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趙維琦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 1 事實欄一之㈠ 劉芳妤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及2「扣案物品名稱」欄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一之㈡ 劉芳妤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通聯對向 內容 1 110年5月19日 18時6分48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撥予劉芳妤0000000000 吳秉樺(下稱吳):阿怎麼都不接電話。 劉芳妤(下稱劉):手機在我兒子這邊啊。 吳:有在家嗎? 劉:沒有啊,現在沒有。 吳:阿什麼時候。 劉:晚一點。 吳:阿大概幾點,我要找你。 劉:現在幾點? 吳:現在6點。 劉:8點吧。 吳:阿你幫我留一點喔。 劉:阿留多少。 吳:大概1、2張吧。我現在也沒收入啊。 劉:喔喔。 2 110年5月19日 20時18分51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撥予吳秉樺0000000000 劉:你問我幾點,阿你有沒出現,我要出去了。 吳:阿,你要出去了喔。 劉:對。 吳:阿幾點回來。 劉:不知道。 吳:還是你有辦法留?你家裡還有人嗎? 劉:...。 吳:那怎麼辦? 劉:我哪知道。 吳:你要去哪? 劉:新店啊。 吳:那明天啊 劉:恩恩。 吳:阿明天幾點? 劉:不知道。 3 110年5月20日 20時11分45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撥予吳秉樺0000000000 劉:喂。 吳:我在松山站,怎麼過去比較好。 劉:你先去我家拉,我先買一個轉接頭。 4 110年5月20日 20時29分58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撥予劉芳妤0000000000 吳:你還沒回來喔? 簡佑叡(下稱簡):媽媽叫你等一下,他在忙。 吳:要很久嗎? 簡:應該快好了。 5 110年5月21日 20時45分17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撥予劉芳妤0000000000 吳:我有一件事要跟你說。 劉:講啊。 吳:那個...完全沒效果耶。 劉:你要說什麼啦。 吳:啊你沒發現嗎? 劉:(對旁邊的人說)你有發現嗎? 吳:喂。 劉:沒啊,人家說沒有啊。 吳:反正沒有我就不要了,看可不可以換。 劉:也只能這樣啊。 6 110年5月23日 15時36分14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撥予劉芳妤0000000000 吳:我朋友來了,我過去你那可以嗎? 劉:我要出去了。 吳:我等一下就到了。 劉:那快一點。 7 110年5月23日17時05分15、20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發送2封簡訊予劉芳妤0000000000 小君,你是我這些年來最信的過的,也是最用心交往的好友了,你知道我剛回來,對面生活是處處也步步困難,我不敢奢求你能給予我什麼幫忙,僅只問你一句能夠換嗎? 8 110年5月24日13時31分25秒 、32分33秒、34分13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發送3封簡訊予吳秉樺0000000000 能換,但我最近真的很忙,而我只頂多賺你一百元,我有必要把你的事擺第一,放著其他的利潤不顧嗎?或者是只要緊你的事而把我的事全擺一旁呢?再說我目前身上也是一樣的你跟我換有用嗎?我到現在還在外面跑人還在南部,不管你是信還是不信,但我只能跟你說我看到這樣的訊息讓我很不開心。 9 110年5月24日18時23分32、34秒、24分43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發送3封簡訊予劉芳妤0000000000 一直睡到現在才醒,昨天拜託的朋友好不容易開車來幫忙載了,結果白跑一趟換成事誰也都會很幹吧!但對此我也並沒多說些什麼不是嗎?請妳再看清楚訊息的內容,留訊息給妳,不過是告訴妳我此刻的困境,而我最主要問的只是能不能換而已,妳哪來那麼多想法和委屈。 10 110年5月24日23時18分33、38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發送2封簡訊予吳秉樺0000000000 我那天就跟你說我不一定有空了,而且我人不在台北,我到底要怎麼換我也不懂,我一定要為了你的事要一直配合你嗎?我有的畫別說是你要換,你來跟我要,我會小氣道步給你嗎?所以有需要強調什麼換不換嗎?而且我事不覺得我委屈是覺得你有必要這樣找我的麻煩,讓我生氣嗎? 11 110年5月24日23時38分32、33、34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發送3封簡訊予劉芳妤0000000000 你覺得我有必要或有可能,拜託朋友到泰山載我然後自己白跑一趟,僅是為了要找你麻煩嗎?你這樣說也太不合邏輯了吧!這樣只是麻煩到我自己而已不是嗎?何況訊息中我並沒有指責你什麼?更沒要求你必須要配合我什麼,我不過是問你能不能換?我有必要故意把自己說的如此委屈嗎?請問實際上你究竟配合了我什麼呢? 12 110年5月24日23時54分14、16、17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發送3封簡訊予劉芳妤0000000000 朋友之間,話誰說贏了那並不重要,因為事實是如何你我2人自己心裡最清楚,如果你覺得一切都是我過分了,那我也沒什麼話好說,小君這樣吧!我本來只是想省下計程車錢,所以才得拜託朋友來載,既然時間上我們一直配合不上,不然就看你何時有空,你隨時打給我我立刻坐捷運過去,我自己叫計程車來載,這樣就不會有任何問題了吧!這樣可以嗎? 13 110年5月24日23時55分40、41、46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發送3封簡訊予吳秉樺0000000000 沒配合你,你3點36紛打電話來的時候我就跟你說我要出門了,你說你十幾分就到了,我跟人家約要搭4點11分的高鐵,你要我等你,不是配合你了?結果為了等你等到我跟人家約的時間我也沒辦法準時到結果錯過11分的高鐵只能做五點多的,然後有賴你不喜歡用,也要配合你花錢傳簡訊,不是配合? 14 110年5月24日23時56分34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劉芳妤0000000000 不過懇請妳能盡快給我電話,因為我是真的沒衣服可換麻煩妳了。 15 110年5月24日23時58分51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吳秉樺0000000000 我叫計程車送去妳那,錢我出,別再跟我囉囉嗦嗦的還要費精神跟妳吵,包括妳要換的我一樣放在內。 16 110年5月25日 00時03分20、06分02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發送2封簡訊予劉芳妤0000000000 如果妳願意如此那就謝謝妳了,不需要讓妳如此破費,車前我自己匯出的,車錢還讓妳出納就真的是說不過去了。 妳真的要如此做嗎?還是妳打電話來我自己過去搬?這樣是最好! 17 110年5月25日00時10分33、38秒、11分30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發送3封簡訊予吳秉樺0000000000 我很忙,我怕我有空的時間妳沒辦法配合我馬上出現,等到你來我到時候又要為了等妳不知道會少做到什麼事情或耽擱了什麼事,我也在找地方搬家了,所以妳的東西再不來搬,我也不知道要拿他怎麼辦,所以我直接轎車送去妳那是最快最好處理的。 18 110年5月25日00時17分05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劉芳妤0000000000 嗯~是這樣沒錯!那看妳何時要叫車載來錢先打通電話給我既可,而看妳何時要搬也打給我,我可以去幫忙搬。 19 110年5月27日15時14分05秒 劉芳妤以0000000000撥予吳秉樺0000000000 劉:妳現在人在泰山嗎? 吳:我在泰山啊。 劉:我要叫一個uber把妳的衣服拿過去給妳。 吳:妳說這邊7-11超商喔。 劉:我哪知道妳要哪裡拿,妳就跟我說妳的住址就好了。 吳:在那個...明志國小。 劉:明志國小? 劉:對面沒地址嗎? 吳:明志路2段366號。 劉:約明志國小。 20 110年5月27日15時34分28秒 吳秉樺以0000000000撥予劉芳妤0000000000 吳:妳是現在要過來了嗎? 劉:在路上了。 吳:啊衣服褲子都有嗎? 劉:剩下的東西妳自己過來載,剩下的東西都可以用手拿。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1 內含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廠牌:蘋果,IMEI:000000000000000)1支 供事實欄一之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使用 2 內含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廠牌:OPPO,IMEI:000000000000000)1支 供事實欄一之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使用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驗餘淨重:5.776公克,含外包裝袋4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電子磅秤1臺 5 分裝袋1批 6 吸食器2組 7 殘渣袋9個 8 內含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行動電話(廠牌:Redmi,IMEI:00000000000000)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