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43號
TPDM,107,訴,343,20190909,2

3/3頁 上一頁


│ │ │佯稱:因先前網│(原起訴│ 有罪)之國泰世華│ │ 臺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 │陳啟仁犯三人以│
│ │ │路購物人員操作│書誤載為│ 銀行000-00000000│ │ 868號卷第65至74頁反面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錯誤誤訂數量為│18時12分│ 4號帳戶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12件,致增加消│,業經檢│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3.告訴人李孟涵之自動櫃員│壹年玖月。 │
│ │ │費訂單,欲取消│察官更正│ 月15日晚間6時20 │ │ 機交易明細表(107少連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 分許,在臺中市北│ │ 偵23號卷二第155頁) │ │
│ │ │操作取消云云,│ │ 屯區文心路3段 │ │4.被告黃宇林之提款照片(│ │
│ │ │致李孟涵陷於錯│ │ 1023號玉山銀行,│ │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 │
│ │ │誤,而在臺中市│ │ 以自動櫃員機提領│ │ 第23至30頁) │ │
│ │ │龍井區遊園南路│ │ 19,000元。(黃宇│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臺南│ │
│ │ │297號全家便利 │ │ 林此部分犯行業經│ │ 分行106年6月28日國世東│ │
│ │ │商店內,依指示│ │ 臺中地院以106年 │ │ 臺南字第1060000232號函│ │
│ │ │以自動櫃員機將│ │ 度訴字第2706號判│ │ 暨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現金存入右開帳│ │ 決有罪,嗣經臺灣│ │ 細(臺南地院106年度易 │ │
│ │ │戶。 │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字第868卷第35至39頁) │ │
│ │ │ │ │ 以107年度上訴字 │ │ │ │
│ │ │ │ │ 第576號駁回上訴 │ │ │ │
│ │ │ │ │ ,非本案起訴及審│ │ │ │
│ │ │ │ │ 理範圍。) │ │ │ │
├─┼───┼───────┼────┼─────────┼─────┼────────────┼───────┤
│20│呂景陽│詐騙集團成員於│⑴105年 │⑴江凱倫(另經臺灣│⑴29,985元│1.告訴人呂景陽之指訴(107│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13日 │ 11 │ 南投地方檢察署檢│⑵29,987元│ 少連偵23號卷二第165至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下午5時30分許 │ 月14日│ 察官以106年度偵 │⑶29,985元│ 167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以電話向呂景│ 凌晨0 │ 字第3757號起訴)│⑷29,985元│2.告訴人呂景陽之自動櫃員│貳年貳月。 │
│ │ │陽佯稱:先前網│ 時20分│ 之岡山郵局010158│ │ 機交易明細表(107少連偵│陳啟仁犯三人以│
│ │ │路購物誤設為續│ 許 │ 0-0000000號帳戶 │ │ 23號卷二第168至169頁)│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買12期,致增加│⑵105年 │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3.江凱倫岡山郵局帳戶交易│罪,處有期徒刑│
│ │ │消費訂單,欲取│ 11月14│ 月13日晚上11時19│ │ 明細表(臺中市警局1060│壹年拾月。 │
│ │ │消就要至自動機│ 日凌晨│ 分許,在不詳處所│ │ 028871卷第44至46頁) │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 0時32 │ 提領20,000元,再│ │4.105年11月14日永豐銀行 │ │
│ │ │云云,致呂景陽│ 分許 │ 於同日晚上11時20│ │ 北臺中分行車手取款畫面│ │
│ │ │陷於錯誤,依指│⑶105年 │ 分許,在不詳處所│ │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 │
│ │ │示以自動櫃員機│ 11月14│ 提領20,000元,又│ │ 卷第28至29頁) │ │
│ │ │匯款至右開帳戶│ 日凌晨│ 於同日晚上11時21│ │ │ │
│ │ │。 │ 0時39 │ 分許,在不詳處所│ │ │ │
│ │ │ │ 分許 │ 提領12,000元,再│ │ │ │
│ │ │ │⑷105年 │ 於同年月14日凌晨│ │ │ │
│ │ │ │ 11月14│ 0時3分許,在臺中│ │ │ │
│ │ │ │ 日凌晨│ 市北屯區文心路3 │ │ │ │
│ │ │ │ 0時44 │ 段102 3號之玉山 │ │ │ │




│ │ │ │ 分許 │ 銀行以自動櫃員機│ │ │ │
│ │ │ │ │ 提領7,900元。( │ │ │ │
│ │ │ │ │ 黃宇林此部分犯行│ │ │ │
│ │ │ │ │ 業經臺中地院以 │ │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 │ │ │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 │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
├─┼───┼───────┼────┼─────────┼─────┼────────────┼───────┤
│21│郭奕青│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 │⑴黃水珍之國泰世華│29,985元 │1.告訴人郭奕青之指訴(107│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17日 │月17日下│ 銀行000000000000│ │ 少連偵23號卷二第182至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6時許,以 │午7時31 │ 號帳戶(所涉幫助│ │ 184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電話向郭奕青佯│分許(原│ 詐欺,業經臺灣花│ │2.告訴人郭奕青之自動櫃員│貳年。 │
│ │ │稱:其先前購物│起訴書附│ 蓮地方法院以106 │ │ 機交易明細表(107少連偵│陳啟仁犯三人以│
│ │ │因服務人員報價│表誤載為│ 年度花簡字第334 │ │ 字23號卷二第185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為批發商12個之│『105年 │ 號判決有罪) │ │3.黃水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罪,處有期徒刑│
│ │ │價格,而將自伊│11月17日│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 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壹年玖月。 │
│ │ │帳戶扣款,須至│下午6時 │ 月17日晚上7時34 │ │ 局0000000000卷第65頁反│ │
│ │ │自動櫃員機依指│16分許』│ 分、35分在臺中市│ │ 面) │ │
│ │ │示操作取消云云│部分業經│ 北屯區中清路2段 │ │4.合庫商銀中清分行車手取│ │
│ │ │,致郭奕青陷於│檢察官更│ 17號合庫商銀之自│ │ 款畫面(臺中市警局1060│ │
│ │ │錯誤,在嘉義市│正之) │ 動櫃員機接續提領│ │ 028871卷第30至31頁) │ │
│ │ │西區中山路294 │ │ 20,000元、9,900 │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 │
│ │ │號玉山證券樓下│ │ 元。 │ │ 行105年12月22日(105)│ │
│ │ │之自動櫃員機,│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國世永和字第1050000209│ │
│ │ │依指示匯款至右│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 │
│ │ │開帳戶。 │ │ 106年度訴字第 │ │ 、歷史交易清單(花市警│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刑字第0000000061號卷第│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69至72頁反面)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⒍證人郭奕青之玉山銀行存│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摺(花市警刑字第106001│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0061號卷第162頁) │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
├─┼───┼───────┼────┼─────────┼─────┼────────────┼───────┤
│22│黃俊瑜│詐騙集團成員於│⑴105年 │1.左列⑴、⑵、⑶3 │⑴29,985元│1.告訴人黃俊瑜之指訴(107│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17日 │ 11 │ 筆匯至黃水珍國泰│⑵12,123元│ 少連偵23號卷二第194至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7時許,以 │ 月17日│ 世華銀行00000000│(原起訴書│ 196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電話向聯黃俊瑜│ 晚上7 │ 4937號帳戶。⑷匯│附表為載為│2.告訴人黃俊瑜之自動櫃員│貳年。 │
│ │ │佯稱:先前網路│ 時40分│ 至黃水珍臺銀花蓮│『10,123』│ 機交易明細表(107少連偵│陳啟仁犯三人以│
│ │ │購物因金額錯誤│ 許 │ 分行000000000000│部分業經檢│ 23號卷二第197至198頁)│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致錯誤扣款,│⑵105年 │ 號帳戶(所涉幫助│察官更正之│3.黃水珍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罪,處有期徒刑│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11月17│ 詐欺部分,業經臺│) │ 交易明細表、黃水珍臺銀│壹年玖月。 │
│ │ │依指示操作補回│ 日晚上│ 灣花蓮地方法院以│⑶29,985元│ 花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款項云云,致黃│ 7時42 │ 106年度花簡字第3│⑷29,985元│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 │
│ │ │俊瑜陷於錯誤,│ 分許 │ 34號判決有罪) │ │ 卷第65頁反面至第66頁、│ │
│ │ │在新竹縣湖口鄉│⑶105年 │2.黃宇林於105年11 │ │ 第77頁) │ │
│ │ │仁和路統一超商│ 11月17│ 月17日晚上7時43 │ │4.合庫商銀中清分行車手取│ │
│ │ │內,依指示操作│ 日晚上│ 分、44分、44分、│ │ 款畫面(臺中市警局1060│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8時12 │ 8時17分許,接續 │ │ 028871卷第31至32頁) │ │
│ │ │至右開帳戶。 │ 分許 │ 在臺中市北屯區中│ │5.105年11月17日合庫商銀 │ │
│ │ │ │⑷105年 │ 清路2段17號合庫 │ │ 中清分行車手取款畫面(│ │
│ │ │ │ 11月17│ 商銀以自動櫃員機│ │ 4)(臺中市警局0000000│ │
│ │ │ │ 日晚上│ 提領20,000元、 │ │ 871卷第35頁) │ │
│ │ │ │ 8時43 │ 15,000元、7,000 │ │6.臺灣銀行花蓮分行105年1│ │
│ │ │ │ 分許 │ 元、29,900元。 │ │ 2月14日花蓮營字第 │ │
│ │ │ │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 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 │
│ │ │ │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 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 │ │ 清單(花市警刑字第 │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 0000000000號卷第63至68│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頁)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行105年12月22日(105)│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 國世永和字第1050000209│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 、歷史交易清單(花市警│ │
│ │ │ │ │ │ │ 刑字第0000000061號卷第│ │
│ │ │ │ │ │ │ 69至72頁反面) │ │
├─┼───┼───────┼────┼─────────┼─────┼────────────┼───────┤
│23│呂婉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 │⑴黃水珍之臺銀花蓮│29,985元 │1.告訴人呂婉平之指訴(107│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17日 │月17日晚│ 分行000000000000│ │ 少連偵23號卷二第200至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7時許,以 │上8時14 │ 號帳戶內(所涉幫│ │ 205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向呂婉平佯稱:│分許 │ 助詐欺部分,業經│ │2.黃水珍臺銀花蓮分行帳戶│貳年。 │
│ │ │先前購物因錯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陳啟仁犯三人以│
│ │ │致誤定為24期之│ │ 以106年度花簡字 │ │ 局0000000000卷第77頁)│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貨品,須至自動│ │ 第334號判決確定 │ │3.105年11月17日合庫商銀 │罪,處有期徒刑│
│ │ │櫃員機依指示操│ │ ) │ │ 中清分行車手取款畫面(│壹年玖月。 │
│ │ │作取消,致呂婉│ │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 2-3)(臺中市警局10600│ │




│ │ │平陷於錯誤,在│ │ 月17日晚上8時19 │ │ 28871卷第34至35頁) │ │
│ │ │彰化銀行板橋分│ │ 分20秒、57秒、20│ │⒋臺灣銀行花蓮分行105年 │ │
│ │ │行以自動櫃員機│ │ 分34秒在臺中市○│ │ 00○00○○○○○○ │ │
│ │ │○○○○○○○│ │ ○區○○路段00號│ │ 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 │
│ │ │,匯款至右開帳│ │ 合庫商銀以自動櫃│ │ 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 │
│ │ │戶。 │ │ 員機接續提領20,0│ │ 清單(花市警刑字第 │ │
│ │ │ │ │ 00元、20,000元、│ │ 0000000000號卷第63至68│ │
│ │ │ │ │ 20,000元 │ │ 頁) │ │
│ │ │ │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⒌呂婉平之玉山銀行存摺、│ │
│ │ │ │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 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 │ │ 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61│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 號卷第235至236頁) │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 │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 │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 │
├─┼───┼───────┼────┼─────────┼─────┼────────────┼───────┤
│24│唐明萱│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 │⑴黃水珍之臺銀花蓮│7,106元 │1.被害人唐明萱之指訴(107│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17日 │月17日晚│ 分行000000000000│ │ 少連偵23號卷二第212至2│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7時55分許 │上8時35 │ 號帳戶內(所涉幫│ │ 15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以電話向唐明│分許 │ 助詐欺部分,業經│ │2.被害人唐明萱之存摺影本│貳年。 │
│ │ │萱佯稱:先前購│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107少連偵23號卷二 │陳啟仁犯三人以│
│ │ │物因錯誤致設定│ │ 以106年度花簡字 │ │ 第216至218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為分期付款,須│ │ 第334號判決確定 │ │3.被害人唐明萱郵局帳戶交│罪,處有期徒刑│
│ │ │至自動櫃員機依│ │ ) │ │ 易明細(臺北地檢署106 │壹年玖月。 │
│ │ │指示操作取消云│ │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 年度偵字第26236號卷第 │ │
│ │ │云,致唐明萱陷│ │ 月17日晚上8時32 │ │ 30頁) │ │
│ │ │於錯誤,至臺北│ │ 分許在臺中市北屯│ │4.黃水珍臺銀花蓮分行帳戶│ │
│ │ │市松山區八德路│ │ 區中清路2段17號 │ │ 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局│ │
│ │ │3段229號1樓之 │ │ 合庫商銀以自動櫃│ │ 0000000000卷第77頁) │ │
│ │ │郵局依指示以自│ │ 員機提領7,000元 │ │5.105年11月17日合庫商銀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中清分行車手取款畫面(│ │
│ │ │右開帳戶。 │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 4)(臺中市警局0000000│ │
│ │ │ │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 871卷第34至35頁)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 │ │6.臺灣銀行花蓮分行105年 │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 12月14日花蓮營字第 │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 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清單(花市警刑字第 │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 0000000000號卷第63至68│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頁) │ │
├─┼───┼───────┼────┼─────────┼─────┼────────────┼───────┤
│25│郭沛瑩│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 │⑴陳姮臻土地銀行帳│15,985元 │1.告訴人郭沛瑩之指訴(107│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22日 │月22日晚│ 號000-000000000 │ │ 少連偵23號卷二第227至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7時42分許 │上9時0分│ 號帳戶。 │ │ 229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以電話向郭沛瑩│許 │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2.告訴人郭沛瑩之存摺(107│貳年。 │
│ │ │佯稱:先前購物│ │ 月22日晚上9時10 │ │ 少連偵23號卷二第230頁 │陳啟仁犯三人以│
│ │ │因錯誤致設定為│ │ 分許、9時11分許 │ │ 、106偵26236卷第36至37│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重複扣款,須至│ │ 、9時31分許、9時│ │ 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自動櫃員機依指│ │ 32分許、9時35分 │ │3.告訴人郭沛瑩之郵局帳戶│壹年玖月。 │
│ │ │示操作取消云云│ │ 許、9時37分許在 │ │ 交易明細表(臺北地檢 │ │
│ │ │,致郭沛瑩陷於│ │ 臺中市北屯區中清│ │ 署106年度偵字第26236卷│ │
│ │ │錯誤,依指示將│ │ 路2段17號合庫商 │ │ 第33頁) │ │
│ │ │現金匯款至右開│ │ 銀以自動櫃員機提│ │4.陳姮臻土地銀行00000000│ │
│ │ │帳戶。 │ │ 領20,000元、12,0│ │ 4帳號交易明細(臺中市 │ │
│ │ │ │ │ 00元、1,000元、5│ │ 警局0000000000卷第71頁│ │
│ │ │ │ │ ,000元、1,000元 │ │ 、第104至105頁) │ │
│ │ │ │ │ 、1,000元。 │ │5.105年11月22日統一超商 │ │
│ │ │ │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 萬寶門市車手取款畫面(│ │
│ │ │ │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 │ │ 第37頁) │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 │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 │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 │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孫誼真│詐騙集團成員於│⑴105年 │⑴陳姮臻土地銀行帳│⑴12,512元│1.告訴人孫誼真指訴(107年│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22日 │ 11月22│ 號000-000000000 │⑵3,612元 │ 度少連偵字第23號卷二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9時3分許,│ 日晚上│ 號帳戶。 │⑶9,102元 │ 238至239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以電話向孫誼真│ 9時4分│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2.告訴人孫誼真之自動櫃員│貳年。 │




│ │ │佯稱:先前網路│ 許 │ 月22日晚上9時10 │ │ 機交易明細表(107少連偵│陳啟仁犯三人以│
│ │ │購物因誤設定為│⑵105年 │ 分許、9時11分許 │ │ 23號卷二第240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經銷商,欲取消│ 11月22│ 、9時31分許、9時│ │3.陳姮臻土地銀行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須至自動櫃員機│ 日晚上│ 32分許、9時35分 │ │ 4帳號交易明細(臺中市 │壹年玖月。 │
│ │ │依指示操作取消│ 9時6分│ 許、9時37分許在 │ │ 警局0000000000卷第71頁│ │
│ │ │云云,致孫誼真│ 許 │ 臺中市北屯區中清│ │ 、第104至105頁) │ │
│ │ │陷於錯誤,依指│⑶105年 │ 路2段17號合庫商 │ │4.105年11月22日統一超商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 11月22│ 銀以自動櫃員機提│ │ 萬寶門市車手取款畫面(│ │
│ │ │機匯款至右開帳│ 日晚上│ 領20,000元、12,0│ │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 │
│ │ │戶 │ 9時13 │ 00元、1,000元、5│ │ 第37頁) │ │
│ │ │ │ 分許 │ ,000元、1,000元 │ │5.105年11月22日合庫商銀 │ │
│ │ │ │ │ 、1,000元。 │ │ 中清分行車手取款畫面(│ │
│ │ │ │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 │
│ │ │ │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 第38至39頁)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 │ │ │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 │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 │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 │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 │
├─┼───┼───────┼────┼─────────┼─────┼────────────┼───────┤
│27│黃韻婕│詐騙集團成員於│⑴105年 │⑴江凱倫(另經臺灣│⑴29,985元│1.告訴人黃韻婕之指訴(臺│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13日 │ 11月13│ 南投地方檢察署檢│⑵29,985元│ 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9時20分許 │ 日晚上│ 察官以106年度偵 │ │ 78至80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以電話向黃韻婕│ 11時10│ 字第3757號起訴)│ │2.江凱倫岡山郵局帳戶交易│貳年。 │
│ │ │佯稱:先前網路│ 分許 │ 之岡山郵局010158│ │ 明細表(臺中市警局1060│陳啟仁犯三人以│
│ │ │購物因客服人員│⑵105年 │ 00000000號帳戶 │ │ 028871卷第44至46頁)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疏失,致重複下│ 11月13│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3.105年11月14日玉山銀行 │罪,處有期徒刑│
│ │ │單,欲取消就要│ 日晚上│ 月13日晚上11時19│ │ 文心分行車手取款畫面(│壹年玖月。 │
│ │ │至黃韻婕依指示│ 11時18│ 分、20分、21分接│ │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分許 │ 續在不詳處所提領│ │ 第26至27頁) │ │
│ │ │作取消云云,致│(原起訴│ 20,000元、20,000│ │ │ │
│ │ │黃韻婕陷於錯誤│書附表誤│ 元、12,000元,又│ │ │ │
│ │ │,依指示匯款至│載為『11│ 於105年11月14日 │ │ │ │
│ │ │右開之帳戶。 │月14日』│ 凌晨0時3分許,在│ │ │ │
│ │ │ │業經檢察│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 │ │ │
│ │ │ │官更正之│ 路3段1023號玉山 │ │ │ │
│ │ │ │) │ 銀行以自動櫃員機│ │ │ │
│ │ │ │ │ 提領7,900元。 │ │ │ │




│ │ │ │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 │ │
│ │ │ │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2706│ │ │ │
│ │ │ │ │ 號判決有罪,嗣經 │ │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 │ │ │ │ 分院以107年度上訴│ │ │ │
│ │ │ │ │ 字第576號駁回上訴│ │ │ │
│ │ │ │ │ ,非本案起訴及審 │ │ │ │
│ │ │ │ │ 理範圍) │ │ │ │
├─┼───┼───────┼────┼─────────┼─────┼────────────┼───────┤
│28│趙巧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 │⑴黃水珍之臺銀花蓮│20,567元 │1.告訴人趙巧鈴之指訴(臺│許忠祐犯三人以│
│ │ │105年11月17日 │月17日晚│ 分行000000000000│ │ 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上7時33分, │上7時59 │ 號帳戶內(所涉幫│ │ 91頁及其反面) │罪,處有期徒刑│
│ │ │以電話向趙巧鈴│分許(原│ 助詐欺部分,業經│ │2.告訴人趙巧鈴之玉山商業│貳年。 │
│ │ │佯稱:其先前購│起訴書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銀行之存戶交易明細整合│陳啟仁犯三人以│
│ │ │物因錯誤致誤設│表為『 │ 以106年度花簡字 │ │ 查詢(106偵26236卷第44│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定為12期,欲取│105年11 │ 第334號判決有罪 │ │ 頁) │罪,處有期徒刑│
│ │ │消須至自動櫃員│月17日晚│ ) │ │3.黃水珍臺銀花蓮分行帳戶│壹年玖月。 │
│ │ │機依指示操作取│上7時39 │⑵黃宇林於105年11 │ │ 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局│ │
│ │ │消云云,致趙巧│分許』部│ 月17日晚上8時3分│ │ 0000000000卷第77頁) │ │
│ │ │鈴陷於錯誤,依│分,業經│ 許,在臺中市北屯│ │4.105年11月17日玉山銀行 │ │
│ │ │指示匯款至右開│檢察官更│ 區文心路3段1023 │ │ 文心分行車手取款畫面(│ │
│ │ │帳戶內。 │正之) │ 號玉山銀行以自動│ │ 臺中市警局0000000000卷│ │
│ │ │ │ │ 櫃員機提領20,000│ │ 第33頁) │ │
│ │ │ │ │ 元。 │ │5.臺灣銀行花蓮分行105年 │ │
│ │ │ │ │ (黃宇林此部分犯 │ │ 12月14日花蓮營字第1050│ │
│ │ │ │ │ 行業經臺中地院以 │ │ 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 │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 │ │ 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2706號判決有罪, │ │ (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 │
│ │ │ │ │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 │ 61號卷第63至68頁) │ │
│ │ │ │ │ 臺中分院以107年 │ │ │ │
│ │ │ │ │ 度上訴字第576號 │ │ │ │
│ │ │ │ │ 駁回上訴,非本案 │ │ │ │
│ │ │ │ │ 起訴及審理範圍) │ │ │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號│ │ │ │




├─┼────────────┼───┼────────────┤
│1 │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壹紙 │見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 │
│ │察署監管科」公文書 │ │(下稱少連偵23卷)卷二第│
│ │ │ │28頁之照片 │
├─┼────────────┼───┼────────────┤
│2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壹枚 │在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
│ │檢察署印」公印文 │ │察署監管科」公文書上(見│
│ │ │ │少連偵23卷二第28頁) │
├─┼────────────┼───┼────────────┤
│3 │IPHONE手機(內含門號0982│1支 │黃宇林所有 │
│ │780849號SIM卡1張,IMEI碼│ │見107年刑保字第879號贓證│
│ │000000000000000) │ │物清單(見審訴字第291號 │
│ │ │ │卷第99頁)、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少連偵23卷二,第16頁│
│ │ │ │) │
├─┼────────────┼───┼────────────┤
│4 │IPHONE 7手機(IMEI碼:35│1支 │許忠祐所有 │
│ │000000000000) │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
│ │ │ │年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本院卷一第59頁) │
├─┼────────────┼───┼────────────┤
│5 │三星手機(IMEI碼:355693│1支 │陳啟仁所有 │
│ │000000000)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本院卷一第59頁) │
├─┼────────────┼───┼────────────┤
│6 │IPHONE手機(IMEI碼:3544│1支 │詹閔傑所有 │
│ │00000000000)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7 │HTC手機(IMEI碼:0000000│1支 │詹閔傑所有 │
│ │00000000)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8 │IPHONE手機(IMEI碼:3586│1支 │林昭男所有 │
│ │00000000000)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9 │SAMSUNG 手機 │1支 │林昭男所有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10│郵局存摺 │1本 │雷博文所有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11│郵局提款卡 │1張 │雷博文所有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12│身分證影本 │1張 │雷博文所有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13│印章 │1枚 │雷博文所有 │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 │
│ │ │ │度紅字第609號扣押物品清 │




│ │ │ │單(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 │
│ │ │ │字第9771號卷第84頁、本院│
│ │ │ │卷一第59頁) │
└─┴────────────┴───┴────────────┘

附表三:
┌──┬────────┬─────────────────┐
│編號│所得人 │應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新臺幣) │
├──┼────────┼─────────────────┤
│1 │許忠祐 │166,109元 │
├──┼────────┼─────────────────┤
│2 │陳啟仁 │24,916元 │
├──┼────────┼─────────────────┤
│3 │黃宇林 │13,600元 │
├──┼────────┼─────────────────┤ │4 │詹閔傑 │6,000元 │
└──┴────────┴─────────────────┘

3/3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