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地點 匯款之金額 受款帳戶 提款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張 文 進 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許,佯為外甥,謊稱借錢云云 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聯邦銀行大竹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3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7月20日上午11時11分及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莊龍鳳郵局,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張文進警詢時之證述(見108年度6183號卷,下稱偵三卷,該卷第47至54頁正反面) ⒉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見偵三卷第57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二卷三第69頁) 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三卷第65頁) 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黃 敏 川 於107年7月19日中午12時8分許,佯為客戶,謊稱借錢云云 107年7月20日下午1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時50分許,應予更正)在臺北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民權分行臨櫃匯款 10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20日下午3時15分至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華泰銀行新莊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⒈證人黃敏川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三卷第47至48頁) ⒉證人黃敏川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玉山銀行107年7月20日匯款申請書(見偵三卷第50頁反面至51頁) ⒊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二卷一第305頁) 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二卷二第321頁) 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見偵二卷二第321頁) 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地點 匯款之金額 受款帳戶 提款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洪 金 彩 於107年7月13日上午11時45分許,佯為大嫂,謊稱借款云云 107年7月13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金門縣○○鄉○○0○0號烈嶼鄉信用合作社臨櫃匯款 15萬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3日下午1時44分至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寶清店提領2萬元7筆及9,000元;同日下午2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永吉郵局提領800元。 1.證人洪金彩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223至2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8年度偵字第172號卷,下稱偵四卷,該卷第69頁) 3.匯款回條(見107年度偵字第25894號卷,下稱偵五卷,該卷第85頁) 4.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四卷第137頁) 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五卷第75頁;偵四卷第55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黃 浩 銘 於107年7月13日上午10時許,佯為貸款人員,謊稱協助辦理貸款製作現金流云云 107年7月13日下午3時許在連江縣黃浩銘住處使用網路轉帳 11萬元 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3日下午4時37分至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松山分行 ,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證人黃浩銘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237至241頁) 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8年度偵字第4134號卷,下稱偵六卷,該卷第27頁) 3.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偵六卷37頁) 4.證人黃浩銘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六卷第41頁) 5.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07年度偵字第25538號卷,下稱偵七卷,該卷第51頁) 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七卷卷第43至45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7年7月13日下午5時1分許在連江縣黃浩銘住處使用網路轉帳 4萬元 同上 107年7月13日下午5時18分至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證人黃浩銘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七卷卷第19至23頁) 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六卷第27頁) 3.網路轉帳交易結果翻拍照片(見偵六卷39頁) 4.證人黃浩銘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六卷第41頁) 5.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七卷卷第51頁) 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七卷卷第46頁;偵六卷第43頁) 3 顏 美 雲 於107年7月17日上午10時40分許佯為同學,謊稱借款云云 107年7月17日上午11時6分許在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135巷(起訴書誤載為125 巷,應予更正)1號鶯歌永昌郵局臨櫃匯款。 1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7日中午12時8分至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汐止光明店,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證人顏美雲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149至153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08年度他字第6183號卷,下稱他卷,該卷第62頁反面) 3.鶯歌永昌郵局資料(見107年度偵字第22701號卷,下稱偵八卷,該卷第153頁) 4.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二卷一第315頁) 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他卷第69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方 陳 英 玉 於107年7月17日中午12時30分許,佯為女兒,謊稱借款云云 107年7月17日下午2時(起訴書誤載為1時,應予更正 )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兆豐銀行楠梓分行臨櫃匯款。 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7日下午3時2分及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五分埔分行;同日下午3時11分及12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接續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證人方陳英玉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229至235頁) 2.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四卷第91頁) 3.兆豐銀行楠梓分行資料(見偵八卷第155頁) 4.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四卷第143頁) 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02號卷,下稱偵九卷,該卷第24至25頁;偵四卷第57至61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陳 友 梅 於107年7月19日10時許,佯為友人,謊稱借款云云 107年7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雙和分行臨櫃匯款。 18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9日上午11時35分及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提領2萬元2筆;同日上午11時41至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遠東銀行古亭分行,提領2萬元5筆;同日中午12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古亭分行,提領1萬元。 1.證人陳友梅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133至137頁) 2.匯出匯款憑證(見107年度偵字第25091號卷,下稱偵十卷,該卷第55頁) 3.證人陳友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十卷第51至53頁) 4.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二卷一第305頁) 5.提領一覽表(見107年度偵字第25257號卷,下稱偵十一卷,該卷第15頁) 6.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十卷第25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葉 春 松 於107年7月19日下午1時許,佯為友人,謊稱借款云云 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許在嘉義縣○○○鄉000號阿里山農會臨櫃匯款。 8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因該帳戶於107年7月19日下午4時許經銀行設定為警示帳戶致未能提領。 1.證人葉春松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211至215頁) 2.匯款申請書(見偵十一卷第79頁) 3.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十一卷第126頁;109年度偵字第25548號卷,下稱偵十二卷,該卷第59頁) 4.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109年10月20日一五股工字第00050號函及通報單(見偵十二卷第55、57、59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7 王 正 元 於107年7月19日某時許,佯為姪女,謊稱借款云云 107年7月19日下午3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永和中山路郵局臨櫃匯款。 15萬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9日下午4時17分至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古亭分行提領2萬元3筆及1萬元。 1.證人王正元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189至191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十卷第41頁) 3.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37頁)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十卷第26至27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蔡 雯 仰 於107年7月23日上午10時58分許,佯為友人,謊稱借款云云 107年7月23日中午12時46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新市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23日下午1時3分至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將左列款項提領一空。 1.證人蔡雯仰警詢時之證述(見偵二卷一第243至247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委託書(見偵二卷二第223頁;見偵五卷第69頁) 3.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二卷三第149-1頁;見偵七卷卷第53頁) 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五卷第61至62頁) 許瑞恒、陳柔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7年7月23日下午1時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臨櫃匯款。 2萬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