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可以。(跟郵政公司做RP可以做RP比例?)有市場行 情,郵政公司是國家行庫,他做的價格應該是參考市價,誰 去講也沒有用。(金鼎投信也可以找郵政公司處理,不一定 要找金鼎證券處理?)當然。(債券是否仍然要先移出基金 才可以作?)分開兩件事情,移出誰有錢買債券,要先找資 金,第二件事要移出債券型基金原因是因為已經發生擠兌。 (對交易對手是用何價格跟基金買?)從基金移出去要看帳 面成本多少,不能造成損失,就是不要造成流動性風險為主 要,例如帳面100元,移出來85元,造成帳面損失,就馬上 發生擠兌,相當接近這樣價格,有點小額損失就不會影響擠 兌的發生…因為損失太大,馬上發生擠兌。(投信已經與結 構式債券脫勾?)對。這個就是要讓投信脫離關係,且不可 以讓投信買結構式債券證券化商品,但實務上有幾家去買, 兆豐投信、聯邦投信,後來發生問題,因為是禁止他們買, 買的時候我們不知道,金管會有請他們董事會簽立承諾,將 來出問題,要負責把這個證券化商品買回去,後來也真的發 生這些問題,所以這些投信的董事會也就是金控後來把錢拿 出來賠」等語;③因此,金管會除要求投信公司依照三原則 將結構式債券移出基金外,並已洽商向中華郵政公司承作RP 交易作為取得資金之管道,而且,中華郵政公司為充足RS交 易之擔保,乃以市場行情做為融資之額度,而非以高於市場 行情之帳列成本或是面額做為融資額度,以避免形同違法超 貸之狀況,所以,若要以帳列成本或是面額作為RS交易之款 項,則差額部分則需要補提擔保品(或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 ),始為合法。
㈣關於金管會處理方式中所稱「集團」處理之部分,業據:① 證人戊○○證稱:「(當初解決方式是否包含集團協助解決 ?)集團協助解決是比較籠統的說法,投信裡面有專業股東 就是金融機構,持股約在20%以上,應該是說投信的主要股 東。(有沒有哪些集團用集團協助解決的方式?)我可以舉 特殊例子,新光投信認賠,後來與新光金控合併,華南永昌 投信,由華南金控認賠編錢處理,集團裡面外商保誠投信, 由英國母公司出錢,把這筆錢認賠後,把這筆債券給台灣的 保誠人壽持有,匯豐中華也是這樣,外商都是母公司處理, 這些都是例子。(金鼎投信跟金管會陳報集團協助處理,是 否金管會以為金鼎投信內之金融機構大股東協助處理?)我 們會作這種假設」等語,故所稱集團處理,係指投信公司股 東中之專業金融機構而言;②因投信公司為高度特許行業, 攸關國家整體經濟及並涉及廣大投資人之保護,故於設立時 即要求股東中必須包括專業金融機構,藉此維持投信公司之
合法運作,因此,金管會解決方式中所稱「集團內部」協助 解決,顯然是投信公司股東中之專業金融機構而言,也是三 大處理原則中有關股東解決之理由,而金鼎投信公司股東中 之專業金融機構為美商信怡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興業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各占15%,詳如附表01:金鼎投信 公司股東結構表),所以在處理結構式債券時,如果有專業 上之需要,則可商請由該公司提供專業協助,以利解決,而 金鼎投信公司與五家投資公司、金鼎證券公司之間,不僅不 符合金管會所稱集團內部專業股東之範圍,各公司間並無互 相持股,各公司股東構成亦全不相同,尤其,五家投資公司 為子○○家族為其家族個人投資目的所設立等情,業據被告 子○○供述明確,況且,依照被告子○○等人所對外宣傳之 「金鼎證券集團」之資料,所稱集團成員之中,亦不包括五 家投資公司,故乃各自獨立之公司,並非金管會所稱「集團 內部」甚為明確,是並無從因被告子○○、卯○○為夫妻關 係,以及五家投資公司之股東及負責人與被告子○○、卯○ ○具有親屬關係,就可以因此認定五家投資公司、金鼎投信 公司、金鼎證券公司為集團子公司之關係,辯護意旨主張為 集團關係等情,此種推論方式,顯然係以私人身分關係之利 益考量為基礎,而非依據法治為論據基礎,以基於特定私人 之利益為考量,無視法律保護投資大眾之基礎以及金鼎證券 公司所有投資股東權益;因此,以五家投資公司作為平台, 以及金鼎證券公司犧牲本身之利益協助金鼎投信公司,承擔 金鼎投信公司股東應負擔之責任,均非金管會解決方式中所 稱「集團內部」之方式;③其次,證人甲○○證稱:「(他 11卷第91至99頁,金鼎投信94.12.07函還有附件,處理情形 的報告,你是否知道這個內容?)我會知道,子○○也一定 會知道。(該函附件4附註2記載,集團子公司採融資方式因 應,預計損失2.4億由94-97年逐年攤還,集團子公司為何? )就是投資公司。(你前面稱顧問費給付給金鼎證券,附件 所收受顧問費單位是集團子公司,所以集團子公司就你當時 意思就是指金鼎證券,為何你說是投資公司?)我的理解是 集團子公司就是投資公司,顧問費就是投信政策改變要付的 ,我們應該要付給買我們債券的人,買我們債券的人要付給 金鼎證券,我們無法直接付給金鼎證券,後來弄個顧問費出 來,讓金檢時候說得過去,不是剛才律師所謂的證券。(該 函記載顧問費支付給集團子公司,實際上顧問費支付給金鼎 證券,金鼎證券是否就是集團子公司?)我認為子公司應該 是投資公司,配合當時金鼎證券金檢,我們無法給金鼎證券 ,就用顧問費」等語,因此,金鼎投信公司函文中所稱「集
團子公司」,乃指五家投資公司而言;④再者,在金鼎投信 公司於94年12月7日向金管會陳報處理結構式債券之處理流 程時(承辦人為寅○○),內容中記載「集團子公司」作為 五家投資公司代號(他11卷第96頁),其目的是為了掩飾五 家投資公司資訊等情,業據證人寅○○證稱:「(他12卷第 210至220頁,金鼎投信94.12.07,094000276號函及附件, 內容是否你撰寫的?)我們部門一起想,一起寫的,出我的 名字,由我們投信與金管會報備。(附件4備註2,記載由集 團子公司採融資方式因應,預計產生2.4億損失,由金鼎投 信94-97年逐年攤還,這邊說的集團子公司是否就是金鼎證 券?)應該是指五家投資公司,那時候不想讓總裁的五家投 資公司曝光,一開始我們報金管會,所以是保護總裁的五家 投資公司,集團子公司就是指五家投資公司,所以才用集團 子公司名義報備。(為何要保護總裁的投資公司不讓他曝光 ?)第一個原因是我覺得那時候很為難總裁,整個金額85.6 億,是一筆很大的金額,第二點,我知道的企業家的投資公 司都不希望曝光,既然在金鼎投信工作,就屬於協助角色, 這部分幫他整個不要對外曝光。(提示他12卷,210、215、 216頁,提到集團子公司是指五家投資公司,這函裡面有無 提到金鼎證券?)應該是沒有。(215、216頁處理流程圖, 裡面有無提到金鼎證券?)沒有,只有寫證券商。(流程圖 五個環節裡面有二個證券商,是各指何公司?)附註2是指 提到五家投資公司合作過水的證券商(按:移出結構式債券 時,負責先承接再轉給五家投資公司之證券商),哪些證券 商忘記了。註4證券商是指金鼎證券。(這個表裡面既然有 金鼎證券為何沒有把名字寫出來?為何寫證券商?依照卷內 資料,在主管機關金檢之前,所有文件都沒有出現過金鼎證 券的名字?如果金鼎證券是集團協助處理的,為何不直接寫 出?)我不知道那時候不直接寫出來。(你說五家投資公司 是你們集團子公司,金鼎投信與這五家投資公司有無交互持 股關係?)就我知道金鼎投信的股東裡面沒有。(有平常在 這之前有業務往來關係?)沒有。(就是憑空、突然冒出來 的?)是自己想的,因為那時候想說集團協助,就寫集團子 公司。(為何不寫出金鼎證券?)我那時真的忘記為何不寫 金鼎證券。(是否寫出來金管會就不會允許?)也不是。那 時候想說寫出來金管會會不會問更多,當時有這樣疑慮。( 所以一直到金檢時,才知道是金鼎證券作RS交易?接下來才 問說有沒有付息,之後才有顧問費出來?你們沒有一開始讓 金管會知道是否因為你們利息錢付不出來?)我們沒有想那 麼多,當時沒有那種想法」等語,是因證人寅○○顧慮五家
投資公司為被告子○○家族私人之公司,為處理結構式債券 才出面擔任平台,基於保護子○○家族公司之隱私,因此用 「集團子公司」代替,足見金鼎投信公司內部處理結構式債 券移出之人員所稱「集團子公司」,乃係指五家投資公司而 言,與金管會處理方式中所稱「集團」處理之意旨並不相同 ,其處理模式並非屬金管會指示;⑤另關於金鼎證券公司是 否有義務協助金鼎投信公司股東承擔應負擔之責任,證人甲 ○○證稱:「(金鼎證券在金鼎投信有無股份?)沒有。( 實質上金鼎證券在法律上沒有義務替金鼎投信處理結構式債 券?)法律上是。(你們做RS交易沒有付利息?)對。沒錢 。(他們作RP是否也要有成本?)是。(你們若是不付利息 ,他們那邊就是賠錢,因為RP要付利息,還要替你付利息? )是,所以從頭到尾我們認為我們會付」等語,證人庚○○ 亦證稱:「(98年9月29日偵訊筆錄偵2卷,P.166-168,當 時稱:『問:有無跟董事長報告該案?答:我寫簽呈之後, 先會風控及稽核,再經過總經理到董事長,我有親自跟總經 理及董事長報告,金管會要求投信公司處理結構債,我也說 集團處理是沒有辦法的情形,除非我們不協助處理。』沒有 意見。(換句話說,不協助處理也是金鼎證券選項之一?) 是的,若是簽呈中流程,風控有很大意見,或是總經理有很 大意見,我們可以不做。(金鼎證券簽呈沒有過也可以不用 去做這件事情?)是」等語,由此可見,金鼎證券公司並沒 有任何義務承擔金鼎投信公司股東之責任,所以,若是金鼎 投信公司股東要以承作RS交易之方式籌措移出結構式債券之 資金,自應要提供足額之擔保,並按時繳付利息及償還本金 ,始符合合理之商業行為;⑥尤其,如果金鼎證券公司犧牲 本身之利益,協助承擔金鼎投信公司股東應負擔之責任,真 的符合金管會解決方式時,則於陳報結構式債券處理進度時 ,大可明白敘明係由金鼎證券公司處理之經過,而不需要使 用含混不清的「集團」、「集團支援」、「集團子公司」「 集團公司」用語代替,致使金管會負責業務之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商管理組(二組,負責證券公司部分)、投信投顧組( 四組,負責投信公司部分,本案負責金鼎投信公司移出結構 式債券之主管業務單位)無法查知,直到金管會檢查局於94 年12月1日至23日至金鼎證券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才發 現金鼎證券公司違法承作,將導致金鼎證券公司之損失並損 及投資人權益,乃於95年3月20日提出糾正並要求改善,金 管會證期局證券商管理組(二組)知悉後,乃於95年5月19 日要求金鼎證券公司說明交易流程,而主管業務之金管會證 期局投信投顧組(四組)至95年8月1日才發現金鼎投信公司
隱匿犧牲金鼎證券公司權益之情形,乃發函金鼎投信公司, 就「由集團子公司採融資方式支援因應,其中所稱集團子公 司是否為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要求金鼎投信公司說 明,金鼎投信公司才於95年8月9日說明稱「金鼎證券所擔任 之角色為買賣中間人(broker)」等情,足見金鼎證券公司 參與之事實,為避免金管會深入查詢交易內容,乃為被告等 人故意用「集團子公司」、「證券商」等名目所刻意隱匿, 未將實際狀況陳報主管業務單位之金管會證期局證券商管理 組、投信投顧組等單位,直至金管會檢查局實施金融檢查發 現異常並提出糾正後,始將詳細狀況報告金管會,是辯護意 旨稱:五家投資公司、金鼎投信公司、金鼎證券公司為集團 子公司關係,符合金管會「集團」處理處理原則等語,顯然 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㈤關於持有結構式債券是不是會有損失部分,因債券係約定一 定利率(或利率之計算方式)於期間收取利息,於期滿時收 回本金,似乎不會有損失,但是,結構式債券期間較長,因 持有期間經濟情況的改變,會影響債券的價值,且債券本身 亦有其風險,業據:①證人戊○○於另案審理時證稱:「( 就投信公司處理結構債的時程是否有限制?)94年年底結構 債全部要搬出。在93年年中美國利率開始上升,所以結構債 就會損失很大,但是台灣利率沒有升,我記得到94年上半年 台灣利率才開始升,這樣表示不是只有利息在輸錢,本金也 開始輸錢,所以我們才要求一定要在94年年底搬出。在處理 過程中間發生愈來愈危險,才作這個要求,剛開始只是要投 信公司搬,並沒有時限,這是為了國家好才叫他們趕快。在 93年中,因為一開始是美國利率上升,債券有兩個很重要風 險,一個是美國利率、一個是台灣利率,美國利率影響利息 、台灣利率影響本金,93年年中美國利率上升,我們認為危 險,要他搬出…一直到94年年中,在處理過程中,中央銀行 開始升息時,我就知道本金也會受到傷害,所以何時很明確 要他們在94年年底搬出,我忘記了,但是一定是在上開過程 中形成,如果不搬出他們會再擠兌,因為大家都知道本金已 經在跌價。因為債券型基金投資人絕大部分是法人,且是公 司財務長,所以他們很清楚,你不搬出一定馬上贖回,如果 你不搬走人家贖回你就倒,但是搬出來時價值沒有那麼高, 所以搬的時候會有損失,因為利率都在上升,所以價格一定 會有不同。(從基金買進的價格是100元時,要減掉一個X就 是產生的損失,該X是如何來的?)X就是市價。(何謂債券 的市價?)就是當下拿出去賣,看有沒有人要買,因為沒有 人要買所以一定不值成本價。(如果沒有賣,X如何產生?
)沒有X,事實上就是沒有人買,就是用成本賣時沒有人買 ,一定要更低才有人買,買的人是原來的股東,所以買的人 只剩下原來的股東,否則就要把X 下降的很低」等語;②證 人戊○○於本院證稱:「(你對債券業務的瞭解,債券到期 ,是否必然回到面額?)若發行債券的公司沒有倒閉,應該 會回到面額。(到期向發行人取回本金?)到期就是看公司 有沒有倒。(之前作證提到93年美國利率開始上升,結構式 債券利息開始有損失,94年台灣利率上升,本金也開始損失 ,請說明台灣利率上升與結構式債券損失問題?)投信的債 券型基金大都是常數例如5%減LIBOR,若是美國利率一直跌 ,這樣利息就會變多,本金不會影響,還是100元,所以說台 灣利息不動,美國利息動,影響票面利息,本金不會受影響 ,但是當時美國利率一直走升,所以債券利息收入愈來愈少 ,但是本金是台幣,大家比較不會注意他,所以金管會開始 推動的時候就是分割式債券,把利息分割掉,本金沒有影響 ,94年5、6月後,央行開始調高利息,利息一動,本金會跌 價,因為利息與價格是相反的,所以當台灣利息調高,本金 價格會跌,這時大家都知道連本金也會有問題,分割方式不 能用,所以才開始作CBO證券化的方式處理。(在94年發生 兩個問題,一個是美元利率上升造成利息損失,第二是台幣 利率上升,造成本金損失?)是。價值在美國利率上升時, 價格就開始下跌,只是大家沒有注意本金問題,因為台幣利 率還沒有升。利息不是說上升一碼就影響一碼,因價格反應 未來,利率動的時候,大家會想利率影響多大,美國還有台 灣利率動的時候,雙重變動的影響,所以當時台灣當時結構 式債券狀況會很嚴重,但是投信沒有每天洗價,所以價格沒 有正常反應。(沒有每天洗價是沒有把美元利率變動或是台 灣利率變動納進去?)兩個都沒有納進去,這就是債券型基 金投信犯很大的錯誤,因為投信基金要每天計算淨值,但他 們都沒有去算,有的是沒有去算,有的我不能說故意算錯, 就是算錯,高估」等語;③證人丙○○證稱:「(持有債券 的風險,除利息降低甚至收益為0,會減損債券價值,是不 是還有其他風險?)發行人倒閉,這是以前很少看到的,國 外雷曼案子,連信譽卓著存在金融市場80年的大型金融機構 都會倒閉,所以除了公債不會倒,現在連債券的發行人,都 要評定發行人是否健康,所以債券要評等。(即使是評等是 最高級,最好的,也是會有違約的風險?)對,就像雷曼兄 弟情形一樣,所以說債券本身還是有風險的」等語;④證人 甲○○亦證稱:「(金鼎投信基金持有結構債,因為美元利 率走高,結構債價值是否減損?)是。他連結到美元結構債
,美元利率提高,債券價值與利率相反,本件結構式債券因 為連動美元利率,所以美元利率提高,債券價值下降,就是 因為反浮動利率緣故」等語;⑤證人丁○○證稱:「公債安 全性比較高,公司債有一個評等,未必都是110%,像台電、 中油這種泛政府機構的公司,會有,看券種,客戶信評。( 若做到110%,公司倒了,還是只能拿回100,會有10%損失? )對,是這樣沒有錯。(證券交易看三個條件,券種、交易 對手,債券含息的條件?)是」等語;⑥再審酌本次金融風 暴中發生危機之公司,不乏經濟規模龐大之公司,亦因之破 產倒閉,而所發行、擔保之公司債,均無從兌現,是債券之 本金、利息亦有其風險,況本件金鼎投信公司甲○○等人於 處理過程中,先後委託德意志銀行、台灣工銀、國票公司等 外部機構提出之報價資料結果,估計金鼎投信公司若將旗下 基金持有之結構式債券一次出清,將造成5-6億元以上之鉅 額虧損,因此,債券本身亦有其價值減損之狀況,並非必然 有債券面額上之價值,尤其,絕對不可能於到期時會有面額 110%之價值,而本件被告子○○等人將金鼎投信公司基金之 結構式債券移出時,以遠高於市場價格之帳列成本作為RS交 易之融資額度,於到期時將利息滾入本金續作,甚至超越結 構式債券面額承作RS交易融資(尤其增貸2.5億部分甚至超 過被告庚○○等人所答辯之110%,容後述),並將價值減損 之風險轉給毫無股權關連之金鼎證券公司承受,卻未增加提 供適足之擔保,是被告卯○○、庚○○所為,顯屬為第三人 之利益而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子○○共同為之,已甚明確 ,辯護人辯稱債券到期時,仍有本金可收回,並無價值減損 等語,並不足採。
㈥金鼎投信公司開始處理結構式債券時,係以金鼎投信公司自 身之資產彌補處理之損失,但結構式債券之虧損甚鉅,並非 金鼎投信公司自身所能處理,需要金鼎投信公司股東以增資 等方式注入資金才能處理完成,業據:①證人甲○○證稱: 「(結構式債券最初面額113億多,93年底到94年初處理結 構式債券30-40億,剩下85.6億,你處理30-40億損失多少? )一億多。那時候請幾家來報,比較積極的像是國票,臺灣 工銀,外商幾家來報,我們選擇最有利的處理,虧損一億多 或是兩億。(你沒有沒有將價差損失告訴子○○?)有,一 定要告訴他,經過他同意,錢的事情我沒有辦法作主。(你 如何說?)我們找幾家來報,幾家報的價格怎樣,虧損怎樣 ,一定要報告,最後我們建議選擇最便宜的,虧損最少的, 這樣好不好,要他同意才可以。(最後處分完的損失,有無 向子○○報告?)會,過程還有損失也會,因為這些都是錢
要出去都是口頭報告。(處理結構式債券期間,是否曾經請 公證機構對結構式債券評價?)有,就是剛才說的國票、台 灣工銀,還有一家外商德意志,德意志也是戊○○覺得做的 很好的,我們找幾家,他們報價,我們告訴他哪些券,報價 過來。(何時將處分結構式債券損失5-6億告訴子○○,開 始有113規模或是剩下85億時候?)損失隨時在變,我們總 共約6.8億,損失會變來變去,因為利率變來變去會影響損 失額,確實評估損失的時間我不能確定,最高的是6.8億, 就是總計的,因為我們常常會請金融機構詢價,每次詢價金 額不同,價差就是損失,剛開始好像是4億多,後來價格一 直落,損失擴大。(損失剩下85.6億時候,如何跟子○○報 告損失?)請人報價,我們有一些新的,就去報告,主管機 關要我們處分,我們請人家來報損失多少。(前述評估1.2 億損失,金鼎投信是否可以承擔?當時淨值5.8億?)當時 淨值我不知道,開始有5.4億淨值,但是陸續處理,到這時 有多少淨值我不敢確定。(曾經跟子○○說處理結構式債券 利差損失由金鼎投信負擔?)有。就是原來買進來的成本跟 現在大跌處理掉的價差」等語,是當時金鼎投信公司淨值中 可以變現之資產已多耗盡,而結構式債券之市場價值以購買 人之出價為依據,因經濟環境面不佳,尚未處理之結構式債 券面額85.6億損失亦逐漸擴大,若以接近當時市價即德意志 銀行等公司之出價計算,當時之虧損約為5-6億元間;②證 人寅○○證稱:「(95年間部分結構式債券從五家投資公司 移出作ABCP?)知道,四月份時候。我們找對方作ABCP聯繫 ,對方是國票。那時候就是先跟國票與市場比較他們價格比 較合理,之後跟甲○○報告,這部分是所有比價中,最合理 的,損失最少的,ABCP我記得作28億,那時候28億已經在五 家投資公司,那時候有請固定收益部兩位經理人跟辰○○或 是辛○○說我們要出券,之後過程我也不知道,就是出券了 ,賣掉。(作ABCP之前有沒有評估過交易損失?)有,要相 比較。(你評估後,當時損失多少?)從最高1.8億到1.1億 都有,德意志銀行2億。(是五家投資公司的人去跟金鼎證 券的人說要作ABCP或是你們金鼎投信的人要做?)所有權是 我們,要處理就跟金鼎證券說,金鼎證券就跟五家投資公司 處理把券出掉。(所有權屬於你們,但法律上屬於五家投資 公司,所以才要五家投資公司去處理?)是」等語,是於95 年4月間,將移至五家投資公司之結構式債券中,面額約28 億元結構式債券以ABCP《Assets Backed Commercial Paper 即資產擔保商業本票》之交易模式處理時,經寅○○評估將 產生1.1-1.8億元之損失,德意志銀行則評估為2億之損失,
最後係出售給國票證券公司,產生1.18億元之損失,依照此 確定交易所造成之損失比例計算,與甲○○委託德意志銀行 、台灣工銀、國票等外部機構提出之報價資料,估計一次出 清將造成5-6億元虧損之數值相當,顯見金鼎投信公司將結 構式債券面額85.6億元移至五家投資公司時,確實約有5-6 億元間之虧損已堪認定;③證人甲○○、寅○○均有將虧損 情況回報,因此,被告子○○對於處理面額85.6億元結構式 債券之將產生5-6億元間虧損之情況,而所產生之損失仍持 續擴大中,且金鼎投資公司已無資力承擔等等狀況,十分清 楚,已堪認定。
㈦關於被告子○○參與金鼎證券事務之部分,業據:①證人巳 ○○證稱:「(你擔任總經理期間,你是否參加過金鼎證券 主管或是業務會議?)擔任總經理期間,月的主管會議還有 季的行政主管會議我會參加。(你參加的會議期間,子○○ 會常參加嗎?)印象中若是有來,就是精神講話。我印象中 總裁很忙,但是他有空才精神講話。(誰跟你面試?)總裁 還有卯○○都有。(你是到金鼎證券工作,不是在金鼎投信 工作,總裁也面試你?)他算是集團大家長,禮貌性跟我見 面」等語;②證人丁○○證稱:「(『偵查中說過庚○○處 理結構式債券事情上面都已經交代了?』你是總經理,上面 是指誰?)主要是我的董事長卯○○。(你提到主要,表示 還有別人?)我們有些決策其實還是要,有時候還是有子○ ○的參與。(就你記憶中有哪些決策?)子○○人派比較廣 ,沒有辦法解決的事情,請他協助。(你的意思是金鼎證券 比較接近董事長制?)可以這樣說。(就是主要政策董事長 決定?)是」等語;③被告子○○雖並未在金鼎證券公司擔 任職務,不過,其為金鼎證券公司之創辦人,並自認為金鼎 證券集團總裁,且當時之董事長被告卯○○為其配偶,又參 加金鼎證券公司之主管會議以及人事事務,足見被告子○○ 顯然參與金鼎證券公司之事務處理;另關於結構式債券處理 之經過情形,被告子○○亦參與決策部分,業據:④證人甲 ○○證稱:「(金鼎投信處分旗下基金有價證券是否要報董 事長同意?)要。應該都會報。(按照何規定要報?)我不 是很清楚,但是我們一般情形會。(公開說明書上面所載, 基金投資決策還有決定都是總經理決定,沒有報董事長?) 這個指一般基金正常買賣,確實我那邊就可以,報到董事長 那邊是之後時間去的,這要董事長同意,不可能讓我們亂弄 ,會到董事長那邊,董事會之前,一定會到董事長那邊去, 董事長同意才會報到董事會,這是一般日常的,日常累積一 段時間也要彙報上去。(平日是否會各筆上報?)不會,一
般基金操作不會,是剛才說的累積一段時間彙報董事長、董 事會。(由你代表金鼎投信參加由金管會改善基金流動性小 組會議?)我跟寅○○兩個人去。(金管會提到由金鼎投信 大股東負責?)有,很多場合都有講過。(將這個要求告訴 子○○?子○○如何表示?)有,子○○當時覺得很不合理 ,怎麼可以這樣,但是之後接到很多次,主管機關這樣指示 ,大概知道主管機關要這樣做。(主管機關指示金鼎投信外 資大股東不願意負責,其他股東要付全責?)沒有,金管會 希望所有股東負責,跟股東是我聯絡,我把兩個外資股東從 美國從英國找過來,我們股東裡面除了范董沒有去外,應該 其他都有去金管會,金管會本來說是證期局副局長出面說明 ,希望拿錢出來,股東就是那時候法人董事,愛地雅公司就 是子○○去,台中港倉儲也是子○○去,當面說,那次我有 去,應該是證期局副局長出面說明,他說要大股東負責,子 ○○有聽到。(外商對主管機關要求大股東負責如何表示? )兩個外商是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虧了,要他們拿錢在國外 過不去,他們是上市公司,但是主管機關還是跟他們這樣說 ,他們表示回去再溝通。(投信外資大股東表示無法負責後 ,你有無向子○○提出建議?)有,那時子○○提到若是大 家通通願意出錢,他35%是OK,我們那時是希望多跟大股東 溝通。(溝通未果後,如何跟子○○提出建議?)我們那時 什麼方式都去想…只是這東西牽涉到錢,有錢才能處理…但 是大股東要先把一億拿出來,因為這牽涉到錢,我們專業經 理人這邊也沒有辦法去自己解決。(是否將處理方式報告子 ○○?)一定有報告。後來法國興業銀行回函願意,假設其 他股東通通願意,他願意虧損3000萬後拿100萬美金來增資 ,但是其他股東不願意」等語;⑤證人寅○○證稱:「(處 理結構式債券)兩位主管做的決定都會告訴我,我作處理, 其中一起在場的場合有跟證券主管還有子○○,就是後來要 處理要去做CBO、ABCP事情的時候有直接碰面過,其他場合 我印象中沒有。(在偵查中稱金鼎投信將結構式債券移到五 家投資公司並且跟金鼎證券作RS交易是子○○、庚○○決策 ,何理由認定?)那時候討論出來就是由子○○的一些投資 公司,我們下面處理的人就直覺是他的決策才可以執行。( 所以是從五家投資公司推測是子○○決策?)那時候不管是 庚○○或是甲○○,我想都是要向子○○報告才能處理這件 事情,我印象子○○決定後才可以執行這項業務。(是你個 人推測嗎?)是。因為總裁要點頭才能作。(總裁要點頭是 你推測?)是,也是甲○○跟我說總裁點頭了。(他8卷, 199 頁98.05.08筆錄,筆錄稱要把85.6億元結構式債券轉給
五家投資公司之前,庚○○就告訴你們要做RS交易?)是庚 ○○或者是辛○○,就是知道沒有這麼多錢,所以要做RS交 易。(開始作RS交易是否金鼎投信參與處理結構式債券的人 都知道?)是。」等語;⑥由此可見,將結構式債券自基金 移到五家投資公司時,並未有足夠的資金,因此在移出同日 必須向金鼎證券公司承作RS交易以取得資金,而這整個作業 模式,均經過被告子○○等人之同意,並由被告子○○提出 五家投資公司之名單之後,才開始進行,足見被告子○○對 於結構式債券處理,除參與決策外,亦為做決定之人,應堪 確定;⑦另被告子○○亦承認親自參加主管機管就處理結構 式債券所召開之會議,可見當時被告子○○知悉金管會係要 由投信公司股東負擔損失之處理立場,因此結構式債券移出 基金之價格應為帳列價格,如此才能避免基金產生損失,且 實際交易價格低於結構式債券面額產生重大損害,故才由金 管會要求投信公司高層開會,要求由金鼎投信公司股東填補 ,而且,金鼎投信公司迄今仍未增資,是金鼎投信公司股東 根本未曾承擔處理結構債之損失,亦堪認定;⑧至於關於本 件交易之書面契約由證人甲○○以代表人簽署部分,亦據證 人甲○○證稱:「(顧問服務契約書、協議書、承諾書、三 方協議書,為何不是董事長代表簽署,都是你代表金鼎投信 簽?)己○○不讓子○○簽署,他覺得我要代表,剛才看到 的負責人、代表人都是子○○,但是他覺得不是,我代表。 (應該是負責人簽,你不是負責人,向他說過?)我有這樣 想法,我有說負責人不是我,子○○他叫我簽沒有關係。我 有跟子○○說了,子○○他要我簽,我就簽了。我跟子○○ 提過說己○○要我簽這個協議書,而我不是負責人,他們叫 我簽,子○○說我簽沒有關係,上面打的是負責人甲○○, 我不是負責人」等語,是雖在所有交易契約上由證人甲○○ 以負責人之地位簽署,然此乃被告子○○之決定,附此說明 。
㈧關於被告卯○○、庚○○對於結構式債券處理時,將由五家 投資公司持面額85.6億元之結構式債券,向金鼎證券公司承 作RS交易8,697,286,109元(逾面額137,286,109元)之部分 ,業據:①證人壬○○證稱:「(所以子○○、卯○○都有 去金鼎證券開會,也都有參加這個會議?)是。(卯○○多 或是子○○參加的多?)卯○○是董事長,子○○是總裁, 董事長比較多。(子○○參加幾次?)他偶爾參加。(卯○ ○有說金鼎投信會找錢?)對。(子○○參加時,也有這樣 說?)是。(但是卯○○說他不知道?)我覺得他們很積極 找增資。(所以他們應該知道?)就是董事長還有總裁很積
極再找。(卯○○是有實權的董事長還是傀儡?)有實權, 他有參與公司經營,他也有進入狀況。(他對公司大小事情 有瞭解,進入狀況?)是」等語;②證人寅○○證稱:「( 他8卷,199頁98.05.08筆錄,筆錄稱要把85.6億元結構式債 券轉給五家投資公司之前,庚○○就告訴你們要做RS交易? )是庚○○或者是辛○○,就是知道沒有這麼多錢,所以要 做RS交易。(開始作RS交易是否金鼎投信參與處理結構式債 券的人都知道?)是」等語;③庚○○於94年3月15日製作 簽呈記載:「主旨:呈報債券部承作有關結構債RS(附賣回 )交易乙案,如說明鑒請核示!一、係因主管機關(金管會 )要求投信公司解決債券基金結構式債券之問題,指示可由 大股東買回、結構式債券證券化(CBO、Stripping等)、透 過集團內部協助解決等方案行之。二、現行金鼎投信公司須 集團配合協助解決之結構式債券面額計有43.5億元,其解決 方式即透過債券部以融資(RS)之方式來融通;三、受限於 公司內部交易限制辦法之規定,擬依規定專簽呈陳層峰核示 」,於94年11月1日製作簽呈記載:「主旨:呈報債券部承 作有關結構債RS(附賣回)交易乙案,如說明鑒請核示!… 二、金鼎投信須集團配合於年底前協助解決的結構債尚有面 額計有42.1億元(如附件),其解決方式即透過債券部以融 資(RS)的方式來融通。三、有關債券部以融資來支應,若 初期無資金來源,擬請財務部協助支援。四、受限於公司內 部交易相對人信用交易辦法的規定,擬依規定專簽呈陳層峰 核示」等情,有該二份簽呈影本在卷可稽(偵1卷,第68-70 頁);④依照簽呈內容敘述之處理流程以及記載「擬依規定 專簽呈陳層峰核示」之內容以觀,被告卯○○、庚○○對於 整個結構式債券之處理,顯然知之甚詳,且另一個目的係要 由被告卯○○以上之「層峰」出面以排除總經理巳○○、丁 ○○以及壬○○等專業人員之參與(容後述),以利由庚○ ○獨攬整個程序之進行;⑤另外,被告庚○○在簽呈故意曲 解事實:其一,金管會解決方案係以投信公司之股東解決為 原則,而解決方式中所稱「集團內部」協助解決,係指金鼎 投信公司之股東中之專業金融機構,並非指投信公司以外毫 無關連之公司而言,其二,金鼎證券公司與金鼎投信公司、 五家投資公司之間,除有業務往來以及子○○、卯○○之私 人關係外,並無任何關係,不應由金鼎證券公司承受金鼎投 信公司股東之損失,然而,庚○○故意以「金鼎證券集團」 之稱謂,曲解為金管會集團協助解決之意含,讓本來應由金 鼎投信公司股東承受之損失轉而由金鼎證券公司承受解決結 構式債券之時間、資金損失,而以犧牲金鼎證券公司之方式
,協助被告子○○、卯○○等人迴避家族公司或所掌控之公 司擔任金鼎投信公司股東應負擔之損失,應堪認定;⑥證人 庚○○證稱:「(在不常作RS交易情形下,你突然上簽呈要 做43.5億RS交易,沒有包含任何附件、資金來源、損失?) 當時可能連寅○○都沒有提供完整的明細,他們有多少量要 出來,那時候都是沒有,只能預估哪些可以包裝出去,哪些 沒有。(包含資金來源都沒有註明,你們是資金需求單位? )我們RS交易不用特別註明資金來源,就是RP交易來註明這 邊的資金需求,我們簽呈註明有說明若是量比較大,有會簽 財務部,調度困難請財務部支援。(你以一個簽呈就說要承 作40億結構式債券,沒有任何附件說明,表示上簽呈之前, 已經與上層說好,才會這麼簡單就上簽呈?)不是這樣,原 則上我剛才說上簽呈,告訴上面我們有幾種方式處理,最後 要讓上面知道我們採RS交易處理,只要會簽過程沒有意見, RS交易會到會計部例行作業,我們判斷這部分不需要任何說 明,只要上簽呈就好,只要瞭解幾個重點,第一我們要幫金 鼎投信處理,第二我們處理方式有幾種方式。(第二次上簽 呈,94.11.01,在之前,第一批的結構式債券利息都沒有付 ?)我事後看到資料是這樣沒有錯,我不知道中間是否有部 分債息有回來,要問辛○○」等語;⑦另證人甲○○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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