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311號
TPDM,109,審訴,1311,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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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逸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車手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手法 詐欺帳戶 領款地點 領款時間 領款金額 備註 1 陳沂劉禹儀(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9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佯裝低價販賣維他命保健食品,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ID:wk5888)聯繫販賣事宜,致劉禹儀陷於錯誤,因而於108年9月10日上午10時26分許,網路轉帳1,656元至右揭帳戶。 大樹九曲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俊杰) 臺北市○○區○○○路00號臺北中崙郵局 108年9月9日中午12時1分許 3,000元 陳沂忻業經起訴,此部分僅追加起訴林宏月林喜梅。 2 陳沂忻 陳淑慧(告訴人)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8日以社群網站臉書,對公眾散布並假冒營養食品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分許轉帳5,228元至右揭帳戶。 同上 臺北市松山區臺北體育場郵局 108年9月9日下午1時5分許 2萬7,000元 陳沂忻業經起訴,此部分僅追加起訴林宏月林喜梅。 3 陳沂許家銘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9日以社群網站臉書,對公眾散布並假冒冷氣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時54分許無摺存款1萬元至右揭帳戶。 同上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復興分行 108年9月9日下午2時7分許 2萬元 陳沂忻業經起訴,此部分僅追加起訴林宏月林喜梅。 4 陳沂郭子瑛(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9日下午3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佯裝低價販賣冷氣,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ID:iiyy6)聯繫販賣事宜,致郭子瑛陷於錯誤,因而於108年9月10日下午4時11分許,臨櫃匯款1萬5,000元至右揭帳戶。 同上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興安郵局 108年9月10日下午4時25分許 1萬5,000元 5 陳沂陳春蘭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間,撥打電話予陳春蘭,佯稱係其侄媳婦,因經濟困難需借款云云,致陳春蘭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10日11時3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揭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皇憲)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7分許 3萬元 陳沂忻、林宏月業經起訴,此部分僅追加起訴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7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49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春郵局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4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上午11時58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 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2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門郵局 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41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警廣門市 108年9月11日上午8時46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2號和平醫院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108年9月11日上午9時47分許 1萬元 6 陳沂馮德昌(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1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拍賣社團,對公眾散布並假冒冷氣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8分許匯款2萬6,000元至右揭帳戶。 同上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老松郵局 108年9月11日上午11時50分許 5,000元 陳沂忻業經起訴,此部分僅追加起訴林宏月林喜梅。 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桂林分行 108年9月11日上午11時50分許 2萬6,000元 7 陳沂廖怡涵(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1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拍賣社團,對公眾散布並假冒蘋果牌筆電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26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揭帳戶。 同上 臺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 108年9月11日中午12時50分許 1萬9,000元 陳沂忻業經起訴,此部分僅追加起訴林宏月林喜梅。 8 陳沂劉丁衛(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9月1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拍賣社團,對公眾散布並假冒筆電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匯款1萬元至右揭帳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陳沂忻業經起訴,此部分僅追加起訴林宏月林喜梅。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4249號
108年度偵字第25199號
108年度偵字第26673號
108年度偵字第26619號 108年度偵字第26809號   被   告 陳沂忻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6樓之             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沂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8年9月9日間加入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詐騙集團組織,並基於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 不法方式取得黃俊杰黃皇憲許君懋等(均由警方另行偵 辦中)人頭金融帳戶金融卡後,再以如附表一所示內容行騙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間,陸續分次將人頭帳戶金融卡 在臺北市捷運站附近某處交給陳沂忻,由陳沂忻擔任車手持 人頭帳戶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提領 完畢後,扣除所得報酬後,將剩餘所得贓款在捷運站交給上 游收水車手。警方據報後,調閱相關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 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1-7陳淑慧等人分別訴由轄區警局轉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信義 分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沂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詐騙集團交付之金融卡取款之事實。 2 附表一編號1-7告訴人陳淑慧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匯款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陳淑慧等人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6 被告於附表二所載時、地提領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載時地提領贓款之事實。 7 本件涉案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 告訴人匯款紀錄及被告領贓款之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 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 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 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 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 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 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 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 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雖未親自參與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惟均 係在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下相互分工,參與如附表二所示犯行 ,自應就共同正犯間實行犯罪之行為共同負責。另被告係將犯 罪所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依指示將提領之款項置於指定地點 ,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 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第339條 之4第1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嫌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同法第 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 罪嫌。又被告與其所屬詐騙集團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及違反 洗錢防制法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罪。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係 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論以一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被 告所犯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 次加重詐欺罪嫌間,犯意各別,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請予 分論併罰。至被告提領之贓款係其所屬犯罪集團之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 彥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湯 志 賢
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洗錢防制法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時間、地點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收款帳戶 1 陳淑慧 108年9月8日以網際網路臉書拍賣社團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並假冒營養食品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而未收到商品。 108年9月9日12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鵬馳門市之自動提款機轉帳匯款5,228元至中華郵政大樹九曲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俊杰帳戶 2 許家銘 108年9月9日以網際網路臉書拍賣社團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並假冒冷氣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而未收到商品。 108年9月9日13時5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二林郵局臨櫃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大樹九曲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俊杰帳戶 3 陳春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間,撥打電話予陳春蘭,佯稱係其侄媳婦,因經濟困難需借款,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10日11時3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北勢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皇憲帳戶 4 柳金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10日間,撥打電話予柳金珠,佯稱係其姪女,因經濟困難需借款,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9月10日11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臨櫃匯款18萬元至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許君懋帳戶 5 馮德昌 108年9月11日以網際網路臉書拍賣社團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並假冒冷氣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而未收到商品。 108年9月11日11時48分許在臺南市歸仁區「統一超商六發門市」以自動提款機匯款2萬6000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皇憲帳戶 6 廖怡涵廖崇淳) 108年9月11日以網際網路臉書拍賣社團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並假冒蘋果牌筆電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而未收到商品。 108年9月11日12時26分許在苗栗縣○○鎮○○路○○○○○○○○○○○路○○○號匯款2萬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皇憲帳戶 7 劉丁衛 108年9月11日以網際網路臉書拍賣社團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並假冒筆電賣家,佯稱所賣商品係低於市價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而未收到商品。 108年9月11日12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路○○○號匯款1萬元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皇憲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取款金額 (新臺幣) 取款帳戶 被害人 1 108年9月10日11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3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2 108年9月10日11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永春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3 108年9月10日11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永春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4 108年9月10日1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永春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5 108年9月10日11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永春郵局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6 108年9月10日11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永春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7 108年9月10日12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永春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8 108年9月11日8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門郵局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9 108年9月11日8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0號便利商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10 108年9月11日9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2號和平醫院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1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春蘭 11 108年9月11日11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老松郵局之中華郵政自動提款機 5,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馮德昌 12 108年9月11日11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之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提款機 2萬6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馮德昌 13 108年9月11日12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提款機 1萬9,005元(含5元手續費)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馮德昌 廖怡涵 劉丁衛 14 108年9月10日13時07分 不詳地點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柳金珠 15 108年9月10日13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山店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柳金珠 16 108年9月10日13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銀行忠孝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柳金珠 17 108年9月10日13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永春郵局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柳金珠 18 108年9月10日13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忠林店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柳金珠 19 108年9月9日13時5分許 臺北市松山區臺北體育場郵局之自動提款機 2萬7,000元 中華郵政大樹九曲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慧 20 108年9月9日14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復興分行之自動提款機 2萬0,005元(含5元手續費) 中華郵政大樹九曲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慧 許家銘 21 108年9月9日16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000號興安郵局之自動提款機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大樹九曲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慧 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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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