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91年4 月間,再行起意,使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力霸集 團53家小公司之無擔保公司債,作為掏空亞太固網資產之 用,應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 ,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王令麟此部 分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王令麟 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載此部分之背信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因 不能證明被告王令麟犯罪,自應為被告王令麟此部分無罪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羅 郁 婷
法 官 林 鈺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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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程序: │
│ 偽造董事會議記錄, │
│ 交由董事簽名 │
│ 小公司 ────────────→ 小公司 │
│ 會計人員 ←──────────── 負責人、 董事 │
│ │↑ │ 於出席簽到單上簽名後, │
│ ││ │ 交還予會計人員 │
│ 申││ │ │
│ 報││ │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交由會計師 │
│ ││ └──────────────→ 會計師 │
│ │└───────────────── │
│ ↓ 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書 │
│ 財政部 │
│ 證期會 │
│ │
│公司外部程序: │
│ ①製作公司債發行辦法,並簽定簽證契約 │
│ ②交付董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審核 │
│ ③簽定公司債發行受託人契約(經律師簽證) │
│ 53家 ←─────────────→ 中華 │
│ 小公司 商銀 │
│ │↑ ┌──────────┐ │
│ ││交付款項 │亞太固網 │ │
│ │└───────┤首席副總:王令一 │ │
│ └───────→│財務部副總:徐政雄 │ │
│ 出售公司債 │財務處副總:陳明海 │ │
│ │財務處經理:王霞雲 │ │
│ │財務處副課長:劉美玲│ │
│ │主計處協理:洪日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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