適。
A:喔。
B:你也叫他封起來。」
②就後壁工程期間,被告辛○○(A) 指稱於94年7 月14日上午11時39分與被告壬○○(B) 之對話( 見本院卷㈣第104 頁,譯文見偵一卷第62頁):「 A:不好意思,方便吧?
B:方便,你講。
A:那個「後壁」已經決定要做了,那個名單? B:「後避」,那要跟「忠仔」拿。
A:是不是可以麻煩你跟他拿一下,我跟他不是 說很熟。
B:這樣我下禮拜才拿得到哦。
A:要快啊。
B:因為我這兩天,到禮拜一、二都走不開,這 個電話又不能講。
A:這樣啊。
B:然後我今天又不能去,所以…,因為我下禮 拜有個會在他們南區,可能要人去才有辦法

A:這個儘量快一點,因為已經公告出來了,今 天才決定的。
B:這樣啊,我來找許文忠看看。」
⑷於後壁工程期間,被告壬○○(A) 、辛○○(B) 亦另於94年8 月12日下午5 時46分、94年8 月15日下 午12時44分、94年8 月17日上午11時53分(見偵一卷 第67頁背面、第68頁至第69頁)通話:「 B :那個奇怪,那個名單奇怪,那三個教授說到現在 都還沒有接到。
A:都沒接到?
B:是要通知開會再通知他們,還是…
A:公告時就通知了。
B:那這樣奇怪了,那三個都說沒接到。
A :咦,是不是他們換人,你那個是頭一次還是第二 次的?
B:第二次,七個人這個。
A:第二次的,許文忠應該沒有錯啊?




B:是不是check看看,就沒有接到。
A:是不是故意說沒接到?說不知道?
B:這三個是第二次,那七個人的名單裡面的。 他們說沒有接到?
A:這樣我就要check看看?
B:下禮拜18號才會遇到他。
A:18,今天是?
B:今天是12。
A:因為這…
B:我知道,這個在趕。
A:因為我18才會去找他。
B:還是叫他來台北,不要緊吧。
A:他也沒什麼特別理由,他要跟他老闆講,他老闆 問他什麼理由,回去還會問,如果我早點知道, 禮拜天就去找他了。
B:太晚不行,現在是這樣,縣政府那個人在說,很 多人找他,所以…
A:不可以太晚,被人家作掉就不好意思。
B:這樣啦,明天你會去嘛,再把情形讓我詳細知道 ,我再考慮要怎麼做,明天我還有一個消息要跟 你講。」

A:喂,老張啊,我有去問,現在第二次是沒有開會 啦,沒開會,所以他們都沒去參加,用第一次的 條件去送的啦,所以那幾個人,沒有叫他們去開 會啦。所以沒有通知,我早上問人是說,只有用 電話去講而已。
B:用電話?可以這樣喔?
A :第二次嘛,現在等8 月22日以後,有需要再通知 來開會,狀況是這樣。
B:8月22日他們也不用去開會,是嗎?
A:等他們要評選時,再請來開會。
B:這樣。
A:因為條件不用開,就用上一次的,因為這是第二 次嘛,像我們這邊這一個,我問他,他說頭一次 沒有叫他啊,第二次是有叫他沒有錯,我問他有 沒有聘書,他說沒有拿到。
B:哦。
A:他說不知道記不得,但有電話跟他聯絡過。 B:哦。




A :所以對方可能是講這樣,但有沒有確定不知道, 我想是這樣,我明天會確認。
B:名額呢?
A:7個,我們這個不知道,要明天去問才會知道。 B:這樣我瞭解。
A :所以可能是,這次人有換掉,換掉後,不像以前 會再開個會,這樣瞭解嗎?
B:瞭解。
A:用原來的來做條件,沒有以前那個動作。
B:瞭解。
A :所以他們這些人會想說,真的嗎,真的有叫他們 嗎,這點你考慮看看,瞭解看看。
B:好。
A:我明天會去找他,去查看看。
B:另外那個?
A:這個難度比較高,我想看要用什麼理由去說。 B:好。
A:那個不是蓋「台避所」,怎麼會是「變電所 」?
B:是「變電所」。 」

A :我跟你說,七個人沒有錯,東西已經有寄給他們 了。
B:嗯。
A:以前有寄一份資料就是說,用以前的條件讓他們 瞭解這樣,沒有叫他們來開會,所以對方是不是 有誤會,不知道,意思是說,就是那七個沒有錯 。
B:好。
A :到時候會叫他們去開會,現在是改9 月12日,上 次跟你說9 月20日不對,是9 月12日。
B:啊,9月12日喔。
A:對,本來是8月22日,資格審,9月12日要審,他 們是說大約那時候,20天就可以好,詳細的部分 是不是什麼時候大家見個面談一下。
B:嗯。
A:另外一件我剛剛有跟…我現在在豐原嘛,我有跟 他說過了,晚上回去看結論怎麼樣就知道了,晚 上是不是碰個面,你來我這裡,還是約在外面碰 個面。




B:嗯,你說那個920改912是不是?
A:你說哪一個?哦,改912的樣子。
B:912。
A :我跟你說,8 月22日是下禮拜嘛,下禮拜他會通 知我啦,詳細我會告訴你,今天星期三嘛,是下 禮拜一的事情嘛,看這中間…」
⑶另於埔里、越港工程案中,證人即中區施工處工務股 張即前開二案件承辦人廖振東證稱:承辦案件期間課 長何兆榮曾經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故曾經提供予證人 何兆榮等語(見偵一卷第434 頁);另證人即中區施 工處課長何兆榮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中區施工處處 長莊明堅表示處長壬○○要求名單,故有請承辦人員 廖振東將名單密封後轉交莊明堅等語(見補充卷第25 至27頁);
⑷潭工工程案中,證人即本件承辦人中區施工處課長楊 家堯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壬○○于94年8 月24日施 工處大禮堂外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故向王志寶報告、 找賴沛霖準備名單,密封後,在莊明堅經理辦公室內 交付給壬○○等語(見偵二卷第333 頁以下); ⑸後壁工程案中,證人即南區施工處承辦人吳坤泰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94年7 月間,許文中來電表示壬○○ 在南施處8 樓開會,要求看評選委員名單,指示伊馬 上列印,故列印後交付許文忠,許文忠亦直接上8 樓 等語(見偵二卷第162 頁以下);證人即南區施工處 股長邱耀昌易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7 月中旬某假 日下午,南施處召開土木技術研討會議,許文忠在休 息時間當面表示壬○○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有告知名 單在吳坤泰處,事後吳坤泰表示許文忠曾經詢問名單 等語(見偵二卷第174 頁以下),互核相符。 ⑹雖辯護人辯稱:辛○○於偵查中均未表示名單來自被 告壬○○,應為可採云云,惟因被告辛○○雖於偵查 中數度表示不曾向被告壬○○取得名單,惟細查被告 辛○○坦承自被告壬○○處取得名單後,即將自陷於 行賄罪嫌,當於自白行賄罪嫌前無法交待名單來源, 而被告辛○○於交付因行賄取得之利益後,所於本院 自白、具結作證不利於己之事實更與其他卷存證據相 符,是被告辛○○其後於本院具結證述之情節,可信 度當高於偵查中非以證人、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 故辯護人辯稱顯不可採。。
⑺綜上所述,上開證人證述均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合



,且與證人辛○○證稱:名單均來自於壬○○乙節相 符。是被告壬○○漏附表2 編號6 至12工程評選委員 名單予被告辛○○,並自被告辛○○處於得標後⑴埔 里工程案交付現金150 萬元。⑵虎科工程案交付現金 195 萬元之事實堪以認定。
㈣就被告午○○戊○○之部分:
1.被告戊○○於本院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埔里工程案: 午○○確實交付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予伊,並指出 名單中學術界人士請求拜訪以支持長興公司得標,得標 後,午○○即給付80萬元,更稱是否趁此機會找委員當 顧問,並由其中撥付款項予評選委員,事後有跟午○○ 報告委員不收款項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15頁);被 告戊○○亦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本院相關工程之評選委 員名單均係由被告午○○處取得,並依據名單拜訪部分 評選委員,另自午○○處於埔里工程案後取得80萬元、 於虎科工程案後取得150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2 頁以下);另被告午○○亦於本院調查時坦承:確實由 辛○○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轉給戊○○,並稱依據辛 ○○之請託支持某特定廠商等語(見本院卷㈢第45頁) ;則二者就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依據名單拜訪評選委員 等事實互核相符,是被告戊○○就於前揭時地確實由被 告午○○處取得附表2 編號6 至12工程評選委員名單。 2.甚且由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詳如附表3 所示):被告午 ○○、被告戊○○經由評選委員以關說達成得標工程之 目的;且另與被告辛○○聯繫以掌握評選委員拜訪狀況 等情;是被告午○○戊○○確實二人取得名單後,確 實係為工程拜訪評選委員所用。
3.就得標後是否午○○取得相當之利益乙節: ⑴據被告戊○○於本院證述、供述明確,被告戊○○於 本院更供稱:(見聲羈卷第11頁背面)午○○給予埔 里、後壁、虎科、保定、和順、潭工等工程案名單, 要求去接洽評審委員,伊向委員表示可以支持某特定 公司,並無交付對價,直至得標後二個星期、一個月 後,午○○給現金後再交付委員,但有些委員不收, (見聲羈卷第12頁)名單、現金均係午○○在營亨公 司交付,委員不收之部分午○○表示放在公司運用, 而給委員多少錢均為自己決定等語;
⑵被告辛○○亦於本院供證:本件工程利益與被告午○ ○約定活動費用為得標後工程款2 %,由辛○○取得 名單,再轉至午○○,待工程得標而取得「仲介活動



費」後,則由交付每位受關說委員得標款千分之一計 算之謝禮,餘款等分四份,由辛○○壬○○各取一 份,另二份由午○○取得,實際取得款項者有埔里工 程案每份150 萬元及虎科工程案每份195 萬元等語明 確(見本院卷㈣第28、29、95、96、153 頁以下); ⑶證人即被告癸○於本院具結證稱:遠揚公司為附表2 編號12後壁工程案得標,即經由東元電機何復德介紹 與午○○聯繫約定以工程款百分之二為酬庸等語(見 本院卷㈣第88、89頁);且於通訊譯文中即顯示被告 癸○(A) 與被告午○○(B) 於95年1 月18日下午 4 時9 分許(見偵一卷第94頁)有如報告後壁工程案 「疏通」情形:「
A:副總,我午○○
B:我知道。
A:24啦。
B:24,那24就解決了嘛。
A:對。
B:早上還是下午?
A:早上…那個整天的啦,沒有早上下午的。
B:好啦。
A:那個開會都開整天的,早上就開了。
B:拜託你喔。
A :有啦,我那些朋友都有答應啦,都會出席參加會 議啦。
B:這樣好。
A:應該八九不離十啦,沒有什麼特殊狀況。
B:這個事情若順遂。
A:我那天晚上再找你聊天。
B:好。」;
另於95年1 月24日下午1 時35分許,有被告午○○主 動聯絡再為有關後壁工程案開標結果之報告(見偵一 卷第100 頁);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與證人癸 ○陳述情節相合。
⑷甚且被告午○○另更於94年8 月12日下午3 時24分與 被告辛○○電話聯絡表示如下(見偵一卷第65頁背面 至66頁):「
A :三個是都談的很密切啦,都沒問題,但是很奇怪 ,他們三人怎麼都沒有收到通知?
B:還沒接對啊,今天才決定而已啊。
A:但是那個「拐的」(音)那個接到啦。




B:咦?
A:「拐的」那個他知道,雖還沒通知,但是他知道 他有啊。而他們這三個都還不知道是他們啊。
B:這樣喔。
A :不曉得對還是不對。我都講好了啦,問題是對或 不對,弄不對就麻煩了。
B:對啊對啊,咦,會這樣嗎?他說都沒接到通 知是嗎?
A:三個都沒有。
B:那我再check看看。
A :要是這三個就都沒有問題了,只剩「市」的那個 有問題。
B:好。
A:我這四個都沒有問題,我這次都給他下猛藥,沒 關係我見面再跟你說,我還和對面商量過了,他 勢在必得叫我說要加倍,我就給他加倍,你知道 意思吧?
B:我瞭解。
A:你那個朋友也給他加倍啊。
B: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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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