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扣案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係被告莊昌學所有,且為 被告莊昌學所為附表一編號8至10犯行所用之物一節,亦據 被告莊昌學於警詢中供承屬實(見104年度偵字第3845號卷 第81頁),又扣案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係被告康銘鋒所 有,且為被告康銘鋒所為附表一編號7犯行所用之物一情, 業經被告康銘鋒於警詢中供述實在(見104年度偵字第11182 號卷第8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且因前開物品已扣案,並無無法 執行之虞,是亦無諭知追徵之必要。至扣案附表二編號1、2 所示之物,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11號即被告左永 承所犯另案施用毒品案件中宣告沒收銷燬、沒收(見本院卷 一第142頁),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沒收。又被告 左永承所為附表一編號1、2、5、6所示犯行、被告康銘鋒所 為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被告莊昌學所為附表一編號8至10 所示犯行、被告王俊偉所為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犯行所取 得販賣毒品款項,雖均未扣案,惟既分別係被告左永承、康 銘鋒、莊昌學、王俊偉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手法 │所犯法條 │科刑主文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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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8月14│新北市新店交│左永承以2萬5,000│毒品危害防制條│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左永承│
│ │日17時30分│流道附近金時│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貳│販賣安非他命│
│ │許 │代洗車廠 │安非他命1兩予梁 │販賣第二級毒品│年。扣案附表二編號3 │予梁志君之編│
│ │ │ │志君,並收取價金│罪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號1 │
│ │ │ │2萬5,000元。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 │103年8月21│新北市新店交│左永承以2萬5,000│毒品危害防制條│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左永承│
│ │日17時許 │流道附近金時│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貳│販賣安非他命│
│ │ │代洗車廠 │安非他命1兩予梁 │販賣第二級毒品│年。扣案附表二編號3 │予梁志君之編│
│ │ │ │志君,並收取價金│罪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號2 │
│ │ │ │2萬5,000元。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3 │103年11月 │新北市汐止區│左永承以1萬9,000│毒品危害防制條│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左永承│
│ │22日19時30│勤進路少爺旅│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6項、│未遂,累犯,處有期徒│販賣安非他命│
│ │分許 │店 │安非他命1兩予施 │第2項之販賣第 │刑壹年貳月。扣案附表│予施淑汶之編│
│ │ │ │淑汶,惟因故未交│二級毒品未遂罪│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號1 │
│ │ │ │易成功,致未得逞│ │。 │ │
│ │ │ │。 │ │ │ │
├──┼─────┼──────┼────────┼───────┼──────────┼──────┤
│4 │103年11月 │新北市汐止區│左永承以1萬9,000│毒品危害防制條│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左永承│
│ │25日1時33 │某國小門口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6項、│未遂,累犯,處有期徒│販賣安非他命│
│ │分許 │ │安非他命1兩予施 │第2項之販賣第 │刑壹年貳月。扣案附表│予施淑汶之編│
│ │ │ │淑汶,惟因故未交│二級毒品未遂罪│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號2 │
│ │ │ │易成功,致未得逞│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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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11月 │新北市汐止區│左永承以2萬9,000│毒品危害防制條│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左永承│
│ │27日2時50 │某國小門口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貳│販賣安非他命│
│ │分許 │ │安非他命1.5兩予 │販賣第二級毒品│年貳月。扣案附表二編│予施淑汶之編│
│ │ │ │施淑汶,嗣收取部│罪 │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 │號3 │
│ │ │ │分價金2萬3,000元│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6 │103年10月 │臺北市大同區│左永承以22萬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左永承│
│ │31日13時許│重慶北路4段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肆│轉讓安非他命│
│ │ │麥當勞前 │他命14兩予王志慧│販賣第二級毒品│年。扣案附表二編號3 │予王志慧之編│
│ │ │ │,並收取價金22萬│罪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號1 │
│ │ │ │元。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 │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7 │103年10月 │臺北市大同區│康銘鋒以44萬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康銘鋒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康銘鋒│
│ │31日13時許│重慶北路4段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肆│販賣安非他命│
│ │ │麥當勞前 │他命28兩予莊昌學│販賣第二級毒品│年肆月。扣案附表二編│予莊昌學之編│
│ │ │ │,嗣收取部分價金│罪 │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 │號1 │
│ │ │ │38萬元。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8 │103年10月 │臺北市大安區│莊昌學以8萬5,000│毒品危害防制條│莊昌學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莊昌學│
│ │30日22時30│辛亥路3段33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貳│販賣安非他命│
│ │分許 │號第二殯儀館│安非他命5兩予左 │販賣第二級毒品│年肆月。扣案附表二編│予左永承之編│
│ │ │ │永承,嗣收取價金│罪 │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 │號1 │
│ │ │ │8萬5,000元。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9 │103年10月 │臺北市大同區│莊昌學以22萬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莊昌學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莊昌學│
│ │31日13時許│重慶北路4段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貳│販賣安非他命│
│ │ │麥當勞前 │他命14兩予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年捌月。扣案附表二編│予左永承之編│
│ │ │ │,並收取價金22萬│罪 │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 │號2 │
│ │ │ │元。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10 │103年11月1│宜蘭縣五結鄉│莊昌學以22萬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莊昌學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莊昌學│
│ │日1時30分 │某民宿 │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例第4條第2項之│,累犯,處有期徒刑貳│販賣安非他命│
│ │許 │ │他命14兩予左永承│販賣第二級毒品│年捌月。扣案附表二編│予左永承之編│
│ │ │ │,並收取部分價金│罪 │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 │號3 │
│ │ │ │16萬元。 │ │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 │得新臺幣拾陸萬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11 │103年11月 │新北市板橋區│王俊偉以1萬9,000│毒品危害防制條│王俊偉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王俊偉│
│ │27日1時許 │亞東醫院對面│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2項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販賣安非他命│
│ │ │統一超商 │安非他命1兩予左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予左永承之編│
│ │ │ │永承,嗣收取價金│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號1 │
│ │ │ │1萬9,000元。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2 │103年11月 │新北市三重區│王俊偉以1萬9,000│毒品危害防制條│王俊偉販賣第二級毒品│起訴書王俊偉│
│ │27日2時許 │重新路2段與 │元之價格販賣甲基│例第4條第2項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販賣安非他命│
│ │ │中正南路交岔│安非他命1兩予左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予左永承之編│
│ │ │口 │永承,嗣收取價金│罪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號2 │
│ │ │ │1,000元。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
│13 │103年10月 │新北市汐止區│左永承無償轉讓甲│藥事法第83條第│左永承明知為禁藥而轉│起訴書左永承│
│ │28日4時14 │勤進路少爺旅│基安非他命0.2公 │1項之轉讓禁藥 │讓,累犯,處有期徒刑│轉讓安非他命│
│ │分許 │店 │克予施淑汶施用。│罪 │捌月。扣案附表二編號│予施淑汶之編│
│ │ │ │ │ │3所示之物沒收。 │號1 │
├──┼─────┼──────┼────────┼───────┼──────────┼──────┤
│14 │104年3月間│臺北市信義區│康銘鋒向姓名年籍│毒品危害防制條│康銘鋒持有第二級毒品│無 │
│ │ │MIST夜店 │不詳之人購買含有│例第11條第2項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第二級毒品4-甲氧│之持有第二級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基安非他命之藥錠│品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顆(驗餘總淨重│ │扣案附表二編號5、7所│ │
│ │ │ │3.18公克)及含有│ │示之物沒收銷燬。 │ │
│ │ │ │第二級毒品MDMA之│ │ │ │
│ │ │ │粉末1袋(驗餘淨 │ │ │ │
│ │ │ │重0.9255公克)而│ │ │ │
│ │ │ │持有之。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明細 │
├──┼───────────┤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
│ │淨重3.23公克,含無法完│
│ │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 │
├──┼───────────┤
│2 │吸食器1組 │
├──┼───────────┤
│3 │行動電話1支(序號 │
│ │000000000000000,含SIM│
│ │卡1張,門號0000000000 │
│ │) │
├──┼───────────┤
│4 │行動電話1支(序號 │
│ │000000000000000,含SIM│
│ │卡1張,門號0000000000 │
│ │) │
├──┼───────────┤
│5 │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
│ │安非他命之藥錠10顆(驗│
│ │餘總淨重3.18公克) │
├──┼───────────┤
│6 │行動電話1支(序號 │
│ │000000000000000,含SIM│
│ │卡1張,門號0000000000 │
│ │) │
├──┼───────────┤
│7 │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粉│
│ │末1袋(驗餘淨重0.9255 │
│ │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
│ │外包裝袋1個) │
└──┴───────────┘