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易字,100年度,3號
TPDM,100,金重易,3,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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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林明勳吳敬恒駱淑英莊素琍與另案被告黃啟瑞、林志昇就上 揭共同連續詐欺取財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 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揭被告有犯公訴人 所指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取財之罪名,不能證明前開被 告等人犯罪,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諭知 被告林明勳吳敬恒駱淑英莊素琍,無罪之判決。七、退回移送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101 年度偵字 第10505 號)略以:被告劉恒宏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組比佛利國際集團,由另案 被告黃啟瑞、林志昇等人,以高額業務獎金招募業務人員 ,並誆稱飛騰公司、比佛利公司已取得「美國比佛利汽車 美容」授權,將於中國大陸地區各省市開設百餘家汽車美 容及維修中心據點,且將在高雄興建精品汽車旅館,公司 前景可期云云,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經營,並承諾保障每投 資一單位約10萬元至12萬元本金,每月可保證獲取5,000 至7,000 元之紅利,並由王松貞(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93年間,以化名「王婕羽 」向告訴人鍾國維招攬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自93年12月 18日起至95年5 月4 日為止,以本人及其配偶名義陸續投 資共235萬元。嗣於95年6月8日,告訴人鍾國維未收到同 年5 月4日交付股金之相關收據與合約書,經追問後,始 知悉上開公司已於95年4月間惡性倒閉,前開款項已無法 取回,另案被告黃啟瑞復捲款潛逃出境,始知受騙。因認 上列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本件被告劉恒宏等所涉前揭詐欺案件,係告訴人鍾國維就 同一案件再提告訴,與上開起訴案件,為同一案件,爰移 送併案審理等語。
(二)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 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 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對未起訴之犯罪事實,得移 送法院併案審理者,即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所規定者,限 於與已起訴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 。又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 ,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 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 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應諭知免訴 ,或兩案無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 併辦之部分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經查,



上開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吳敬恒駱淑英林明勳、莊素 琍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因認與起訴 部分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辦,惟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吳敬恒駱淑英林明勳莊素琍起訴部分,既均業經本院為無 罪之諭知,則與移送併辦部分,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 一罪關係,且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本院自不得審理, 應將被告吳敬恒駱淑英林明勳莊素琍併辦部分,均 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至於被告劉恒宏及陳建興 併辦部分,因上開被告劉恒宏、陳建興業經本院通緝中, 是須待渠等到案經本院審結後,再行適法之處理,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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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入會者 │入會日期 │投資單位│銷售辦事處│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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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德龍 │95年3月23日 │ 6 │桃園 │黃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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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明志 │94年4月7日 │ 8 │臺北忠孝 │林明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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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鄧雪美 │94年5月16日 │ 12 │臺北復興 │曾睦軒│
│ │ │ │ │ │張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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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彥惠 │94年5月5日 │ 16 │臺北忠孝 │李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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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鍾永華 │94年4月29日 │ 23 │臺北復興 │陳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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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玉霞 │94年7月19日 │ 2 │臺北承德 │黃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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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周愉祖 │94年5月16日 │ 4 │臺北復興 │方萱茹│
│ │ │ │ │ │童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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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晉誠 │94年4月6日 │ 63 │臺北忠孝 │戴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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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錫銘 │94年7月7日 │ 6 │臺北復興 │吳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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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美寶 │95年1月2日 │ 8 │臺北復興 │洪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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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鍾國維 │94年4月5日 │ 12 │臺北忠孝 │王松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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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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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搜索地點 │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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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啟瑞位於│美國比佛利專業汽車美容合作經營企│2冊 │
│ │桃園縣桃園│劃案 │ │
├──┤市中正路10├────────────────┼────┤
│ 2 │9之1號14樓│公司職員教育訓練計劃 │3冊 │
├──┤住所 ├────────────────┼────┤
│ 3 │ │飛騰公司及比佛利專案委託合約書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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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飛騰公司授權經銷書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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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飛騰公司章程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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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合約繳交名冊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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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飛騰公司勞健保人員名冊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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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桃園總公司客戶名冊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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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徐福園經營合約書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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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電腦3.5吋磁片 │42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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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比佛利公司│認購憑證 │80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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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95年1、2月份訂房確認單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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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空白合約書 │9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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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天使精品旅館營運報告(含專案委託│4冊 │
│ │ │合約書、地籍資料明細、建築平面設│ │
│ │ │計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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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比佛利汽車公司生活廣場簡介(含新│6冊 │
│ │ │建大樓設計圖、章程股東監察名單、│ │
│ │ │北市營利事業登記、店收入明細、旗│ │
│ │ │下業務團隊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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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名片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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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合約企劃書 │6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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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飛騰公司營業登記影本(含業績分析│65張 │
│ │ │表、客戶案件處理單、支出證明資料│ │
│ │ │、公司管理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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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支票存根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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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教戰手冊資料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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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黃啟瑞會員卡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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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合約書 │2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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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合約書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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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代收代付確認書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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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天使旅館簡介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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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公司章(契約簽約印章)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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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員工投保資料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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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換約申請書 │2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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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帳務資料 │3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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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分店客戶資料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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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會計憑證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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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統計報表 │2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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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比佛利公司臺北市營利事業登記證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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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法律顧問證書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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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比佛利汽車美容合約書 │1,50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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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電腦(編號4-1機號0000-000-000-00│8台 │
│ │ │3、機號00000-000-000-000;5-1機 │ │
│ │ │號00 000-000-00-000;5-6機號0004│ │
│ │ │0-000-0 00-000;5-7機號0000-000-│ │
│ │ │701-593;6-10機號ASUS華碩腦主機 │ │
│ │ │;6-11機號000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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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硬碟(IBM)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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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比佛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