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言詞,難認被告顏新章有告訴人指述之共同藉勢藉端勒索 財物罪或恐嚇取財得利犯行。然此僅得證明再議續查後,仍 因證據未達到起訴門檻而無法起訴,仍難斷定被告行為時係 基於誣告之犯意,率以誣告之罪責相繩。
陸、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客觀 上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誹謗、誣告之犯行,被告犯罪 既屬不能證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第322 條、第334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筑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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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言論內容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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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105年11 │花蓮縣議會議│①我現在這裡只有,我先放1分40秒,因 │
│ │月24日中│事廳外大廳 │ 為大概全文,我認為會提供給檢察官,│
│ │午12時許│ │ 還有其他人的錄音帶,就,我會提供給│
│ │ │ │ 檢察官。 │
│ │ │ │②這個錄音是103年10月31號......好, │
│ │ │ │ 我要跟大家講,借勢借端這個東西,第│
│ │ │ │ 一個,各位我們依稀記憶都不太遠,10│
│ │ │ │ 4年4月25號時任消防局長的顏新章去見│
│ │ │ │ 理想大地的梁先生,要求提供土地銷售│
│ │ │ │ 意向書,這一個意向書是什麼,我跟大│
│ │ │ │ 家講,99年12月22號簽約的那一筆土地│
│ │ │ │ ,已經是農地而且已經銷售給榮亮了,│
│ │ │ │ 因為食髓知味,我們顏新章局長,要求│
│ │ │ │ 要銷售他100公頃的遊憩用地,不是農 │
│ │ │ │ 地了,好,這叫食趟知味..... │
│ │ │ │③好,我先跟大家講,我為什麼沒有公布│
│ │ │ │ 全部的錄音,它有30分鐘,這裡面他有│
│ │ │ │ 數十次要求理想大地的梁先生,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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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105年11 │民視新聞台攝│①我們從8分24秒裡面看到,我們當時消 │
│ │年26日 │影棚(址設:│ 防局長顏新章,很清楚的說到「賣了,│
│ │ │臺北市八德路│ 土地賣了就可以開發了」。 │
│ │ │3 段30號14樓│②他們說顏新章說的,土地賣了,賣了就│
│ │ │)參加「政經│ 可以開發,也就是說這裡面梁哲凡為什│
│ │ │看民視」節目│ 麼在103年10月31號被叫去消防局局長 │
│ │ │錄影 │ 的辦公室,為什麼他要去?因為這是消│
│ │ │ │ 防局的主管業務嗎?再來,消防局去到│
│ │ │ │ 那邊他說賣了,賣了就可以開發,那是│
│ │ │ │ 什麼意思?代表縣府擔負了某一種開、│
│ │ │ │ 理想大地繼續開發的同意權。 │
│ │ │ │③這個1分40秒裡面就有提到「賣了,賣 │
│ │ │ │ 了就可以開發」,土地賣了就可以開發│
│ │ │ │ ,這不是藉勢藉端,什麼才叫做藉勢藉│
│ │ │ │ 端? │
│ │ │ │④主持人彭文正:「還有38分20秒是在幹│
│ │ │ │ 嘛?」劉曉玫:「很精彩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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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105年11 │花蓮縣議會民│①你開出來的就是最差的土地,因為這是│
│ │月29日 │進黨黨團辦公│ 第二筆的,他農地賣掉食髓知味,要求│
│ │ │室 │ 人家再開,人家畏懼與恐懼,所以開了│
│ │ │ │ 一部份土地…… │
│ │ │ │②他還跟人家講你開這個土地是非常差的│
│ │ │ │ 的位置。…不友善,非常非常沒有善意│
│ │ │ │ ,消防局長管很寬耶,他說他從來沒有│
│ │ │ │ 仲介土地,那這是什麼鬼阿? │
│ │ │ │③另外一天他見到梁哲凡,有沒有好康阿│
│ │ │ │ ?消防局長要什麼好康?他是你朋友嗎│
│ │ │ │ ?他不是耶,你給我開出來一看就知道│
│ │ │ │ 是最差的土地,挖賽,可以吧,人家的│
│ │ │ │ 土地差不差關你什麼事?開出來的價格│
│ │ │ │ 是非常的不友善,非常沒有善意,非常│
│ │ │ │ 的不想合作的意思,人家開出來的價格│
│ │ │ │ 有沒有善意?有沒有友善?我不知道跟│
│ │ │ │ 消防局長有什麼關係?我不清楚,我更│
│ │ │ │ 不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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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105年11 │民視新聞台攝│①理想並非不開發,我們從幾個軌跡可以│
│ │月30日 │影棚參加「政│ 看得出來他受到的壓力有多少,在2013│
│ │ │經看民視」節│ 年4月25號顏新章打電話給梁哲凡,要 │
│ │ │目錄影 │ 求他出具土地的意向書,隔天4月26號 │
│ │ │ │ 交通部觀光局就召開興辦事業計晝變更│
│ │ │ │ 審查會了,在會中我們就有花蓮縣政府│
│ │ │ │ 的一級主管對於理想進行不實的攻擊。│
│ │ │ │②另外我就再告訴各位,同年的5月10號 │
│ │ │ │ ,也就是說緊急接著這個後續的時間,│
│ │ │ │ 理想就緊急召開了董事會,釋出部分土│
│ │ │ │ 地的意向書給榮亮公司了,因為他害怕│
│ │ │ │ 他前期的投資付之一炬,所以他只好釋│
│ │ │ │ 出部分,可是沒有辦法得到顏新章秘書│
│ │ │ │ 長和傅崐萁縣長的滿意,所以「你開出│
│ │ │ │ 來是最差的位置、最沒有善意的價錢」│
│ │ │ │ 是這樣來的…… │
│ │ │ │③那我們再看2014年的10月1號,花蓮縣 │
│ │ │ │ 政府發文給環保署,要他撤銷對就是指│
│ │ │ │ 摘理想大地他有不法囤地,不法利益超│
│ │ │ │ 過數百億元,隔天10月2號,環保署召 │
│ │ │ │ 開環境差異分析,就是理想大地開發的│
│ │ │ │ 環境差異分析,也是我們旅遊處長蘇意│
│ │ │ │ 舜還有其他一級主管在裡面大肆抨擊理│
│ │ │ │ 想、而且是不實指控,10月31號顏新章│
│ │ │ │ 秘書長就再一次請梁哲凡先生到消防局│
│ │ │ │ 告訴他說賣了~你土地賣了就可以開發│
│ │ │ │ 了,所以我們從這裡軌跡裡面看到就是│
│ │ │ │ 有重大會議的時候他就會出現,這個不│
│ │ │ │ 是藉勢藉端,什麼叫藉勢藉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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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105年12 │民視新聞台攝│①我想繼上次我講過我們花蓮縣政府除了│
│ │月6日 │影棚參加「政│ 簽約在縣長室以外,貸款可以農業處長│
│ │ │經看民視」節│ 去協助遊說,然後出現稅務問題可以商│
│ │ │目錄影 │ 請國稅局長和最高的稅務主管,還有我│
│ │ │ │ 們消防局長一併去處理這個私人公司的│
│ │ │ │ 稅務機關……還有讓我覺得更害怕的地│
│ │ │ │ 方,就是榮亮公司買了理想的農地之後│
│ │ │ │ ,在錢還沒有付清而且是理想不知道,│
│ │ │ │ 只是因為他的土地是在花蓮縣的境內,│
│ │ │ │ 它竟然被違法過戶掉。他不知情,你的│
│ │ │ │ 地在花蓮縣裡面,縱人你是要賣,而且│
│ │ │ │ 你已經跟人家簽約了,你還沒拿完錢,│
│ │ │ │ 還沒拿到錢,你已經被過戶,而且過戶│
│ │ │ │ 給第三者,這是一個非常…… │
│ │ │ │②所以這個裡面到底是有什麼樣的人去指│
│ │ │ │ 揮這個事件?然後事相關的有公務人員│
│ │ │ │ 涉法?還是有相關的人偽造文書?我覺│
│ │ │ │ 得這裡面是非常不可思議的……在99年│
│ │ │ │ 12月22日交易這一塊土地給榮亮公司,│
│ │ │ │ 隨即即便榮亮公司在下午把它跟林德復│
│ │ │ │ 另外一個買主成交,可是事實上他並沒│
│ │ │ │ 有拿完錢,他也沒有拿到錢,而且就理│
│ │ │ │ 想,我目前得知的,他一直心裡有感覺│
│ │ │ │ 他的土地,隱隱約約的感覺會被人家過│
│ │ │ │ 戶掉,所以他當時就是告訴這中間傅崐│
│ │ │ │ 萁把這個合約書交給我們花蓮縣不動產│
│ │ │ │ 仲介工會的理事長,鍾姓的理事長,告│
│ │ │ │ 訴他,而且也告訴代書說絕對不可以把│
│ │ │ │ 我的土地過戶掉,在100 年2 月16號,│
│ │ │ │ 可是很不幸的,很不幸的,在100 年3 │
│ │ │ │ 月2 號他的土地就是權狀登記日3 月2 │
│ │ │ │ 號就過戶了……於是他在100 年3 月22│
│ │ │ │ 日邀請了當時承辦過戶的代書以及鍾姓│
│ │ │ │ 理事長到我們花蓮某一個律師事務所,│
│ │ │ │ 去了解他們的說法,那個律師當時依據│
│ │ │ │ 他的所見所聞擬下一個協議書,這協議│
│ │ │ │ 書的內容很清楚的寫到甲乙雙方,甲方│
│ │ │ │ 就是梁哲凡,也就是理想大地的負責人│
│ │ │ │ ,然後乙方就是鍾姓的,我們不動產仲│
│ │ │ │ 介公會的理事長,還有一個洪姓的代書│
│ │ │ │ …… │
│ │ │ │③當時他們談完之後,隨即當下聽的律師│
│ │ │ │ 就把這一份協議書用E-mail發出去給理│
│ │ │ │ 想大地,當時理想大地為什麼沒有簽字│
│ │ │ │ ?因為他們很清楚,很清楚當時鍾理事│
│ │ │ │ 長以及代書他們的立場,因為他們也是│
│ │ │ │ 受榮亮公司的委託,他們現場都有講,│
│ │ │ │ 這個過程都有講,然後他們也覺得事主│
│ │ │ │ 不是他們,理想公司也沒有要求他們簽│
│ │ │ │ ,因為這個是律師所見所聞,他必須把│
│ │ │ │ 他寫下來給他的當事人,但是理想並沒│
│ │ │ │ 有要求他兩位當事人簽…… │
│ │ │ │④我要講的就是說,其實我這幾天講的事│
│ │ │ │ 情,我譬如說舉例講我們秘書長顏新章│
│ │ │ │ 很清楚的講花蓮縣政府台北聯絡處的地│
│ │ │ │ 址,的那個地址是由誰付出租金的?是│
│ │ │ │ 由花蓮縣政府付租金的,那榮亮公司設│
│ │ │ │ 置在裡面,然後我們的農業處長一級主│
│ │ │ │ 管去幫人家遊說這個農業金庫的貸款,│
│ │ │ │ 大額貸款,包含我們幾個,包括稅務局│
│ │ │ │ 長,這些是誰可以讓所有的一級主管分│
│ │ │ │ 進合擊?然後所有事情的發生包含這個│
│ │ │ │ 兩個榮亮公司以及林德復的合約,交付│
│ │ │ │ 通通都是縣長室,然後所有事情的發生│
│ │ │ │ 都在縣長室……所有事情通通最終的指│
│ │ │ │ 向指向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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