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19號
TPDM,114,易,319,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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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移工,以供他人使用之默示約定,則本案就以徐虹 君名義辦理之B女接續聘僱程序,尚難認係未經徐虹君授權 所為,又本案因辦理B女接續聘僱所需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申 請書及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等 文書,其上簽署、蓋用「徐虹君」之簽名或印文,亦難認係 未經徐虹君授權所為,是被告王堯立辯稱其係經徐虹君授權 等語,尚非無據,被告王堯立本案是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犯行,顯非無疑,本案尚難 對被告王堯立以前揭罪名相繩。
肆、從而,本件檢察官起訴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王堯立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意 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犯行之程度,更無從確信被告臺一 公司確有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任何人不得意圖營利而媒介 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行,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王堯立 、臺一公司有罪之確信,應為被告王堯立、臺一公司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罰則)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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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一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