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永昇、黃孟勳;由同案被告梁永昇、黃孟勳擔任「一 層收水」工作,負責依「勝利路」、「李聖傑」指示,由同 案被告黃孟勳駕駛車輛搭載同案被告梁永昇向同案被告潘文 祥、被告彭浚祐收取其等所收得之詐欺款項,並將收得款項 交付與同案被告潘彥志;由同案被告潘彥志擔任「二層收水 」工作,負責向同案被告梁永昇、黃孟勳收取其等所收得之 詐欺款項,並將該等詐欺款項兌換為泰達幣打入同案被告張 義輝所指定之電子錢包內;同案被告張義輝則負責將「蝎子 團隊-浩子」所指示收受及交付詐欺款項相關資訊傳送予「 勝利路」、「李聖傑」轉傳予同案被告梁永昇、黃孟勳,並 指示同案被告潘彥志將同案被告梁永昇、黃孟勳所交付詐欺 款項兌換為泰達幣打入指定電子錢包內。被告彭浚祐、同案 被告潘文祥、梁永昇、黃孟勳、潘彥志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彭浚祐、同案被告潘文祥另與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附表一所示時、地,將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交付與附表一 所示取款車手,並從附表一所示取款車手處收得其等事先至 便利商店列印其上有附表一所示偽造印文之單據,復由附表 一所示取款車手於附表一所示第一層收水時、地,將該等款 項交付與同案被告梁永昇、黃孟勳,再由同案被告梁永昇、 黃孟勳於附表一所示第二層收水時、地,將該等款項交付與 同案被告潘彥志,同案被告潘彥志並依照同案被告張義輝指 示收取該等款項後,於附表一所示打幣時間,以其所使用「 TNcJWfJBE13xsrSNW8iAprEcBCnNzPbTnR」電子錢包,將附表 一所示數量之泰達幣打入同案被告張義輝所指定「TLAoFq4C ZzPJz2kzaVj6yEv4tFBfSxZXgJ」電子錢包內,並由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將該等泰達幣再打出至境外交易所之電子錢包,藉 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該等詐得款項,並妨礙、危害國家 對於該等詐得款項之調查、發現。因認被告彭浚祐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同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彭浚祐於113年11月24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113訴字第1270號卷第145頁)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宣佑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偽造印文 交款時地 交款金額 (新臺幣) 取款車手 第一層收水時地 第二層收水時地 打幣時間 打幣數量 (USDT) 1 廖瑞鳳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8日14時前某時起,以LINE暱稱「李永年」、「蕭思婷」、「永煌智能客服」帳號與廖瑞鳳聯繫,並以透過永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須依指示交付現金款項為由誆騙廖瑞鳳,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現金款項。 「永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嚴麗蓉」 113年4月28日14時許、○○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廖瑞鳳住處)前 340萬元 潘文祥 113年4月28日14時9分許、和雲台北師大和平停車場(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 113年4月28日15時33分許、○○市○○區○○路000號(潘彥志住處)前 113年4月28日15時57分許 13萬3,212顆 2 113年5月4日13時許、○○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廖瑞鳳住處)前 110萬元 彭浚祐 113年5月4日13時25分許、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42巷口 113年5月4日15時26分許、○○市○○區○○路000號(潘彥志住處)前 113年5月4日15時41分許 4萬8,455顆 3 黃兆春 (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中某日起,以LINE與黃兆春聯繫,並以透過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手機應用程式投資股票,須依指示交付現金款項為由誆騙黃兆春,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現金款項。 「德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涂旭平」 113年5月8日11時許、○○縣○○市○○00之0號 30萬元 彭浚祐 113年5月8日15時5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旁停車場 113年5月8日19時10分許、○○市○○區○○路000號(潘彥志住處)前 113年5月8日19時27分 4萬5,289顆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13 Pro Max(IMEI: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潘彥志 被告潘彥志自承為供與人換幣聯繫使用(訴字第1270號卷第235頁) 2 iPhone 12 Pro(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梁永昇 被告梁永昇自承為供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使用(訴字第1270號卷第234頁) 3 iPhone 14 Pro(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張義輝 被告張義輝自承為供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使用(訴字第1270號卷第235頁)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156,000元 潘彥志 被告潘彥志113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照片【○○市○○區址】(偵字第22150號卷第63-75頁) 2 現金新臺幣128,000元 潘彥志 3 金塊1塊 潘彥志 4 虛擬貨幣(含金鑰卡電子冷錢包1張) 潘彥志 5 現金日幣52,000元 潘彥志 6 現金新臺幣4,000元 張義輝 被告張義輝113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本院113年聲搜字2552號搜索票【○○市○○區○○巷址】(偵字第33991號卷第187-195頁) 7 電腦主機1臺 張義輝 8 文件1批 張義輝 9 iPhone 7(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 張義輝 被告張義輝113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本院113年聲搜字2552號搜索票【○○市○○區○○街址】(偵字第33991號卷第197-205頁) 10 iPhone 8(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 張義輝 11 iPhone (蘋果綠) 張義輝 12 iPhone (白色,IMEI:000000000000000) 張義輝 13 iPhone (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 張義輝 14 印章5個 張義輝 15 SIM卡21張 張義輝 16 文件1批 張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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