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伊、蘇美蓉、唐鋒公司董事長、禧通公司人員及王寶葒 在內,會前會主要是討論記者會注意事項及記者會說明內容 ,伊在會前會時有向周武賢提議說正常記者會除了公司產業 外,公司財務、經營營收、獲利、每股盈餘等狀況也要一併 公布陳述,這是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記者會之固定模式,要不 然蠻容易得罪記者,因為讓記者來又沒有辦法寫什麼東西, 至於具體營收獲利數字非伊能提出,需要由公司自己決定, 即便獲利只有一至二元也要寫出來,接下來張世傑就打電話 給伊表示記者會若是獲利能力、每股盈餘都不能說,記者會 就沒有開的必要,張世傑還提到市場有傳聞每股盈餘七至八 元,可以用法人預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說法,伊即建議周 武賢不妨採取法人預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說法,業界有人 這麼做,在沒有辦法確定的話就說是法人評估,而每股盈餘 七至八元之數字,伊曾在五八八週刊上看過,也在廣播有聽 過,所以記者會會前會時有默契要採用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 說法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三四頁、第一三九 頁至第一四六頁);證人簡麗貞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在 唐鋒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經理及兼任發言人職務,有參加唐 鋒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記者會會前會及翌日之記者會,會 前會是當天下午一點多開始開到大概下午四點多,伍治強並 於會前會時建議周武賢要把每股盈餘寫上去,因為大公司都 是這樣做,伊在會場時間不長,沒有看到伍治強是否有在接 電話,也沒有聽到伍治強建議每股盈餘之數字,會中伍治強 有說要看新聞稿,周武賢要伊去跟呂美娟拿新聞稿(即附件 一),伊並按伍治強之要求將新聞稿以電子郵件寄給伍治強 ,伍治強修改後於當日再寄給伊,伊就將伍治強修改稿(即 附件二)拿給周武賢看,周武賢即親筆將預估推出時間改為 九月、每股盈餘八元水準改為七至八元、三元利潤改為二至 三元,周武賢還有說這是公關公司之新聞稿,上面用唐鋒公 司新聞稿似乎不妥,伊即打電話給伍治強,伍治強說不然就 把標題改為新聞稿,放在左上角,並把唐鋒公司名義刪掉, 周武賢並沒有說太多關於贊不贊成新聞稿之內容,只是說是 公關公司的新聞稿。在記者會當天,新聞稿(即附件三)由 公關公司發放,主持人周武賢只有提到產品問題,記者問到 公司是否可達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時,周武賢回答說毛利還 在評估當中,並沒有回答可以達到或不可以達到等語(見本 院卷六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五二頁);證人呂美娟於接受調查 局人員詢問時陳稱:伊於八十九年間進入唐鋒公司擔任財務 部副理,後升任財務部經理,負責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申報 、月結報表編制等相關業務。伊不清楚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八
月三日記者會發佈新聞稿中提及九十九年每股盈餘有機會達 到七至八元是如何計算,在唐鋒公司召開前開記者會前,周 武賢等人並沒有請伊計算唐鋒公司相關財務預測數據,而唐 鋒公司在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與禧通公司簽約前或後,均 未在公司內部成立光電部門,公司也沒有編列光電部門或相 關生產線的預算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 度他字第七九九六號卷二第八○頁至第八四頁);證人呂美 娟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當天,周武賢 進辦公室要伊繕打新聞稿,周武賢手稿上面有些數字(至於 放哪些數字,伊已不記得,伊有把手稿還給周武賢,在調查 局時並沒有看到這份手稿),但經伊告知櫃買中心要召開記 者會,櫃買中心表示不能放數字,伊即將上情轉告周武賢, 所以唐鋒公司內部新聞稿沒有放數字,只有放這二年來實際 獲利數二至三元,但記者會突然跑出每股盈餘七至八元等語 (見本院卷七第五六頁背面),再被告張世傑所述之大陸地 區友人周方及蘇美蓉,復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周方及蘇美蓉 與唐鋒公司內部經營有何關連而可作為發布唐鋒公司獲利狀 況之合理依據,亦如前述,另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唐 鋒公司九十九年每股盈餘可達七至八元之訊息為負責經營唐 鋒公司之經營內部人員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之前向外散布, 故本案應認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係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記 者會會前會討論時,因證人伍治強表達被告張世傑之堅持及 推稱可以法人預估方式表現,始勉強有贊同相關唐鋒公司九 十九年度每股盈餘可達七至八元之表示,故被告張世傑利用 如附表三編號⒋、⒌、⒐至⒒所示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 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前刊載關於唐鋒公司將於九十九年九月 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權850NM 面射型雷射型晶片 之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且法人預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每 股盈餘可達七至八元等不實流言,並無任何合理依據,被告 張世傑就前開部分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二項之規定,堪以認定,被告張世傑辯稱其僅 具有查證疏失、係周武賢等人透過其他管道向外散發云云, 均無依據,難以採信。
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唐鋒公司會前會當場已經 有一個新聞稿出來,與會人士主要是伍治強與周武賢在討論 每股盈餘要寫多少,現場拿出的新聞稿好像有每股盈餘,但 好像不是每股盈餘七至八元,而是五至七元或六至七元,這 個部分討論很久,伊覺得很煩,就先離開了,之所以會討論 很久,係因周武賢不願意在沒有賺那麼多錢之前要寫一個數 字,伍治強的說法是沒有寫一個預測每股盈餘出去,不像記
者會,一定要有預測每股盈餘,周武賢說唐鋒公司本業當年 度一定能賺到二至三元,如果再加上新產品部分,大概可以 賺四至六元,討論內容是到底要寫七至八元、五至七元或六 至七元,周武賢想要保守的數字,最好不寫,伍治強則要七 至八元,而在討論過程中,大家都沒什麼電話,伍治強的電 話特別多,後來伍治強、周武賢共同決議當天要修改新聞稿 ,並傳真給唐鋒公司人事經理定稿,等到明日記者會時發放 ,但伊不清楚最後決定新聞稿每股盈餘要寫多少。在唐鋒公 司記者會之前,只有五八八有提到九十九年每股盈餘七至八 元、一百年每股盈餘可以達到二十元、三十元等語(見本院 卷六第二五頁背面至第二七頁、第三四頁、第二四八頁背面 至第二五○頁);證人伍治強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之前 在精心公司任職公關,負責辦活動,伊知道蘇美蓉與張世傑 很熟,也都認識蘇美蓉與張世傑,張世傑曾向伊提及說蘇美 蓉可能會找伊辦活動或記者會,大約過一、二星期,蘇美蓉 即直接找伊去辦唐鋒公司之記者會,且於記者會召開前一日 有召開會前會,伊即跟蘇美蓉及一名司機一起去唐鋒公司參 加會前會,正常之情況,辦記者會應該是公司付錢,伊在車 上與蘇美蓉閒聊時有詢及是否由公司支付記者會款項,蘇美 蓉說不用公司付錢,伊才接著問那誰要付錢,蘇美蓉說若張 世傑不付錢,蘇美蓉願意付錢,事後記者會辦完後,伊是向 張世傑拿現金十幾萬元,當下張世傑並沒有反應說為何不向 唐鋒公司或蘇美蓉拿錢,且基於禮貌,除非要向張世傑拿錢 或有特別事情講,伊不會跟張世傑到張世傑辦公室裡面,伊 沒有印象在伊向張世傑收款時,張世傑有無打電話給蘇美蓉 。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參與會前會之人包含伊、蘇美蓉、唐 鋒公司董事長、禧通公司人員及王寶葒在內,伊在會前會時 有向周武賢提議說正常記者會除了公司產業外,公司財務、 經營營收、獲利、每股盈餘等狀況也要一併公布陳述,這是 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記者會之固定模式,要不然蠻容易得罪記 者,因為讓記者來又沒有辦法寫什麼東西,至於具體營收獲 利數字非伊能提出,需要由公司自己決定,即便獲利只有一 至二元也要寫出來,接下來張世傑就打電話給伊表示記者會 若是獲利能力、每股盈餘都不能說,記者會就沒有開的必要 ,張世傑還提到市場有傳聞每股盈餘七至八元,可以用法人 預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說法,伊即建議周武賢不妨採取法 人預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說法,業界有人這麼做,在沒有 辦法確定的話就說是法人評估,而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數字 ,伊曾在五八八週刊上看過,也在廣播有聽過,所以記者會 會前會時有默契要採用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說法。就新聞稿
部分,唐鋒公司比較保守,在第一篇寄給伊的新聞稿(即附 件一)中沒有提到每股盈餘,伊也有把此篇新聞稿寄給張世 傑看,張世傑看過後用手機與伊聯繫,張世傑說應該要提到 唐鋒公司年度獲利能力為二至三元及到年底每股盈餘有機會 到八元,伊還有詢問是二或三元,張世傑說三元,沒有寫就 不用辦記者會,伊即按照會前會討論內容及張世傑所說內容 修改新聞稿,將「預期八月以後將陸續推出」、「法人預估 有機會達到八元的水準」修改進去,「每年能有三元的利潤 」則是根據初稿來改的,因為初稿第二段有提及這二年來能 有二至三元之利潤,並將修改後之新聞稿(即附件二)寄給 公司,也將修改後之新聞稿存在伊所申請Z0000000000X的雅 虎信箱,張世傑那邊可以進入這個電子郵件信箱去看修改後 之新聞稿,唐鋒公司之後的修改(即附件三)幾乎沒有更改 重要內容及架構。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廣編稿(即附件八、 九),伊曾於記者會時及記者會之前向張世傑提過廣編稿是 買的,一定會登出來,於記者會前半小時有一個經濟日報記 者去做廣編稿專訪周武賢,廣編稿內容都是記者寫的,但寫 完後會給廣告主看過才登出去,張世傑有支付這二篇廣編稿 的款項。伊並沒有利用他人證券帳戶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伊 係於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才以每股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買進唐鋒 公司股票,伊並未於唐鋒公司召開記者會前到張世傑辦公室 在張世傑面前打電話下單買唐鋒公司股票等語(見本院卷六 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二六頁、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三頁、第一 三九頁至);證人簡麗貞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在唐鋒公 司擔任人力資源部經理及兼任發言人職務,有參加唐鋒公司 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記者會會前會及翌日之記者會,會前會是 當天下午一點多開始開到大概下午四點多,伍治強並於會前 會時建議周武賢要把每股盈餘寫上去,因為大公司都是這樣 做,伊在會場時間不長,沒有看到伍治強是否有在接電話, 也沒有聽到伍治強建議每股盈餘之數字,會中伍治強有說要 看新聞稿,周武賢要伊去跟呂美娟拿新聞稿(即附件一), 伊並按伍治強之要求將新聞稿以電子郵件寄給伍治強,伍治 強修改後於當日再寄給伊,伊就將伍治強修改稿(即附件二 )拿給周武賢看,周武賢即親筆將預估推出時間改為九月、 每股盈餘八元水準改為七至八元、三元利潤改為二至三元, 周武賢還有說這是公關公司之新聞稿,上面用唐鋒公司新聞 稿似乎不妥,伊即打電話給伍治強,伍治強說不然就把標題 改為新聞稿,放在左上角,並把唐鋒公司名義刪掉,周武賢 並沒有說太多關於贊不贊成新聞稿之內容,只是說是公關公 司的新聞稿。在記者會當天,新聞稿(即附件三)由公關公
司發放,主持人周武賢只有提到產品問題,記者問到公司是 否可達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時,周武賢回答說毛利還在評估 當中,並沒有回答可以達到或不可以達到等語(見本院卷六 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五二頁);由前開參與九十九年八月二日 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之被告王寶葒、證人伍治強、簡麗貞 之相關證言,可知法人預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每股盈餘可 達七至八元之說法,係由證人伍治強於記者會會前會上提出 並堅持,且經其與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共同討論始形成之 結論,而證人伍治強係於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之後始有買賣唐 鋒公司股票之紀錄,亦有櫃買中心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函覆 光碟所檢附證人伍治強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三 十日止買賣唐鋒公司股票電子檔資料(即光碟內電子檔:說 明二第四項\成交明細表\伍治強\midsize-GJRAA102-1A- 0000000000)可參,被告張世傑又無法指出證人伍治強曾於 唐鋒公司召開記者會之前使用他人證券帳戶買賣唐鋒公司股 票之任何跡證以供調查,可知身為公關公司人員之證人伍治 強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及同年八月三 日唐鋒公司記者會召開之時,其自身對於新聞稿是否應記載 唐鋒公司每股盈餘若干之利多消息一節並無任何利害關係, 本案實難想像無利害關係之證人伍治強何以會無緣由地在唐 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提出唐鋒公司應如何發布獲利狀況之建 議,並堅持唐鋒公司應發布如何之利多消息,且被告張世傑 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知道唐鋒公司要開記者會,並有告 知伍治強應該建議唐鋒公司在新聞稿上寫每股盈餘。伊有將 記者會之款項先行交付伍治強等語(分見本院卷六第一三三 頁、第一四五頁背面、本院卷一第六五頁背面),被告張世 傑並曾以「記者會之後,工商時報、經濟日報還有刊登唐鋒 利多消息,是用新聞的方式,實際上是廣告,你也說這個費 用是十萬和九萬多,是否你告訴我有一個新的管道,可以這 樣做,我才說好,可以去刊登,不然我怎麼會知道可以這樣 做?」之問題詢問證人伍治強(見本院卷六第一三三頁), 亦足見如附件八、九所示經濟日報、工商日報廣編稿確實為 被告張世傑出資且授意證人伍治強去聯絡相關記者對唐鋒公 司董事長周武賢進行專訪而刊登,況被告張世傑若真與唐鋒 公司召開之記者會無任何關連,被告張世傑又有何立場對證 人伍治強提出唐鋒公司新聞稿應寫每股盈餘之建議?證人伍 治強欲收取記者會費用時又何以捨蘇美蓉而直接找上被告張 世傑?被告張世傑又為何於證人伍治強索討記者會費用時不 直言拒絕而願先行支付記者會款項?是應認證人伍治強前開 所述其係因蘇美蓉告知可向被告張世傑收取記者會款項,且
於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上接獲被告張世傑致電要求唐鋒公 司記者會應發布法人預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每股盈餘七至 八元之訊息,其始於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上提出相關之建 議,並依被告張世傑指示修改唐鋒公司新聞稿(即附件二) 及聯絡經濟日報、工商日報記者專訪周武賢而刊載如附件八 、九所示之廣編稿等情,較與常情事理相符而堪採信,再被 告張世傑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前利用如附表三編號⒋、⒌、 ⒐至⒒所示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刊載關於唐鋒公司將於 九十九年九月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權850NM 面射 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且法人預估唐鋒公 司九十九年每股盈餘可達七至八元等不實流言,並無任何合 理依據,亦如前述,本案被告張世傑在無任何合理依據下, 自行利用如附表三編號⒍、⒎、⒓至⒖所示五八八網站、五 八八週刊中刊登唐鋒公司將於九十九年九月推出具高度競爭 力之禧通公司授權85 0NM面射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相 關領域產品且法人預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每股盈餘可達七至 八元等不實流言,及透過證人伍治強對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 賢提出記者會應發布唐鋒公司將於九十九年九月推出具高度 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權850NM 面射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安 防相關領域產品且法人預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每股盈餘可達 七至八元等不實流言之建議,經取得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 同意後即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記者會散發如附件三所示新聞 稿、並指示不知情之唐鋒公司人員簡麗貞在公開資訊觀測站 上公告如附件三所示新聞稿內容之重大訊息、且接受專訪而 刊登如附件八、九所示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廣編稿,均屬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規定之 行為,甚為明確,被告張世傑所辯其僅係代蘇美蓉墊付記者 會款項、相關利多消息係由周方告知、其曾向蘇美蓉確認, 且為周武賢、蔡世恩事前估計並透過其他管道散發等辯詞作 為其在五八八週刊、五八八網站刊登相關訊息,及並無要求 證人伍治強建議唐鋒公司在新聞稿上記載九十九年度每股盈 餘七至八元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③關於五八八網站及及五八八週刊刊登如附表三所示唐鋒公司 一百年度每股盈餘可達二十元、三十元,股價短期上看每股 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中長線挑戰每股三百元以上內容等部 分:
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有聽到周武賢、蔡世恩 提到本業可以賺二至三元,但是否有提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 或明年每股盈餘可達二十元、三十元且伊是否有將前開消息 告訴別人,伊印象很模糊,但如果有告訴別人,伊一定是告
訴蘇美蓉,伊知道周武賢與蔡世恩對市場很看好,有討論潛 在客戶有多大,因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跟禧通公司簽約 時,才知道成本、毛利是多少,之後才能計算管銷等等,還 有變數就是蔡世恩的客戶是否能夠完全移轉。此外,在唐鋒 公司記者會之前,只有五八八有提到九十九年每股盈餘七至 八元、一百年每股盈餘可以達到二十元、三十元等語(見本 院卷六第二四八頁背面至第二五○頁),而遍觀唐鋒公司於 九十九年間所發佈之重大訊息內容(見本院卷五第六頁至第 二二頁)、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記者會時所發布如 附件三所示之新聞稿內容、證人伍治強、簡麗貞、呂美娟於 本院審理中結證內容,均無提及唐鋒公司於一百年度每股盈 餘可達二十元、三十元、唐鋒公司股價短期上看每股一百五 十元至二百元、中長線挑戰每股三百元以上等內容,且被告 張世傑所述之大陸地區友人周方及蘇美蓉,復無任何證據資 料顯示周方及蘇美蓉與唐鋒公司內部經營有何關連而可作為 發布唐鋒公司獲利狀況之合理依據,亦如前述,再本案卷內 資料,除如附表三所示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曾於九十九 年八月二日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之前曾發布唐鋒公司九十 九年度每股盈餘可達八元之訊息(即如附表三編號⒋至⒍、 ⒐至⒖所示之訊息)外,亦無任何媒體報導、法人預測資料 或證據資料顯示唐鋒公司一百年度年每股盈餘可達二十元、 三十元、股價短期上看每股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中長線挑 戰每股三百元以上等內容為負責經營唐鋒公司之經營內部人 員向外散布,本案被告張世傑無任何實據而在五八八網站、 五八八週刊刊登如附表三所示唐鋒公司一百年度每股盈餘可 達二十元、三十元,股價短期上看每股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中長線挑戰每股三百元以上等內容,顯屬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散布流言之行為,甚 為明確,被告張世傑前開所辯,並無依據,難以採信。 ⑵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是否包含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三號 所示之證券帳戶、楊俊興在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開立之證券 帳戶、張玉青在群益證券開立之證券帳戶、趙建芬在康和證 券仁愛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黃蔓萱在致和證券南京分公 司開立之證券帳戶?
①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並未包含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三號 所示之證券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三號所示證券帳戶部分,固據被告張世 傑於一百年十月十二日本院審理後階段改稱為其所使用云云 (見被告張世傑答辯狀卷第一六五頁),然證人陳慶煌於接 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如附表二編號一號、二號所示之
證券帳戶都是伊使用,亦由伊保管相關帳戶資料,李志美是 伊小姨子,如附表二編號三號所示之證券帳戶為李志美自行 使用,亦由李志美保管相關帳戶資料。如附表二編號一號、 二號所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都是伊自己決定 下單的,依據伊買賣股票之習慣,會在每天收盤後看當天跌 停、漲停及成交量最大的股票,伊有注意到唐鋒公司股票在 漲,伊也有看五八八雜誌、產經週報介紹及唐鋒董事長介紹 ,所以才決定買唐鋒公司股票,而李志美也有在買賣唐鋒公 司股票前問過伊意見,伊告知李志美可以買,就由李志美自 己決定如何下單,伊不清楚何以在張世傑處有如附表二編號 一號、二號所示證券帳戶之買賣股票明細,伊跟張世傑沒有 關係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一二六八號卷二第二一五頁至第二一七頁);證人陳慶煌於 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如附表二編號一號、二號所示證券帳戶 都是伊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三號所示證券帳戶為伊小姨子李 志美使用,有時李志美沒空,會由伊下單,伊並未從事丙種 墊款之業務。李淑惠為伊之業務員,有時伊買股票時會問李 淑惠,李淑惠也會報股票給伊,之前李淑惠報給伊的股票, 幾乎都有賺錢,伊即相信李淑惠,九十九年七、八月間,李 淑惠說唐鋒公司股票不錯,並且把五八八週刊、產經週報等 報章雜誌給伊看,伊就買唐鋒公司股票。另因為李淑惠擔任 營業員並無底薪,要靠業績退佣,且生活困難,伊即幫李淑 惠作業績使用當沖,把業績衝高,實際上持有的唐鋒公司股 票僅有二、三百仟股,李淑惠說唐鋒公司股票跟伍豐很像, 伍豐當時漲到一千三百多元,伊才會相信裡淑惠,每天追高 ,漲到二百八十幾元,伊還繼續買,結果被套牢。伊並不清 楚何以在張世傑處會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號、二號證券帳戶之 買賣明細,伊從來沒有授權李淑惠可以把伊買賣股票之內容 告訴別人,若伊沒有空到證券公司,有授權李淑惠可以幫伊 做當沖,但若要增加持股數量,就必須經過伊同意,張世傑 被抓時,伊還有問李淑惠與張世傑之關係,李淑惠否認認識 張世傑,伊到調查局接受詢問後,有問李淑惠怎麼回事,但 李淑惠並未告知,伊已經換掉營業員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卷二第一九七頁 至第一九九頁);證人李淑惠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 :如附表二編號一號、二號所示證券帳戶都有授權陳慶煌下 單,前開二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買賣唐鋒公司股 票之下單均由陳慶煌下單,陳慶煌並未從事丙種墊款業務, 伊也沒有介紹陳慶煌給張世傑認識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二第二○一頁至
第二○二頁);證人李淑惠於偵查中結證稱:如附表二編號 一號、二號所示證券帳戶均為陳慶煌使用,前開二證券帳戶 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買賣唐鋒公司股票均由陳慶煌下單, 並未授權他人下單,陳慶煌與張世傑並不認識,張世傑並不 知道有前開二證券帳戶,張世傑應該是知道伊客戶買賣唐鋒 公司股票之情形,因為張世傑有在做股票分析及資金運用, 伊希望客戶賺錢,所以有詢問張世傑關於伊客戶手上持股應 如何處理,伊才會告知張世傑伊客戶用什麼價格買進幾張股 票,伊有告訴客戶會偶爾幫忙詢問分析師,客戶並未反對, 詢問的情況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開始,陳慶煌開始賠錢,陳 慶煌問伊如何處理,伊想張世傑此方面比較精通,伊就會請 教張世傑,陳慶煌交易量大係為伊作業績等語(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三第七二頁 至第七五頁),上開證人陳慶煌、李淑惠證言亦核與被告張 世傑於本院審理前階段中所述其使用證券帳戶均未包含如附 表二編號一號至三號所示證券帳戶,扣押物編號七八號日期 交易行程表上關於「致Α」、「致Β」之記載,是因為致和 證券有二個戶頭,伊就分別記錄為Α、Β,這二個帳戶都是 李淑惠熟識的客戶要伊給意見,伊就把李淑惠提供資料加以 登記,但此部分與伊無關,伊只是給意見,實際上下單並非 伊下單等語(參本院一百年一月七日訊問筆錄、同年三月七 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五月二日準備程序筆錄,分見本院 卷一第六五頁、第六六頁、第一四七頁背面、本院卷二第一 三頁、本院卷三第二頁背面至第三頁)相符,且如附表二編 號三號所示證券帳戶為國票證券松江分公司之證券帳戶,並 無任何資料顯示與被告張世傑有何關連,是應認如附表二編 號一至三號所示證券帳戶為證人陳慶煌及李志美所使用,並 由證人陳慶煌、李志美自行決定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之細節, 而非被告張世傑操控之證券帳戶等情較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被告張世傑事後改稱前開三證券帳戶為其使用云云,尚難 憑採。
②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並未包含黃蔓萱在致和證券南京分 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
證人黃蔓萱在致和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部分,固 據被告張世傑於一百年十月十二日本院審理後階段改稱為其 所使用云云(見被告張世傑答辯狀卷第一六五頁),然證人 黃蔓萱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伊有在國票松江、凱 基興隆、致和南京等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帳戶,伊均有使用上 開三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相關證券帳戶之存摺、印鑑均由伊 自行保管,伊上開三證券帳戶在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到同年
八月二十五日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係看了五八八雜誌推薦, 也聽到廣播電台分析師在推薦這個股票,伊總共投資二百萬 元,不包含後述李淑惠向伊借帳戶買的三十仟股。伊致和南 京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由邱坤弘存 入六十七萬九千元,係因營業員李淑惠要借用伊名字抽股票 ,所以李淑惠表示會跟友人借款六十幾萬元存到上開交割帳 戶,後來沒抽到,且伊買股票不夠錢交割,就跟李淑惠借款 二十萬元,所以僅將其中四十幾萬元匯還李淑惠。伊與李淑 惠間往來,除了前開二十萬元借款外,李淑惠還跟伊借帳戶 融資去買三十仟股之唐鋒公司股票,因為伊致和南京證券帳 戶融資額度僅有一百多萬元,當時唐鋒公司股價二百八十幾 元,李淑惠想買三十仟股,融資比率為五成,所以需要大約 四百多萬元之融資額度,所以才由李淑惠向不知名之人借款 八百萬元存入伊交割帳戶(即由蔡榮燊存入八百萬元至黃蔓 萱交割帳戶)作為財力證明,相關交割款項也是李淑惠去借 來的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一二六八號卷二第二一二頁至第二一四頁);證人李淑惠於 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伊有用友人黃蔓萱帳戶融資買 唐鋒公司股票,價位是二百八十幾元,自備款也是向別人借 的,沒想到一下子唐鋒公司就被停止交易了等語(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二第二 ○二頁);證人李淑惠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向友人黃蔓萱借 證券帳戶買唐鋒公司股票,價位買在二百八十五元,因為要 作財力證明,所以向林冠華借款八百萬元一天存入黃蔓萱帳 戶,股票交割款四百多萬元是向陳慶煌借來的等語(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三第 七五頁至第七六頁),上開證人黃蔓萱、李淑惠證言亦核與 被告張世傑於本院審理前階段中未曾敘及其使用證券帳戶包 含黃蔓萱在致和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部分(參本 院一百年一月七日訊問筆錄、同年三月七日、同年月十五日 、同年五月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相符,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 顯示黃蔓萱在致和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與被告張 世傑有關,是應認如黃蔓萱在致和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證券 帳戶並非被告張世傑操控之證券帳戶等情較與事實相符而堪 採信,被告張世傑事後改稱前開證券帳戶為其使用云云,不 足採信。
③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並未包含楊俊興在統一證券臺中分 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張玉青在群益證券開立之證券帳戶、 趙建芬在康和證券仁愛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 楊俊興在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張玉青在群
益證券開立之證券帳戶、趙建芬在康和證券仁愛分公司開立 之證券帳戶部分,固據被告張世傑於一百年十月十二日本院 審理後階段改稱為其所使用云云(見被告張世傑答辯狀卷第 一六五頁),然被告張世傑於本院審理前階段中未曾敘及其 使用證券帳戶包含上開三證券帳戶部分(參本院一百年一月 七日訊問筆錄、同年三月七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五月二 日準備程序筆錄),且卷內亦無相關證券資料可資佐證,是 本案自難認上開三證券帳戶亦屬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 被告張世傑事後翻異其詞,難認有據,實難採信。 ⑶被告張世傑是否因知悉且參與本案相關炒股協議而為犯罪事 實欄二㈠至㈣、㈧所示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連 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唐鋒公司股票、散布不實唐鋒公司利 多消息、製作「唐鋒研究報告」以應付櫃買中心查詢等行為 ?另被告張世傑自蘇美蓉處取得之款項為清償借款或公司方 獲利總額之分配?
①證人江慶財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現於東霖證券投顧公司 擔任分析師工作,伊於八十九年間在總統投顧公司任職而認 識時任總統投顧公司老闆張世傑。按照東霖證券投顧公司之 內部操作準則,如果一支股票連續二、三根漲停板之後,經 統計於一、二個月內之漲幅會比其他股票多,所以東霖證券 投顧公司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就有挑出唐鋒公司給伊做參 考,後來於九十九年七月間看到張世傑五八八週刊那邊也有 寫出來,伊就去找張世傑,看關於唐鋒公司還有無其他資料 可以參考,張世傑說當時獲利穩定,有紅外線烤箱賣得不錯 ,往後發展不錯,獲利有成長空間。伊係於唐鋒公司股價大 約五、六十元時推薦,等唐鋒公司開記者會之後,股價已經 漲到一百四十元、一百五十元(伊記得看到報告時股價是一 百四十元、一百五十元,在調查局接受詢問後有回去查資料 ,時間應該是唐鋒公司開過記者會了),當時張世傑說有一 份報告要讓投資人參考,因為沒有分析師資格,想請伊簽名 ,就把報告拿給伊,伊看到報告前面內容與唐鋒公司記者會 內容差不多,也有提到九十九年度每股盈餘七至八元及唐鋒 公司於九十九年七月以後才公布的資訊,且報告建議買進價 格為八十元,伊想股票已經漲到一百四十元、一百五十元了 ,公司要賺七至八元,用八十元買進也是合理,伊心想不要 建議投資人去追高買,應該是叫投資人拉回時再買,所以伊 就在報告上簽名,之後又簽了二次報告,第二次、第三次簽 的時候都是唐鋒公司股價在一百六十元時橫向盤整,張世傑 說有些錯字要改,要伊簽了三次,第一次簽報告與第三次簽 報告時間應該差了約二週,這幾次簽報告應該是在九十九年
八月三日至同年八月十二日之間,第二次、第三次簽報告應 該是在同年八月六日到同年八月十二日之間。伊簽的就是附 件四的研究報告,不過因為第一次到第三次簽的內容都大同 小異,伊並不清楚附件四是第幾次簽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 一六頁背面至第二一頁),另參以櫃買中心一百年四月二十 六日函覆光碟檢送唐鋒公司自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十九 年八月三十日之各營業日收盤價及漲跌幅資料(即光碟內電 子檔:即說明二第一項\每日成交量收盤價\midsize- GJRAA000-0-0000000000 ),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之唐鋒公 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一百三十一點五元、於九十九年八月四 日之唐鋒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一百四十點五元、於九十九 年八月五日之唐鋒公司股票收盤價為一百五十元、於九十九 年八月六日之唐鋒公司股票受盤價為一百六十點五元,可知 證人江慶財係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或同年八月五日始應被告 張世傑之要求在如附件四之唐鋒研究報告上簽名,惟觀諸如 附件四所示唐鋒研究報告之內容,標題右側明白標註出具日 期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關於唐鋒公司經營及獲利狀況 之內容,則與如附件三所示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所 發布之新聞稿及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公告九十九 年一至六月自結營收損益數之重大訊息(見本院卷五第一二 頁)大同小異,文末則寫明「建議股價買進價格為八十元」 ,若如被告張世傑所述欲提供與投資人、券商、基金及法人 參考,則整理市場已廣為流傳之資訊,又有何值得投資人、 券商、基金及法人特別參考之處?何必特地委請具有分析師 資格之證人江慶財具名?且出具研究報告之日期為何屬影響 該份報告是否具參考價值之重要關鍵,身為股市老手之被告 張世傑豈有可能犯下誤植出具研究報告之日期之嚴重錯誤? 況以如附件四所示唐鋒研究報告之前後文意觀察,係以說明 唐鋒公司之經營、獲利狀況極佳之方式,建議投資人於每股 八十元時買進,足見被告張世傑於撰寫如附件四所示唐鋒研 究報告之目的,係為了在唐鋒公司股價低於每股八十元之際 ,說服閱覽報告者相信唐鋒公司股價將來有上漲空間而進場 買進唐鋒公司股票,而非於唐鋒公司股價已高達每股一百五 十元之時,勸阻投資人待股價拉回至每股八十元始進場,復 比對櫃買中心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函覆光碟檢送唐鋒公司自 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之各營業日收盤 價及漲跌幅資料(即光碟內電子檔:即說明二第一項\每日 成交量,收盤價\midsize-GJRA A000-0-0000000000),於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唐鋒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三十二 點一元、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之唐鋒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
一百四十點五元、於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之唐鋒公司股票收盤 價為一百五十元、於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之唐鋒公司股票收盤 價為一百六十點五元,亦顯見被告張世傑撰寫如附件四所示 唐鋒研究報告時,在標題右側標明出具日期為九十九年六月 二十八日一節,確具其特殊用意而非誤植。再參諸證人呂美 娟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記者會後,櫃買中心於九十九年八 月四日就發電子郵件請公司回答九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 關於法人預估每股盈餘部分,伊即將問題傳真到周武賢臺北 家中給周武賢,周武賢說會在九十九年八月五日告知第一題 應如何回答,周武賢之後即以手寫方式告知關於第一題會請 東霖證券投顧公司江慶財提供資料,伊本來只回覆櫃買中心 說是東霖證券投顧公司江慶財,櫃買中心說這樣不行,問公 司有無文件,伊打周武賢手機告知上情,周武賢表示晚點會 有人提供資料,後來下班時即由簡麗貞告知請伊致電王寶葒 ,經伊與王寶葒聯繫後,王寶葒即用電子郵件寄送江慶財之 研究報告,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只有打字寫江慶財,伊看 到該份資料後覺得不妥,因為上開研究報告上面寫九十九年 六月二十八日,但內容卻有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七月中上旬 才會自結出來的數字,伊就將不合理處寫在上開研究報告上 (即附件四),並轉寄給王寶葒,王寶葒事後又提供一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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