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0年度,1號
TPDM,100,金重訴,1,201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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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財有簽名、蓋章之研究報告,內容已將伊提及前開不合理 處拿掉,也沒有提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伊即把該份研究報 告(即附件五)寄給櫃買中心,櫃買中心回覆說上開資料並 無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內容,問伊還有無其他補充說明,伊 即再打電話告知王寶葒王寶葒就拿好多本五八八週刊到公 司,挑選其中一份有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報導(即附件六) 傳給櫃買中心,前開經過都有告知周武賢,且也有作用印申 請書,周武賢僅表示說知道,沒有特別說什麼等語(見本院 卷七第五五頁至第五八頁);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審理中亦陳 稱:前開呂美娟所述確實為事實,周武賢有打電話問伊法人 預估報告要怎麼處理,伊即打電話給蘇美蓉,蘇美蓉說會處 理,之後提出資料都是蘇美蓉交給伊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 五八頁),本案應認被告張世傑係因櫃買中心於九十九年八 月四日要求唐鋒公司提出之前法人預估九十九年度每股盈餘 七至八元之資料,乃撰寫如附件四所示右側標註出具日期為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唐鋒研究報告,並特意委請具分析 師資格之證人江慶財具名,再將如附件四所示唐鋒研究報告 經蘇美蓉、被告王寶葒輾轉交與唐鋒公司以供唐鋒公司應付 櫃買中心詢問之用,被告張世傑辯稱其誤植出具報告日期、 不知唐鋒公司如何取得如附件四所示唐鋒研究報告云云,顯 於經驗法則有違,不足憑採。
②被告張世傑自蘇美蓉、劉永暢處取得之款項為清償借款或公 司方獲利總額之分配?
本案被告王寶葒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自其渣打國際商業 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 00號)提領現金一千萬元、於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同年 月二十六日陸續自周政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 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即附表二編號四三 之一號證券帳戶之交割帳號)合計提領現金一億二千三百九 十八萬元(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提領現金四十九萬元、同年月 六日提領四十九萬元、同日提領一千三百萬元、同年十日提 領五百萬元、同年月十二日提領一千五百萬元、同年月十三 日提領一千五百萬元、同年月十六日提領一千五百萬元、同 年月十七日提領二千萬元、同年月十八日提領二千萬元、同 年月二十六日提領二千萬元),另加上來源不詳之現金一百 零二萬元及曾能聰購買禧通公司股票交付之現金一千五百萬 元,合計交付一億五千萬元與蘇美蓉、劉永暢,而其中部分 不詳金額之款項經由蘇美蓉、劉永暢流向被告張世傑等情, 為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可按,亦為被告張世傑 所不否認,並有證人鄒靜如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之陳述、被



王寶葒提領大額現金登記資料、扣案之周政寬帳戶存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五月十二日函送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湖口分行提供櫃檯監視器畫面光碟、國泰世華銀行於 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出具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及其檢附之對 帳單、登記簿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 他字第七九九六號卷二第三○七頁至第三一三頁)在卷可資 佐證,自堪信前開事實為真實。
就被告張世傑自蘇美蓉、劉永暢處取得款項之原因為何一節 ,被告張世傑固辯稱蘇美蓉於九十八年底向其借款人民幣九 百萬元,且於九十九年二月至六月間陸續分幾次以現金還款 新臺幣二千三百萬元,於九十九年八月以現金還款新臺幣二 千萬元等語,並舉被告林金鵬為證,然被告張世傑於本案偵 審過程中,不曾提出借款與蘇美蓉之金流資料,亦未曾提出 任何借據或擔保還款之相關資料,復觀諸被告林金鵬相關之 結證證言(見本院卷六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五頁),被告林 金鵬之相關訊息均係來自被告張世傑,被告林金鵬並未曾向 蘇美蓉求證,且比對被告林金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述與 本案相關之陳述,亦前後反覆不一,則被告林金鵬上開結證 證言是否可信,實屬可疑,況若如被告張世傑所述其與蘇美 蓉間真有高達人民幣九百萬元之資金往來,又豈有不要求蘇 美蓉書立借據及提供擔保以保障自身權益之理?且蘇美蓉於 九十九年八月間交付被告張世傑之款項若為正當清償債務之 用,蘇美蓉又何以捨可做資金流向證明之銀行匯款方式不為 而以高風險攜帶大額現金清償之方式償還被告張世傑?而被 告張世傑自蘇美蓉、劉永暢處取得不詳金額之金錢有部分係 來自被告王寶葒交付蘇美蓉用以分配本案炒股協議公司方獲 利總額之金錢,業如前述,是本案被告張世傑於九十九年八 月間自蘇美蓉、劉永暢處取得不詳金額之款項係本案炒股協 議公司方獲利總額之分配款,應堪認定,至於被告張世傑前 開所辯,核與常情事理不符,不足憑採。
③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與蘇美蓉是朋友,於九 十九年六月間,蘇美蓉問伊什麼股票,伊表示買了唐鋒公司 股票,蘇美蓉就問唐鋒公司有什麼利多,伊即將唐鋒公司股 東會已經完畢,九十九年七月要配息新臺幣(下同)一點九 元,當時唐鋒公司股價在二十五元到二十八元間,換算殖利 率百分之七點多,且伊曾與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談過,周 武賢說想要轉型,剛好伊認識禧通公司,即介紹周武賢與禧 通公司老闆認識等利多消息分享給蘇美蓉,蘇美蓉一看唐鋒 公司股本很小只有四億多元,就跟伊商量是否可找老闆談合 作炒作的事,伊表示不知道要如何炒作,蘇美蓉就跟伊說如



何如何,伊就把蘇美蓉的想法用一張Α四紙寫下來(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一第 一六七頁之內容),想要去說服周武賢拿出一成股本約四千 八百仟股股票給市場派即蘇美蓉等人去炒作,伊並於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往深圳,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接近傍 晚跟周武賢談這個事情,周武賢有召集股東周文洪、曾能聰曾能聰出現時間大約幾十分鐘),伊即向周武賢說明炒作 事宜,周武賢當場是私下告知所持有股票不能賣,要賣需要 申報,會想辦法去調籌碼來賣,會盡量調,但可能借不到這 麼多,還說要等股東做會後討論後再告知伊,伊感覺這是周 武賢拒絕的手法,伊告知蘇美蓉說沒有說服成功,蘇美蓉說 有溝通協調就好,會處理其他事務,迄於九十九年七月八日 或九日,蘇美蓉打電話告知會請朋友去找周武賢,但後來伊 於九十九年七月十日在珠海旅遊時,接到周武賢電話表明答 應之意,周武賢說會借出一些股票讓伊提供給蘇美蓉去販售 ,周武賢並提到說等伊回國之後,就可以先打電話給曾能聰 ,伊於同年七月十三日回國,並致電蘇美蓉說周武賢有答應 可以賣股票,並叫伊打給曾能聰,同年七月十四日早上蘇美 蓉打電話給伊說要賣出曾能聰那邊二百五十仟股唐鋒公司股 票,伊即致電曾能聰說要掛出二百五十仟股股票,曾能聰說 知道了,而當時每天都漲停板,所以掛的價格只有一個價格 。唐鋒公司開記者會是當初蘇美蓉要伊去深圳談判時就有的 計畫,是炒股協議的一部份,在七月二十七日(實際簽約日 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告王寶葒具結作證時口誤為九 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跟禧通公司簽好合作議案時,禧通公 司本來就想要開記者會,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就說反正要 開記者會,有人會出記者會的錢,就要伊通知蘇美蓉來召開 記者會,但因唐鋒公司沒有召開過記者會,所以才會由蘇美 蓉召開記者會會前會來說明隔日記者會注意事項。記者會開 完後,周武賢告知櫃買中心要求說明是什麼法人預估報告如 何處理,伊即致電蘇美蓉,蘇美蓉表示會處理,蘇美蓉即將 江慶財研究報告給伊,伊即將報告轉傳呂美娟,後來呂美娟 有回傳說資料不合理,伊復轉告蘇美蓉,蘇美蓉又傳另一份 資料給伊,伊趕快轉給呂美娟去應付櫃買中心。至於實際上 負責炒股之作手,伊有問過蘇美蓉,蘇美蓉有時說是政府高 官,有時說是臺大畢業高材生,也有跟伊說不要知道比較好 ,伊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至八月二十三日有到深圳唐鋒公 司向周武賢報告提領款項及販賣股票之數字,當時周武賢即 告知背後作手是張世傑,因為剛好那期五八八週刊寫周武賢 救濟很多失學小朋友,在大陸做了很多好事,說周武賢是大



善人,所以大家都開始叫周武賢大善人,周武賢覺得被揶揄 了,周武賢認為只要走漏一點消息,五八八馬上知道,而五 八八週刊就是張世傑,所以就懷疑老闆是張世傑,伊將周武 賢之懷疑告知蘇美蓉時,蘇美蓉還是否認,此外,有一次在 五八八網站上刊登消息,周武賢說不要再亂登了,因為會讓 唐鋒公司很困擾,唐鋒公司小姐哭得很嚴重,曾能聰有向伊 抱怨這些事情,伊跟蘇美蓉講了,蘇美蓉去反應後,五八八 網站在二十分鐘之內就撤掉報導,當時在深圳與周武賢談炒 股事宜時,是說與公司方結算基準是每股二十八點五元,分 配比例為百分之四十五是公司方、百分之十五是經理人、百 分之五是操作團隊、百分之三十五是操盤手,周武賢對於要 給伊即操作團隊百分之五太多,要伊去向蘇美蓉要,後來伊 與蘇美蓉有將結算基準價從每股二十八點五元調到每股三十 三點五元,每股二十八點五元到每股三十三點五元之價差由 伊與蘇美蓉分一半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二頁背面至第三八 頁、第二五○頁、本院卷七第五八頁);並參以被告王寶葒 製作用以說服周武賢所使用之文件中亦載明「實際操作:用 月線平均價作為操作基準價(6/25為28.5);在日後漲升過 程由操盤手告訴在適當價錢要求釋出約定的持股;每個第二 週必須把上週已入帳之金額扣除基準價後按分配比例以現金 方式支付,比例為35%操盤手、45%公司方、15%基金經理 人、5 %操作團隊;在漲升過程中,操作團隊會舉辦法說會 及記者招待會及股票財經週刊專題採訪」,可知依據被告王 寶葒、蘇美蓉與周武賢等人談定之炒股協議,係由公司方負 責籌措籌碼,作手方負責拉抬股價,待股價拉抬後,公司方 按作手方指示售出籌碼,再由公司方與作手方分配出售籌碼 之獲利總額。
④觀諸櫃買中心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函覆光碟檢送唐鋒公司自 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各營業日收盤 價及漲跌幅資料(即光碟內電子檔:即說明二第一項\每日 成交量,收盤價\midsize-GJRA A000-0-0000000000),唐 鋒公司股票各營業日之收盤價部分,自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 至同年七月一日止,係在每股十九點六元(即九十九年二月 六日收盤價)至三十九點二五元(即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收盤 價)間起伏,自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日止, 始於九十九年七月二日突破每股四十元,一路往上漲,最高 漲至每股二百八十一點五元(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收 盤價),迄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之收盤價則為每股二百二 十二元;唐鋒公司股票各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幅部分,自九 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收盤價之漲跌幅



均係在跌幅百分之六點九一至漲幅百分之六點九九之間波動 ,唐鋒公司股票收盤價並無明顯快速上漲之跡象,自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共四十一個營業日 ,收盤價之漲跌幅除九個營業日出現跌幅及漲幅未達百分之 六(即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漲幅百分之五點九四、同年七月二 十一日跌幅百分之零點六七、同年七月二十三日跌幅為百分 之二、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漲幅為百分之零點一、同年七月二 十七日漲幅為百分之一點二八、同年八月九日漲幅為百分之 一點五五、同年八月十日跌幅為百分之二點一四、同年八月 十一日為漲幅百分之一點二五、同年八月十二日為漲幅百分 之二點一六)外,其餘三十二個營業日(即九十九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同年七月六日、同年七月八日至同年七月二十日 、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同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八月六日、 同年八月十三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漲幅均超過百分之 六,唐鋒公司股票收盤價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呈現急 遽上漲之現象,綜合前開唐鋒公司股價收盤價及收盤價漲跌 幅之客觀情狀,可知九十九年間唐鋒公司股價之起漲點應為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⑤另參以本院整理櫃買中心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一百年六 月十六日函覆光碟所檢附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蘇美蓉 控制證券帳戶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 十日止委託買進、成交買進唐鋒公司股票、唐鋒公司股票收 盤價、各營業日委買總量、委賣總量、成交總量、相對成交 等資料(整理細節詳如附表一○、附表一一所示),被告張 世傑控制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七月一 日間並無任何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之紀錄,係自九十九年 七月二日起始陸續有如附表一○所示連續於開盤前以漲停價 、高於前日收盤價、開盤後以漲停價、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 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之操縱股價行為及如附表一一所 示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之操縱股價行為;蘇美蓉控制帳 戶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僅有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合計 十五仟股之紀錄,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一日則 無任何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之紀錄,自九十九年七月二日 起始有如附表一○所示連續於開盤前以漲停價、高於前日收 盤價、開盤後以漲停價、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高價委託買進 唐鋒公司股票之操縱股價行為及如附表一一所示連續委託買 賣而相對成交之操縱股價行為,而被告張世傑利用五八八網 站、五八八週刊散布唐鋒公司股價不實利多消息之起始日亦 為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一節,亦有五八八網站文章內容及五八 八週刊(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七



九九六號卷一第三五頁至第四五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一第七五頁至第八四頁 ,詳細內容整理如附表三所示),故應認被告張世傑、蘇美 蓉等人開始以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價、連續委託買 賣而相對成交及散布與唐鋒公司有關不實利多流言以抬高唐 鋒公司股價之操縱股價行為時間始點為九十九年七月二日。 ⑥再經本院整理櫃買中心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一百年六月 十六日函覆光碟所檢附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蘇美蓉控 制證券帳戶自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之成交 買進賣出唐鋒公司股票之紀錄(整理細節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可知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於 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前均無成交買進唐鋒公司股票之紀 錄,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之後,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 戶、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固曾有成交買進唐鋒公司股票之紀 錄,惟至九十九年四月二日止,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 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所持有唐鋒公司股票即全數賣出;自九 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止,被告張世傑控制 帳戶均無成交買進唐鋒公司股票之紀錄,蘇美蓉控制證券帳 戶固仍維持少量成交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之紀錄,惟截至九十 九年七月一日止,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所持有唐鋒公司股票 數量亦降至一仟股,而本案被告張世傑、蘇美蓉等人開始以 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價、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 及散布與唐鋒公司有關不實利多流言以抬高唐鋒公司股價之 操縱股價行為時間始點為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亦如前述,若 被告張世傑、蘇美蓉係單純自行於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為前 述拉抬唐鋒公司股價之操縱股價之行為而未與公司方有任何 炒股協議,何以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月一 日時並未持有任何唐鋒公司股票、蘇美蓉控制帳戶於九十九 年七月一日時則僅持有一仟股之唐鋒公司股票?殊難想像身 為股市老手之被告張世傑、蘇美蓉會於未取得任何籌碼之情 況下即開始大張旗鼓對外為如前所述各種拉抬唐鋒公司股價 之行為,本案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前開未持有唐鋒公司 股票、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前開持有極少量唐鋒公司股票之 不合理狀況即與前述被告王寶葒、蘇美蓉與周武賢等人談定 炒股協議由公司方負責籌措籌碼之狀況不謀而合,況本案證 人伍治強因蘇美蓉告知可向被告張世傑收取記者會款項,且 於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上接獲被告張世傑致電要求唐鋒公 司記者會應發布法人預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每股盈餘七至 八元之訊息,始於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上提出相關之建議 ,並依被告張世傑指示修改唐鋒公司新聞稿(即附件二)及



聯絡經濟日報、工商日報記者專訪周武賢而刊載如附件八、 九所示之廣編稿;被告張世傑係因櫃買中心於九十九年八月 四日要求唐鋒公司提出之前法人預估九十九年度每股盈餘七 至八元之資料,乃撰寫如附件四所示右側標註出具日期為九 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唐鋒研究報告,並特意委請具分析師 資格之證人江慶財具名,再將如附件四所示唐鋒研究報告經 蘇美蓉、被告王寶葒輾轉交與唐鋒公司以供唐鋒公司應付櫃 買中心詢問之用;被告張世傑於九十九年八月間自蘇美蓉、 劉永暢處取得不詳金額之款項係本案炒股協議公司方獲利總 額之分配款等情,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本案被告張世傑 顯係知悉且參與被告王寶葒周武賢、蘇美蓉等人相關炒股 協議而為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㈣、㈧所示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唐 鋒公司股票、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唐鋒公司股票、散布 不實唐鋒公司利多消息、製作「唐鋒研究報告」以應付櫃買 中心查詢等行為,甚為明確,被告張世傑否認其知悉且參與 炒股協議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⑷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如附表二編號五 ○號所示曾知怡證券帳戶是否均為被告曾能聰控制證券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如附表二編號 五○號所示曾知怡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下單買賣 唐鋒公司股票是否均由被告曾能聰自行決定而與曾知怡、證 人楊文炳無關?
①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為被告曾能聰控制 證券帳戶,且由被告曾能聰自行決定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 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而與證人楊文炳並無關連: 被告曾能聰事後於本院審理中固辯稱: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 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中之唐鋒公司股票,是在楊文炳將來退 休時要給楊文炳的,當時於九十九年七月間,係因楊文炳要 退休,才會在楊文炳要求下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買賣唐鋒 公司股票,後來因為有慰留楊文炳留下幫忙處理久申公司接 得之工程,在經過楊文炳同意之下,始將買賣唐鋒公司款項 移至伊太太曾林明蓮、伊岳母林陳玉鳳之帳戶裡,且用其中 一千七百多萬元向王寶葒購買禧通公司股票云云,證人楊文 炳於本院審理中亦改口結證內容與被告曾能聰前開辯詞相類 (見本院卷六第二五八頁背面至第二七五頁),然被告曾能 聰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陳稱:伊與 楊文炳一起合買唐鋒公司股票五百多張,是一人一半,伊於 九十九年七月間使用楊文炳證券帳戶賣出唐鋒公司股票時, 並未告知楊文炳,但楊文炳事後會知道,因為股票交割單會 寄到楊文炳家中,也沒有將賣出股票之股款分一半給楊文炳



,因為伊跟楊文炳的錢結算有一段時間,以楊文炳證券帳戶 賣出唐鋒公司股票部分,其中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至同年十 六日賣出合計四百一十仟股,是王寶葒指定的交易,其餘同 年七月二十八日買進二十仟股、同年八月六日、同年月七日 (同年月七日應為同年月二十五日之誤繕)分別賣出二十仟 股、九十仟股,均為伊意思買賣,與王寶葒無關,楊文炳證 券帳戶存摺、印鑑均由伊保管。後來以楊文炳證券帳戶出售 唐鋒公司之股款二千九百多萬元匯入曾林明蓮國泰世華銀行 及元大銀行帳戶,部分並未使用,部分約一千七百萬元係於 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同年三日交給王寶葒買禧通公司股票, 因為當時王寶葒介紹禧通公司給伊,伊認為禧通公司產品不 錯,值得投資,另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出售唐鋒公司股 票款項二千五百萬元放在伊岳母林陳玉鳳帳戶,暫時沒有使 用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 二六八號卷一第二四四頁至第二四七頁);被告曾能聰於九 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檢察官初訊時陳稱:伊在擔任唐鋒 公司董事之前,約九十二、九十三年間,就有用楊文炳帳戶 買唐鋒公司股票,分二、三次共買了五百多張,資金是伊跟 楊文炳一半,伊沒告訴楊文炳佔多少張,只跟楊文炳說一人 一半,在今年(指九十九年)七、八月間將楊文炳證券帳戶 股票賣掉,只剩十張,是王寶葒指示伊出售股票時間、價位 、數量共四百一十張,股款全數轉走,轉去買禧通公司股票 ,另外還四百萬元給銀行,一共轉出二千多萬,另外伊自己 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出售九十張,得款二千五百萬元, 現在放在林陳玉鳳帳戶內,伊打算過年前再補足二千五百萬 元給楊文炳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 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一第二五六頁至第二五七頁);證人楊 文炳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明確陳 稱:伊在曾能聰開設之久申五金機械有限公司擔任現場執行 人員,在很多年以前,曾能聰告知要請伊投資唐鋒公司股票 ,伊不用出資,直接以伊在久申五金機械公司之福利金來支 付股款,伊記得大概是以每股六元或八元買入,伊大概出了 幾十萬元,只出這一次,本來曾能聰說一人一半,但伊不知 道詳細金額,也不知道曾能聰有無出資購買唐鋒公司股票, 曾能聰不曾告知相關內容。後來到九十八年三月間,曾能聰 有一次來公司告訴伊要帶伊去開證券帳戶,因為伊之前有投 資唐鋒公司股票,就同意跟曾能聰一起去統一證券三重分公 司開戶(即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證券帳 戶及交割帳戶之存摺、印鑑都放在伊辦公室座位後面,伊從 來沒去動過,應該只有曾能聰能使用,也是曾能聰下單買賣



,伊對於曾能聰如何下單及單價若干、買賣唐鋒公司損益如 何等情均不知情,也不知道交割帳戶中款項轉到曾林明蓮、 林陳玉鳳帳戶之原因,伊不太關心有沒有賺錢,另關於前開 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到八月二十五日(筆錄誤植 為八月十五日)陸續賣出共五百二十張唐鋒公司股票一節, 伊不知情,曾能聰也沒有告知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一第二三五頁至第 二三七頁);證人楊文炳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檢察 官訊問時結證稱: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是伊開 立的,曾能聰有陪伊去開戶,開完戶後就交曾能聰使用,上 開證券帳戶內買賣唐鋒公司股票都不是伊在操作,是曾能聰 在買賣,買賣所得股款也不是伊在處理,相關存摺、提款卡 、印鑑都放在伊辦公室,曾能聰可以自行使用,而伊不曾實 際將股款存入帳戶過,曾能聰說股票帳戶內資金是從伊工作 獎金提撥,確實金額不知道,曾能聰沒有將這個部分出明細 、帳冊給伊,只說獎金會放在裡面,金額沒有說,最後一次 是告知伊要拿獎金去買唐鋒公司股票,但沒有說買多少,也 不知道提撥多少獎金去買股票,是曾能聰說伊有一半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 卷一第二五七頁);而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曾能聰、證人楊 文炳於調查局接受訊問及接受檢察官初訊時陳述之錄音光碟 及錄影光碟,被告曾能聰、證人楊文炳確實有為如上之陳述 ,且調查局人員及檢察官於詢問、訊問過程中並未施用任何 不正方法,被告曾能聰、證人楊文炳均未曾於接受調查局人 員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提及證人楊文炳欲於九十九年七、 八月間退休而要求被告曾能聰出售唐鋒公司股票等情,亦如 前述,復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分見本院卷三第八六頁 至第一二七頁、第一二九頁至第一四四頁、第一六○頁至第 一九四頁),且經比對被告曾能聰、證人楊文炳於調查局接 受訊問及接受檢察官初訊時之上開陳述,關於如附表二編號 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買賣唐鋒公司股 票之決定均由被告曾能聰決定,證人楊文炳均不知情一節亦 均相符,再被告曾能聰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當時接受調查 局人員詢問時,伊並未事先與楊文炳套好說法,伊是在公司 被調查局人員帶去,楊文炳是在工地被調查局人員帶去,伊 與楊文炳沒有碰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一頁);證人楊文 炳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去調查局作證時,是伊自己開車從 工地去的,伊並非與曾能聰同時接到通知一起去調查局,在 接受調查局詢問之前,完全沒有跟曾能聰討論,也沒有跟曾 能聰有任何聯絡,且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期間,也沒有碰到曾



能聰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六八頁背面至第二六九頁),亦 足佐被告曾能聰與證人楊文炳於調查局接受訊問時所述情節 為真,否則未事先套好說法之被告曾能聰、楊文炳二人若欲 故為不實陳述,何以能於分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恰就如 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係何 人決定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一節為完全一致之陳述?證人 楊文炳又何以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及為何如附表二編號四五 號證券帳戶出售唐鋒公司股款二千四百萬元移至他人帳戶時 竟出言:「變成盜領了啦。」(見本院卷三第一○六頁), 況若真有被告曾能聰及證人楊文炳事後於本院審理中所改稱 :證人楊文炳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有退休之意且要求被告 曾能聰出售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證券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 之客觀情狀存在,前開客觀情狀又未涉及任何違法事宜,何 以被告曾能聰及證人楊文炳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 訊問時卻均恰巧隱而不宣?另比對被告曾能聰與證人楊文炳 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之內容,被告曾能聰於本院進行交互詰問 證人楊文炳前接受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楊文炳於九十九年五 、六月間說要退休,所以於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追著伊賣出唐 鋒公司股票,伊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八點多楊文炳來 上班時,伊當著楊文炳面撥電話給證券公司說要賣股票,九 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至同年月十六日出售款項約有二千多萬元 ,伊事後有告訴楊文炳交割款有二千多萬元,並告訴楊文炳 要將款項先存在伊太太帳戶,當時楊文炳還沒有退休,伊就 建議楊文炳買部分禧通公司股票,伊問楊文炳是否要用楊文 炳名字買禧通公司股票,楊文炳說不懂,要用伊名字買,其 餘款項伊又指示伊太太轉出來,放在伊太太帳戶,後來於九 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楊文炳又說後悔賣,又要伊買了二十張 ,同年八月六日又要伊賣掉二十張,到最後同年月二十五日 一早楊文炳又叫伊賣掉九十張,數量也是楊文炳決定的。久 申公司在九十九年七月初接到大案子,楊文炳是同年八月下 旬決定要留下來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五五頁背面至第二 五八頁、第二七四頁);證人楊文炳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曾能聰之前有幫伊買了五百張唐鋒公司股票,說要給伊做退 休準備金,因為伊要退休,伊想說當初曾能聰說退休時要給 伊退休金,伊就要求曾能聰按當時諾言賣掉股票,伊就要求 曾能聰先賣掉一半即二百五十張,第二天股價又漲,伊又請 曾能聰賣八十張,第三天股價又漲,伊再賣八十張,還有剩 下九十張,前開賣出四百一十張股票之交割股款,後來伊沒 有退休,因為事情還沒做完,伊沒有退休就沒有資格拿這個 錢,曾能聰說要動用這個錢,伊就同意,伊後來於九十九年



底經由曾能聰告知才知道錢到曾能聰太太及岳母帳戶裡,於 九十九年七月底又買了二十張。九十九年七、八月間曾能聰 介紹伊買禧通公司股票,伊說好就用曾能聰名義去買,隔了 幾天,曾能聰就告知買了一千七百多萬元之禧通公司股票, 合計六百三十張,而買禧通公司股票的錢是伊退休金,伊退 休時才可以以用,用曾能聰名字跟伊名字一樣,但伊沒有要 曾能聰說禧通公司股票一定要用曾能聰名義買,伊不可能要 求要用曾能聰名義登記。至於伊會請曾能聰使用如附表二編 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是因為伊不 會下單,伊曾於幾十年前有買賣嘉新水泥之股票,相關之存 摺、印章均為伊保管,放在伊辦公室抽屜,伊有拿給曾能聰 去辦轉帳,曾能聰說要使用,之所以讓曾能聰將款項提走, 是因為伊還沒退休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五八頁背面至第第 二七三頁),被告曾能聰與證人楊文炳前開所述關於證人楊 文炳於何時打消退休之意、買禧通公司股票為何登記在被告 曾能聰名義等細節均有不一致之現象,且若被告曾能聰、證 人楊文炳事後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前詞為真,則證人楊文炳既 有買賣股票之經驗、保管有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四五號所示證 券帳戶之相關存摺、印鑑等資料且獲被告曾能聰同意其退休 ,何以證人楊文炳不自行致電營業員使用自己開立之證券帳 戶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而需每次委請被告曾能聰處理下單 事宜?再參以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 七、八月間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進出狀況,九十九 年七月十四日賣出二百五十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 計一千六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五元,於九十九年七月十 六日存入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同 日即轉帳支出八百萬元、九百零四萬元至被告曾能聰之配偶 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號);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賣出八十仟股唐鋒公司股 票之交割股款合計五百八十一萬四千一百六十元,於九十九 年七月十九日存入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之交割 帳戶,同日即轉帳支出五百八十二萬元至前開曾林明蓮國泰 世華三重分行帳戶;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賣出八十仟股唐鋒 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六百二十二萬零三百五十六元,於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存入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 之交割帳戶,同日即轉帳支出六百二十二萬元至前開曾林明 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買進八十 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一百九十萬六千七百一十 二元而應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扣款部分,係由曾林明蓮元 大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匯入一百九十一萬元以供扣款 ;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賣出二十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 合計三百一十九萬五千七百九十六元,於九十九年八月十日 存入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同日即 轉帳支出三百一十九萬元至前開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 帳戶;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賣出九十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 交割股款合計二千六百八十三萬五千七百二十六元,於九十 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存入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之 交割帳戶,於九十九年九月二日、同年月三日即分別轉帳支 出一百八十三萬元、一百萬元至前開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 分行帳戶,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轉帳支出二千四百萬元至 被告曾能聰之岳母林陳玉鳳國泰世華北三重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號),亦有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 證券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券商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七頁、 第八頁)、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往 來明細資料(見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四頁至第六頁)、 前開曾林明蓮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 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一八頁至第二一頁)、前開曾林明 蓮元大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銀行回函卷曾能 聰部分第七頁至第一七頁)、前開林陳玉鳳國泰世華北三重 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四七頁 、第四八頁)在卷可佐,證人楊文炳若係基於將要退休且尚 未打消退休之意而要求被告曾能聰賣出唐鋒公司股票,何以 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時起即陸續同意被告曾能聰將全數交 割股款移往證人楊文炳毫無控制可能之曾林明蓮、林陳玉鳳 前開帳戶?且證人楊文炳若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前即已打 消退休之意,又有何立場要求被告曾能聰於同年八月六日、 八月二十五日賣出剩餘唐鋒公司股票?是應以被告曾能聰、 證人楊文炳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及接受檢察官初訊時所 稱: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 、八月間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係由曾能聰自行決定,楊文炳 均不知情等語較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故本案應認如附表二 編號四五號所示證券帳戶係被告曾能聰控制帳戶,且係由被 告曾能聰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使用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 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與證人楊文炳或證人楊 文炳是否要退休並無關係,被告曾能聰前開所辯及證人楊文 炳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前詞,顯分屬卸責及迴護之詞,均難採 信。
②如附表二編號五○號所示曾知怡證券帳戶為被告曾能聰控制 證券帳戶,且由被告曾能聰自行決定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



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而與曾知怡並無關連:
被告曾能聰事後於本院審理中固辯稱:係在美國之曾知怡致 電要伊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伊才請配偶曾林明蓮使用曾 知怡證券帳戶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云云,並提出曾知怡使用美 國網路電話與被告曾能聰聯絡之資料(見被告曾能聰答辯狀 卷第三○○頁至第三○二頁)為證,然被告曾能聰於九十九 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陳稱:曾知怡證券帳戶 (即如附表二編號五○號所示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月十 九日、同年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十一日各買入一百張、十 五張、六張唐鋒公司股票,及於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賣出十五 張唐鋒公司股票,是因為伊女兒曾知怡剛結婚,伊有給伊一 些錢,當時伊要伊太太用曾知怡名義買一些唐鋒公司股票給 曾知怡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一二六八號卷一第二四六頁);被告曾能聰於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五日接受檢察官初訊時陳稱:伊有用女兒曾知怡證券 帳戶於九十九年七、八月共買進一百二十一張,後來有賣出 一部份,股款也留在該帳戶,下單流程是伊告訴伊太太買賣 價位、數量,再由伊太太打電話下單,曾知怡證券帳戶在曾 知怡九十七年出國後即由伊與伊太太使用等語(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一第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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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