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㈡編號4所示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並將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與身分證及空白紙張之合照提供予不詳之人。 ⑺依證人即申辦第二層帳戶之王秀琴警詢陳述(見偵11661卷二 第28至31頁),復有Messenger、LINE通訊紀錄擷圖(見偵1 1661卷二第33至34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 度偵字第95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本院卷二第235至2 39頁)附卷可查,附表二㈡編號5所示帳戶於收受本案詐欺款 項之前,王秀琴已因在網路上求職之故,依指示先將附表二 ㈢編號1、3、5所示帳戶設為附表二㈡編號5所示帳戶之常用帳 戶,復辦理為附表二㈡編號5所示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並將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與身分證及空白紙張之合照提供予不 詳之人。
⑻依證人即申辦第二層帳戶之黃皓駿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陳述(見偵11661卷二第18至20頁;偵32041卷第5至6頁), 佐以卷附LINE通訊紀錄擷圖(見偵11661卷二第23至25頁)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2041號起訴書(見偵32 041卷第29至31頁),得以推認附表二㈡編號6所示帳戶於收 受本案詐欺款項之前,黃皓駿已因在網路上應徵兼職投資彼 特幣工作之故,依指示將附表二㈢編號1、2、6所示帳戶辦理 為附表二㈡編號6所示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並將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與身分證及空白紙張之合照提供予不詳之人。 ⑼依證人即申辦第二層帳戶之邵千鳳警詢陳述(見偵11660卷一 第121至124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1660卷一第119至120頁)存卷可考,堪認附表二㈡編 號7所示帳戶於收受本案詐欺款項之前,邵千鳳已因在網路 上求職之故,依指示將附表二㈢編號1、2、6、附表二㈣編號1 0所示帳戶辦理為附表二㈡編號7所示帳戶之約定轉帳帳戶, 並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
⑽綜衡附表二㈠編號6至7、9至10所示帳戶、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 示帳戶均於收受本案詐欺款項之前,由申辦帳戶者將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其中附表二㈠編號9、附表二 ㈡編號1、3至7所示帳戶,更有辦理約定轉帳帳戶或常用帳戶 ,及依前揭㈡所述,附表三編號1至53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遭詐欺而交付之款項之流向,既途經附表二㈠編號1至10所示 帳戶、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示帳戶,足以推認附表二㈠編號1 至10所示帳戶、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示帳戶均為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分別作為第一層、第二層帳戶使用 。
⒉被告4人將東霖臺銀帳戶內之詐欺款項提領或轉帳再提領而出 :
⑴M○○於附表五編號7、43、58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 帳附表五編號7、43、58所示金額合計398,000元至Q○○臺銀 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8、45、59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 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8、45、59所示金額合計300,000元至Q○ ○土銀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9、13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 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9、13所示金額合計400,000元至M○○國 泰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11、51、55、61、76所示之時間, 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11、51、55、61、76所示金 額合計799,000元至M○○中信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44、60所 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44、60所示金額 合計248,000元至Q○○彰銀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50、54、57 、77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50、54、 57、77所示金額合計799,000元至Q○○國泰帳戶內。 ⑵壬○○依M○○指示,於附表五編號1、3、5、10、12、14、26、2 7、34、49、66、74所示之時間,分別提領附表五編號1、3 、5、10、12、14、26、27、34、49、66、74所示金額合計7 ,330,000元,於附表五編號4、21、23、31、64、85所示之 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4、21、23、31、64 、85所示金額合計1,020,000元至Q○○臺銀帳戶內,於附表五 編號15、18、28、32、38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 附表五編號15、18、28、32、38所示金額合計1,395,000元 至M○○國泰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16、17、22、29、33、37 、89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16、17、 22、29、33、37、89所示金額合計886,500元至M○○中信帳戶 內,於附表五編號19、24、88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 轉帳附表五編號19、24、88所示金額合計350,000元至Q○○彰 銀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20、25、65、87所示之時間,以網 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20、25、65、87所示金額合計40 0,000元至Q○○土銀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35所示之時間,臨 櫃以存摺匯款450,000元至緯泰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36所 示之時間,臨櫃以存摺匯款700,000元至京品帳戶內,於附 表五編號63、86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 號63、86所示金額合計400,000元至Q○○國泰帳戶內,於附表 五編號75、90、91所示之時間,臨櫃以存摺分別匯款附表五 編號75、90、91所示金額合計3,060,000元至金創曜帳戶內 ,並依M○○之指揮,指示Q○○、宇○○提領款項、以網路銀行轉 帳及匯款。
⑶Q○○依M○○、壬○○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2、6、30、46、56、6 2、69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五編號2、6、30、46、56、62、6 9所示金額之款項合計4,495,000元提領而出,於附表五編號
39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200,000元至M○○國泰帳戶內 ,於附表五編號40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100,000元 至M○○中信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41、71所示之時間,以網 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41、71所示金額合計180,000元 至Q○○臺銀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42、72所示之時間,以網 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42、72所示金額合計174,000元 至Q○○土銀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47、52所示之時間,臨櫃 以存摺分別匯款附表五編號47、52所示金額合計300,000元 至M○○台新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48、53所示之時間,臨櫃 以存摺分別匯款附表五編號48、53所示金額合計300,000元 至M○○富邦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70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 行轉帳200,000元至Q○○國泰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73所示之 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100,000元至Q○○彰銀帳戶內。 ⑷宇○○依M○○之指示,負責確認及更新銀行交易、虛擬資產交易 所交換之限制,統計及回報附表二㈣編號1至10所示帳戶得以 轉出款項之額度,及自附表二㈢編號1所示帳戶轉入及轉出款 項之總金額,並依壬○○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67、81所示之 時間,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附表五編號67、81所示金額合計 200,000元至Q○○彰銀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68所示之時間, 以網路銀行轉帳99,800元至M○○中信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8 0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100,000元至Q○○土銀帳戶內 ,於附表五編號82所示之時間,臨櫃以存摺匯款1,070,000 元至金創曜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83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 行轉帳200,000元至Q○○國泰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84所示之 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100,000元至Q○○臺銀帳戶內。被告4 人中之1人於附表五編號78所示之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100 ,000元至M○○中信帳戶內,於附表五編號79所示之時間,以 網路銀行轉帳125,000元至Q○○國泰帳戶內。 ⑸上開轉入M○○國泰帳戶合計1,995,000元、M○○中信帳戶合計1, 985,300元、M○○台新帳戶合計300,000元、M○○富邦帳戶合計 300,000元、Q○○臺銀帳戶合計1,698,000元、Q○○土銀帳戶合 計974,000元、Q○○彰銀帳戶合計898,000元、Q○○國泰帳戶合 計1,724,000元、緯泰帳戶450,000元、京品帳戶700,000元 等款項,其中多數款項再分由壬○○依M○○指示、Q○○依M○○、 壬○○指示、宇○○依壬○○指示提領而出,且壬○○、Q○○、宇○○ 提領而出之款項,及壬○○、Q○○自東霖臺銀帳戶提領而出之 款項,均交付予M○○。
⑹上述⑴至⑸之事實,業據M○○於偵訊供(證)述及本院審判中證 述(見偵11661卷一第220至222、524至525、672至673頁; 偵11661卷二第190至191頁;本院卷三第28、36、38頁)、
壬○○於偵訊供(證)述及本院審判中證述(見偵11662卷第2 16、219至220、482至486頁;本院卷三第52至55、71至72頁 )、Q○○於偵訊供(證)述及本院審判中證述(見偵11660卷 一第220至224、231至235、464至467頁;本院卷三第262至2 64、269、284頁)、宇○○於偵訊供(證)述及本院審判中證 述(見偵11663卷第206、208、412至413、416、673頁;本 院卷三第146、162至165頁)在卷,並有LINE群組「澄柏資 產管理業務團隊(總宇宙)」之通訊紀錄(見偵11660卷三 第354、360、366至367、374、377、378至380、382至384頁 )、附表二㈢編號1、附表二㈣編號1至11、附表五編號1至91 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並有M○○遭查扣附 表六㈠編號6所示之物、Q○○遭查扣附表六㈢編號2至5所示之物 可佐,故此等事實,堪以認定。
⒊Q○○提供第三層、第四層帳戶、M○○、壬○○提供第四層帳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使用第三層帳戶: ⑴Q○○於偵訊供(證)述及本院審判中證稱:使用東霖臺銀帳戶 前,有先交付東霖土銀帳戶供M○○、壬○○使用,然因東霖土 銀帳戶後來遭暫停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始再申辦、使用東 霖臺銀帳戶等語(見偵11660卷一第220至221、229、231至2 32、237、465、470頁;本院卷三第260、267至269頁),核 與M○○於本院審判中證述(見本院卷三第36、38頁)、壬○○ 於本院審判中證述(見本院卷三第52至54、72頁)相符,並 有附表二㈢編號2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 ⑵依前揭㈡、㈢⒉所述,附表三編號1至53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遭詐欺而交付之款項之流向,係途經附表二㈠編號1至10所示 帳戶、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示帳戶、附表二㈢編號1、3所示帳 戶、附表二㈣編號1至11所示帳戶,且轉入附表二㈢編號1所示 帳戶及附表二㈣編號1至10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均經提領而歸於 M○○,復依前揭㈢⒈所述,附表二㈡編號1、3至7所示帳戶,所 辦理約定轉帳帳戶或常用帳戶,即為附表二㈢編號1至6所示 帳戶等情。
⑶東霖公司之董事為Q○○,緯泰公司、京品公司之董事長均為壬 ○○乙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見他1479卷第43 、45至48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見偵29280卷第235頁 )、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2日函暨所附京品公司登記資料( 見偵26473卷一第92至98頁)附卷可考;巨展公司、蘇志公 司、合十力公司亦均為經設立登記之公司,且蘇志公司確有 蘇志土銀帳戶無訛,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表(見本院卷四第181至196、209至221、269至284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570號不起 訴處分書(見本院卷四第225至228頁,所載金融帳戶之銀行 及帳號,與卷附王秀琴帳戶設定常用帳戶之擷圖相合,依該 擷圖可認不起訴處分書就蘇志土銀帳戶之戶名誤載為蘇志公 司董事蘇長志之個人名義)存卷可查。
⑷基上各情,足以推認Q○○提供前於112年4月10日以東霖公司名 義申辦附表二㈢編號2所示帳戶、於112年7月27日以東霖公司 名義申辦附表二㈢編號1所示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第三 層帳戶使用,並另提供附表二㈣編號5至8所示帳戶,M○○則提 供附表二㈣編號1至4所示帳戶,壬○○亦提供附表二㈣編號9至1 0所示帳戶,均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第四層帳戶使用(依前 述附表二㈡編號3、4、7所示帳戶約定轉帳帳戶之情,附表二 ㈣編號10所示帳戶亦預備作為實行其他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之第三層帳戶使用),至附表二㈢編號4至6所示帳戶,既非 被告4人所使用或提供,當係另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 方式取得,作為第三層帳戶使用。
⒋被告4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詐欺取財犯罪所得進行洗錢之 謀議及實行:
⑴被告4人及共犯於通訊軟體使用之暱稱:
①LINE暱稱「Webber」、Telegram暱稱「M 嚴中信」(使用者 名稱「Yanyan88888yan」)、Telegram暱稱「一銀 左」( 使用者名稱「zuozuo88888zuo」)均為M○○所使用,LINE暱 稱「JenJen」、Telegram暱稱「Katrina C」(使用者名稱 「misskatrina999」)、Telegram暱稱「孔 小姐」(使用 者名稱「Katrinakung」)均為壬○○所使用,LINE暱稱「于 倫」、「YULUN LIN」、Telegram暱稱「于倫」均為Q○○所使 用,LINE暱稱「Samantha」、Telegram暱稱「小姐 方」( 使用者名稱「fang2241」)均為宇○○所使用,LINE暱稱「ou terspace禮貌的小熊」(LINE ID:outerspace88888)、LI NE暱稱「幽默的小熊2」(LINE ID:outerspace99999)或L INE暱稱「Outerspace幽默的小熊」則為M○○、壬○○所使用代 表被告4人團隊之工作機先後之LINE帳號,Telegram暱稱「ا لذهب」為「葉先生」所使用,M○○經由「الذهب」介紹而結識 Telegram暱稱「小老虎🐱」,LINE暱稱:「幣睨天下 認證 幣商」為金創曜公司即莊華所使用,M○○與金創曜公司即莊 華(金創曜公司之董事長李琨誼僅為出名之人頭)經由「 小老虎🐱」居間介紹而進行交易等情,業據M○○(除所述「 孔 小姐」、「小姐 方」、工作機為何人使用外)於偵訊供 (證)述、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及審判中證述(見偵11661卷 一第222至223、525、672至673頁;11661卷二第190至196頁
;本院卷二第90至91頁;本院卷三第47至48頁)、壬○○於偵 訊供(證)述及審判中證述(見偵11662卷第217、486至487 頁;本院卷三第56、62至64、66至67頁)、Q○○於偵訊供( 證)述(見偵11660卷一第225至226、236至237、468頁)、 宇○○於偵訊供(證)述、本院準備程序供述及審判中證述( 見偵11663卷第415至416、672、674至675頁;本院卷一第35 1頁;本院卷三第168至169、176至177頁)、證人莊華於偵 訊及本院審判中證述(見偵11660卷一第620至626頁;本院 卷三第306至307、309至316、322至323頁)在卷,並有臺北 市刑大113年6月30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數位鑑識內容(見 偵11661卷二第77至118頁)、臺北市刑大數位證物勘驗報告 (見偵11661卷二第119至184頁)、M○○遭查扣附表六㈠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經數位鑑識採證之M○○與Q○○間LINE通訊紀錄暨 摘要(見偵11660卷三第3至73頁)、M○○與「outerspace禮 貌的小熊」間LINE通訊紀錄暨摘要(見偵11660卷三第419至 438頁;偵11660卷一第525頁)、M○○與「幽默的小熊2」間L INE通訊紀錄(見偵11660卷三第631至662頁;偵11660卷一 第526頁)、M○○遭查扣附表六㈠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壬○○遭 查扣附表六㈡編號1、5所示行動電話經數位鑑識採證之「澄 柏資產管理業務團隊(總宇宙)」LINE群組通訊紀錄暨摘要 (見偵11660卷三第87至417頁;偵11660卷一第526頁)、M○ ○遭查扣附表六㈠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壬○○遭查扣附表六㈡編 號3所示行動電話經數位鑑識採證之「旅行團」Telegram群 組通訊紀錄擷圖(見偵11661卷二第57至59頁)、「可愛KYC 後端群」Telegram群組通訊紀錄暨擷圖(見偵11660卷三第 557至619頁;偵11661卷二第59至67頁)、「嚴選333」Tele gram群組通訊紀錄暨擷圖(見偵11660卷三第621至629頁; 偵11661卷二第53至54、56至57頁)、M○○遭查扣附表六㈠編 號5所示行動電話經數位鑑識採證之M○○與「小老虎🐱」間Te legram通訊紀錄(見偵11661卷二第135、213頁)、M○○與「 الذهب」間Telegram通訊紀錄(見偵11661卷二第134、160至 161頁)、壬○○遭查扣附表六㈡編號2、5所示行動電話經數位 鑑識採證之壬○○與Q○○間Telegram通訊紀錄(見偵11660卷三 第553至555頁)、壬○○與宇○○間LINE通訊紀錄暨擷圖(見偵 11663卷第423至463頁)、壬○○遭查扣附表六㈡編號4所示行 動電話經數位鑑識採證之「Outerspace幽默的小熊」與「幣 睨天下 認證幣商」間LINE通訊紀錄擷圖暨照片(見偵11663 卷第465至580頁)、Q○○遭查扣附表六㈢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 內之Q○○與M○○間LINE通訊紀錄擷圖(見偵11660卷一第243至 255頁)、金創曜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有限
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12年5月16日函文(見本院卷四第 151至160頁)附卷可參,前述臺北市刑大113年6月30日數位 證物勘察報告及數位鑑識內容並顯示M○○遭查扣附表六㈠編號 3所示行動電話內LINE使用者暱稱為「outerspace禮貌的小 熊」,壬○○遭查扣附表六㈡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內亦有LINE使 用者暱稱為「幽默的小熊2」之通訊紀錄,宇○○遭查扣附表 六㈣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內LINE使用者暱稱為「Samantha」等 節,故上述被告4人及共犯於通訊軟體使用之暱稱,均堪以 認定。
②M○○固一再辯稱「孔 小姐」、「小姐 方」為其所創設,由其 所使用,工作機之「outerspace禮貌的小熊」、「幽默的小 熊2」亦為其所使用云云,然既與壬○○、Q○○、宇○○之供(證 )不符,亦與上述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數位鑑識內容、數位 證物勘驗報告所示各行動電話內之影片內容、個人資料、服 務集識別碼SSID、使用之通訊軟體內使用者註冊資料等所特 定之使用者資訊未合,觀諸上述通訊紀錄,更可見M○○所辯 顯係迴護壬○○、宇○○之詞,此從「可愛KYC 後端群」Telegr am群組之通訊紀錄(見偵11660卷三第560、607、609頁)所 示,「الذهب」要M○○即「M 嚴中信」拉人進來,M○○先後將 「孔 小姐」、「小姐 方」加入該群組,並表示為其公司負 責對接KYC對話跟帳務的同事等情甚明,故M○○此部分所述, 顯無可取。
⑵被告4人運作之後端水房與「الذهب」操縱之前端水房拼車: ①M○○與「小老虎🐱」間Telegram通訊紀錄(見偵11661卷二第1 35、213頁)提及:「就是養戶」、「這個有進別人的水是 嗎」、「這個不是新開的戶頭這個是乾淨的舊公司」、「沒 有之前都是正常的公司經營」、「因為我們這個金額比較大 」、「如果順利的話金額應該是跟您過往分配給我們的差不 多對嗎」、「那我想問一下金鄉那邊他是都不能收了嗎還是 怎樣」、「但是如果約定開始了」、「金香那邊如果在收你 們這邊壓力會增大很多」、「而且會容易卡我的資金」、「 所以您建議我們自己處理或是現金給金鄉是嗎」、「他不可 能每天去領這個你也知道」、「我可以跟你說一個道路」、 「一個三車要搭配2台四車」、「而且四車得要公司戶」、 「三車不可能天天取現金的」、「4車這邊也是去領現金嗎 」、「是啊大部分領現金」、「因為金流」、「現在會查到 4跟5」、「3的話現在如果沒有控制好」、「銀行會不給你 用」等訊息。
②M○○與Q○○間LINE通訊紀錄暨擷圖(見偵11660卷三第3至73頁 ;偵11660卷一第243至255頁)提及:「帳號被鎖了就沒了
」、「冷卻時間」、「你公司大約什麼時候好」、「就是配 1500萬一天」、「1%給你」、「比較急現在很缺車隊」、「 如果有需要我就等等來開公司戶」、「手上這一組開始要拉 量 然後有兩組客戶下禮拜要開始分食額度」、「我再拿一 張香港卡給你做靶機」、「你要拿一個手機出來當靶機」、 「我們相關的對話都在那」、「設定一天刪除」、「LINE上 就不要談這些」、「然後我固定一個月換一ㄓ手機給你」、 「一級隕石是被圈存一天」、「十級隕石,是一個人的全部 帳戶都被封控凍結」、「十級的時候,安全錢包的也要領」 、「遇到風控的時候」、「趕緊把錢領出來」、「我現在談 的料」、「都是經過二道」、「乾淨的錢」、「不然一下大 家的都掛光了」、「我們來腦力激盪一下」、「我們四間公 司」、「的公司屬性 跟名稱」、「Key point:1.要能滿足 每天金流大量進出 2.要能夠慢慢接受每天臨櫃領錢的行業 別」、「在你公戶下來」、「你一個禮拜領一個一次臨櫃」 、「1-2百萬」、「你覺得你應付得來嗎」、「領出來 我們 直接送水商換U就好」、傳送Telegram通訊紀錄擷圖顯示「 靠北,2車風控了,明天可能休息要重新綁約」、「安全致 上」、「他可以入台灣的錢嗎」、「在香港好處是不用遵守 台灣法規」、「先放到信用卡帳戶」、「我有根珍珍說」、 「你現在佣金一趴」、「我們在公司戶下來錢」、「Cover 一下系統」、「現在精品被圈,要怎麼做?」、「但是賠付 是2車再談」、「3.4」、「沒得談」、「所以我得跟他們確 保2的規章」、「我們是也不可能去當2」、「對 絕對不可 以」、「我的香港公司」、「我要接港水」、「你的公司現 在有籌備處車皮了嗎」、「我今天要順便拿機子?」、「只 是感覺不太適合再臨櫃」、「雖然公司戶可以走大量」、「 你有試過讓其他人走過臨櫃嗎?還是這路線不是每個人都適 合?」、「這路線只有我們幾個比較穩的大人適合」、「其 他人比較沒有社會歷練」、「一下子就被問倒了」、「壓不 住」、「那我先車皮給合作的夥伴綁」、「早上驗車 不過 」、「對方要我們新車開始上線」、「就是你的車」、「你 的網銀是是需要設定約定轉帳的」、「如果不能隨意任轉 那你可能要跟珍珍要一些作業人員的約定轉帳帳號」、「就 是還在眷村」、「圈存」、「我4車的已經解圈存」、「我 們以後做起來」、「我們的人生」、「完全不用擔心錢的事 」、「你知道ace跟我開4%」、「叫他們去搶比較快」、「4 %根本逼我們一條龍了吧」、「我現在想要談一條龍」、「 那是浩大工程欸」、「你以後不會缺錢」、「我都會替你當 下」、「我們得以後有個小金庫」、「我也想說以後公司做
起來,那個就當小金庫」、「如果我談好建好系統」等訊息 。
③壬○○與Q○○間Telegram通訊紀錄(見偵11660卷三第553至555 頁)提及:「因為前端的作業有一些問題就是這樣」、「前 端有問題,就拖不到我們這邊」、「又翻囉」、「跟我們沒 有關係」、「跟自己沒關係的事情不要有這麼多的好奇心」 、「我只是需要知道公司戶是不是眼下急迫的」、「隨時準 備好,因為機會來的時候不會給你那麼多時間準備」、「因 為有很多盤再放」、「不見得是這邊而已」等訊息。 ④壬○○與宇○○間LINE通訊紀錄(見偵11663卷第423至463頁)提 及:「珊珊Webber說要分漢澄的1%股份給你 這樣可以避免 公司轉錢給你 是與你無關的資金」、「會需要你的身分證 正反照片」、「今天你的傭金已經給W 看是轉帳給你或親自 交給你 你跟他對」、「我先把剩下的資金給你 你緩緩做」 、「珍珍姐 每日的額度回報以及處理金額總結由我這裡來 做 不好意思讓你這麼辛苦」、「我跟你說以後不用報每個 人多少錢」、「你就報總額就好」、「珍珍姐不好意思打擾 你 我想問 本週的回幣數量我算出來了 但退幣數量是指哪 個部分?」、「回報總公司的結帳」、「有退幣嗎」、「這 個要怎麼回報呢」、「就是要給它們的」、「webber會打幣 給它們」、「珍珍姐打擾你一下 因為新的老闆在詢問後端 的規章,我幾個問題也跟你確認:-資金打入,是否進算?- 多久拖出?-300萬一回?-2車要跟3車做KYC」、「我會建議 3:30以後的,就算隔天帳」、「麻煩跟客戶說明一下最近交 易所風控得很嚴重,所以,建議就是當天的帳,我們當天晚 上六點前一定會回完。」、「沒錯,最理想的狀況是這樣」 、「所以我們明天報600,扣除227,還可以再消化373」、 「我去公司跟你討論一下我的額度後續 以及公司戶的可能 性」、「其實打給派出所就是裝迷惘」、「你就假裝你什麼 都不知道是一個小白去提問就好了」、「珍珍姐 跟你詢問 下要發哪個規章給誰呢」、「珊珊,我可以協助你求職的部 分,我會盡量,其他我只能勸你,早點離開,我只能說這些 ,他的朋友都不是什麼好人,不是你該處的圈子」等訊息。 ⑤「澄柏資產管理業務團隊(總宇宙)」LINE群組通訊紀錄( 見偵11660卷三第87至417頁;偵11660卷一第526頁)顯示, 該群組由M○○於112年1月13日下午1時27分許建立,並同時將 宇○○新增至該群組,M○○於112年1月14日下午9時46分許,將 壬○○新增至該群組,於112年1月17日中午12時21分許,將「 outerspace禮貌的小熊」新增至該群組,壬○○於112年3月18 日下午4時31分許,將Q○○新增至該群組,除被告4人外,M○○
另於112年7月27日以前,將LINE暱稱「C」、「米奇」、「D ona」、「Mia」、「Jocelyn 許羿萱」、「黃」、「Zoe陳 柔允」、「梓」、「CL」、「陳威宇」、「Jessica Shih」 新增至該群組,Q○○則於112年9月8日將LINE暱稱「育佐林歷 史老師」新增至該群組,M○○於112年8月24日將LINE暱稱「 麒麟」新增至該群組,於112年9月11日將LINE暱稱「Mark麥 克」新增至該群組,於112年9月21日將LINE暱稱「傅博文」 新增至該群組,且M○○於該群組內建立內部分工、運作之規 章,指揮壬○○、Q○○、宇○○及其他群組成員提供金融帳戶、 註冊虛擬資產交易所,宇○○受M○○指示,擔任「班長」,引 導群組內成員申辦金融帳戶、虛擬資產交易所之託管錢包, 進行驗證、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入金帳戶,每日虛擬資產報 價、回報款項處理額度及虛擬資產交易數量,Q○○受M○○指示 ,在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新臺幣與虛擬資產之交換,壬○○受 M○○指示,指示群組成員每日先以所使用之金融帳戶捐小額 款項予公益團體測試帳戶能否正常使用,M○○亦指示群組成 員回報帳戶捐款情況等情,且自112年8月1日起,M○○傳送: 「各位同伴好,最近有新系統上線」、「把LINE ID 更新為 outerspace99999」、「範例:」、「請勿直接下單!下單 前先加LINE洽詢: outerspace99999 確定購買者,需實名 認證及配合政府KYC程序」、「目前已經開始跟客戶洽談長 期購幣業務」、「歡迎我們新業務人員 幽默的小熊」、「S amantha」、「制度研究博士」、「已經有客戶在談,預計 明後天就得開始工作」等訊息,及自112年8月7日起至112年 9月13日在該群組中由「幽默的小熊2」所傳送Case、金額等 訊息,亦與附表四編號1至53所示自第二層帳戶轉入第三層 帳戶東霖臺銀帳戶之款項金額相合。
⑥依臺北市刑大113年6月30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數位鑑識內 容(見偵11661卷二第98至99頁),及M○○遭查扣附表六㈠編 號2所示行動電話經數位鑑識採證之備忘錄資料(見偵11661 卷一第503至512頁)內有「後規」之臺灣專車規則,談及費 用、出入金時間、資金處理、死車規則、風控、後端車輛( 作業模式為資金安全拖出)、帳戶出現異常、關於轉帳備註 、所收款項(MT4、MT5),「青規」之後端合約(MT4、MT5 、資金盤),談及甲方提供3-4車對接,乙方必須提出綁定1 -2-證明,才能承接,回款方式:以BitoPro+0.15,費率4% ,「臺拼」談及費用、出入金時間、資金處理、死車規則、 風控、後端車輛(作業模式為資金安全拖出)、帳戶出現異 常、關於轉帳備註、所收款項(MT4、MT5、精聊),「K T U」談及關於卡接回U之流程操作,「%」談及依料方(詐欺
款項)之詐術類型不同而有不同計價分潤方式,另有數個版 本關於「outerspace禮貌的小熊」及「幽默的小熊2」進行K YC認證之制式警語、免責內容,均涉及詐欺集團水房作業模 式,包含「拼車」即前端水房(第一層帳戶【一車或頭車】 、第二層帳戶【二車】)與後端水房(第三層帳戶【三車】 、第四層帳戶【四車】)之合作規則、風險分配及分潤成數 等情。
⑦「嚴選333」Telegram群組通訊紀錄暨擷圖(見偵11660卷三 第621至629頁;偵11661卷二第53至54、56至57頁)顯示, 於112年4月6日,Telegram暱稱「A葫蘆」傳訊:「做KYC」 、「與對話」等語,不詳暱稱之人則詢問對話與誰做,M○○ 表示跟壬○○做,會給「outerspace禮貌的小熊」LINE ID, 雙方並確認KYC對話內容及需提供之資料。
⑧「旅行團」Telegram群組通訊紀錄擷圖(見偵11661卷二第57 至59頁)顯示,於112年6月24日宇○○有將「車版」傳送至該 群組給「老闆」,而車版即為「臺灣拼車規則」,於112年6 月26日M○○與「الذهب」相約翌日至東霖公司辦公室見面吃飯 ,於112年6月28日「الذهب」要求傳送帳戶及聯繫資訊,於1 12年6月29日壬○○傳送東霖土銀帳戶帳號及「outerspace禮 貌的小熊」LINE ID,「الذهب」詢問有無其他帳戶,M○○表 示先出這個帳戶,壬○○表示:「後端核查……建議明天先走10 0,已經合作第一天……」、「此外想要跟老闆們確認一下因 為我有一些我們會是現金提供,想請問一下是直接提供給客 戶嗎謝謝」等訊息,「الذهب」則回覆:「不是給U嗎」等訊 息,壬○○再覆以:「一部分U一部分現金是可以的喔……」等 訊息,「الذهب」則表示:「盡量都是U」等訊息,另表示「 我們要先約綁」、「約綁過會啦工作群」等訊息,於112年7 月1日,M○○表示:「我跟老闆都有在電話聯繫」、「細節我 們都在討論中」、「目前就是車章」、「會由孔小姐 負責 對接」、「盤商給的幣托價0.15」、「由你們拿」、「我們 每天有回U」、「跟回ㄒㄧㄢㄐㄧㄣ」、「也由你們處理」、「這 是我們的deal」等訊息。
⑨「可愛KYC 後端群」Telegram群組通訊紀錄暨擷圖(見偵116 60卷三第557至619頁;偵11661卷二第59至67頁)顯示,於1 12年7月2日,「الذهب」先表明這邊做KYC對話,並要M○○拉 人進來,M○○先後將壬○○、宇○○加入該群組,並表示為其公 司負責對接KYC對話跟帳務的同事,宇○○隨後傳送「臺灣拼 車規則」、補充說明之規章,壬○○則表示KYC對話由「outer space禮貌的小熊」來做,做交易之前先完成KYC相關流程, 雙方並確認KYC要製作之內容、出具之資料、對話之內容,
且於112年7月間,「الذهب」有傳送:「會確認頭跟二有沒 有綁上」、「沒綁上」、「頭綁二要明天才會好」、「二綁 你們是完成的了」、「明天頭綁二才會生效」、「頭跟二有 綁好」、「頭有綁上」等訊息,M○○則傳送:「我方車輛疑 似故障」、「先暫停下放到東霖土銀」、「如果卡太久我們 會準備別的車皮」等訊息,壬○○則傳送:「車輛有問題,排 除中」、「車輛不正常,排解中」等訊息。
⑩依M○○於偵訊供(證)稱: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示帳戶之申辦 帳戶者均為向其購買虛擬貨幣的客戶,對於這些客戶都有做 KYC,會使用「outerspace禮貌的小熊」或「幽默的小熊2」 進行KYC,都有真人進行視訊通話等語(見偵11661卷一第21 8至219、525頁;偵11661卷二第195頁),壬○○於偵訊供( 證)稱:與東霖公司購買虛擬貨幣的客戶,都要先做KYC認 證,我有經手做KYC認證,我們都有確定是本人拿著身分證 正反面還有存摺,並註明要購買虛擬貨幣,也會進行視訊, 所以才會相信對方是要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見偵11662卷第4 83頁)。M○○、壬○○固均供(證)述有與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 示帳戶之申辦帳戶者進行KYC認證,且會進行視訊通話確認 無訛云云。然查:
❶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示帳戶均於收受本案詐欺款項之前,由申 辦帳戶者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其中林建 勇、林峻駥、張雅清、郭泙茹、王秀琴、黃皓駿均有將與身 分證及空白紙張之合照亦提供予該不詳之人,林建勇更係將 自拍攝錄手持身分證之影片提供予該不詳之人,附表二㈡編 號1至7所示帳戶均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而作 為第二層帳戶使用,業如前述。
❷壬○○遭查扣附表六㈡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內固發現「幽默的小 熊2」與名稱分別為林建勇、林峻駥、張雅清、郭泙茹、王 秀琴、黃皓駿、邵千鳳(即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示帳戶之申 辦帳戶者)之LINE通訊紀錄,並有林建勇與身分證之合照、 林峻駥與身分證之合照、林峻駥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林峻 駥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張雅清與身分證之合照、張雅清之身 分證正反面照片、郭泙茹與身分證之合照、郭泙茹之身分證 正面照片、王秀琴與身分證之合照、王秀琴之身分證正反面 照片、黃皓駿與身分證之合照、黃皓駿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黃皓駿帳戶存摺封面照片、邵千鳳與身分證之合照、邵千 鳳之身分證正面照片等資料。經比對林峻駥、張雅清、郭泙 茹、王秀琴、黃皓駿與身分證之合照,可發現林峻駥、張雅 清、郭泙茹、王秀琴、黃皓駿原先傳送的是與身分證及空白 紙張之合照,惟扣案附表六㈡編號4所示行動電話內林建勇、
林峻駥、張雅清、郭泙茹、王秀琴、黃皓駿、邵千鳳與身分 證之合照,空白紙張上卻均載有日期、「拍照用途購買USTD 貨幣」等文字,其中照片中之王秀琴更係鏡像反面照片,且 經進行圖片校正值比對,更發現林建勇、張雅清、郭泙茹、 王秀琴、黃皓駿、邵千鳳與身分證之合照上日期及「拍照用 途購買USTD貨幣」等文字,不會隨校正值改變等情,有臺北 市刑大數位證物勘驗報告(見偵11661卷二第123至127、163 至171頁)在卷可稽。
❸基此,已徵林建勇、林峻駥、張雅清、郭泙茹、王秀琴、黃 皓駿、邵千鳳原先傳送與身分證及空白紙張之合照係遭他人 P圖、竄改之情形,甚且林建勇更將自拍攝錄手持身分證之 影片提供予該不詳之人,且附表二㈡編號1至7所示帳戶均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而作為第二層帳戶使用, 均顯示M○○、壬○○所供(證)述進行KYC認證及進行視訊通話 確認云云,均屬虛構,參酌依前述壬○○與宇○○間LINE通訊紀 錄、「嚴選333」Telegram群組通訊紀錄暨擷圖、「旅行團 」Telegram群組通訊紀錄擷圖、「可愛KYC 後端群」Telegr am群組通訊紀錄暨擷圖所示第二層帳戶與第三層帳戶製作KY C認證,且預先與第二層帳戶討論KYC內容之通訊內容相符, 足見壬○○確有依M○○之指示,與使用第二層帳戶之本案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