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主刑部分) 1 附表二編號1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二編號2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3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附表二編號4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表二編號5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二編號6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二編號7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8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9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二編號10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二編號11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二編號12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附表二編號13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二編號14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二編號15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附表二編號16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二編號17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二編號18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附表二編號19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二編號20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二編號21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二編號22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23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表二編號24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二編號25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附表二編號26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二編號27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二編號28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二編號29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二編號30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二編號31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二編號32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二編號33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附表二編號34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附表二編號35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二編號36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附表二編號37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附表二編號38部分 陳信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金融機構人頭帳戶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不計手續費) 集團成員與負責工作 提款時間及金額(不計手續費) 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範圍及備註補充 成員 負責工作 1 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劉晉辰) 蔡鶴齡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8 日下午5 時54分許,佯裝成蔡鶴齡友人假意聊天,再於翌(9 )日中午12時許假稱亟需現金周轉,致蔡鶴齡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友人指示臨櫃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9 日下午2 時37分45秒匯款150,000元(自蔡鶴齡所有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9日下午3 時44分00秒提款20,000 元。 ②同日下午3 時44分39秒提款20,000 元。 ③同日下午4 時5 分26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下午4 時6 分28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下午4 時7 分17秒提款20,000元。 ⑥108 年9 月10日凌晨0 時7分20秒提款20,000元。⑦ ⑦同日凌晨0 時8 分21秒提款20,000元。⑧ ⑧同日凌晨0 時10分12秒提款9,000 元。 *陳信宇共提領149,000 元;另⑥至⑧應為其所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1、附表二編號20(惟附表二編號20之提領金額均列載各5 元之手續費,另少列⑥⑦⑧所示提領數額,均由本院逕予補充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 、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 陳信宇 提款車手 2 元大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生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誤載為張生晃》 ) 吳孟臻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9 日晚上10時30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吳孟臻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人員作業疏失,產生多筆訂單,需設定取消信用卡紀錄,致吳孟臻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網路銀行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9 日晚上10時25分53秒匯款49,989元(自吳孟臻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9日晚上10時33分19秒提款30,000元。 ②同日晚上10時34分12秒提款30,000元。 ③同日晚上10時34分59秒提款30,000元。 ④同日晚上10時36分00秒提款8,000 元。 *陳信宇共提領98,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0、附表二編號19。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同日晚上10時28分40秒匯款49,899元(自吳孟臻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將此二筆匯出款項記載顛倒,由本院逕予更正)。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吳孟臻部分) 99,888元 3 朴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侯宜蓁) 周碧英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9 日上午某時許,接續佯裝成周碧英友人假稱亟需現金周轉,致周碧英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友人指示臨櫃匯款,幸於108 年9 月11日欲匯款至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時,經郵局行員即時攔阻,詐騙集團因而就該150,000 元未能順利得手。 108 年9 月10日下午1 時22分38秒匯款150,000元(自周碧英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0日下午5 時5分8 秒提款60,000元。 ②同日下午5 時5 分51秒提款60,000元。 ③同日下午5 時6 分45秒提款30,000元。 *陳信宇就郵局帳戶部分共提領150,000 元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0、附表二編號8。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永豐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侯宜蓁 ) 翌(11)日下午2 時16分45秒欲匯款150,000 元,經攔阻而未能匯款(起訴書未載該部分未匯款成功,由本院逕予更正)。 陳信宇 提款車手 4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侯宜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誤載戶名為廖述聖,已由公訴檢察官更正如上) 郭宥彤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8 日某時許,佯裝成郭宥彤姪兒假稱亟需現金周轉,致郭宥彤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姪兒指示臨櫃匯款。 108 年9 月10日下午2 時47分57秒匯款140,000元。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0日下午5 時20分48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5 時21分35秒提款20,000元。 ③同日下午5 時22分17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下午5 時30分9 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下午5 時31分9 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下午5 時31分54秒提款20,000元。 ⑦翌(11)日上午8 時37分20秒提款3,000元。 ⑧同日上午9 時5 分31秒提款16,000元。 ⑨同日下午2 時45分30秒提款20,000元。 ⑩同日下午2 時46分2 秒提款10,000元。 ⑪同日晚上6 時47分27秒提款20,000元。 ⑫同日晚上6 時56分58秒提款20,000元。 ⑬同日晚上6 時58分32秒提款18,000元。 *陳信宇提款含郭宥彤、洪金燕與陳韻如,共計227,000 元;另③至⑥應為其所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2、附表二編號2(惟附表二編號2之提領金額部分列載各5 元之手續費,另少列③④⑤⑥所示提領數額,均由本院逕予補充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5 洪金燕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中午12時許,佯裝成洪金燕姪兒假稱有貨款需求亟需周轉,致洪金燕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姪兒指示臨櫃匯款。 108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36分6秒匯款30,000元(自洪金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附表二編號2。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6 陳韻如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下午5 時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陳韻如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發生疏失,需為停止扣款之操作,致陳韻如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網路銀行、ATM陸續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跨行存款。 108 年9 月11日下午5 時56分44秒匯款20,123元(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15元,由本院逕予扣除)。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1、附表二編號2(惟附表二編號2之提領金額部分列載各5 元之手續費,並將⑬誤載提領8,000 元,另少列③至⑥所示提領數額,均由本院逕予更正、補充如上)。 同日晚上6 時20分36秒匯款29,985元。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晚上6 時28分22秒跨行存款7,985元。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陳韻如部分) 58,093元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政洋) 邱振興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中午11時30分許,佯裝成邱振興友人假稱投資失利亟需現金周轉,致邱振興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友人指示臨櫃現金存款。 108 年9 月11日中午12時50分46秒匯款30,000元。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1日下午1 時1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1 時2 分許提款1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3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惟附表二編號1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政洋) 溫榮兒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下午4 時39分許,佯裝成網站人員,假稱溫榮兒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不慎設定成團購而有多筆訂單,需以網路銀行進行解除之操作,致溫榮兒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網站人員指示,以網路銀行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11日晚上6 時16分29秒匯款99,989元(自溫榮兒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1日晚上7 時18分9 秒提款100,000 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1、附表二編號14。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9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侯宜蓁 ) 方柏凱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下午4 時56分許,佯裝成網站人員,接續假稱方柏凱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作業疏失將多扣除款項,需以ATM 進行解除之操作,致方柏凱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網站人員指示,以ATM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11日晚上6 時4 分許匯款29,987元(自方柏凱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1日晚上6 時40分許提款30,000元。 ②同日晚上6 時41分許提款30,000元。 ③同日晚上6 時42分提款30,000元。 ④同日晚上6 時43分許提款1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10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3、附表二編號15。 同日晚上6 時29分許匯款25,985元(自方柏凱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扣除)。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同日晚上6 時32分許匯款985 元(自方柏凱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方柏凱部分) 56,957元 10 謝純萍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下午5 時20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謝純萍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人員內部疏失將造成額外扣款,需以ATM 進行解除之操作,致謝純萍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陸續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11日晚上6 時18分57秒匯款29,987元(自謝純萍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2、附表二編號15。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晚上6 時21分4 秒匯款13,698元(自謝純萍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謝純萍部分) 43,685元 11 合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陳奕豪) 廖玉貞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上午8 時45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假稱廖玉貞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程式疏漏重複設定訂單,需以ATM 進行解除之操作,致廖玉貞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人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12日晚上7 時14分許匯款29,987元(自廖玉貞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扣除)。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2日晚上7 時40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晚上7 時41分許提款20,000元。 ③同日晚上7 時45分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7 時46分許提款20,000元。 ⑤同日晚上7 時48分許提款9,000元。 ⑥同日晚上10時許提領20,000元。 ⑦同日晚上10時1 分許提款20,000元。 ⑧同日晚上10時2 分許提款2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149,000 元;②部分含其餘不知名之匯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3、附表二編號9(惟附表二編號9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12 陳昱臻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1日下午5 時58分許,佯裝成陳昱臻姪女婿假稱亟需借款,致陳昱臻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姪女婿指示臨櫃匯款150,000元,幸經銀行行員即時攔阻,詐騙集團因而未能得手。 108 年9 月12日中午12時19分20秒欲匯款150,000 元,經攔阻而未能匯款(起訴書未載該部分未匯款成功,由本院逕予更正)。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4、附表二編號9(惟附表二編號9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13 賴緗林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2日下午4 時47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假稱賴緗林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人員行政疏失將造成額外扣款,需以網路銀行及ATM 進行解除之操作,致賴緗林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跨行存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同日晚上7 時27分許跨行存款13,98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5、附表二編號9(惟附表二編號9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14 吳坤炫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2日晚上7 時58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吳坤炫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駭客入侵產生重複訂單,需以ATM 進行解除退款動作,致吳坤炫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跨行存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12日晚上9 時45分23秒存入30,000元(自吳坤炫所有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6、附表二編號9(惟附表二編號9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晚上9 時48分8 秒存入30,000元(自吳坤炫所有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吳坤炫部分) 60,000元 15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浩威) 張心芝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2日晚上8 時17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張心芝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駭客入侵產生盜刷情形,需以網路銀行或ATM 進行取消,致張心芝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陸續以網路銀行、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12日晚上9 時49分47秒匯款49,989元(自張心芝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2日晚上10時8分56秒提款20,000元。② ②同日晚上10時9 分42秒提款20,000元。 ③同日晚上10時11分32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10時12分19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晚上10時13分5 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晚上10時15分1 秒提款20,000元。 ⑦同日晚上10時15分49秒提款10,000元。 ⑧同日晚上10時48分29秒提款18,000元。 ⑨同日晚上10時50分18秒提款1,000元。 ⑩108 年9 月13日凌晨0 時7分7 秒提款20,000元。 ⑪同日凌晨0 時8 分11秒提款20,000元。 ⑫同日凌晨0 時9 分10秒提款20,000元。 ⑬同日凌晨0 時9 分52秒提款20,000元。 ⑭同日凌晨0 時10分44秒提款20,000元。 ⑮同日凌晨0 時18分20秒提款20,000元。 ⑯同日凌晨0 時19分5 秒提款20,000 元。 ⑰同日凌晨0 時21分3 秒提款1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299,000 元;其中④⑤含其餘不知名之匯款。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編號5(惟附表二編號5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同日晚上9 時51分49秒匯款49,987元(自張心芝所有之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同日晚上10時16分34秒匯款13,123元(自張心芝所有之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同日晚上10時19分52秒匯款5,123 元(自張心芝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翌(13)日凌晨0 時2 分29秒匯款49,989元(自張心芝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同日凌晨0 時4分35秒匯款49,987元(自張心芝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凌晨0 時6分23秒匯款49,989元(自張心芝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張心芝部分) 268,187元 16 合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林羿萱) 陳欣沅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6日晚上7 時21分許,各佯裝成公司客服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陳欣沅於網站上所為交易重複下訂,需以網路銀行或ATM 操作匯款進行取消訂單,致陳欣沅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陸續以網路銀行、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及點數購買,已與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16日晚上7 時43分許匯款49,989元(自陳欣沅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6日晚上7 時49分許提領20,000元。 ②同日晚上7 時50分許提領20,000元。 ③同日晚上7 時54分許提領20,000元。 ④同日晚上7 時55分5 秒提領20,000元。 ⑤同日晚上7 時55分48秒提領20,000元。 ⑥同日晚上8 時2 分許提領20,000元。 ⑦同日晚上8 時3 分許提領10,000元。 ⑧同日晚上8 時23分許未久提領14,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144,000 元;其中⑧應為其所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6、附表二編號24(惟附表二編號24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同日晚上7 時48分許匯款49,989元(自陳欣沅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同日晚上8 時23分許匯款14,099元(自陳欣沅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扣除)。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林羿萱部分) 114,077 元 17 陳采妮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6日晚上7 時5 分許,各佯裝成公司客服人員、銀行行員,假稱陳采妮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員工疏失而持續扣抵伊帳戶款項,需以ATM 進行取消,致陳采妮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16日晚上7 時50分許匯款29,989元(自陳采妮所有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7、附表二編號24(惟附表二編號24之提領金額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另少列⑧所示提領數額,由本院逕予更正、補充如上)。 陳信宇 提款車手 18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葉達蓉) 周玉花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5日下午3 時許,佯裝成周玉花友人假意聊天,再於翌 (16)日中午12時58分許假稱亟需現金周轉,致周玉花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友人指示臨櫃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16日3 時22分1 秒匯款200,000 元(自周玉花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6日下午4 時2分53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4 時14分44秒提款20,000元。 ③同日下午4 時15分22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下午4 時20分55秒提款60,000元。 ⑤翌(17)日凌晨0 時10分37秒提款60,000元。 ⑥同日凌晨0 時11分41秒提款20,000元。 ⑦同日晚上6 時15分30秒提款20,000元。 ⑧同日晚上6 時17分1 秒提款4,000 元。 ⑨同日晚上7 時17分49秒提款905元。 ⑩翌(18)日下午1 時3 分12秒提款20,000元。 ⑪同日下午1 時4 分14秒提款10,000元。 ⑫同日下午5 時50分54秒提款20,000元。 ⑬同日下午5 時51分41秒提款7,000元。 ⑭同日晚上7 時18分37秒提款6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357,905 元;另①至⑥應為其所為,至其中⑦至⑬則含應遭退併辦之顏麗梅、林冠廷及其餘不知名之款項。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6;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5528 號併辦意旨書(另少列①至⑥所示提領數額,由本院逕予補充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19 吳宗哲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8日下午5 時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吳宗哲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有退款需求,但會持續扣抵伊帳戶款項,需以ATM 進行核對取消,致吳宗哲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陸續以ATM 進行操作而無卡存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18日晚上7 時7 分20秒無卡存款30,000元(自吳宗哲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附表二編號6(附表二編號6 之提領金額將⑦誤載提領60,000元,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晚上7 時10分57秒無卡存款30,000元(自吳宗哲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吳宗哲部分) 60,000元 2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葉達蓉 ) 許雅靜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6日晚上7 時59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假稱許雅靜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員工作業疏失送錯寄送地點,需以ATM 取消訂單以為匯款,致許雅靜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16日晚上10時42分58秒許匯款29,987元(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6日晚上10時56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晚上10時57分許提款20,000元。 ③同日晚上11時2 分許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11時3 分許提款20,000元。 ⑤同日晚上11時3 分許提款10,000元。 ⑥翌(17)日晚上6 時35分許提款20,000元。 ⑦同日晚上6 時36分許提款9,000元。 ⑧同日晚上7 時16分許提款900元。 ⑨同日晚上9 時28分許提款20,000元。 ⑩同日晚上9 時29分許提款1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149,900 元;另①至⑤應為其所為,且包含其餘不知名之款項。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3(另少列①至⑤所示提領數額,由本院逕予補充如上) 。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21 黎詠嘉(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7日晚上8 時32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假稱黎詠嘉於網站上交易資料因帳款有誤而重複扣款,需以ATM 取消帳款以為退款,致黎詠嘉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及點數購買,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17日晚上9 時20分5秒匯款29,985元(自黎詠嘉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3。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22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水碓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王凱霖) 游清印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許,佯裝成游清印外甥假意聊天,再於翌 (19)日上午10時許假稱亟需現金投資,致游清印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外甥指示現金臨櫃匯款。 108 年9 月19日上午10時50分許匯款100,000 元 。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9日下午1 時41分6 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1 時41分37秒提款20,000元。 ③同日下午1 時42分7 秒提款20,000元。 ④翌(20)日凌晨0 時15分10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凌晨0 時15分56秒提款2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100,000 元;另①至③應為其所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2、附表二編號21(另少列①至③所示提領數額,由本院逕予補充如上) 。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23 彰化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凱霖) 李秀娥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許,佯裝成李秀娥姪子假意聊天,再於翌(19)日上午11時5 分許接續假稱亟需借款周轉,致李秀娥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姪子指示,陸續臨櫃匯款。 108 年9 月19日上午11時2 分53秒匯款118,000元。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9日下午1時0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1 時11分許提款30,000元。 ③同日下午1 時12分許提款30,000元。 ④同日下午1 時13分許提款30,000元。 ⑤同日下午1 時15分許提款8,000元。 ⑥同日下午2 時55分許提款20,000元。 ⑦同日下午2 時56分許提款12,000元。 ⑧翌(20)日凌晨0 時0 分許提款30,000元。 ⑨同日凌晨0 時1 分許提款30,000元。 ⑩同日凌晨0 時2 分許提款30,000元。 ⑪同日凌晨0 時2 分許提款30,000元。 ⑫同日凌晨0 時3 分許提30,000元。 ⑬同日凌晨2 時0 分許提款3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330,000 元;另①至⑤應為其所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附表二編號7(惟附表二編號7之提領時間及金額,部分日期有誤或列載5 元之手續費,且少列①至⑤所示提領數額,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取水 同日下午1 時57分43秒匯款220,000元。 陳信宇 提款車手 2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陳瀞玟) 陳雅文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下午4 時10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陳雅文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有重複交易,需以ATM 設定取消,致陳雅文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與存款。 108 年9 月21日下午4 時58分40秒匯款29,985元(自陳雅文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係108 年9 月12日匯款,已由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1日下午5 時1分44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5 時2 分20秒提款10,000元。 ③同日下午5 時35分0 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下午5 時35分43秒提款10,000元。 ⑤同日晚上6 時21分54秒提款17,000元。 ⑥同日晚上7 時27分22秒提款18,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95,000元;①②乃併辦意旨書提及,另③④應為其所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0、附表二編號13,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7593號併辦意旨書(惟附表二編號13之提領金額列載各5 元之手續費,另少列③至④所示提領數額 ,均由本院逕予更正、補充如上)。 同日下午5 時17分3 秒跨行存款29,985元(自陳雅文所有之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扣除;起訴書誤載係108年9 月12日匯款,已由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陳雅文部分) 59,970元 25 黃子芸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下午3時48分許,各佯裝成網站人員、銀行行員,接續假稱黃子芸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員工疏失將有致伊帳戶存款遭轉出之疑慮,需以ATM設定取消轉帳,致黃子芸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陸續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及跨行存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點數購買,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21日晚上6 時16分許匯款17,000元( 自黃子芸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9、附表二編號13、12,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5528 號併辦意旨書(惟附表二編號12、13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前;附表二編號12僅載⑦提領行為,但其餘均已由併辦意旨書予以補充。附表二編號13則如上述)。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莊夢喬) 同日下午5 時3分57秒匯款29,989元(自黃子芸所有之前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①108 年9 月21日下午5 時8分15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5 時10分25秒提款9,000元。 ③同日下午5 時36分39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下午5 時37分15秒提款10,000元。 ⑤同日下午5 時45分11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下午5 時45分48秒提款10,000元。 ⑦同日晚上9 時55分52秒提款1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99,000元;①至⑥乃併辦意旨書所提及。 同日下午5 時33分9 秒跨行存款29,985元(自黃子芸所有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下午5 時40分45秒匯款29,989元(自黃子芸所有之前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陳信宇 提款車手 總額(陳信宇在本案中參與詐欺黃子芸部分) 106,963元 26 楊浚欣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晚上9時13分許,佯裝成銀行客服人員,假稱楊浚欣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設定錯誤,將每月自動固定扣款,需以ATM 設定解除,致楊浚欣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51分18秒匯款10,123元(自楊浚欣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8、附表二編號12(惟附表二編號12、13均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前;附表二編號12僅載⑦提領行為,但其餘均已由併辦意旨書予以補充)。 27 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邱柏樺 ) 劉惠美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晚上9時12分許,佯裝成網站員工,接續假稱劉惠美於網站上所為交易因員工失誤設定分期付款,需以ATM 進行設定,致劉惠美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網站員工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37分17秒匯款29,987元。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37分2 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晚上9 時38分9 秒提款10,000元。 ③同日晚上9 時46分3 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9 時47分9 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晚上9 時50分3 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晚上9 時51分37秒提款15,000元。 ⑦同日晚上10時0 分33秒提款14,000元。 ⑧同日晚上10時2 分3 秒提款3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149,000 元;另①係其餘不知名之款項。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5、附表二編號16(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同日晚上9 時40分39秒匯款15,987元。 總額(陳信宇在本案中參與詐欺劉惠美部分) 45,974元 28 許嘉茵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下午3時22分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人員,假稱許嘉茵於網站上所為交易遭駭客入侵而重複下訂,需以ATM 解除訂單,致許嘉茵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58分2秒匯款29,987元(自許嘉茵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4、附表二編號16(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29 吳淑昭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晚上8時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行員,接續假稱吳淑昭於網站上所為交易使用之信用卡遭盜刷,需以ATM 解除辦理更改密碼以便退款,致吳淑昭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接續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幸欲匯款至高雄西甲郵局帳戶之部分,因交易金額超過累計限額、已轉為警示帳戶等原由而未能如期匯款,詐騙集團因而就該14,989元、14,123元未能順利得手。 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48分29秒匯款29,987元(自吳淑昭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6、附表二編號16,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334號併辦意旨書(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高雄西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施淑卿) 108 年9 月21日晚上10時26分許欲匯款14,989元,因交易金額超過累計限額而未能匯款(起訴書未載此部分未匯款成功,已由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因陳信宇雖持有此帳戶之提款卡,但實未提領到吳淑昭所匯入之款項,故此部分不予記載,逕載於編號30巫紀禹部分。 同日晚上10時31分許欲匯款14,123元,因帳戶已成警示帳戶而未能匯款(起訴書未載此部分未匯款成功,已由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陳信宇 提款車手 板信商業銀行陽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黃晴歆) 108 年9 月22日下午3 時許,匯款27,985元(自吳淑昭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8 年9 月22日下午3 時13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3 時14分許提款7,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27,000元(此部分為併辦意旨書所載) 總額(陳信宇在本案中參與詐欺吳淑昭部分) 57,972元 30 高雄西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施淑卿,即編號29所示部分帳戶) 巫紀禹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晚上7時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行員,假稱巫紀禹於網站上交易資料因公司內部疏失,需以ATM 進行操作,致巫紀禹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年9月21日晚上7 時16分3 秒匯款29,989元(自巫紀禹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1日晚上6 時27分15秒提款20,000元。② ②同日晚上6 時28分2 秒提款10,000元。 ③同日晚上7 時21分47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7 時22分50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晚上7 時25分35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晚上7 時26分35秒提款9,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99,000元;另①②、④至⑥含其餘不知名之款項。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7、附表二編號17(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31 中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夢喬) 羅儀婷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晚上7 時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行員,假稱因網站員工操作疏失不慎將羅儀婷列為將固定扣款之會員,需以ATM取消身份,致羅儀婷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21日晚上7 時4 分12秒匯款20,103元(自羅儀婷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1日晚上7 時20分49秒提款2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8、附表二編號18(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之提領金額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32 新營民治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唐心 ) 李怡瑩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晚上8 時許,各佯裝成商店員工、銀行行員,接續假稱李怡瑩當日訂有包廂而遭扣款,需以ATM設定取消交易,致李怡瑩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陸續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及存款。 108 年9 月21日晚上8 時55分10秒匯款29,987元(自李怡瑩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2分42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晚上9 時3 分50秒提款10,000元。 ③同日晚上9 時22分49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9 時23分37秒提款10,000元。 ⑤同日晚上9 時29分5 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晚上9 時29分51秒提款10,000元。 ⑦同日晚上9 時54分6 秒提款60,000元。 ⑧翌(22)日凌晨0 時1 分41秒提款20,000元。 ⑨同日凌晨0 時2 分33秒提款20,000元。 ⑩同日凌晨0 時3 分22秒提款20,000元。 ⑪同日凌晨0 時4 分11秒提款20,000元。 ⑫同日凌晨0 時5 分0 秒提款20,000元。 ⑬同日凌晨0 時5 分47秒提款20,000元。 ⑭同日凌晨0 時6 分45秒提款19,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289,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附表二編號4(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之提領金額,多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同日晚上9 時20分24秒存款29,985元(自李怡瑩所有之前開郵局帳戶;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扣除)。 同日晚上9 時25分14秒匯款29,987元(自李怡瑩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李怡瑩部分) 89,959元 33 陳以婕(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4 分許,各佯裝成商店員工、銀行行員,接續假稱陳以婕當日訂有多筆包廂訂單,將向伊所有銀行請款,因保密層級需求有匯款相關中心之必要,致陳以婕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陸續以網路銀行、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及存款。 108 年9 月21日晚上9 時47分20秒匯款49,987元(自陳以婕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扣除)。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29、附表二編號4(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之提領金額,多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同日晚上9 時48分57秒匯款49,989元(自陳以婕所有之前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起訴書未扣除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扣除) 同日晚上10時1分16秒匯款49,987元(自陳以婕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晚上10時2分38秒匯款49,989元(自陳以婕所有之前揭國態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陳以婕部分) 199,952元 34 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瑜慧) 陳韻如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7日下午4 時59分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行員,接續假稱陳韻如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內部疏失,將自伊帳戶重複扣款,需以ATM 設定取消,致陳韻如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及跨行存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27日晚上6 時51分58秒跨行存款29,985元(自陳韻如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7日晚上7 時10分22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晚上7 時22分35秒提款20,000元。 ③同日晚上7 時23分30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8 時44分36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晚上8 時45分7 秒提款10,000元。 ⑥翌(28)日凌晨0 時32分46秒提款20,000元。 ⑦同日凌晨0 時33分27秒提款10,000元。 ⑧同日凌晨0 時37分1 秒提款20,000元。 ⑨同日凌晨0 時37分42秒提款10,000元。 ⑩同日凌晨0 時40分29秒提款20,000元。 ⑪同日凌晨0 時41分16秒提款10,000元。 ⑫同日凌晨1 時15分44秒提款200元。 *陳信宇共提領180,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8、附表二編號25。 同日晚上6 時58分58秒無卡存款30,000元。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同日晚上8 時35分24秒匯款29,987元(自陳韻如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翌(28)日凌晨0 時25分36秒無卡存款29,985元。 同日凌晨0 時31分37秒匯款29,989元(自陳韻如所有之前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凌晨0 時37分58秒無卡存款30,000元。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陳韻如部分) 179,946元 35 永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豪) 王妙君 (被害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28日下午5時40分許,佯裝成網站員工,假稱王妙君之帳戶不慎遭內部員工設定成重複扣款,需以ATM設定取消,致王妙君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TM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28日晚上6 時30分8秒匯款29,989元(自王妙君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8日晚上6 時40分5 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晚上6 時40分53秒提款10,000元。 *陳信宇共提領3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7、附表二編號11(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信宇 提款車手 3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山子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魏孝秦) 陳玉美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3 日某時許,各佯裝成電信員工、員警、地檢署人員,假稱陳玉美個資遭盜用且涉犯勒贖案件,需繳納款項作為保證金,致陳玉美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員警、地檢署人員指示,以臨櫃匯款、網路銀行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存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4 分57秒匯款200,000元。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37分56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2 時38分53秒提款20,000元。 ③同日下午2 時41分32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下午2 時42分24秒提款20,000元。 ⑤同日下午2 時43分10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下午2 時48分7 秒提款20,000元。 ⑦同日下午2 時50分53秒提款20,000元。 ⑧同日下午2 時51分25秒提款20,000元。 ⑨同日下午2 時55分32秒提款20,000元。 ⑩同日下午2 時56分54秒提款19,000元。 ⑪108 年9 月30日晚上8 時49分6 秒提款20,000元。 ⑫同日晚上8 時50分2 秒提款20,000元。 ⑬同日晚上8 時50分57秒提款20,000元。 ⑭同日晚上8 時53分23秒提款20,000元。 ⑮同日晚上8 時53分56秒提款20,000元。 ⑯108 年10月1日凌晨0 時7分23秒提款20,000元。 ⑰同日凌晨0 時8 分2 秒提款20,000元。 ⑱同日凌晨0 時8 分37秒提款20,000元。 ⑲同日凌晨0 時9 分13秒提款20,000元。 ⑳同日凌晨0 時9 分45秒提款20,000元。 ㉑同日凌晨2 時17分42秒提款800元。 *陳信宇共提領399,800 元;另①至⑩、㉑為併辦意旨書所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5、附表二編號22,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80號、109 年度偵字第850號併辦意旨書(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37 余倉億(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30日晚上7 時33分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行員,接續假稱余倉億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駭客入侵而有盜刷情形,需以ATM 解除設定,致余倉億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陸續以ATM 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起訴書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已與公訴檢察官確認非起訴範圍,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30日晚上8 時43分30秒匯款49,987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4、附表二編號22,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334號併辦意旨書(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同日晚上8 時45分19秒匯款49,989元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取水 108 年10月1 日凌晨0 時4 分53秒匯款4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29,987元) 陳信宇 提款車手 同日凌晨0 時6分18秒匯款49,989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7元) 總額(陳信宇於本案中參與詐欺余倉億部分) 199,952元 38 上海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魏孝秦 ) 陳雯萍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30日晚上9 時59分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行員,假稱陳雯萍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系統錯誤產生多筆訂單,需以APP 操作以為取消,致陳雯萍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以APP 操作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30日晚上10時23分23秒匯款28,142元(自陳雯萍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9 年9 月30日晚上7 時0分10秒提款20,000元。 ②同日晚上7 時0 分50秒提款9,000元。 ③同日晚上7 時17分7 秒提款20,000元。 ④同日晚上7 時17分35秒提款10,000元。 ⑤同日晚上10時29分7 秒提款20,000元。 ⑥同日晚上10時29分48秒提款8,000 元。 *陳信宇共提領87,000元;其中①至④含其餘不知名款項。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3、附表二編號23(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之提領金額,各列載5 元之手續費,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上)。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取款 陳信宇 取款車手
附表三(退併辦部分)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金融機構人頭帳戶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及金額(不計手續費) 集團成員與負責工作 提款時間及金額(不計手續費) 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範圍及備註 成員 負責工作 1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良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4日下午2 時1 分許,各佯裝成網站員工、銀行行員,接續假稱林信良於網站上所為交易資料,因遭駭客入侵產生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伊帳戶進行取消,致林信良陷於錯誤,因而陸續依假冒之銀行行員指示,進行操作而轉帳匯款(另併辦意旨書部分尚載與陳信宇無涉之匯款帳戶,茲不贅載)。 108 年9 月20日某時匯款29,985元。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21凌晨0 時13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凌晨0 時14分許提款20,000元。 ③同日凌晨0 時15分許提款20,000元。 ④同日凌晨0 時15分許提款10,000元。 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680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5528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 年9 月20日某時匯款29,985元。 ①108 年9 月20晚上9 時32分許提款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 年9 月21日某時匯款99,999元。 ①108 年9 月21凌晨0 時41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凌晨0 時42分許提款20,000元。 ③同日凌晨0 時43分許提款20,000元。 ④同日凌晨0 時43分許提款20,000元。 ⑤同日凌晨0 時44分許提款20,000元。 108 年9 月21日某時匯款29,985元。 (不詳) 詐騙被害人等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 年9 月21日某時匯款29,985元 ①108 年9 月21下午5 時24分許提款60,000元。 ②同日下午5 時29分許提款60,000元。 ③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提款10,000元。 ④同日晚上9 時50分許提款20,000元。 ⑤同日晚上9 時51分許提款1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 年9 月22日某時匯款99,999元 ①108 年9 月22下午2 時7 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2 時8 分許提款20,000元。 ③同日下午2 時10分許提款20,000元。 ④同日下午2 時11分許提款20,000元。 ⑤同日下午2 時12分許提款20,000元。 ⑥同日下午2 時23分許提款20,000元。 ⑦同日下午2 時24分許提款20,000元。 ⑧同日下午2 時25分許提款9,000 元。 108 年9 月22日某時匯款29,985元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 年9 月22日某時匯款19,985元 ①108 年9 月22下午2 時28分許提款20,000元。 ②同日下午2 時29分許提款20,000元。 ③同日下午2 時31分許提款19,000 元。 ④同日下午2 時52分許提款10,000元。 ⑤同日下午2 時53分許提款20,000元。 ⑥同日下午2 時54分許提款20,000元。 陳冠宇 提款車手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 年9 月26日某時匯款29,985元 ①108 年9 月26晚上9 時8 分許提款29,000元。 ②同日晚上9 時20分許提款27,000元。 ③同日晚上9 時21分許提款5,000 元。 ④同日晚上9 時25分許提款34,000 元。 ⑤同日晚上9 時43分許提款11,000元。 ⑥同日晚上9 時44分許提款10,000元。 ⑦同日晚上10時40分許提款17,000元。 2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顏麗梅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8日中午12時許,佯裝成顏麗梅友人,假稱亟需借款周轉,致顏麗梅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友人指示,進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18日中午12時44分許匯款30,000元 「小胖」 統籌各成員事務分配 ①108 年9 月17日晚上6 時16分許提款60,000元。 ②108 年9 月18日下午1 時3分12秒提款20,000元。 ③同日下午1 時4 分14秒提款10,000元。 ④同日下午5 時54分許提款20,000元。 ⑤同日下午5 時51分41秒提款7,000 元。 ⑥108 年9 月21日下午5 時24分6 秒提款60,000元。 ⑦同日下午5 時29分0 秒提款60,000元。 ⑧同日下午5 時30分1 秒提款10,000元。 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5528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 。 (不詳) 取得提款卡、詐騙被害人等 3 林冠廷 (告訴人) 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 年9 月18日下午4 時許,佯裝成網站員工,假稱林冠廷於網站上所為交易因訂單有誤需伊協助取消,致林冠廷陷於錯誤,因而依假冒之員工指示,進行轉帳匯款。 108 年9 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匯款27,600元 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5528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 。 「少爺」 、「小豹子」 指揮陳信宇、派人收水 陳冠宇 提款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