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用每股十元代價,向 先見公司代表人陳全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先見公司股票四千八百 零二千股,共計四千八百零二萬元。同年九月十日,又以每股十五元價格,購買 先見公司股票一百九十萬股,共計二千八百五十萬元,陳全成並簽訂授權書,委 託建金公司為先見公司在臺灣地區唯一股票銷售總代理。為哄抬股價,全球統一 集團竟製作「「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 ,在所屬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 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 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先見目前最高價為七十 六元,為回饋大眾,以特惠價三十八元認購」、「先見目前每股高價為七十六元 ,特惠價每股四十八元」、「即刻起全面鎖碼」、「預估九十年上櫃」等訊息, 用以營造先見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 以每股三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 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先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 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 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元到四十八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 團購買先見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先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 附表三編號十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先見 公司股票約五千三百十二千股,得款約一億七千四百五十四萬七千元。(十一)東大公司:
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以每股十元代價購買東大公司股票五百餘萬股時,東大公 司八十七年每股稅前盈餘僅零點一0五元,每股面價值約為十一元,並未發放任 何紅利予股東,且該公司並無上市上櫃計畫,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東大精密股 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並在產業報導中訛稱:東大公 司鐵鋁錳取得美國、日本專利、東大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息, 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東大公司列為準上 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 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東大精密為 本集團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精心為投資大眾之具有金本面極佳與前瞻性的績優股 。東大精密以特惠價三十八元推出,共計三千張股票,預計年底掛牌上櫃」、「 東大目前最高價為五十三元,優惠價三十八元」、「東大優惠價每股四十元」、 「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六十七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二元」、「東大目前每股高 價為六十七元,特惠價每股為四十八元東大四十八元。」、「價格調漲,東大調 為五十四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東大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 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 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東大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 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對於東大 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三十八元到五十四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 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東大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東大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 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一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
共計販售東大公司股票約四千三百十七千股,得款約一億六千九百八十三萬三千 元。
(十二)捷邦公司:
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用總價一億元之代價向捷 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該公司八百萬股之股份 (每股約十二點五元)。而捷邦公司八十七年資本額雖為一億九千萬元,然八十 六年、八十七年盈餘均僅二百萬元許,八十七年度每股稅後淨利僅為零點一九元 ,八十六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八十七年會計師仍然簽具保 留意見查核報告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四)、四(五)所述,捷邦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應收帳款 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 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顯見該公司財務已有問題。全 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 業企畫書」,訛稱:「用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預計八九年或九十年上櫃」 、九十年營業收入可達三十億」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 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 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 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公布新商品捷邦電腦 所生產之主力產品LCD及主機板為目前明星產業,電子類股中最熱門與最具前 景之產品,自推出以來,短短一天即創造完款近二千張之佳績。目前捷邦電腦之 超低優惠價為四十元」、「捷邦電腦自推出後極受肯定,已迅速突破五千張,超 低優惠價自五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點調漲為四十八元」、「捷邦電腦全部售完, 即刻起全面鎖碼」、「捷邦將於七月八日起調漲為五十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 造該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四十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 揭有關捷邦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 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孫鐓、雷青翰、葉世煌、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 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八元到五十六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 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捷邦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及幫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 、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二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 計銷售捷邦公司股票約八千五百二十四千股,得款約三億五千三百四十四萬二千 元。
(十三)十豐公司:
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以建金公司楊恭惠名義,向十豐公司代表人彭之榮(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購買十豐公司股票六百五十萬股,每股十一元。而十豐公 司八十六年、八十七年之稅前盈餘每股僅約零點一八元、零點四三二元,股票淨 值僅約十一點三元、十一點一元許,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十豐食品股份股份有 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誆稱:十豐公司八十八年到九十一 年之稅後利益,將分別達三千七百四十八萬四千元、五千二百二十九萬元、六千 三百四十萬元、八千零八十萬元」等語;又在統一集團產業特別報導中偽稱:「
八十八年四月上櫃掛牌」、在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 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 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十豐食品以特惠 價每股三十二元推出,共計三千張,預計今年底到明年初申請掛牌上櫃」、「十 豐目前最高價為五十三元,優惠價三十八元」、「十豐目前每股最高價為六十七 元,特惠價為四十八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十豐公司股價上揚、股票交易熱 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二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 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十豐公司前景良 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 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三十二元到三十九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 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十豐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十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 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自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 止,共計販售十豐公司股票約二百六十二千股,得款約八百四十七萬三千元。(十四)紐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煇公司):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七月七日及八月二十一日先後由楊恭惠、楊恭福以建金 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向紐煇公司負責人陳仲儀(未據偵辦)以每股十元代價 購買紐煇公司股票四萬股、以每股七元代價購買二萬股,共計以五千四萬元代價 購入紐煇公司股票六千千股。而紐煇公司於八十八年即營運困難,同年六月到八 月間陸續遭銀行退票,金額達二千六百零二萬三千八百十八元(嗣後未註銷金額 達二千二百十五萬四千一百五十九元,並遭列為拒絕往來戶。)。為哄抬股價, 竟製作「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紐 煇公司預計民國八十九年申請上櫃,八九年、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EP S分別預估為一點八元、二點一三元、二點三二元、二點五七元;如加計與「日 本黑田電器策略聯盟所產生之效益,前揭年度EPS將分別為四元、五點二元、 五點七元及六元。」等語,並誇大紐煇公司製造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發展遠景 短期目標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 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股熱門股,公布參考 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 ,詳如後述」;再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預估該公司上市上櫃時間為八十九 年第三季,宣稱「紐煇每股三十五元優惠價至八月二日截止」、「價格調整,紐 煇調為四十二元」,用以製造紐煇公司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 、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 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紐煇公司前景良好、獲利甚佳、即 將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徐薏芸、張傳文、孫鐓、范麗晴 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紐煇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五元到四 十二元不等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紐煇公司股票。計該集團販售紐煇公司股票 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四所示,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 八年十月底止銷售紐煇公司股票共約五千五百十四千股,得款一億九千五百七十 九萬四千元。
(十五)創惠公司:
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與創惠公司代表人 林昌慶簽訂「股票買賣契約」(本質仍屬股票承銷委託契約),約定由林昌慶提 供創惠公司股票共六千張,以每股十二點三二元價格予建金公司,契約有效期間 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嗣創惠公司因發現股票 遭哄抬過高,造成壓力,而僅提供一千六百千股予全球統一集團,林昌慶得款一 千九百九十四萬元)。而創惠公司實收資本額僅一億五千萬元,八十七年全年營 業收入(僅為公司全年總收入,尚未扣除公司支出,並非公司獲利金額。)僅二 億一千餘萬元,八十六年、八十七年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一點一元、一點三九 一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十點三元,且斯時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 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 上櫃之情況。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 業文案企畫書」,訛稱:創惠公司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度之營業收入將分別達四 億四千萬元、五億元、六億元,公司獲利能力亦將分別達百分之十七點九五、百 分之十九點八及百分之二十一點六、創惠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 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 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 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 稱「創惠電子推出以來,已造成全國各地熱烈搶購,完款張數亦持續增加中,每 股三十八元之特惠超低價(二千張)將隨時結束,... 把握底部進場時機」等誇 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 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創惠公司前 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 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八元 到四十二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創惠公司之股票。計該集 團販售創惠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自八十八 年六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創惠公司股票約一千一百四十六千 股,得款約三千九百五十二萬四千元。
(十六)運成公司:
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與運成公司代表人張 德龍簽訂合作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張德龍將運成公司三百五十萬股以每股二元出 讓予建金公司、另二百萬股以每股五元出讓予建金公司,且簽約後運成公司需辦 理增資至一億九千八百萬元(即增資一億四千三百萬元),增資後三百五十萬股 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建金公司。而運成公司財務狀況不良 ,八十七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零點零三元,自八十七年九月份起因產業景氣低迷 及客戶積欠貨款三千五百餘萬元,致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該公司支票退票數額達一 千五百三十餘萬元,使張德龍不得不將股份低價求售以註銷銀行退票記錄。全球 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 企畫書」,訛稱:「運成電子八八年到九二年EPS值分別達四點八元、七點三 元、十二點六元、十五點二元、十八點四元」、「目前正積極與廣東省江門市極 具盛名的諾華電子有限公司洽談合作事宜,預計今年十月可完成併購,預料此舉
將為運成電子每年在大陸的營業額增加到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與技富公司雙 邊策略聯盟」、「轉投資手機配件市場、與筆記型電腦廠商策略聯盟」等語;復 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 時報中,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 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運成電子所生產 之印刷電路板是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並計畫跨足電子通訊周邊產業, 筆記型電腦及國際網路,是一家極具發展潛力之廠商。由於運成電子擁有非常好 之基本面,其每股二十八元之超低優惠價(三千張),將造成全省客戶熱烈搶購 ,請全國分公司務必隨時將確認及完款張數回報總公司,否則最低價三千張銷售 完畢將不再追加。」、「根據臺北總公司股務室之統計,新商品運成電子每股二 十八元之優惠價即將達三千張,優惠活動將隨時截止」、「自推出後完款已超過 三千五百張,楊總裁美國來電指示:今日晚上十點三十分以前,特別再開放每股 二十八元之優惠價」、「運成即將售完,鎖碼截止期限至七月三十日」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運成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 定初期先以每股二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 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運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 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陸海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 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二十八元到四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 球統一集團購買運成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運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 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六所示,自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 共計販售運成公司股票約六千二百八十四千股,得款約一億九千零八萬四千元。(十七)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 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由楊恭發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與聯合公司簽 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以每股十二元代價向該公司股東黃範(業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購買股票三百萬股。而聯合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八千萬元,然八十六年 及八十七年營收均為虧損,八十七年營業額僅六百萬元,虧損有四千四百餘萬元 ,迄八十八年九月底仍虧損四千餘萬元,八十七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五點五五一 元,每股帳面價值僅四點二五五元許。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聯合 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劃書」,訛稱:「八十八年、八 十九年、九十年、九十一年、九十二年該公司每股稅後盈餘將分別達一點八元、 三點二九元、四點二一元、五點零四元、六點0九元」、「聯合國際電訊計畫於 二00一年提出上櫃申請,預定二00二年七月上櫃掛牌」等語;復將上開不實 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 告聯合公司未上市買盤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 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新商品聯 合國際電訊僅有二千張,特開放前一千五百張以每股三十元優惠價」、「聯合國 際特惠價於七月十二日起調漲為三十八元」、「價格調漲為四十五元」等不實訊 息,用以營造聯合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 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 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聯合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
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 對於聯合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三十元到四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 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聯合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聯合公司股票之時間 、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七所示,自八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迄八十八年十 月底止,共計販售聯合公司股票約二千四百八十四千股,得款約七千四百七十八 萬四千元。
(十八)鈕鋒公司: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由楊恭惠、楊恭福二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用一億元之代 價向鈕鋒公司代表人陳仲儀(未據偵辦)購買鈕鋒公司股票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九 千股,平均每股交易價格為三點五元。而鈕鋒公司係生產金屬鈦合金球頭及零組 件,八十八年時該公司營運不佳,周轉發生困難,遭銀行退票金額已達一千三百 二十餘萬元。為哄抬股價,竟將「鈕鋒工業」公司名稱逕改以「鈕鋒科技」,再 據以製作「鈕鋒科技準備上櫃上市前製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鈕鋒高科技 今年將增資至新臺幣七億元,預估年底有償配股一股配一股」、八十八年至九十 二年EPS預估分別為「一點七、六點一、十點二、十三點五、十六點五」、「 正因為網路商機無限,鈕鋒科技目前亦計畫轉投資美國網際網路公司Futur -e Comm 2000」、「Future Comm 2000,LTD 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DAQ(那史 達克BB市場)掛牌上市。」、「與飛中策略聯盟生產筆記型電腦」、「鈕鋒科 技計畫與臺灣名列前茅之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以其在 合金技術的專業知識,提供外殼堅硬、質地輕巧的鋁鎂合金筆記型電腦機殼」、 「通訊市場前景無限」、「鈕鋒科技計畫與國內技富興業合作,發展關於通訊電 子產業。以事業結盟等整合行銷方式,將自有品牌推入國內外市場」、「預計今 年將投資數億元擴增廠房,俾利實施各項高科技產業推行」、「除了擁有國內外 引定客源外,鈕鋒科技更與事業結盟,跨足通訊電子產業、筆記型電腦產業、網 際網路、航太工業、印刷電路板,未來前途無可限量」等語;又在全球統一集團 內部公告中宣稱「多家法人介入及超級利多吸引,鈕鋒工業全國銷售張數迅速攀 升,…股價隨即調漲為三十五元」、「鈕鋒工業正式由全球統一集團介入經營, 並與某大相關廠商合作,進行策略聯盟及企業改造,未來展望將不可限量。由於 商機誣陷,預計股價將調整為四十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鈕鋒公司股價上揚 、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 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鈕鋒公司前 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 陳金淵、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對於該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 股十八元到三十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鈕鋒公司之股票。 計販售鈕鋒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十八所示,自八十八 年二十二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鈕鋒公司股票約二千八百十九千股 ,得款約五千五百六十五萬八千元。
(十九)飛中公司:
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楊恭惠等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向飛中公司原股東飛利浦股
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飛利普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飛中公司股票00000000 股,又向飛聯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礦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簽約購買飛中公司股票近二千萬股,每股交 易價格均為零點三元,總成交股數達四千萬股,總價為一千兩百萬元。而飛中公 司自八十二年成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十億元,然年年虧損,於八十六年累積虧 損達五億六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五點零四四元;八十七年累積虧損為十億八 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四點七五元,每股帳面價值更為負五點零六六元。而八 十七年度會計師財物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十億八千一百一十九萬四千元,且八十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金額達一億四千六百三十九萬三千元,因 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物支援而定;如無法繼 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 開民國八十七年度財務報表」,因此對於飛中公司是否能夠繼續經營,是簽具保 留意見,顯見飛中公司已陷入無法繼續經營之困境,且因飛中公司財務狀況惡劣 ,短期內勢必無法申請上櫃或上市交易。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飛中公司股價以獲 取不法利益,竟製作「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作業企畫書」, 不僅隱瞞飛中公司顯已無法繼續經營之事實,誆稱:「飛中電腦預估EPS將有 機會超越廣達、華碩」、「投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 Comm2000,朝向多元 化經營,發展無線網路事業」、「目前公司營業額七成的ODM(委託設計生產 代工),自設計至生產完成,只需三、四個月,足以證明飛中電腦的研發部門不 管在技術品質或生產數度上,都能在市場上擁有最佳的競爭能力」、「OIT日 本通路商訂單,在第一階段面,已接獲大量訂單,而該訂單則是透過即將投資飛 中電腦之外商銀行仲介成功」、「韓國前五大集團的OEM訂單」、「美國第一 大百貨公司訂單,飛中電腦現階段透過國內一家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 大百貨公司的合作簽訂」、「國外多家廠商即將下單簽約,未來將會有成長倍增 之空間」、「飛中電腦為擴大經營,並朝向多元化及多角化經營模式,... 預計 將在短期內投入龐大的資金,針對土地、廠房、高效率生產線聘請更多專業研發 人士進行擴編」、「筆記型電腦獲利無窮,股王股后相繼爭寵,飛中電腦將承先 啟後,獲利千倍將不是夢」等語;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二天內完 款破一萬張,... 特惠價每股十九元」、「飛中電腦完款張數已近六千張,為回 應投資者及業務同仁之要求,使業務同仁繼續衝刺業績及投資大眾有更大獲利空 間,特再開放優惠活動延至九月八日中午十二時」、「陳康龍總經理帶隊,於九 月四日赴日本參加電腦展,立即接獲許多大訂單,將為公司每年營收注入數十億 元,嗣陳經理載譽歸國後,提供最新及最完整訊息。目前完款數已突破二萬五千 張,預計九月十三日起調漲為二十五元」、「飛中股票已在美國引起轟動JMJ 公司將以一股換一股方式與飛中合作,預計每股約二元美金,飛中股價短期內會 漲到六十元以上。」、「公布飛中最新利多:日前已與日本六大國際知名廠商合 作,在現階段產能滿載下,仍陸續接獲來自世界五大洲訂單訂單。此次增資作為 擴充廠房設備之用,對年營業額有很大助益。」、「飛中電腦之會計師簽證為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其亦是具有輔導臺灣廠商於美國NASDAQ(那史達克
)上櫃資格之會計師事務所,據安侯透露,目前飛中電腦於美國那史達克上櫃之 機率約八成左右」、「飛中預計於十一月發表最新研發之創世紀商品,更將顛覆 市場現有機種且於明年一月量產,並已計畫於十一月十五日至美國拉斯維加斯參 加世界電腦大展,由於先前飛中貝比發表已造成一股旋風,此次商品未發表也已 先轟動,請同仁及投資大眾敬候佳音」、預計九十年上市」等誇大不實之內容。 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十六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 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飛中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 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林立俊、陸 海貴、徐薏芸、張傳文、周家仁、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江蓉華、楊金蓮、 蘇惠文、范麗晴、葉世煌、張麗雲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 斷錯誤,而以每股十六元到二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 飛中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飛中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 附表三編號十九所示,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十月底止,共計販售飛 中公司股票約四萬五千七百七十七千股,得款七億五千九百三十六萬元。(二十)巨科公司:
八十八年八月四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以每股十元價格向巨科公司 股東即前負責人劉毅(未據偵辦)購買二百八十萬股巨科公司股票。而巨科公司 自八十一年至八十六年間每年平均虧損一百萬元,八十六年度累積虧損達九百七 十餘萬元、八十七年度累積虧損達一千一百餘萬元,營運狀況不佳。全球統一集 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 ,訛稱:巨科科技八八年到九十年EPS值分別為「五點零九、五點九七元及七 點零一元」、「民國九十年預計正式上櫃」、「與日商合作,生產IC桿線機控 制器」、「實施ISO9001標準」等語,並將之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 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 巨科科技是國內唯一國際PLCOpen組織會員的控制器開廠商,凡通信、能源、 醫療、測量、交通、航太等市場皆須應用,目前控制器產業,已被列為政府十大 新興工業,且未來控制器功能更走向、人工智慧、視覺、網路通信等特殊功能, 故發展潛力無窮。由於巨科科技資本額為伍千萬元,故僅開放一千張,特惠價每 股三十八元」、「巨科完款張數已近一千張,特惠價三十八元至十一月十八日中 午截止,逾時調漲為四十五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巨科公司交易熱絡、股價 上揚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三十八元之價格出售予不 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巨科公司前 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 陳金淵、陸海貴、李關秀容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 ,而以每股三十八元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巨科公司之股票。計 該集團販售巨科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自八 十八年十一月起迄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查獲止,共計販售巨科公司股票約一 千八百六十千股,得款約七千零五十八萬一千元。(二十一)美國Future Comm 2000LTD公司(下稱F2000公司 ):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由李振安、賀濰華(另結)、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以全 球統一集團總裁楊恭福名義,在臺北與美國F2000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全 球統一集團投資美金二百萬元向F2000公司購買二千萬股股權(即每股零點 一美金)。明知該股票屬外國公司股票,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均應 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然全球統一集團不僅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哄抬股 價,竟製作F2000公司簡介,誆稱:「Future 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TIN BOARD上市事宜」、「預計今年訂單可達三百萬美金( 淨利超過二百萬美元),預估明年的淨收入達六百到九百萬美元」等語,並在集 團內部文宣資料中宣稱「F2000計畫併購Spire i.d.集團(屬於 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未來發長潛力無窮。總裁決定以專 案將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部分股票釋出,以每股十九元(換算美金不到六毛)回 饋予投資大眾,並限量開放二千張,近日內將鎖碼」、「F2000所屬之網際 網路產業為未來新世紀之主流,亦是投資大眾踴躍認購之焦點。由於交易熱絡, 每股十九元之優惠價開放至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為回應投資者要求,F 2000自十月二十七日再度開放每股二十五元,五百張之優惠。」、「自十月 二十九日起上午十時起,全面鎖碼,請把握機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F20 00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 股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 將前揭有關F2000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正申請在美國上市等不實之 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如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雅婷、 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雷青翰、葉世 煌、何 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外國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 十元到二十五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F2000公司之股 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F2000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 編號二十一所示,自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查獲止,共 計販售F2000公司股票達二萬四千八百七十千股,得款約三億一千九百二十 七萬四千元。
六、戊○○(全球統一集團營銷部副理)、馮一塵(南京分公司負責人)、黃公漢( 民權分公司負責人)、陳慶豊(楊恭福岳父,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負責集團電腦業務。)、李享曄(集團總 管理處協理、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負責業務推展。)、張仲駿 (集團行政人員,負責文書業務,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呂 烽榮(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黃江碧玉(加盟之國際碧富企業有限即中壢首富負責人。)、翁章 成(集團金門分公司常務董事)、張光海(集團金門分公司名譽董事長)、陳金 柱(加盟之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營首富負責人)、王美慧(桃園分公 司會計主任)、吳詩惠(中壢營業處負責人)、倪致焄(中壢營業處營業主任, 王募傑(雲林分公司副理)、呂俊雄(雲林分公司顧問)、王玉柱(斗六辦事處 負責人)、謝國光(新竹四維營業處副理)、高聰明(澎湖分公司經理)、方仁
樹(苗栗營業處副理)、朱興華(中區總管理處負責人)、林健生(彰化首富彰 美店負責人)、王毅夫(臺中大雅營業處負責人)、徐肇鎣(更名徐宥銘,三重 營業處負責人。)等二十四人均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 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 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與經營未上市 (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之全球統一集團為行為之負責人即總裁楊恭福、董事長 楊恭惠、楊恭發(八十七年二月退伍後陸續擔任集團執行長、全球中央、全球首 富公司負責人)、戴忠義(初與楊恭福、楊恭惠負責籌設全球統一集團,八十七 年七月間出任集團總監)、陳少美(集團財務長)、陳日安(集團副理)、黃芬 玲(擔任集團製播節目之主持人、並出任集團媒資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 及董事長特別助理)、王德華(八十七年六月參與集團之籌設,擔任總裁特別助 理,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離職。)、朱明德(集團總管理總經理,統籌業務推展 及人員訓練,擔任建金、全球統一國際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振安 (集團商品部顧問及財務副總經理,負責產業評估業務,亦為楊恭福等人之舅舅 。)、賀濰華(負責集團銷售F2000公司司董事,另結。)、黃註財(八十 八年一月擔任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建金公司監察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楊恭福等之舅 舅。)、王立台(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股票銷售業務司會計主任。)、曾睦翰( 豐原首富負責人,嗣到案後另結。)、馮輝雄(臺南首富負責人,嗣到案後另結 。)、王建平(中區總管理處業務總監、臺中五權營業處負責人,嗣到案後另結 。)等十六人(除曾睦翰、馮輝雄、王建平三人未到案,餘均依通常程序審理。 )及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 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 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許孝順等 二十六人(自黃耀宗至許孝順等二十六人先後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 二號判決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0號判決有罪確定 在案。),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 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一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犯意聯 絡;與傳展公司負責人陳蔡淑汝(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高農公司負責人 丙○○(另結)、晉銓公司負責人甲○○、全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丁○○與乙○ ○、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未據偵辦)、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未據偵 辦)與總經理陳正(除代表技富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訂股票承銷契約外,還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以來賓身分出席全球統一集團製播之節目,推介公司之股票 ,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判決有罪在案。)、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 嗣到案後另結)、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嗣到案後另結)、宇生公司負責人己 ○○、先見公司負責人陳全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東大公司負責人謝 正盛(未據偵辦)、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十豐 公司負責人陳東利(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
仲儀(未據偵辦)、創惠公司負責人林昌慶(現送上訴中)、運成公司負責人張 德龍(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判決有罪在案)、聯合公司負責人黃範(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巨科公司負責人劉賢哲(未據偵辦)、臺灣鍍鋅公 司負責人蕭勝彥(未據偵辦)等人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 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簽訂股票承 銷契約書,合計給付各合作公司之款項約九億餘元,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買 賣該附表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集團銷售F二000公司股票,係委託 國內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再加蓋美國公司之鋼印。),全球統一集 團更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在林口體育館外圍環廊舉辦產業博覽會,由各該公 司提供產品來對外推銷該等公司股票(關於技富、運成二公司均為親自參展及提 供產品)。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三月三日、九月八日、九月九日、十一 月二十六日經檢察官先後簽發搜索票,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 局全國各調查處(站),搜索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股份有限公 司、總公司行政部門(二處地點)、長安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二處地點)、民 權分公司、板橋分公司、三重分公司、桃園分公司、南崁分公司、中壢分公司、 新竹四維營業處、苗栗分公司、臺中分公司、雲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臺南分 公司、南區管理處、高雄光華分公司、高雄九如分公司、屏東中正分公司、金門 分公司等營業處所,始查獲上情,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總 計該集團銷售股票所得金額近三十三億元。
七、己○○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三五一號七樓六宇生公司之董事長,八十 七年初,宇生公司因財務周轉發生困難,其為達將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由一千萬元 提高為六千萬元之目的,明知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須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 更章程,並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始可為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虛偽增資 五千萬元之犯意,未徵得股東丘永昌、魏寶鳳、孫石、劉怡圢、魏清枝、劉詎宏 、楊瓊英等人之同意,於八十七年二月間某日,委託不知情之永譽會計師事務所 周東隆會計師同時在宇生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偽造「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二 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地點:本公司會議室」、「出席股東計七人,代表股數 計壹佰萬股」、「決議:一致通過修正章程如後附宇生公司章程」等內容;偽造「於同日下午二時,在同一地點,由董事己○○、丘永昌、魏寶鳳出席,決議通 過增資五千萬元」等內容之董事會議事錄;再盜用股東丘永昌留存在公司之印章 ,加蓋在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之「記錄:丘永昌之下」各一次。 復在宇生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之「董事:丘永昌、魏寶鳳」、「監察人:孫石」 欄下盜蓋丘永昌、魏寶鳳、孫石之印章各一次,而偽造上開宇生公司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章程及變更登記申請書,足以生損害於宇生公司股東及 主管機關對於變更登記管理審查之正確性。嗣並自行借貸五千萬元之款項先行匯 入宇生公司帳戶內,以取得存款之證明,表明增資之股款已經收足,旋即將帳戶 內五千萬元之款項提領出來,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據以辦 理宇生公司增資變更登記,而有礙公司之資本充實。八、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楊崇森、何 山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 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阿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訊問 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認定事實: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丙○○、甲○○、丁○○、乙○○、戊○○、馮一 塵、黃公漢、陳慶豊、李享曄、張仲駿、呂烽榮、黃江碧玉、翁章成、張光海、 陳金柱、王美慧、吳詩惠、倪志焄、王募傑、呂俊雄、王玉柱、謝國光、高聰明 、方仁樹、朱興華、林建生、王毅夫、徐肇鎣(更名徐宥銘)等二十九人於本院 訊問時分別供認不諱,被告己○○表示願受違反證券交易法有期徒刑八月、公司 法有期徒刑八月,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之科刑及緩刑四年之宣告;被告丙○○、 陳慶豊、李享曄、呂烽榮、黃江碧玉、翁章成、張光海、王玉柱等八人表示願受 有期徒刑六月,易科罰金之科刑;被告甲○○、丁○○、倪致焄、徐肇鎣(更名 徐宥銘)等四人表示願受有期徒刑八月之科刑及緩刑三年之宣告;被告乙○○表 示願受有期徒刑六月,易科罰金之科刑及緩刑二年之宣告;被告戊○○、吳詩惠 、王毅夫等三人表示願受有期徒刑九月之科刑及緩刑三年之宣告;被告馮一塵、 黃公漢、張仲駿、朱興華等四人表示願受有期徒刑十月之科刑及緩刑三年之宣告 ;被告陳金柱、王美慧、王募傑、呂俊雄、謝國光、高聰明、方仁樹、林建生等 八人表示願受有期徒刑八月之科刑及緩刑二年之宣告。核其等所供,與共同被告 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戴忠義、陳少美、陳日安、黃芬玲、王德華、朱明德 、李振安、黃註財、王立台等坦承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 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之情事,共同被告陳正、張德龍、林昌慶對於技富、運成 、創惠等公司因財務周轉困難而出售股份與全球統一集團之事實亦供承在卷,以 下分析其等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
二、自股份有限公司法制而言,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本文所揭櫫之「股份轉 讓自由原則」,乃公司法所保障之基本原則,此固為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募集大眾 資金之基礎之一。惟因股票係表彰股東權利或地位之有價證券,本身並無實質經 濟價值,且其價值亦不能以面額決定,而須以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 有關因素為依歸,基於保護投資人等政策面之考量,即會以法律對於股份之自由 轉讓加諸限制,因此證券交易法關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等規定,均為 公司法之特別法。按我國政府於四十九年九月一日設立證管會,隸屬經濟部,繼 而於五十一年二月建立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經濟部證管會即先行翻譯 日本證券交易法及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一九三 四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作為草擬法案之參考 ,約歷時六年完成立法,在前揭美國法制背景下,無論盤商與股票發行公司及投 資人間具體交易安排係盤商為自己之計算而買賣股票、或受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 委託人之計算而為股票之交易、或為委託人報告訂立股票買賣契約之媒介,均納 入美國證券法規管理,以免僵化之規範模式難以掌握實務上盤商操作型態之多樣
性,無法發揮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進而發展國民經濟之立法宗旨,以此立法背景 而言,上開任何一種之交易安排均應列入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證券業務之型態而 受到規範。按在我國現制下,所謂「證券業務」包括以下型態:(一)、為有價 證券之承銷:公司採募集設立或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籌措資金時,委託證券商處 理發行工作,而給付報酬,此接受委託發行股份之事務,即為承銷,其型態又包 括包銷及代銷二種。以本案為例,運成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承銷增資一億四 千三百萬元,除增資後之三百五十萬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外,其餘增資股均 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對外販售以籌綽資金,即為是例。(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 賣:以本案為例,姑且不論全球統一集團各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具證券商之資格, 其為自己計算,在所屬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如附表三所示公司股票等),當 屬經營證券業務之型態。(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此謂在證券流通 市場,證券商受委託人之委託,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而為有價證券之交易 ,因而受有報酬之營業,即為行紀,此因交易所生之利益或損失,均歸屬於委託 人。另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即為居間。以本案而言,全球統 一集團與宇生公司約定由宇生公司提供二千四百千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之六 百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之報酬,或高農公司將五百萬股股份交與建金公司承銷 ,其中百分之十作為報酬,除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雙方為訂約之媒介 外,而於實際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可能完全無法知悉對方為何人,此時由 全球統一集團先向賣方支付價金取得股票,再為買方辦理過戶並收取價金以差價 為利潤,所從事之營業行為應同時該當居間與行紀之要件,當然屬於經營證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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