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0年度,1號
TPDM,100,金重訴,1,20120210,6

3/8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十六日、同年月三十日、同年八月三日、同年月十七日、同 年月二十五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五八八理 財網網頁、五八八週刊影本、資金流向分析表、大額通貨交 易複式查詢報表、聯合知識庫查詢網頁、唐鋒公司股票之每 日行情表、櫃買中心公布注意股票資訊查詢網頁、經濟日報 及工商時報剪報影本、等價投資人委託書、唐鋒公司與禧通 公司之銷售授權書、禧通公司發票、出貨單、應收憑單、銀 行存款收支憑證、唐鋒公司訂購單、採購明細、傳票、付款 申請單、請購單、出貨單、庫存物品明細、周政寬渣打銀行 湖口分行帳戶之存摺、被告王寶葒隨身碟中之「new airlix .doc」檔案文件、櫃買中心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函覆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函暨所附被告 王寶葒、曾林明蓮、楊文炳、周政寬、范家卿、范佩玲、張 婉柔、洪素娟黃金定帳戶之交易明細、大額通貨交易查詢 資料及卷附被告王寶葒提領大額現金登記資料、扣案之楊文 炳帳戶存摺、周政寬、范佩玲、范家卿、黃金定張婉柔等 帳戶存摺、鼎富證券總公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 、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公告之財務預測、周武賢 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陳報狀暨所附授權書、保證書、 委託書、周武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陳報狀暨親筆 手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四六 號、第六三九三號、第八一○○號、第一四九一三號、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五二二○號、第七五三九號、第二四一三八號 案件起訴書、蘇美蓉因另案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在法務部 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之詢問筆錄、證人蘇登山因另案 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 之詢問筆錄、扣案由張世傑製作之日期交易行程表、股票庫 存表、扣案之江慶財具名之「唐鋒研究報告」、扣案之唐鋒 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記者會新聞稿、扣案之被告張世傑筆 記本、扣案之唐鋒記者會資料、扣案之庫存明細、扣案之莊 麗玉傳真資料、扣案之劉蔡含笑、劉永暢、蘇美蓉、證券帳 戶存摺、對帳單、庫存持股資料、蔡雀之證券帳戶明細等、 扣案之羅瑞霞證券帳戶存摺、扣案之白濱綺客戶資料、扣案 之張世傑經營網站資料、扣案之五八八週刊、扣案之吳敏傳 真資料、唐鋒公司一百年一月二十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 布之重大訊息、協力廠商資料表、周武賢提出相關生產雷射 監視器之資料大陸審批文件、簡麗貞繪製記者會會前會座次 表、伍治強繪製記者會會前會座次表、簡麗貞於記者會撰寫 之摘要、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請唐 鋒補提財測補充資料之電子郵件、呂美娟於九十九年八月十



六日寄給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電子郵件及檢附資料、九十 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江慶財名義在五八八股票網刊登新聞、 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九十九年八月九日 、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剪報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四號、第二○七三五號、第二二一 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六號、第一○一七三號起訴 書、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四三號追加起訴書、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四一二七號、第一五三○五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 第三○七九號起訴書、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二六號、九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六七號起訴書、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 八五七七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六八七號、第一五九九一 號起訴書、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五四號、第二七七五○ 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五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六號併案意旨書、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五九九號判決、曾潔慧 接受林金鵬委託墊款製作之入出金表、曾潔慧國泰世華世貿 分行存摺、國泰世華銀行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洗錢報告及附件 、周正倫中國信託銀行松山分行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扣案 楊文炳統一證存摺、楊文炳國泰世華北三重分行之存摺、唐 鋒公司股票資料、大額存款資料(張世傑部分人員)、全國 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王寶葒部分)、大額 通貨交易複式查詢報表(曾能聰、曾林明蓮)、黃錦慧部分 提供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黃錦慧九十九年七月 十六日傳真資料、0000000000號(張世傑手機) 之手機檔案內容報告、林鄭三妹裝設在臺北市○○路○段七 一號三樓之一電話號碼一覽表及張世傑申辦行動電話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一百年二月一日檢送相關鑑定報 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及光碟四片、一百年四月七日 、同年八月十二日、同年月二十五日、同年九月八日、同年 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法務部調查局一百年六月八日檢送王 寶葒等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等資料、櫃買中心一百年二月 十六日、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年六月十六日、同年九月八 日、同年月三十日函覆資料、光碟、承辦人傳真補提資料、 楊文炳、邱坤弘、范家卿、張世銳、曾知怡之財產總歸戶資 料、唐鋒公司一百年四月六日函覆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一百年四月八日函覆資料、安侯建業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一百年四月十二日檢送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八 月、同年十二月財務預測資料各一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一百年五月十二日檢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一百 年三月十日附件光碟一片、張世銳、曾知怡入出境資料、本



院自公開資訊觀測站列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一百年與本案 有關之重大訊息及九十九年半年報、第三季季報、年報之財 務報告、證人楊積勇庭呈以鉛筆註記之隨傳票寄送投資人委 託成交對應表及結算資料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 百年三月二十二日、同年四月八日、同年月十一日、同年月 二十一日、同年月二十二日、同年六月三日、同年月七日、 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八日、同年月七月四日、同年月 五日、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同年月二十六日、同年月二十九 日、同年月三十日函覆資料、KGI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 百年三月二十九日、同年四月十四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 月十八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九日、同年五月十九 日、同年六月十日、同年月十四日、同年七月六日、同年月 十四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同年九月一日 、同年月五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一 百年九月二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 券經紀商新社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同年八月二十九日 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一百年五月十 一日、同年九月十九日函覆資料、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一百年四月十五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一日、同 年七月十三日函覆資料及承辦人員傳真補充資料、德信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四日、同年九月 二日函覆資料、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群益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二日、同年月十三日、同年月二 十八日、同年七月八日函覆資料、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 百年四月十三日函覆資料、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 月十五日、同年七月十四日、同年八月三十日、同年九月一 日函覆資料、富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八日、同年 八月二十九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一百年四月十八日、同年九月一日函覆資料、玉山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七日、同年月十二日、同年八月二 十六日函覆資料、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六月十四日 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 二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一百年四 月十九日、同年七月十五日、同年九月七日函覆資料、致和 證券南京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四日、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函覆 資料、KGI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一百年八月三 十日函覆資料、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二日、 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函覆資料、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 百年八月二十六日函覆資料、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仁 愛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二日、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函覆資料、



永豐金證券中正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二日、同年七月六日、 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函覆資料、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 年四月十三日、同年八月三十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同年九月一日函覆資料、陽信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八月三十日函覆資料、大眾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同年八月三十日函覆資 料、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同年 九月二日函覆資料、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 九日、同年九月一日函覆資料、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九月一日函覆資料、寶來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五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八月三日、同 年九月二日、同年月五日函覆資料、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年九月七日函覆資料、元富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二日、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函覆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八日、同年九月七日 函覆資料、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一日、同年 八月三十日函覆資料、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同年六月十五日、同年七月八日、同年 八月二十九日、同年九月六日函覆資料、宏遠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一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一日函覆資料、陽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一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仁愛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二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函覆資料、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社分行一百年四月八日函覆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行一百年四月八日 函覆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臺北分行一百年七月五日、 同年八月十八日函覆資料、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一百年七月十 九日、同年八月十日、同年月十五日、同年月二十六日、同 年月三十一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一百 年七月二十七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一百年四月十 八日、同年月二十一日、同年七月十五日、同年月二十六日 、同年八月四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濟南路分行一百年 七月二十七日函覆資料、臺灣土地銀行仁愛分行一百年八月 十二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西門簡易型分行一百年八月 十七日、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蘆洲分 行一百年九月二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一百 年九月二十一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豐分行一百年四月十四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埔心分行一百年四月十四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一百年四月十八日函覆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一百年四月十五 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四月十 四日函覆資料及承辦人員傳真補提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行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函覆資料、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同年八月十一 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士林分行一百年八月二十五 日、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百年八月二十六日、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KGI 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函覆資料、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函覆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一百年四月十二日、 同年七月十九日、同年八月二十三日函覆資料及承辦人補提 資料、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一百年七月四日函覆資料、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八月十二日函覆資料、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一百年九月九日函覆資料、扣案證 物電腦部分勘驗筆錄卷、扣案案證物非電腦部分卷一至卷五 (全卷含附件一至附件七五)及附件七六至附件七八在卷可 資佐證,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經整理被告張世傑王寶葒曾能聰林金鵬蔡錦洲、何 建軒、薛承軒之前開答辯要旨,本案主要爭點為: ⑴被告張世傑利用五八八網站及五八八週刊散布如附表三所示 之消息、被告張世傑指示伍治強安排如附件八、九所示經濟 日報、工商時報廣編稿、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於九十九年 八月三日召開記者會散發如附件三所示新聞稿、並指示不知 情唐鋒公司人員簡麗貞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如附件三所 示重大訊息等部分是否均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二項所稱之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之違法行為? ⑵被告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是否包含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三號 所示之證券帳戶、楊俊興在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開立之證券 帳戶、張玉青在群益證券開立之證券帳戶、趙建芬在康和證 券仁愛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黃蔓萱在致和證券南京分公 司開立之證券帳戶?
⑶被告張世傑是否因知悉且參與本案相關炒股協議而為犯罪事 實欄二㈠至㈣、㈧所示連續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連 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唐鋒公司股票、散布不實唐鋒公司利 多消息、製作「唐鋒研究報告」以應付櫃買中心查詢等行為 ?另被告張世傑自蘇美蓉處取得之款項為清償借款或公司方



獲利總額之分配?
⑷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如附表二編號五 ○號所示曾知怡證券帳戶是否均為被告曾能聰控制證券帳戶 ?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如附表二編號 五○號所示曾知怡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七、八月間下單買賣 唐鋒公司股票是否均由被告曾能聰自行決定而與曾知怡、證 人楊文炳無關?
⑸被告曾能聰是否知悉且參與本案相關炒股協議而於九十九年 七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十六日止按被告王寶葒之指示下單委 託賣出如附表二編號四五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戶之唐鋒公司 股票合計四百一十仟股?
⑹犯罪所得認定部分:
①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就迄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為止未賣 出之唐鋒公司股票部分應如何計算?
②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是否需扣除相對成交部分? ⑺被告林金鵬蔡錦洲何建軒薛承軒提供在不知情墊款金 主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供被告張世傑下單委託買賣唐 鋒公司股票,是否具有幫助被告張世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犯行之不確定故 意?並構成幫助被告張世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第二項之犯行?
㈢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⑴被告張世傑利用五八八網站及五八八週刊散布如附表三所示 之消息、被告張世傑指示伍治強安排如附件八、九所示經濟 日報、工商時報廣編稿、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於九十九年 八月三日召開記者會散發如附件三所示新聞稿、並指示不知 情唐鋒公司人員簡麗貞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如附件三所 示重大訊息等部分是否均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二項所稱之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之違法行為? ①關於五八八網站及五八八週刊刊登如附表三所示唐鋒公司新 近研發完成遠紅外線烤箱、相關健康應用產品、果汁機及家 用電器產品單價高、毛利率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唐鋒公司 投入深圳地區附近住商用地開發以投資房地產事業、唐鋒公 司計畫在一百年初辦理現金增資內容等部分:
被告張世傑利用五八八網站及五八八週刊散布如附表三所示 有關「唐鋒在深圳黃溏村富士康旁設有生產廠房佔地八甲, 員工一千五百多人,日夜趕工;新近研發完成遠紅外線烤箱 ,廣受歐美市場歡迎,在WALL MART 及家樂福都極暢銷,且 單價高、毛利率高,下半年將可挹注不少獲利。另外多角化 經營,購入深圳附近住商用地開發,投資房地產事業,即將



開花結果。法人表示,唐鋒自下半年起營運全面爆發性成長 ,值得投資人特別注意」、「唐鋒在深圳黃麻布村富士康旁 設有生產廠房佔地八甲,員工一千五百多人,日夜趕工;新 近研發完成遠紅外線烤爐及相關健康應用產品,廣受歐美市 場歡迎,各種高檔果汁機及家用電器產品,在美國WALL MAR T 及歐洲的家樂福都極暢銷,且單價高,毛利率甚至高達50 %以上,下半年更有轉投資的新事業體將可挹注不少獲利。 另外在中國大陸多角化經營,購入深圳及各大都市附近住商 用地大規模開發,投資房地產事業、生物科技事業、農經科 技事業,也都將開花結果。法人表示,唐鋒自下半年起營運 也步入中國全面爆發性的內需市場,超高的成長性值得投資 人特別注意」、「今年唐鋒新研發產製專銷歐美的主力產品 ,遠紅外線烤箱,繼在美國WALL MART 百貨連鎖通路進成熱 銷後,還成功取得歐系家樂福連鎖量販通路進行銷售,由於 新產品單價高、毛利率高達近50%‧‧‧唐鋒以累積在中國 當地多年的資源,今年已開始進行多角化經營,已在中國大 陸另外成立房地產建築開發部,在中國大陸進行土地開發, 目前已在中國深圳地區及其他大都會區取得多筆住商用地」 、「今年唐鋒新研發產製的遠紅外線烤箱,更因鎖定歐美販 售通路WALL MART 和歐系家樂福進行銷售,策略成功而造成 熱銷,由於新產品單價高、毛利率高達近50%‧‧‧唐鋒以 累積在中國當地多年的資源,今年已開始進行多角化經營, 已在中國大陸另外成立房地產建築開發部,在中國大陸進行 土地開發,目前已在中國深圳地區及其他大都會區取得多筆 住商用地‧‧‧」、「唐鋒新研發產製的遠紅外線烤箱,‧ ‧‧由於新產品的單價高,毛利率近50%‧‧‧,唐鋒以累 積在中國當地深耕二十年的資源,今年開始進行多角化經營 ,在中國大陸另外成立房地產建築開發部,‧‧‧目前已在 中國深圳地區及其他大都會區取得多筆住商用地‧‧‧」、 「盛傳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計畫在明年初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價格可能訂在一百五十元附近‧‧‧」等訊息,業據唐 鋒公司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一分二十七秒在 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有關本篇報導 存屬臆測,本公司之所有訊息均以本公司發佈之公告為準」 之重大訊息予以否認,並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五時四十 二分三十四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遠紅外線烤爐及相關 健康應用產品係本公司新近研發完成之新產品,但尚未開始 銷售。本公司果汁機及家用電器產品主要係外銷至歐美等地 區,美國WALL-MART 及歐洲的家樂福都是本公司之主要客戶 ,對其之銷售單價及毛利率尚稱不錯,但未如報導所稱毛利



率高達50%以上。‧‧‧;房地產:本公司之子公司僅於民 國95年因業務上之需求,於深圳購買二處房產供業務辦公及 員工宿舍用,除此之外,並無購置其它房產供投資之用,此 資訊均揭露於本公司合併之財務報告、本公司未投資生物科 技、農經科技;本公司尚無現金增資之規劃」之重大訊息予 以否認及進一步澄清,分別有唐鋒公司上開重大訊息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五第一○頁、第一四頁),自堪認被告張世傑 在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刊載之上開訊息內容確屬不實之 流言。
訊據被告張世傑固辯稱其於五八八網站及五八八週刊刊登上 開訊息資料來源,係自其大陸友人周方處得悉並向蘇美蓉查 證云云,然被告張世傑所述大陸地區友人周方及蘇美蓉,經 本院依被告張世傑之聲請傳喚被告林金鵬薛承軒蔡珮珊 到庭作證(見本院卷六第一五二頁背面至第一五六頁),被 告林金鵬薛承軒蔡珮珊之證言均僅能說明大陸地區確有 周方其人,被告林金鵬薛承軒前曾因古董字畫事務與周方 接觸等情,並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被告張世傑所述之周方、 蘇美蓉與唐鋒公司內部經營有何關連,均無法作為被告張世 傑在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散布前開不實流言之合理依據 ,故應認被告張世傑在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刊載上開訊 息之行為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張世傑辯稱其僅具有查證疏失云云, 顯屬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②關於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記者會散發如附件三所示 新聞稿、唐鋒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如附件三所示新 聞稿內容之重大訊息、如附件八、九所示經濟日報、工商時 報廣編稿、如附表三所示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中關於唐 鋒公司將於九十九年九月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權 850N M面射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且法人 預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每股盈餘可達七至八元內容等部分: 證人即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連淑凌會計師於九十九年九月二 十三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伊於九十七年底開始擔 任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依據核閱後唐鋒公司九十九年第一 季財報顯示,唐鋒公司九十九年第一季獲利為六百七十二萬 一千元,稅後每股盈餘為零點一四元;依據核閱後唐鋒公司 九十九年第二記財報顯示,唐鋒公司上半年累計獲利為四千 八百零七萬五千元,稅後每股盈餘為一元。而一般上市上櫃 公司很少會做年度財務預測,唐鋒公司於召開記者會後,為 因應櫃買中心要求提出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料,呂美 娟才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致電委任進行財務預測之核閱,



在此之前,唐鋒公司並未主動表示要進行財務預測之核閱, 在進行財務預測核閱過程,主要聯絡窗口是呂美娟,但呂美 娟表示光電產品事務要詢問蔡世恩,故有一段時間,曾與蔡 世恩聯繫,但蔡世恩回答及提供之資料均無法佐證財務基本 假設,後來經詢問呂美娟關於蔡世恩在唐鋒公司之職務為何 ,呂美娟無法回答,所以之後即改與呂美娟聯繫。伊事務所 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後陸續收到唐鋒公司九十九年自結之 財務預測資料,原本預測稅後基本每股盈餘為每股七點二二 元,但因沒有估計員工分紅、所得稅及相關調整,經過調整 後,唐鋒公司自結之稅後基本每股盈餘為五點七二元,而唐 鋒公司自結稅後盈餘增加之原因就是在光電部門,在唐鋒公 司自結財務預測資料顯示光電部門可生產燈板、專業投射器 等光電產品,九十九年九月可出貨一千八百六十個,到九十 九年十二月可出貨三十五萬二千個,根據蔡世恩之說明,可 知九十九年九月間出貨部分為樣本,所以量少,但無法合理 說明後續增加到三十五萬二千個之銷售對象,亦無法提出合 理銷售依據,最後因呂美娟致電要求列明要補哪些資料才願 意出具標準式核閱報告,所以本事務所人員才在九十九年八 月二十六日以電子郵件具體列明要求唐鋒公司提出成立光電 部分、生產雷射監視器企畫、生產及銷售流程及銳暢財務預 測之基本假設、佐證資料,但唐鋒公司無法提出相關基本假 設及佐證資料,所以於九十九年八月底又提了一份不含光電 部門的財務預測請伊先進行核閱,唐鋒公司無法決定要使用 哪一份財務預測,故伊迄今(筆錄製作日為九十九年九月二 十三日)均無法進行核閱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一第九八頁至第一○二頁 );證人連淑凌於偵查中結證稱:伊為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 ,曾對唐鋒公司九十九年第一季、第二季財報進行核閱,於 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呂美娟以電子郵件來函告知因唐鋒公 司召開新產品記者會,故櫃買中心要求唐鋒公司編制財務預 測,伊即要求唐鋒公司提供相關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及相關 報表,但唐鋒公司主要是提供臺灣地區家電部分,光電新產 品部分只能提供數據,沒有基本假設及佐證文件,因為資料 不完全,伊出具非標準式核閱報告,針對光電產品部分,無 法核閱,唐鋒公司現在還陸續提供一部份基本假設及佐證資 料,伊已經核閱九月份訂單,金額很小,僅有一筆,十月份 部分還沒有查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 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卷二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六頁);證人 即唐鋒公司財務部經理呂美娟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 :伊於八十九年間進入唐鋒公司擔任財務部副理,後升任財



務部經理,負責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申報、月結報表編制等 相關業務。伊不清楚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記者會發佈 新聞稿中提及九十九年每股盈餘有機會達到七至八元是如何 計算,在唐鋒公司召開前開記者會前,周武賢等人並沒有請 伊計算唐鋒公司相關財務預測數據,而唐鋒公司在九十九年 七月二十七日與禧通公司簽約前或後,均未在公司內部成立 光電部門,公司也沒有編列光電部門或相關生產線的預算等 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九九六 號卷二第八○頁至第八四頁);證人呂美娟於偵查中結證稱 :櫃買中心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發文給唐鋒公司要求在十 日內公告完整財務預測,伊即馬上將函文轉發給周武賢及簽 證會計室,伊有請周武賢提供相關資料,後來是蔡世恩有提 供光電營收預測、費用預測、產品成本預測,伊即根據相關 資料做出一份每股稅前盈餘六至七元之初稿損益表,伊有將 初稿寄給周武賢看,周武賢同意,伊即將數字給會計師,會 計師就按照核閱程序要求提供佐證資料,但期限屆至,蔡世 恩提供資料還是不完整,會計師即對此部分出具保留意見等 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九九六 號卷二第九一頁至第九三頁);證人呂美娟於本院審理中結 證稱: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當天,周武賢進辦公室要伊繕打 新聞稿,周武賢手稿上面有些數字(至於放哪些數字,伊已 不記得,伊有把手稿還給周武賢,在調查局時並沒有看到這 份手稿),但經伊告知櫃買中心要召開記者會,櫃買中心表 示不能放數字,伊即將上情轉告周武賢,所以唐鋒公司內部 新聞稿沒有放數字,只有放這二年來實際獲利數二至三元, 但記者會突然跑出每股盈餘七至八元,櫃買中心翌日就發電 子郵件請公司回答九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法人預估 每股盈餘部分,伊即將問題傳真到周武賢臺北家中給周武賢周武賢說會在九十九年八月五日告知第一題應如何回答, 周武賢之後即以手寫方式告知關於第一題會請東霖投顧江慶 財提供資料,伊本來只回覆櫃買中心說是東霖投顧江慶財, 櫃買中心說這樣不行,問公司有無文件,伊打周武賢手機告 知上情,周武賢表示晚點會有人提供資料,後來下班時即由 簡麗貞告知請伊致電王寶葒,經伊與王寶葒聯繫後,王寶葒 即用電子郵件寄送江慶財之研究報告,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 ,只有打字寫江慶財,伊看到該份資料後覺得不妥,因為上 開研究報告上面寫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但內容卻有唐鋒 公司於九十九年七月中上旬才會自結出來的數字,伊就將不 合理處寫在上開研究報告上(即附件四),並轉寄給王寶葒王寶葒事後又提供一份江慶財有簽名、蓋章之研究報告,



內容已將伊提及前開不合理處拿掉,也沒有提到每股盈餘七 至八元,伊即把該份研究報告(即附件五)寄給櫃買中心, 櫃買中心回覆說上開資料並無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之內容,問 伊還有無其他補充說明,伊即再打電話告知王寶葒王寶葒 就拿好多本五八八週刊到公司,挑選其中一份有每股盈餘七 至八元之報導(即附件六)傳給櫃買中心,前開經過都有告 知周武賢,且也有作用印申請書,周武賢僅表示說知道,沒 有特別說什麼。因記者會跑出每股盈餘七至八元,再加上櫃 買中心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問了公司很多問題,伊想說完了 ,以財務預測之編制準則而言,唐鋒公司可能會被要求編財 務預測。若按照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記者會提出之每股盈餘數 字,要賺進每股盈餘一元,需要賺四、五千萬元,到九十九 年底要賺進三億元是從來沒發生過的事情,且召開記者會時 ,光電產品還沒有生產,開完記者會後,雖然有生產,但都 不良,只有賣晶片而已,到九十九年底賣晶片只賣了五萬元 等語(見本院卷七第五五頁至第五八頁);被告王寶葒於本 院審理中亦陳稱:前開呂美娟所述確實為事實,周武賢有打 電話問伊法人預估報告要怎麼處理,伊即打電話給蘇美蓉, 蘇美蓉說會處理,之後提出資料都是蘇美蓉交給伊的等語( 見本院卷七第五八頁);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在唐鋒公司記者會之前,只有五八八有提到九十九年每股盈 餘七至八元、一百年每股盈餘可以達到二十元、三十元等語 (見本院卷六第二五○頁);再參以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十 二月六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料(參安侯建業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一百年四月十二日檢送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十二 月財務預測資料一冊,見本院卷二第一六八頁及唐鋒公司九 十九年十二月財務預測資料卷)及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經會 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見本院卷五第四八頁至第五二頁 ),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 資料顯示九十九年度稅前基本每股盈餘為二點五七元、稅後 基本每股盈餘為二點二三元,並於重要基本假設彙總部分就 光電產品銷貨收入提出說明「‧‧‧近幾個月來,本公司經 營團隊在此產品之研發、試驗及市場推廣等工作投入極大心 力,但因籌備時間倉促,加上研發過程某些技術需要克服, 如產品穩定性及品質測試等,因此於九十九年度有關光電產 品並未認列重大之銷貨收入」、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經會計 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顯示九十九年度稅前基本每股盈餘為 二點三二元、稅後基本每股盈餘為二點零三元,而本案卷內 資料,除如附表三所示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曾於九十九 年八月二日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之前曾發布唐鋒公司九十



九年度每股盈餘可達八元之訊息(即如附表三編號⒋、⒌、 ⒐至⒒所示之訊息)外,亦無任何媒體報導或法人進行唐鋒 公司九十九年度每股盈餘可達八元之相關財務預測,顯見唐 鋒公司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記者會散發如附件三所示新聞稿 、唐鋒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如附件三所示新聞稿內 容之重大訊息、如附件八、九所示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廣編 稿、如附表三所示五八八網站、五八八週刊中關於唐鋒公司 將於九十九年九月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權850NM 面射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且法人預估唐 鋒公司九十九年每股盈餘可達七至八元等內容,均屬毫無實 據之流言。
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開記者會是當初蘇美蓉要 伊去深圳談判時就有的計畫,是炒股協議的一部份,在六月 二十七日(實際簽約日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告王寶 葒具結作證時口誤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跟禧通公司簽 好合作議案時,禧通公司本來就想要開記者會,唐鋒公司董 事長周武賢就說反正要開記者會,有人會出記者會的錢,就 要伊通知蘇美蓉來召開記者會,但因唐鋒公司沒有召開過記 者會,所以才會由蘇美蓉召開記者會會前會來說明隔日記者 會注意事項,會前會當場已經有一個新聞稿出來,與會人士 主要是伍治強與周武賢在討論每股盈餘要寫多少,現場拿出 的新聞稿好像有每股盈餘,但好像不是每股盈餘七至八元, 而是五至七元或六至七元,這個部分討論很久,伊覺得很煩 ,就先離開了,之所以會討論很久,係因周武賢不願意在沒 有賺那麼多錢之前要寫一個數字,伍治強的說法是沒有寫一 個預測每股盈餘出去,不像記者會,一定要有預測每股盈餘 ,周武賢說唐鋒公司本業當年度一定能賺到二至三元,如果 再加上新產品部分,大概可以賺四至六元,討論內容是到底 要寫七至八元、五至七元或六至七元,周武賢想要保守的數 字,最好不寫,伍治強則要七至八元,而在討論過程中,大 家都沒什麼電話,伍治強的電話特別多,後來伍治強、周武 賢共同決議當天要修改新聞稿,並傳真給唐鋒公司人事經理 定稿,等到明日記者會時發放,但伊不清楚最後決定新聞稿 每股盈餘要寫多少。另周武賢、蔡世恩在談將來與禧通公司 合作時,有預估將來狀況不錯,周武賢曾告知伊,如果將來 賺到很多錢的話,一年會給伊一個億的酬勞,至於將來是多 久,並沒有提到,伊個人猜測周武賢前開告知,應該至少要 賺一百億以上才會給伊一億。至於唐鋒公司九十九年每股盈 餘預估七至八元,伊覺得是在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記者會會前 會上之討論,在會前會時,有就此事爭執很久,周武賢說本



業可以賺二至三元,若新產品狀況好且蔡世恩之客戶可以完 全轉給唐鋒公司之情況下,新產品可以賺四至六元;在會前 會之前,有聽到周武賢、蔡世恩提到本業可以賺二至三元, 但是否有提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或明年每股盈餘可達二十元 、三十元且伊是否有將前開消息告訴別人,伊印象很模糊, 但如果有告訴別人,伊一定是告訴蘇美蓉,伊知道周武賢與 蔡世恩對市場很看好,有討論潛在客戶有多大,因為九十九 年七月二十六日(實際簽約日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被 告王寶葒具結作證時口誤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跟禧通 公司簽約時,才知道成本、毛利是多少,之後才能計算管銷 等等,還有變數就是蔡世恩的客戶是否能夠完全移轉,而周 武賢與禧通公司老闆一共才見面二、三次而言,沒辦法在簽 約之前事先談好合作條件,是簽約當天下午一點談到傍晚才 談定。此外,在唐鋒公司記者會之前,只有五八八有提到九 十九年每股盈餘七至八元、一百年每股盈餘可以達到二十元 、三十元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二五頁背面至第二七頁、第三 四頁、第二四八頁背面至第二五○頁);證人伍治強於本院 審理中結證稱:伊之前在精心公司任職公關,負責辦活動, 有參加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唐鋒公司記者會會前會及同年八月 三日唐鋒公司記者會,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參與會前會之人

3/8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