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94號
TPDM,109,訴,494,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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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
670 號、108 年度偵字第28050 號、108 年度偵字第28051 號、
108 年度偵字第28091 號、108 年度偵字第28406 號、108 年度
偵字第28935 號、109 年度偵字第605 號、109 年度偵字第1071
號、109 年度偵字第1740號、109 年度偵字第2206號、109 年度
偵字第3404號、109 年度偵字第4500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
偵字第7593號、109 年度偵字第16802 號、109 年度偵字第1552
8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334號、109 年度偵
字第850 號、109 年度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陳信宇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貳、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信宇於民國108 年8 月間,因積欠他人款項亟需金錢,藉 由其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冠霆」之成年男子介 紹,而與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ELEGRAM)中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下稱「小胖」)聯繫見 面,得知「小胖」係從事詐欺一般民眾、提領詐騙款項、監 控提領者行動、收水且將該等犯罪所得予以隱匿等詐騙集團 工作,猶向「小胖」表示願擔任俗稱「車手」之提領詐欺贓 款職務,「小胖」遂而將其加入內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 LEGRAM暱稱各為「WO全」(即「少爺」,下逕稱「少爺」) 、「小豹子」(下稱「小豹子」)之通訊軟體群組予以聯繫 ,約定每日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1 萬元不等作為報 酬,與彼等聯繫、分層合作向他人行詐欺取財之相關事宜。 ㈠自此,陳信宇即與「小胖」、「少爺」、「小豹子」,及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組成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 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8 年9 月初某日起至同 年10月9 日遭員警逮捕之日止間,先由本案詐騙集團所屬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名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金融 機構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下稱附表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再以如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法欄所示詐術詐騙如附表二 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下稱本案被害人),致本案被害人陷 於錯誤,各以轉帳、匯款等方式將款項匯入附表二帳戶後, 陳信宇即依「少爺」、「小豹子」指示,至指定之大臺北地 區置物櫃、超商、貨物運送站處拿取內裝有提款卡及存摺之 包裹,詢問「少爺」獲知密碼後,再行如附表二集團成員與 負責工作欄所示項目,亦即持附表二帳戶提款卡至含臺北市 萬華區、中正區、中山區、文山區、信義區、松山區、大安 區、士林區、北投區,甚新北市三重區等在內大臺北地區各 地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款項之工作,除部分因遭攔阻 或附表二帳戶轉為警示帳戶而未能順利領取外,得手絕大多 數款項後(偶有餘留零星款項作為手續費使用),則將提領 所得款項抽取當日可得報酬,全數交予「少爺」、「小胖」 指定之人,並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本案詐欺集團基 於陳信宇行如附表二提領時間及金額款項欄所示提款行為而 取得之犯罪所得無從追查,遭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本質及 實際去向(至陳信宇另涉參與犯罪組織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部分,詳如後乙、丙不另為不受理及 無罪之諭知部分)。
 ㈡嗣經本案被害人發覺受騙,進而報警處理,經員警調取監視 器錄影畫面確認,陳信宇並於108 年10月9 日上午11時55分 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73巷6 號某旅店遭員警持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及聲請 羈押獲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雅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邱振 興、洪金燕李秀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 告,張心芝、吳宗哲周玉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報告,郭宥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周碧 英、洪金燕郭宥彤李秀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報告,陳雯萍、余倉億、洪金燕、陳韻如、楊浚欣、陳雅 文、溫榮兒、謝純萍、方柏凱許嘉茵劉惠美吳淑昭、 巫紀禹李怡瑩、陳以婕、吳孟臻蔡鶴齡吳坤炫、廖玉 貞、賴緗林、張心芝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 李秀娥游清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周玉 花、許雅靜黎詠嘉李怡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一分局報告,陳采妮、陳韻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下稱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 檢)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吳淑昭 、余倉億訴由士林分局報告,陳玉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分局報告士林地檢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自明。查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 證據,惟被告陳信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證據能力更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94 號卷一,下 稱本院卷一,第450 頁、第460 頁),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全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 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首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 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即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及他院中均坦 承不諱(見士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6532 號卷,下稱士林 偵16532 卷,第11頁至第17頁;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8 406 號卷,下稱偵28406 卷,第17頁至第26頁;臺北地檢10 8 年度偵字第28091 號卷,下稱偵28091 卷,第13頁至第16 頁;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8935 號卷,下稱偵28935 卷 ,第11頁至第20頁;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334號卷,下 稱士林偵2334卷,第13頁至第23頁;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 第27670 號卷,下稱偵27670 卷,第9 頁至第14頁、第11 7 頁至第124 頁;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8050 號卷,下稱 偵28050 卷,第9 頁至第14頁;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8 051 號卷,下稱偵28051 卷,第11頁至第17頁;臺北地檢10 9 年度偵字第1071號卷一,下稱偵1071卷一,第23頁至第39 頁;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740號卷,下稱偵1740卷,第 9 頁至第23頁;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605 號卷,下稱偵



605 卷,第9 頁至第14頁;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80號卷 ,下稱士林偵80卷,第9 頁至第18頁;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 字第850 號卷,下稱士林偵850 卷,第9 頁至第15頁;臺北 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206號卷,下稱偵2206卷,第11頁至第 18頁;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4500號卷,下稱偵4500卷, 第7 頁至第11頁;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7593號卷,下稱 偵7593卷,第9 頁至第13頁;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552 8 號卷,下稱偵15528 卷,第9 頁至第15頁;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831 號卷,下稱士林偵831 卷,第11頁至第19頁 ;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124號卷,下稱士林偵2124卷, 第9 頁至第25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100 號卷,下稱士林審金訴100 卷,第83頁 至第85頁;士林地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74號卷,下稱士林 審金訴74卷,第87頁至第90頁、第139 頁至第143 頁、第17 3 頁至第175 頁、第179 頁至第182 頁;本院卷一第429 頁 至第462 頁;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94 號卷二,下稱本院卷 二,第141 頁至第187 頁),甚有被告在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郵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統一超商、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合庫商銀、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統一超商、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商銀)等提 領帳戶款項監視器影像、部分人頭帳戶交易明細、提款一覽 表、熱點資料案件明細表、提款時地一覽表、員警職務報告 書、108 年9 月11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 日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各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採(見臺北 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5528 號卷,下稱偵15528 卷,第69頁 、第71頁、第73頁、第77頁、第79頁、第81頁;士林偵1653 2 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第38頁;偵28406 卷第15頁 至第16頁、第109 頁至第111 頁;偵1071卷一第57頁至第83 頁、第347 頁至第351 頁;臺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3404號 卷,下稱偵3404卷,第53頁至第55頁、第115 頁至第116 頁 ;士林偵850 卷第25頁至第29頁;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 2334號卷,下稱士林偵2334卷,第81頁、第83頁至第91頁; 偵7593卷第29頁至第31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 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4268號卷,下稱新竹偵4268卷,第37 頁至第39頁;士林偵2124卷第49頁至第61頁;士林偵831 卷 第79頁至第81頁;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877 號卷,下稱 士林偵877 卷,第13頁至第17頁;偵2206卷第29頁至第30頁 ;士林偵80卷第29頁至第32頁;士林偵850 卷第23頁至第24 頁、第21頁;士林偵2334卷第93頁;偵15528 卷第77頁、第



81頁)。
 ㈡其次,本案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相關經過,尚有下列證據可 資佐證,堪信被告對本案被害人涉犯犯行等事實所為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足採信:
 ⒈附表二編號1 蔡鶴齡部分:
此部分業經證人即告訴人蔡鶴齡於警詢中證述至詳(見偵10 71卷一第259 頁至第265 頁),且有網路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頁面擷圖、全家便利商店明水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商銀)大直分行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華 南商銀109 年9 月11日營清字第1090025576號函暨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查(見臺 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071號卷二,下稱偵1071卷二,第39 頁;偵1071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第109 頁至第113 頁、第 267 頁;本院卷一第333 頁至第339 頁)。 ⒉附表二編號2 吳孟臻部分:
該部分已經證人即告訴人吳孟臻於警詢中證述歷歷(見偵10 71卷一第251 頁至第255 頁),復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頁面擷圖、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商銀)中山分行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 元大商銀109 年9 月17日元銀字第1090010847號函暨如附表 二編號2 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存卷可證(見 偵1071卷二第35頁;偵1071卷一第77頁、第257 頁;本院卷 一第347頁至第351頁)。
 ⒊附表二編號3 周碧英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周碧英於警詢中業就此部分證述至明(見偵28 406 卷第31頁至第33頁),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郵局)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郵局匯款申請書、如附 表二編號3 所示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臺北莒光郵局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 郵局109 年9 月10日儲字第1090234003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 3 所示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附卷可查(見偵2840 6 卷第30頁、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113 頁至第115 頁、第125 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34頁至第37頁;本院卷 一第265 頁至第295 頁)。
 ⒋附表二編號4 至6 郭宥彤洪金燕與陳韻如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郭宥彤洪金燕與被害人陳韻如於警詢中已就 該部分證述綦詳(見偵28406 卷第199 頁至第200 頁、第49 頁至第53頁;偵27670 卷第76頁至第77頁),更有匯款申請



書影本、如附表二編號4 至6 所示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臺灣 銀行龍山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商銀) 復興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全家超商興業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松錦店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商銀) 松江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周遭街道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圖、GOOGLE地圖被告行徑路線說明、網路轉帳存款交易 明細查詢頁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凍結通報 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14日三信銀管字第 00000000號函暨前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 稽(見偵28406 卷第201 頁、第117 頁至第122 頁、第103 頁至第107 頁、第213 頁至第217 頁、第123 頁至第131 頁 、第69頁至第71頁、第73頁、第43頁、第57頁、第59頁、第 63頁、第77頁、第89頁、第91頁、第93頁、第99頁、第101 頁;偵605 卷第23頁、第29頁;偵1071卷一第67頁、第145 頁、第357 頁、第137 頁、第351 頁;偵27670 卷第80頁、 第167 頁至第171 頁、第47頁至第53頁、第78頁至第79頁、 第81頁;本院卷一第371 頁至第375 頁)。 ⒌附表二編號7 邱振興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邱振興於警詢中早就此部分證述在案(見偵27 670 卷第67頁至第68頁),尚有跨行匯款申請書、詐騙集團 成員通話紀錄擷圖、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台北富邦商銀等處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及國 泰世華商銀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9 月9 日國世匯作業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帳戶基本 資料與歷史
交易明細等存卷足憑(見偵27670 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17 頁、第41頁至第58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71頁;本院卷一 第297 頁至第309 頁)。
 ⒍附表二編號8 溫榮兒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溫榮兒已於警詢中就此部分證述明確(見偵10 71卷一第173 頁至第175 頁),更有統一超商統佳店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等109 年9 月10日中信 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帳戶開



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等存卷可按(見偵1071卷一第67頁、 第177 頁;本院卷一第381 頁至第387 頁)。 ⒎附表二編號9 至10方柏凱、謝純萍部分: 該部分實由證人即告訴人方柏凱、謝純萍於警詢中證述歷歷 (見偵1071卷一第187 頁至第189 頁、第179 頁至第183 頁 ),甚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彰化商銀松江分行現 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及彰化商銀作業處109 年9 月17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728 9 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9 至10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等附卷可參(見偵1071卷一第381 頁、第65頁至第67頁 、第377 頁、第185 頁、第191 頁;偵28406 卷第213 頁至 第217 頁;本院卷一第405 頁至第414 頁)。 ⒏附表二編號11至14廖玉貞陳昱臻、賴緗林、吳坤炫部分: 此部分同經證人即告訴人廖玉貞、賴緗林、吳坤炫與被害人 陳昱臻於警詢中證述至詳(見臺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2893 5 號卷,下稱偵28935 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7 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39頁至第43頁),又有個人網路銀 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全家超商民 族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榮金店現場監視器 畫面擷圖、臺北捷運劍南路站1 號出口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匯款申請書影本、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商銀)三重分行109 年10月14日 合金重營字第1090909ABA01號函暨檢送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 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見偵28935 卷第85頁至第89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29頁至第33頁、第 35頁至第38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185 頁至第187 頁、第 47頁、第55頁至第61頁、第45頁、第49頁至第53頁、第281 頁至第297 頁、第239 頁至第241 頁、第103 頁至第105 頁 、第125 頁至第133 頁、第101 頁、第139 頁至第149 頁、 第113 頁至第121 頁、第151 頁至第159 頁、第101 頁、第 139 頁至第149 頁;偵1071卷一第287 頁、第93頁至第107 頁、第117 頁至第131 頁、第297 頁、第139 頁至第149 頁 、第89頁至第91頁、第297 頁、第275 頁至第277 頁;士林 偵850 卷第41頁至第45頁;本院卷二第19頁至第23頁)。 ⒐附表二編號15張心芝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張心芝已就該部分於警詢中證述甚詳(見偵28 051 卷第25頁至第29頁),且有中信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帳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



、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商銀)忠孝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統一超商敦南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臺北 捷運劍南路站1 號出口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 年9 月28日玉山個(集中)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等存卷可考(見偵1071二第59頁至第67頁;偵28 051 卷第63頁至第67頁、第23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31頁 至第34頁;偵28935 卷第239 頁至第241 頁;偵1071卷一第 93頁至第107 頁、第117 頁至第131 頁、第309 頁;本院卷 一第415 頁至第419 頁)。
 ⒑附表二編號16 至17陳欣沅陳采妮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陳欣沅、告訴人陳采妮早就此部分於警詢中證 述甚明(見士林偵16532 卷第30頁至第34頁、第42頁至第43 頁),並有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 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統一超商士東店現 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OK超商士林克強店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合庫 商銀松山分行109 年9 月15日合金松山字第1090003183號函 暨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等附卷可徵(見偵3404卷第79頁至第83頁、第47頁至第51頁 、第87頁、第69頁至第77頁、第137 頁至第145 頁;士林偵 16532 卷第22頁至第26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28頁至第29 頁、第39頁至第40頁;本院卷一第361 頁至第365 頁)。 ⒒附表二編號18至19周玉花吳宗哲部分: 此部分業由證人即告訴人周玉花吳宗哲於警詢中證述在案 (見偵28091 卷第31頁至第33頁;偵28051 卷第37頁至第39 頁),另有如附表二編號18至19所示帳戶帳號客戶時序往來 明細查詢、全家超商郡王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匯款 紀錄查詢頁面列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擷圖統一超 商佑安店與台北富邦商銀提領款項影像,及臺灣土地銀行( 下稱土地銀行)109 年9 月11日總業存字第1090106438號函 暨如附表二編號18至19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土地銀行109 年10月21日總電自字第1090123219號函等在卷 可證(見偵28091 卷第57頁、第253 頁、第71頁至第75頁; 偵28051 卷第41頁至第42頁、第35頁、第22頁、第43頁至第 46頁;偵15528 卷第85頁、第73頁、第79頁;本院卷一第32 5 頁至第330 頁;本院卷二第55頁)。




 ⒓附表二編號20至21許雅靜黎詠嘉部分: 該部分已據證人即告訴人許雅靜黎詠嘉於警詢中證述綦詳 (見偵28091 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9頁),更有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如附表二編號20至21所示帳戶歷史 交易明細、全家超商博愛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高雄銀行 博愛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告訴人黎詠嘉郵局帳戶 封面與內頁影本、國泰世華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國內作業 中心109 年9 月9 日109 忠法查密字第CU65531 號函暨如附 表二編號20至21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卷足 稽(見偵28091 卷第262 頁至第264 頁、第59頁、第19頁、 第46頁、第254 至第256 頁、第276 頁至第280 頁、第259 頁至第261 頁、第266 頁、第203 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 85頁;本院卷一第341 頁至第344 頁)。 ⒔附表二編號22游清印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游清印已就此部分於警詢中證述歷歷(偵1740 卷第121 頁至第125 頁),並有合庫商銀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收據影本、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易明細、萊爾富超商北市信吉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109 年9 月18日淡一信剛字第1090085051號函暨如附表二編 號22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憑(見 偵1740卷第143 頁、第179 頁至第197 頁、第49頁、第129 頁、第135 頁、第139 頁、第141 頁;本院卷一第389 頁至 第403 頁)。
 ⒕附表二編號23李秀娥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李秀娥業對該部分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28 050 卷第19頁至第23頁),復有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商 銀)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商 銀)景美分行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彰化商銀松山分行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全家超商新廣州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欺款項通報單,及彰化商銀作業處109 年9 月17日彰作管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等存卷足證(見偵28050 卷第31頁、第27頁至 第28頁、第29頁、第33頁;偵1740卷第173 頁至第178 頁、



第41頁至第47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偵4500卷第47頁至 第52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77頁、第81 頁;本院卷一第405 頁至第414 頁)。
 ⒖附表二編號24至26陳雅文、黃子芸、楊浚欣部分: 證人即被害人陳雅文、黃子芸及告訴人楊浚欣業對此部分於 警詢中證述甚明(見偵1071卷一第165 頁至第169 頁、第15 3 頁至第159 頁、第147 頁至第149 頁),更有統一超商統 佳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彰化商銀松江分行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圖、第一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如附表 二編號24至25、編號25至26所示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臺北松江路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 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庫商銀左 營分行109 年9 月25日合金左營字第1090002944號函暨如附 表二編號24至25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及華南 商業銀行(下稱華南商銀)109 年9 月11日營清字第109002 5576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25至26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 易明細等附卷可參(見偵1071卷一第69頁、第71頁、第369 頁、第77頁、第363 頁、第171 頁、第371 頁、第161 頁至 第163 頁、第151 頁;偵7593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25頁、 第19頁至第23頁;偵15528 卷第89頁至第90頁、第71頁、第 77頁、第81頁;本院卷一第333 頁至第339 頁)。 ⒗附表二編號27至30劉惠美許嘉茵吳淑昭、巫紀禹部分: 該部分已由證人即告訴人劉惠美許嘉茵吳淑昭與巫紀禹 於警詢中證述至明(見偵1071卷一第201 頁至第205 頁、第 193 至197 頁、第209 頁至第211 頁、第215 頁至第219 頁 ),又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中信商銀城北分行現 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匯豐商銀松江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國泰世華商銀松江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臺北松江路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彰化商銀松江 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統一超商松錦店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圖、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 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郵局109 年9 月10日儲字第1090234003號函暨如附表二編 號27至30所示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及板信商 銀作業服務部109 年9 月11日板信作服字第1097419117號函 暨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 足徵(見偵1071卷一第389 頁至第390 頁、第385 頁、第75 頁、第77頁、第71頁、第199 頁、第207 頁、第213 頁、第 221 頁;偵1071卷二第5 頁、第9 頁;士林偵2334卷第97頁



、第90頁、第111 頁;本院卷一第265 頁至第295 頁、第36 7 頁至第369 頁)。
 ⒘附表二編號31羅儀婷部分:
此部分業經證人即被害人羅儀婷於警詢中證述在案(見偵10 71卷一第223 頁至第227 頁),並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松錦店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郵局109 年9 月10日儲字第1090234003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郵 局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等存卷可證(見偵1071卷二 第13頁;偵1071卷一第69頁、第249 頁;本院卷一第265 頁 至第295 頁)。
 ⒙附表二編號32至33李怡瑩、陳以婕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李怡瑩、陳以婕實就該部分於警詢中證述在案 (見偵28091 卷第41頁至第47頁;偵1071卷一第241 頁至第 247 頁),尚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告訴人李怡瑩 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如附表二編號32至33所 示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玉山商銀博愛大樓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統一超商松錦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臺北 松江路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郵局存簿影本、手機 網路跨行轉帳明細頁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及郵局109 年9 月10日儲字第1090234003號函 暨如附表二編號32至33所示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 細等附卷足考(見偵28091 卷第272 頁至第274 頁、第61頁 至第67頁、第270 頁、第21頁、第257 頁、第268 頁、第97 頁至第99頁;偵1071卷一第73頁、第75頁、第239 頁、第87 頁、第101 頁;偵1071卷二第27頁至第31頁;偵605 卷第25 頁;本院卷一第265 頁至第295 頁)。
 ⒚附表二編號34陳韻如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陳韻如對此部分已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士林 偵16532 卷第46頁至第49頁),且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臺北士林郵局現 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提款卡與健保卡封面、內政部警政 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及第一商銀109 年9 月24日一總 營集字第109882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見偵3404卷第93頁至第95頁、第 169 頁至第171 頁、第95頁、第41頁至第45頁、第174 頁、 第91頁、第99頁、第165 頁、第172 頁、第175 頁至第176 頁;士林偵16532 卷第27頁、第44頁至第45頁;本院卷一第



317 頁至第324 頁)。
 ⒛附表二編號35王妙君部分:
該部分既由證人即被害人王妙君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60 5 卷第269 頁至第273 頁),復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板信商銀八德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擷圖、郵局109 年3 月3 日儲字第1090052429號函暨被害人 王妙君帳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及郵局109 年9 月10日儲字第1090234003號 函暨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等存卷足憑(見偵605 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27頁、第24頁 、第73頁至第75頁、第25頁;本院卷一第265 頁至第295 頁 )。
 附表二編號36至37陳玉美、余倉億部分: 此部分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玉美、余倉億於警詢中證述至詳 (見偵2206卷第91頁至第97頁、第65頁至第69頁),並有告 訴人余倉億國泰世華帳戶對帳單明細、如附表二編號36至37 所示帳戶歷史交易明細、中信商銀龍江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擷圖、土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渣打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影像 、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商銀)109 年9 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34630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36 至37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見偵22 06卷第73頁至第79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103 頁、第99頁 、第101 頁;士林偵850 卷第111 頁至第114 頁、第115 頁 、第87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85頁、第89頁;偵2334卷第 103 頁、第91頁、第117 頁;士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80號 卷,下稱士林偵80卷,第92頁至第94頁、第19頁至第23頁、 第49頁、第51頁、第55頁、第59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67 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6頁、第79頁、第50頁、 第53頁至第54頁、第56頁、第60頁、第68頁、第77頁、第80 頁至第90頁)。
 附表二編號38陳雯萍部分
證人即告訴人陳雯萍已就該部分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偵22 06卷第45頁至第47頁),另有手機轉帳臺幣活存交易明細頁 面擷圖、元大商銀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第一商銀城東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



單,及中信商銀109 年9 月1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3 號函暨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等在卷憑佐(見偵2206卷第55頁、第131 頁至第137 頁、第 21頁至第23頁、第25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第59頁 ;本院卷一第381 頁至第387 頁)。
 ㈢再者,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及另案中供稱:其於108 年 8 月間因積欠他人款項亟需用錢,透過國中友人「李冠霆」 介紹與「小胖」認識,「小胖」囑咐「少爺」即「WO全」交 予其工作機(按:此犯罪所用之物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36 號沒收且執行完畢) 使用群組聯繫,此後即於同年9 月初開始工作,工作內容係 每日依「少爺」、「小豹子」指示,先至指定地點(臺北市 或新北市等大臺北地區)之超商、置物櫃或貨物站拿取內含 提款卡及存摺之包裹(若有店員會交付「少爺」傳送之身分 證檔案以為確認),獲得伊等告知之密碼後,依指示尋找該 地區之自動櫃員機先行測試可否使用,再逐筆提領款項,復 至指定地點交付「少爺」、「小豹子」指派而來、未必相同 之「收水」,原則上每張提款卡會持有約3 日至1 週,偶爾 會指示測試是否仍得使用,殆完全無法提款即依指示隨便丟 棄,不會再度交予他人,而住宿地點則每日更換旅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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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