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考 1 詐欺公司工作證 張 9 被告黃文鵬 包含偽造晶禧公司工作證1張 2 詐欺公司資料 批 1 被告黃文鵬 包含偽造350萬元現金收款收據1張 3 黑莓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 張 1 被告黃文鵬 4 IPHONE 14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支 1 被告黃文鵬 密碼: 0000 5 現金 元 20萬 被告黃文鵬 已發還 6 IPHONE 11(白)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