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0年度,1號
TPDM,100,金重訴,1,20120210,6

1/8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0年度金訴字第12號
                  100年度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傑
  選任辯護人 朱立鈴律師
        張振興律師
        劉衡慶律師
  被   告 王寶葒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
        袁秀慧律師
  被   告 曾能聰
  選任辯護人 甘存孝律師
        陳慶尚律師
        葉又華律師
  被   告 林金鵬
  選任辯護人 黃國城律師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蔡錦洲
  選任辯護人 邰怡瑄律師
        江俊傑律師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何建軒
  選任辯護人 黃國城律師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薛承軒
  選任辯護人 黃國城律師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鄧福鈞
  選任辯護人 林瑞陽律師
        黃廷維律師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蔡珮珊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被   告 徐文發
  選任辯護人 謝啟明律師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李聖慧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邱坤弘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李元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開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六八號、第二八○○六號)、追加起訴(九
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一百年度偵字
第一四四一○號、第一四六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世傑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捌仟叁佰貳拾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億陸仟肆佰貳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叁元應與王寶葒曾能聰周武賢、蘇美蓉、劉永暢、陳建霖連帶沒收,前開未扣案部分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王寶葒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捌仟叁佰貳拾萬柒仟零捌拾捌元及扣案個人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肆仟玖佰玖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均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億陸仟肆佰貳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叁元應與張世傑曾能聰周武賢、蘇美蓉、劉永暢、陳建霖連帶沒收,前開未扣案部分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個人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沒收,前開未扣案部分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曾能聰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捌仟叁佰貳拾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億陸仟肆佰貳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叁元應與王寶葒張世傑周武賢、蘇美蓉、劉永暢、陳建霖連帶沒收,前開未扣案部分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個人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沒收,前開未扣案部分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以其等財產抵償之。
林金鵬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蔡錦洲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何建軒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薛承軒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邱坤弘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李元宏幫助違反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
鄧福鈞蔡珮珊徐文發李聖慧均無罪。
事 實
一、張世傑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三五八六號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下稱第一案); 又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 度金重訴字第九六號判決免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九十七年度金上訴字第二二四一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因最高法院以一百年度臺上字第九八八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二案);另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四六號判決駁回上 訴,經最高法院以一百年度臺上字第七八二號判決駁回上訴 而確定(下稱第三案);復因偽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 徒刑六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四 號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 定(下稱第四案),上開第一案至第四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一百年度聲字第一八九四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迄未執行完畢;邱坤弘前於九十五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五三號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而執 行完畢。
二、蘇美蓉於九十九年六月間某日,因與王寶葒商談投資股票事 宜而自王寶葒處得悉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鋒公司 )經營狀況不錯,可於九十九年七月間配發現金股利一點九 元、又因王寶葒前曾因唐鋒公司負責人周武賢考慮將唐鋒公 司轉型而介紹周武賢與威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炫公司) 負責人蔡世恩與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禧通公司)董 事長施江霖、總經理賴利溫及執行長賴利弘商談合作事宜等 情,再加上唐鋒公司資本額小,具有易於炒作之特點,蘇美 蓉即商請王寶葒出面與周武賢協議炒作唐鋒公司股票事宜, 斯時王寶葒則因已使用如附表二編號四十六之一號、四十七 之二號、四十七之三號、四十九之一號、四十九之二號、五 十一號、五十二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買進為數不少之唐鋒公司 股票(前開證券帳戶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合計持有唐鋒 公司股票一千零一十五仟股),若成功拉高唐鋒公司股價, 亦可從中獲利,蘇美蓉、王寶葒因而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商 定分工,由王寶葒出面邀周武賢配合共同參與,蘇美蓉則洽 作手方負責炒作拉抬唐鋒公司股票股價,王寶葒乃於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七日持其按蘇美蓉告知炒股程序及相關內容所製 成之筆記文件,前往唐鋒公司位於大陸地區深圳之廠房,與 周武賢、周文洪、曾能聰(周文洪為唐鋒公司總經理、曾能 聰為唐鋒公司董事)洽商炒股事宜及說服周武賢同意參與炒 作,並告以合作模式為:由王寶葒背後之作手方負責炒作拉 抬唐鋒公司股價,周武賢等唐鋒公司派大股東於股價拉抬期 間不得申報賣出持股,並需配合作手方指示召開記者會以公 布利多消息,且於股價成功拉抬後,公司方需提供唐鋒公司 資本額一成股票約四千八百仟股在作手方指示時點賣出,獲 利總額(獲利總額係以公司方提供股票實際賣出之價格減去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月線平均價即每股新臺幣二十八點 五元之基準價,再乘以出售之股數)由作手方及公司方平分 (王寶葒、蘇美蓉等操作團隊可分獲利總額之百分之五,係 由公司方部分撥出),獲利均以現金方式支付,且在股價漲 升過程由操作團隊負責舉辦法說會、記者招待會及股票財經 週刊專題採訪等情,周武賢當下未即表同意,僅私下告知王 寶葒其對於公司方需撥出百分之五之款項與王寶葒等人部分 不滿意,且其持有唐鋒公司股票因要申報無法賣出,倘同意 合作,會盡量借股票來賣出,惟借得之股票數量可能無法達



到四千八百仟股等語,王寶葒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返回 臺灣地區後即將上情轉告蘇美蓉,蘇美蓉即表示將另商請他 人與周武賢溝通,蘇美蓉並聯繫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張世傑共 同擔任負責下單炒作唐鋒公司股價之作手,且分別與張世傑王寶葒洽妥與作手方之結算基準價格改為每股新臺幣(下 同)三十三點五元,將原由公司方撥予操作團隊百分之五獲 利總額部分改由蘇美蓉、王寶葒平分公司方結算基準價二十 八點五元與作手方結算基準價三十三點五元之價差,蘇美蓉 即另商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於九十九年七月二日前與周 武賢聯繫並達成前開協議,周武賢乃於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親 電王寶葒表示同意共同參與前開合作炒股之模式。周武賢( 檢察官另行通緝中)、曾能聰王寶葒、蘇美蓉(檢察官另 行通緝中)、劉永暢(蘇美蓉之夫,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張世傑、陳建霖(經張世傑邀同參與,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均明知唐鋒公司九十九年度預估每股盈餘七至八元內容僅 為周武賢、蔡世恩等人討論唐鋒公司、威炫公司與禧通公司 進行合作事宜時,在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九月間可推出新產 品、威炫公司客戶全數轉單至唐鋒公司最佳狀況之概估,唐 鋒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編製相 關財務預測,復無任何預估之具體依據,亦無任何法人進行 相關之財務預測,且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均屬誇大不實之不 實利多消息等情,竟共同基於意圖抬高上櫃公司唐鋒公司股 票之交易價格、造成唐鋒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影響唐鋒 公司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九十九年七月二日 起至同年八月三十日止分別為下列犯行:
張世傑、陳建霖、蘇美蓉、劉永暢遂自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 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分別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其個人之控 制證券帳戶(張世傑、蘇美蓉使用、借用證券帳戶、丙種墊 款使用額度及指示下單情況詳如附表二所示,張世傑控制部 分,下稱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蘇美蓉、劉永暢控制部分, 下稱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自行及以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帳 戶名義人之名義,連續於開盤前以漲停價、高於前日收盤價 、開盤後以漲停價、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高價委託買進唐鋒 公司股票(連續高價委託買進之細節詳如附表一○所示), 及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之細 節詳如附表一一所示)等方式,經由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 員、李聖慧徐文發及丙種墊款金主下單以抬高唐鋒公司股 票之交易價格(以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之成交細節詳 如附表一○所示)及造成唐鋒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使 唐鋒公司股價自每股三十九點二五元(即九十九年七月一日



之收盤價)飆漲至每股二百三十八點五元(即九十九年八月 二十七日之收盤價)。
張世傑為影響唐鋒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利於炒作抬高唐 鋒公司股價,乃委請臺北網路有限公司架設五八八網站(網 址為www. 588stock.net ),並發行五八八週刊,自九十九 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在上開網站及上開週刊 上散布如附表三所示有關唐鋒公司之不實利多消息以吸引一 般投資大眾下單買進唐鋒公司股票,為求達成參與買賣唐鋒 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增加競相爭購以拉抬唐鋒公司股價之目的 ,致使不知情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號至三號、二六號、三○號 至三四號所示陳慶煌、李志美蔡珮珊、羅崇仁、吳昕儒、 張明忠林珈羽及高朝杰、林政德等投資人進場下單買進唐 鋒公司股票。
㈢迄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唐鋒公司與威炫公司、禧通公 司就前所洽談之禧通公司生產850NM 面射型雷射晶片(下稱 VCSEL )安裝在威炫公司生產之監視器及相關銷售合作事宜 簽訂銷售授權書後,張世傑、蘇美蓉乃利用前開簽約之機會 ,由蘇美蓉委託具幫助張世傑等人散布流言犯意之精心整合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精心顧問公司)顧問伍治強(未據起訴 )規劃於同年八月三日舉辦簽約記者會,並於同年月二日下 午某時,由不知情之張世傑司機邱坤弘開車搭載蘇美蓉、伍 治強前往唐鋒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中壢工業區○○路二之 二○號之營業處所,與周武賢王寶葒、蔡世恩、賴利弘、 禧通公司特助朱景沛及唐鋒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簡麗貞等人 召開會前會,共同就前揭記者會之召開內容、流程及新聞稿 內容進行會商,伍治強即於會前會過程中依張世傑之電話指 示,要求周武賢須於新聞稿中記載唐鋒公司當年度法人預估 之每股盈餘為每股七至八元,經商討後獲得周武賢之首肯, 伍治強乃按張世傑之指示在如附件一所示唐鋒公司原先製作 僅載明「這二年來每年仍能有2 至3 元的利潤」而未載明當 年度具體獲利能力之新聞稿初稿上加入「唐鋒(4609)於原 來的小家電產品之外,又再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科技授 權的850NM 面射型雷射晶片(VCSEL )的監控、安防相關領 域產品,預期8 月之後將陸續推出,使下半年營收及獲利表 現具有高度成長的空間。法人預估,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 電的穩定成長之下,EPS 有機會達到8 元的水準」、「這兩 年來每年仍能有3 元的利潤」等不實內容(詳如附件二所示 之新聞稿二稿),並由周武賢親自將前開新聞稿二稿修改為 產品預估推出時點「9 月」、法人預估每股盈餘為「7 至8 元」、每年利潤為「2 至3 元」後定稿(詳如附件三所示之



新聞稿定稿),再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召開 且由周武賢主持之記者會時,將如附件三所示記載唐鋒公司 將於九十九年九月間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權850N M 面射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且法人預估 唐鋒公司每股盈餘為七至八元等不實新聞稿定稿資料分送與 到場之記者,周武賢復指示不知情之唐鋒公司發言人簡麗貞 於同日下午五時四十一分三十七秒將包含前開不實內容之新 聞稿定稿資料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到場採訪之不知情 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記者即於翌日按前開不實之新聞稿定稿 資料登載在經濟日報、工商時報。
張世傑復指示具承前幫助散布流言犯意之伍治強安排不知情 之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記者專訪周武賢後,分別在九十九年 八月九日(起訴書誤繕為九十九年八月四日)經濟日報Α十 二版刊登「唐鋒董事長周武賢表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面射 型雷射晶片製成的雷射光源模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 防產業,拓展大陸及全球市場,該公司已布局多年,並於7 月完成簽約,新出產品8 月送樣,9 月開始出貨。法人預估 ,第4 季起,唐鋒VCSEL 業績將扶搖直上。‧‧‧周武賢表 示,獲禧通科技授權850NM 面射型雷射晶片封裝、系統、組 裝及市場販售、供應應用在監控系統的VCSEL ,月供貨300 萬顆,每顆外銷報價至少1 美元。因此,法人推估,唐鋒第 四季每股淨利將達4 至5 元,加上小家電的貢獻,全年EPS 將有機會達到7 到8 元」(詳如附件八所示之經濟日報廣編 稿)、在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工商時報Α二○版刊登「唐鋒董 事長周武賢表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雷射晶片製成的雷射光 源模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防產業,拓展大陸及全球 市場,該公司已布局多年,並於7 月完成簽約,新出產品8 月送樣,9 月開始出貨,第4 季起,VCSEL 業績將扶搖直上 。‧‧‧周武賢表示,獲禧通科技授權850NM 面射型雷射晶 片封裝、系統、組裝及市場販售、供應應用在監控系統的VC SEL ,月供貨300 萬顆,每顆外銷報價至少1 美元,法人推 估,唐鋒第四季每股淨利將達4 至5 元,加上小家電的貢獻 ,全年EPS 將有機會達到7 到8 元」(詳如附件九所示之工 商日報廣編稿)等廣編稿以散布不實之唐鋒公司利多消息。 ㈤唐鋒公司股價經張世傑等人以前揭手法多方炒作拉抬而大幅 上漲後,蘇美蓉即要求王寶葒告知周武賢履行出售持股之約 定,周武賢先後按協議告知王寶葒可洽唐鋒公司董事曾能聰 賣出持股,並提供羅瑞霞設於元大證券松南分公司之證券帳 戶(即如附表二編號四四號所示之證券帳戶)、周政寬設於 凱基證券湖口分公司及渣打證券新社分公司之證券帳戶(即



如附表二編號四三之一號、四三之二號所示之證券帳戶)內 之唐鋒公司股票交由王寶葒出售,王寶葒即依蘇美蓉之指示 ,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十六日,分別指示曾能 聰出售唐鋒公司股票,曾能聰即按指示陸續於如附表四之四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之四所示之價格出售以其員工楊文 炳名義開立統一證券三重分公司證券帳戶(即附表二編號四 五號之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合計四百一十仟股(細節詳 見附表四之四);再由王寶葒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同年 八月二十五日止,以如附表四之三所示之價格出售羅瑞霞前 開證券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合計六百六十四仟股(細節詳 見附表四之三)、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八月十 七日止,以如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所示之價格出售周政 寬前開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合計二千零五仟股(細節詳見 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二),獲利總額為三億四千八百五十 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九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附表四之一 至附表四之四所示),而待公司方按炒股協議出售持股後, 蘇美蓉即透過王寶葒通知周武賢分配獲利,周武賢乃於九十 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自其子周正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投分 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匯款一千萬 元至王寶葒渣打國際商業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帳號為0 0000000000000號),周武賢並指示王寶葒自 周政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 00000000號,即附表二編號四三之一號證券帳戶之 交割帳戶)提款交付蘇美蓉,王寶葒遂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 六日自其上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提領現金一千 萬元、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六日陸續自上開周 政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合計提領現金一億二千 三百九十八萬元(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提領現金四十九萬元、 同年月六日提領四十九萬元、同日提領一千三百萬元、同年 十日提領五百萬元、同年月十二日提領一千五百萬元、同年 月十三日提領一千五百萬元、同年月十六日提領一千五百萬 元、同年月十七日提領二千萬元、同年月十八日提領二千萬 元、同年月二十六日提領二千萬元),另加上來源不詳之現 金一百零二萬元及曾能聰購買禧通公司股票交付之現金一千 五百萬元,合計交付一億五千萬元與蘇美蓉、劉永暢,蘇美 蓉、劉永暢再將不詳金額之款項交付張世傑
王寶葒於前開拉高唐鋒公司股價期間,自行以其個人控制如 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王寶葒使用證券帳戶及指示下單情 況詳如附表二所示,王寶葒控制部分,下稱王寶葒控制證券 帳戶)委託買賣唐鋒公司股票(王寶葒使用個人控制證券帳



戶買賣唐鋒公司股票獲利部分超越其與張世傑周武賢、蘇 美蓉、曾能聰、劉永暢、陳建霖所達成之炒股協議範圍外, 為張世傑周武賢、蘇美蓉、曾能聰、劉永暢、陳建霖等人 所不知情)。
㈦身為唐鋒公司董事之曾能聰於前開拉高唐鋒公司股價期間, 亦自行以其個人控制如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帳戶(曾能聰使用 證券帳戶及指示下單情況詳如附表二所示,曾能聰控制部分 ,下稱曾能聰控制證券帳戶)委託買賣唐鋒公司股票(曾能 聰使用個人控制證券帳戶買賣唐鋒公司股票獲利部分超越其 與張世傑周武賢、蘇美蓉、王寶葒、劉永暢、陳建霖所達 成之炒股協議範圍外,為張世傑周武賢、蘇美蓉、王寶葒 、劉永暢、陳建霖等人所不知情)。
㈧嗣因唐鋒公司於前開記者會發布如附表三所示有關當年度每 股盈餘達七至八元之不實新聞稿定稿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即於翌日(即九十九 年八月四日)要求唐鋒公司提出新聞稿定稿資料內所提及「 法人預估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每股盈 餘有機會達七至八元的水準」之佐證資料,經周武賢將上情 透過王寶葒、蘇美蓉轉知張世傑張世傑乃自行製作如附件 四所示之「唐鋒研究報告」請東霖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東霖證券投顧公司)分析師江慶財簽名,再經蘇美 蓉、王寶葒轉交唐鋒公司承辦人員呂美娟,經呂美娟質疑報 告日期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與報告內容提及唐鋒公司於 九十九年七月中旬後始陸續製作或發生之相關數據及簽約情 事「今年上半年唐鋒的營收5 億446 萬3 仟元,稅前淨利56 88萬4 仟元,稅前EPS1.19 元。自今年下半年唐鋒在取得禧 通科技850NM 面射型雷射(VCSEL )晶片的授權,授權有效 期限10年,將是未來取代小家電產品營收及利潤最大的來源 」具有時間上之不合邏輯性,王寶葒再經由蘇美蓉自張世傑 處取得如附件五所示之「唐鋒研究報告」轉交呂美娟,呂美 娟經向周武賢確認無誤時乃將如附件五所示之資料提交櫃買 中心,經櫃買中心復質疑如附件五所示資料並無法人預估每 股盈餘有機會達七至八元之內容,乃再通知唐鋒公司補提相 關資料,王寶葒遂另經由蘇美蓉取得如附件六所示五八八週 刊第十一期第五頁之相關內容轉交櫃買中心,因唐鋒公司所 提佐證資料不足,櫃買中心遂於同年月十三日函請唐鋒公司 應於十日內出具經會計師核閱之完整式財務預測,唐鋒公司 乃委託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連淑凌進行財務預 測之查核簽證,雖唐鋒公司於九十九年八月間自結當年度稅 後基本每股盈餘為五點七二元、稅前基本每股盈餘為六點八



九元(起訴書誤繕唐鋒公司自結稅後每股盈餘為七點二二元 ),惟因唐鋒公司始終無法提供該公司新增光電部門營收之 基本假設及相關佐證資料,亦無法就銷售依據及銷售對象提 出合理說明,連淑凌會計師乃拒絕出具標準式核閱報告,唐 鋒公司因無法於櫃買中心所定之期限內提出財務預測,而經 櫃買中心以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處以唐鋒公司股票自九十 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停止櫃檯買賣之處分,導致張世傑、蘇 美蓉、王寶葒曾能聰等人前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因無 法繼續交易唐鋒公司股票而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終止,迄 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公司方出售持股合計獲利總額為 三億四千八百五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九元(計算方式詳如附 表四、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四所示),張世傑控制證券帳 戶合計獲利二億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三十九點四四元 (其中實際買賣獲利為一億四千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一百三十 九點四九元,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未賣出唐鋒公司股票 一千九百八十九仟股,以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收盤價每股二 百二十二元計算獲利為八千三百八十七萬三千九百九十九點 九五元,合計獲利為二億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三十九 點四四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五、附表五之一至附表五之二○ 所示)、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合計獲利七千二百二十四萬三 千二百零二點七六元(其中實際買賣獲利為七千九百四十四 萬四千一百九十點七一元,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未賣出 唐鋒公司股票一百九十九仟股,以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收盤 價每股二百二十二元計算虧損為七百二十萬零九百八十七點 九五元,合計獲利為七千二百二十四萬三千二百零二點七六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六、附表六之一至附表六之一四所示) 、王寶葒控制證券帳戶合計獲利一億七千九百四十九萬四千 九百零四點零三元(實際買賣獲利為一億七千九百四十九萬 四千九百零四點零三元,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並無未賣 出之唐鋒公司股票,計算式詳如附表七、附表七之一至附表 七之一○所示)、曾能聰控制證券帳戶合計獲利四千二百八 十萬八千五百五十四點九九元(其中實際買賣獲利為二千六 百零三萬零一十一點一五元、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未賣 出唐鋒公司股票十二萬零八百三十三股,以九十九年八月三 十日收盤價每股二百二十二元計算獲利為一千六百七十七萬 八千五百四十三點八四元,合計獲利為四千二百八十萬八千 五百五十四點九九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八、附表八之一、附 表八之二所示),亦即張世傑王寶葒曾能聰周武賢、 蘇美蓉、陳建霖、劉永暢共同犯罪所得為六億四千七百四十 一萬四千六百零一元(即公司方獲利所得加計作手方張世傑



控制證券帳戶及蘇美蓉控制帳戶獲利,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張世傑實際分得二億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三十九點四 四元及由蘇美蓉、劉永暢轉交不詳金額之款項、王寶葒並未 實際分得此部分獲利、曾能聰實際分得一千七百三十四萬八 千九百五十三點七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九所示)、王寶葒 個人犯罪所得為一億七千九百四十九萬四千九百零四元(元 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式詳如附表七、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 之一○所示,王寶葒並實際取得此部分款項,計算式詳如附 表九所示)、曾能聰個人犯罪所得為四千二百八十萬八千五 百五十四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式詳如附表八、附表 八之一至附表八之二所示,曾能聰並實際取得此部分款項, 計算式詳如附表九所示),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九十九年九月八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 員執行搜索,並扣得張世傑王寶葒曾能聰周武賢、蘇 美蓉、陳建霖、劉永暢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合計一億八千三百 二十萬七千零八十八元(如附表二編號四三之一號證券帳戶 之交割帳戶扣得一億二千四百五十一萬六千零一元、如附表 二編號四三之二號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扣得五千八百六十九 萬一千零八十七元,合計扣得一億八千三百二十萬七千零八 十八元,起訴書誤繕為一億八千三百一十九萬九千三百四十 三元)、王寶葒個人犯罪所得財物合計一億四千九百九十四 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如附表二編號四六之一號證券帳戶之 交割帳戶扣得三千零九十二萬五千零八十一元、如附表二編 號四六之二號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扣得一千二百九十二萬五 千三百八十九元、如附表二編號四六之三號證券帳戶之交割 帳戶扣得八百七十四萬二千五百九十一元、如附表二編號四 七之二號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扣得七千二百七十一萬七千四 百二十九元、如附表二編號四八號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扣得 二千四百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三十五元,合計扣得一億四千九 百九十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起訴書誤繕為一億四千九百 九十三萬零四百一十三元)。
三、林金鵬邱坤弘、林冠華(未據起訴)均為張世傑僱用之員 工、蔡錦洲何建軒薛承軒李元宏、郇金鏞(未據起訴 )、鄭百利(未據起訴)、楊俊吉(未據起訴)均為張世傑 之友人,均知悉張世傑前曾多次因炒作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而經檢調偵查及法院審理之前科紀錄,且均知悉提供自 己之證券帳戶及在墊款金主處以自己、他人名義登記之丙種 墊款使用額度供張世傑使用係可能供張世傑非法炒作股票違 反證券交易法犯罪之用,竟分別基於幫助張世傑非法炒作股 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



第二項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林金鵬提供其在不知情墊款金主 曾潔慧(曾潔慧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一一號至一三號所示之證 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邱坤弘提供其在國票 證券博愛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即如附表二編號四之一號 所示之證券帳戶)、林冠華提供其在國票證券博愛分公司開 立之證券帳戶(即如附表二編號五點五號所示之證券帳戶) 、蔡錦洲提供其在不知情墊款金主曾建浩、楊積勇(曾建浩 、楊積勇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七之一號至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 )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何建軒提供其在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且不知情之墊款金主(該金主使用如附表二編號六號 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薛承軒提供 其在不知情墊款金主黃三郎(黃三郎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一五 號至一七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 李元宏經由郇金鏞協助洽詢不知情之墊款金主潘希偉(潘希 偉使用如附表二編號一四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 墊款使用額度、鄭百利提供其在國票證券博愛分公司開立之 證券帳戶(即如附表二編號五號所示之證券帳戶)、楊俊吉 提供其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且不知情之墊款金主(該金主使 用如附表二編號二九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 使用額度供張世傑下單委託買進、賣出唐鋒公司股票,幫助 張世傑實施非法炒作唐鋒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第二項之犯行(張世傑利用 前開證券帳戶及丙種墊款使用額度所為非法炒作唐鋒公司股 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 第二項之犯行詳如前開二㈠所述)。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邱坤弘李元宏有罪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與被告邱坤弘李元宏有關幫助被告 張世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 款、第二項犯行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坤弘李元宏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吳敏於偵查中供述、證 人莊麗玉、被告張世傑於本院審理中結證證言相符,並有扣 案由張世傑製作之日期及交易行程表、股票庫存表(日期及 交易行程表、股票庫存表詳扣案證物非電腦部分勘驗筆錄附 件七八,彩色影印存卷外證物袋)、吳敏、莊麗玉傳真資料 (吳敏傳真資料見扣案證物非電腦部分勘驗筆錄卷附件七六 第一四六五頁至第一五○三頁、莊麗玉傳真資料見扣案證物 非電腦部分勘驗筆錄卷附件七六第九四○頁至第九八一頁)



在卷可資佐證,被告邱坤弘李元宏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此部分事證業已明確,另被告邱坤弘李元宏所為本案幫 助被告張世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至第五款、第二項行為部分,因被告邱坤弘李元宏所提供 之幫助行為均未使被告張世傑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分見 附表五上如附表二編號四之一號、編號一四所示證券帳戶總 淨損益欄),故本案被告邱坤弘李元宏所為,係幫助被告 張世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 款、第二項之犯行應堪以認定。
㈡又本案起訴書固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提及「張世傑為影響唐鋒 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利於炒作股價,另指示李元宏委請 臺北網路有限公司架設五八八網站」等語,然本案起訴書所 列被告並未包含被告李元宏,而係於本案審理期間追加起訴 被告李元宏,對被告李元宏提起追加起訴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四號追加起訴書卻無相關 之敘述,故亦難認檢察官就上開部分有對被告李元宏進行合 法追訴,另被告張世傑於偵查中結證稱:五八八網站是伊委 託臺北網路公司設計,伊並沒有使用李元宏名義去接洽,當 時因為發生唐鋒案,當事人怕被伊扯上關係,所以才說是李 元宏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緝字第一

1/8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