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慧珍、羅韋淵提起公訴,並經檢察官許慧珍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罪名及宣告刑 │ 相關犯罪事實 │
├──┼────────────────────────┼────────┤
│ 1 │羅世祥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附表二編號1 │
├──┼────────────────────────┼────────┤
│ 2 │羅世祥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附表二編號2 │
├──┼────────────────────────┼────────┤
│ 3 │羅世祥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附表二編號3 │
├──┼────────────────────────┼────────┤
│ 4 │羅世祥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附表二編號4 │
├──┼────────────────────────┼────────┤
│ 5 │羅世祥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二編號5 │
├──┼────────────────────────┼────────┤
│ 6 │羅世祥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附表三編號1 │
├──┼────────────────────────┼────────┤
│ 7 │羅世祥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附表三編號2 │
├──┼────────────────────────┼────────┤
│ 8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附表四編號1 │
│ │月。 │ │
├──┼────────────────────────┼────────┤
│ 9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附表四編號2 │
│ │月。 │ │
├──┼────────────────────────┼────────┤
│ 10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附表四編號3 │
│ │月。 │ │
├──┼────────────────────────┼────────┤
│ 11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附表四編號4 │
│ │月。 │ │
├──┼────────────────────────┼────────┤
│ 12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附表四編號5 │
│ │月。 │ │
├──┼────────────────────────┼────────┤
│ 13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附表四編號6 │
│ │月。 │ │
├──┼────────────────────────┼────────┤
│ 14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附表四編號7 │
│ │月。 │ │
├──┼────────────────────────┼────────┤
│ 15 │羅世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附表四編號8 │
│ │月。 │ │
├──┼────────────────────────┼────────┤
│ 16 │羅世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附表五編號1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7 │羅世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附表五編號2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羅世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 販賣時間 │ 買方 │ 數量(公克) │ │ │
│ ├───────┤ ├─────────┤ 交易方式 │ 備註 │
│號│ 販賣地點 │ │ 價格(新臺幣) │ │ │
├─┼───────┼───┼─────────┼──────────────┼───────┤
│1 │107 年10月12日│江欣聰│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羅世祥於107 年10月12日晚間10│108 年度偵字第│
│ │晚間11時11分許│ │(重量約1 公克) │時24分許,接獲江欣聰以行動電│541 號起訴書附│
│ ├───────┤ ├─────────┤話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表一編號1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2,300元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 │
│ │正路附近公園 │ │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羅世祥│ │
│ │ │ │ │嗣於同日晚間11時11分許,在新│ │
│ │ │ │ │北市新店區中正路附近公園內,│ │
│ │ │ │ │交付重量約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1 包與江欣聰,並當場收受2,│ │
│ │ │ │ │300 元,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 │
│ │ │ │ │利。 │ │
├─┼───────┼───┼─────────┼──────────────┼───────┤
│2 │107 年10月21日│石興富│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羅世祥於107 年10月21日上午6 │同上起訴書附表│
│ │上午6 時32分許│ │(重量不詳) │時12分許,接獲石興富以行動電│一編號3 │
│ ├───────┤ ├─────────┤話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 │
│ │新北市新店區央│ │2,000元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表示│ │
│ │北三路附近 │ │ │欲向其購買價值2,000 元之甲基│ │
│ │ │ │ │安非他命,羅世祥嗣於同日上午│ │
│ │ │ │ │6 時32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央│ │
│ │ │ │ │北三路附近,交付重量不詳之甲│ │
│ │ │ │ │基安非他命與石興富,並向石興│ │
│ │ │ │ │富收取購買該毒品之對價2,000 │ │
│ │ │ │ │元,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
├─┼───────┼───┼─────────┼──────────────┼───────┤
│3 │107 年10月22日│廖澤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羅世祥於107 年10月22日凌晨1 │同上起訴書附表│
│ │凌晨2 時1 分許│ │(重量約0.5公克) │時0 分許,接獲廖澤洋以行動電│一編號5 │
│ ├───────┤ ├─────────┤話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500元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 │
│ │正路400巷口 │ │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羅世祥│ │
│ │ │ │ │嗣於同日凌晨2 時1 分許,在新│ │
│ │ │ │ │北市新店區中正路400 巷口,交│ │
│ │ │ │ │付重量約0.5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1 包與廖澤洋,並收受500 元│ │
│ │ │ │ │,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 │
├─┼───────┼───┼─────────┼──────────────┼───────┤
│4 │107 年10月30日│石興富│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羅世祥於107 年10月30日下午3 │同上起訴書附表│
│ │下午5 時22分許│ │(重量不詳) │時34分許,接獲石興富以行動電│一編號4 │
│ ├───────┤ ├─────────┤話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1,000元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 │
│ │正路398 號1 樓│ │ │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羅世祥│ │
│ │騎樓 │ │ │嗣於同日下午5 時22分許,在新│ │
│ │ │ │ │北市○○區○○路000 號1 樓,│ │
│ │ │ │ │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 │包與石興富,並當場收受1,000 │ │
│ │ │ │ │元,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
├─┼───────┼───┼─────────┼──────────────┼───────┤
│5 │107 年11月27日│江欣聰│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羅世祥於107 年11月27日下午3 │同上起訴書附表│
│ │晚間6 時許(起│ │(重量約1 公克) │時47分許,接獲江欣聰以通訊軟│一編號2 │
│ │訴書附表誤載為│ │ │體Line傳送欲交易甲基安非他命│ │
│ │「107 年11月25│ │ │之訊息,羅世祥嗣於同日晚間6 │ │
│ │日」,應予更正│ │ │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附│ │
│ │) │ │ │近公園內,交付重量約1 公克之│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江欣聰,並│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2,300元 │當場收受2,300 元,而販賣第二│ │
│ │正路附近公園 │ │ │級毒品以營利。 │ │
└─┴───────┴───┴─────────┴──────────────┴───────┘
附表三(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 轉讓時間 │ 轉讓 │ │ │ │
│ ├───────┤ 對象 │數量(公克) │ 轉讓方式 │ 備註 │
│號│ 轉讓地點 │ │ │ │ │
├─┼───────┼───┼─────────┼──────────────┼───────┤
│1 │107 年11月12日│廖澤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羅世祥於107 年11月12日凌晨5 │108 年度偵字第│
│ │凌晨5時40分許 │ │(重量約0.5 公克)│時7 分許,接獲廖澤洋以行動電│541 號起訴書附│
│ ├───────┤ │ │話0000000000號撥打其持用之行│表二編號1 │
│ │新北市新店區三│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 │
│ │民路附近之統一│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羅世祥│ │
│ │超商 │ │ │嗣於同日凌晨5 時40分許,在新│ │
│ │ │ │ │北市新店區三民路附近之統一超│ │
│ │ │ │ │商內,無償轉讓重量約0.5 公克│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廖澤洋,│ │
│ │ │ │ │供廖澤洋施用。 │ │
├─┼───────┼───┼─────────┼──────────────┼───────┤
│2 │107 年11月14日│廖澤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羅世祥於107 年11月14日凌晨0 │同上起訴書附表│
│ │凌晨1 時許 │ │(重量約0.5 公克)│時39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二編號2 │
│ ├───────┤ │ │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予廖澤洋│ │
│ │新北市新店區西│ │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園路與中央二路│ │ │89號,雙方聯繫轉讓甲基安非他│ │
│ │附近之工地 │ │ │命事宜後,羅世祥嗣於同日凌晨│ │
│ │ │ │ │1 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西園路│ │
│ │ │ │ │與中央二路附近之工地,無償轉│ │
│ │ │ │ │讓重量約0.5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 │
│ │ │ │ │命1 包與廖澤洋,供廖澤洋施用│ │
│ │ │ │ │。 │ │
└─┴───────┴───┴─────────┴──────────────┴───────┘
附表四(與李錦惠共同販賣部分):
┌─┬───────┬───┬─────────┬──────────────┬──────┐
│編│ 販賣時間 │ 買方 │ 數量(公克) │ │ │
│ ├───────┤ ├─────────┤ 交易方式 │ 備註 │
│號│ 販賣地點 │ │ 價格(新臺幣) │ │ │
├─┼───────┼───┼─────────┼──────────────┼──────┤
│1 │107 年9 月19日│石興富│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李錦惠於107 年9 月19日上午10│107 年度偵字│
│ │上午10時20分許│ │(重量不詳) │時11分許,接獲石興富以行動電│第29211 號起│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訴書附表編號│
│ │新北市新店區中│ │以價值1,500 元之星│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1 │
│ │正路398 號住處│ │城遊戲幣(下稱遊戲│00000000號,表示欲以價值1,50│ │
│ │樓下 │ │幣)交換 │0 元之遊戲幣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
│ │ │ │ │後;羅世祥嗣於同日上午10時20│ │
│ │ │ │ │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中│ │
│ │ │ │ │正路398 號之住處樓下,交付重│ │
│ │ │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石│ │
│ │ │ │ │興富,再由石興富以手機線上刷│ │
│ │ │ │ │卡方式購買價值1,500 元之遊戲│ │
│ │ │ │ │幣,並當場告知羅世祥購買序號│ │
│ │ │ │ │以充當價金支付與羅世祥,以此│ │
│ │ │ │ │方式與李錦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以營利。 │ │
├─┼───────┼───┼─────────┼──────────────┼──────┤
│2 │107 年9 月28日│楊慶民│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李錦惠於107 年9 月28日晚間10│同上起訴書附│
│ │晚間11時4 分許│ │(重量不詳) │時43分許,接獲楊慶民以行動電│表編號6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1,500元 │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正路404 號全家│ │ │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 │
│ │超商前 │ │ │他命事宜;羅世祥嗣於同日晚間│ │
│ │ │ │ │11時4 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 │
│ │ │ │ │正路404 號全家超商前,交付重│ │
│ │ │ │ │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楊│ │
│ │ │ │ │慶民,並當場收受1,500 元,而│ │
│ │ │ │ │與李錦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 │
│ │ │ │ │營利。 │ │
├─┼───────┼───┼─────────┼──────────────┼──────┤
│3 │107 年10月2 日│許國賓│甲基安非他命2 包 │李錦惠於107 年10月2 日晚間7 │同上起訴書附│
│ │晚間9 時15分許│ │(重量不詳) │時39分許,接獲許國賓以行動電│表編號4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3,000元 │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正路404 號全家│ │ │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 │
│ │超商前 │ │ │他命事宜;李錦惠嗣於同日晚間│ │
│ │ │ │ │9 時15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 │
│ │ │ │ │正路404 號全家超商前,將羅世│ │
│ │ │ │ │祥提供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2 包交付與許國賓,並向許國賓│ │
│ │ │ │ │收受3,000 元價金後,將該款項│ │
│ │ │ │ │交付與羅世祥,羅世祥即以此方│ │
│ │ │ │ │式與李錦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以營利。 │ │
├─┼───────┼───┼─────────┼──────────────┼──────┤
│4 │107 年10月5 日│許國賓│甲基安非他命2 包 │李錦惠於107 年10月5 日晚間6 │同上起訴書附│
│ │晚間6 時35分許│ │(重量不詳) │時19分許,接獲許國賓以行動電│表編號5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3,000元 │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正路404 號全家│ │ │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 │
│ │超商前 │ │ │他命事宜;李錦惠嗣於同日晚間│ │
│ │ │ │ │6 時35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 │
│ │ │ │ │正路404 號全家超商前,將羅世│ │
│ │ │ │ │祥提供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2 包交付與許國賓,並向許國賓│ │
│ │ │ │ │收受3,000 元價金後,將該款項│ │
│ │ │ │ │交付與羅世祥,羅世祥即以此方│ │
│ │ │ │ │式與李錦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以營利。 │ │
├─┼───────┼───┼─────────┼──────────────┼──────┤
│5 │107 年10月10日│楊慶民│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李錦惠於107 年10月10日下午5 │同上起訴書附│
│ │下午5 時40分許│ │(重量不詳) │時36分許,接獲楊慶民以行動電│表編號7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1,500元 │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正路404 號全家│ │ │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 │
│ │超商前 │ │ │他命事宜;李錦惠嗣於同日下午│ │
│ │ │ │ │5 時4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 │
│ │ │ │ │正路404 號全家超商前,將羅世│ │
│ │ │ │ │祥提供不詳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1 包交付與楊慶民,並向楊慶民│ │
│ │ │ │ │收受1,500 元價金後,將該款交│ │
│ │ │ │ │付與羅世祥,羅世祥即以此方式│ │
│ │ │ │ │與李錦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 │
│ │ │ │ │營利。 │ │
├─┼───────┼───┼─────────┼──────────────┼──────┤
│6 │107 年10月16日│石興富│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李錦惠於107 年10月16日晚間10│同上起訴書附│
│ │晚間10時28分許│ │(重量不詳) │時23分許,接獲石興富以行動電│表編號2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1,500元 │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正路398 號住處│ │ │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 │
│ │樓下 │ │ │他命事宜;羅世祥嗣於同日晚間│ │
│ │ │ │ │10時28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 │
○區○○路000 號之住處樓下,│ │
│ │ │ │ │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 │包與石興富,並當場收受1,500 │ │
│ │ │ │ │元,而與李錦惠共同販賣第二級│ │
│ │ │ │ │毒品以營利。 │ │
├─┼───────┼───┼─────────┼──────────────┼──────┤
│7 │107 年10月18日│石興富│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李錦惠於107 年10月18日上午9 │同上起訴書附│
│ │上午9 時38分許│ │(重量不詳) │時34分許,接獲石興富以行動電│表編號3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現金500 元及價值1,│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正路398號樓下 │ │000 元之遊戲幣 │00000000號,表示欲以現金500 │ │
│ │ │ │ │元及價值1,000 元之遊戲幣購買│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羅世祥嗣於同│ │
│ │ │ │ │日上午9 時38分許,在其位於新│ │
│ │ │ │ │北市○○區○○路000 號之住處│ │
│ │ │ │ │樓下,交付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 包予石興富,並向石興富│ │
│ │ │ │ │收取現金500 元,另由石興富以│ │
│ │ │ │ │手機線上刷卡方式購買價值1,00│ │
│ │ │ │ │0 元之遊戲幣,並當場告知羅世│ │
│ │ │ │ │祥購買序號以充當價金支付與羅│ │
│ │ │ │ │世祥,羅世祥即以此方式與李錦│ │
│ │ │ │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 │
├─┼───────┼───┼─────────┼──────────────┼──────┤
│8 │107 年10月30日│楊慶民│甲基安非他命 │羅世祥於107 年10月30日凌晨0 │同上起訴書附│
│ │凌晨0 時40分許│ │(重量約0.5 公克)│時35分許,接獲楊慶民以行動電│表編號8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其與羅│ │
│ │新北市新店區中│ │750元 │世祥共同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 │
│ │正路404 號全家│ │ │00000000號,聯繫交易甲基安非│ │
│ │超商前 │ │ │他命事宜;羅世祥嗣於同日凌晨│ │
│ │ │ │ │0 時4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 │
│ │ │ │ │正路404 號全家超商前,交付楊│ │
│ │ │ │ │慶民重量約0.5 公克之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 包,並向楊慶民收受750 │ │
│ │ │ │ │元價金,以此方式與李錦惠共同│ │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 │ │
└─┴───────┴───┴─────────┴──────────────┴──────┘
附表五: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備註 │
├──┼───────┼──────────┼───────┤
│ 1 │107 年11月28日│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108 年度偵字第│
│ │上午6 時許 │645 號之友人住處 │541 號起訴書犯│
│ │ │ │罪事實欄三 │
├──┼───────┼──────────┼───────┤
│ 2 │107 年9 月5 日│羅世祥位於新北市新店│108 年度毒偵字│
│ │晚間10時許 │區中正路398 號3 樓住│第485 號起訴書│
│ │ │處 │所載犯罪事實 │
└──┴───────┴──────────┴───────┘
附表六:
┌─┬───────────────┬──────────┐
│編│ 證人之證述 │ 附卷處 │
│號│ │ │
├─┼───────────────┼──────────┤
│1 │證人即共犯李錦惠於警詢、偵查及│偵四卷第13至19頁、第│
│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117 至121 頁、第137 │
│ │ │至142頁、第229 至233│
│ │ │頁,本院108 訴字第72│
│ │ │號卷第88至93頁、第24│
│ │ │3 至244 頁 │
├─┼───────────────┼──────────┤
│2 │證人江欣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一卷第79至81頁、偵│
│ │ │二卷第44至46頁 │
├─┼───────────────┼──────────┤
│3 │證人石興富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一卷第115 至117 頁│
│ │ │、偵二卷第100 至102 │
│ │ │頁、偵四卷第31至37頁│
│ │ │、第99至101 頁 │
├─┼───────────────┼──────────┤
│4 │證人廖澤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一卷第403 至404 頁│
│ │ │,偵二卷第194 至196 │
│ │ │頁、第206 至209 頁 │
├─┼───────────────┼──────────┤
│5 │證人楊慶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四卷第45至49頁、第│
│ │ │111 至112 頁 │
├─┼───────────────┼──────────┤
│6 │證人許國賓於偵訊時之證述 │偵四卷第105 至106 頁│
└─┴───────────────┴──────────┘
附表七:有關附表二犯行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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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通話時間 │ 通話方向 │ 通話內容 │附卷處│相關犯│
│號│ │ │ │ │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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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⑴107 年10月12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偵一卷│附表二│
│ │ 晚間10時24分37秒│ ↑ │江欣聰:喂,你有在家嗎? │第39頁│編號1 │
│ │ │0000000000(江欣聰)│羅世祥:嘿,對,你過來。 │ │ │
│ │ │ │江欣聰:蛤? │ │ │
│ │ │ │羅世祥:你過來,就都不要講了。 │ │ │
│ │ │ │江欣聰:喔。 │ │ │
│ ├─────────┼──────────┼──────────────────┤ │ │
│ │⑵107 年10月12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蛤? │ │ │
│ │ 晚間11時8分18秒 │ ↑ │江欣聰:我到了,下來。 │ │ │
│ │ │0000000000(江欣聰)│羅世祥:好~ │ │ │
│ ├─────────┼──────────┼──────────────────┤ │ │
│ │⑶107 年10月12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下來了啦。 │ │ │
│ │ 晚間11時11分20秒│ ↑ │江欣聰:喔。 │ │ │
│ │ │0000000000(江欣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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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⑴107 年10月21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偵一卷│附表二│
│ │ 上午6 時12分20秒│ ↑ │石興富:喂。 │第51頁│編號2 │
│ │ │0000000000(石興富)│羅世祥:怎樣? │ │ │
│ │ │申登人:配偶文麗媓 │石興富:幹嘛不接電話。 │ │ │
│ │ │ │羅世祥:蛤? │ │ │
│ │ │ │石興富:能不能過來一下? │ │ │
│ │ │ │羅世祥:你說什麼啦? │ │ │
│ │ │ │石興富:可不可以過來? │ │ │
│ │ │ │羅世祥:等會再去。 │ │ │
│ │ │ │石興富:2000。 │ │ │
│ │ │ │羅世祥:多久? │ │ │
│ │ │ │石興富:現在。 │ │ │
│ │ │ │羅世祥:現在? │ │ │
│ │ │ │石興富:對。 │ │ │
│ │ │ │羅世祥:喔,你要還我2000喔。 │ │ │
│ │ │ │石興富:對。 │ │ │
│ │ │ │羅世祥:嗯,好。 │ │ │
│ │ │ │石興富:好。 │ │ │
│ ├─────────┼──────────┼──────────────────┤ │ │
│ │⑵107 年10月21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 │ │
│ │ 上午6 時21分43秒│ ↑ │石興富:喂。 │ │ │
│ │ │0000000000(石興富)│羅世祥:嘿。 │ │ │
│ │ │ │石興富:什麼時候過來? │ │ │
│ │ │ │羅世祥:你5分鐘後再走出來。 │ │ │
│ │ │ │石興富:蛤? │ │ │
│ │ │ │羅世祥:5分鐘後再走出來啦。 │ │ │
│ │ │ │石興富:喔。 │ │ │
│ │ │ │羅世祥:嗯。 │ │ │
│ ├─────────┼──────────┼──────────────────┤ │ │
│ │⑶107 年10月21日 │0000000000(羅世祥)│石興富:喂。 │ │ │
│ │ 上午6 時32分36秒│ ↑ │羅世祥:怎樣? │ │ │
│ │ │0000000000(石興富)│石興富:你再騎前過來啦,不要停在… │ │ │
│ │ │ │羅世祥:好啦~ │ │ │
│ │ │ │石興富:再騎前過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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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⑴107 年10月22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偵一卷│附表二│
│ │ 凌晨1 時0 分24秒│ ↑ │廖澤洋:喂。 │第43至│編號3 │
│ │ │0000000000(廖澤洋)│羅世祥:你誰? │44頁 │ │
│ │ │申登人:母親陳麗雪 │廖澤洋:小光啦。 │ │ │
│ │ │ │羅世祥:喔,怎樣? │ │ │
│ │ │ │廖澤洋:我要處理啦,你有辦法嗎? │ │ │
│ │ │ │羅世祥:電話,你講什麼啦?聽不懂啦。│ │ │
│ │ │ │廖澤洋:喔~不然去哪找你? │ │ │
│ │ │ │羅世祥:來我家樓下。 │ │ │
│ │ │ │廖澤洋:好,掰掰。 │ │ │
│ ├─────────┼──────────┼──────────────────┤ │ │
│ │⑵107 年10月22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 │ │
│ │ 凌晨1 時6 分25秒│ ↑ │廖澤洋:喂,兄弟,我在樓下。 │ │ │
│ │ │0000000000(廖澤洋)│羅世祥:你全家坐一下好嗎? │ │ │
│ │ │ │廖澤洋:蛤? │ │ │
│ │ │ │羅世祥:全家坐一下。 │ │ │
│ │ │ │廖澤洋:掰掰。 │ │ │
│ │ │ │羅世祥:我在廁所,我等一下就下去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⑶107 年10月22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 │ │
│ │ 凌晨1 時57分14秒│ ↑ │廖澤洋:喂,世祥,我小光啦,你… │ │ │
│ │ │0000000000(廖澤洋以│羅世祥:我剛下去你不在啊。 │ │ │
│ │ │李瑞峰之手機撥打) │廖澤洋:你現在下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⑷107 年10月22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你在哪裡? │ │ │
│ │ 凌晨2 時1 分37秒│ ↑ │廖澤洋:喂。 │ │ │
│ │ │0000000000(廖澤洋以│羅世祥:你在哪? │ │ │
│ │ │李瑞峰之手機撥打) │廖澤洋:全家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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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⑴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石興富:喂。 │偵一卷│附表二│
│ │ 下午3 時34分52秒│ ↑ │羅世祥:嗯。 │第52頁│編號4 │
│ │ │0000000000(石興富)│石興富:喔,你這次用怎麼那麼爛啊。 │ │ │
│ │ │ │羅世祥:不會啊。 │ │ │
│ │ │ │石興富:不用不想睡,用上馬上睡著。 │ │ │
│ │ │ │羅世祥:三小。 │ │ │
│ │ │ │石興富:我跟你講,你現在在不在? │ │ │
│ │ │ │羅世祥:我在家啊,要聊天來啊。 │ │ │
│ │ │ │石興富:我晚一點啦,5點多會到。 │ │ │
│ │ │ │羅世祥:好啦。 │ │ │
│ ├─────────┼──────────┼──────────────────┼───┤ │
│ │⑵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偵一卷│ │
│ │ 下午4 時22分30秒│ ↑ │石興富:蛤? │第53頁│ │
│ │ │0000000000(石興富)│羅世祥:你晚了5分鐘打,我出門了。 │ │ │
│ │ │ │石興富:現在咧? │ │ │
│ │ │ │羅世祥:你去旁邊繞個5 分鐘再過去吧,│ │ │
│ │ │ │ 我來開車。 │ │ │
│ ├─────────┼──────────┼──────────────────┤ │ │
│ │⑶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你等一下再打啦。 │ │ │
│ │ 下午4 時26分8 秒│ ↑ │石興富:我在外面等你啊。 │ │ │
│ │ │0000000000(石興富)│羅世祥:等一下再打啦。 │ │ │
│ ├─────────┼──────────┼──────────────────┤ │ │
│ │⑷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我現在要到家啦,你咧? │ │ │
│ │ 下午4 時55分16秒│ ↓ │石興富:在家啊。 │ │ │
│ │ │0000000000(石興富)│羅世祥:好~我等一下過去你家就好了。│ │ │
│ │ │ │石興富:好啦。 │ │ │
│ │ │ │羅世祥:嗯,好。 │ │ │
│ ├─────────┼──────────┼──────────────────┤ │ │
│ │⑸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 │ │
│ │ 下午5 時4 分49秒│ ↑ │石興富:你什麼時候過來? │ │ │
│ │ │0000000000(石興富)│羅世祥:我現在才剛到家。 │ │ │
│ │ │ │石興富:快點,我在我家後面等你啦。 │ │ │
│ │ │ │羅世祥:我現在要走樓梯而已,不要催我│ │ │
│ │ │ │ 啦。 │ │ │
│ │ │ │石興富:我說我在後面等你,後面。 │ │ │
│ │ │ │羅世祥:好啦~嗯。 │ │ │
│ ├─────────┼──────────┼──────────────────┤ │ │
│ │⑹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怎樣? │ │ │
│ │ 下午5 時12分14秒│ ↑ │石興富:有一個0914的電話號碼是你的嗎│ │ │
│ │ │0000000000(石興富)│ ? │ │ │
│ │ │ │羅世祥:不是。 │ │ │
│ │ │ │石興富:不是喔。 │ │ │
│ │ │ │羅世祥:嗯。 │ │ │
│ │ │ │石興富:喔。 │ │ │
│ │ │ │羅世祥:我3分鐘後就過去,不要再打。 │ │ │
│ ├─────────┼──────────┼──────────────────┤ │ │
│ │⑺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石興富:多久到,我只休一小時而已 │ │ │
│ │ 下午5 時17分8 秒│ ↑(簡訊) │ │ │ │
│ │ │0000000000(石興富)│ │ │ │
│ ├─────────┼──────────┼──────────────────┤ │ │
│ │⑻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你來 │ │ │
│ │ 下午5 時17分28秒│ ↓(簡訊) │ │ │ │
│ │ │0000000000(石興富)│ │ │ │
│ ├─────────┼──────────┼──────────────────┼───┤ │
│ │⑼107 年10月30日 │0000000000(羅世祥)│羅世祥:喂。 │偵一卷│ │
│ │ 下午5 時22分59秒│ ↑ │石興富:喂,下來,快點~ │第54頁│ │
│ │ │0000000000(石興富)│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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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7 年11月27日下午│羅世祥、江欣聰間手機│江欣聰:你要不要下來 │偵一卷│附表二│
│ │3 時47分至同日下午│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羅世祥:我不在 │第91頁│編號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