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條規定,該部分原即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對該追加之 訴,自應認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而依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於判決主文內另為不受理之 諭知,始足使該追加新訴所發生之訴訟關係歸於消滅,而符 合訴訟主義之法理。則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新訴,係另一案件 ,僅為訴之合併,與原訴係屬各別之二案件,應分別審判; 此與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擴張,仍屬單一案件,法院依 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全部併予審判之情形,顯然有別,不容 混淆。
三、經查,檢察官於110年1月4日先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 追加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告訴人庚○○、杜啟宇、 丁○○三人遭詐欺而被告擔任取簿手部分之犯行追加起訴,於 110年1月15日繫屬本院(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卷第7頁 )。被告於取簿後,任取款車手,另自如附表一編號7至9「 所匯入銀行帳戶」欄所示帳戶內提領上開三名告訴人所匯入 款項之行為,與上開其擔任取簿手之犯行,因係基於同一之 詐欺取財目的,而就同一之告訴人所為相續性構成要件實現 行為,應評價為自然之行為單數,而以一罪論,而不就其對 同一告訴人有「取簿」、「取款」之行為而分論處罰。從而 ,因被告對同一告訴人「取簿」及「取款」之行為有如上述 實質上一罪關係,檢察官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46號追加起 訴時固僅就其如附表一編號7至9所示「取簿」之犯行追加起 訴,但起訴之效力自及於被告後續「取款」之行為,是此部 分既經追加起訴在案,檢察官嗣以110年度偵字第4534號中 就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同一案件追加起訴,並於同年 2月22日繫屬本院,有移送公函上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見本 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號卷第7頁),即為重行起訴,依上揭說 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為不受理之諭知。丙、無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另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0日 某時透過LINE與丙○○聯繫,佯稱得提供其家庭代工之工作, 惟其須提供其提款卡、存摺、密碼,致丙○○陷於錯誤,而於 109年8月10日晚間9時39分許利用統一超商交貨便,將其玉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存摺以包 裹寄出,並由方○恩、被告擔任取簿手,於109年8月14日上 午11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至誠門 市領取上開包裹。因認被告此行為亦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等 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經查: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至上開統一超商領取包裹,惟辯稱 :伊並不知所領取之包裹係基於何原因而來,丙○○究有無被 騙,伊亦一無所知等語(見本院卷第217頁)。從卷附資料以 觀,並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實知悉丙○○是遭詐欺而交 付其提款卡及存摺,已難認定被告主觀上確實有詐欺取財之 犯意。再者,關於丙○○究否確係遭詐欺一節,檢察官無非係 依丙○○所提供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應徵工作之LINE對話紀錄認 其應是受騙而寄出上開存摺、提款卡。然從該LINE對話紀錄 以觀,何以應徵家庭代工須交付提款卡、存摺予雇主?縱係 作為薪資轉帳之帳戶,雇主要求先行交付提款卡及存摺,亦 有不合理之處,故丙○○是否確實遭本案詐欺集團所詐騙而交 付其提款卡及存摺,並非無疑;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就丙○○上開行為,認涉犯幫助洗錢罪,而以109年度偵字 第33858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 字第207號案件審理中,益徵丙○○究否被詐欺,非無疑慮。 是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既有如前所述之疑義,基於有疑為利 被告原則,此部分自不論被告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林晉毅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鄭東峯、王繼瑩追加起訴,檢察官陳鴻濤移送併辦,並由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與詐騙手段 所匯入銀行帳戶(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及被騙金額 (新台幣) 被告提款時間及提款金額(新台幣) 被告本案犯行/領款地點/提款人/收水 證據索引 罪名及宣告刑 109年原訴字第44號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1 明婷婷 【已和解,未履行】 詐騙集團佯稱為團購商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3日下午4時23分許致電明婷婷,稱因內部疏失而誤扣款項,需操作ATM解除,使明婷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楊雅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原訴字第44號起訴書帳戶一) ①109年8月13日17時13分、31分許 ②5萬9974元(2萬9989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金額有誤,應予更正》、2萬9985元《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 ①109年8月13日17時19分、17時35分至36分許 ②6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均扣除手續費》 ①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②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師大門市) ③己○○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223至229頁) ②告訴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109少連偵203卷二第235至237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283頁) ④監視器畫面-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15至317頁) ⑤監視器畫面-統一超商師大門市(110少連偵125卷第42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王予彤 【已和解,未履行】 詐騙集團佯稱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3日下午4時24分許致電王予彤,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使王予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楊雅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原訴44號起訴書帳戶一)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109年44號併辦意旨書帳戶) ①109年8月13日17時37分、18時27分、18時32分許(郵局) ②8萬6342元(3萬234元、2萬8123元、2萬7985元)(郵局) ①109年8月13日17時40分至41分、18時29分至30分、18時35分至36分許(郵局) ②8萬6000元(2萬元、1萬元、2萬元、8,000元、2萬元、8,000元)(郵局) ①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 ②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溫東門市) ③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師大門市) ④己○○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245至251頁) ②告訴人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109少連偵203卷二第275至277頁) ③郵局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283頁) ④玉山銀行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0少連偵125卷第45頁) ⑤監視器畫面-統一超商新泰順門市(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19至321頁) ⑥統一超商溫東門市-監視器畫面(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27至331頁) ⑦全家超商師大門市(110少連偵125卷第41頁) ⑧和解筆錄(109年原訴字第44號第73至74頁、第87至88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①109年08月13日16時58分(玉山銀行) ②2萬3123元(玉山銀行) ①109年08月13日17時01分至02分許(玉山銀行) ②2萬3000元(2萬元、3,000元)(玉山銀行) 《不含手續費》 3 呂沅融 詐騙集團佯稱為某公司之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3日下午7時43分許致電呂沅融,稱需操作ATM解除強制扣款,使呂沅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李芷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原訴44號起訴書帳戶二) ①109年8月13日19時59分、20時44分、21時4分許 ②12萬219元(8萬1234元、2萬9985元、8,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①109年8月13日20時3分至4分許、20時09分至10分、20時49分至50分、21時6分許 ②12萬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000元、2萬元、1萬元、9,000元) ①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和平分行)、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泰順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和泰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禾光門市) ②己○○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337至339頁) ②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路APP轉帳紀錄截圖(109少連偵203卷二第347至349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355頁) ④玉山銀行和平分行監視器畫面(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33至335頁) ⑤全家超商泰順門市(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35至339頁) ⑥統一超商和泰門市(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45至347頁) ⑦統一超商禾光門市(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55至359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張怡雯 【已和解,未履行】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拍賣家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3日下午8時許致電張怡雯,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扣款,須操作ATM解除,使張怡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李芷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44號起訴書帳戶二) ①108年8月13日20時15分許 ②2萬9989元 ①109年8月13日20時20分至21分許 ②3萬元(2萬元、1萬元) ①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龍延門市) ②己○○提款 ①告訴人供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441至445頁) ②告訴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109少連偵203卷二第475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09少連偵203卷二第355頁) ④監視器畫面(109少連偵203卷一第341至343頁) ⑤和解筆錄(109年原訴字第44號第75至78頁、第89至90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原訴字第2號追加起訴書 5 戊○○ 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中佯稱販賣冷氣機,並於109年8月15日15時30分許以LINE聯絡戊○○,至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原訴2號追加起訴書帳戶) ①109年8月15日18時39分許 ②1萬元 ①109年8月15日18時44分許 ②1萬4000元(含證人甲○○款項) ①被告己○○為取簿手 ②方○恩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42至44頁) ②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51至53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41頁、110偵4534卷第4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甲○○ 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中佯稱販賣冷氣機,並於109年8月15日15時許以LINE聯絡甲○○,至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ATM匯款至右列帳戶 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原訴2號追加起訴書帳戶) ①109年8月15日18時7分許 ②4,000元 ①109年8月15日18時44分許 ②1萬4000元(含告訴人戊○○款項) ①被告己○○為取簿手 ②方○恩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55至57頁) ②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LINE、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62至68頁) ③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69頁) ④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41頁、110偵4534卷第4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庚○○ 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中佯稱販賣冷氣機,並於109年8月15日17時許以LINE聯絡庚○○,至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ATM匯款至右列帳戶 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原訴2號追加起訴書帳戶) ①109年8月15日19時44分許 ②1萬3000元 ①109年8月15日19時50分許 ②1萬3000元 ①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全家超商安富門市) ②己○○取簿並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71至72頁) ②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78至80頁) ③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77頁) ④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41頁、110偵4534卷第47頁) ⑤監視器畫面(110偵4534卷第29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乙○○ 【已和解,未履行】 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中佯稱販賣冷氣機,並於109年8月15日某時許以LINE聯絡杜啟宇,至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原訴2號追加起訴書帳戶) ①109年8月15日17時28分許 ②1萬4000元 ①109年8月15日17時33分許 ②1萬4000元 ①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延吉門市) ②己○○取簿並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82至83頁) ②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88至91頁) ③告訴人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91頁) ④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41頁、110偵4534卷第47頁) ⑤監視器畫面(110偵4534卷第2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丁○○ 【已和解,未履行】 詐騙集團佯稱為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5日下午8時9分許致電丁○○,稱需操作ATM解除重複扣款,使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丙○○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原訴字第2號追加起訴書帳戶) ①109年8月15日17時9分許 ②2萬9985元 ①109年8月15日17時14分至16分許 ②2萬9000元(2萬元、9,000元) 《不含手續費》 ①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延吉門市) ②己○○取簿並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94至95頁) ②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100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09少連偵149卷第41頁、110偵4534卷第47頁) ④監視器畫面(110偵4534卷第24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原訴字第4號追加起訴書 10 陳芊蓉 【已和解,未履行】 詐騙集團佯稱為購物平台及某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09年9月1日下午8時許致電陳芊蓉,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強制扣款,使陳芊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原訴字第4號追加起訴書帳戶)(起訴書帳號有誤,予以更正) ①109年9月1日20時48分許 ②4萬9985元 ①109年9月1日20時53分至55分許 ②4萬9000元 (2萬元、2萬元、9,000元) 《不含手續費》 ①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和旺門市) ②己○○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110偵2895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110偵2895卷第25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0偵2895卷第27頁) ④監視器畫面(110偵2895卷第21至23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原訴字第8號追加起訴書 11 曾冠瑜 【已和解,未履行】 詐騙集團佯稱網站賣家,於109年8月15日上午8時29分許致電曾冠瑜,稱因內部疏失而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使曾冠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原訴字第8號追加起訴書帳戶二) ①109年8月15日21時28分、21時31分、22時許 ②12萬9805元(4萬9910元、4萬9910元、29,985元) ①109年8月15日21時35分、21時36分、21時38分、22時02分、22時03分、22時13分許 ②9萬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1萬元、2萬元) ①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忠孝分行)、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吉忠門市) ②己○○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110字4534卷第85至87頁) ②告訴人土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10偵4534卷第91至93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534卷第79至84頁) ④監視器畫面(110偵4534卷第31至33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王芳蘋 詐騙集團佯稱為團購商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5時38分許致電王芳蘋,稱因內部疏失而誤扣款項,需操作ATM解除,使王芳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原訴8號追加起訴書帳戶三) ①109年8月19日18時26分許 ②2萬9985元 ①109年8月19日18時32分許 ②2萬9000元(2萬元、9,000元) ①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 ②己○○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110偵4534卷第103至105頁) ②告訴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10偵4534卷第107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534卷第101頁) ④監視器畫面(110偵4534卷第34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林曉蓁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商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09年8月19日下午6時02分許致電林曉蓁,稱因內部疏失而誤扣款項,需操作ATM解除,使林曉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原訴字第8號追加起訴書帳戶四) ①109年8月19日18時46分、19時20分、19時23分許 ②7萬3093元(4萬7123元、1萬9985元、5,985元) ①109年8月19日18時48分、18時50分、18時51分、19時23分許 ②7萬6000元(2萬元、2萬元、7,000元、2萬9000元) 《不含手續費》 ①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臺北市大安區市○○道○段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旦分行) ②己○○提款 ①告訴人指述(110偵4534卷第115至117頁) ②告訴人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轉帳交易截圖(110偵4534卷第123至125頁) ③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534卷第113頁) ④監視器畫面(110偵4534卷第37至38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110年度偵字第4534號追加起訴部分: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被告提領款項 1 丁○○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8月15日下午5時9分致電丁○○,假冒賣場及郵局人員,致丁○○陷於錯誤 109年8月15日下午5時9分,匯款轉帳 29,985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09年8月(檢察官誤載為5月)15日下午5時14分提領20,005元 ②109年8月15日下午5時16分提領9,005元 ③109年8月15日下午5時33分提領14,000元 ④109年8月15日下午7時50分提領13,005元 2 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8月15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假冒網路賣家,佯稱欲出售日立冷氣機1台,致乙○○陷於錯誤 109年8月15日下午5時28分許,網路轉帳 14,000 同上 3 庚○○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8月15日前某時,在臉書上假冒網路賣家,佯稱欲出售日立冷氣機1台,致庚○○陷於錯誤 109年8月15日下午7時44分,匯款轉帳 13,000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內容 沒收與否 1 Apple IPhone 6s 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沒收 2 現金新臺幣2,000元 不沒收 3 ATM交易明細4張 不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