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依力華票券公司87年8 月27日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核定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見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第 3543卷第10頁),力華票券公司授審會以「總經理、副總經 理、業務部、財務部、交易部、管理部主管為當然委員,另 由總經理指派必要人員,並以總經理為召集人,副總經理為 副召集人」(第2 條)。另上述最終核定之「董事會」,除 董事長、董事、常務董事外,監察人及總經理、副總經理、 業務部經理等經理人亦應列席表示意見。
㈡依前所述,被告自89年5 月20日起至93年9 月26日係力華票 券公司副總經理,是其在該段期間係授審會當然委員。且依 附表三、四所示,力華票券公司在對本案各小公司及新興電 通公司之授信及動撥程序中,被告曾以副總經理及授審會委 員之身分,或在「授信審核表」上批示表示同意,或在「授 信審核委員會」表示同意或未為任何反對意見,或在授信戶 實際申請動撥授信金額時,在「動用請核書」上核章表示同 意動撥。依此,足見被告在任職力華票券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及授審會委員期間,負有為力華票券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實際且詳實審查本件各授信案有無符合授信規範並予核決之 權責;及在本件各授信戶提出擔保品申請動撥時,詳實審核 擔保品是否具有授信條件所要求之擔保價值,以核決是否准 予動撥授信金額之權責及義務。
八、力華票券公司對事實欄三(附表三)各小公司之票券授信, 違反利害關係人應有十足擔保及詳實徵信之規定: ㈠力華票券公司在事實欄三(附表三)所示時間,核准對該附 表所示各小公司為票券授信及核准動撥,而事實欄三(附表 三)所示各小公司均係力霸集團王又曾所實際掌控之公司, 對力華票券公司而言,該等小公司均係利害關係人或被利害 關係人王又曾利用而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票券授信,此均經 認定如前。
㈡但查,事實欄三(附表三)所示各小公司實際上均無營業或 甚少營業,或有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營業收入虛假之情形, 顯然無足夠償債之還款來源,所提出之擔保品亦顯然擔保價 值不足,更無十足擔保,因此無法充分保障債權,是依前述 「對利害關係人為票券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及「對授信戶之 還款來源及債權擔保應為詳實審核」等票券授信規範,該等 小公司均屬不可授信對象。凡此事實,業據被告在本院中不 爭執,復有下列事證可佐:
⒈附表三編號1 程星公司:
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 票及程星公司88年度財務報告所示,程星公司88年度銷貨
收入11.995億元,銷貨對象為友聯產險、世湘、力章、棟 宏、連南、連湘、嘉莘、玉章、冠東、立瑋、展湖、新達 、輝東、聯凱等14家公司;銷貨成本12.0034 億元,進貨 對象則為台莘、英湘、連南、棟信、匯聯、鑫營、佩亞、 佩嘉、連恆、玉章、德臺、凱碩、菁達等13家公司(96矚 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 分)55頁至57頁、96偵4086號121 卷419 頁至434 頁)。 再依程星公司自編89年度1 至10月財務報表及力霸集團小 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程星公司該期間營業收入6. 328 億元,銷售對象為力長、立瑋、菁國、輝東、聯凱、 欣湖等6 家公司;同期銷貨成本6.3271億元,進貨對象為 英湘、連南、章華、棟信、德台、台莘、玉章等7 家公司 (96偵4086號121 卷419 頁至434 頁、96矚重訴2 檢察官 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55頁至57 頁)。上開進、銷貨對象俱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 知程星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 生虛偽不實營業收入,根本無法產生實質現金流入為其還 款來源,是無償債能力。就債權擔保而言,力華票券提供 程星公司保證發行如附表所示各筆商業本票,其中以紙上 空頭公司及力華票券授信戶長森公司股票860 萬股設質供 擔保。經查長森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對長期投資中上市公司股份提列備抵跌價損失,經會計 師出具保留意見(96偵4086號123 卷162 頁至163 頁)。 且與其他紙上空頭公司有虛假製造營收、獲利及虛列重大 不實資產、隱匿重大虧損之情形。因其財務報表及營業收 入有虛偽不實,該公司股票根本不具任何實質價值,扣除 該公司股票押值後,擔保品押值不足已不敷擔保債務,而 無十足擔保。
⒉附表三編號2益金公司:
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 票及益金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89年度之銷貨收入3.8694 億元,銷售對象為力霸、昌嘉、蓉達、友聯、棟信等5 家 公司。銷貨成本3.8676億元,進貨對象為立宏、蓉達、東 展、彥輝、世湘等5 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 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38頁至39頁、96偵 4086號123 卷207 頁至208 頁)。再依益金公司自編90年 第一季財務報表,90年第一季無銷貨收入亦無進貨(96偵 4086號123 卷207 頁至208 頁)。依據益金公司提供力華 票券辦理徵信報告之資料表,該公司買賣商品只有單一產 品「玉米」,但前述蓉達公司對同一產品在同一年度竟有
同時進、銷貨之情形,此即有虛假製造營收及獲利之情形 (96偵4086號123 卷206 頁至215 頁)。又上述銷貨及進 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益金公司與上開 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 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 ,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另益金公司 89年度財務報告顯示,該年度營業收入為3.8693億元,但 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為4.8999億元;90年1 至3 月無營 業收入,但90年3 月31日於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為5.34 93億元(96偵4086號123 卷207 頁至208 頁)。可見益金 公司於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已大於其整年度之營業收入 ,縱益金公司營業收入為真實,其於金融機構之短期借款 餘額已大於其整年度之營業收入,即使將其全部營業收入 用於償還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還款來源亦有所不足,是 根本無償債能力。就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提供益金公 司保證發行如附表所示各筆商業本票,其中以紙上空頭公 司長森公司股票823.8 萬股、冠東公司股票50萬股(之後 陸續增加至91年6 月18日為580 萬股)設質供擔保,經查 長森、冠東公司89及90年度財務報告均有未依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對長期投資中上市公司股份提列備抵跌價損失,經 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與其他紙上空頭公司有虛假製造 營收及獲利之情形,因有虛列不實資產、隱匿重大虧損及 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等,致財務報表有不可信之情形,是 長森、冠東公司股票之根本不具任何實質價值(96偵4086 號123 卷162 頁至163 頁、96偵4086號123 卷260 頁至26 1 頁)。經扣除長森、冠東公司股票押值後,擔保品押值 不足已不敷擔保債務,而無十足擔保。
⒊附表三編號3 蓉達公司:
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 票及蓉達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89年度之銷貨收入5.2539 億元,銷貨對象為立宏、昌嘉、展湖、益金、凱碩、富嘉 、棟信、新達、瑞森、世湘等10家公司;銷貨成本5.2534 億元,進貨對象為日安、申聯、昌嘉、金東、長森、益金 、凱碩、瑞森、德台、鑫營等10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 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73頁至 74頁、96偵4086號121 卷367 頁至372 頁)。再依蓉達公 司自編90年度1 至6 月財務報表,90年度1 至6 月無營業 收入,亦無進貨(96偵4086號121 卷367 頁至372 頁)。 上述銷貨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其中昌 嘉、益金、凱碩、瑞森等四公司對同一產品—玉米,同時
有進、銷貨之情形,可見有虛假製造營收及獲利之情形, 亦可知蓉達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 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交易部分 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 償債能力。就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提供蓉達公司保證 發行下列各筆商業本票,係以力霸公司王又曾所創造之未 上市紙上空頭公司昌嘉公司股票780 萬股為質物,該公司 成立於89年4 月8 日,依其89年度財務報告及力霸集團小 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所示,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全為 與其他紙上空頭公司之虛假交易所生,因虛假製造之營收 ,無法產生現金流入,而其衍生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因 係虛假交易所生,是其財務報表所示營業收入及其所生其 他資產有重大虛偽不實,昌嘉公司股票根本不具任何實質 價值,扣除該公司股票後,蓉達公司提供擔保品之擔保價 值已不足擔保債務,而無十足擔保(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 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74頁至75頁 、96偵4086號121 卷363 頁至365 頁)。 ⒋附表三編號4 英湘公司、申利公司及冠東公司: ①英湘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英湘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89年度之 銷貨收入為10.0564 億元,銷售對象為台莘、佩亞、章 華、程星、令宇、輝東、匯聯、世湘、立瑋、佩嘉、育 聯、棟宏、鑫營等13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 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89頁至91頁、 96偵4086號122 卷198 頁至199 頁)。銷貨成本10.055 4 億元,進貨對象為力長、仁湖、立億、東長、棟信、 章華、德台、聯凱、彥輝、菁達等10家公司。再依英湘 公司自編9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及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 大宗物資免稅發票,該期營業收入2857萬元,銷貨對象 為連湘公司,同期銷貨成本2861萬元,進貨對象為欣湖 公司(96偵4086號122 卷206 頁至209 頁)。上述銷貨 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英湘公司 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 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 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 。就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提供英湘公司保證發行如 附表所示各筆商業本票,係以力霸公司王又曾所創造之 紙上空頭公司亦為力華票券授信戶之棟信公司股票100 萬股及台莘公司股票150 萬股為質。但棟信公司89及90 年度股東權益淨值均已為負數;台莘公司財務報表依金
東公司90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查核意見說明 ,因繼續經營假設有疑慮而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該 2 家公司股票已無任何實質價值,經扣除該等擔保品後 ,擔保品押值已不敷擔保債務,是無十足擔保(96偵40 86號121 卷264 頁至265 頁、96偵4086號123 卷75頁至 80頁)。
②申利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申利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所示,89年 度之銷貨收入3.1535億元,銷售對象為長森、申聯、冠 東、育聯、嘉莘、新鴻、力霸、日安等8 家公司(96矚 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 部分)95頁至96頁、96偵4086號123 卷23頁至24頁)。 銷貨成本3.1843億元,進貨對象為金東、瑞高、聯凱、 申隆、申佳、力霸等6 家公司,其中力霸公司對同一產 品—玉米,同時有進、銷貨之情形,此即有虛假製造營 收及獲利之情形。再依申利公司自編90年上半年度財務 報表及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90年度 1 至6 月營業收入3061萬元,銷貨對象為友台公司,同 期銷貨成本3061萬元,進貨對象為勇禾公司(96偵4086 號123 卷23頁至24頁)。上述銷貨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 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申利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 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 關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 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就債權擔保而論, 力華票券提供申利公司保證發行如附表所示各筆商業本 票,其中以紙上空頭公司輝東公司股票100 萬股、冠東 公司股票400 萬股(91年4 月10日改以長森公司股票60 0 萬股)設質供擔保(96偵4086號121 卷189 頁至243 頁、96偵4086號123 卷247 頁至297 頁)。查上述3 家 公司與其他紙上空頭公司有虛假製造營收、獲利及有虛 列不實未上市公司長期投資、隱匿重大虧損及財務狀況 已明顯惡化等情,致財務報表均有不可信之情形;長森 、冠東公司89及90年度財務報告均有未依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對長期投資中上市公司股份提列備抵跌價損失,對 財務報表影響重大,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96偵4086 號123 卷162 頁至163 頁、96偵4086號123 卷263 頁至 264 頁)。是該3 家公司股票之根本不具任何實質價值 ,扣除該3 家公司股票押值後,擔保品押值已不足擔保 債務,而無十足擔保。
③冠東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冠東公司90年7 月13日徵信報告,89 年度之銷貨收入3.5884億元,銷售對象為力霸、東長、 彥輝、新鴻、瑞高、佩亞、育聯等7 家公司(96矚重訴 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 )174 頁至198 頁、96偵4086號123 卷253 頁至261 頁 )。銷貨成本3.5788億元,進貨對象為昌嘉、申利、東 展、友台、連南、棟信等6 家公司。再依冠東公司90年 度1 至6 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0年度1 至6 月無營 業收入(扣押證物:96大保107 #8 箱扣押物編號F22 -1至F22-5 )。因上述銷貨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 上空頭公司,可知冠東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 ,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 、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 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就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 券提供冠東公司保證發行如附表所示各筆商業本票,其 中以紙上空頭公司英湘公司股票120 萬股、輝東公司股 票148 萬股、申利公司股票200 萬股設質供擔保,經查 英湘公司89年度及90年度財務報告均有未依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對長期投資中上市公司股份提列備抵跌價損失, 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96偵4086號122 卷198 頁至19 9 頁);輝東、申利公司89及90年度財務報告均有虛列 不實未上市公司長期投資(96偵4086號121 卷208 頁至 209 頁、96偵4086號123 卷23頁至24頁)。且該3 家公 司與其他紙上空頭公司均有虛假製造營收及獲利之情形 ,且有虛列不實資產、隱匿重大虧損及財務狀況已明顯 惡化等,致財務報表有不可信之情形,是該3 家公司股 票根本不具任何實質價值,扣除該3 家公司股票押值後 ,擔保品押值已不敷擔保債務,是無十足擔保。 ⒌附表三編號5 連恒公司、棟信公司、新達公司及仁湖公司 :
①連恒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連恒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89年度之 銷貨收入7 億5794萬元,其中7 億0618萬元銷售對象為 世湘、章華、菁國、德台、聯凱、嘉莘、佩嘉、棟信、 程星等9 家公司。銷貨成本7 億5854萬元,進貨對象為 立瑋、佩亞、匯聯、輝東、仁湖、立瑋、欣湖、連湘等 8 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 卷一(力霸公司部分)59頁至61頁、96偵4086號121 卷 100 頁至101 頁)。再依連恒公司自編90年上半年度財 務報表及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90年
度1 至6 月營業收入8000萬元,銷貨對象為佩嘉公司, 同期銷貨成本7996萬元,進貨對象為匯聯公司(96偵40 86號121 卷100 頁至101 頁)。上述銷貨及進貨對象均 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連恒公司與上開各紙上 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 ,其相關進貨、銷貨交易完全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 償債能力。另依連恒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該年度營業 收入7 億5794萬元,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8 億7120萬 元。再依力華票券90年9 月24日徵信報告及連恒公司自 編財務報表90年1 至6 月營業額為8000萬元,90年6 月 30日於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8 億5662萬元,足見連恒 公司於金融機構之短期借款餘額已大於其整年度之營業 收入,即使連恒公司之營業收入為真實,將其全部營業 收入用於償還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還款來源亦有所不 足,根本無償債所需之還款來源(96偵4086號121 卷99 頁至104 頁、96偵4086號121 卷100 頁至101 頁)。就 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提供連恒公司保證發行附表所 示各筆商業本票,係以力霸公司王又曾所創造之紙上公 司及為力華票券授信戶之益金公司股票為質物,經查益 金公司89及90年度財務報告均有虛列不實未上市公司長 期投資及與其他紙上空頭公司有虛假製造營收及獲利之 情形,其股票根本不具任何實質價值。經扣除其股票押 值後,擔保品押值已不敷擔保債務,是無十足擔保(扣 押證物:96大保107 #7 箱扣押物編號F21-1 至F21-7 )。
②棟信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棟信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89年度之 銷貨收入11億7236萬元,銷售對象為連南、程星、昌嘉 、新鴻、英湘、鑫營、力長、佩亞、章華、嘉莘、東展 、冠東等12家公司。銷貨成本11億4743萬元,進貨對象 為力章、匯聯、德台、展湖、富嘉、蓉達、匯聯、嘉莘 、仁湖、立瑋、欣湖、德台、力長、世湘、益金、連恒 、棟宏、毅彥等18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 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61頁至64頁、96 偵4086號121 卷100 頁至101 頁)。依棟信公司90年度 1 至6 月自編財務報表,至該日銷貨收入所生應收帳款 餘額1 億6848萬,其中1 億5881萬對象為佩亞、程星、 嘉食化、力霸等力霸公司王又曾所創造之紙上空頭公司 (96偵4086號121 卷100 頁至101 頁)。上述銷貨及進 貨及銷貨收入所生應收帳款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
公司,可知棟信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 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 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 流入,是根本無償債所需之還款來源。就債權擔保而論 ,力華票券提供棟信公司保證發行附表所示各筆商業本 票,係以力霸公司王又曾創造之紙上公司及為力華票券 授信戶之力長公司股票為質物,經查力長公司89及90年 度股東權益淨值均已為負數,其股票根本不具任何實質 價值。經扣除其股票押值後,擔保品押值已不敷擔保債 務,是無十足擔保(96偵4086號121 卷54頁至55頁、96 偵4086號121 卷69頁至70頁)。
③新達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新達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89年度之 銷貨收入2 億9842萬元,銷售對象為昌嘉、金東、展湖 、凱碩、瑞森等5 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 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97頁至98頁、96 偵4086號121 卷313 頁至314 頁)。銷貨成本2 億9823 萬元,進貨對象為凱碩、昌嘉、瑞森、金東等4 家公司 。其中凱碩、昌嘉、瑞森、金東等三公司對同一產品- 玉米,同時有進、銷貨,可見有虛假製造營收及獲利之 情形。再依新達公司自編90年度1 至6 月財務報表及力 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90年度1 至6 月 營業收入2040萬元,銷貨對象為昌嘉公司,同期銷貨成 本1953萬元,進貨對象為瑞森公司(96偵4086號121 卷 313 頁至314 頁)。另依新達公司提供90年6 月30日自 編之資產負債表,該日因銷貨收入產生之應收帳款共3 億7199萬元(含89年度銷貨收入之2 億9842萬元),應 收帳款對象為連湘、佩嘉、玉章、仁湖、章華、佩亞、 展湖、金東、棟信、昌嘉等力霸公司王又曾所創造紙上 空頭公司(96偵4086號121 卷313 頁至314 頁)。上述 銷貨及進貨及銷貨收入產生應收帳款之對象均為力霸集 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新達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 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 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 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亦無償債所需之還款 來源。就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提供新達公司保證發 行附表所示各筆商業本票,係以力霸公司王又曾創造之 紙上空頭公司凱碩公司股票730 萬股為質物,經查凱碩 公司88及89年度財務報告及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 資免稅發票,其88及89年度營業收入全為與其他紙上空
頭公司所至為之虛假交易,其衍生之應收帳款亦為虛假 而無實際價值,因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列重大不實資 產、隱匿重大虧損及財務狀況已明顯重大惡化等虛偽或 隱匿之情事,該公司股票之根本不具任何實質價值,扣 除該公司股票押值後,擔保品押值已不敷擔保債務,是 無十足擔保(96偵4086號121 卷304 頁至305 頁)。 ④仁湖公司: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及 仁湖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所示,仁湖公司89年度之銷貨 收入11億1773萬元,其中10億8625萬元銷售對象為輝東 、英湘、連南、菁國、棟宏、立瑋、欣湖、連恒、台莘 、佩亞、棟信、匯聯、鑫營、德台等14家公司(96矚重 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 分)50頁至52頁、96偵4086號122 卷127 頁至128 頁) 。銷貨成本11億1439萬元,進貨對象為連湘、章華、力 章、世湘、玉章、昌嘉、東展、程星、嘉莘、聯凱等10 家公司。再依仁湖公司自編90年度1 至5 月財務報表及 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該期營業收入 4789萬元,銷貨對象為連南公司,同期銷貨成本4744萬 元,進貨對象為世湘公司(96偵4086號122 卷127 頁至 128 頁)。上述銷貨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 公司,可知仁湖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 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 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 流入,故無償債能力,亦無償債所需之還款來源。就債 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公司提供仁湖公司保證發行附表 所示各筆商業本票,係以力霸公司王又曾所創造之紙上 公司且為力華票券授信戶之力長公司178 萬股及棟信公 司40萬股之股票為質,經查力長公司及棟信公司89及90 年度股東權益淨值均已為負數,其股票已無任何實質價 值,經扣除該二公司股票押值後,擔保品押值已不敷擔 保債務,是無十足擔保(96偵4086號121 卷54頁至55頁 、96偵4086號121 卷257 頁至258 頁)。 ⒍附表三編號6 程星公司:
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 票及程星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所示,89年度之銷貨收入8 億3477萬元,其中7 億3951萬元銷售對象為力長、立瑋、 菁國、輝東、聯凱、力章、欣湖、世湘、昌嘉、東展、勇 禾、德台、長森等13家公司;銷貨成本8 億3467萬元,進 貨對象為英湘、連南、章華、棟信、德台、台莘、玉章、 連恒等8 家公司,其中德台公司對同一產品-玉米,同時
有進、銷貨之情形,即有虛假製造營收及獲利之情形(96 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 部分)55頁至57頁、96偵4086號121 卷424 頁至425 頁) 。又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及程星公司 90年度1 至8 月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所示,90年度1 至8 月營業收入2 億6244萬元,銷貨對象為連南、宏森、鼎森 等3 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 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55頁至57頁、扣押證物:96大保 107 #4 箱扣押物編號F09-1 至F09-9 )。上述銷貨及進 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程星公司與上開 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 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 ,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亦無償債所 需之還款來源。就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公司提供程星 公司保證發行事實欄所示各筆商業本票,係以力霸公司王 又曾創造之紙上公司及力華票券授信戶德台公司股票230 萬股為質物;惟德台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未依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對長期投資中上市公司股份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且 有虛列重大不實未上市公司長期投資及與其他紙上空頭公 司有虛假製造營收及獲利之情形,其股票根本不具任何實 質價值。扣除該公司股票押值後,程星公司擔保品押值已 不敷擔保債務,是無十足擔保(96偵4086號121 卷153 頁 至155 頁)。
⒎附表三編號7 德台公司及輝東公司:
①德台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德台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所示,89年 度之銷貨收入6 億1868萬元,銷售對象為世湘、育聯、 連湘、棟信、程星、蓉達、英湘、玉章、彥輝、菁達、 匯聯、瑞高、聯凱等13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 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99頁至101 頁、96偵4086號121 卷160 頁至161 頁)。銷貨成本6 億1865萬元,進貨對象為佩嘉、東長、嘉莘、鑫營、昌 嘉、力章、仁湖、連南、連恒、程星等10家公司。再依 德台公司90年度1 至10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力霸集 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該期銷售額2 億1260 萬元,銷貨對象為輝東、連湘、令宇、程星、聯凱、育 聯等6 公司(扣押證物:96大保107 #2 箱扣押物編號 F04-1 至F04-3 、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 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99頁至101 頁)。上述銷 貨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德台公
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 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 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 力。另依德台公司8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該年度營業收入6 億1868萬元,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 額7 億5000萬元(96偵4086號121 卷160 頁至161 頁) 。再依力華票券91年11月13日徵信報告及德台公司自編 財務報表91年1 至8 月營業額為1 億4644萬元,90年8 月31日於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8 億5080萬元(96偵40 86號121 卷160 頁至161 頁)。因德台公司於金融機構 之短期借款餘額已大於其整年度之營業收入,即使德台 公司之營業收入為真實,其於金融機構之短期借款餘額 已大於其整年度之營業收入,將其全部營業收入用於償 還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還款來源亦有所不足,可見並 無足夠償債之還款來源。
②輝東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輝東公司89年度財務報告所示,89年 度之銷貨收入5 億4680萬元,其中4 億5949萬元之銷售 對象為世湘、育聯、連湘、棟信、程星、蓉達、英湘、 玉章、彥輝、菁達、匯聯、瑞高、聯凱等13家公司。銷 貨成本5 億4672萬元,進貨對象為佩嘉、東長、連恒、 嘉莘、鑫營、昌嘉、力章、仁湖、連南、程星等10家公 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 力霸公司部分)29頁至30頁、96偵4086號121 卷202 頁 至203 頁)。90年度1 至8 月未徵得相關之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故無法知悉其銷貨收入。另依力霸集團小公司 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該期間亦無銷貨收入(96矚重 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 分)29頁至30頁)。因上述銷貨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 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輝東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 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 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 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亦無足夠償債之還款 來源。
⒏附表三編號8 程星公司:
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 票及程星公司90年度財務報告所示,90年度之銷貨收入3 億7693萬元,銷貨對象為連南、宏森、鼎森、力長、立瑋 、欣湖等6 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 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55頁至57頁、扣押證物:96
大保107 #4 箱扣押物編號F09-1 至F09-9 )。銷貨成本 3 億7792萬元,進貨對象為鑫營、佩嘉、棟信、嘉莘、蓉 達、德台等6 家公司。上述銷貨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 紙上空頭公司,可知程星公司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 ,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 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生現 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另依程星公司90年度財務報告, 該年度營業收入3 億7693萬元,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6 億56 41 萬元(扣押證物:96大保107 #箱4 扣押物編號 F09-1 至F09-9 )。再依程星公司91年1 至4 月銷售額及 稅額申報書(扣押證物:96大保107 #4 箱扣押物編號F0 9-3)該期間無銷售額。因程星公司於金融機構之短期借款 餘額已大於其整年度之營業收入,即使程星公司之營業收 入為真,將其全部營業收入用於償還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 之還款來源亦有所不足,可見其並無足夠償債之還款來源 。就債權擔保而論,力華票券提供程星公司保證發行事實 欄所示各筆商業本票,其中以紙上空頭公司長森公司股票 860 萬股設質供擔保,經查長森公司90年度財務報告未依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對長期投資中上市公司股份提列備抵跌 價損失,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與其他紙上空頭公司 有虛假製造營收、獲利及虛列重大不實資產、隱匿重大虧 損之情形(見長森公司授信案)(96偵4086號123 卷161 頁至166 頁)。因其財務報表及營業收入有虛偽不實,該 公司股票根本不具任何實質價值,扣除該公司股票押值後 ,擔保品押值不敷擔保債務,亦即根本沒有十足擔保。 ⒐附表三編號 9蓉達公司及申利公司:
①蓉達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 宗物資免稅發票及蓉達公司90年度財務報告,90年度之 銷貨收入1 億3245萬元,銷貨對象為立宏、昌嘉、仁湖 、世湘、程星等5 家公司;銷貨成本1 億3226萬元,進 貨對象為昌嘉、鼎森、立宏等3 家公司(96矚重訴2 檢 察官補充理由及函送本院資料卷一(力霸公司部分)73 頁至74頁、96偵4086號371 頁至372 頁)。依蓉達公司 91年1 至6 月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及力霸集團小公司開 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90年度1 至6 月營業收入1 億58 91萬元,銷貨對象為瑞森公司,同期銷貨成本1 億6006 萬元,進貨對象為鼎森、嘉食化公司(扣押證物:96大 保107 #3 箱扣押物編號F08-1 至F08-4 )。上述銷貨 及進貨對象均為力霸集團紙上空頭公司,可知蓉達公司 與上開各紙上空頭公司之間,係以循環交易產生虛偽不
實之營業收入,其相關進貨、銷貨交易部分既無短期營 運週轉之需,亦完全無法產生現金流入,故無償債能力 。另依蓉達公司90年度財務報告,該年度營業收入1 億 3245萬元,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1 億6698萬元(96偵 4086號371 頁至372 頁)。再依蓉達公司91年1 至6 月 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該期間營業額為1 億5891萬元, 91年6 月30日於金融機構短期借款餘額1 億6745萬元( 扣押證物:96大保107 #3 箱扣押物編號F08-1 至F08 -4)。可知蓉達公司於金融機構之短期借款餘額已大於 其整年度之營業收入,即使蓉達公司之營業收入為真實 ,其於金融機構之短期借款餘額已大於其整年度之營業 收入,將其全部營業收入用於償還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 之還款來源亦有所不足,可見其並無足供償債之還款來 源。
②申利公司:就還款來源而言,依申利公司90年度財務報 告所示,90年度之銷貨收入1 億2117萬元,銷貨對象為 友台、金東、冠東等3 家公司;銷貨成本1 億2108萬元 ,進貨對象為申聯、勇禾、東長等3 家公司(96偵4086 號123 卷23頁至24頁)。再依申利公司自編91年度1 至 6 月財務報表及力霸集團小公司開立大宗物資免稅發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