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證人謝培傑之證詞(見偵卷一第122、142頁以下、偵卷十 二第44、52頁以下)。
③證人洪益元之證詞(見偵卷三五第28、39頁以下、偵卷二 十第32、25頁以下)。
④證人曾達生之證詞(見偵卷一第301、313頁以下)。 ⑤證人劉化宇之證詞(見偵卷一第220、232頁以下)。 ⑥證人游進富之證詞(見偵卷一第96、116頁以下)。 ⑦證人洪性榮之證詞(見偵卷二六第22、58、56頁以下)。 ⑧證人林炳吉之證詞(見偵卷一第1八十七、217頁以下)。 ⑨證人凌萬權之證詞(見偵卷一第236、250頁以下)。 ⑩證人許勝發之證詞(見偵卷二八第10、25頁以下)。 ⑪證人黃明雄之證詞(見偵卷十八第1、9、130、150頁以下 、院卷二五第231頁以下)。
⑫證人張錦珠之證詞(見偵卷十八第20、42頁以下、院卷二 五第208頁以下)。
⑬證人劉國俊之證詞(見偵卷十八第47、64、207頁以下) 。
⑭證人王朝慶之證詞(見偵卷十九第1頁以下)。 ⑮證人胡建助之證詞(見偵卷十九第34頁以下、院卷二五第 275頁以下)。
⑯證人王紹慶之證詞(見偵卷十九第39、47頁以下)。 ⑰證人許顯榮之證詞(見偵卷十九第53、82頁以下)。 ⑱證人吳上滄之證詞(見偵卷十九第109、153頁以下、院卷 二五第344頁以下)。
⑲證人林營連之證詞(見偵卷十九第158、175頁以下)。 ⑳證人林木成之證詞(見偵卷十九第180、199頁以下、院卷 二五第305頁以下)。
㉑證人邱淑瑛之證詞(見偵卷一第58、73頁以下)。 ㉒證人陳近木之證詞(見偵卷一第149、159頁以下)。 ㉓證人王萬青之證詞(見偵卷二第8、21頁以下)。 ㉔證人蔡燕珍之證詞(見偵卷二第1、5頁以下)。 ㉕證人李中天之證詞(見偵卷一第266頁以下)。 ㉖證人黃幸之證詞(見偵卷二五第216、234頁以下、院卷二 五第363頁以下)。
㉗證人吳珍瑩之證詞(見院卷二五第190頁以下)。 ㉘物證部分:萬泰商業銀行辦理全日成公司股東借款書類卷 宗、八億元資金流向表、全日成公司設立登記卷等。 4萬泰銀行自貸二億元裝潢設備融資案,丙○○偽造文書部分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捌」):
①被告丙○○之自白(見院卷四第165-176頁之九十二年十
二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五第7-14頁之九十三年三 月二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69-92頁之九十三年十一 月十日準備程序筆錄)
②證人周世珍之證詞(見偵卷三第221、238頁以下)。 ③證人范蔚君之證詞(見偵卷三第248、261頁以下)。 ④證人蔡燕珍之證詞(見偵卷三第204、209頁以下、偵卷三 四第36、45頁以下)。
⑤證人陳美育之證詞(見偵卷十一第299、320頁以下)。 ⑥證人柯瑞宗之證詞(見偵卷三第101頁以下)。 ⑦物證部分:萬泰商業銀行八十七年7月裝潢設備融資徵、 授信卷。
㈢所犯法條:
1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丙○○偽造文書 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貳」):
⑴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
2六億五千萬元裝潢設備融資分期撥款,傑廣公司丙○○偽造 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伍」):
⑴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
3全日成公司股東為繳納公司股款向萬泰銀行借款八億元,丙 ○○違反公司法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柒」):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前段之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4萬泰銀行自貸二億元裝潢設備融資案,丙○○偽造文書部分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捌」):
⑴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
5論罪科刑: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部分均各論以連續犯,該二罪再論以想像競合犯後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斷。並與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 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數罪併罰。二、被告丁○○、乙○○部分:
㈠犯罪事實:
1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大通公司人員乙 ○○偽造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貳」): ⑴八十五年八月間,知本與傑廣公司開始向農銀申請十三億 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馬乃林出面向受農銀 委託查核工程進度與有無積欠前期工程款之大通公司之總 經理鍾克信請託,請大通公司配合傑廣公司出具不實內容 之查核報告及申請動撥函,並轉送前述付款憑證給農銀, 以利撥款。鍾克信由馬乃林口中得知此貸款案係洪性榮關 說之案件後,認農銀對本案必採配合之態度,且因大通公 司係農銀轉投資之建經公司,不便與農銀唱反調,乃告知 馬乃林只要其與黃清吉談妥,大通公司即可幫忙等語。嗣 經馬乃林告知其業與黃清吉談妥,且洪性榮會擺平所有的 事情後,鍾克信乃應允幫忙,並基於意圖為傑廣、知本公 司不法之利益之犯意聯絡,連續指示其部屬即副總經理張 文津、業務部經辦丁○○、經理簡明正、經理乙○○、工 程組經辦梁景俊、張基宏、周賢欽、副總工程師黃秀隆等 從事業務之人,以行使偽造變造文書(即傑廣公司提出之 不實付款憑證)及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即大通公司製作 之不實查核報告、函文)之方式為傑廣與知本公司申請撥 款,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農銀等聯貸行之 財產。(上述各情,其詳如下)
⑵大通公司人員偽造文書部分:
①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傑廣公司馬乃林、陳近武、丙○ ○等人申請核撥第二十四期乙、丙棟外牆三樓以上粉刷 完成工程款二千萬元,經大通公司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 與申撥進度不符,丙○○知悉後,立即回報馬乃林,經 馬乃林請託鍾克信幫忙,鍾克信即找黃秀隆、乙○○經 理至辦公室商議,決定由傑廣公司出具切結書保證會在 一定期限內完工後,由大通公司製作不實查核報告配合 請領工程款,同日黃秀隆即簽稿:傑廣建設知本飯店渡 假村,第二十三期建融款(應係二十四期)未達核撥進 度,由該公司切結保證定期完工,陳請核示,說明1該 期為三樓以上,乙、丙二棟外牆粉刷,預計一個月後可 完成。2傑廣公司因故需動用此筆融資,特立切結書保 證如期完工,負一切責任,擬同意該公司所擬方案。經 公司副總經理張文津簽註:請工程組另發函告知,作為 爾後延辦時之依據,鍾克信批示如擬。傑廣公司乃於同 日出具切結書,保證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完成該進 度。黃秀隆、乙○○、張文津、鍾克信等人獲得此保證 後,明知傑廣公司所申報「乙、丙棟外牆三樓以上粉刷
完成」係不實事項,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黃秀隆將「目前工程進度:乙、丙棟外牆三樓 以上粉刷完成」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 核報告之其他記載欄上,並在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 符合欄打勾,並由不知情之張基宏在承辦人欄位簽名, 黃秀隆則在經理欄位簽名,隨後於同月二十七日,將該 不實之查核報告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張文津批示發文 ,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乙、 丙棟外牆三樓以上粉刷完成」之(八六)大建業字第六 七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二千萬元,並順利 取得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②八十七年四月初,傑廣公司馬乃林、陳近武、丙○○等 人申請核撥第二十八期甲、乙、丙棟外牆一至三樓貼飾 、室內裝修完成工程款三千五百萬元,周賢欽於八十七 年四月三日至現場查核,發現工程進度不符,經向黃秀 隆、鍾克信層層回報,鍾克信乃找黃秀隆、乙○○及簡 明正共謀解決之道,四人決定仍依前開由傑廣公司以出 具切結書之方式,保證於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前追趕上 落後之進度。渠四人於獲得此保證後,明知傑廣公司所 申報「甲、乙、丙棟一至三樓貼飾完成,甲棟三樓以上 貼飾完成」係不實事項,竟與周賢欽基於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周賢欽將此不實之事項「目前工 程進度:甲、乙、丙棟一至三樓貼飾完成,甲棟三樓以 上貼飾完成」及「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合處打V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上,由黃秀隆在 經理欄位簽名,隨後於同月八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 表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鍾克信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 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甲、乙、丙棟一至 三樓貼飾完成,甲棟三樓以上貼飾完成」之(八七)大 建業字第三五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二千七 百萬元(扣除申請項目業已完工之乙丙棟室內裝修完成 部分),並順利取得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2六億五千萬元裝潢設備融資分期撥款,大通公司丁○○涉嫌 偽造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伍」):
⑴八十七年五月間,知本與傑廣公司開始向主辦行農銀申請 前述六億五千萬元裝潢設備融資之分期撥款時,馬乃林出 面向大通公司總經理鍾克信請託,請大通公司配合傑廣公 司出具不實內容之查核報告及申請動撥函,並轉送前述付 款憑證給農銀,以利撥款。鍾克信起先認大通公司營業項 目為建築經理業務,並無從事裝潢、設備業務查核之經驗
,且農銀與業者均未提供大通公司工程合約書,無法據以 向廠商查核購置或施作內容,故並無承接意願,但嗣因馬 乃林一再請託,始應允幫忙,並於同年(八十七年)八月 始與傑廣公司簽約,而基於意圖為傑廣、知本公司不法利 益之犯意聯絡,連續指示其部屬業務部經辦丁○○、經理 簡明正、工程組經辦周賢欽、副總工程師黃秀隆等從事業 務之人,以行使偽造變造文書(即傑廣公司提出之不實付 款憑證)及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即大通公司製作之不實 查核報告、函文)之方式為傑廣與知本公司申請撥款,而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農銀等聯貸行。(上述 各情,其詳如下)
⑵大通公司人員偽造文書部分:
①八億五千萬元裝潢設備融資聯貸案,因僑銀退出而未成 立。傑廣公司乃以減作項目為由請求將貸款額度降為六 億五千萬元,案經農銀及僑銀董事會通過(已如前述) 。惟此減作勢必影響知本飯店渡假村來日之品質與營運 ,農銀營業部人員為掩飾其等犯行,即在事後即八十七 年四月三十日簽文假意函請大通公司評估並於當日該公 文傳真予大通公司,大通公司承辦人丁○○根本未查核 即於當日以(八七)大建業字第四二號函文函知農銀表 明「所調整未施作項目…,對於飯店開幕營運並不產生 重大的影響」等語,蔡金土明知大通公司未查證評估, 而農銀之正式函文於五月五日始送達大通公司,詎料, 蔡金土竟要求丁○○將前開發文日期由八十五年四月三 十日改為八十五年五月五日,以配合農銀前開發文日期 ,蔡金土、丁○○、鍾克信等三人遂基於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洪女依蔡某之前開指示更改發文 日期,將此不實之事項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為發文日期, 經鍾克信核批後重新發文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聯 貸行對裝潢設備融資憑估之正確性。
②八十七年四月底,傑廣公司馬乃林、陳近武、丙○○等 人經由大通公司申請核撥裝潢設備融資第一期款,大通 公司於四月三十日派周賢欽至臺東現場勘查,發現甲棟 實際進度與申請進度不符,周賢欽乃向黃秀隆告知該情 ,黃秀隆隨後報告鍾克信,鍾某為利傑廣公司能如期取 得撥款,竟於同日指示黃秀隆及周賢欽將查核報告上之 工程進度以附表之方式表示,渠等明知前開工程進度不 符,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周賢欽 將此不實之事項「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合處打V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上,並由周賢欽
在承辦人欄位簽名,由黃秀隆在經理欄位簽名,隨後於 五月七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 鍾克信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 程進度:甲棟工程進度已達電腦系統安裝、室內設計、 客房裝潢、廚房施工完成百分之五十、運輸設備、發電 機鍋爐安裝、中央空調,乙丙棟雷射戰場」之(八七) 大建業字第四五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足 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蔡金土於收到該函文後,因該 函文內之工程進度另載有「中庭景觀」項目,而該項目 係傑廣公司暫緩施作之項目,根本未施作,不可能於此 期中申請撥款,故要求丁○○將中庭景觀項目刪除,並 將金額加至百貨商場裝潢、景觀項目內,重新發函,以 免被查覺前開不實核撥之情事,丁○○、蔡金土、鍾克 信等三人遂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丁 ○○依蔡金土之指示修正前開函文內容,並另簽文註明 :依農銀來電修正內容後,再抽換原函文,經鍾克信批 示發文,丁○○即重新發函,日期文號不變,將此並未 施作之「中庭景觀」之撥款金額不實事項,加入於「百 貨商場裝潢、景觀工作」項下之金額中,蔡金土收文後 ,明知前開核撥金額不實,仍行使該不實函文於八十七 年五月十一日據以核撥該期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 行。
③八十七年六月初,傑廣公司馬乃林、陳近武、丙○○等 人經由大通公司申請核撥裝潢設備融資第三期款,大通 公司因早已知悉實際進度與申請進度不符,故並未派員 前往現場查看,惟仍由周賢欽將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 進度甲棟電腦系統、健身房、電話系統、客房裝潢、L OBBY、2F餐廳、三溫暖、廚房、發電機鍋爐、房 物備品施工作業正常」、「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 合處打V」,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上,並 由周賢欽在承辦人欄位、黃秀隆在經理欄位簽名,且將 不實之乙丙棟LOBBY大廳照片二張、餐廳照片一張 、廚房照片一張、電腦系統照片一張、客房裝潢二張冒 充成甲棟施工之照片,隨後於六月五日,將該不實之查 核報告、照片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鍾克信批示發文, 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甲棟電 腦系統、健身房、電話系統、客房裝潢、LOBBY、 2F餐廳、三溫暖、廚房、發電機鍋爐、房物備品」之 (八七)大建業字第六十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 程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惟因傑廣公司於八十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業已自行向農銀傳真申請第三期裝融 款六千零三十萬元,催促農銀儘速撥款,蔡金土、李建 長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簽文表示俟大通公司正式函告後 撥款,六月二日經林於雄核批,嗣蔡金土聯絡丁○○, 洪女告知該公司係於六月四日始簽文作業,並已於六月 五日發文,蔡金土因農銀六月一日即依傳真稿先行簽辦 ,早於大通公司,故要求丁○○更改大通公司之收文日 期為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以配合農銀簽文作業時間 ,丁○○遂依指示更改收文日期,故丁○○於六月八日 簽註:原六十號函,應農民承辦蔡專員要求,應加說明 ,並更正函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請管理部配 合辦理,重新發文。惟蔡金土只是要求更改收文日期, 故仍據前開大通公司六月五日之函文,並於六月九日撥 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農 銀營業部副理林於雄、科長李建常、承辦人蔡金土、調 研處黃文良、陳志榮會同中信局張正宏、張祥鍏等人至 知本現場辦理建築融資追蹤考核,林於雄、李建長、蔡 金土、黃文良、陳志榮等人順便至甲棟勘查裝潢設備融 資施工進度,發現甲棟內部建築施工尚未完成,裝潢及 設備根本未施作,而農銀卻已核撥三期裝融款,惟蔡金 土竟只要求傑廣公司人員曾達生、丙○○儘快施作,而 李建長、蔡金土等負責核撥人員返回臺北後,不但未追 究前開不實核撥之事,反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訪問貸 款客戶報告中做不實登載:甲棟目前尚在裝潢中,鷹架 尚未拆除,預定九月可開始營運等語,隱匿甲棟尚未施 作之實情,致損害農銀對融資控撥之正確性。
㈡證據:
1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大通公司人員乙 ○○偽造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貳」): ①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見院卷五第98-101之九十三年 三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10-22頁之九十三 年十一月三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三十第29-434頁之準備 程序筆錄)。
②證人鍾克信之證詞(見偵卷六第1、23頁以下、偵卷二二 第84、92頁以下、偵卷二三第38、116頁以下)。 ③證人張文津之證詞(見偵卷八第1、32頁以下、偵卷二三 第223頁以下)。
④證人乙○○之證詞(見偵卷四第10、51頁以下、偵卷五第 32、68頁以下)。
⑤證人簡明正之證詞(見偵卷五第148、185頁以下)。
⑥證人黃秀隆之證詞(見偵卷四第266、280、416頁以下、 偵卷五第190頁以下、偵卷八第91、116頁以下、偵卷二三 第200、220頁以下)。
⑦證人張基宏之證詞(見偵卷四第381頁以下、偵卷二三第1 頁以下)。
⑧證人丁○○之證詞(見偵卷四第299、309頁以下、偵卷八 第74、88頁以下、偵卷二三第122、150頁以下)。 ⑨證人李穎明之證詞(見偵卷五第123、145頁以下)。 ⑩證人趙柏松之證詞(見偵卷五第103頁以下)。 ⑪證人丙○○之證詞(見偵卷五第219頁以下)。 ⑫證人周賢欽之證詞(見偵卷四第119頁以下、偵卷三一第 159頁以下)。
⑬物證部分:知本傑廣聯貸案建築融資借款申請書、授信洽 談紀錄表、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傑廣公司馬乃林、知本飯 店陳基正向農銀申貸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借款申請書影本 、中信局、僑銀、農銀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建築融資聯貸 案聯合放款合約、農銀授信審查表、知本傑廣聯貸案建築 及購置客房裝潢設備融資全卷所附之發票影本、起訴書所 附知本傑廣建築融資聯貸案不實單據憑證明細、知本飯店 建築融資第十八、十九、二十、二三、二四、二五、二六 、二七、二八、二九各期撥款資料所附之查核報告及函文 、傑廣建設知本渡假村工程進度查核、財務稽核等相關文 件資料簽呈、知本飯店空照圖及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會 勘紀錄、空軍航照單位提供八十七年五月三日空照圖、十 三億五千八百萬元撥款明細彙整表、大通公司(八六)大 建業字第二一號函文、大通公司(八六)大建業字第二七 號函文、大通公司(八六)大建業字第六七號函文、大通 公司(八七)大建業字第一號函文、大通公司(八七)大 建業字第三五號函文、大通公司(八七)大建業字第一二 三號函文、黃秀隆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內簽、農銀追蹤 考核注意事項、知本傑廣聯貸案大通公司建築融資分析報 告、大通公司製作之傑廣知本飯店渡假村興建工程建築融 資配合款控撥計價單、蔡金土製作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 日授信個案追蹤考核表、蔡金土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向農銀 填報之員工旅費報告表、蔡金土八十六年六月三日使用管 理費申請單及現金支出傳票、農銀撥款簽文資料、蔡金土 製作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授信個案追蹤考核表、蔡金 土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向農銀填報之員工旅 費報告表、林於雄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向農 銀填報之員工旅費報告表、蔡金土填報之赴臺東知本飯店
考察施工進度申請單、查扣之鄭漢基筆記本、蔡金土製作 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授信個案追蹤考核表、臺東知本飯 店考察卷、蔡金土填報之訪談客戶報告表、蔡金土填報之 農銀員工出差費及管理費報告表等。
2六億五千萬元裝潢設備融資分期撥款,大通公司丁○○涉嫌 偽造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伍」):
①被告丁○○於本院之自白(見院卷五第7-14之九十三年三 月二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七第10-22頁之九十三年十一 月三日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三十第29-434頁之準備程序筆 錄)。
②證人黃秀隆之證詞(見偵卷四第266、280、416頁以下、 偵卷五第190頁以下、偵卷八第91、116頁以下、偵卷二二 第217頁以下、偵卷二三第220頁以下)。 ③證人丙○○之證詞(見偵卷二第144頁以下、偵卷五第219 頁以下)。
④證人周賢欽之證詞(見偵卷四第119頁以下、偵卷三一第 159頁以下)。
⑤證人簡明正之證詞(見偵卷五第148、185頁以下)。 ⑥證人張文津之證詞(見偵卷二三第223頁以下)。 ⑦證人鍾克信之證詞(見偵卷六第1、23頁以下、偵卷二三 第38頁以下)。
⑧證人蔡金土之證詞(見偵卷二十第154頁以下、偵卷二三 第119、217頁以下、偵卷二五第237頁以下、偵卷三十第 326頁以下)。
⑨證人李建長之證詞(見偵卷二九第289頁以下)。 ⑩證人鄭漢基之證詞(見偵卷三一第77、88頁以下)。 ⑪證人黃清吉之證詞(見偵卷二九第42頁以下)。 ⑫證人乙○○之證詞(見偵卷二三第280頁以下)。 ⑬物證部分:農銀六億五千萬元卷宗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業審字第五五一四號農銀授信審核表之核貸條件第六條及 第十二條、聯合放款合約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第三條 、大通公司搜索查扣證物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七)大 建業字第四四號及委任契約書、農銀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農字第一二三0號函、大通公司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大建業 字第四二號函(原日期為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農銀八 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常董會通過六億五千萬元的會議記錄 、農銀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農營(部)字第一二三0號大 通公司減項的評估函文、農銀裝潢設備融資撥款卷宗之大 通公司(八七)大建業字第四五號函文、八十七年四月三 十日周賢欽製作大通公司辦理工程進度現場查核報告、本
期撥款照片五張、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農銀撥款資料、八 十七年大建業字第四五號函稿二份(丁○○分別於八十七 年五月四日及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簽出)、農銀裝潢融資 撥款卷宗之大通公司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七)大建 業字第五四號函文、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周賢欽製作之 大通建經公司辦理工程進度現場查核報告、本期撥款照片 之LOBBY照片兩張、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付款資料、大 通公司查扣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七)大建業字第 五四號函稿、農銀裝潢設備融資卷之傑廣公司八十七年五 月二十九日傑字第二四號函、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傑 廣公司周世珍傳給農銀營業部蔡金土之傳真、大通公司八 十七年六月五日(八七)大建業字第六十號函、八十七年 六月五日周賢欽製作大通公司辦理工程進度現場查核報告 、LOBBY照片二張、餐廳照片一張、廚房照片一張、電腦 系統照片一張、客房裝潢二張、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撥款證 明等資料、大通公司查扣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八七 )大建業字第六十號函稿、大通公司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八七)大建業字第六十號函(修改日期)、林於雄、李建 長、蔡金土、黃文良、陳志榮、張正宏、張祥鍏等八十七 年六月十一日農銀出差報銷憑證、蔡金土在富野渡假村住 宿簽名、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製作農銀六億五千萬元裝潢 設備融資卷宗訪問貸款客戶報告、農銀裝潢融資卷之傑廣 公司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傑字第二七號函、大通建經公司八 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簡富祥製作大通公司辦理工程進度現場 查核報告、撥款照片七張、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撥款證 明等資料、大通公司查扣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八七) 大建業字第六四號函稿、農銀裝潢設備融資卷之大通公司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大建業字第一二二號函、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撥款證明等資料、農銀裝潢設備融 資卷之大通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八七)大建業字第 一四四號函、八十七年十一年六日黃秀隆製作大通公司辦 理工程進度現場查核報告、農銀裝融及建融之管理費報銷 傳票第二五四號、大通公司裝融及建融的撥款資料、農銀 的建融及裝融撥款資料及裝融撥款資料含發票憑證、八十 七年六月十五日林於雄、李建長、蔡金土農銀訪問貸款客 戶報告、農銀傳票第八一號、農銀建融及裝融聯貸案管理 費傳票第二七二號、傑廣公司向農銀請領裝潢設備融資所 附請款發票、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農銀訪問貸款客戶報 告、農銀建融及裝融聯貸案管理費傳票第一三三號等物證 。此外復有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
黃謀信辦理知本飯店甲棟工程現場會勘,現場甲棟工程除 四樓國際會議廳外,其餘僅完成百分之三十,可資佐證。㈢所犯法條:
1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大通公司人員乙 ○○偽造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貳」): ⑴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
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⑷論罪科刑: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背信罪部分均各論以連續犯,該三罪再論以想像競 合犯、牽連犯後從一重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2六億五千萬元裝潢設備融資分期撥款,大通公司丁○○涉嫌 偽造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伍」):
⑴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
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
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⑷論罪科刑: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背信罪部分均各論以連續犯,該三罪再論以想像競 合犯、牽連犯後從一重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處斷。三、被告己○○、戊○○、庚○○部分:
㈠犯罪事實:
1被告己○○、戊○○、庚○○本案部分: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央票公司)融資十二億七 千一百二十萬元予傑廣公司暨其關係企業,己○○、戊○○ 、庚○○背信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玖」): 陳冠綸(所涉背信部分另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矚重訴第三號 判決)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止,擔 任央票公司總經理,負責綜理公司業務,為受委任處理事務 之人。曾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止犯背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以九十 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五0號判決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 因傑廣集團對於聯貸銀行貸放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 ,仍無法滿足其資金需求,竟起意以傑廣集團各公司名義分 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方式申貸款項,並透過立法委員洪性榮 從八十五年十月間起,先後多次帶同洪益元、馬乃林、陳近 武或丙○○等人,至臺北市○○○路○段一八八號十樓央票
公司向總經理陳冠綸請託,表示傑廣公司興建臺東知本飯店 ,急需資金,請陳冠綸能同意核貸短期營運週轉金。被告洪 性榮之妻黃幸,係央票公司之發起人股東之一,持有股份達 八百一十股,持股比率為百分之三點二,而傑廣公司之關係 企業佑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謝培傑之子謝信緯擔任公司 負責人,公司代表人林光輝則為傑信建設之負責人)亦為發 起人股東,持股達二千股,持股比率為百分之七點九二,該 公司亦為央票公司法人董事,陳冠綸因本身持有央票公司股 份不多,為避免渠在央票公司常務董事兼總經理之職位遭撤 換,遂全力配合傑廣集團旗下公司申貸案件,儘可能予以通 融便利,乃與副總經理己○○、協理戊○○、業務部經理庚 ○○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傑廣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 絡,陳冠綸利用其總經理之職權,介紹庚○○與洪性榮等人 認識,並指示全力配合,日後即由丙○○代表傑廣集團與庚 ○○接洽辦理貸款事宜,而陳冠綸、己○○、戊○○、庚○ ○等人,均未就申貸公司之誠信、資產、負債、資本、淨值 、營收、資金用途、還款財源、債權保障、授信風險等授信 五P原則綜合評估,以作為審核依據,更主導通過傑廣集團 所有申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案件,使傑廣集團所屬十 家企業向央票公司總共貸得十二億七千一百二十萬元,占央 票公司資本額逾半,且有十二億四千八百二十萬元成為逾期 放款,造成鉅額虧損,致生損害於央票公司。茲分述如下: ⑴以傑廣公司名義共貸得二億四千萬元:
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丙○○至央票公司向庚○○提出傑廣 公司申貸二億五千萬元短期營運週轉金。庚○○受理後, 即交陳炫村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辦理徵信調查報告, 其將傑廣公司財務連續虧損、借款增加、營業收入萎縮等 不利承作因素之數據載於徵信報告之附表中,而由業務部 授信經辦陳憶青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據以製作保證發 行商業本票額度審核表(下稱審核表),將承作條件額度 改為一億八千萬元,期限一年,動用額度超過九千三百萬 元部分提供台東縣太麻里鄉○○段六六四地號土地及其地 上建物設定一億五千八百萬元第一順位抵押權給央票公司 。庚○○、己○○明知依一般授信規則,不應准許,係洪 性榮立委請託,而總經理交辦之案件,乃加以核章,層轉 由陳冠綸批示送業務審議委員會(下稱業審會)審議。八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召開業審會,由陳冠綸主持,己○ ○、戊○○、庚○○等與會,在陳冠綸主導下照案通過, 提常務董事會核議,陳冠綸旋在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召開之 常務董事會中,主導照案通過。八十六年二月間傑廣公司
再提供臺中縣沙鹿鎮○○○段北勢坑小段地號六四之三等 十筆土地辦理增貸六千萬元,亦由陳冠綸於八十六年二月 四日第一屆第十七次常務董事會主導通過核貸。直至八十 七年一月六日合約期滿前,再由朱倩儀辦理前開二筆計二 億四千萬元續約貸款之徵信調查報告,業務部經辦王孟士 (陳冠綸之外甥)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填製審核表,亦 經知情之庚○○、戊○○、己○○簽章,由陳冠綸於八十 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屆第四十次常董會主導核議通過。迨 至八十八年一月間傑廣集團倒閉後,無法兌現所發行之商 業本票,致央票公司代為清償後,造成有逾期償還金額二 億三千九百四十萬元之損害。
⑵以傑名公司名義共貸得二億一千萬元:
八十六年四月一日丙○○復至央票公司,以傑名公司承攬 知本飯店天堂鳥新建工程之裝潢及設備工程之借款用途為 由,向庚○○提出傑名公司申貸一億五千萬元短期營運週 轉金。庚○○受理後,即交林文達於八十六年四月八日製 作徵信調查報告,記載該公司負債比例偏高、財務不健全 、虧損嚴重、無擔保授信偏高、授信額度超過資本額、及 會計師對於八十五年度財務簽證中有註記傑名公司八十五 年度之累積虧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等問題。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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