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毒品之案件中依法處理,而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㈡附表二編號2所示毒品,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度原 訴字第16號判決中宣告沒收,該部分未據上訴而已確定,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 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判決存卷可考。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 。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 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 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 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 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因不構成犯罪行為,故依行政程序沒入 銷燬,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已屬同條 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明定處罰之犯罪行為,該等毒品自不 得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應認屬於違禁物,依違禁物之相關 法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度台 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3、4所示毒品,經鑑驗確含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二所示),自屬違禁物 ,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手機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手機,均係被告林易錡用以聯繫 本案販毒組織及毒品事宜所用之物,據被告林易錡坦認在卷 (見原訴卷二第78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手機,則 係被告徐嘉銘用以聯繫本案販毒事宜所用之物,據被告徐嘉 銘坦認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33856號卷第13頁至第25頁) ,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至9所示手機,查無事證足認與本案犯行 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㈠被告林易錡部分:
⒈事實欄一㈠部分,扣除王羿文、楊運翔、饒承書分別取得之報 酬後,即是我的犯罪所得等語(見原訴卷二第90頁),而王 羿文、楊運翔、饒承書分別供承其犯罪所得為100元、200元 、300元(見111年度偵字第32808號卷一第313頁、111年度 偵字第32808號卷二第113頁、第132頁),足認被告林易錡 此部分犯罪所得應為6,200元(計算式:6,000-000-000-000 =6,200),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⒉事實欄一㈣部分,被告林易錡供稱:同案被告陳浩宇每次毒品 交易賺取200元,扣除同案被告陳浩宇獲利之後即是我的犯 罪所得等語(見原訴卷二第90頁),核與同案被告陳浩宇所 供:每次愷他命交易,我可以從中抽取200元價差相符(111 年度偵字第33856號卷第626頁),足認被告林易錡此部分犯 罪所得應為9,000元(計算式:[1,700-200]x6=9,000),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事實欄一㈤部分,因被告林易錡尚未及向被告陳浩宇收取犯罪 所得,即遭查獲並因另案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資參照,故被告林易錡此部分犯行應無實際獲得 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被告徐嘉銘供稱:被告林易錡雖然有跟我約定報酬,但我並 未實際取得報酬等語(見原訴卷二第83頁),爰不予宣告沒 收犯罪所得。
㈢被告陳承奕供稱:我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徐子淇時,收取了價 金1,700元,我從中賺取200元,其餘則上繳給被告陳浩宇等 語(見原訴卷二第84頁),足認被告陳承奕本案犯罪所得為 2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淇 價額。
四、其他:
扣案夾鍊袋1箱、電子磅秤1台、封口機1台、現金95,300元 等物,被告林易錡否認與本案有關(見原訴卷二第79頁), 卷內復查無證據足證係屬違禁物或與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文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欣樺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主文
被告 對應事實欄欄位 【販賣對象】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林易錡 事實欄一㈠【李邦碩】 林易錡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及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欄一㈡ 【無販賣對象】 林易錡共同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一㈢ 【喬裝毒品買家之員警】 林易錡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欄一㈣、一㈤ 【徐子淇】 林易錡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事實欄一㈥ 【無販賣對象】 林易錡犯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嘉銘 事實欄一㈣、一㈤ 【徐子淇】 徐嘉銘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陳承奕 事實欄一㈤ 【徐子淇】 陳承奕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扣案毒品
編號及對應事實 毒品 備註 鑑驗報告及卷頁出處 1 (事實欄一㈠) 1.毒品咖啡包12包 2.白色結晶1袋 1.其中8包咖啡包為紫色粉末6袋,均經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2.0757公克,驗餘淨重19.8179公克。 2.其中4包咖啡包為深棕色粉末4袋,均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成分,純質淨重0.5236公克,驗餘淨重5.0359公克。 3.白色結晶1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6055公克,驗餘淨重0.792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原訴卷一第364頁至第366頁、第368頁】 2 (事實欄一㈡) 1.白色結晶24袋 2.毒品咖啡包(哈密瓜圖樣)52包 3.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4包 1.白色結晶24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15.1823公克,驗餘淨重18.8276公克。 2.毒品咖啡包(哈密瓜圖樣)52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9.43公克,驗餘淨重66.41公克。 3.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4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0.33公克,驗餘淨重15.49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86727號鑑定書 【見原訴卷一第357頁至第363頁】 3 (事實欄一㈢) 1.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79包 2.白色或透明晶體21袋 1.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79包,經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驗前純質淨重9.62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320.53公克。 2.白色或透明晶體21袋部分,經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呈分,純質淨重12.1626公克,驗餘總淨重15.888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19日刑鑑字第1118006466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 【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9卷號第91頁至第92頁、第189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4 (事實欄一㈥) 錠劑2包 檢出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總純質淨重7.97公克)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798.7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8日刑鑑字第1117028604號鑑定書 【見111年度偵字第32808號卷一第189頁至第190頁】 附表三:事實欄一㈣犯罪時間地點及交易價量
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販賣對象 販賣金額(新臺幣) 重量 款項交付方式 1 111年10月6日 2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徐子淇 1,700元 1公克 於車上與陳浩宇現金交易 2 111年10月6日 21時20分許 新北市中和區民享街30巷20弄 徐子淇 1,700元 1公克 於車上與陳浩宇現金交易 3 111年10月10日 17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徐子淇 1,700元 1公克 於車上與陳浩宇現金交易 4 111年10月14日 18時38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徐子淇 1,700元 1公克 於車上與陳浩宇現金交易 5 111年10月14日 23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徐子淇 1,700元 1公克 於車上與陳浩宇現金交易 6 111年10月15日 23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徐子淇 1,700元 1公克 於車上與陳浩宇現金交易 附表四:扣案手機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0NE14 PRO MAX手機 1支 林易錡 IMEI: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7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3 IPHONE 7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4 IPHONE 7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5 IPHONE SE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6 IPHONE 7手機 1支 徐嘉銘 IMEI:000000000000000 7 IPHONE 11手機 1支 徐嘉銘 IMEI:000000000000000 8 OPPO黑色 手機 1支 9 IPHONE XR手機 1支 陳承奕 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