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調整現況實測地形圖之等高線位置後,故可將9個坵塊 圖位置區域,由不可配置建築物變為可配置建築物,使申請 本案建照之文書擴大建築面積係屬不實部分,經本院認定屬 實。然被告依照上開契約約定內容第三期及第四期費用係端 諸建照掛號時及核發時為基準。然被告倘提出正確之現況實 測地形圖及坵塊圖進行建築設計配置,是否就不能掛號建照 執照(並非指本案建照)尚非無疑。況依照本案卷證,被告為 本案犯行即為其領取酬金之條件,亦即被告縱然係依照正確 之之現況實測地形圖,仍可能完成不同版本之建築設計並取 得建照,是公訴人主張領取建造執照掛號及核發之費用(即 第三、四期之勞務費用)720萬元,為被告獲取之不法報酬 云云,尚非認有關聯性,難認有據。此部分屬不能證明被告 有詐欺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 與經本院論罪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係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附圖一:附件5-1
附圖二:附件3-1坡度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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