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083號
TPDM,102,易,1083,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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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無預警停工,無法履約,北勞中心無法向連帶保證人福興 企業社求償,而受有損害,固均屬事實,被告業務之執行縱 有疏失,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圖利權億公司之故意 ,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 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確有背信之犯行,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既無足夠證據確信公訴意旨所呈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逸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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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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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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