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7號
TPDM,101,易,27,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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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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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