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故本案應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先予敘明。
二、犯罪所得: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偵訊時自承:本案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交易每1,0 00元約賺5元等語(新北檢32049卷第26頁),是認被告本案 收受詐欺款項以購買虛擬貨幣,因而獲得3萬8,731元之報酬 【計算式:(109萬4,850+20萬+10萬+10萬+30萬+40萬+1萬5 ,000+9萬+320萬+75萬6,306+50萬+99萬)1,000×5≒3萬8,73 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 扣案,又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受有其他報酬,爰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此部分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洗錢財物部分:
經查,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考其立法意旨係為阻斷金流並避免經查獲之洗錢財物無法 沒收。審酌本案依卷內證據資料,被告已將洗錢財物持以購 買虛擬貨幣,或轉帳等值虛擬貨幣至而詐欺主謀指定之電子 錢包,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仍保有此等洗錢財物,已無從 於本案阻斷金流,如對被告已轉交之財物沒收,顯有過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
四、末查,被告及辯護人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稱業已 全額賠償告訴人陳梅真、紀妙伶及馬幽梅等語。惟被告並未 檢附賠償之證據,已難認定被告確實已將所稱賠償數額,自 應於執行時再行確認被告已賠償數額,附此敘明。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固認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 為本案犯行。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惟查,遍觀卷內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與詐欺者間就詐欺犯行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難僅以被告未確實核對交易帳戶 資料而為虛擬貨幣交易,即認被告所為該當詐欺取財犯行。 又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人員為我國所肯認之職業,並為《提供 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所規 範,自難僅以被告作為個人幣商而認被告本案所為虛擬貨幣 與法定貨幣間交換之行為,逕認屬於詐欺犯行或幫助詐欺犯 行,而遽以詐欺取財罪嫌相繩。
三、準此,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 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 被告有檢察官所指詐欺取財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本院本應就上開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然 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經本院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 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退併辦部分:
一、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固以113年度偵字第32049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認被告提供黃馨儀合庫帳戶予「簡聖紘」,嗣「簡聖紘」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馨儀合庫帳戶資料後,即對附表 二編號2、5、9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 至黃馨儀合庫帳戶。被告再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由自己或 委由黃馨儀自各該帳戶內提領款項,購買指定數量之虛擬貨 幣泰達幣後,存入「簡聖紘」所指定之電子錢包內,以上開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經查,被告本案所為僅構成一般洗錢犯行,業如前述,縱認 前揭移送併辦部分亦涉犯一般洗錢罪嫌,惟被告就該部分係 對異於本案之不同告訴人、被害人所犯之一般洗錢犯行,核 與本案附表三各編號及所對應附表二所為犯行屬數罪關係, 自與經本判決論罪科刑部分間無事實上、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從而,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 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晉毅追加起訴、檢察官丁煥哲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慧玲、黃振城、李豫雙、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舜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帳戶/電子錢包及所有人 帳戶/電子錢包簡稱 1 誠泰發公司之TAUs3fHnD78mgmseL8xXV4Gx7jqnKubST2電子錢包 ST2錢包 2 被告之TR8PYnJoGkLfTzuqQnKrhubSBJhnY9KE8N電子錢包 E8N錢包 3 被告可使用之TE3gQkGN5Tek1byRLCttwHTZaXPFE9xwEU電子錢包 wEU錢包 4 LINE暱稱「吳俊凱」、芯瑞公司之TKcRmwicNHAaY5p2dmZYTHLXNBHv4Km4LN電子錢包 4LN錢包 5 呂金杰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呂金杰第一帳戶 6 吳俊凱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俊凱中信帳戶 7 簡聖紘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聖紘中信帳戶 8 廖志偉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志偉中信帳戶 9 黃馨儀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馨儀合庫帳戶 10 被告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郵局帳戶 11 被告名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遠東帳戶 12 方宣懿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方宣懿中信帳戶 13 嚴秀麗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嚴秀麗國泰帳戶 14 誠泰旺籌備處名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誠泰旺新竹一信帳戶
【附表二】如附件所示
【附表三】
對應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所受詐術 本院案號 偵查案號 罪名、宣告刑 1 陳鈺錡 於民國111年8月25日15時2分許,詐欺者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y」、「復華」投信-媛君向陳鈺錡佯稱:下載「復華投信」應用程式後購買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746號追加起訴書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張國琳 於111年11月中旬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向張國琳佯稱:投資前要先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43號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09、16449、16973、19098、26589號起訴書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月紅 於111年11月24日10時49分許,詐欺者以暱稱「阮慕驊」向張月紅佯稱:會帶著操作黃金現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44號 112年度偵字第34186、39793號追加起訴書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陳文旗 於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王可立-王者紅不讓」向陳文旗佯稱:下載應用程式買賣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陳義勇 於111年12月1日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劉淑瑩」向陳義勇佯稱:操作投資軟體,並儲值現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同編號3 同編號3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鄭愛月 於111年11月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施昇輝」、「林幼玲」、「方騰資本-李蘭馨」向鄭愛月佯稱:下載應用程式以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吳佳玲 於111年11月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劉文玥」向吳佳玲佯稱:加入會員儲值金錢頭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王冠偲 於111年10月30日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林幼玲」向王冠偲佯稱:在「方騰資本」投資,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紀妙伶 於111年11月22日9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孫慶隆」向紀妙伶佯稱:下載應用程式以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113年度偵字第8920、8921、8922號及113年度偵緝字第585號追加起訴書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陳梅真 於111年11月1日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李冠嶔」、「Liccy」向陳梅真佯稱:下載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3年度偵字第8920、8921、8922號及113年度偵緝字第585號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52號併辦意旨書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馬幽梅 於111年11月19日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向馬幽梅佯稱:下載應用程式操作台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同編號12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匡映如 於111年12月16日某時許,詐欺者以LINE暱稱「簡碧瑩(瑩瑩)」向匡映如佯稱:在「偉享證券」平台進行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王世宬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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