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1年度,2號
TPDM,101,金重訴,2,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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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上的困難,直到94年7 月4 日他到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購 買2 億元的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給我為擔保…遠超過我的 借款金額又可直接向銀行要求給付,我等於已收回該筆債 權…我就持有這筆擔保品且要求他還給我這筆錢,之後他 也陸續向我週轉資金,直94年8 月12日他才跟華南銀行解 除定存合約,並將這筆錢還給我…林睿紘歸還給我的這2 億元資金,應該是從他入主鼎太公司後,以鼎太公司的2 億元資金向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購買轉讓定存單後,再把這 個定存單給我。也就是說,林睿紘先向我借錢入主鼎太公 司後…再以鼎太公司的錢還錢給我,至於林睿紘之所以不 直接匯款給我的原因,主要是林睿紘告訴我,櫃檯買賣中 心查核上櫃公司的業務…直接出帳給我會有問題,如果先 用鼎太公司買定存單在帳面上當作資產,他再拿定存單給 我使用,這樣就比較沒有問題…」(95年6 月16日調查筆 錄,北機組調查卷㈠第271 頁反面)、嗣於98年11月25日 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案審理時亦具結作證稱:「…可 轉讓定存單我有印象,我當時問銀行知道這不必具名,且 等同現金,所以我有接受林睿紘這個可轉讓定存單的擔保 …我記得是林睿紘帶我去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由迪戎公司 公司開的銀行帳戶購買的…(你在筆錄中說,可轉讓定存 單必須由購買者的帳戶,以同等資金購買,所以當時才知 道是以戎公司的資金購買?)是…」(98年11月25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卷㈣,卷二上冊,第 161 頁、第162 頁),並表示:「…(你在調查局歷次陳 述是否實在?)實在,在三次筆錄寫完後有給我看過,符 合我的意思我才簽名,在調查局沒有被刑求或不法取供… 」(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卷㈣,卷二上冊,第165 頁 )。
⑶由上可知,被告白錦松對於林睿紘所交付之無記名可轉讓 定存單係由迪戎公司之資金申購,及林睿紘以間接方法匯 款至其帳戶,資金之來源係迪戎公司之定存單提前轉讓之 款項,是以迪戎公司之資金供為償還林睿紘個人對被告白 錦松之欠款,堪認均有所認知。
⑷惟迪戎公司與數碼戲碼公司於94年8 月6 日簽訂台糖公司 化妝品銷售合約,約定迪戎公司一次繳納三年履約保證金 1 億8000萬元、預付貨款6,000 萬元等對於迪戎公司極為 不利,卻極有利益於數碼戲胞公司之條款,並於訂約後迪 戎公司以支付履約保證金、預付貨款名義,匯款2 億元至 數碼戲胞公司帳戶一事,被告白錦松歷次表示其未介入迪 戎公司、數碼戲胞公司之業務經營,未參與且不知情,本



院審酌被告白錦松林睿紘間純係借貸關係,被告白錦松 持有迪戎公司、數碼戲胞公司股票,是林睿紘交付供作借 款之擔保,非參與迪戎公司、數碼戲胞公司經營用,對於 這二家公司之業務運作鮮少會與參與決策及執行,且證人 徐恩普熊玉平陳錫欽(迪戎公司財務經理)、曾友仁 (迪戎公司董事)、蔡宗榮(迪戎公司監察人)均具結證 稱其等在迪戎公司任職期間,被告白錦松未曾在迪戎公司 任、從事任何業務或參加董事會(①101 年6 月20日本院 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52頁反面,徐恩普;②101 年7 月 13 日 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02 頁正面,熊玉平; ③101 年6 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1頁反面、 第72頁正面,陳錫欽;④101 年6 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75頁正面,曾友仁;⑤101 年6 月20日本院審 判筆錄,本院卷㈡第78頁正面,蔡宗榮),且證人徐恩普熊玉平更明確表示:「…(鼎太公司與數碼戲胞公司簽 訂台糖公司化妝品經銷合約在公司召開的任何會議或董事 業務會議裡面白錦松有參與嗎?)據我所知沒有…」( 101 年6 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53頁正面,徐 恩普)、「…(白錦松在當時是否曾經詢問你代理台糖公 司的事情?)沒有,我當時並不認識他…」(101 年7 月 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02 頁正面,熊玉平), 顯然,被告白錦松對於受償款項,是林睿紘以避免櫃買中 心查核之迂迴方式,將迪戎公司資金申購之無記名可轉讓 定存單轉讓取得款項存入其帳戶,雖有預期及認知,但對 於林睿紘如何將錢匯入其帳戶之過程及手法並不知曉,是 依卷內證據,關於林睿紘林煜晉游日華是以迪戎公司 與數碼戲胞對於台糖公司化妝品經銷簽訂極不利於迪戎公 司條款,並即支付2.4 億元予數碼戲胞公司之非常規交易 ,自迪戎公司套取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轉讓取得款項等迪 戎公司資金之行為,尚難認被告白錦松有認知及參與。 嗣被告白錦松否認知悉林睿紘所提供擔保之面額共2 億元之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是由迪戎公司之資金申購及對於林煜晉 於94年8 月12日轉帳存入華南銀行忠孝分行其個人帳戶之2 億元,是來自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提前轉讓所取得之款 項,否認有與林睿紘林煜晉游日華共同侵占迪戎公司資 產之犯行,而以上詞置辯。惟查,
⑴依據被告白錦松於95年6 月16日在北機組接受調查詢問提 出之與林睿紘之資金往來一覽表(北機組調查卷㈠第282 頁至第283 頁),自94年3 月25日起至94年7 月4 日止, 林睿紘即先後於下列時間調借資金及返還借款:



①94年3 月25日以數碼名義借2,000 萬元,94年3 月28日 還款;
②94年3 月30日借3,000萬元,94年3 月31日還款; ③94年4 月11日以建欣電子名義,借1.5 億元,94年4 月 12 日 領回;
④94年4 月20日因建欣電子名義,借1.5 億元,94年4 月 22 日 領回;
⑤94年4 月25日迪戎公司現股買賣借4,300 萬元,數碼公 司股票860 萬股擔保,於94年4 月27日還2,000萬元,4 月29日還2,300萬元;
⑥94年4 月29日因數碼公司存款案借7,500 萬元,94年5 月3 日領回;迪戎現股墊款借9,000 萬元,94年5 月3 日還2,000 萬元,5 月4 日還2,000萬元,5 月23日還 5000 萬 元;
⑦94年5 月4 日數碼週轉金借3,800 萬元,94年5 月5 日 還款;
⑧94年5 月6 日數碼公司短調1,700 萬元,94年5 月13日 還款;
⑨94年5 月13日數碼公司短調1,500 萬元,94年5 月17日 還款;
⑩94年5 月24日以數碼公司名義因迪戎案調借1 億元,94 年6 月2 日還3,000 萬,94年6 月10日還2,000 萬元, 94年6 月27日還3,000 萬元,94年6 月28日還2,000 萬 元;
⑪94年5 月30日以數碼公司名義調借4,000 萬元,94年6 月3 日還1,000萬元,94年6 月6 日還3,000萬元; ⑫94年6 月6 日因新永安股票借5,000 萬元,94年6 月13 日還1,000萬元,94年6 月29日還4,000萬元; ⑬94年6 月7 日以數碼公司名義調借2,000 萬元,94年6 月14月還2,000萬元;
⑭94年6 月15日以數碼公司名義調借2,000 萬元,94年6 月29日還2,000萬元;
⑮94年6 月15日吳振隆押新永安股票借2 億元,94年7 月 20日還1.5億元,94年7月21日還5,000萬元; ⑯94年6 月22日數碼押500 張股票借1,500 萬元,94年6 月29日還1,500萬元;
⑰94年6月27日押迪戎公司存摺借5,000萬元; ⑱94年6月28日買迪戎公司股票,借104,557,662元; ⑲94年6月29日林睿紘借2,000萬元; ⑳94年7月4日林睿紘借款1,700萬元;



⑵可知,林睿紘自94年3 月25日至94年7 月4 日間即密集向 被告白錦松調借1,700 萬元至2 億元之鉅額款項,而上開 借款,除94年6 月15日該筆借款於一個月後-94年7 月20 日、21日返還,94年6 月27日、94年6 月28日、94 年6月 29日、94年7 月4 日,共191,557,662 元,於94年8 月12 日結清外,其餘隔日、數日或十數日即返還,再參以被告 白錦松表示:「…他(林睿紘)離開年代後,有一天來找 我,說他沒有職業,希望我幫忙,他要創業。當時他說了 幾個項目,包括迪戎公司、數碼公司,說想要買下迪戎公 司,因為迪戎是上市或上櫃公司,要將數碼戲胞公司與迪 戎公司的業績合併,想要借殼上市。數碼戲胞公司是他弟 弟林煜晉擔任高階主管…他是想要買,但資金不夠,想跟 我借…」等語(100 年4 月18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 第7924號卷㈠第21頁),如前所述,林睿紘是於94年4 月 25日、94年4 月29日及94年6 月28日先後向被告白錦松借 4,300 萬元、9,000 萬元及104,557,662 元購買迪戎公司 股票,於94年6 月28日董事會決議後取得經營權入主迪戎 公司,衡情林睿紘於94年6 月28日取得迪戎公司經營權時 並無鉅額資金可出借他人,且林睿紘在取得迪戎公司經營 權之前亦鮮少會挹注2 億元擔保品所擔保之鉅額資金至迪 戎公司,何況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是以該定存單面額之資 金向銀行申購,迪戎公司既然於94年6 月30日、94年7 月 4 日有可向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申購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 2.1 億元資金可以運用,迪戎公司直接以上開資金調度運 用即可,卻將前開可以運用之資金轉申購三個月到期始解 約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另轉向他人調借資金週轉,再 支付借款利息增加迪戎公司額外費用支出,上開說詞根本 不合常理,足見被告白錦松辯稱林睿紘告知所交付之2 億 元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是林睿紘與迪戎 公司股東往來,迪戎公司所交付之擔保品之詞,並不足採 。
⑶被告白錦松另稱於94年6 月30日、94年7 月4 日先後取得 1 億元之華南銀行無記名可轉定存單時,該定存單上未蓋 迪戎公司印章,不知道是迪戎公司申購的等語(101 年7 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03 頁),而當時任職 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經理即證人黃依達亦證稱:「…(依照 華南銀行汐止分行開出NCD 的程序,開立NCD 交給客戶的 時候,NCD 的背面是否是空白沒有用印的?)對。應該是 空白的…(你們在把NCD 交給客戶時,會不會要求客戶先 在NCD 背面用印?)應該不會……(NCD 開出去,交給申



請人時NCD 的紙本上面會不會有什麼印章或註記?)只有 我們銀行的簽章,除此之外大概就是有定存單的編號而已 ,如果是有記名式的就會寫上抬頭,無記名當然就空白… 」(101 年8 月1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㈡第168 頁正 反面、第170 頁正面)、「…(NCD 可不可以不背書就逕 行轉讓?)當然可以…(受讓人就可以自己去兌現?)轉 讓出去不需要背書,到期就可以兌現,NCD 到期前金主可 以轉讓,但是要到期時才可以兌現。應該這麼說轉讓出去 要不要背書,要看受讓人怎麼要求…」(同前審判筆錄, 本院卷㈡第169 頁正面)等語,惟,
①依被告白錦松偵查時提出之林睿紘於94年6 月30日簽署 之取回單據(100 年度偵字第7924號卷㈠第37-1頁)記 載:「4.迪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 新分行匯款單正本六份(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 華銀汐止),於100 年5 月9日 偵查時亦供稱:「… 銀行必須要有現金才能去買定存單。以迪戎戶頭去查, 應該可以查得出是如何買定存單。迪戎押給我的帳戶是 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的存摺…(今日庭提之6 月30日取回 單,是否表示迪戎在華銀汐止分的錢是從臺北國際商銀 重新分行匯款過去的?)應該是,取款條上的東西是林 睿紘在簽約時拿給我的…」(100 年度偵字第7924號卷 ㈠第46頁、第47頁);
②被告白錦松於94年6 月30日及94年7 月4 日取得之華南 銀行汐止分行各1 億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申購資 金是迪戎公司贖回附表二所示基金回贖款匯至台北國際 商銀重新分行(現為永豐銀行重新分行)迪戎公司帳戶 ,連同台北國際商銀重新分行帳戶原存款餘額,再匯至 華南銀行汐止分行帳戶提出申購,贖回款是於94年6 月 30 日 、94年7 月4 日匯入台北國際商銀重新分行迪戎 公司帳戶(分別為118,724,470 元、48,921,554元,均 已詳如前述,而其中附表二編號⒈、編號⒊至編號⒍所 示六檔基金之贖回日期是94年6 月27日(金額共77,105 ,008元),再對照被告白錦松提出之與林睿紘資金往來 一覽表(北機組調查卷㈠第283 頁),94年6 月27日林 睿紘押迪戎公司之存摺向被告白錦松借5,000 萬元,及 林睿紘簽署之 94年6 月 28日切結書(100 年度偵字第 7924號卷㈠第35頁),林睿紘向被告白錦松借款購買迪 戎公司股票所交付予被告白錦松作為擔保之迪戎公司存 摺是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存摺,顯然林睿紘94年 6 月30日取回之迪戎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新分行匯



款單正本六份是林睿紘於94年6 月27日向被告白錦松借 款5,000 萬元所交付予被告白錦松之借款擔保品,由於 被告白錦松出借款項予林睿紘時會評估林睿紘擔保品之 價值及其還款能力,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新分行迪戎 公司帳戶於94年6 月27日之存餘額為39,888 ,526 元, 與當日被告白錦松出借予林睿紘5,000 萬元有10,111 , 474 元之差額,帳戶內之存款不足以擔保前開借款,若 非林睿紘告知近期將有基金贖回款匯入,被告白錦松鮮 少會在擔保品不足達上千萬元之情形出借款項給林睿紘 ,並由此可知,被告白錦松於94年6 月30日及94年7 月 4 日自林睿紘收取各1 億元之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無記名 可轉讓定存單時,經林睿紘告知應已知悉該定存單是迪 戎公司所申購,且資金來源是迪戎公司先前投資基金贖 回之款項。
⑷如前所述,被告白錦松於94年7 月下旬交還林睿紘附表一 編號⒈至編號⒛、編號至編號所示無記名可轉讓定存 單,於94年8 月1 日經由票券市場轉讓所得款項99,992, 591 元、100,006,152 元,於當日轉帳存入華南銀行汐止 分行迪戎公司帳戶;而前開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迪戎公司帳 戶,自94年8 月1 日起至94年8 月11日即有下列款項自帳 戶提出:
①94年8 月1 日提領出2,000,010 元(10元為手續費), 匯款200萬元至台北國際商銀重新分行迪戎公司帳戶; ②94年8月1日提領現金107, 525元; ③94年8 月8 日提領1,200 萬元轉帳存入華南銀行南內湖 分行數碼戲胞帳戶;
④94年8 月8 日提領3,822 元(10元手續費)匯款3,812 元至第一銀行民權分行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帳戶;
⑤94年8 月8 日提領68,040元(10元手續費)匯款68,030 元至合作金庫南京東路分行母度接貿易有限公司帳戶; ⑥94年8月8日提領80,037元;
⑦94年8 月8 日提領2,111,786 元,迪戎公司全體員工薪 資轉帳;
⑧94年8月8日提領19,538元;
⑨94年8 月9 日提領4,000 萬元,轉帳存入華南銀行南內 湖分行數碼戲胞公司帳戶;
⑩94年8 月9 日提領3,000 萬元,轉帳存入華南銀行南內 湖分行數碼戲胞公司帳戶;
⑪94年8 月10日提領70,000,350元,匯款存入中華商銀營



業部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帳戶2,000 萬元三筆及 1,000 萬元一筆;
⑫94年8 月10日提領1,050,010 元(10元手續費),匯款 存入1,050,000 元至誠泰銀行松山分行吳念真企劃製作 有限公司帳戶;
⑬94年8月11日提領353,590元;
⑭94年8月11日提領300,000元;
共計158,094,708 元,此有華南銀行汐止分行100 年6 月 9 日(100 )華汐字第309 號函送迪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100 年度偵字第7924號卷㈠第200 頁、第205 頁正反面 )、華南銀行寄送本院之上開十四筆轉帳支出之提款條、 轉帳、匯款單影本(本院卷㈠第53頁至第91頁、第105-1 頁)可稽。
⑸然而,
①94年7 月13日吉舍公司轉帳存入迪戎公司華銀汐止分行 帳戶700 萬元,迪戎公司日後雖有陸續支出,但至94年 7 月29日迪戎公司帳戶餘額仍有4,576,642 元,此有華 南銀行汐止分行100 年6 月9 日(100 )華汐字第309 號函送迪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稽(100 年度偵字第 7924號卷㈠第200 頁、第205 頁)。
②94年7 月29日迪戎公司獲得華南銀行汐止分行帳戶信用 貸款8,000 萬元,款項撥入華南銀行汐止分迪戎公司帳 戶,同日隨即轉出 15,462,996元及 50,468,987元(共 65,931,983 元),剩14,068,017 元連同上述餘額,共 18,644,659元,有華南銀行汐止分行100 年6 月9 日( 100 )華汐字第 309 號函送迪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 100 年度偵字第7924號卷㈠第200 頁、第205 頁)及華 南銀行寄送本院之94年7 月29日核撥新臺幣8000萬元貸 款予迪戎公司之貸款申請書、徵信報告、貸款理由與擔 保品等相關資料(本院卷㈠第53頁、第92頁至第105- 1 頁)在卷可稽。由貸款核撥入帳戶後即提領轉帳支出該 二筆款項,顯然這兩筆支出的資金來源是來自華南銀行 汐止分行的貸款。
③94年8 月1 日提前轉讓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得款共 199,998,437 元轉帳存入華南銀行汐止分行帳戶之後即 有上述十四筆款項支出,
⒈94年8 月1 日提領出2,000,010 元(10元為手續費) ,匯200 萬元至台北國際商銀重新分行迪戎公司帳戶 ;依照先進先出的觀點,這筆款項來自先前帳戶餘額 18,644,659元。;




⒉94年8 月8 日提領1,200 萬元轉帳存入數碼戲胞帳戶 ,依先進先出觀點,是來自先前帳戶餘額18,644,659 元;
⒊94年8 月8 日另有多筆支出,分別為 3,822 元、68, 040 元、80,037元、2,111,786 元、19,538元,依先 進先出觀點,是來自先前帳戶餘額18,644,659元;至 此剩2,361,426 元;
⒋94年8 月9 日支出7,000 萬元轉帳存入華南銀行南內 湖分行數碼戲胞公司帳戶,依先進先出觀點,7,000 萬元的資金來自上述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提前轉讓所 得款項,扣除本筆7,000 萬元後,提前轉讓無記名可 轉讓定存單所得款尚餘129,998,743 元; ⒌94年8 月10日由華南銀行迪戎公司帳戶轉帳存入1000 萬元一筆,2,000 萬元三筆,共計7,000 萬元,同日 並支出70,000,350元,匯至中華商銀營業部嘉新銀品 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帳戶2,000 萬元三筆及1,000 萬元 一筆;此有華南銀行汐止分行100 年6 月9 日(100 )華汐字第309 號函送迪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100 年度偵字第7924號卷㈠第200 頁、第205 頁正反面) 、華南銀行寄送本院之94年8 月10日存摺類存款取款 憑條、匯款申請書(本院卷㈠第53頁、第78頁至第86 頁)可稽,依時間及金額之一致性,本筆存入及支出 與94年8 月1 日提前轉讓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資金 無關;
⒍94年8 月10日由華南銀行弘運科技公司帳戶轉帳存入 23,424,325元、19,999,900元、由迪戎公司帳戶轉帳 存入2,000 萬元、2,000 萬元、1,500 萬元,94年8 月11日自鴻星網印現金存入60,984元,及於94年8 月 10日提領1,050,010 元(10元手續費),匯款105 萬 元至誠泰銀行松山分行吳念真企劃製作有限公司帳戶 ;94年8 月11日提領353,590 元、94年8 月11日提領 30萬元;至94年8 月11日止帳戶餘額為209,183,903 元,此亦有華南銀行汐止分行100 年6 月9 日(100 )華汐字第309 號函送迪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100 年度偵字第7924號卷㈠第200 頁、第205 頁正反面) 可稽,上述帳戶存款即是94年8 月12日轉帳支出2 億 元至華南銀行汐止分行數碼戲胞公司帳戶,用以支付 前揭台糖公司化妝品經銷合約履約保證金、預付貨款 之資金來源;由上可知支付予數碼戲胞公司履約保證 金、預付貨款2 億元之資金來自94年8 月1 日提前轉



讓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得款有129,998,743 元。 ⑹被告白錦松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述迪戎公司支付予數碼戲胞 公司之履約保證金、預付貨款2 億元之資金非全數來自於 94年8 月1 日提前轉讓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得款,主 張被告白錦松並不知悉94年8 月12日由華南銀行汐止分行 林煜晉帳戶轉帳存入華南銀行忠孝分行其帳戶之2 億元是 來自於迪戎公司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提前轉讓之得款 ,然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是以定存單面額同額之現金向銀 行申購,雖不可以提前解約,但可以在票券市場提前轉讓 得款,等同現金,被告白錦松林睿紘收取無記名可轉讓 定存單供作借款擔保前,有前往華南銀行汐止分行瞭解無 記可轉讓定存單之性質一節,已據被告白錦松供明在卷( 101 年3 月2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29頁反面 ),並表示:「…遠超過我的借款金額,又可以直接向銀 行要求給付,我等於已收回該筆債權…」(95年6 月16日 調查筆錄,北機組調查卷㈠第271 頁反面),被告白錦松 自對於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需以同額現金申購,等同現金 之性質知之甚詳,由於迪戎公司股票、數碼戲胞公司股票 及新永安公司股票需經由買賣變現,始能滿足債權之清償 ,股票價款亦多有變數,其擔保價值自不足以與無記名可 轉讓定存單相比,且出售股票亦與林睿紘初向被告白錦松 借貸申購股票以掌控各該公司之經營權亦有違背,若非林 睿紘事先與被告白錦松達成協議,將以取回之無記名可轉 讓定存單提前轉讓取得現金清償借款,被告白錦松鮮少會 將已確定足以清償欠款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交由林睿紘 取回改換股票作為擔保,何況,被告白錦松於95年6 月16 日前往北機組接受調查詢問提出之與林睿紘資金往來明細 一覽表(北機組調查卷㈠第283 頁),即記載: 「截至7/1尚欠新永安4000萬  押
數 碼5000萬 2E
迪戎000000000 NCD
吳振隆若 2E  8/12 NCD
clear」 ,足證
被告白錦松於將原取得供作擔保之2 億元無記名可轉讓定 存單交還予林睿紘時,知悉林睿紘將以該定存單提前轉讓 取得之款項清償欠款,94年8 月12日由華南銀行汐止分行 林煜晉帳戶轉讓存入華南銀行忠孝分行其個人帳戶2 億元 ,用以清償林睿紘向其所借款項,來源即是前開迪戎公司 申購之2 億元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轉讓取得之款項,有完 全之認知;因此,被告白錦松並對林睿紘以無記名可轉讓



定存單轉讓取得之款項,供清償其個人之欠款,欠缺正當 來源,自亦有所認知。
此外,
⑴辯護人雖於101 年5 月14日具狀(詳本院卷㈡第7 頁、第 11頁至第13頁)以下列事由主張被告白錦松並無侵占總面 額2 億元無記名可轉讓定單及提前轉讓前開定存單之得款 之犯意:
①被告白錦松於94年7 月4 日出借林睿紘1,700 萬元,依 林睿紘指示以勁鑫公司名義存入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迪戎 公司帳戶,為94年7 月4 日向該分行申購1 億元之無記 名可轉讓定存單來源,被告白錦松意圖侵占自己出資購 買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顯與經驗法則不符; ②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提前轉讓後,被告白錦松又先後於 94年8 月15日以吉舍有限公司名義匯款41,951,000元、 94年11月8 日以白錦松名義匯款2,400 萬元、94年12月 30日以必萊恩名義匯款3,000 萬元至迪戎公司帳戶供迪 戎公司使用,共計95,951,000元予迪戎公司使用,顯然 被告白錦松不知94年8 月12日由林煜晉帳戶匯至其華南 忠孝分行帳戶2 億元來自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提前 轉讓所得之款項;
林睿紘向被告白錦松借貸之款項,除94年6 月28日借貸 用以購買迪戎公司股票之000000000 元未清償外,被告 白錦松尚有於94年6 月21日出借14,292,000元予數碼戲 胞,94年6 月27日以林煜晉名義匯款存入5,000 萬元至 玉山銀行內湖分行數碼戲胞公司帳戶,94年6 月29日匯 款17,487,709元至華南銀行林煜晉帳戶,94年7 月4 日 匯款2,000 萬元至華南銀行汐止分行林煜晉帳戶,以勁 鑫公司名義匯款1,700 萬元至華南銀行迪戎公司帳戶, 林睿紘另尚有其餘共計118,779,709 元借款未還;並提 出被證⒈至被證⒔之支票、銀行提款條、匯款單、簽收 單為證(本院卷㈡第14頁至第37頁)。
⑵惟查,
①迪戎公司先後於94年6 月30日、7 月4 日向華南銀行汐 止分行申購1 億元、1 億1,000 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 存單,並於申購當日即各別將1 億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 存單交予被告白錦松供作林睿紘欠款之擔保,94年7 月 4 日申購面額1 億1,000 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其申購資金來源有來自被告白錦松匯款存入之1,700 萬 元,其餘9,300 萬元則是來自台北國際商銀重新分行迪 戎公司帳戶原先既有存款及迪戎公司基金贖回匯入該帳



戶之款項48,921,554元,且其中所申購1,000 萬元無記 名可轉讓定存單提前於94年7 月12日在票券市場轉讓取 得9,992,484 元,轉帳存入至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迪戎公 司帳戶,同日即經提領出9,900,000 元,證人游日華亦 供述:「購買定存單的事情,是林睿紘說為了方便公司 帳務處理」(95 年12月1 日偵查筆錄,95 年度偵字第 22351 號卷第102 頁),再據被告白錦松於95年6 月16 日前往北機組接受調查詢問提出之往來資金明細一覽表 ,是記載:
「截至7/1 尚欠新永安4000萬押
數 碼5000萬 2E
迪戎000000000 NCD
吳振隆若 2E  8/12 NCD
clear」之後臚
列 「7/4 林睿紘借1700萬」(北機組調查卷㈠第 283 頁),顯然是林睿紘於被告白錦松協議以2 億元無記名 可轉讓定存單擔保借款後,向被告白錦松調借前開款項 ,供作迪戎公司帳務處理,尚難依此即可作為被告白錦 松無侵占迪戎公司2 億元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不法所 有意圖之有利證據。
②被告白錦松雖先後於94年8 月15日以吉舍有限公司名義 匯款 41,951,000元、94年 11月8 日以白錦松名義匯款 2,400 萬元、94年12月30日以必萊恩名義匯款3,000 萬 元至迪戎公司帳戶,共計95,951,000元予迪戎公司使用 ,惟據被告白錦松於95年6 月16日前往北機組接受調查 詢問提出之與林睿紘往來資金明細一覽表(北機組調查 卷㈠第283 頁至第284 頁),94年8 月15日匯款41,951 ,000元至迪戎公司帳戶,是作迪戎公司帳戶之存款實績 ,已於94年9 月2 日返還,94年11月8 日匯款2,400 萬 元至迪戎公司帳戶,於94年11月9 日已匯還,94年12月 30日匯款3,000 萬元至迪戎公司帳戶,作迪戎公司帳戶 存款餘額證明,嗣轉為被告白錦松向迪戎公司購買「G- MUSIC 」股權費用,可知上開各筆林睿紘以迪戎公司名 義向被告白錦松調借之款項均有歸還,與本案以2 億元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所擔保之借款及94年8 月12日由華 南銀行汐止分行林煜晉帳戶提領2 億元轉帳存入華南銀 行忠孝分行被告白錦松帳戶,清償林睿紘欠款無關,尚 難以此認被告白錦松無侵占迪戎公司2 億元無記名可轉 讓定存單提前轉讓所得款項之不法意圖之有利證據。 ③另被告白錦松於94年6 月21日出借14,292,000元予數碼



戲胞,94年6 月27日以林煜晉名義匯款存入5,000 萬元 至玉山銀行內湖分行數碼戲胞公司帳戶,94年6 月29日 匯款17,487,709元至華南銀行林煜晉帳戶,94 年7 月4 日匯款2,000 萬元至華南銀行汐止分行林煜晉帳戶,以 勁鑫公司名義匯款1,700 萬元至華南銀行迪戎公司帳戶 ,共計118,779,709 元之借款;據被告白錦松於95年6 月16日前往北機組接受調查詢問時提出之與林睿紘往來 資金明細一覽表,
⒈94年6 月22日數碼公司押 500 張股票(5 萬股)借 1,500 萬元,於94年6 月29日清償(北機組調查卷㈠ 第283 頁),該筆借款之前是94年6 月15日數碼借款 2000萬元,之後是94年6 月27日押迪戎存摺借5000萬 元,並無94年6 月21日借款之記錄,而被告白錦松開 立發票日94年6 月21日、面額100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 行松山分行支票及日期 94年6 月21日華南銀行面額 4,292, 000元取款憑條,是於94年6 月21日由數碼公 司人員文慧中簽收,此有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支票 及華南銀行存摺類款取憑條影本可稽(本院卷㈡第31 頁),惟尚難認此筆借款於94年6 月30日被告白錦松林睿紘收受1 億元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前尚未清償 。
⒉94年6 月27日押迪戎存摺借5,000 萬元,此筆應為前 開94年6 月27日以林煜晉名義匯款存入5,000 萬元至 玉山銀行內湖分行數碼戲胞公司帳戶之款項,該筆款 項截至94年7 月1 日止雖尚未償還,惟以2 億元無記 名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並於94年8 月12日償還(北 機組調查卷㈠第283 頁)。
⒊94年6月29日林睿紘借款2,000萬元,94年7月4日借款 1,700 萬元,並無林睿紘於94年6 月29日借款17,487 ,709元,及94年7 月4 日借款2,000 萬元之紀錄,且 依被告白錦松提出之與林睿紘往來資金明細一覽表可 知,截至94年7 月1 日,林睿紘積欠之款項為94年6 月27日之5,000 萬元、94年6 月28日之購買迪戎公司 股票之104,557,662 元及94年6 月29日之2,000 萬元 ,共174,557,662 元,連同94年7 月4 日借款 1,700 萬元,為191,557,662 元,未超過2 億元(北機組調 查卷㈠第283 頁),而被告白錦松於94年6 月29日匯 款17,487,709元至華南銀行林煜晉帳戶,94年7 月4 日匯款2,000 萬元至華南銀行汐止分行林煜晉帳戶, 此雖有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可稽(本院卷㈡



第34頁、第35頁),尚無從證明該二筆款項是林睿紘 向被告白錦松借貸之款項。
⒋可知,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均不足以認被告白錦松無 侵占總面額2 億元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及提前轉讓前 開定存單之得款之犯意。
⑶被告白錦松主張,其於94年6 月16日調查詢問時有關:「 林睿紘歸還給我的2 億元,是他從入主鼎太公司後,以鼎 太公司的錢去向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買2 億元定存單,再把 定存單給我,也就是說林睿紘先向我借錢入主鼎太公司後 ,入主後再以鼎太公司的錢還給我…林睿紘之所以不直接 匯款給我的原因是林睿紘告訴我,櫃買中心查核上櫃公司 的業務,所以他直接出帳給我會有問題,如果先用鼎太公 司買定存單在帳面上當作資產,他再拿定存單給我使用, 這樣就比較沒有問題了。」(北機組調查卷㈠第271 頁反 面)等供述內容,是林睿紘潛逃後,其事後問他人所瞭解 之狀況,惟,
①迪戎公司於94年6 月27日、6 月29日贖回公司所投資之 基金改申購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林睿紘於申購當日即 交予被告白錦松一事,迪戎公司董事長徐恩普、代總經 理兼執行長熊玉平、董事曾友仁均表示不知情(⒈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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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萊恩互動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戲胞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吳念真企劃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帝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