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8年度,48號
TPDM,98,易緝,48,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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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載一些貨從地下室走」、「(為何會到合興公司去做上述 的查訪?)打電話沒有人接,所以想去他們公司看看」、「 (此時公司有無通知你合興公司已經跳票的事?)沒有」、 「(你的意思是你只是作例行性拜訪?)對,電話打不通沒 人接才想過去瞭解一下公司的狀況」。「(在此次之前,合 興公司的訂貨有無發生突然大增的情形?)有,次數不記得 」、「(請解釋突然大增的情形所指為何?)假設一個月是 二萬顆,後面新的訂單是四萬顆或三萬顆或有更多數量增加 」、「(就此數量大增的原因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的何信 雄?)沒有,因為我們和他們合作那麼久付款都蠻正常,所 以不會懷疑數量突然增加的原因在哪裡」「(合興公司總共 積欠多少貨款?)二百八十二萬八千二百八十元」等語。 ⒘銓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銓茂公司)王美真於本院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㈥第十五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 九年在銓茂公司擔任業務。任職銓茂公司期間有與合興公司 做過交易,銓茂公司是從事電子業是賣零件,是由我主動打 電話到合興公司接觸,交易將近一年多後面三個月的訂貨數 量突然變得很大,之後公司就倒了。「(和合興公司的何層 級作接洽?)好像是採購」、「(合興公司有幾個人和你做 過接觸?)一個採購」。「(在與合興公司交易的一年多裡 ,合興公司的正常訂貨量是多少?)一般來講都是二萬到五 萬臺幣」、「(你剛提到合興公司在後面三個月訂貨量突然 增大,此時的訂貨量是多少?)一個月變成二、三十萬」、 「(你有詢問過合興公司訂貨量增大的原因?)有,我們賣 的是石英振盪器,合興公司方面表示有人訂購手錶數量很大 ,所以要求我們大量出貨」、「(在與合興公司交易的一年 多裡,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情形是否正常?)正常」、「( 何時發生貨款給付不正常的情形?)最後三個月」、合興公 司給付貨款的方式是支票,支票是到後面三個月才整個跳掉 。在發生跳票之後,去他們公司找他們,可是已經人去樓空 。「(在你發現合興公司跳票或人去樓空之前,有無發現合 興公司的異常情形?)沒有」等語。
⒙華豫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豫寧公司)呂建材於本院證述 在卷(見本院卷㈥第十七頁以下)。其證述情節略以:八十 八、八十九年間在華豫寧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有與合興公司 從事交易,是由業務副理曾宏舜接洽。「(你個人有無與合 興公司的人做過接觸?)記得有和業務副理去拜訪過合興公 司一次」,當時是由合興公司採購一人出來接待,採購的名 字,公司給我的資料是叫何信雄。合興公司從八十九年七、 八月開始與華豫寧公司交易,共出貨過七次,貨款給付情形



,之前有沒有收到我不記得,但後面都不正常都沒有收到。 「(是合興公司主動與華豫寧公司接觸或是由你們去拜訪? )好像是他們主動打電話給我們,我們再去拜訪」、「(合 興公司的訂貨量的情形?)大概是十萬元以內的貨」,支付 貨款方式是開支票,比如七月份的貨款八月份會開票給我們 ,票期是六十天。在合興公司無法收取貨款之後,公司寄存 證信函,我和業務副理有去他們公司看過,但人都不在關門 了。合興公司總計積欠貨款八十萬出頭。「(合興公司有無 突然大量交貨情形?)按資料看來是沒有」等語。 ⒚兆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兆福公司)李至偉於本院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㈥第十九頁以下)。其證稱略以:「(是否認識 本案被告?)有聽過廖陳俊,那時候採購單上有二個人一個 人是廖陳俊一個是何信雄」、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兆福企 業擔任業務,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第一次交易在何時忘 記了,當時是合興公司主動跟我們聯繫。我跟合興公司接洽 的對象是何信雄,他是採購。廖陳俊沒有接洽,沒見過。「 (為何聽過廖陳俊的名字?)採購單上有這個名字,他的職 稱我沒有注意」。跟合興公司的交易從事快一年。共出過六 至八次貨,合興公司的訂貨量情形慢慢增加,可能一開始是 五十K,K代表一千,五十K就是五萬顆,後來慢慢增加為 一百K,最後為二百K。「(合興公司給付貨款是否正常? )都正常,一開始是由合興公司匯款給我們,二個月後就放 票期給他們,票期通常為六十天」,匯款情形正常,支票兌 現前面正常,大概在本案爆發前三個月開始出現不正常的情 形,收回來的票就無法兌現」、「(你說支票兌現不正常的 現象出現時是否亦伴隨著訂貨量增加的情形?)付款不正常 的時候訂貨量也不正常的增加,我們之後有先將他的貨停住 不出」、「(在支票跳票之後你們如何處理?)第一時間先 到他們公司,看到門口貼一張公司因為什麼原因委託某事務 所處理後續,就再也沒有看過他們公司任何人,公司鐵門都 拉下來,樓下警衛說他們前一晚就叫計程車把所有的貨載走 」、「(就合興公司倒閉的事情有和同業瞭解過嗎?)有, 有很多家都一樣都是不正常出貨沒有收到貨款」。在與合興 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去拜訪過三次,有見過何信雄,每次都是 他,還有一位總機小姐但名字我不曉得,我每次去拜訪時何 信雄都會將我帶到另一個房間不讓我去觀察他們公司」。「 (何謂訂貨不正常的情形?)可能之前是定一百K,後來跟 我們說缺貨很嚴重要二到三倍」、「(你所謂訂貨不正常增 加情形是從何時開始?)「後面一、二個月定了快四百K」 」、「(前面十個月都是正常?)感覺來講是正常」、「(



合興公司還欠多少貨款?)以當時來講是二百多萬」、「( 為何說你去合興公司時何信雄故意帶你去小房間不讓你觀察 合興公司的情況?)因為他有說要出房間,但何信雄說裡面 在開會在忙,所以他就帶我到另一個房間」。「(在合興公 司正常付款時的訂貨量的金額大概是多少?)差不多二、三 十萬的貨,後來增加為五、六十萬,等到付款不正常時好像 已經有到八十萬的訂貨量,之後貨就沒有出」等語。 ⒛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吉公司)林明輝於本院證述 在卷(見本院卷㈥第二二頁以下)。其證述略以:八十八、 八十九年間在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營業部課長,職務 內容是銷售半導體、電子零件。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是合 興公司主動接洽。合興公司是採購的何信雄和我們接洽,交 易的業務是我負責。我有見過何信雄,其他人有無見過不記 得了。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至少二次,每次與我接洽的人都 只有何信雄。去拜訪合興公司時,合興公司經營情形,那時 看是蠻正常的。與合興公司的交易持續大概只有幾個月的時 間,三個月上下,在這三個月的交易中合興公司的訂貨情形 ,初期一、二個月可能在二、三十萬,最後一個月的金額比 較大應該有一百多萬。合興公司的付款情形,前一、二個月 正常,最後一次不正常。「(你們出過幾次貨?)應該一個 月有出一、二次貨」。合興公司付款方式,第一次是收現金 ,後來才收票,票期多長我不記得。給付現金時是準時,支 票有兌現時是準時。「(是否每張票都有兌現?)不記得, 但有跳票」。發生跳票時我有去他們公司看,但鐵門已經拉 下來不知道裡面的情形。「(就合興公司跳票後的情形有無 詢問該公司所在之大樓管理員或警衛?)我有問警衛說搬走 了」。「(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的採購何信雄為何出現大 量訂貨的情形?)因為是在月底是將下個月的貨提前出貨所 以我沒有再過問」等語。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所羅門公司)呂淑娟於本院證述 在卷(見本院卷㈥第一四三頁以下)。其證述略以:八十八 、八十九年間在所羅門公司擔任業務課長,在所羅門公司任 職期間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業務是由我親自負責。我們 公司是很多半導體產品的代理商,當初是合興公司採購人員 打電話給我表示要訂購產品,當時是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採購人員有二位是何信雄、楊志民,剛開始交易、付款都正 常,到八十九年八月開始增加訂購的金額、數量,因為對方 的量突然加大,我們有就加大的原因加以詢問,他說在印尼 工廠的訂單增加,因為,比如說八月二十五日以後的貨可以 轉為九月的貨款,但他又跟我們說訂單需要提早交貨,所以



我們後來在八月十七日出了四百三十一萬的貨,我在八月三 十一日又拜訪他們公司,沒有發現異樣之處,到九月二日晚 上合興公司把所有的貨搬空,有同業通知我們這家公司出問 題,我們詢問管理員才知道貨被搬空的事,但管理員說八月 三十一日、九月一日還是陸續有廠商送貨過來。「(所謂訂 購的金額、數量增加的情形?)八十九年六月到八月一共向 我們定了八百零八萬的貨,有包括八月十七日四百三十一萬 那筆,八月十七日以前一個月差不多訂一百多萬,最後一個 月訂了四百多萬的貨」、「(你們與合興公司交易條件為何 ?)額度是漸進式,都是支付支票」、在八十八年一開始與 合興公司交易是支付現金,現金都有如期給付。支票在八十 九年五月以前票都有兌現,六到九月就開始跳票,我們是在 九月初發現。與合興公司交易貨物交付地點在羅斯福路合興 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很多次,看起來是 正常的公司,是我剛才提到的二位採購人員出來接待。「( 合興公司六月開始跳票,為何公司還是繼續出貨?)我們跟 合興公司的交易條件是次月六十天的票期,等於有九十天空 檔,我們九月初發現時前面的票都是如期兌現,也就是六月 的交易九月底才會兌現。合興公司還欠一千零六十五萬。兌 現金額是七百多萬。「(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四百三十一萬 的貨有幾筆?在何時交付?)七、八月的訂單」、「(七、 八月訂單在何時交付?)應該在八月底交貨」、「(合興公 司四百三十一萬的貨要求你們在八月底交貨?)原先訂單是 八月底但在八月中要求我們提早交貨,原來應該是八月二十 五日交貨提早到八月十七日交貨」。合興公司叫的貨都是在 公司給合興公司的額度範圍之內等語。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矽公司)孫筠雲於本院證述 在卷(見本院卷㈥第一四五頁背面以下)。其證稱略以: 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亞矽公司擔任業務工程師。在亞矽公 司任職時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是我親自負責。與合興公 司第一次交易的情形,是採購打電話到我們公司,他個子很 高約一百八十幾公分,我們公司是,MICROCHIP的 正式代理商,採購向我們詢問產品的情形,詳細的數量我現 在不記得,當時我有作報價並送樣品去合興公司做承認,合 興公司原來公司地址在民權東路五段我去那邊就認識採購, 採購跟我表示合興公司是做GPRS,工廠在印尼,由臺灣 採購,也接了一些國外OEM訂單,所以會開始陸續在臺灣 作採購,我跟他承認的事情約進行了一個月,後來他開始從 小量下單,小量約一K即一千片,三、四個月後就開始慢慢 增量,比方說從五十K增加到一百K,合興公司登記的資本



額並不高,所以亞矽公司有控管出貨的額度,所以我也不能 出太多貨給他們,因為他提出他有跟其他代理商採購的訂單 ,如所羅門、威建、友尚都是和我們亞矽一樣大的代理商, 所以我們才增加他的額度,所以後來就出了每個月約一百萬 的貨給他們,放帳的期限是次月結四十五天,約跟合興公司 交易了十一個月。第一次交易應該是八十八年十或十一月, 倒帳是在八十九年九月。採購好像是何信宏但我不是很確定 ,可以確定是姓何。「(合興公司從何時開始跳票?)案發 後的十五天」、「(有無就增量的原因詢問過合興公司接洽 人員?)沒有,但在最後一個月他說要向我們買二百K,那 時我們公司沒有出那麼多貨給他,因為額度有限且公司覺得 怪怪的」。跟合興公司接洽的過程中沒有發現合興公司異常 現象。交貨地點剛開始在民權東路五段,之後他們遷址到羅 斯福路就改在羅斯福路交貨。發現合興公司已經結束,是因 為同行通知我們跳票,我們才去合興公司瞭解,就是案發當 天,合興公司鐵門深鎖,樓下管理員告訴我們說他們在昨天 晚上連夜搬貨等語。
豪展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豪展公司)李世傑於本院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㈥第一四八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 十九年間在豪展電子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在豪展公司任職時 有跟合興公司交易過,是由我親自負責。與合興公司第一次 交易的情形,是合興公司採購何信雄跟我接洽,我是經由同 行介紹,我就送樣承認,產品是發光二極體,之後就開始交 易,起初交易正常,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發了一百萬顆的訂單 ,其中五十萬顆的貨款支票有兌現,另五十萬顆就跳票,八 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又有一張訂單是一百八十萬顆,我分批 出貨,七月一日各三十萬顆,八月一日各三十萬顆,八月二 十四日各三十萬顆,但這些支票都沒有開給我們公司,我們 是次月結六十天的貨款,所以還沒有到開票期他們就倒了。 合興公司在我們公司算是屬於優良客戶,因為他最初付款的 票期、金額都有準時兌現。就增量的原因有詢問過合興公司 接洽人員,當初採購何先生告訴我們他們在馬來西亞作玩具 的量暴增,所以需求量大增,跟我們要求付款票期變長為六 十天,最初交易的票期為三十天。增量的情形發生在八十九 年五月。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到合興公司拜訪過,合興 公司最初是在民權東路,之後遷址到羅斯福路,有跟他們瞭 解一下訂購量增大的原因。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除了採 購何信雄外,沒有跟其他人接洽過。「(在合興公司出現問 題後有無追查貨品流向?)有,找不到,我們的貨都交到香 港」。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的貨款,合興公司其中五十萬顆貨



款有付,五十萬顆沒有付,沒有付的,出貨日期是八十九年 五月二日,六月底開票八月底要兌現。「(為何五月三十一 日、七月一日貨款支票都沒有向合興公司收取?)我的印象 他有提過還沒有到期過陣子再開給我」。「(五月三十一日 的票何時開?)七月底開九月兌現」、「(七月一日呢?) 八月底開票十月底兌現」。合興公司現在還欠豪展貨款八十 九萬五千六百五十元。與合興公司交易的商品都是LED等 語。
德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永公司)陶振國於本院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㈥第一五三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 十九年間在德永公司擔任業務主管。當時是和採購陳慶康接 觸。第一次和合興公司交易的情形,八十九年一月三日開始 進行交易,第一筆交易是八萬多元,從二月份開始就倍數增 加到二十萬至四十萬之間,最後一筆交易是八十九年八月那 時的金額是九十萬,實際交易是從一月到八月。交易條件剛 開始的情形已經記不得,後半段交易條件是次月結六十天。 合興公司付款情形,前面一段時間付款正常,不論寄支票的 時間或付款日都非常準時,在發生事情之前交易都還算正常 。「(以你剛才所述,實際交易是到八月為止,交易條件為 次月結六十天,所以不正常的付款情形是在何時發生?)「 五、六、七、八月貨款沒有收到」、「(就五至八月間訂貨 量有無異常情形?)五、六月訂貨量還是在二十至三十萬之 間,七、八月訂貨量出現異常,七月份有六十多萬,八月份 到九十萬」、就增量的情形有詢問過合興公司接洽人員,他 們說因為接到很大的訂單,他們說是與印尼公司有配合,合 興公司接洽人員沒有提出任何書面資料供參考,只有口頭告 訴我。與合興公司的交易過程中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我是 和一位業務去拜訪,我們只能進去的地方只有總機的地方及 會議室,其他地方他們說不方便進去。當時合興公司出來與 我接洽的人有陳慶康。我有聽過何信雄,「(在什麼樣的情 況下聽過何信雄?)有和陳慶康聊過採購除了他還有誰,他 有提到何信雄」、合興公司的貨交付到羅斯福路六段一三八 號二樓辦公室,合興公司訂貨的產品為保險絲。「(當初為 何會找合興公司這樣的客戶?)是合興公司主動和我們聯絡 」、發現合興公司有異常情形後,公司瞭解狀況,發現大門 深鎖,後來業務表示其他相關業務當天有同業告知合興公司 有異常,我們公司業務立刻到合興要一起去備案。「(最後 一筆交易訂單是何時接到?)不確定,出貨日期確定是八月 」、「(你說七、八月訂貨是何時出貨?)應該是六月底七 月初給我們訂單,我們八月出貨」、「(這些貨有無在你們



公司允許的額度內?)九十萬沒有,我們有去向銀行查合興 公司,銀行說合興公司交易正常,合興公司之前付款情形非 常好,所以我們同意額度增高」、我是在交易開始一、二個 月的時候就有去拜訪過合興公司並見過陳慶康,去過合興公 司二次,第二次有見到陳慶康,我把貨交給他等語。 永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康公司,已更名為偉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仍稱永康公司)趙德俊於本院、王培州於本 院證述在卷(趙德俊部分見本院卷㈥第一五六頁以下;王培 州部分見本院卷㈥第一五八頁以下)。
⑴趙德俊於本院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永康公司任 職,擔任業務員,在永康任職期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是由 我負責。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的情形,我印象應該是合興 公司業務員打電話到永康公司,他們對我們公司代理的元件 有興趣,我問他們合興公司在什麼地方,如果有時間我希望 先去做拜訪,接到電話後一、二天我就去他們公司拜訪,我 就詢問打電話來的業務員他們公司是對哪些元件有興趣,他 就講了幾個電子元件的名稱,依照業界不成文規定第一次與 我們接洽的公司所開的票的票期要很短約三、五天至一個禮 拜,我就向他表明如果要訂購就傳真訂購單給我們。合興公 司的業務名字不記得了。合興公司訂貨實際數量不記得了, 八十九年初我就離職,和合興公司接觸是八十八、八十九年 這段時間。跟合興公司第一次接觸在八十八年年尾,共接觸 過三次。我離職前永康與合興公司交易正常,離職後由王培 州接手業務。合興公司是跟永康公司訂購IC元件等語。 ⑵王培州於本院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在永康公司擔任 業務,有與合興公司交易,印象中是八十九年間承接此業務 在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都是與採購接洽,姓名不記得。「 楊志民」我比較有印象,應該是採購的名字,但我沒有很確 定,我們的對口就只有採購而已。承接業務之後有去合興公 司拜訪過,次數不清楚,我們拜訪都是直接找採購洽談後續 需求,沒有見過其他人。合興公司訂貨情形,是跟我們買飛 利浦電子元件,數量大概都是幾十萬顆,印象中那顆零件的 單價是四、五元,所以下單的金額大概都是幾十萬到百萬之 間。「(與合興公司交易條件?)出貨原則都是照客戶要求 出貨,一般付款條件是當月結帳六十天」,是開票。「(合 興公司訂貨量是否正常?)後面量有增加,我們沒有察覺有 異常」、「(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情形是否正常?)在我們 找不到人之前都是正常」、「(依你前述,合興公司大概是 從何時開始貨款沒有給付?)我們被通知合興公司有狀況才 去查看,去的時候發現合興公司已經沒有人了,從那時開時



所有的應付帳款都沒有付了」、「(從哪個月開始貨款沒有 收到?)月份不確定,依交易條件推算應該有三個月的貨款 都沒有入帳」、「(有無就合興公司增量的情形詢問原因? )一般會問,他們說需求增加、訂單增加」。「(合興公司 所叫的貨是否都在你們公司給合興公司額度內?)是」等語 。
光優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光優公司)游清智於本院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㈦第四八頁以下)。其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 九年間在光優電子擔任業務,在光優電子任職時有與合興公 司做過交易,都是我親自接洽。「(當時怎麼會找到合興公 司?)透過正常管道拜訪聯繫後才接觸這間公司。第一次交 易的數量不是很多,應該是五千片以內,光優電子是做LE D,付款條件我記得是月結六十天,一開始是否付現或給付 支票我就不確定。「(與合興公司交易持續多久?)起迄忘 記了,我與合興公司的交易是我還在另外公司任職就開始了 ,後來我轉任到光優電子後合興公司的採購主動與我聯繫要 繼續與我交易,採購的名字因為時間久遠已經忘記了」。合 興公司與光優電子交易不到一年,我轉任到光優電子之後合 興公司的採購就主動與我聯繫,要跟我下單,交易次數好像 不到三次,第二次下單的數量就很大,後二筆的訂單數量各 為十萬片。合興公司與光優電子的交易條件也是月結六十天 ,比照先前模式,交易三次都是收票,第一次交易的貨款有 如期給付。「(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採購何以訂單數量突 然增大?)有,他說接到大的訂單,只是口頭告知並沒有提 供書面資料」、「(合興公司給付貨款有無出現異常的情形 ?)之前都沒有,從轉任光優之後突然下這二張大的訂單之 後,我們也交貨,合興公司也要求拆二個月交貨,所謂拆二 個月交貨是指:例如一月下的訂單要求分別在一月底及二月 中旬之前各交一部分,這樣的好處是他們可以隔月付款,因 為一個是一月的帳,另一個就變成是二月份的帳,但這些都 沒有兌現貨款…。」、我認識一個採購姓何,但名字我忘記 了,好像是何信雄。「(在合興公司發生沒有給付貨款之前 ,你有無察覺什麼異常現象?)沒有,他還是很正常的開票 」。「(你們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有無設定交易額度?)沒 有」、合興公司欠三十六萬貨款,如果到期應付款而未付款 是屬於不正常現象,「(這算不算暴起暴落的價位?)這種 很正常」等語。
㈡此外,並有晶偉公司、聖桑公司、友尚公司、品佳公司、至 上公司、德永公司、有及實業有限公司、台興公司、銓茂公 司、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海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兆福



公司、碩擇公司、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誠公司)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凡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品 佳公司合併而解散)、易路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雅士博公 司、雙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盟公司)、永康公司、 京來股份有限公司、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沛倫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沛倫公司)、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誼鑫 有限公司、光優公司、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增你強公 司)、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海年公司)、資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韋羿公司、銘倫公 司、匯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被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下仍稱匯僑公司)、豪展公司、晶邦公司、所羅門公司 、敦吉公司、華豫寧公司、臺灣時捷公司、振遠公司、雨昇 有限公司、亞矽公司、光晟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光倫公司合 併)、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巨公司)等被害廠商與合 興公司交易往來之相關資料、各該公司回函附卷可憑(卷內 頁次詳見附表一)。
㈢而合興公司陳俊光等人,以億銧公司、霖肯公司、廣洲公司 名義將貨物出售予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外公 司等情,並經保章公司負責人簡瑞琳、鴻亞公司負責人廖建 昌、該公司會計陳翠霞、百徽公司負責人吳清峰、員外公司 負責人魏美珠、該員工陳明煌證述在卷(吳清峰部分見調查 局卷第四八頁以下;簡瑞琳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四三頁以下、 本院卷㈦第五三、五四;廖建昌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四五頁以 下;陳翠霞部分見本院卷㈦第五三頁;魏美珠部分見本院卷 ㈦第五八頁以下;陳明煌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四九頁以下)。 此外,億銧公司、霖肯公司、廣洲公司實際上係由廖陳俊、 陳俊光所掌控等情,復經同案被告薛美芳、吳正輝、柯鐙鎧 陳述明確(薛美芳部分見調查局卷第二二頁以下;吳正輝部 分見調查局卷第五五頁以下;柯鐙鎧部分見調查局卷第六十 頁以下),並有廣洲公司出貨員外公司、霖肯公司出貨予保 章公司、億銧公司出貨予保章公司、鴻亞公司之出貨單(扣 押物編號一至三、二一)、廣洲公司開立予員外公司、保章 公司、鴻亞公司之發票(扣押物編號二一)扣案可證。 ㈣同案被告廖陳俊、陳俊光、被告何陳民甲○○對於分別擔 任合興公司負責人、採購人員,分別以合興公司名義向附表 一所示廠商採購貨物,迄仍積欠貨款金額等情,亦無爭執。 ㈤再參以上述各被害廠商承辦人員於本院作證時,提及合興公 司出面與各該廠商接洽業務之人,其證言略為: ⒈證人李美華(威健公司)於本院證稱:合興公司接洽的人已 經忘記名字。有聽過楊志民(甲○○之化名),他們搬到羅



斯福路後我和楊志民換過名片,楊志民當初是以採購的身分 和我換名片等語(本院卷㈦第五一頁);證人楊忠益(威健 公司)於本院證稱:威健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是由業務李美 華負責,我本人有跟陳俊光見過一面,當時他的職稱是採購 ,見面地點在合興公司,是一般生意洽談等語(本院卷㈥第 二五九頁)。
⒉證人陳怡吟(台興公司)偵查中證稱:我是與楊志民接洽, …何信雄何陳民使用之化名)、楊志民給我淞巨公司聯絡 地址,帶我去看淞巨辦公室…等語。證人陳珮緹證稱:與合 興公司第一次交易之情形,合興公司楊志民打電話給我們公 司,…表示要買電子零件。除採購楊志民外,沒有與合興公 司之人接洽等語(本院卷㈥第一六二、一六三頁)。 ⒊證人梁金峰(碩擇公司)於調查局陳稱:合興公司採購人員 何信雄於八十九年三月透過電子業界通行之雜誌「電子情報 」之廣告,找到本公司,有意採購IC等語(調查局卷第十 六頁)。
⒋證人彭思元(聖桑公司)於本院證稱:我當初接洽的是一位 廖先生,他是採購,我是業務。我不記得廖先生的全名。我 只對廖陳俊的名字有印象,當初有與廖先生當面接洽,但廖 陳俊是否就是我接洽的廖先生,我不記得等語(本院卷㈥第 七、十一、十二頁)。
⒌證人洪正樹(友尚公司)於警詢時證稱:我均和楊志民直接 接洽所有進出貨事宜等語(警卷第十一頁)。於本院證稱: 當初去合興公司拜訪時,是楊先生和我接觸。楊先生是楊志 民等語(本院卷㈥第一六0頁反面)。
⒍證人劉宏明(品佳公司)於本院證稱:合興公司是由楊志民 與品佳公司接洽。楊志民是我們的接洽窗口等語(本院卷㈡ 第一八五、一八六頁)。
⒎證人林義瓏(振遠公司)於本院證稱:與合興公司之採購接 洽,楊志民應該就是採購。有見過楊志民本人。交易過程有 去拜訪過合興公司,都只有見到採購等語(本院卷㈥第一五 一頁)。
⒏證人黃政盛(台灣時捷公司)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八十 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開始與合興公司交易,與何信雄接洽…等 語(偵字第五四九號偵卷第一四九頁)。當時是合興公司採 購何先生主動聯絡。有拜訪過採購何先生,但與被告何陳民 的名字不同。採購的名字應該是何信雄等語(本院卷㈥第二 六一至二六三頁)。
⒐證人陳慶章(銘倫公司)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公司八十九年 初開始與合興公司交易,也是跟楊志民接洽等語(偵字第五



四九號卷第一四九頁以下)。
⒑證人林禮模(雅士博公司)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九年一月間 合興公司開始與雅士博公司交易,接洽人員是廖陳俊、何信 雄、王經宇三人…。「(王經宇在合興公司任何職?)與雅 士博接洽的合興公司人員中有一位王強生,他是合興公司總 經理」等語(同卷第一六三、一六四頁)。
⒒證人李惠雄(晶邦公司)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九年六月間開 始跟合興交易,是與何信雄接洽等語(同卷第一六四頁)、 於本院證稱:合興公司在訂單上簽名的人是何信雄。之前都 是和何信雄接觸等語(本院卷㈥第二五頁)。
⒓證人呂建材(華豫寧公司)於本院證稱:有與業務副理去拜 訪過合興公司一次,是採購出來接待,公司給我的資料,採 購名字叫何信雄等語(同卷㈥第十七頁)。
⒔證人李至偉(兆福公司)於本院證稱:第一次交易時間已經 忘了,合興公司是主動與我們聯繫,我與合興公司接洽對象 是何信雄,他是採購。去合興公司拜訪過三次,去見到何信 雄,每次都是他等語(同卷第十九至二一頁)。 ⒕證人林明輝(敦吉公司)於本院證稱:第一次與合興公司交 易時間不記得,是採購的何信雄與我們接洽。交易業務是我 負責,我有見過何信雄。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至少二次,每 次接洽的人都是何信雄,看起來是蠻正常的公司等語(同卷 第二二、二三頁)。
⒖證人呂淑娟(所羅門公司)於本院證稱:當初合興公司採購 人員打電話給我表示要訂購產品,當時是八十八年十一月五 日,採購人員有二位是何信雄、楊志民…。有去拜訪過合興 公司很多次,看起來是正常的公司,是我剛才提到的二位採 購人員出來接待等語(同卷第一四四、一四五頁)。 ⒗證人孫筠雲(亞矽公司)於本院證稱:採購的名字忘記了, 王強生好像是他們的總經理,是名片上所載的名字,採購好 像是何信宏但我不是很確定,可以確定姓何。沒有見過合興 公司負責人,是採購給我王強生名片等語(同卷第一四六、 一四七頁)。
⒘證人李世傑(豪展公司)於本院證稱: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 易的情形,合興公司採購何信雄與我接洽,我是經由同行介 紹,我就送樣…。在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除採購何信雄 外,沒有與其他人接洽等語(同卷第一四八、一四九頁)。 ⒙證人陶振國(德永公司)於本院證稱:當時是和陳慶康(陳 俊光之化名)接觸。交易過程有去合興公司拜訪過,當時接 洽的人是陳慶康。和陳慶康聊過採購除了他還有何信雄。我 是在交易開始一、二個月的時候就有去拜訪合興公司並見過



陳慶康等語(同卷第一五三、一五四頁)。
⒚證人王培州(永康公司)於本院證稱:有與合興公司交易, 印象中是八十九年間承接此業務,過程中是與採購人員接洽 。(經提示姓名)對於楊志民的名字我比較有印象,應該是 採購的名字。但我沒有很確定,我們的對口就只有採購而已 。沒有見過其他人等語(同卷第一五八頁)。
⒛證人游清智(光優公司)於本院證稱:(經提示姓名)我認 識一個採購姓何,但名字我忘記了,好像是何信雄等語(本 院卷㈦第四九頁)。
綜上證人李美華等人之證言,合興公司與各該受害廠商接洽 者,多為「何信雄」、「楊志民」或陳俊光、「陳慶康」。 而同案被告陳俊光於偵查中坦承使用「陳慶康」化名;何陳 民坦承使用「何信雄」化名擔任合興公司採購一職;甲○○ 偵查中坦承經廖陳俊指示,使用「楊志民」化名擔任合興公 司採購,向各被害廠商訂貨之事實(陳俊光部分見偵字第七 七五號卷第四二頁反面;何陳民部分見同卷第四二頁以下; 甲○○部分見同卷第四三、七十至七二頁、偵字第五四九號 卷第一三三、一三四頁),核與上開證人證稱係與「陳慶康 」、「楊志民」、「何信雄」接洽之情節相符,而被告甲○ ○於調查局亦坦承於合興公司任職期間曾接洽晶偉公司、聖 桑公司、瑞展公司、光倫公司、品佳公司、易路發公司、永 康公司、天籟公司、孚佑公司、凡格公司、晨凱公司、雨昇 公司、惠貿公司、台興公司、京來公司、威健公司、光晟公 司、亞矽公司、友尚公司、宏碁公司、銘倫公司、友士公司 、聚興公司、資呈公司、國巨公司,向上述公司採購二極發 光體、電容、積體電路等電子零件(調查局卷第一頁);堪 認合興公司實際出面向各該受害廠商訂貨者,大多為被告何 陳民、甲○○二人。
㈥綜上各情,被告何陳民甲○○、同案被告陳俊光、廖陳俊 等人確有陸續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謊稱合興公司在印尼、 大陸等地擁有廣大市場及客戶,向該等廠商採購電子零件產 品,以初期少量進貨,金額數萬元至一、二十萬元不等,均 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期付款,取信於該等廠商,致使該等廠 商陷於錯誤,以為合興公司確係正當營運,再向該等廠商以 接獲大量訂單為由,或請求放寬供貨數量而要求大量進貨並 放寬付款條件(同意以票據付款或同意延長票期或付款期限 ),或僅請求放寬付款條件而仍持續訂貨,或請求提前交貨 ,貨品一部分指示廠商逕運至合興公司指定之香港地點交貨 ,一部分於合興公司交貨而於收貨後以霖肯公司、億銧公司 廣洲公司之名義,以低價出售予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益祥



公司、員外公司等公司之事實,可以採認。
㈦被告何陳民甲○○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⒈合興公司之業務人員陳俊光、何陳民甲○○,其中陳俊光 使用「陳慶康」、「CK陳」之假名,何陳民使用「何信雄 」之假名,甲○○使用「楊志民」之假名對外接洽,業如前 述。且同案被告王經宇於警詢、偵查中亦陳稱:八十九年間 ,陳俊光、廖陳俊要求我加入合興公司,我並未答應,因當 時我公司出現財務問題,因此常借用合興公司辦公室處理事 務,八十九年間有幾次合興公司客戶前來洽談採購事宜,因 合興公司總經理陳保榮人在國外,廖陳俊、陳俊光即拜託我 充當該公司總經理,並幫我印了名片,我基於幫忙心態,遂 應他們的要求與客戶見面說些客套話。廖陳俊未經我的同意 就印名片當合興公司總經理。…我八十九年三月因資金缺乏 ,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陳俊光,因此委託該二位代辦銀行貸款 ,所以他們二人擁有我所經營公司之財務資料,所以才利用 我的資料並歸入合興公司作為關係企業以取信廠商,但並未 徵得我同意,我也未授權任何一位合興公司人員使用我的資 料對外營業等語(調查局卷第十八、十九頁、偵字第七七五 號偵卷第四五、七一頁、第五四九號偵卷第一三四至一三五 之一頁、警卷第四頁)。可知合興公司對外接洽廠商時,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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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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